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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最新范文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最新范文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最新范文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评估机构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予备案或者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

(三)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方案及材料评估;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技改项目管理办法

新希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及分类: 1、本制度适用于新希望化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所有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简称技改项目)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新方法等,对生产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可以预期的相应目标,能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2、分类 2、1、审批项目:按投资额分类,投资额高于3万元的技改项目。 2、2、备案项目:投资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技改项目。 二、审批技改项目的管理 1、技改项目的申报 1、1、技改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需求、技术等,结合公司的总体规划和综合能力,填写技改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一)和技改项目申请报告,经申报单位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查后,报化工投资运管部。 1、2、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2、1、对项目现状(技术参数、技术能力等)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不足或缺陷,陈述技改的理由、根据或必要性。 1、2、2、技改项目预期达到的目标或指标、效益或效果。 1、2、3、完整的初步技改方案:.技改项目的总体内容介绍及相关图纸;所采用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等的技术说明;技改项目的设

备、材料计划清单;关于安全、环保要求的符合情况;技改项目实施方案及施工的时间节点计划等。 2、技改项目可行性评估及审批 2、1、运营管理部接到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后,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技改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查。项目金额及风险程度较大的技改项目由运管部负责组织、召集公司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的技改项目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项目可行性评估,必要时可向公司以外专家咨询或请公司以外专家参与技术方案论证和项目可行性评估。 2、2、未通过审查,运管部将技改项目申请报告退回项目申请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2、3、暂时不具备条件实施的技改项目,运管部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并将技改项目申请报告留存择机实施,项目自动终止。 2、4、通过运管部审查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报化工事业部领导审核、批准。 2、5未通过审批的技改项目,需终止项目,由运管部将项目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留存。 2、6通过审批的技改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技改项目实施方案及施工节点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2、7、技改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对原设计进行部分更改,且对总体系统无影响,由申请单位出具书面的技术更改审批表(见附表三),报化工事业部运管部审批后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京发改[2007]286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建委,局总公司和有关单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

革决定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14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由北向南相继推进开展。中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适应该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相对滞后,仍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下文是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经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进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

EMC节能项目管理办法(修改)

江西立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EMC节能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立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能源管理(EMC)节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对项目实行有效控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项目。第三条公司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并按部门归口分工负责:市场策划部负责项目的市场调查、项目洽谈、签署合作意向书、准备合同、签订合同、项目设备采购、政府财政奖励申请(省政府有关部门)、回收投资、效益;技术工程部负责项目可行性分析、初步审计、标准评估、工程设计与施工、安装、节能验收、项目维护、政府财政奖励申请(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综合部负责项目资料整理、存档;财务部负责项目财务审计、改造费用评估、融资、项目决算。 第四条项目审批权限按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授权权限规定执行。 第五条针对具体项目市场策划部客户经理负责该项目涉及

市场策划的相关工作;技术工程部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涉及技术工程项目实施相关工作,技术工程部工程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专职负责该项目的相应管理工作。(按公司岗位工作标准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由技术工程部负责提报,项目建议书应具备以下内容:节能改造项目基本信息、用能结构及设备现状、节能潜力与目标、可行性分析、节能改造实施方案、节能改造实施进度、投资估算与改造效益分析、结论与建议等。 第七条项目立项必须由技术工程部负责提报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具备风险评估及初步能源审计结果;财务部提报初步财务审计结果。 第八条综合部负责召集公司领导、市场策划部、技术工程部、财务部及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公司总经理确定,是否立项。市场策划部主持会议。 第三章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九条公司经立项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必须纳入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按项目的资金来源分自有资金项目和融资资金项目。项目决算必须纳入季度、月度财务预算计划中。项目实施要确保项目投资资金预算不超概算,决算不超预算。 第十条使用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度情况提出资金计划建议,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及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安排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877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 法通用范本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技改项目管理制度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制度 目的 为增强技术改造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规范技改项目管理,保证技改项目质量、进度、资金等方面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技改项目计划顺利实施,确保技改项目达到预期的效益或效果,特制订本制度。 范围 技术改造(简称技改)是指在公司范围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量、质量,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公司技改项目按投资额划分为两种,投资额高于3万元的属审批制项目,投资额3万元及以下的的属备案制项目,审批制、备案制技改项目所报备材料应经技术开发中心领导签认,技改项目发生的费用均不转到项目使用单位。 一、审批制技改项目的管理 1.技改项目申报 1.1.技改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需求、技术等,结合公司的总体规划和综合能力,填写技改项目申请表(参见附件一),与安全环保、生产、节能减排降耗有关的技改项目需先经安全生产处签署意见;与设备改造有关的需先经机动处签署意见;最后向技术开发中心提出技改项目申请。 1.2.技术开发中心接到技改项目申请后,组织、协调项目可行性调研,通过可行性调研后,形成书面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 1.3.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3.1.对项目现状(技术参数、技术能力等)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不足或缺陷,阐述技改的理由、根据或必要性。 1.3. 2.技改项目预期达到的目标或指标、效益或效果。 1.4.技改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机动处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技术改造立项审批表提交技术开发中心。 2.技改项目可行性评估、审批 2.1.技术开发中心接到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技改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查。 2.2.未通过审查,技术开发中心将技改项目申请报告退回项目提出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2.3.暂时不具备条件实施的技改项目,技术开发中心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并将技改项目申请报告留存择机实施,项目自动终止。 2.4.通过技术开发中心审查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报生产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批准。 2.5.项目金额及风险程度较大的由技术开发中心负责召集公司各部门、各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的技改项目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项目可行性评估。必要时可向公司外专家咨询或请公司外专家来公司参与技术方案论证和项目可行性评估。 2.6.在技术方案论证过程中,需要对技改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技改方案进一步地补充、完善、修订、修正。 2.7.未通过公司审批的技改项目,需终止项目,由技术开发中心将该项目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留存。 2.8.对于通过公司批准的技改项目,技术开发中心在公司规定时间内,下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建筑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和《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设[2008]225号)文件要求,规范我省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备案和规划报建两个阶段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我厅组织编制了项目立项备案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及规划报建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权限 除以下项目由我厅负责审查外,其余项目均由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2.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3.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地下商业建筑; 4.列入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 二、节能评估审查提交文件内容 (一)立项备案阶段: 1.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议书,可研报告或建议书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 2.《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作为下一阶段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的依据。

(二)规划报建阶段: 1.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该文本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 2.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 3.《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应由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 三、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节能评估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作为下一阶段项目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必须遵守的依据。 四、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内容对民用建筑项目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的民用建筑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文件的表格和条文内容进行合理的取舍。 五、办理立项备案阶段的项目审批或核准以及办理规划报建审批,应按照项目审查权限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节能评估审查。审查通过后,发改、规划主管部门才予以立项备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内容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设[2008]225号)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 2. 《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 管理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7231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Evaluation of Energy Efficiency of Civil Building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制度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TZ/G-KJ-18为不断增强天择公可节能降耗增效能力,利用科技技术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水平,有效控制能耗成本。依据各级有关节能文件及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 公司节能技改工作的部署与开展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具体实施的控制由公司科技办公室负责。 1、节能技术改造是企业能源利用逐步科学化,控制减少能耗费用支出的重要手段,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年初至少提交一次节能技术改造的实施计划,由总工程师主持、科技办公室负责组织研究项目的可行性,确定公司节能技改项目的年度计划。 2、科技办公室根据《年度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按时上交集团公司节能办。 3、项目实施过程中主管领导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不定期主持项目进展情况平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各项目实施单位及设备科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及步骤实施,保证保质保量完成节能技改任务,并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及时提交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节能技改项目实施所需资金纳入设备维简费用,经营管理部保证节能技改项目资金按时拨付。 二、项目立项及报批 1、节能技改项目申报的范围包括供暖、生产设备设施、附属生产、生

活各系统在内,公司主要是高耗、低效、淘汰设备的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能耗成本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公司申报的节能技改项目要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规、政策、标准,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3、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公司立项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在每年的9月底之前,由科技办公室向集团公司提交下年度的项目改造投资计划及可行性技术报告。 4、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改造的必要性分析、发行的可行性、节能效益计算分析、投资预算明细、改造前技术测定报告。 5、由于特珠原因,计划内不能实施需要变更的项目,必须由科技办公室整理材料上报集团公司节能办同意后,方可更改。 三、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科技办公室提交竣工报告,由科技办公室汇总后编写《节能技改项目竣工报告》统一上报集置公司节能办。 2、节能技改项目竣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改造内容及实能方案、改造后节能效益分析/计算/改造前后能耗计量数据对比、改后技术测定报告、资金决算明细。 3、凡完成集团公司计划内的项目,依据有关标准、规定及提交的竣工报告。年底接受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完成情况验收,技术水平评估,节能效益成果认证,资金使用情况审定,接受其对项目总体情况作出的评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43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技改项目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增强技术改造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规范技改项目管理,保证技改项目质量、进度、资金等方面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技改项目计划顺利实施,确保技改项目达到预期的效益或效果,特制订本制度。 2. 有关术语和定义 技术改造是指以“节能降耗,增加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和保障人身及设备安全”等目的为出发点,针对工艺或设备的结构性能进行局部改装或改进、增添新设备、新装置,改进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损耗,提高经济效益或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改善工作环境,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而进行的改造。技术改造项目立项投资资金大于50万元按照本制度执行。 3. 职责 3.1各部门针对生产工艺或设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不安全因素等提出技改申请,参与技改方案的确定,并监督技改项目的实施; 3.2设备部负责组织公司内技改项目的实施,(其中土建施工由施工部负责协助实施),并对技改工作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负责; 3.3对每项技改工作,各相关部门均要派专人负责进行协调和监督; 3.3.1设备部负责材料计划的提报(土建工程用料由施工部负责提报);工器具的准备;材料的领用并做好记录;监督施工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工程完成后剩余物资的退还工作; 3.3.2生产和设备部负责对技改投资进行统计、技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协调本车间的工作;

3.4财务部负责对技改投资进行核算,并在技改项目完成后的转增固定资产工作。 4. 工作内容 4.1技改项目申报及评估 4.1.1年度计划 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每年汇总平衡一次。项目申请部门必须在当年10月底以前制定下年度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报设备部,由设备部根据年度资金来源情况初步汇总平衡,报总经理审核确定。 4.1.2补充计划 凡未被列入年度计划而因故急需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作补充计划申报。 4.1.3项目申请部门根据设备运行状况、生产能耗、效率、产品产量与质量、生产效益、安全及环保等结合公司的总体规划和综合能力,填写《技改项目申请表》,向公司总经理提出技改项目申请。 4.1.4项目申请部门负责人组织、协调项目可行性调研,通过可行性调研后,形成书面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 4.1.5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4.1. 5.1对项目现状(技术参数、技术能力等)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不足或缺陷,阐述技改的理由、根据或必要性。 4.1. 5.2比较完整的、初步的技改方案: ①技改项目的总体内容介绍。包括准备对什么部位(工序)实施改造,如何进行改造,是部分改造还是全部更新,新增内容等;

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 1 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

技改项目管理办法

技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简称技改项目)管理,规范技改项目的立项、方案论证、工程费用、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管理,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技改项目包括生产企业(不含试产、达标达产期企业)的工艺流程、设备更新、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节能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控股集团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 第四条集团公司技改项目实行“集中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技改方案严谨、论证科学、程序到位、实施高效。 第五条建立健全技改项目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 企业要成立技改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技改规划立项、方案的拟定、预算编制、方案论证、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其中控股企业技改规划立项、技改方案和预算,按授权规定报董事会审批。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处负责技改项目的技术管理,集团公司财务处负责技改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六条技改工程管理程序。企业技改项目规划立项,拟定方案,组织考察,方案论证,编制预算,向董事会、集团公司申报技改项目,集团公司审查批复,实施技改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报集团备案审查。 第七条依据国家、省、行业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发展规划目标,以及当前影响生产、安全、环保、健康、节能等因素,编制年度技改

规划,并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技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目录、安全、环保、健康、节能等政策。 第二章技改项目方案 第八条企业应拟定技改项目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技改必要性和可行性、技改目标、实施条件、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主要设备及材料、进度安排等。 简单的设备更新项目,方案应包括当前设备技术性能现状、技改必要性、更新设备性能、技术要求、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进度安排。 技改项目方案的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先进、生产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符合国家和省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等节能政策。 政策规定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设计的技改工程,企业必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九条企业要及时组织技改方案论证,形成技术论证意见,参与论证人员签字确认。企业不具备条件时,应当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论证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第十条全资企业技改项目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复后组织实施。控股企业技改项目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向集团申报批复后组织实施。 政策规定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改项目,及时向有管辖权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

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评估机构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予备案或者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管理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技改项目管理制度

技改项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技术改造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规范技改项目管理,保证技改项目质量、进度、资金等方面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技改项目计划顺利实施,确保技改项目达到预期的效益或效果,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技术改造(简称技改)是指在公司范围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量、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3.技改项目申报 3.1.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需求、技术等,结合公司的总体规划和综合能力,填写技改项目申请表(参见附件1),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技改项目申请。 3.2.项目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技改项目申请后,组织、协调项目可行性调研,通过可行性调研后,形成书面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 3.3.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3.3.1.对项目现状(技术参数、技术能力等)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不足或缺陷,阐述技改的理由、根据或必要性。 3.3.2.比较完整的、初步的技改方案: 3.3.2.1.技改项目的总体内容介绍。包括准备对什么部位(工序)实施改造,如何进行改造,是部分改造还是全部更新,新增内容等;

3.3.2.2.技改项目的总体设计、总系统图,设备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委外加工或外购零部件技术图,以及相关技术说明等文件或图纸; 3.3.2.3.计划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以及提出这些要求的技术根据; 3.3.2. 4.技改项目的设备、材料计划清单; 3.3.2.5.技改项目施工的时间节点计划; 3.3.2.6.关于安全、环保要求的符合情况。 3.3.3.技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生产、产品质量、公用工程、以及其他单位的影响的评估。 3.3. 4.技改项目预期达到的目标或指标、效益或效果。 3.4.技改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批准意见后与技改项目申请表一并提交技术处。 4.技改项目可行性评估 4.1.技术处接到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技改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查。 4.2.未通过审查,但又确有必要的,技术处将技改项目申请报告退回项目提出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4.3.确无必要或暂时不具备条件实施的技改项目,技术处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并将技改项目申请报告返还项目提出单位,项目自动终止。 4.4.通过审查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由技术处负责召集公司各部门、各专业技术人员,在总工程师的具体指导下,对技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项目可行性评估。必要时可向公司外专家咨询或请公司外专家来公司参与技术方案论证和项目可行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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