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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保障矿工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责任属于矿井的管理者及电气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的规划

第五条矿井应制定井下电气设备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设计。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规划应考虑井下工作环境和矿井生产工艺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安全运行。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规划应考虑矿井的扩建、改建和技术升级需求,保证设备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并经过相关技术评估。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满足生产工艺需求,并能适应井下工作环境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考虑其功能、性能和可靠性,尽量选择品牌知名、质量可靠的产品。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并经过安全验收。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注意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矿井通风系统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确保设备能在异常情况下正常工作。

第五章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并建立健全的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的清洁、检查、润滑和更换磨损部件等。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做好设备记录,及时发现设备的故障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和检修

第十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

第二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内容应包括设备运行状况、接线端子的松动和腐蚀、漏电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在设备停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并建立相应的检修记录。

第七章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责任和权力。

第二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编制安全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应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基本情况、安装和维护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应建立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矿井,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由此引发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由此引发的事故负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共计2000字。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停送电及供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概述 井下停送电和供电安全是煤矿生产中不可或缺的过程,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稳定、高效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井下停送电和供电安全,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本文就此进行阐述。 二、井下停送电规定 1、停电条件 煤矿井下必须根据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停送电措施。停电条件包括以下4个方面: - 发现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或利用设备维修保养、新设 备调试等原因需要停电的; - 煤矿井下发生事故或事故现场处于救援作业期间需要 停电的; - 泄漏电流过大、机电故障严重等技术原因需要停电的; - 安全监测装置 发出停电信号需要停电的。 2、停电程序 煤矿井下工作人员应按照停电程序操作,防止因个别失误引发事故。程序包括 以下5个步骤: - 现场确认,确保停电工作不会影响煤矿井下一切设备、设施和工 人的人身安全; - 发出停电通知,避免因工作人员不知道即将进行的停电而引发事故; - 开始停电工作,确保按照规定和步骤进行停电,并叮嘱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泵、风、空调的启停时序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井下设备的正常运转; - 停电验收,经现场负责人确认无误后,井下工作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3、通电程序 通电程序和停电程序一样,也需要进行严格的操作流程。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确认矿井室外开关的位置、方向及位置管路状况,以确保通电无误; - 确认 井下电气设备、机器电器的电缆接线状态,消除潜在隐患; - 同时清查井下的有关 工具和场地,确保通电过程不会造成任何事故; - 安排专人操作电源开关和控制装置,确保通电顺利; - 开始通电,并监测运行情况。 三、供电安全管理规定 1、矿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矿区供电安全,必须实施矿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矿用 电气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规定,目的在于提高设施的可靠性、减少故障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确保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应实行责任制和协同管理,落实各级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应采用全员参与的方式,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应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分类和等级 第七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按照防爆性能可分为I级、II级和III级。 第八条 I级电气设备适用于煤矿井下特别危险的场所,要求具有高度的防爆能力。 第九条 II级电气设备适用于煤矿井下危险的场所,要求具有较高的防爆能力。

第十条 III级电气设备适用于煤矿井下一般的场所,要求具有一般的防爆能力。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防爆标志、证书等进行标识,明确设备的分类和等级。 第三章设备的选用和安装 第十二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满足井下作业的需要。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安装。 第十四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和布线应符合防爆要求,并预留足够的空间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确保安全可靠,防止安装故障和失效。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擅自修改和操作设备。 第十七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应按照维护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定期检修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九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期限和频率应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要求进行确定。

煤矿供用电及供电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供用电及供电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供用电及供电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节运行方式调整、操作 第一百零五条供电运行方式调整的范围 1、电源线路运行方式的调整:电源线路主备切换、检修作业等。 2、主变运行方式的调整:主变压器投入、退出;分列、并列运行等。 第一百零六条正常运行方式的规定 1、矿井电源回路分别引自两个区域变电所或同一区域变电所两段母线。 2、矿井电源线路至少保证一回运行,一回充电备用;充电备用线路进线开关要处于热备用状态。2台主变同时运行时,6--10kv以下供电系统分列运行。 3、矿井长时间(连续停电或作业24小时以上)改变正常供电运行方式的,需编制供电运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基建矿井三个井筒到底进入采区施工后,供电运行方式按生产矿井要求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供电运行方式调整的操作 1、电源线路进行倒电操作 (1)矿井电源线路需进行合环倒电操作时,必须由专职停送电联系人与调度联系并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未经调度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合环操作。线路切换成功后应及时恢复正常运行方式。矿井下级变电所合环操作必须经上级变电所同意后方可进行。 (2)线路检修作业时,专职停送电联系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供电公司调度办理停送电手续并经许可后,方可进行。 2、一台变压器停运时,要保证另一台变压器不超负荷运行。 3、一段母线退出运行前应首先退出动态补偿装置、静态补偿电容器、谐波抑制装置等有可能造成谐振过电压、过电流及影响供电运行安全的装置。 4、煤矸石电厂机组并网、解列必须由停送电专职联系人与调度联系并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瓦斯电厂启、停机必须汇报矿变电所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一百零八条管理要求 1、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并合理安排供电运行方式。要对充电备用线路带电状态进行监测。供电运行方式调整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 2、停送电操作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及《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定期结合全矿掉电事故应急预案和电源恢复方案进行演练,要特别突出全矿掉电时各种现象的判断处理程序。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消灭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和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井下电气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气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机电副总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的管理工作,机电科是全矿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公司每月组织两次以消除电气失爆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机电科负责每次检查人员的召集、组织分工、检查资料的整理、联系单的签发及落实整改工作。机电科下设电管队,其职责范围: 1、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2、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和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和远端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验算及整定工作。负责井下拆、接线搭火的审批,严禁未经电管队审批的接线、搭火。 3、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臵图,并随实际情况的改变适时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4、负责井下电气检查和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 5、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工作。

6、负责小型电器、电缆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公司检修的各种防爆设备、小型电器进行验收,签发合格证。 7、负责签发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联系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二、电缆的维护与管理 1、电管队设专职电缆管理人员,其职责范围为: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和编号,电缆的收发、调配和报废;负责电缆的检查、修补和试验;掌握井下电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负责电缆的入库和保管。 2、井下所有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必须建立电缆的领取、发放、保管、维护、检查、回收、报废、及奖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检修试验。 3、井下橡套电缆(四小线:通信线、照明线、控制线、信号线)必须采用带“MA”标志的阻燃电缆,在入井前,必须截头送集团公司电气实验中心对其不延燃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下井电缆必须严格执行《矿用阻燃电缆安全性能检测管理办法》,确保下井电缆的性能安全可靠,在下井前必须对电缆的绝缘和外观进行检查。 4、井下低压电缆、“四小线”严禁用冷补接头代替接线盒,“四小线”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接线盒连接,实行电缆化管理。 5、断面10mm2及其以上和长度5m及其以上的橡套电缆必须在两头1.5m--2m间进行压号,内容包括编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改造、报废和防爆管理。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管理应坚持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气设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进入井下的电气设备必须经过认证和检验合格,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积极推动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章设计与安装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八条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设计应合理确定电气设备的分类、布局和配电方式,确保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 第十条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连接和接地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设备的绝缘、接头和接线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应有相应的计划和记录,并进行专业培训。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五条设备的运行情况应及时记录和汇报,发现异常及时排除。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故障应及时报修,并进行安全隔离。 第十七条维护和检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维护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应按照计划和要求进行,记录检修情况。 第十九条设备的标识和标牌应清晰可见,以便操作和维护。 第四章改造与报废 第二十条对井下电气设备的改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老化、损坏和不安全的设备应及时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部分

第十章电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第四百三十七条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四百三十九条采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第四百四十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一条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前言 为了保障矿山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本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每个工作环节设 专人负责,实行专人负责、专岗管理。 二、安全管理 (一)总体要求 1.本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和流程等相关规定。 2.经常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固定时间内分别开展电气安全,防雷防 静电,设备维修,设备巡检等工作。 3.加强矿井电气安全管理,细化安全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与 教育,保证工作人员充分理解应遵循的安全规定。 4.制定完整的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固定的维修与检查标准,有计划地开 展设备保养与管理工作。 5.增加电气设备安全保护措施,加强设备监控系统的建设,做好设备维 修实效性的管理等工作,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二)设备维修管理 1.加强设备维护管理。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做好设备的保养 与维修,确保其可靠运行。 2.建立设备的完整保养与维修记录,明确维修操作人员,以达到工作流 程的规范化管理。 3.对于熟悉特定类型电气设备操作特点的技术人员,深入培训,强化技 能,满足技术管理的需求,提高保养水平。 (三)安全检查与考核 1.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制定适当的安全检查与考核制度,明确检查 内容,分级给予奖惩。

2.严格按照安全检查与考核制度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防止电气事故发生。 三、责任制度 (一)安全责任 1.生产经理对本矿井电气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统筹安排与调配人力资 源,制定安全检查与考核措施。 2.各部门负责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制度,对本部门内矿井电气安全情况 进行监督和管理。 3.生产车间负责人对本车间内电气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指导车间工作、 开展各项安全检查、以及安全事故的核实调查。 (二)违章责任 1.针对本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任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照公 司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追责,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严禁各类人员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拆卸和操作,引入未经合格 培训的人员操作设备。 四、总结 本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和维修标准,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了电气事故的发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深入加强本制度的贯彻实施,确保矿山的生产安全与电气设备的可靠运行。

井下电气防爆的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防爆的管理规定 随着我国煤炭工业的不断发展,矿井越来越深入,井下电气设施也越来越复杂,同时,由于煤炭的特殊性质,井下存在着很高的火灾和爆炸风险。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保护设备和财产安全,必须严格执行井下电气防爆管理规定。 规定内容 1.井下所有电气设施都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防爆要求,防爆等级 必须至少达到Exd I级防爆要求。 2.井下电气设施的设计、安装、检修等所有与电气相关的工作必须由煤 炭行业电气设施防爆资质企业或持有井下电气安装、维修及操作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 3.井下电气设施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防爆检测和验收,取得使用许可证 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满后必须重新检测和验收。 4.井下电气设施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检修人员必须持有井下电气 安装、维修及操作资质证书,检修记录必须详细记录,保存至少5年。 5.井下所有电气设施的开关和电源线路必须配备防爆型隔离开关和防爆 型电源线路隔离器,保证隔离安全可靠,使用期限满后必须更换。 6.井下所有利用动力驱动的设备的电气控制必须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 控制系统,确保安全可靠。并且必须配备防爆型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当电气控制线路出现异常时立刻切断电源,并在电气设施停电后进行检修和维护。 7.井下电缆敷设应采用专用的绝缘材料,并且必须采用固定的方式进行, 以防止电缆运行时产生摩擦和振动,避免线路短路等问题的出现。 8.井下所有电气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其中,对于配电系统、 供电设施、电动机等重要电气设施,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专业检测和维护,并进行必要的更新和改造。 实施要求 严格执行上述管理规定要求,确保井下电气设施的安全可靠。下面是具体的实 施要求: 1.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爆知识和意识,在井下电气设施的使用 和操作中注重安全; 2.重视防爆设备和防护措施的使用和效果,提高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3.定期进行井下电气设施的防爆检测和维护,并加强对检测结果的分析 和研究,及时掌握设施的安全状况;

界沟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界沟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界沟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井下电气着火和其它重大事故发生。矿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防爆电气标准》和《煤矿井下电气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特制定《界沟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一、井下电气管理组织机构: (1)矿成立井下电气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机电副矿长 付组长:机电副总安全副总 成员:机电科长设备维修主任通风区长运输区长调度所长安全科长材料科长 (2)下设井下电气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科 办公室主任:孙永光(兼) 二、井下电气管理职责 (一)机电科是井下电气管理的责任单位,电气管理队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由矿机电副矿长分管,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业务、技术管理。 1、井下电气管理队隶属机电科,由机电科长直管。 2、井下电气管理队应设置4个专业组:防爆检查组、电气管理组、电缆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负责全矿所有的高、低压电缆、设备、小型电器领发、建帐、编号、保管、

选型、调研、调拨、验收、鉴定、交接、计划编制、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小型电器的修理;负责井下供电设计及全矿机电设备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保护检查、电气试验等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3、机电副矿长或机电副总必须每月召开一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分析总结会,通报当月电气设备完好检查情况,实行奖罚兑现,及时解决该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向矿安全办公会汇报。 (二)井下电气管理队的职责 1、参加审查新采区供电设计和投运前的交接验收。 2、参加审批井下供电系统变更及停送电申请,根据系统变化及时调整供电系统图。向矿每季上报全矿高压供电系统图及全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每月上报一份月度电缆综合报表、井下电气管理综合报表。 3、负责全矿各种电气设备、保护系统、季节性试验和日常试验,以及井下保护接地系统的摇测工作,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负责督察井下电气三大保护安全运行情况。并收全和保存以下记录,备查一年; 漏电保护:每天一次试验,每月一次远点试验,每年一次升井检修记录; 接地保护:每季一次主接地极(网)电阻测量,每年一次逐个接地极电阻测量记录;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设备 管 理 制 度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一、井下电气管理 (一)井下电气工作应做到“三消灭”,即消灭电气失爆、消灭电缆不合格吊挂、消灭电气明线头、鸡爪子、羊尾巴,并应杜绝重大及以上电气责任事故。 (二)电管组全面负责井下电气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具有:用电审批权、电缆审批权、现场检查权、电气事故追查权、停止威胁安全的用电权。 (三)井下所有掘进头的局扇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实行双局扇、双电源,做到采、掘分开供电。所有局扇电源电缆都必须敷设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巷道内,串联通风的局扇电源电缆必须在新鲜风流处设有分断开关,以便排放瓦斯时切断风流中电源. (四)新采区安装必须有经矿有关领导审批的供电系统设计图,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

电管组监督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应立即整改,否则不准送电。若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需要改供电系统设计图时,必须经矿有关领导审批方可进行安装,否则安装完毕进行交接时,电管组不予签字验收。 (五)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执行包机到人,挂牌留名。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填写错误均为不完好设备。 (六)电气设备应上台,两件以上的小型电器应上板,零部件应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应一致,禁止大盖朝帮或喇叭咀朝上,违反上述规定均为不完好设备。 (七)馈电开关的短路保护整定值必须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值三相符,实际值小于计算值的为不完好设备,实际值大于计算值的按失爆论处。 (八)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由电源使用单位维护,未移交前的新安装设备以及待撤除设备,由安装、撤除单位维护。 (九)无单位使用或无人专责维护的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应切断电源禁止使用,直到有人专责维护为止。 (十)一旦发现电气火灾或重大电气事故隐患,不论什么人都必须立即切断电源,然后向调度室汇报。 (十一)严禁开关小孔接660V电源(检漏继电器除外);严禁开关电源、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严禁电器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超压使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整改,否则,按失爆论处。 (十二)井下使用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包括: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皮带机保护、煤电钻保护、照明信号综保、电机综保及风电闭锁等,并坚持每天试验检查1次漏电保护,还应每月做1次远端模拟漏电试验,接地保护每季测量1次接地电阻。上述保护不合格者应立即停电处理,否则停止使用。新安装电气设备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不合格不准送电运行。 (十三)井下电缆严禁冷包头。损坏的电缆必须立即更换升井修补或联系冷补,露芯线者不得冷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冷包。 (十四)井下电气设备及电缆应每月测量1次绝缘电阻值,并认真记录交电管组保存,1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附件3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矿区井下供用电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二条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 第三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领导部门。 第四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应有一名专职副科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工作。 第五条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下设电气管理队,其职责为: 1。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 1

2.负责生产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煤电钻、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3.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远端漏电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整定及校验工作。 4。负责井下供电系统拆线、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的审批,对私自作业有权处罚. 5。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6。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 7.负责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收、发、修、检查等日常管理。 8.负责签发防爆电器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 第三章井下电气基础管理 第六条井下供电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要求。 第七条矿应建立完善下列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电气试验制度;电气设备包机制度;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电缆管理制度;小型电器管理制度;杂散电流管理制度;井下电气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停送电制度;拆、搭火审批制度;电气操作规程;井下供电设计、审查、审批制度。 2

关于井下电气管理的规定

关于井下电气治理的? 朱集西煤矿 关于井下电气治理的〔暂行〕? 各单位: 为确保我矿平安生产,杜尽井下电气失爆,井下电气按照高瓦斯矿井模式进行治理。为了适应规程及标准的变化要求,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井下电气治理?,结合?煤矿平安规程?及有关文件,依据我矿电气实际情况,制定本。 一、治理机构 成立以机电矿长为组长的电气治理领导小组,机电事业部应有一名副部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并有电气工程师或电气技术员专门负责井下电气工作。机电事业部设立电管队,电管队对全矿井下电气设备进行治理、检查,并对全矿井下电器设备进行监督治理。二、职责范围 (一)电管队职责 1、在机运事业部副部长领导下,负责全矿井下电气治理日常工作。 2、每月组织两次由施工单位机电经理或机电队长参加的井下电器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负责对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持和检查情况汇报,对发现的咨询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解决。每月由机运部副部长主持召开电气治理工作会议,布置井下电管工作。 3、负责防爆电器设备防爆合格证的统一治理,做好进井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验收工作。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器设备有权禁止进井。 4、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的供电设计及审查。 5、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布置图。 6、负责全矿井下拆线、搭火和停、送电申请单的审批。同时监督施工。 7、负责井下变电所日常维护、检漏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卫的验算,保卫调整工作及每月一次远点试验。 8、对修理好的各种防爆电器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进行验收。 9、负责全矿小型电器、电缆的领取、编号、发放、修理、验收和回收治理工作。 10、参加新安装电器设备的验收。 11、参与对全矿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12、对以下情况之一的有权停止供电,并给予处分。 〔1〕未经电管队批准的拆线、搭火; 〔2〕瓦斯电闭锁不灵敏、掘进头不具备风电闭锁以及局扇“双三专〞不能自动切换的; 〔3〕其它存在威胁供电系统平安运行的。 13、对井下电器设备不符合治理及威胁平安的有权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解决,直至停止使用。 〔二〕平安监察部职责 1、平安监察部必须有两名以上专管井下电器的安监员,定期对全矿井下电器的防爆性能、完好状况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咨询题与有关单位联系,鞭策限期解决。 2、监督和检查全矿各有关单位对上级和本矿制定的电器治理的文件和规章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井下电器治理制度、规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处分。 3、参加新安装电器设备的验收。

2023年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管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包括井下用电设备、电气工具仪表、电缆线路等。 第三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设备选型和安装 第四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矿井地质条件、采煤工艺要求和安全生产需要进行合理选择,并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第六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合理,避免安装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积聚的地方,并应设置防爆措施。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 第七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必须由具备中级以上电工资格的人员操作,且持证上岗。 第八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检修和维护,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九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巡视、检修和维护应有专门的维护记录和维修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维修方案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每个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应急职责和安全疏散路线。 第十二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确保各级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操作要点。 第五章安全培训和监督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人员应定期接受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重大事故,煤矿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责任人将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安装、维修或改造,必须经过专业人员进行,并且记录详细信息和过程。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定期检测,确保运行正常,不得有漏电、短路等安全隐患。 第六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矿工必须接受有关电气设备安全使用的培训,并按照规定操作。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必须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不得私自更改或拆卸设备。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维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禁无证人员进行维护工作。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照设备厂家的要求进行定期检修和加固,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必须建立相关的记录和档案,包括维修的时间、人员、方法、结果等。 第十二条发现井下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在井下电气设备维护期间,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设备及时整改,确保设备的运行安全。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专人操作。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掌握操作技能,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设备设置。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必须按照设备的额定负荷进行,不得超负荷使用。 第十九条井下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离开现场。 第二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安装规定与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安装规定与煤矿井 下电气设备防爆治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安装规定 为标准我司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的正确和使用,防止一切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避开设备漏电而产生的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特制定如下、检查、维护要求,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保护接地的要求: 1.电压在 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急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铝皮及屏蔽护套等必需有保护接地。 2.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并每一季度检验一次。 3.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承受截面不小于 50mm2 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 的镀锌铁线或扁钢〔厚度不小于4mm〕。连接地线截面应承受不小于25mm2 的铜线或不小于50mm2 的镀锌铁线或扁钢〔厚度不小于4mm〕。 4.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一块。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6.以下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⑴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⑵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⑶低压配电点或 10 米范围内装有 3 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⑷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 1 个局部接 第 1 页共7 页

地极。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 带运输行〕至少应分别设置 1 个局部接地极; ⑸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对于井下单台低压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应按局部接地要求执行,必需保证接地点的电阻值不小于2。 二、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制作标准: 1、井下硐室、对手交接班地点如中心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乳化泵站、瓦斯抽放泵站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承受截面不小于25mm2 的裸铜线。 2、井下固定、半固定设备但无人看管或移动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承受截面不小于 50mm2 的镀锌铁线,即直径不小于 8 毫米的 50mm2 钢绞线。 3、钢绞线接地线制作要求: ⑴钢绞线长度大于等于 1500mm; ⑵钢绞线两端头应进展镀锡处理,长度 100mm; ⑶钢绞线两端头承受铜线鼻子〔撤除现用的铜线鼻子〕或承受铜线捆扎制作线鼻子; ⑷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承受镀锌螺栓。 4、局部接地极制作标准: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 0.6m2、厚度不小于 3mm 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 长度不小于 1500mm 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 个直径不小于 5mm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管理及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各矿分管机电的副矿长领导,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业务、技术管理,井下电气管理队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电气设备的使用维护单位负责现场使用维护管理工作,驻矿安全监察处机运科负责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井下电气安全进行监察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分管矿长或机电副总必须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并安排下月工作,及时解决电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向矿安全办公会汇报并以书面材料向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报告。 第一百三十九条井下电气管理队的设置 1、井下电气管理队隶属机电科,由一名副科长分管业务,一名电气工程师主管技术工作。 2、井下电气管理队应分为井下现场管理班(防爆检查组、电气管理组、电缆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和地面修理库管班(电缆、小型电器修理和库管)。井下现场管理检查人员应有五年以上井下采区电工工作经验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电气管理队井下现场检查人员至少应按3(N+1)配置人员(N为生产采区个数),

井下现场检查人员工资待遇应按井下采区电钳工工资待遇,井下现场检查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一百四十条井下电气管理队的工作职责 l、协助机电副总审查新采区供电设计和监督管理采掘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并参与采掘系统投运前的交接验收。 2、参加审批井下采区内部供电设计和供电系统变更及停送电申请,根据系统变化及时调整供电系统图。并随时向机电处发送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每月5日前向机电处上报矿井井下电气综合报表,井下电缆统计表,井下负荷统计表。 3、协助调度、安监等部门对无计划停掉电造成瓦斯超限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核实原因;每月30日前向机电处上报无计划停掉电次数和追查情况。 4、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负责督查井下电气三大保护安全运行情况和高、低压分断开关保护整定检查,核实记录,并收全和保存记录,备查一年。 5、负责新安装的电气设备投运前接地电阻测量,负责每季一次主接地极(网)电阻测量,每年一次逐个接地极电阻测量记录,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工作。 6、负责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入井前各种性能检查检验,凡证件不全的或未经集团公司机电处等业务部门认定的防爆产品不准入井,符合要求的需经防爆性能检查合格贴证后方可入井。 7、参加本矿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检查,汇总、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杜绝失爆,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XX焦煤集团公司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范围是指井下高低压供用电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购置、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矿机电科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 —1

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六条各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电气安装、检修、拆除工作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配足机电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编制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帐,绘制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高低压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矿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审核,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并统一存档。 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及采(盘)区必须有专门的供电设计,要使用统一的“供电设计软件”,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第八条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必须用CAD软件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必须有高压供电系统图和低压供电系统图册。 井下供电系统图应标明电气开关型号、容量、编号、短路整定值、过负荷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值、被保护线路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负荷名称、负荷容量以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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