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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2008年1月 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委会议事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常委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常委会过半数组成人员提议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请假。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的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轮流列席会议,邀请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持工作的主任请假。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委室进行调查论证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常委会有关委室受主任会议委托,代常委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条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天以前,送交常委会有关委室。

第十一条对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三条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说明。

第十五条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六条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

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受县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委会作专门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由县长、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作报告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受县政府委托向常委会作出的工作报告,应经县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后,分别由主任(局长)到会作报告。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在常委会开会二十日前,送交常委会有关委室。

第十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县

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县级财政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批准。

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常委会有关机构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

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规划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常委会会议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

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九条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一条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常委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修改权属于常委会。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2008年1月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省人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需要由常委会决定、通过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的任免第三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领导常委会全面工作。第一副主任主持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六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七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街道人大工作办公室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第三章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八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的人选。

第九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条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各办(局)、主任(局长)的任免。

第十一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长、副县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二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职务。

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

第十四条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

第十五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六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由县人民法院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第五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第十八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分别报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第二十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

第六章任免办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由提请单位写出书面提请任免报告和任免人员的简历、考察情况、任免理由。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提请的任免报告、辞职请求,均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对提请任免的报告、辞职请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对被提请任免的人员需要进一步考察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时,应作提请任免说明。

第二十五条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前,要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向常委会提请任命,并在常委会上作供职报告。

第二十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所有表决,均以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任职时间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算起。对于提请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人员,同一职务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就同一职务进行第三次提名。

第二十七条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人员和辞职人员,通过的县人大常委

第二十八条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人员的请求后,书面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其工作单位。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书面通知提请单位。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第三十条县人大常委会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第一副主任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任命的人员较少时,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要和本人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并颁发任命书。

第三十一条凡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到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为止,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其他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任期不以县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限。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不需办理任免手续。以上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休、退休,须按本办法办理免职手续。在任职期间亡故,需由提请任命单位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变动时,由各有关单位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机构撤消或合并,原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职务自然免除,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新设机构需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会议采取举手方式表决通过。计票人由主任会议在工作人员中提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县人大常委会

联系县人大代表的办法

(2008年1月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密切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系代表,主要是围绕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征求代表意见,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采取直接与代表联系和通过乡(镇、街道)人大与代表联系的方式进行。

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可邀请对审议议题了解情况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讨论,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常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同县人大代表见面,直接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常委会围绕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专题调查、视察活动,可以吸收有关的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六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以前,由常委会和乡(镇、街道)人大,根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及代表的意见,安排代表视察活动,了解各方面的工作情况,为出席大会审议议题做好准备。

第七条常委会要加强同代表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代表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常委会要认真处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代表可以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委会向代表印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

(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常委会直接处理的以外,均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三)常委会督促和监督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并负责征询代表对承办单位答

第九条代表向常委会提出的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受理。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员应经常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常委会反映。

第十一条常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接待和处理代表来访来信。代表的重要来访来信,应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和批办。

第十二条县人大常委会印发《公报》、《人大工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资料等应及时发送代表。

第十三条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与代表联系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

副主席(副主任)同代表的联系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可以围绕审议的议题征求驻当地的有关代表的意见,常委会会议的重要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向驻当地的县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五条各乡(镇、街道)人大在组织本级代表视察或进行其他重大活动时,可以吸收有关的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各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及其办公室,受常委会的委托,组织县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查,征求代表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并负责协助安排代表小组的活动。

级机关处理的问题,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四章代表小组的建立和代表活动

第十八条按照就地就近、便于活动的原则,建立县人大代表小组,每组推选一至二名召集人,负责组织小组活动。县人大代表也可以就地就近同各级人大代表联合建立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活动次数,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十九条代表和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三)开展就地视察。代表可持代表证自行视察,也可以几名代表联合视察。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当地人大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或县人大常委会,由其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视察中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

(四)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于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当地人大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或县人大常委会反映。

(五)交流代表活动和联系群众的经验。

第二十条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及时了解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共同总结交流经验,逐步使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第二十一条代表要同本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加常委会和乡(镇、街道)人大安排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代表发挥作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如实向所在选区反映,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代表应及时向所在选区群众宣传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精神,让选民了解大会决议、决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选民在广泛了解社情民意的基础上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代表应同所在选区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代表调离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务的,要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代表所在选区应积极支持代表履行职责。代表履行职责期间,所需经费分别由县、乡(镇、街道)财政解决,工资和奖金照发,劳保、福利等待遇不变。社会各界应积极为代表知情知政和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组成人员守则

(2008年1月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积极宣传、严格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七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一年内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或者有特殊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本人可以提出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八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

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的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十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对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进行上述活动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团结,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广开思路,集思广益,互相学习,同心协力,认真行使好常委会的各项职权。

第十四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七条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1月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条主任会议,一般可两星期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主任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提出的质询案是否提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四)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事项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讨论决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六)处理常委会会议授权的事宜;

(七)处理常委会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条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由主任、副主任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分别由常委会各委室负责办理。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专职委员、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常委会围绕审议的议题和要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视察活动。

二、视察活动,由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有关委室拟制定方案,进行组织。

三、视察形式:

1、常委会直接组织视察;

2、常委会统一安排,各乡(镇、街道)人大分头组织视察;

3、代表持证自行视察,或几名代表联合视察;

四、进行视察时,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省、市、县人大代表参加,也可吸收乡(镇、街道)人大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五、视察方法: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进行走访等多种方法。

六、被视察单位对视察活动要积极主动,大力支持,认真接待,如实汇报介绍情况,虚心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视察中,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联络工委或乡(镇、街道)人大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各承办单位负责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作答复,并向县人大常委会写出办理情况报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县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室、财经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信访室。各委室在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为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其职责分别规定如下:

一、办公室

1、办公室是人大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有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工作的任务。

2、负责并协同其他办事机构做好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3、负责人大常委会及党组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编印《县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人大工作》等文件。

4、负责文印和文件、报刊、信件的收发、登记、传阅,管理机关文件档案。

5、负责人大机关的政工、财务、接待等后勤工作,搞好对老干部的服务工作。

6、协同各委室做好调查和视察的组织服务工作。

7、负责对上级人大、外地县、市和各乡(镇、街道)的人大工作联系、交流。

8、监督支持政府搞好民营经济的发展。

9、办理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0、主要联系对象是:各级人大代表、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执法局、招商局、发展计划局、民营经济发展局、省、市人大办公厅(室)、县委办公室、

街道)

二、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1、主要联系财政、经济等方面的事宜。

2、组织和参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财经工作的视察调查,草拟方案,写出总结报告。

3、审阅县政府财经部门的有关材料,调查了解县政府、财经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写出总结报告。

4、草拟校对人大常委会对财经工作方面的审议计划、决议以及政府有关财经工作的汇报文件,收集整理有关财经工作方面的信息材料。

5、承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6、主要联系对象:各级人大代表、经贸局、安监局、体改办、统计局、审计局、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商业(集团)总公司、物资(集团)总公司、国税局、地税局、县联社、粮食局、外经贸局、盐务局、石油公司、烟草公司、医药公司、技术监督局、网通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业公司、人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农发行、城信社、农信社、保险公司以及省、市人大对口委室等。

三、法制工作委员会

1、主要联系政法及有关执法部门等方面的事宜。

2、组织和参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司法等部门的视察、调查和全县普法工作,草拟方案,写出总结报告。

3

4、草拟校对人大常委会对法制工作方面的审议意见、决定以及法制工作方面的汇报等文件,收集整理有关法制工作方面的信息材料。

5、搞好对审判、检察机关的个案监督工作。

6、组织对任命干部的任前法律考试。

7、承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8、主要联系对象是:各级人大代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交警队、司法局、民政局、监察局、法制办以及省、市人大对口委室等。

四、农经工作委员会

1、主要联系农业等方面的事宜。

2、组织和参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农村经济工作的视察调查,草拟方案,

写出总结报告。

3、审阅县政府农经部门的有关材料,调查了解县政府农、林、水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写出总结报告。

4、草拟校对人大常委会对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审议计划、决议以及政府有关农经工作的汇报文件,收集整理有关农经工作方面的信息材料。

5、承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6、主要联系对象:各级人大代表、县农办、农业局、畜牧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公路局、交通局、多种经营办公室、农机办公室、林业办公室、水务局、开发办、气象局、河务局以及省、市人大对口委室等。

2、组织和参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教科文卫工作的视察调查,草拟方案,写出总结报告。

3、审阅县政府教科文卫部门的有关材料,调查了解教科文卫等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写出总结报告。

4、草拟校对人大常委会对教科文卫方面的审议计划、决议以及政府有关教科文卫的汇报文件,收集整理有关教科文卫工作方面的信息材料。

5、承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6、主要联系对象:各级人大代表、县教育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科技局、文体局、体运办、广播电视局、旅游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书店、地震办、史志办、武装部以及省、市人大对口委室等。

六、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1、负责与我县各级人大代表和乡(镇、街道)人大办公室的联系,收集活动

关于印发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的

关于印发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的 通知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办: 为深入推动“”集中教育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人大机关工作效能,营造“快捷、高效、文明、有序”的办公秩序,人大机关支部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人大常委会机关系列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1年1月12日

请示汇报制度 一、以下情况应事先请示: 1、以常委会名义下发的文件、通知; 2、提出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的工作指导性意见; 3、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审批的公文; 4、对上级领导机关的请示、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意见; 5、下步工作意见; 6、其他需要请示的问题。 7、请示要及时,并要逐级请示,不要就一个问题请示几个主任,如需请示的工作一般请示主管主任,凡重大事情由主管主任提交主任决定或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下列情况应及时汇报: 1、领导或上级机关交办的工作及落实完成情况; 2、有关人大工作的信息、动态; 3、上级来信的办理情况; 4、其它要汇报的工作。 5、汇报要及时,并要逐级汇报,应当立即汇报的,不能过时,能当天办理的,必须当天办理,养成雷厉风行的好作风。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廉洁自律制度 一、要经常学习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反腐败的决定和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不断提高对反腐败重要性的认识。 二、模范执行各项廉政制度,按照要求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执行中央制定的“两个五条规定”和“四条补充规定”以及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 三、把廉洁自律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对照检查。 四、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在乘车、住房、接待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准参加营业性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要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搞特殊化,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六、要做到不用公款大吃大喝,有接待任务,一般对口座陪,区内公务活动需要就餐时,一律吃工作餐。 七、应遵守区纪委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 1、不准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饮酒; 2、不准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 3、不准因饮酒失密、泄密; 4、不准因饮酒造成人身伤害; 5、不准因饮酒损害公私财物;

嘉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嘉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11年2月12日在嘉善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嘉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盛玉良 各位代表: 我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的工作,请予审议。 2010年,是我县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和全面推进?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的重要一年。一年来,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关注民生、提升水平?的工作要求,团结和依靠人大代表和全县人民,认真执行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各项决议,不断深化和推进人大工作,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年来,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8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19个,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12项;对3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检查8次;组织学法活动5次,学习法律7部;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0人次,任免人民陪审员40人次。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21次。 一、围绕科学发展,坚持深化监督与加强支持并重,服务全县工作大局 一年来,人大常委会正视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严峻挑战,抓住?科学发

展示范点?建设、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等全局工作,加强监督,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常委会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的运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服务于经济转型升级是人大工作的重点。常委会在2009年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经济转型升级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再次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对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工作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对经济转型升级工作进行?二次审议?,以票决的方式评估政府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并开展经济转型升级专题调研、视察经济发展平台建设等活动,进一步提出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建议。县政府认真落实常委会的建议,出台了工业转型升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技术改造、引导企业并购重组等若干政策意见,修编了电子信息、木业制品等产业发展规划,制订了5个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 ——发展现代服务业是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我县服务业发展情况的报告》,要求政府把现代服务业作为优先发展的产业,研究对策措施,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加大招商、考核力度,加强要素保障和平台建设,提升服务业综合竞争力。县政府十分重视,制订和完善了促进楼宇经济、旅游业、软件产业发展等政策,着力推进服务业集聚区平台建设,并建立了服务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领导联挂、跟踪督查制度。 ——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始终是人大关注的重要内容。常委会听取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县人大常委会职权

县人大常委会职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主要方面: (一)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县人大各项组织工作,包括领导和主持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县人大会议;在县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县人大各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县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依法补选市人大出缺的代表或罢免个别人大代表。 (二)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县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在县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还必须确保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 包括:讨论、决定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县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性的荣誉称号等。 (四)人事任免权 包括: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县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在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县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在县人大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大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五)监督权 包括: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

县县委支持人大工作情况汇报提纲

*县县委支持人大工作情况汇 报提纲 勉县县委支持人大工作情况汇报提纲 (20XX年12月15日) 近年来,勉县县委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从各方面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有力支持,促进了人大工作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县委对人大工作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切实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县乡两级的贯彻落实。针对人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县委专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就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县委带头执行《决定》,坚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专题听取两次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了解和掌握人大工作的新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召开党代会、县委工作会、经济工作会时,邀请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参加,并将人大工作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与经济工作、党建工作一同安排和强调。年终,县人大常委会参照县委、县政府部门工作考核办法对其

工作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县上按一个标准奖励,奖惩兑现。县委中心组学习时,通知县人大常委班子全体成员参加,这已形成了制度。县委召开常委会时,坚持吸收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实行县委主要领导联系人大工作制度,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人大常委会工作汇报,并经常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去年3月份,县委书记在县人代会上当选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后,听取汇报更经常,交换意见更直接,研究工作更及时,由人大做出的一些决议决定更符合党委意图和群众心愿。县委主要领导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和开展调查研究时,经常深入人大代表当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宣传政策,勉励他们充分履行职责。 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应有的作用。一是支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县委的一些重大决策,凡是涉及到重大事务,要求全县人民共同遵守或执行的,都要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决定,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如通过人大审议通过的《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批准的《勉县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重要决议。有力地保障了全县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二是支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一方面,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听取政府组成部门述职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确保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以及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

全国人大的职权有哪些?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什么?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职责一: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属于本工作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建议。 二、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三、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决定、命令、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初审,并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条文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 四、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对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农业与农村法律、法规和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五、调查农业与农村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县人代表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执法调查研究和视察检查活动。 六、围绕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本县农业与农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办理县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建议。 八、联系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县人大代表,接待有关来信、来访。 九、参加县直农口有关单位召开的全县性的会议,约请县直农口有关单位汇报,通报工作情况或进行专题座谈。 十、组织县人大农工委委员及县人大农工委负责人考察学习外地经验。十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全年工作。 十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二: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负责组织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文印、收发、档案管理、证件印制和印鉴管理等工作。 (三)牵头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综合性或专题性的调查研究;起草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主要领导综合性的重要讲话;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和信息技术管理;组织、策划、实施人大宣传工作。 (四)负责人大机关后勤服务和财务管理,承担各类物资的采购、保管、分配和发放;承办对外接待;负责车辆调度和管理;办理机关医疗保险;承办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承办机关办公区管理及值班工作。 (五)负责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考核;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工作;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直机关工委、党群系统党委等交办的工作。 (六)负责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七)完成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三: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二、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主任会议的安排,组织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制度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办公室全盘工作; 2、负责机关的财务管理、车辆管理、考勤考核、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接待、公益劳动、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生活福利、老干服务等工作; 3、负责机关党建、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民族团结、扶贫帮困、“两基”攻坚、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及机关效能建设等工作; 4、负责对机关内外公务的拟办、批办、承办、催办; 5、协助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协调和处理好上下关系; 6、完成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替代人员:办公室副主任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各项工作; 2、负责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的撰写、审核(包括对各工委起草文稿的审核)、翻译、打印、分发转送,内外公文的收发登记、分送传阅、归档管理和机要保密等工作以及文印室的管理; 3、负责为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做好会前的筹备、会中的服务和会后决定、决议的督办落实; 4、负责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对外活动及其它社会活动的日程安排; 5、负责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息编发和人大工作的对外宣传报道; 6、完成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替代人员:办公室主任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法制工委全盘工作; 2、负责了解和检查国家有关法制和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贯彻执行情况; 3、加强与政府法制口和法、检两院的工作联系,了解掌握其工作动态,深入调查研究,撰写专题调查报告,为人大常委会对法制和内务司法方面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当好参谋; 4、负责督促和检查全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进行视察、检查、调查、评议、约见的组织和联络工作; 6、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7、完成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替代人员:代表人事工委主任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财政经济工委全盘工作; 2、负责检查和了解国家有关财政经济、农业与农村工作、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方面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贯彻执行情况; 3、加强与政府计划、财政、工交、商贸、农牧、审计、环保等部门的联系,掌握他们的工作情况,深入调查研究,撰写专题调查报告,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经济方面的工作提供依据; 4、负责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经济口各部门进行的视察、检查、调查、评议、约见的组织和联络工作; 5、负责对政府经济口各部门工作的举报和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受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6、完成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替代人员: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市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上的工作报告模板

市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上的工作报告模板 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6 年3 月29 日在XX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主任 XXX 各位代表:我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的工作和今年的主要任务,请予审议。一年来,在中共XX市委的领导下,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 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在杭湖宁发展带中间率先崛起的战略部署,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中共中央转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市工作,促进XX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去年以来,中央和省委先后下发重要文件,市委召开全市人大工作座谈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全面深刻领会,把握精神实质,联系XX实际,推动人大工作,对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加深,依法履职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增强。一年来,常委会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加快科学发展、实现率先崛起对人大工作提出的内在要求,着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确处理服务中心工作与履行法定职责的关系、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与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关系、

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围绕中心、服务发展,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注 重常委会工作的创造性、实效性、连续性,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要求加强监督的问题,作为审议决定、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工作的主要内容,扎扎实实地推进常委会的各项工作。 一、紧贴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常委会坚持服从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 围绕经济运行,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常委会密切关注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全面分析经济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听取和审议了黄萌市长关于2005 年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关于2005 年上半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执行及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全市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充分肯定了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富有成效的工作。同时,针对我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市政府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断推进改革开放,高度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关注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常委会按照中央关于加快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对11 个部门的预算经费进行了审查。首次开展对市科技局、教育局全系统预算经费的审查,推动建立部门预算审签制度,进一步规范了部门预算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实施了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对提高预算支出的透明度,深入审查政府预算,加强预算审批监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举措。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代表,深入部门、县区和企业调研视察,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进展情况的报告,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工业立市、工业强市”方针,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方向,优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职责,密切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加强人大信访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范围 (一)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的地方性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二)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 (三)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对其违法渎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四)对不服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不服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决定而申诉的;(五)反映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二、办理程序 (一)市人大机关接收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由办公室和法制委负责处理。负责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拆封、加盖收信印章、编号、登记。市人大各委收签的人民群众来信要与办公室办理转递交接手续; (二)办公室压滤机滤布厂家、法制委将收登的信件进行分类。重要信件应呈常委会分管主任或秘书长批示; (三)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由办公室登记、编号后呈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或秘书长阅示,然后按领导批示督办,办结后向交办机关报

告办理结果;(四)接到电话上访时先作记录,除尘滤布并告知上访人及时送交书面材料;(五)对无书面信访材料的来访者,本人又无文字书写能力的,接访人员要作详细记录,上访人签名后,可视同书面上访材料。(六)遇群体上访;由来访群众选出三至五名代表,由信访工作人员按规定登记身份,了解上访事由,进行处理,同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也可请分管领导亲自接访。 三、办理时限 (一)上级交办的案件从登记之日起60天办结;(二)对一般信访案件,领导批示要结果的从转办单签发次日起30天办结,重大疑准信访案件60天办结; (三)对承办单位不能按时办的案件,办理人员经催办后做出书面记录向分管领导汇报。 附送: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总支党建工作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总支党建工作意见 标题: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总支党建工作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总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主要任务,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从严治党,强化思想作风建设知识能力建设廉洁自律教育,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不断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扎实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述职报告

---------------------------------------------------------------范文最新推荐------------------------------------------------------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述职报告 按照本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我联系法制工作,分管法制工作委员会。一年来,在县委和人大党组的下,我忠于职守,认真做了工作,现汇报如下: 一、不断学习,与时俱进 年内,我积极参加县中心学习组、人大党组、人大机关支部的各次学习活动,并坚持利用文件、资料、报刊、党政网和各种会议学习政治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参加省市人大的业务培训,结合工作实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从而,思想观念跟上了时代的进步,坚持了党性的不断修养,保持了正确的世界观、方法论,保持了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保持了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公仆意识进一步提高。坚持了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各项工作。 年内,坚守了工作纪律,无病假、无事假,出满勤,无迟到早退。 参加了市县组织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和考试,时时自警自律,严格遵守了廉政纪律。 1 / 12

二、所做的主要工作 1、认真履行人大党组成员职责。注重班子的团结,支持班子主要带领常委会和人大机关,严格执行县委的决策,与县委保持了一致。 严格履行人大组成人员职责。参与了主任会议的各项工作。参加了1—6次常委会议,依法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项议案、决议的审议,发表意见、建议、批评,参与表决。 2、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年内接待来访群众80余名,来信20余封,都是耐心进行接待,对反映申述事项,逐一解答,化解矛盾,逐一督促“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和落实。依法为群众解了忧愁,为社会稳定尽了一份力。 3、牵头组织执法检查。年内,牵头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先后对我县执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水法》、《城管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推动了这些法律和决定的进一步贯彻实施。 4、牵头组织议题调研。年内,牵头组织了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先后对县人民法院的房地产审判工作,县人民检察院的反贪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 __县人大常委会20__年工作要点 (讨论稿) 20__年,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县十三次党代会和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扎实有效地开展人大各项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的突破性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抓大事、谋大局,使重大事项决定的行使有新高度 1、根据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适时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于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报告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上年度财政决算的报告、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查批准预算的部分变更和上年度财政决算。 2、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安排听取审议关于我县工业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及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情况的报告,适时就事关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3、围绕我县今年重点工作部署,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 人大代表,对以下工作情况进行视察和调研:一是县城建设情况;二是乡村公路建设情况;三是富硒食饮品开发。根据工作实际, 开展其他工作情况的视察调研。各工委要围绕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有关调研活动。 通过视察和调研,深入了解情况,总结工作羟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推进相关工作。 4、对照监督法,修改和完善常委会各项工作制度。 二、换思路、强措施,使监督工作有新力度 5、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 问题,实施有效监督,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 司法,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6、围绕中心任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安排以下执法检查 工作: (1)围绕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检查《行政许可法》的 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工商部门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的执法情况。 (2)围绕公务员队伍建设,检查《公务员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公务员管理工作水平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情况。 (3)围绕我县职业教育发展,重点检查我县职业教育现状情况。

人大机关管理制度汇编

人大机关管理制度 前言 加强制度建设,用严格的制度和科学的机制规范机关管理,用严明科学的制度管人管事,是规范机关工作行为,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保证机关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机关管理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规范管理转型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市人大结合人大机关工作实际,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采取上下结合、上下认同的方式,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地进行了机关制度的修订、补充、完善和重新制定工作。这次制度的修订,既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对人大机关管理的一贯要求,又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对干部管理和机关建设的新要求。 这次汇编入册的18项制度,经市人大办公室党组讨论,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全体机关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自觉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并在工作实践中努力探索,认真总结,不断完善。

工作纪律守则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升工作效能,结合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一、严守政治纪律 1.严禁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编造、传播政治谣言。 2.严禁发表、散布有损形象、影响团结和破坏机关和谐的不良言论、小道消息。 3.确保政令畅通。对上级或领导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保证及时办结,提高办理质量,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4.严禁瞒报、谎报、迟报重要信息和紧急情况。 5.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带彩”娱乐或赌博活动。 6.严禁组织、参与或支持封建迷信、非法组织、伪科学、反科学等活动。 二、严肃上班纪律 1.严格实行坐班制。干部职工凡离开岗位半天以内时间的,应向各专(工)委(办、室)负责人报告;离开岗位1-2天时间的,应向秘书长或常委会分管领导报告;离开岗位3天及以上时间的,按程序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司机上班时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哪些职权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哪些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主要方面: (一)组织本级人大的工作。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负责本级人大各项组织工作,包括领导和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领导本级人大各专委会的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依法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或罢免个别人大代表。 (二)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三)地方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性的荣誉称号等。 (五)人事任免权。包括: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在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六)监督权。包括:监督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

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Word文档仅限参考 Word文档仅限参考 县人大常委会职责职责一: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属于本工作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建议。 二、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三、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决定、命令、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初审,并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条文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 四、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对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农业与农村法律、法规和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五、调查农业与农村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县人代表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执法调查研究和视察检查活动。 六、围绕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本县农业与农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办理县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建议。 八、联系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县人大代表,接待有关来信、来访。 九、参加县直农口有关单位召开的全县性的会议,约请县直农口有关单位汇报,通报工作情况或进行专题座谈。 十、组织县人大农工委委员及县人大农工委负责人考察学习外地经验。 十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全年工作。 十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二: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负责组织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文印、收发、档案管理、证件印制和印鉴管理等工作。 (三)牵头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综合性或专题性的调查研究;起草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主要领导综合性的重要讲话;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和信息技术管理;组织、策划、实施人大宣传工作。 (四)负责人大机关后勤服务和财务管理,承担各类物资的采购、保管、分配和发放;承办对外接待;负责车辆调度和管理;办理机关医疗保险;承办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承办机关办公区管理及值班工作。 (五)负责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考核;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工作;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直机关工委、党群系统党委等交办的工作。 (六)负责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七)完成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三: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二、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主任会议的安排,组织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

集安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第一稿)

集安市十七届人大 一次会议材料(5) 集安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2011年11月19日在集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 集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玉波 五年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切实代表人民群众利益,全力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紧扣大局,贴近民生,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抓住根本、咬定青山,着力推进生态立市战略深入实施 紧紧抓住生态立市这个根本,深入开展调查、检查和视察活动,采取各种措施,扎实推进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 (一)以落实“一号议案”为总抓手,不断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 以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改善水源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不断加大落实?一号议案?监督力度。确定一名副主任侧重负责,组成工作组,常年深入水源区调研指导。开展?一号议案?落实情况视察,听取审议市政府落实情况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并跟踪落实。 积极推动水源区植被恢复和环境保护。组织工作组深入水源区调查、检查。对春砍秋捞、买卖大柴、挖沙取石等破坏植被行为,随时发现随时制止,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使对水源区

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常态。说服动员近水果农,将原来随手扔到河里的农药瓶(袋)统一收集、集中销毁,防止二次污染。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整治在水源保护区洗澡、刷车、野炊等污染水源的行为。 2009年,某外地企业在水源地大青沟林区修路探矿,进行开发,使该区域植被受到破坏。人大常委会发现后,立即组织开发区和林业部门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并责成监察局对有关责任人调查处理。及时制止了这起毁林开矿,破坏水源区生态,并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行为,纠正了以破坏生态资源为代价发展经济的错误做法,保护了水源区生态安全。2010年,省林业厅批准,在水源区国有林场进行2000立方米抚育采伐,并给予资金补贴。人大常委会各位主任深入林区,实地踏查。一致认为,此事将使水源生态遭到破坏,不能因小失大。最终没有同意采伐,保持了水源区植被的生态原貌。 水源区水田改旱田,是?一号议案?的重要内容。为推动?水改旱?工作,人大常委会工作组多次深入水源区调查研究,形成了具体工作思路,建议市政府适时启动?水改旱?工作。从2010年开始,将离水源取水口最近的山城村710亩水田改造成旱田,有效减少了农药化肥对水源的直接污染。 积极改善水源区群众生活。积极监督协调,多方筹资,在大青沟、阳岔和山城村建设了3座秸秆燃气站,使700多户农民使用了清洁能源,每年节省薪柴2100立方米,既保护了植被,又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筹资120万元,为阳岔等5个村安装和维修自来水,解决了农民吃水难问题。要求市政府逐年增加水源保护基金,免收水源区群众有线电视费,在惠农政策上向水源区倾斜。帮助水源区群众修桥筑路,改良果树,发展养蜂、五味子、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持词

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主持词 (2012年x月x日)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请按“报到”键,进行报到。 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26人,本次会议应到26人,实到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始举行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列席本次会议的有:常务副县长xxx同志,县法院党组书记xxx同志,县检察院检察长xxx同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xxx同志,县委组织部副部长xxx同志,以及各乡镇人大主席。 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本次会议建议的议程有3项: 1、人事任免; 2、听取和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3、通过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安排。 各位主任和委员,对以上建议议程有没有不同意见?如果有,请发表;如果没有其他意见,以上3项就作为本次会议

的议程。下面依次进行。 会议进行第一项,人事任免。 首先,受的委托,请同志作提请任职报告,并作拟任人员的情况介绍。 …… 下面,进行关于xxx同志任xxx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县长职务的表决。请按表决器。 …… 本次表决,应参加26人,实际参加人,表决有效。下面,我宣布表决结果:赞成人,反对人,弃权人。本次会议决定任命xxx同志为xxx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县长。 下面,请同志作提请任职报告,并作拟任人员的情况介绍。 …… 进行关于同志任xxx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代院长职务的表决。请按表决器。 …… 本次表决,应参加22人,实际参加人,表决有效。下面,我宣布表决结果:赞成人,反对人,弃权人。本次会议任命同志为xxx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代院长。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新任职的、两位同志表示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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