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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

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

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

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 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工程事故等级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 20 万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固修补,直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 20-300 万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 万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 万之间;三 级一般,直接经济损失在 20--50 万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坍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质量事故分三级:一级重大事故,死亡 30 人;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二级重大事故:死亡 10--29 人;直接经济损失 500--1000 万(不含);大型桥梁结构主体垮塌;三级重大事故:死亡 1-9 人; 300-500 万;中小型桥梁垮塌 公路施工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 30(含)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或 1 亿以上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10(含) ---30 死亡、或 50---100 人以上重伤、或5000 万---1 亿以上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3(含) --10 人死亡、或 10--50 人以上重伤、或万

以上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3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以下经济 损失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 号),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 4 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 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 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可划分为哪四个等级

一、工程质量事故可划分为哪四个等级 根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如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三、程质量事故划分及其规范依据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几级?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几级? 我们可以知道,一项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很重要的,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会容易出现一些安全事故,那么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几级呢?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我为您整理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几级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几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如何处理?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是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⑵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⑶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⑴工程倒塌或报废; ⑵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⑴.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⑵.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⑶.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⑷.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各部门、各专业工程,各地区、不同时期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不一,通常按损失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相当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处理。 2.严重质量事故是指建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所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但一般可按以下条件进行分类: 一、按事故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指经济损失在xxx元(含xxx元)以上,不满x万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xxx元(含xxx元)以上,不满xx万元的;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xx万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xx 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二、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在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混

凝土拌合物产生离析现象仍浇筑入模等。 三、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作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地质情况估计错误;采用了不适宜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 2、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例如,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进料检验不严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引起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导致出现质量事故。例如,某些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随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依靠违法的手段或修改方案追加工程款,或偷工减料等等,这些因素往往会导致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予以重视。 通过本文我们可以知道,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可以按照几种方法进行划分,比如造成损失程度、事故责任、事故产生原因等三种情况,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工程质量事故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和赔偿事项都有不同依据。

工程事故划分等级及标准

工程事故划分等级及标准 工程事故是指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由于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事件,给人员、设备或环境造成损害或威胁的不良事件。为了对工程事故进行分类和评估,以便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和风险管理措施,工程事故根据其严重程度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下将详细介绍工程事故划分等级及标准。 一、一级事故 一级事故是指对人员安全和生产环境造成重大威胁的严重事故。该类事故具有以下特征: 1. 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伤害,导致重大财产损失; 2. 直接威胁周围居民的安全和生活环境; 3. 对项目进度和质量产生重大影响,难以修复或恢复; 4. 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扩大事故规模。 二、二级事故 二级事故是指对人员安全和生产环境造成较大威胁的事故。该类事故具有以下特征: 1. 造成人员受伤,导致一定程度的财产损失; 2. 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污染或污染风险; 3. 对项目进度和质量产生一定影响,可修复或恢复;

4. 存在一定的连锁风险,需要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扩大。 三、三级事故 三级事故是指对人员安全和生产环境造成一定威胁的较轻事故。该 类事故具有以下特征: 1. 造成轻微人员伤害,导致一定的财产损失; 2. 对周围环境造成可控范围的污染; 3. 对项目进度和质量产生较小影响,可快速修复或恢复; 4. 需要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故升级发展。 根据以上的等级划分和特征描述,不同等级的事故需要采取不同的 紧急措施和风险管理措施,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和严重程度。 对于一级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组织人员撤离受威 胁区域,同时联络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支援和救援。同时,需要对事 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对于二级事故,应迅速启动事故应急响应预案,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保护人员安全和环境。同时,需要对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 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安全措施。 对于三级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快速采取控制措施,以 确保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同时,需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工程事故等级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 万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固修补,直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 万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 万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 万之间;三级一般,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 万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坍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质量事故分三级: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 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二级重大事故:死亡 10--29 人;直接 经济损失500--1000 万(不含);大型桥梁结构主体垮塌;三级重大事故:死亡1-9 人;300-500 万;中小型桥梁垮塌 公路施工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30(含)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以上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含)---30 死亡、或50---100 人以上重伤、或5000 万---1 亿 以上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含)--10 人死亡、或10--50 人以上重伤、或1000--- 5000 万以 上经济损失 4、一般事 故: 3 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下重伤、或1000 万以下经济损失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 号),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 4 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办理职责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平时采纳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安分类以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⑴直接经济损 失在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不满 50000 元的; ⑵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点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⑴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⑵严重影响使用工程 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要质量隐患的;⑶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 2 人以 下重伤的。 3.重要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要事故,属建设工程重要事故范 围。 ⑴工程倒塌或报废; ⑵因为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 3 人以上;⑶ 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要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因为勘探设计、监 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质,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要质量事故,或因工 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重要质量事故。其余,因为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颠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要事故。 建设工程重要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⑴. 凡造成死亡 3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 万元以上为一级; ⑵. 凡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 29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为二级;

⑶.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 9 人以下或重伤 2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为三级; ⑷. 凡造成死亡 2 人以上或重伤 3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要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公布的《特别重要事故检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 30 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 500 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余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要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办理职责 各部门、各专业工程,各地区、不一样期间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尺 度不一,平时按损失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要质量事故。 1. 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因为质量低质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 加固补强,且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 5 千元以上(含 5 千元) 5 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相当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办理。 2. 严重质量事故是指建筑物显然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出规 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出设计规定的不平均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工程建筑物外形尺寸已造成永久性缺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办理。 3. 重要质量事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时具备以下条件 之一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时,即为重要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因为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哪四个等级

一、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哪四个等级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工程倒塌或报废;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二、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四个等级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三、相关法条 1、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和缩小,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不按要求上报,或己报告但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处理者。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自行修改设计或用其它手段掩盖实情不如实上报者。三、有意缩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2、第二十九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有关领导、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及有关部门都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和处理。 3、第三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影响结构安全、改变外形尺寸和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其处理方案及措施需经设计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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