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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可划分为哪四个等级

一、工程质量事故可划分为哪四个等级

根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如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三、程质量事故划分及其规范依据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

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按事故责任分类

(一)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 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标准是怎样的?

May you experience the deep malice in this world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then start the happy life of loving him and wh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标准是怎样的?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的使用寿命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需要工程建设各方高度重视。一些施工单位由于管理不善,责任不到位,施工过程偷工减料,导致出现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质量事故有多种分法,那么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结合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标准是什么?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可划分为哪四个等级

一、工程质量事故可划分为哪四个等级 根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如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三、程质量事故划分及其规范依据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是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所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但一般可按以下条件进行分类: A.按事故造成损失的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 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该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上述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与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相同。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往往会互为因果地连带发生。 B.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 责人不按规范指导施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章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 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C.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而 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指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 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发生的质量事故。 4.其他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由其他人为事故(如设备事故、安全事故等)或者 严重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连带发生的质量事故。

最新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 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 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 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 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 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 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 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 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 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 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数字汇总1、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一、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1.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0人以上;直接引发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对社会产生特别重大影响。 2. 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3. 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 4.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 建设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 2. 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调查,同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 建设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将事故情况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 三、质量事故处理 1. 发生质量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事故处理小组,研究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2. 发生质量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处理,并写出书面报告。 3. 发生质量事故后,必须坚持“查不清原因不放过、不彻底整改不放过、不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并做好记录。 4. 凡发生质量事故没有按要求认真进行技术鉴定、写出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验收手续。 5. 对发生质量事故的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6. 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 对隐瞒不报或不按要求认真进行处理的将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质量事故预防措施 1. 建立健全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2.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每道工序的质量合格。 3. 加强原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4. 加强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技术水平和责任心。 5.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 建立完善的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质量信息。 7. 加强与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质量控制工作。 8. 建立奖惩机制,对质量优秀的项目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9. 加强质量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感。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⑵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⑶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⑴工程倒塌或报废; ⑵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⑴.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⑵.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⑶.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⑷.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各部门、各专业工程,各地区、不同时期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不一,通常按损失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相当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处理。 2.严重质量事故是指建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的依据(工程质量事故类型)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的依据(工程质量事故类型) 按事故责任分类(一)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质量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可以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4)质量事故按照产生原因可以分为: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管理原因引发的 事故、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如下: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1、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如下: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 的事故;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 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 3、一般来说,工程质量事故可以分为轻微级、一般级、严重级和特别严重级四个 等级。轻微级:工程质量事故虽然发生,但是对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等方面影响较小,可以通过简单的维修和处理解决。 4、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如何划分呢?许多 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依据是什么 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依据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分类。分类标准: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法律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 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确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办理职责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平时采纳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安分类以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⑴直接经济损 失在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不满 50000 元的; ⑵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点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⑴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⑵严重影响使用工程 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要质量隐患的;⑶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 2 人以 下重伤的。 3.重要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要事故,属建设工程重要事故范 围。 ⑴工程倒塌或报废; ⑵因为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 3 人以上;⑶ 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要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因为勘探设计、监 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质,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要质量事故,或因工 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重要质量事故。其余,因为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颠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要事故。 建设工程重要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⑴. 凡造成死亡 3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 万元以上为一级; ⑵. 凡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 29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为二级;

⑶.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 9 人以下或重伤 2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为三级; ⑷. 凡造成死亡 2 人以上或重伤 3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要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公布的《特别重要事故检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 30 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 500 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余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要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办理职责 各部门、各专业工程,各地区、不一样期间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尺 度不一,平时按损失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要质量事故。 1. 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因为质量低质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 加固补强,且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 5 千元以上(含 5 千元) 5 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相当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办理。 2. 严重质量事故是指建筑物显然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出规 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出设计规定的不平均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工程建筑物外形尺寸已造成永久性缺点,且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办理。 3. 重要质量事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时具备以下条件 之一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时,即为重要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因为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哪四个等级

一、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哪四个等级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工程倒塌或报废;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二、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四个等级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三、相关法条 1、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和缩小,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不按要求上报,或己报告但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处理者。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自行修改设计或用其它手段掩盖实情不如实上报者。三、有意缩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2、第二十九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有关领导、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及有关部门都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和处理。 3、第三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影响结构安全、改变外形尺寸和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其处理方案及措施需经设计单位同意。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所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但一般可按以下条件进行分类: 一、按事故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指经济损失在xxx元(含xxx元)以上,不满x万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xxx元(含xxx元)以上,不满xx万元的;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xx万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xx 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二、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在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混

凝土拌合物产生离析现象仍浇筑入模等。 三、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作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地质情况估计错误;采用了不适宜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 2、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例如,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进料检验不严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引起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导致出现质量事故。例如,某些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随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依靠违法的手段或修改方案追加工程款,或偷工减料等等,这些因素往往会导致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予以重视。 通过本文我们可以知道,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可以按照几种方法进行划分,比如造成损失程度、事故责任、事故产生原因等三种情况,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工程质量事故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和赔偿事项都有不同依据。

(完整)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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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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