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

履行程序:

1. 报检

2.现场检验检疫的内容包括:食品有无与农药,化肥及其他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霉变、异味、虫蛀,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品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对包装食品必要时可增加开箱倒包比例。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还要检查商标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品种、数量与报检是否一致等。并做好现场检验检疫的记录,对货物现况作出初步判断后进行采样。采样根据食品的不同种类、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GB5009.1的采样要求。所有采样要有充分的代表性。从样品的采集至送抵实验室的整个过程不得有任何污染,以维护样品的真实性。小批量进口食品原则上按千分之一比例采样,每个采集品种的样品数不得少于三件,每件样品重量不少于0.5公斤。

3.实验室检验

4.结果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对现场检验检疫情况、要求提供的材料和实验室的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判定。

5.发证卫生证书是依法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之后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它既是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对一批食品进行处理的依据,又是对外索赔的有效凭证。

6.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法及其原则销毁是不合格进口食品判定后最严厉的处理方式。其适应于严重的腐烂变质,霉变、生虫,带有传染性,致病性病菌,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明显超过保质期限且感官性状异常等的进口食品。退货是对一些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要求的进口食品判定不能食用或不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食(使)用而退回发货人的一种处理方法。适应于因贸易国之间卫生标准的差别而造成的超标或因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但国外客户愿意发回及一些经初步审查我国不允许进口的食品。改作它用是对一些因卫生指标不合格不得供人类食用的情况下可改作非食品工业原料,即还有利用价值的进口食品的一种处理方法。重加工后食用是指一些进口食品在某些指标上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及要求,但这些指标在经过一些无害化措施处理后能够达到合格要求的进口食品的一种处理方法。

权利义务:贸易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上指定的检验检疫机

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贸易关系人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辅助人力、用具等。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流程。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参比制剂进口操作流程

参比制剂进口操作流程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一、参比制剂进口申请要求 1、许可条件:药品研发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在研究过程中,对已在中国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的药品,拟用于下列用途的,可申请一次性进口: (一)以中国境内药品注册为目的的研究中用于对照药品的制剂或原料药; (二)以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的研究中用于对照药品的化学药品制剂或原料药。 2、申请人限制:药品研发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 3、申请用途:作为报批时证明原料药或者制剂是合法来源的资料。 4、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属于委托申请的,另须提供委托人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委托证明文件。 (二)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拟申请进口对照药品的境内外上市情况、拟申请进口对照药品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量、使用计划及拟进口药品的口岸。申请人书面承诺所进口药品不得用于上市销售及申请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上述申请报告及承诺须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属于委托代理的,由委托方提供上述材料。 (三)拟进口对照药品的国外获准上市证明材料(可提供上市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上市的药品说明书或上市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开信息等)。 (四)申请人属于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方研发机构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表(附件3)。 免检申请报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写明申请免检的原因,越详细越好,理由越充分越好。盖上公司公章。 同时,需带上申请表的电子版(word文档) 5、申请递交 由申请企业将申请资料提交到该企业所属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处审核,获得省局(一般是注册司)同意上报国家局的批复意见函后,申请企业才能将批复函和申请资料邮递或当面递交到国家药监局的行政受理中心;提倡当面递交,一是避免丢失,二是避免受理跟进的速度慢。 6、审批时限 筛选出拟定的参比制剂后,向国家局仿制药办公室进行参比制剂备案,约60个工作日。 递交后,国家药监局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一个星期左右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给贵司,拿到受理号后一个月左右获得一次性批件。 7、审批费用:大概2000元/个。 参比制剂进口操作流程: 1、参比制剂的选择、备案 协助企业查找项目的参比制剂,并进行参比制剂的备案工作。。 2、一次性进口批件申请 协助企业填写一次性进口批件,。 3、参比制剂采购 通过境内、境外的合作伙伴以合法、合规的专业渠道获得不同批号的一到三批参比制剂(批次不同,价格不同,个别品种难以短时间内获得三批),并采用与样品保存条件相适应的运输途径转交给企业,保证运输途径不影响制剂的稳定性。

动植物检验检疫 名词解释

检验检疫:一般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简称,包含了商品检验、动物检疫、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检疫性动物疫病(植物有害生物):是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未广并正在进行官方控制的动物疫病(植物有害生物)。动植物检疫:旨在防止检疫性动物疫病和检疫性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控制的一切活动。目的①防止危险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及扩散②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以及生态环境③促进国际及国内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国动植物检疫法规包括两个类别(一)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7;与《动植物检疫法》相关的法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相关名录《中…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二)中国国内动植物检疫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检疫许可:是检疫机构根据货主或者是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检疫物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输入的法定程序。包括:一般检疫物,禁止进境检疫物,过境检疫物。主要作用:(1)避免盲目进境,减少经济损失(2)提出检疫要求,加强预防传入(3)依据贸易合同,进行合理索赔检疫处理:是检疫机关根据检验、检测的结果以及相关规定,采用一定的方式对检疫物实施处理的法定程序。包括除害处理、销毁处理和退回等。除害处理:是检疫处理的方式之一。常用方法有消毒、熏蒸处理、辐照处理、冷热处理等。风险分析的作用1)预知外来风险,进一步保护农业生产安全2)遵守国际规则,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3)强调科学技术,进一步提高检疫工作水平三要素:风险评估、管理、交流。PRA 主要步骤:(一)起始阶段:1.检疫性有害生物可能传入和扩散的传播途径开始分析2.从查明有害生物开始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3. 从审查或修改政策开始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论:应已查明有害生物本身是潜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是与某个传播途径有关的潜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否则PRA应该停止(二)有害生物风险评估:1.有害生物是否符合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中的地理和管理标准2. 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定殖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则停止。3. 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地区扩散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则停止。4. 、有害生物的潜在经济重要性。如果没有,则停止。5.有害生物传入的潜能。如果没有,则停止。(三)风险管理阶段:1. 形成备选方案清单2. 选择备选方案,须考虑的因素3. 实施后监测和评价其有效性产地检疫:是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在国内省(地)间或省(地)内进行调运前,由检疫人员在其生长或生产期间于原产地进行检验、检测,以防止管制性动物疫病或植物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或扩散的一项措施。预检:是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出入境前,由检疫人员在其生长或生产期间于原产地进行检验、检测,以防止管制性动物疫病或植物有害生物在国际间传播或扩散的一项措施。共同点:都是针对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重要检疫措施,用来防止管制性动物疫病或植物有害生物从原产地向外传播和扩散。区别:主管部门不同;针对的原产地不同;针对的疫情不同产作用1) 便于发现疫情,结果更为准确2) 简化检疫手续,加快商品流通3)保护货主利益,避免更大损失。检疫监管:是检疫机关对进出境或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等过程以及动物疫病,植物有害生物疫情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检疫措施。进出境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具有非常快速的传播潜力,能引起严重社会经济或公共卫生后果,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国际贸易具有重大影响的传染病;二类动物疫病是指对社会经济或公共卫生具有影响,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具有明显影响的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国内检疫性动物疫病《中…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和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性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的疾病二类动物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疾病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疾病。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猪水疱病、牛瘟、小反刍兽病、蓝舌病、痒病、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禽流感、新城疫、鸭瘟、牛肺疫、牛结节症。非管制性有害生物:是指那些没有被官方采取检疫手段进行控制的植物有害生物。管制性有害生物:是指那些正在被官方采取检疫手段进行控制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和管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管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指的是危及种植用植物的预定用途并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国家或地区正在受到控制的非检疫性植物有害生物。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308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详细版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 理工作规范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进出口食品添

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添加剂进口 第四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进口食品如何清关、进口食品清关手续

食品进行一般贸易进口操作指引: A:【收货单位需要资质】 1、经营食品营业执照 2、食品卫生许可证 B:【进口前需要提供证明/许可文件】 1、官方原产地证书(The offici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 2、生产国官方卫生证书( Producers official health certificate ) 3、生产商成份列表(Manufacturers ingredients list ) 4、生产商产品检验报告(Manufacturers products inspection report ) 5、产品在其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certificate of authorization ) 6、原包装标签样张一份,中英文标签样张三份(A copy of the original packaging label samples,Three Chinese, English label ) 7、需要检疫生产商官方检疫证书( Producers official quarantine certificate ) 8、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Other documents and materials ) C:【进口后需要办理事项以及开支】 1、预报检审核文件资料,做标签审核 2、货到口岸报检验检疫 3、货物抽样检验、核对货物包装标签 4、货物辖区内仓储 5、加贴中文标签,CIQ检验标签 6、商检复查标签 7、办理卫生证书 8、标签备案 D:【进口中容易发生的事故及应对】 1、标签样张不符合商检标准要求(整改) 2、检验结果不达标(办理退港审批手续、删单退税,或者国内销毁) 3、标签加贴不符合样张样式(整改重贴) 4、报关外转核价(提供价格资料或估价) 5、货物未取得卫生证书销售(将被商检罚款,严重者吊销经营资格) E:【办理时间】 自商检预报审核文件,到申领卫生证书,正常预计需时20天。 F: 【流程】 1、食品/标签备案和公司备案:10-15个工作日(可以提前办理) 2、报关商检交税:3-5工作日 3、放行进来:1-3个工作日 4、抽样检验检疫:10-15个工作日------出卫生证书

餐饮部操作流程

餐饮部操作流程 (一)食品原材料采购操作规程 1、食品采购人员在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进行工作。到持有合法有 效许可证的定点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建立采购台帐,逐日明细登记。 2、对采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具备对伪劣食品的识别能 力。 3、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禁止采购感官性异常或 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禁止采购无检疫合格证的肉类及其制品;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4、采购肉类食品,必须索取检疫合格证和该店有效期内工商执照或者食品流 通许可证复印件;采购干货、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应向供货方索取本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及本批次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采购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5、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应注意看包装上的品名、厂名、生产日期、配料表、 保质期、失效期等内容,若没有不得采购。 6、食品容器应专用,严禁与其它非食品混装、混放,食品入库前应有食品保 管人员验收方可入库。 (二)食品验收操作规程 1、验收人员对食品验收时一定要坚持“一看二闻三手感“的原则,有问题的 食物坚决不能使用。 (1)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①验包装上内容是否与检验报告内容相符; ②验生产日期、保质期,如果已超过保质期的决不能收; ③验包装是否有厂名、厂址; ④验食物外观:有无破损、污损、变形、杂物、霉变等; ⑤嗅气味,是否有异味; ⑥手感,是否有异样

(2)非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①看:是否有腐烂、霉变的食物; ②闻:是否有异味; ③手感受有无异样; ④蔬菜是否新鲜。 2、验收人员每天对所需的食品进行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的验收,杜绝变 质、霉烂的食品进入食堂。同时记录食品的数量、价格,并有指定从业人员证明签字。 3、食品验收中发现霉烂变质且价格高于市场的食品,应予以当场退货。 4、从业人员在拣菜、洗菜等过程中,自始自终把好质量关,不得将劣质菜冲 入优质菜中,对于采购的霉烂变质的食品,从业人员有责任提出异议,并有权拒绝采用。 5、食品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达不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 负责人汇报以便及时解决问题,杜绝食物中毒等重大事件发生。 (三)食品贮存操作规程 1、食品入库前必须将里面清理干净、进行消毒,建立出入库食品登记制度, 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要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并按入库的时间分类存放且区(间)标识明显,避免混放造成污染;做到先进先出,避免因贮存时间过长而生虫、发霉或者遗忘超出保质期。不得存放无标签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2、入库食品应放置在货架上,离地离墙30cm。 3、食品贮存库必须每天开窗通风,保持干燥,雨天可采用机械通风;食品贮 存应在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照射。 4、采购面粉和大米冬季一次购进量不超过一个月用量,夏季不超过半个月用 量。先进先出,加快流通,不得积压。 5、食品库房保管员要每天对仓库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避免造 成不应有的损失。 6、贮存肉类食品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肉类和鱼类不得混放。冷库里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工作程序指南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工作程序指南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 5、《公布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2002年第2号公告); 6、《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的规定》(2004年第111号公告); 7、《关于取消八类植物产品审批的规定》(2003年第43号公告); 8、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定、备忘录、检疫议定书); 以上进境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法规依据由辽宁局食品处定期更新公布。 二、审批条件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三、受理及审核单位 受理及初审:辽宁检验检疫局 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 四、初审时限 初审工作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请单位实施的现场考核及产地检疫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审批不收费。 六、申报程序 第一步网上申请所需硬件的注册开通(首次申请) 自2004年11月起,动植物食品检疫许可证已全面实行网上申请,企业必须具备有网上申请的硬件,才可以登录检疫许可证申请平台进行申请。申请电子密钥的具体事项请登录信城通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76810068.html,查询。 获得电子密钥后,企业将电子密钥交到辽宁局食品处,提交申请资料后进行注册开通,开通之后才可以进行上网申请许可证的操作。 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电子密钥相关申请表复印件(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信城通用户登记表)。 第二步上网申请(每一次申请) 网上注册后,企业使用电子密钥进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http://capq.ciq/,在网上申请办理进境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 网上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写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特别说明: *进境检疫物信息:请按顺序选择,先选HS编码大类及名称,再选择“HS 编码及名称”后确定“CIQ编码及名称”。品名是必输项,应为网上公布的进境产品的名称,名称填写必须规范; *数重量:填写净重,一般情况下,计量单位多为“吨”等,避免填写“箱、桶”等不确切的计量单位; *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信息:填货物进境后,在国内加工、仓储或使用单位的名称; *进境口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大窑湾口岸; *进境日期:至少在申请日期后推1个月左右; *指运地:指进境检疫物在我国办理海关结关手续的地点; *目的地:指进境检疫物的最终到达地。如从大连进境的绿豆在黑龙江加工,则“目的地”填黑龙江; *运输路线: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

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指南.

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指南 检务处 jw 2008-07-01 00:00:00 一、报检要求及随附单证 (一)出境食品生产企业须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食品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详见附件一、二;卫生注册登记业务详情见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76810068.html,-认证认可-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食品卫生注册/登记须知; (二)出境货物报检单(原件),按要求填制且加盖公章,并按照《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录入(相关要求见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首页https://www.sodocs.net/doc/76810068.html,-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出境>); (三)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四)申报食品的外销发票和装箱单(复印件);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 (六)有外包装的需《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如果是木桶、罐子、瓶子或者塑料袋,则需要提供相应内包装的《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 (七)生产企业非自营出口的和代理报检公司报检的应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相关下载见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首页 https://www.sodocs.net/doc/76810068.html,-办事大厅-资料下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八)特殊要求: 1、《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监督加施记录》(如果没有则需要在厂检单上注明加施的CIQ标志规格、数量、流水号); 2、预包装食品应提供标签审核有关资料(《标签审核证书》)或者标签原件; 3、如果要求运输包装上不打生产企业名称的需提供申请书; 4、果蔬类、肉类、蛋类、茶叶、水产品、蜂产品等六类产品须提供基地备案号或原料采购证明;

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须知

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须知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复合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经检验检疫,并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以及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相关规定可查阅 1.进口食品添加剂的申报:对于食品添加剂进口的申报,要求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运单、装箱单等。禁止从涉及动植物疫病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输入已公布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相关信息可登录网址:,在动植物检验检疫栏目生物安全部分查询)。 特提醒各食品添加剂进口商、代理商、经营单位、报检单位,在报检进口食品添加剂类产品时,应注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等基本信息,品名须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列明的规范名称。使用产品俗名、异名、缩写等商品别名表述的,可在规范名称之后,不应以“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食用色素”等分类名称报检。如无法在申报中规范列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的,须补充资料将食品添加剂规范名称列出。(可参见附录1) 2.进口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申报:复合食品添加剂应通过申报资料补充将所含食品添加剂成分逐一列出(可参见附录1),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

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将没有同一个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不得使用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 3、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 4、进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5.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食品添加剂进口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合格,方准进口。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依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注:进口企业应关注我国标准的更新,相关问题应向标准发布部门及有关标准的负责机构进行标准事项的查询及垂询。

进口清关代理流程(综合整理篇)

最近发现很多用户关注货物进口清关流程,今小编我将全套货物进口清关代理流程整理,望对各位用户有所帮助。 普通产品进口清关 1、普通产品进口清关流程:审核进口单据→ 换单→ 报关预录→ 商检→ 缴纳税费→ 海关查验或放行→ 动卫检→ 送货 2、清关所需资料:合同、发票、箱单、提单等 水产品进口清关 1、水产品进口清关流程: 确认进口的水产品是否允许进入中国→ 境外出口商和进口商备案→ 审核进口单据(原产地证、卫生证书、标签等)→ 换单→ 报关预录→ 商检→ 缴纳税费→ 海关查验或放行→ 动卫检→ 标签整改→ 送货→ 商检局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水产品清关所需资料:合同、发票、箱单、提单、原产地证书、卫生证书,英文标签,中文标签等

普通食品进口清关 1、普通食品进口清关流程: 确认进口食品是否允许进入中国→ 境外出口商和进口商备案→ 审核进口单 据(原产地证、卫生证书、标签等)→ 换单→ 报关预录→ 商检→ 缴纳税费→ 海关查验或放行→ 动卫检→ 标签整改→ 抽采样→ 送货→ 商检局出具卫生证书 2、普通食品清关所需资料:合同、发票、箱单、提单、原产地证书、卫生证书,英文标签,中文标签,营养成分表等 矿产品进口清关 1、矿产品进口清关流程: 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审核进口单据(重量证、品质证等)→ 换单→ 报关预录→ 商检→ 缴纳税费→ 海关查验或放行→ 动卫检→ 取样→ 送货 → 商检局出具品质鉴定报告 2、矿产品清关所需资料:合同、发票、箱单、提单,自动进口许可证等 红酒(葡萄酒)进口清关 1、酒类进口清关流程: 境外出口商和进口商备案→ 审核进口单据(原产地证、卫生证书、标签等)→ 换单→ 报关预录→ 商检→ 缴纳税费→ 海关查验或放行→ 动卫检→ 标签整改→ 抽采样→ 送货→ 商检局出具卫生证书 2、酒类清关所需资料:合同、发票、箱单、提单、原产地证书、卫生证书,灌装证明,中英文成分配比表,成分含量检测证书,国外官方的自由销售证明,原版英文标签,中文标签等 乳制品清关 1、乳制品进口清关流程:

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进口操作流程

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进口操作流程——————————————道同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食品进口操作流程: (1)进口公司需到进口港当地商检局做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获取备案号。 (2)在获取备案号后,到进口商检局做进口食品标签备案,申请资料2份[标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按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关产品标准制作)、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等 (3)食品标签做好后,可安排食品提前报检,提供单证: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原产地证/合法生产销售证明原件、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中文标签检验备案相关资料,必要时报检人还应提供: ——————————————道同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 2、.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证书(有规定的动植物源性食品); 3、输出国(地区)的卫生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进口乳制品需提供输出国(地区)卫生证书) 4、相应的检测报告(标签上有特别标注含量或数值的); 5、.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兽药、添加剂、熏蒸剂等相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6、输出国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申请品质证书的); 7、.国家质检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出具的证明; ——————————————道同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4)出具通关单,海关报关,出具税单,进口食品收货人缴纳关税增值税,海关放行,安排货物进境。 (5)货物到达进口口岸后,商检局检务3(4)科对食品进行查验和抽样送检,商检查验后过海关通道,(海关如布控,则海关需要查验) (6)查验放行后,货物应放到商检局认可的仓库存放,并加贴中文标签,(第二次进口可在香港加贴中文标签) (7)送检结果出来后,合格的签发《卫生证书》,进口商/代理商/经销商/收货人获得合格的《卫生证书》后方可销售使用该批食品。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报检人要求索赔的,可申请出具不合格《卫生证书》。报检人应按照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道同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第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

进口食品报检指南 -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口食品报检指南及流程图 一、进口普通预包装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可直接在进境口岸检 验检疫机构申报,无报检资格的单位可委托持有效《代理报检单位注册 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货物首次进境报检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清单、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深圳局签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或标签备案申请资料(3份)[标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原产地证/自由销售证明原件、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原件等],必要时报检人还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有规定的动植物源性食品); 3.输出国(地区)官方的卫生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原件; 4.相应的检测报告;(标签上有具体标注值的) 5.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兽药、添加剂、熏蒸剂等相关资料和检 验报告; 6.输出国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申请品质证书的); 7.国家质检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出具的证明; 8.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单证。 报检后接受检验检疫,合格后获得合格《卫生证书》方可销售使用。申请中文标签备案的,检验检疫合格后获得《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 品标签备案凭证》。备案详情请登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 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 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自行制作。有关标 签管理请浏览我局网站“食品检验检疫”栏目相关规定。

食品进口需要的资料

一、进口食品收货人要准备好相关的证件 包括货物的品质证书、产地证、安全卫生证书、农药及熏蒸剂、添加剂使用证明等单据。在货物入境申报时,进口食品收货人须将这些单据与其他货运单据及商业单据一同提供给检验检疫机关。进口预包装食品时,应提前印制中文标签,其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之规定。 二、企业应合法合规 代理商或经销商必须要审查国外生产企业的资质,确保其合法性。 根据新出台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即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公布《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国外生产企业向中国输出《目录》中所列的食品时,除企业要向国家认监委申请,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

系也须经国家认监委评估合格。 三、进口食品到港后的申报 进口食品进港后,要由进口商或代理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货运单据、商业单据、卫生资料等。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为尽快疏港,监督人员将开具“卫生检验放行通知单”,货主凭此单报关、提货。货物通关后,应存放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库房,监督人员将对货物进行现场卫生检查和卫生监督,同时随机抽取部分样品。监督人员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参照输出国(地区)食品卫生状况,货物在运输、贮存中的状况及现场监督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将样品送实验室检验,在此期间,货物应封存,不得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卫生证书,该批食品可以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不合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批货物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销毁、退货、改做它用或重加工后食用的处理。 另需注意: 一、货到仓库后即可安排贴标签。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进出口食品检验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监管职责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七条(检验检疫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 第八条(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进口的具有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对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风险可以接受的进口食品,可以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检验检疫要求。 第九条(国外企业注册登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实施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国外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 第十条(检疫审批)进口《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名录》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一条(指定口岸入境)对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风险的进口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关于食品标签标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欧盟清关操作流程(严选内容)

海关知识:各国通关须知之欧盟进出口清关操作流程 ============================================= 一、进口 (一)进口货物运抵欧盟关境 1.运抵报告 货物运抵欧盟口岸后,将货物运抵欧盟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货物运抵后负责其运输的承运人,应在3个小时内报告海关货物已运抵口岸(如报告时为海关下班时间,应在之后海关上班的第一个小时内向海关报告)。 2.运输工具进境申报 将货物运抵欧盟的承运人、货物运抵后负责其运输的承运人、海运公司、航空公司、陆路运输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在发出运抵报告后24小时内,向海关进行运输工具进境申报。运输工具进境申报可与运抵报告合并进行。运输工具进境申报应使用C1600表格(英国海关)。如某些商业单证或计算机记录中已包含C1600表格中的必要信息,海关可以接受用上述商业单证或计算机记录申报。以下为可接受的商业单证和记录: 1.海运提单 2.空运单 3.集装箱舱单 4.装货单 5.发货记录(计算机库存系统中的发货记录) 如需使用商业单证和记录申报,请联系卸货地海关,询问该海关可以接受的商业单证和记录。 如货物已在“欧共体过境手续”或“共同过境手续”下过境运输,目的地海关留存的过境单证副本可用来进行运输工具进境申报。空运或海运货物在“欧共体简化过境手续”下所使用的舱单亦可用来进行运输工具进境申报。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卸货(发生紧急状况时,出于安全考虑,货物可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先行卸货,但卸货后应立即报告海关货物已运抵口岸)。海关要求卸货进行查验时,必须卸货。 货物取得进入口岸许可之后,将进入海关指定的临时存放区(海运货物不超过45天,其它货物不超过20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搬运(为保存货物而进行的正常搬运出外)、打开或检查,直至海关批准可以进行以下处理或使用,否则可能被处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动植物检验检疫

绪论 第一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概念 1.动植物检验检疫:指借助于立法和法规对来自疫区的可疑动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应检物品,实行强制性的检查和处理,以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以保证人体健康的活动。 2.缩写 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3 有害生物定义及其分类 指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害的生物。 有害生物限定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非限定的有害生 物 —— 1)非限定的有害生物: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签约方不应对这类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2)限定的有害生物:指本国或本地区没有的,或者有但没有广泛分布,即没有达到生态学极限或者正在被官方进行管制的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指一种在供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国和地区要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4.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统称为动物疫病。 5.植物: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6.植物产品:未经加工的植物产品(包括谷物)或它们加工后的产品,产品本身或在加工它们的过程中可能会增加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7.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等。 8.动物产品: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等。 9.检疫物(限定物):指要求进行检疫措施的任何植物、植物产品、包裹、容器、运输工具、土壤、贮藏地和任何能够隐藏和传播有害生物的微生物、物体和材料,特别是那些涉及国际运输的地方。 第三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特点 1 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四个基本特征:预防性、法制性、技术性、国际性。 2 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 1)自然环境优越型: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2)发达国家型:美国、加拿大 3)经济共同体型:欧盟(如法国、意大利、英国等)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

YF-ED-J912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 法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 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 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

食品进口报关流程

食品进口报关流程: 由卫检报验员持提单、装箱单、fa piao、合同、产地证、输出国相关的卫生质量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成份、添加物种类及含量等资料填写卫生检验报验单,加盖公章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必须符合GB7718-94的规定,进口食品卫生检验采得最后一批样品7个工作日后发出卫生证书,预包装食品加贴激光防伪标志。 食品进口时有三个方面必须加以注意: 一、企业应合法,业务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 代理商或经销商必须要审查国外生产企业的资质,确保其合法性。 根据新出台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即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公布《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国外生产企业向中国输出《目录》中所列的食品时,除企业要向国家认监委申请许可证,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也须经国家认监委评估合格。 二、进口食品收货人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包括1)进口合同2)进口fa piao 3)装箱单4)海运提单5)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背书、传真空运单据换取) 6)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上的规定),货物的品质证书、产地证、安全卫生证书、添加剂使用证明等入境单据。在货物申报时,进口食品收货人须将这些单据与其他货运单据及商业单据一同提供给检验检疫机关。进口预包装食品时,应提前印制中文标签,其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之规定。 三、进口食品到港后的申报 进口食品进港后,要由进口商或代理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货运单据、商业单据、卫生资料等。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为尽快疏港,监督人员将开具“卫生检验放行通知单”,货主凭此单报关、提货。货物通关后,应存放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库房,监督人员将对货物进行现场卫生检查和卫生监督,同时随机抽取部分样品。监督人员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参照输出国(地区)食品卫生状况,货物在运输、贮存中的状况及现场监督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将样品送实验室检验,在此期间,货物应封存,不得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卫生证书,该批食品可以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不合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批货物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销毁、退货、改做它用或重加工后食用的处理。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