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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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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

一、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1、法的渊源的分类,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纹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纹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二、在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

2、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代中国法律部门包括: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

4、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5、经济法:(1)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

(2)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3)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

(4)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1)属于自然资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2)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8、刑法:刑法,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

9、诉讼法:(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2)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综述(精辟分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我国目前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而由于社会制度、国家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的不同及受政治思想、道德、历史与文化传统、宗教、科技发展水平、国际交往等的影响,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历史时期,有各种各样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另外国家政策也是当代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国家政策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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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分类、效力培训讲学

法的渊源 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只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职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专职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势渊源或直接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立法中心主义说与司法中心主义说 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法律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首先,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其次,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法的渊源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法的渊源反映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该国立法体制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作用;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 法的渊源的类别 根据:法的渊源是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形式 成文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即规定行动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 强制性,即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遵守者予以制裁;公开性,即公之于众,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 一般性,即法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对所有公民适用。不是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指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特征: 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 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类别: 第一类,指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的命令和行政措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具体案件所作的司法解释等,其在法定的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是法的渊源之一; 第二类,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其对特定的人和事具有约束力或证明力,但不能反复适用,不能成为法的渊源; 第三类,法律主体为了依法实现某种法律的结果而一方、双方或多方就特定事项共同作出的书面记载或达成的特定协议,其不能就同一事项反复适用,无规范性,不是法的渊源。 国际法 广义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狭义单指国际公法。“凡是一国缔结或加入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单选题)

第一章: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文明源于——古希腊 《法学阶梯》的作者是——盖尤斯 斯多葛学派是由(芝诺)创立的 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家是——柏拉图 古希腊(柏拉图)前期重人治,后期对法律有多方面研究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正义)为出发点并以之为归宿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及了多钟政体形式,其中他倾向于——贤人政体 柏拉图在《政治家》中,对政体理论有重要的发展和修正,将政体分为六种,其中他倾向于——贵族政体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了(君主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其目的是通过“力量的均衡”来表达和谐 柏拉图提出一个“第二等好的国家”方案的著作是——《法律篇》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法律篇》)中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认为在解决法律与政体关系时最好的政体形式是——混合政体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提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的法学家是——乌尔比安 提出“皇帝的意志,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思想家是——乌尔比安 在《法律篇》中十分重视法律与执政官、法律与共和政体的关系是(西塞罗)的精辟见解 《政治学》的作者是——亚里士多德 古希腊崇尚法治的代表人物是——亚里士多德 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家是——亚里士多德 认为“国家是最高的社团,以善业为目的”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是建立在(正义论)的基础上的 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介于三种正常政体之间,并吸收三种正常政体优点的中间型政体 (斯多葛学派)在西方第一次提出“义务”的概念,并把义务观应用到了法律理论领域 罗马法与(希腊自然哲学)分不开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罗马法分为三部分是——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法学与其他的学科开始区分开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罗马帝国时期

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变化和发展

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变化和发展 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经历了最近一个世纪复杂、曲折的过程,已经获得了可喜的发展。基于这一总的原则,现特就管见所及,对我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试作如下六个阶段的划分: 第一,萌生时期。这个时期一般认定为原始社会末期分别以黄帝、蚩尤等为部落联盟首领的传说时代。根据有关历史文献所载传说与考古所获资料印证,当时,在古老的神祗观念和部落意识的支配下,随着部落联盟的出现和适应军事征战与维护传统祭祀的需要,逐渐萌生了具有一定强制力、甚至包括某些处罚方式在内的社会行为规范。这种原始的社会行为规范逐渐形成习惯,为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神判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准备了条件。 第二,形成时期。约当公元前二十一世纪至公元前770年属于奴隶社会的夏、商、西周时期。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是利用君主“受命于天”的神权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的宗法、等级原则作为统治工具,此后随着阶级斗争的激化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的出现,在法律上即以这两种思想为主宰,神化当时的阶级统治,把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美化为神的意志,把对战俘、奴隶和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人的

惩罚神化为“天讨”、“天罚”,从而形成了后人所称的神判法或神权法。到了西周,神权思想开始动摇,著名政治家周公姬旦汲取商代末年统治者暴虐无道遭致覆亡的教训,强调“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倡为“礼制”,在法律方面采取“明德慎罚”的方针和德刑并用、反对滥刑、乱罚乱杀等一系列明智的政策,于是开始形成了中国法律史上由野蛮走向文明初期的法律思想。 第三,争鸣时期。约当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属于东周的春秋、战国时期,亦即公认的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提高,奴隶起义和国人暴动的不断兴起,出现了“礼崩乐坏”,政治权力下移,诸侯异政,学术思想上异彩纷呈的“百家争鸣”的局面。在法律思想方面,以儒、墨、道、法四家为代表的各家各派各抒己见,纷纷就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与时代需求、社会经济、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乃至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等等基本问题,发表见解,其中很多都超越前人,大大丰富了古代中国以至世界法学的内容。这些学派,通过自由的学术讨论,共同铸造了中国历史上一个光学灿料的百家争鸣的时代。 第四,定型时期。这个时期是指自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时起至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为止的整个封建时期。这两千多年又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从秦统一中国,经两汉、

2021年“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专项答题(1)

2021年“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专项答题(1)? ▎1.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____和____。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____。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____。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3.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的____、____受法律保护。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4.填空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5.填空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 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6.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____,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____。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7.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____、____或者____。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8.填空题 国家有关规定。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这个知识点在行测常识判断的知识点考察当中非常重要。所以 在此中公教育专家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一个完整的梳理。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1、宪法的地位是根本的。因为它规定的内容是围绕建立一个国家的根本问题展开的,即国民和国家。宪法的内容就是这个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个国家的性质、国家机构等内容。 2、具有最高效力。相比于法律、法规等立法文件来说,宪法的级别是最高的,即法律、法规等的内容不能和宪法相冲突。 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主要就是指调整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些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法律保留。法律是最高权力机关全人大及其常制定的,所以法律的地位很高,有些关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只能由法律这个立法文件规定。包括:A.国家主权的事项;B.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D.犯罪和刑罚;E.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 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F.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G.对.

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H.民事基本制度等。总结而来就是主权、重要制度、罪、人身权、税等领域。通常法律叫做《*****法》。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对行政管理活动做相关规定。如《国务院关于*****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述三个行政区划都属于省级,如《G省人大关于*****的条例》。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里的市指的是地级市,如《H市人大关于*****的条例》。 五、自治法规。 1、制定主体。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监督方式。但因为是自治性的内容,所以要受中央的监督。所以,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六、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 .

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

1 / 5 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 契约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大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像许多法律学说和法律意识一样,法律契约论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作为西方精神家园的古希腊时代,它萌芽于早期智者的言论和苏格拉底的实践(注: 柏拉图的对话集《克力同》篇说,苏格拉底在被判死刑以后,他的朋友克力同劝他逃跑,但苏格拉底坚持认为,自己同城邦是订有契约的,服从法律就是遵守契约。既然法律判处自己死刑,即使它是不公正的,自己也没有理由不遵守契约。)。从思想渊源上来看,智者安提丰(Antiphon)在《真理篇》曾经谈到法律规范是依照契约制定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提到,智者吕哥弗隆(Lycophron)认为,法律是一种人们相互不侵犯对方权利的约定(注: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第13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而关于法律契约论萌芽最详细和最明确的阐释出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记载,按照柏拉图的说法,智者格劳孔(Glaucon)在与苏格拉底(Socrates)讨论正义的本质和起源问题时,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法律来源于社会契约的思想。格劳孔认为,人类从本性来说“都是在法律的强迫之下,才走到正义这条路上来的——在任何场合之下,一个人只要能够干坏事,他总会去干的。大

家一目了然,从不正义那里比从正义那里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如果谁有了权而不为非作歹,不夺人钱财,那他就要被人当成天下第一号傻瓜。”(注: [古希腊]柏拉图: 《理想国》,第47~ 48、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所以,人性中存在着作恶、存在着损害他人的因素。然而,问题是,每个人都有无限度地损害他人的倾向,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可能受到他人的损害,于是,“人们在彼此交往中既尝到过干不正义的甜头,又尝到过 遭受不正义的苦头。两种味道都尝过了之后,那些不能专尝甜头不吃苦头的人,觉得最好大家成立契约: 2 / 5 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打这时候起,他 们中间才开始订法律立契约。 他们把守法践约叫合法的、正义的。这就是正义的本质和起源。”(注: [古希腊]柏拉图: 《理想国》,第47~ 48、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可见,在格劳孔那里,法律是正义的标准,而这个标准是人们依据理性妥协而订立的契约的产物。 法律契约论萌芽以后在古希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就是希腊

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综观国外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其发展历程可大致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古代法时期 在古代社会,人们受到宗法的、家族的、身份关系的束缚,难以享有独立的人格和人格权,而少数人享有的、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身份权则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人身权利。统治者利用身份权制度实现一部分人对其所属亲属等的人身支配,从而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古代成文法时期,身份权已相当发达,形成了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如公元前二十世纪至十八世纪的《苏美尔亲属法》规定,儿子若不承认父母,应被当作奴隶出卖,女儿若不承认父母,应被逐出家庭,妻子若不承认丈夫,则是十恶不赦,应投入河中淹死。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父亲无力还债时,可以出卖子女为奴,子女犯有罪过,可以剥夺其继承权。 在罗马法中,人格的概念得以确立,侵害生命健康的损害赔偿制度也有所发展,但人格权的保护并未形成独立的制度;相反,身份权制度则趋于完备。罗马法中最重要的身份权是家父权。家父对子、女、妻等全部家庭成员享有绝对的、专制的支配权,包括对家子的生杀之权(罗马法后期被废除)、出卖家子权、损害投役权(将致害家子交与受害人以免除责任)、限制自由权、婚姻同意权、家庭财产支配权等。在欧洲封建社会,土地的多重等级占有制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从属和依赖关系,教会的统治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在封建特权和封建神权的双重压迫下;人们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人格权制度也难以形成。 2.近代法时期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了反对封建特权和神权的政治主张,继而开展了规模宏大的人权运动,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十九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十九 一、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二、撤销权的成立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一)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另外,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二)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共4页】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 一、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1、法的渊源的分类,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纹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纹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二、在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 2、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代中国法律部门包括: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 4、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的发展从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分述如下: (1) 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确定了其基本精神。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 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 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2)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 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尽管如此, 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 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 托马斯·阿奎那。前者把柏拉图的唯心主义世界观、西塞罗的“自然正义”、“自然法”和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 形成一整套为神学服务的理论体系。后者则利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 竭力调和理性与信仰、王权和教权、自然法与神权的矛盾, 对基督教和西方文化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3)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然法学。这一时期是自然法学发展的鼎盛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指的是17 至19 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 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作为世俗化的自然法, 它是用文艺复兴时期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揉合自然法学, 摒弃了自 然法中的神学因素, 用国家代替教会, 用人的理性代替神意, 从人的本性中探寻自然法的 本质, 恢复了人的自然法。其特点是以人的理性为出发点, 把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结合起来, 提出了自然法的一系列理论和学说, 使自然法从理论走向了运动和实践。其代表人物是格老秀斯、霍布斯、孟德斯鸠、洛克、卢梭等。 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天赋人权论。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社会契约论。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他们的后继者又把社会契约论扩展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主权在民论。这是“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的引伸和发展。按照卢梭的说法,由于人们把一部分权利转让给国家,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他们放弃权利,因此,人民在国家中应该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是属于人民,人民可以更换政府。在此基础上,卢梭提出了“主权在民”或“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十一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十一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 二、著作权的归属 (一)一般作品的归属 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主体享有。 (二)合作作品的归属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三)编辑作品的归属 编辑作品的著作权由编辑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编辑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四)职务作品的归属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是法人或者非法入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五)委托作品的归属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在由他人支付一笔约定的创作报酬的条件下,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特定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侵害著作权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 1.警告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 3.没收非法所得 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 5.罚款 (三)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新招考公告、备考资料就在辽宁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www.sodocs.net/doc/769615386.html,/liaoning/

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嬗迭与现代发展(上)

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嬗迭与现代发展(上)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嬗迭与现代发展(上) 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嬗迭与现代发展(上) [ 刘承韪]——(2012-3-21) / 已阅2436次 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嬗迭与现代发展(上) --以英美契约法为核心的考察 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关键词: 古典契约法理论新古典契约法理论关系契约理论中国契约法治现代化 内容提要: 近代以来的契约法依次经历了以下三个紧密相连的理论阶段:古典契约法理论、新古典契约法理论和现代契约法理论。古典契约法理论是西方契约理论的建构期,首次型塑了契约法的完整体系结构和契约自由的精神理念;新古典契约法理论是旨在移除古典契约法弊端的契约理论改良阶段,它以《统一商法典》第二编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为经典文本代表,是西方现今主流的契约法理论;关系契约理论契约法社会化浪潮的理论成果,是古典契约法“死亡”后有关市场交换之法理建构中最有前途的理论选择。西方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和现实可为中国契约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对于中国契约法治现代化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理念价值和制度价值。 近代以来的契约法理论可以划分为古典契约法理论、新古典契约法理论和关系契约理论三个阶段,[1]每个阶段契约理论的内涵、取向和规则设置都有很大的不同。包含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的大陆契约法是古典契约法理论的开创名篇,此种由“法国民法典之父”波蒂埃和德国“近代民法学之父”萨维尼等大师合奏的民法理论交响也代表着古典契约法理论的最高峰。古典契约法理论建构了近代契约法的体系结构和精神特质,为现代契约法的发展起到了奠基的作用;其后,古典契约法规则和理论逐渐丧失了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的应对能力,社会要求对契约法进行调整与改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编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即其著例;再后来,随着法律社会化浪潮的出现,以外在视角观察研读契约法的方法兴起。关系性契约难题和契约法社会化浪潮因此引发了更多的全新契约理论创造,其中关系契约理论被认为是关于市场交换法理建构中最有前途的理论选择。 值得关注和思考的是,作为大陆法系精髓的法典编纂模式却意味着法律发展的结束,[2]或者至少是法律理论繁荣的终结。在古典契约法阶段之后,在欧洲大陆已经很难觅见像当年萨维尼、普赫塔、蒂堡和威尔克尔等法学家所进行的热烈而宏大的理论讨论。民法法典化导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的词源 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的历史发展 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本质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 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宪法的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修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原则 我国的国家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力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 标志 重大意义 特征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公务员公基法律常识之民法(50):诉讼时效的客体

2009年以后,诉讼时效每年必考,分值不多,不超过2分。考点变动不均,你方唱罢我登场。为稳妥起见,下列内容均应掌握: ①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客体)。 ②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③诉讼时效的效力。 ④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⑤诉讼时效期间的类锻及其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有例外:根据《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 ②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③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④请求权通用诉讼时效。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比较项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适用的权利请求权形成权 期间性质可变期间(中断、中止、延长)不变期间 期间起算点自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或权利被 侵害之日 自法律明确规定之日 期间经过的效果义务人获得抗辩权权利消灭法律功能保护新形成的法律关系维持持续到现在的过去的法律关系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例1甲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乙在证券公司购买了甲公司20万元的债券,债券于2009年1月到期。直到2012年3月,乙才想起此事,于是请求甲公司还本付息。①由于债券是公开发行的,乙对甲享有的请求还本付息的债权(与在金融机构存款属于同一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问题。②所谓不适用,指既不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不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③若为“定向发行”的企业债券,就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向不特定对象”指“公开发行”。 例2甲公司经批准定向发行企业债券,甲分别向乙、丙、丁三公司发行了1000万元的企业债券。债券于2009年1月到期。直到2012年3月,乙公司才想起此事,于是请求甲公司还本付息。①由于债券不是公开发行,而是定向发行的,乙公司对甲公司请求还本付息的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②因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甲公司可以行使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③“向不特定对象”指“公幵发行”。 2.《公司法解释(三)》第I9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 ②公司的债权人请來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③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例3甲、乙、丙、丁约定各出资100万元设立“大发公司”,约定须于2009年3月1日之前出资到位。至2013年3月,只有丁没有履行100万元的出资义务。①“大发公司”对丁享有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②假设“大发公司”对“小康公司”负担600万元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小康公司”请求丁在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大发公司”的60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丁也不得对“小康公司”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③须注意:若“小康”对“大发”的600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丁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法律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 何谓渊源?(s o u r c e s o f l a w) ◆法律渊源是一个多义词。 ◆法律渊源至少有三层含义。其第一层含义是指法的终极来源,即法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以及由其所构成的生产方式;第二层含义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立法、习惯、法理、学说等;第三层含义是指法的形式来源,即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此外,法的渊源还有法的历史渊源,权威性文献渊源等方面的含义。 教材上的定义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出自于哪些创制形式,即法律上承认的法律主要形式。法律渊源的概念应当包含三层含义:(1)法律由何种主体创制;(2)法律源于何种方式形成;(3)法律通过何种形式表现。 如何理解法律渊源?或者,为什么要研究法律渊 源? T h e t e r m??s o u r c e s o f l a w?ˉi s o r d i n a r i l y u s e d i n a m u c h n a r r o w e r s e n s e t h a n w i l l b e a t t r i b u t e d t o i t h e r e.I n t h e l i t e r a t u r e o f j u r i s p r u d e n c e t h e p r o b l e m o f??s o u r c e s?ˉr e l a t e s t o t h e q u e s t i o n:W h e r e d o e s t h e j u d g e o b t a i n t h e r u l e s b y w h i c h t o d e c i d e c a s e s?I n t h i s s e n s e,a m o n g t h e s o u r c e s o f l a w w i l l b e c o m m o n l y l i s t e d:s t a t u t e s,j u d i c i a l p r e c e d e n t s,c u s t o m,t h e m o r a l i t y,a n d e q u i t y. B l a c k’s L a w D i c t i o n a r y(6t h e d.),p,1401. 法律渊源的四种主要类型 ◆制定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法理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史》随堂练习答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史》随堂练习答案 第一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1.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 A.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 B.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C.民族团结的原则 D.平等协商的原则 参考答案:A 2. 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是() A.三权分立的关系 B.相互制衡的关系 C.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D.相互监督的关系 参考答案:C 3.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宪法修改案须()提议。 A.1/2以上联名 B.1/3以上联名 C.1/4以上联名 D.1/5以上联名 参考答案:D 4. 我国宪法规定提名国家主席、副主席人选的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C.全国人大全体会议 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参考答案:B 5. 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属于()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最高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B 6.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是() A.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 B.委员长主持常委会工作的一种工作机构 C.全国人大的工作机构 D.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参考答案:B 7.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权力属于()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中共中央 D.国务院 参考答案:A 8.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由()提名。 A.中央军委 B.国家主席 C.全国人大主席团 D.全国人大委员会 参考答案:C 9.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一般()举行一次。 A.一个月 B.两个月 C.三个月 D.四个月 参考答案:B 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A.一届 B.两届 C.三届 D.四届 参考答案:B

从伊壁鸠鲁到罗尔斯——浅析社会契约论的发展与演变

从伊壁鸠鲁到罗尔斯——浅析社会契约论的发展与演变 社会契约论,如所周知,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原本由社会成员的同意或契约缔结而成:社会契约论就是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的学说。该学说不仅是最为重要影响最大的国家起源理论,而且堪称西方主流政治思想,一些学者甚至说:“契约理论作为一种纯粹理论,其繁荣兴盛无任何其他理论所能比拟。”确实,从古希腊的智者学派和伊壁鸠鲁一直到当代的道德哲学家罗尔斯,历代都不乏伟大的思想家倡导社会契约论。 一、社会契约论的起源:伊壁鸠鲁 马克思曾经说过: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这一观点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伊壁鸠鲁借用“原子”理论的张力,以形而上的方法宣布了人的自由的本质、国家起源的契约性质。国家由个体的契约产生,国家来源于社会契约。伊壁鸠鲁的“社会契约说”的历史意义在于:第一,自由、平等、人格尊严是人的本质属性,原子间不存在此主彼从的隶属关系,每一个原子在虚空运动是自由自在的,所以,作为个体的人在社会中也是平等的、自由的、自在的。第二,在伊壁鸠鲁看来,“部分先于整体”,因此就个人与国家而言,个人权利先于国家权力,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正当来源。第三,突出人本位的个人主义思想。原子是自由的,原子是个体的,原子还是坚实独立和不可分割的。作为社会的人,活着由原子构造,死亡是原子消散,所以人的本性是独立的、自由的没有人的自由,就没有社会契约,也就没有国家。个人通过缔约形成国家,实现个体自由。这为近代革命的“社会契约论”提供了启蒙材料。 二、社会契约论的发展:霍布斯、洛克 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对战争和秩序缺失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霍布斯假设先前人们处于一个肉弱强食、战争不断的自然状态中,并由此得出“人性恶”的论断。但由于人们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和对安全、和平的向往,故人们宁愿放弃自身全部的自然权利,通过牺牲自由以换取安全。这些被放弃了的权利被让渡一给主权者,从而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但主权者不是该契约的主体,因此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由此出发,霍布斯最赞成君主制政体,但他显然忽略了对权力的制约。当权力被滥用时,社会契约的基础便不复存在!人们对社会契约的期望也荡然无存。 洛克是西方自由主义和民主制度的创始人。生逢其时,其思想一经产生就广为传播。洛克否定了霍布斯所假定的人的自然状态为“人对人是狼”,而将自然状态规定为人与人的互助的和平状态。洛克将人的自然权力规定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并将财产权规定为人们物化的劳动,谁通过劳动改变了自然物的印记,就占有了自然物,即成为谁的财产。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一般包括习惯、判例、政策等。 一、立法权 二、立法效力 三、立法冲突的处理 四、立法违法的处理 一、立法权 (一)权力机关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注意: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注意1:不含常委会 注意2: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行政机关 1、行政法规国务院 2、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二、立法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一)上下位阶的法 1、中央(上级)>地方(下级) 2、权力>行政 (二)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 三、立法冲突的处理

1、部门规章VS地方性法规 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VS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则适用之 (先有国务院决定)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则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规章VS规章 由国务院裁决 四、立法违法的处理 解决:改变和撤销的权限问题 总结: 1、既可以改变,也可以撤销的情形: (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2)本级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2、只能撤销的情形 (1)人大对政府 (2)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典型真题: 真题1、下列做法符合宪法或者法律规定的是( ) A.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B.市人民代表大会撤销市长职务 C.国务院各部部长连续任职超过两届 D.省人民政府设立秘书长 真题2、根据法律渊源的含义,我们可以把法律分为( ) A.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B.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C.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https://www.sodocs.net/doc/769615386.html, D.宪法、法律、行政法、条例等 真题3、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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