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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21中信建投证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2021-02-02

603021中信建投证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2021-02-02
603021中信建投证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2021-02-0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鹏”、“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2020年12月29日披露了本次交易相关文件。2021年1月11日公司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0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上市公司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数据以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为准。本核查意见引用的历史财务数据可能与最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报告存在一定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核查意见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的“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问题一

公司前期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公司以2.475亿元购买天元信息55%股权;2019年11月14日,公司披露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由张德华变更为舜和资本。本次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天元信息剩余45%股权。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两次收购天元信息及控制权转让的决策过程及主要人员,提供相关交易进程备忘录,并说明在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过程中是否有关于后续控制权转让及剩余股权收购的计划及协议安排等;(2)公司对标的资产实施分步收购的原因及合理性,两次收购及控制权转让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安排,实施过程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相关规定;(3)前次相关资产股权收购以来,公司对标的资产的管控整合情况,包括标的公司董事会高管成员结构、重要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的参与情况等;(4)公司对原有玻璃制品业务的定位及战略规划,是否已有处置计划或相关安排。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过程中是否有关于后续控制权转让及剩余股权收购的计划及协议安排

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过程中不存在对后续控制权转让及剩余股权收购的明确计划及协议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一)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的主要情况

1、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的背景和决策过程

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行业经济结构调整、环保政策日趋收紧等因素影响下,上市公司玻璃制品制造业务增速和盈利能力有所下降。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根据自身主营业务发展和股东回报提升的战略规划,经讨论和评估,拟通过收购天元信息控制权改善业务结构,拓展新的盈利增长点。

2019年3月至4月,公司与天元信息原实际控制人等进行了友好沟通,并综合考虑自身资金能力、控股要求等因素,经谈判协商,确定了现金收购天元信息55%股权(以下简称“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的交易方案。

2019年4月25日,公司及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的相关方签署了《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2019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9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的交易进程情况

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的交易进程基本情况如下:

(二)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的主要情况

1、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的背景和决策过程

(1)振兴发展基金向山东华鹏及其原实控人张德华提供纾困资金支持

为响应中央及山东省关于纾困民营企业的精神要求,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协助上市公司及其原实控人张德华解决短期资金流动性问题,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山东发展投旗下纾困基金山东振兴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8年12月与山东华鹏、张德华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拟向山东华鹏提供2亿元资金支持,拟向张德华提供4亿元资金支持,以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盈利水平。

(2)舜和资本增持上市公司部分股权

山东发展投和舜和资本基于自身投资策略、市场环境、专业判断,对山东华鹏进行投资。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舜和资本以集中竞

价等方式增持山东华鹏股票25,777,080股,占山东华鹏的股权比例为8.06%。

(3)舜和资本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

2019年9月,山东发展投和舜和资本经内部决策,拟通过收购张德华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进一步支持其业务发展。

基于上述决策,舜和资本与张德华进行接洽,双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舜和资本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2019年11月13日,张德华与舜和资本签署《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张德华向舜和资本转让26,950,000股山东华鹏股份,占比8.42%。本次转让完成后,舜和资本将合计持有山东华鹏52,727,080股股份,占比为16.48%。

2019年11月13日,张德华签署了《关于放弃表决权事宜的承诺函》,约定《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张德华将放弃其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63,989,6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0.00%的股份表决权。张德华放弃上述表决权份额后,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降为5.27%,与其一致行动人张刚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为6.62%。交易完成后,舜和资本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山东省人民政府作为舜和资本的实际控制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9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舜和资本通知,舜和资本收到山东省国资委下达的《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同意舜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协议受让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695万股股份的批复》(鲁国资收益字[2019]109号),同意舜和资本受让张德华持有的山东华鹏2,695万股股份。

2019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的交易进程情况

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的交易进程基本情况如下:

(三)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过程中是否有关于后续控制权转让及剩余股权收购的计划及协议安排

1、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时,存在未来择机收购剩余少数股权的意向,但不构成约束性收购计划或协议安排

根据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时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将根据标的公司完成约定业绩的情况,择期决定收购标的公司剩余45%股权的事宜。上述约定已在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9-014号)中进行披露。

上述条款对交易双方均不构成必须进行剩余股权收购事宜的承诺,不构成对收购标的公司剩余45%股权事宜的约束性协议安排。本次交易的进行基于上市公司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完成后的整合进展、天元信息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以及本次交易各方的友好协商;交易价格将参考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有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各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交易与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相互独立。

因此,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时,虽然存在未来择机收购剩余少数股权的意

向,但不构成约束性收购计划或协议安排。

2、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时,不存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的计划和安排

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事项由上市公司和天元信息股东谈判协商,于2019年4月至6月履行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并完成资产过户。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由舜和资本和张德华友好协商,于2019年11月至12月履行了舜和资本、山东发展投内部决策程序并经山东省国资委批复。

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时间早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两项交易的交易相关方完全不同,决策程序完全不同,两项交易互相独立。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的相关协议中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的计划和安排。

经向舜和资本和山东发展投确认,舜和资本于2019年9月产生取得山东华鹏控制权的意向,在此之前舜和资本、山东发展投及其关联方均不存在拟取得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计划和安排,亦未与任何企业或个人签署有关山东华鹏股权转让的协议或其他约定。

综上所述,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时,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的计划和安排。

二、公司对标的资产实施分步收购的原因及合理性,两次收购及控制权转让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安排,实施过程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对天元信息的分步收购是商业谈判的结果,两次收购及控制权转让不构成一揽子交易安排,实施过程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一)公司对标的资产实施分步收购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市公司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中,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天元信息55%股权,未收购100%股权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1、实现对天元信息控股,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

上市公司前次收购天元信息控制权以提升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为目的,因此以控股天元信息并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为原则,与天元信息原股东协商确定最终的

收购股权比例。

2、保留天元信息创始人股东,降低投资风险

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后,仍然保留了天元信息创始人赵华刚和易彩梅持有的部分股权,上述安排一方面基于创始人股东希望保留部分股权的意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上市公司与天元信息原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奠定标的公司平稳运营的基础,共同促进天元信息业务的发展和盈利能力的提升。

3、降低收购资金需求

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中,天元信息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45,000万元,收购天元信息55%股权的交易对价为24,750万元。收购55%股权有效降低了交易总对价规模,缓解了上市公司的资金支付压力。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分步收购安排是在充分尊重交易相关方意愿诉求的基础上,由交易各方协商谈判形成。

(二)公司对标的资产的两次收购及公司控制权转让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安排

1、本次交易与上市公司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不构成一揽子交易安排

根据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时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将根据标的公司完成约定业绩的情况,择期决定收购标的公司剩余45%股权的事宜。上述条款对交易双方均不构成必须进行剩余股权收购事宜的承诺。

本次交易的进行基于上市公司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完成后的整合进展、天元信息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由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签订相关交易协议,上市公司亦严格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与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相互独立。

本次交易与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的交易时间不同,标的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不同,标的资产的经营状况已发生变化,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将参考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有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与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无关。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与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不构成一揽子交易安排。

2、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两次收购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不构成一揽子交易安排

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战略规划,经过交易谈判和尽职调查,并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决策程序审议实施。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决策及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的计划和安排。

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由舜和资本和张德华友好协商,履行了舜和资本、山东发展投内部决策程序并经山东省国资委批复。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过程中亦不存在对本次交易的计划和安排。

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两项交易的交易相关方完全不同,决策程序完全不同,两项交易互相独立。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的相关协议中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的计划和安排。

因此,上市公司对天元信息的收购和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相互独立,并非同时或是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进行的,上市公司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本次交易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不构成一揽子交易安排。

(三)上述交易实施过程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上市公司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于2019年4月至6月履行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并完成资产过户;本次交易经上市公司2020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距离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已超过12个月。因此,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天元信息45%股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

计算原则,结合本次交易情况初步概算,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计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标的公司总资产、净资产为截至2020年10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标的公司营业收入为2019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3、标的公司交易对价按照初步预估值区间的45%计算。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依然为舜和资本,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2019年11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舜和资本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山东省人民政府作为舜和资本的实际控制人,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济南舜腾弘与上市公司同受山东发展投间接控制。因此,本次交易属于自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估值情况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依据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本次交易预估值初步判断,本次交易预计不会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交易相关财务指标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计算原则,结合本次交易情况概算,本次交易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具体如下:

12月28日数据。

2、标的公司总资产、净资产为截至2020年10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标的公司

营业收入为2019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3、济南舜腾弘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交易对价按照初步预估值区间的11.02%计算。

根据上表概算结果,本次交易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

(2)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标准

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前,天元信息已经是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玻璃制品制造和地理信息业务并行发展。自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以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购买天元信息少数股权,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会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标准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形。

(3)本次交易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的情形

上市公司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发生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之前,且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和本次交易互相独立,不构成一揽子交易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不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的“累计首次原则”。

本次交易不涉及以解决同业竞争或非正常关联交易等问题为目的,因此,本次交易不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的“预期合并原则”。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4、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决策程序

根据前述分析,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属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编制并披露了交易预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作出明确判断,在董事会决议中进行披露,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待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编制并披露交易报告书,同时将本次交易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外,本次交易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上述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前次相关资产股权收购以来,公司对标的资产的管控整合情况,包括标的公司董事会高管成员结构、重要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的参与情况等(一)公司对标的资产管理结构的调整

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完成后,天元信息管理结构进行了调整。天元信息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上市公司委派3名董事,天元信息的财务总监由上市公司委派,其余主要管理人员由天元信息原有主要管理团队担任。

为保证天元信息及其子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竞争优势,由易彩梅和赵华刚主管天元信息的管理团队,在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完成后,易彩梅和赵华刚承诺6

年内不主动向天元信息提出离职要求并保证其管理的管理团队人员稳定,上市公司和天元信息也不得无故解聘易彩梅和赵华刚。

(二)公司对标的资产经营决策的参与情况

根据天元信息的《公司章程》,天元信息的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需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外,其余事项需由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上市公司持有天元信息55%股权,能够控制天元信息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可以对除了公司章程修改,注册资本变化,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之外的其他事项直接决策。

天元信息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上市公司委派3名董事,上市公司通过控制天元信息董事会多数席位管理公司的经营决策事项。天元信息财务总监由上市公司委派,对天元信息的财务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充分监督和统筹管理。天元信息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原有管理团队担任,以充分保持天元信息的经营自主权,保障其业务发展和业绩实现。

2019年10月14日,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聘任赵华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赵华刚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在地理信息服务业务领域的管理水平,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天元信息进一步协同整合,促进天元信息业务发展。

自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以来,天元信息未进行注册资本变化,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委派的董事依据上市公司和天元信息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各项规定,在天元信息制定年度经营计划、日常经营决策、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等事项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时积极履职,合规决策。上市公司能够对天元信息实施有效管控。

四、公司对原有玻璃制品业务的定位及战略规划,是否已有处置计划或相关安排

2019年,公司完成对天元信息55%股权的收购,在做好做稳玻璃制造主业的同时,通过外延并购引入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地理信息测绘业务,公司主营

业务由单一玻璃制品的制造拓展为玻璃制品的制造与地理信息测绘业务并行发展,有效推动公司业务拓展,进一步优化了公司的业务布局,有效提升了公司价值。

公司目前继续保持玻璃制品制造业务与地理信息业务并行发展的战略,积极做强地理信息优势产业,优化玻璃制品制造产业结构,推进主营业务发展,提升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对玻璃制品业务板块的处置计划或相关安排。

五、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时,虽然存在未来择机收购剩余少数股权的计划,但不构成约束性协议安排;上市公司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时,不存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的计划和安排。

2、公司对标的资产实施分步收购是在充分尊重交易相关方意愿诉求的基础上,由交易各方协商谈判形成,两次收购及控制权转让不构成一揽子交易安排,实施过程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以来,公司已对标的资产实施有效的管控整合。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对玻璃制品业务板块的处置计划或相关安排。

问题二

前期公告显示,公司前期收购天元信息55%股权过程中,部分交易对方承诺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2个交易日起6个月内以不低于5,000万元的金额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且自愿锁定。另据披露,公司原实控人张德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刚目前持股26.62%,放弃2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保留6.6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次交易对方的承诺是否按时足额履行,若否,请披露原因并说明按照前期约定,交易对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或义务;(2)前次交易对方购买

公司股份,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公司控股股东舜和资本的持股锁定期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前次交易对方的承诺是否按时足额履行,若否,请披露原因并说明按照前期约定,交易对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一)业绩承诺的约定和履行情况

1、协议约定情况

2019年4月25日,公司及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的相关方签署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易彩梅、赵华刚、赵华超、杨素清、杨洪超、高云广、于晓东、郝建鹏、张红霞等9名交易对方作为业绩承诺方(以下简称“前次业绩承诺方”),所承诺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19年、2020年、2021年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所承诺的天元信息预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以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准)为4,000万元、5,000万元和6,000万元。

2、履行情况

天元信息2019年度业绩承诺已经实现。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天元信息2020年度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均不低于5,000.00万元,初步预计天元信息2020年度业绩承诺可以实现。

综上所述,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中,前次业绩承诺方对天元信息的业绩承诺正常履行,未出现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形。

(二)对价支付、股票购买并锁定的约定和履行情况

1、协议约定情况

2019年4月25日,公司及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的相关方签署了《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对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的对价支付、股票购买并锁定事项约定如下:

(1)前次业绩承诺方交易对价支付安排

天元信息股权交割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司向前次业绩承诺方支付其交易对价的50%;

前次业绩承诺方按照协议的规定,增持公司股票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公司向前次业绩承诺方支付其交易对价的50%。

(2)除前次业绩承诺方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的交易对价支付安排

标的资产交割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向前次业绩承诺方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其交易对价。

(3)增持公司股票及股票锁定安排

前次业绩承诺方(含其关联方)应于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2个交易日起6个月内以不低于5,000万元的金额通过集合竞价、大宗交易、老股东协议转让等方式购买公司股份,且自愿锁定该部分股份。在购买的不低于5,000万元的公司股票全部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票锁定的登记手续。

2、履行情况

上述协议安排的初衷系使上市公司与前次业绩承诺方形成利益共同体,更好的促进天元信息业务的发展和盈利能力的提升,通过持股锁定并根据业绩完成情况分批解除限售,保障业绩承诺的实现,从而有利于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股东回报提高。

2019年6月25日,天元信息55%股权过户到上市公司名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上市公司流动资金较为紧张,首期交易对价款延期至2019年底才陆续完成支付。鉴于舜和资本于2019年11月至12月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2020年1-4月上市公司处于披露业绩预告、年度报告的时期,因此基于谨慎性考虑,前次业绩承诺方未

履行购买不低于5,000万元金额的上市公司股票并锁定的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次购买天元信息股权的前次业绩承诺方尚未履行购买不低于5,000万元金额的上市公司股票并锁定的承诺,上市公司亦尚未完成第二期交易对价的支付。

(三)交易对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时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十七条约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陈述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中,上市公司与前次业绩承诺方均存在一定的违约情形。但鉴于天元信息55%股权已合法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前次业绩承诺方已完成其2019年度业绩承诺,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2020年度业绩承诺亦可以完成,上市公司及前次业绩承诺方保持了良好合作,共同促进天元信息以及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和业绩增长,因此交易双方的上述违约情形并未影响前次交易的正常进行,亦未对上市公司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综合以上考虑,上市公司与易彩梅、赵华刚等前次业绩承诺方拟就相关事项通过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拟将前次业绩承诺方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7月31日。同时鉴于前次业绩承诺方已完成其2019年度业绩承诺,因此拟根据天元信息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若前次业绩承诺方2020年业绩承诺完成,其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金额由5,000万元调整为1,700万元;若前次业绩承诺方2020年业绩承诺未完成,其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金额由5,000万元调整为3,400万元。此外,上市公司拟不晚于前次业绩承诺方上述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前次业绩承诺方支付尚未支付的剩余交易对价。

上述相关约定的调整安排,已经赵华刚等前次业绩承诺方书面同意,尚需双方就具体细节进一步确定后,正式签署补充协议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前次交易对方购买公司股份,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公司控股股东舜和资本的持股锁定期是否符合相关规则

(一)前次交易对方购买公司股份,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

1、前次交易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中,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天元信息55%股权,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对方尚未购买上市公司股份并锁定,因此前次收购天元信息股权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尚未产生影响。

2、本次交易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天元信息45%股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5.73元/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公司100%股权的初步预估值也未确定,为便于测算和敏感性分析,标的公司100%股权的预估值范围暂定为8至13亿元,本次交易天元信息45%股权对应的初步交易价格为3.60至5.85亿元,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范围为62,827,225至102,094,240股。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天元信息45%股权的最终交易作价将参考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有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同时,上市公司拟向舜和资本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为5.30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不超过56,603,773股。

假设按照初步交易价格下限3.60亿元测算,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假设按照初步交易价格上限5.85亿元测算,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3、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

本次交易前,张德华持有上市公司25.27%股份,但其已不可撤销地放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0.00%(63,989,614股)的股份表决权,张德华放弃上述表决权份额后,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降为5.27%,与其一致行动人张刚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为6.62%。舜和资本持有上市公司16.48%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济南舜腾弘与上市公司同受山东省人民政府间接控制。在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舜和资本和济南舜腾弘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17.79%至18.42%股份;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舜和资本和济南舜腾弘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8.07%至28.38%股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然是舜和资本,实际控制人仍然是山东省人民政府。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易彩梅和赵华刚夫妻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1.24%至16.56%股份;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易彩梅和赵华刚夫妻合计持有上市公司9.79%至14.61%股份。

易彩梅和赵华刚已出具承诺:“本人尊重舜和资本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山东华鹏的控制地位;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单独或与第三方联合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舜和资本和山东发展投已出具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护对山东华鹏的控制地位,不会主动放弃对山东华鹏的控制权,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山东华鹏控制权;将积极行使包括提名权、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等。”

此外,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1 募集配套资金”的规定: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的除外。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亿元,本次募集配套走进的股票发行价格为5.30元/股,舜和资本拟全额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和舜和资本已于2020年12月28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就舜和资本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①关于锁定期:舜和资本以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

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得由上市公司回购;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双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②关于资金安排:舜和资本保证拥有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实力,舜和资本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其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舜和资本作为认购方,将通过一切合理且可行之手段确保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在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后,按时足额缴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账户内。

因此,舜和资本已与上市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已就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易彩梅和赵华刚夫妻合计持有上市公司9.79%至14.61%股份,显著低于舜和资本和济南舜腾弘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28.07%至28.38%,且舜和资本及山东发展投已出具关于不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易彩梅赵华刚已出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舜和资本,实际控制人仍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司的控制权稳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舜和资本的持股锁定期是否符合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承接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负责人:陈岱松、张卫东 成 员:贾希凌 邱进前 朱晓喆 杨海峰 魏华文 杨 席 荣 华 王 蕾 姜伯韬 何 单 蔡利初 卢 鹏 黄扬杰 吴诗婧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课题摘要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中最重要的力量。从整体上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不仅是各行业的排头兵,也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优化程度、治理效率的高低,不仅是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成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要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还是关乎整个资本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内部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国有股投资主体不明确;委托代理机制失灵;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明显;高管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二是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严重扭曲;对公司治理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经理人市场较为落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 因此,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其一,完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逐步壮大机构投资者股东;优化董事会结构,严格规范董事会职权;健全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效率;改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其二,尽快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外部环境。摒弃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充分保障公司控制权市场功能的发挥;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人的任免制度。其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提升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经营的透明度;完善证券市场相关制度,规范各种经营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及名称

600000 浦发银行600030 中信证券600064 南京高科600087 长航油运 600004 白云机场 600031 三一重工 600066 宇通客车 600088 中视传媒 600005 武钢股份 600033 福建高速 600067 冠城大通 600089 特变电工 600006 东风汽车600035 楚天高速600068 葛洲坝600090 啤酒花 600007 中国国贸 600036 招商银行 600069 银鸽投资 600091 明天科技 600008 首创股份 600037 歌华有线 600070 浙江富润 600093 禾嘉股份 600009 上海机场 600038 哈飞股份 600071 凤凰光学 600095 哈高科 600010 包钢股份 600039 四川路桥 600072 中船股份 600096 云天化 600011 华能国际 600048 保利地产 600073 上海梅林 600097 开创国际 600012 皖通高速 600050 中国联通 600074 中达股份 600098 广州控股 600015 华夏银行 600051 宁波联合 600075 新疆天业 600099 林海股份 600016 民生银行 600052 浙江广厦600076 *ST 华光 600100 同方股份 600017 日照港 600053 中江地产600077 *ST 百科 600101 明星电力 600018 上港集团600054 黄山旅游600078 澄星股份600102 莱钢股份600019 宝钢股份600055 万东医疗600079 人福科技600103 青山纸业 600020 中原高速 600056 中国医药600080 ST 金花 600104 上海汽车 600021 上海电力 600058 五矿发展 600081 东风科技 600105 永鼎股份 600022 济南钢铁 600059 古越龙山 600082 海泰发展 600106 重庆路桥 600026 中海发展 600060 海信电器600083 ST 博信 600107 美尔雅 600027 华电国际 600061 中纺投资600084 *ST 中葡 600108 亚盛集团 600028 中国石化 600062 双鹤药业 600085 同仁堂 600109 国金证券 600029 南方航空600063 皖维高新600086 东方金钰600110 中科英华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

基本面、技术面、资金面分析在期股市中的作用?这一问题是常常困扰炒期者心头之结。来到期市的人亦会为此争论不止,从初时的重技术为主到后期以基本面为基通盘分析,是大家都有的经历。在此偶谈几句个人体会以供网友参考: 先看基本面:基本面分析在市场分中作用在于对整个市场未来发展环境、各商品未来供需关系及影响其供需因素[如产量的增减、主产地的气候、需求的增减及未来潜力、各主要货币的政策与波动情况、国际国内局势平稳度、经济周期对该商品的拉动与压至、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性质、地位、公司未来增涨潜力、财务状况、主导产品市场表现、政府政策导向等等]。通过对以上这些由宏观到微观的基础分析,从中选择出自已认为潜质最大的商品或股票进行投资。一般来讲会有所收获。作为大资金投资人以基础分析作投资主要参考是最长见的选择,以便于选准投资种类确保资金稳定赢利。 但基础分析亦有其弱点:它不能给出你准确进场离场信息,因此他只具备品种选择上的优势而不具备临场操作的优势。 再说技术面:技术分析对于普通投资人使用方便,上手也快。因此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技术分析种类繁多,从基础的东方人用的k线图与西方人用的条形线闪电图,到各种周期理论、几何形态、道氏理论等等与众多的技术指标,都成为众多投资者钻研的标的。这些东西也确实为人们投资带来了方便。他的基础来源于人们对市场历史的重演性理解,从而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帮助人们认识市场。他的长处在于可以排除人为情绪的干扰,降低交易成本和操作错误,指导进出场时机,这也是众人所追求的原因。一个好的技术分析者往往在市中容易获取盈利。虽然一些投资大师对技术分析嗤之以鼻,但就技术分析本身在市场表现看确实的一门值得掌握的工具。 但技术分析也有自已的局限性。首先是所有的理论本身都有局限,市场是发展的,用静态的理论分析动态的市场自然会产生些失误。因此使用者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技术陷井常常让人头痛。 接着说资金面:任何行情的动力都来源于资金的推动。市场对资金的吸引力越高未来行情发展空间越大,反之则机会不多。因此,对资金面的研究也不该忽视。 市中资金包括所有参与者,但主要需注重那些能引导行情发展的集团资金。没有集团资金的参与市场将难以发动行情,集团资金参与性质决定了行情性质。过江龙资金只会急拉快跑作反弹,而主流集团资金才有能力发动大行情。 任何交易品种的资金性质亦会指导其未来发展与动力的持久性,由其是一些大品种更是如此。 资金性质在期市上可从持仓报告中查得,而股市上则可从交易所公告席位中得到。 二、中石化公司基本面分析及技术分析 1、公司介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49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 算规则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按照《期权结算规则》的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中国结算委托结算银行直接扣款(第四十七条)、结算参与人提前申报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及提交其他交收担保品(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组合策略维持保证金收取(第四十二条)、结算参与人利用自营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证券形式交纳保证金(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不实施,中国结算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期权结算业务包括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是指本公司根据本规则对期权日常交易和行权进行清算,并完成期权合约记录、资金收付、合约标的划转的行为。 第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具有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投资者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结算银行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有关事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对经营机构和参与期权结算业务活动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期权结算参与人管理 第五条 经营机构直接参与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的,应当首先按照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 非证券公司类经营机构申请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除符合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条件。 具有本公司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经营机构,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期权结算业务资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sse

第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适用情形: 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开展的交易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本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标准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上市公司开展的交易事项达到相关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发生债权债务重组事项,达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3.如收购、出售资产构成《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日常信息披露指引》所附《第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并同时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4.如收购、出售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同时参照适用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日常信息披露指引》所附《第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交易金额等)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如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产权权属不清、存在交易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等) 一、交易情况 (一)介绍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本次交易背景、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股权类资产的,需说明股权比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

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事宜应当由期权经营机构总部进行审核。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五条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第六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

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 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2.2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汇总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 ---券商调研问卷会员信息会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部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 营业部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席位数量: _______________ 业务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所有答案请全部填到横线上,特别是选择题的答案请填到问题的左边横线上。另外,为便于统计,请不要修改表结构,比如增删行。网络部分 1 贵公司各营业部与上证所之间使用何种线路连接? 地面卫星 SDH DDN PSTN VSAT SCPC 单向广播类型带宽(目前)带宽(可扩展) 2 贵公司是否建立了营业部间的城域/广域网?(如果选择a,可不必回答第4题;如果选择b,请直接从4题继续) a 是 b 否 3 贵公司各营业部间城域/广域网是采用何种技术建网的?(可多选) a DDN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双向卫星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SDH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d Gb Ethernet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 其它: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贵公司是否有建设城域/广域网的计划? a 是,将采用___________技术______年______月开始建设______年______月建成 b 否 5 贵公司是否采用集中报盘的方式? a 是,总部 b 是,地区:共有______区最大的有_______个席位最小的有_______个席位 c 否,但计划在 _________实现 d 否,暂时没有计划采用 6 贵公司的网管系统采用什么软件?软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天地备份是否具有地面与卫星两种连接方式? a 地面:SDH, DDN, PSTN b 卫星:VSAT, SCPC 8 网络部分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请详细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特别处理”中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公司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措施的实行和撤销依据《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 四、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在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于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未出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参考答案一

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的,属于异常波动。+-20%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亿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上述规定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 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6、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不再筹划同一事项。3个月内 7、A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300万元的担保,占A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A公司就该担保()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达到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并披露 8、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通知 -团体、行业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指引》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的规定,制定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告知投资者主要风险,特别要使投资者了解股票期权交易与证券现货交易、期货合约交易的差异,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教育工作,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和检查投资者对股票期权风险的认知程度,持续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教育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事宜应当由期权经营机构总部进行审核。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五条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第六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 通知 (上证公字〔2010〕60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节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 第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s se.doc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指引 (2015年1月9日实施2017年6月28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事宜应当由期权

经营机构总部进行审核。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五条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第六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倡导各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可持续发展及科学发展观,促进公司在关注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关注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客户、消费者及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各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公司应自觉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相结合,努力超越自我商业目标。 二、公司应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三、本所鼓励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四、公司可以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从而帮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公司为其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社区以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真正价值。 五、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但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一)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对员工健康及安全的保护、对所在社区的保护及支持、对产品质量的把关等; (二)公司在促进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防止并减少污染环境、如何保护水资源及能源、如何保证所在区域的适合居住性、以及如何保护并提高所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等; (三)公司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通过其产品及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如何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机会及未来发展、如何为其股东带来给高的经济回报等。 六、公司申请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键字】管理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日期: 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财务报告及XBRL业务模板修订 各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发布之后,根据上市公司编制2009年度财务报告和填报XBRL系统中发现的问题,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15号编报规则”)有关条款、表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上市公司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应自2010年度财务报告起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一)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一)审计报告”的修订 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一)审计报告”,公司应在“(一)审计报告”表格之前,披露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的审计报告全文。 (二)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二)财务报表”的修订 1.在财务报表表头添加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或编制年度。 2.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改为“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 3.在合并利润表下增加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只需计算、列报合并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无需计算、列报母公司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4. 在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后添加“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 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年末余额”,应列报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的“本期期末余额”。 6.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在“(六)专项储备”后增加“(七)其他”项,用于列报不应归属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一)净利润”至“(六)专项储备”的其他项目。对金额重大的其他项目,公司应在对应项目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三)公司基本情况”的修订 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披露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 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若从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运行不足三年的,应说明设立为股份公司之前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主体及其确定方法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四)持股比率和表决权比率的确定 15号编报规则及其附件中的“持股比率”填列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份额的比率,“表决权比率”填列直接持有的比率和通过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间接持有的比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十年(注解版)2000.12

新兴市场的“东方明珠” 上海市场述评之一中证报报记者周军 在上海浦东陆家嘴,这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改革开放最引人瞩目的热土上,耸立着一幢状如窗口的宏伟建筑,十年来,从这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的许许多多牵动亿万人心的故事,成为本世纪最后十年中国经济生活中最具生命力的章节之一。 一个极具成长性的市场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敲响了第一声开市铜锣。成立之初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只是一个“迷你”型的证券市场。一个很小的交易大厅里只有几十个席位,挂牌的股票只有8只,挂牌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一些在国民经济中没有什么地位和影响力的小企业,参与交易的会员只有二十几家,投资者只有几万人,而且没有机构投资者。股票市值在国民经济中可以忽略不计。可以说,那时的上证所,它的存在比它的规模更有意义。 1992年初,一场深化改革的春风席卷中国神州大地。上证所开始步入它的第一个高速发展期。股票开始为更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挂牌交易的股票也迅速增加,股票市场变得活跃起来。1994年初,上证所甚至创下了一天上市7只股票的记录。但是,那时的上证所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只是一个区域性的交易场所,无论是挂牌的上市公司,还是参与交易的投资者,绝大部分都是“上海阿拉”。交易上证所股票的大部分证券公司都把营业部设在了上海,外地投资者一般也到上海做交易。 1995年12月19日,上证所成立五周年之际,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再次来到上证所,并写下了此后指导中国证券市场进入规范发展新阶段的八字方针:“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开创了上证所发展史上的一个新时代。从此,一大批全国各地的优秀企业,国有骨干企业纷至沓来,上海证券市场的触角迅速向全国各地延伸,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陆续出台。一个辐射面更广、功能更全、安全性更高、活力更强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逐渐成形。 1997年12月19日,上证所在其迅猛发展的黄金时期乔迁浦东。 截止到2000年11月30日,在上证所挂牌上市的证券有631只,上市品种包括股票(A股和B股)、基金、国债(现货和回购)等6种,上市公司总数达548家,发行总股本1830.72亿股,已流通股本617.42亿股,市价总值24877.41亿元,流通市值7934.48亿元,投资者开户数2892.92万户,上证所的会员数约300家,会员营业网点达2600多个,2000年1-11月份,市场总成交金额为45678.24亿元,其中股票成交额29230.89亿元,再次创下上证所成立以来年成交的历史最高记录。成交笔数最多的一天超过了700万笔。证券数量、上市公司总数、发行股本、市价总值、投资者开户人数分别是1991年底的13.7、68.5、673、845.3倍,市价总值年均增幅达61.64%。伴随着上海证券市场成长起来的人都还记得,1992年,当上证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仅有20多家的时候,人们觉得100家上市公司都是一个遥远的梦;那时候,当一天的成交笔数达到7万笔时,上证所的工作人员都要情不自禁地发出惊呼。

上交所期权接口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文档 IS113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说明书1.084版本

《IS113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说明书1.084版本》发布说明2015-1-13 对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做了如下的修订(技术开发部修订) ●根据业务的反馈意见,更新4.6期权市场参与者数据报送文件中的描述部分。 ●文件接口处理原则中,增加标志文件格式描述。 2014-12-25 对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做了如下的修订(技术开发部修订) ● 4.6期权市场参与者数据报送文件中,去除会员机构代码表。 ●金额描述由精确到0.1厘调整为精确到0.0001元 ●调整接口中相关字段名,与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一致 2014-12-12 对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做了如下的修订(技术开发部修订) ●文档名称调整为股票期权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说明书。 2014-10-30 对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做了如下的修订(技术开发部修订) ● 4.6期权行情文件接口中,明确了相关字段的时间有效性。 ●OwnerType 102=会员发起,修改为102=期权经营机构(包括其风险管理部门)发 起 2014-10-28 对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做了如下的修订(技术开发部修订) ● 4.1期权行情文件接口中,对于字段“产品实时阶段及标志”,明确该字段第二 位为预留,暂填空格。 2014-09-26 对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做了如下的修订(技术开发部修订) ●期权市场参与者数据报送文件(cybsxxxxxYYYYMMDD001.txt)中,修改 RFStreamID字段说明为“A0302表示期权账户资料信息,此处为唯一值”。 ●期权市场参与者数据报送文件(cybsxxxxxYYYYMMDD001.txt)中。补充 BrokerNum字段说明,“采用全称,如***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期权市场参与者数据报送文件(cybsxxxxxYYYYMMDD001.txt)中,补充 mainMargin字段说明,“各券商按照自己(券商)的方式进行计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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