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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1(开工确认)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1(开工确认)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1(开工确认)

附件1: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格式Ⅰ—开工日期

一、船舶概况

新建□整体建造□分段建造□重大改建□

设计船长:;设计船宽:;

设计型深:;设计用途:;

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新建船舶):;

船名(如已取得):;(拟登记)船籍港:。

二、船舶设计方

设计单位:加盖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三、实际承建方

船舶建造厂/船舶改建厂:加盖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实际厂址):;联系人及电话:。四、船舶所有人/定造人

船舶所有人/定造人:加盖公司章或个人印章(仅限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五、船舶检验机构

船舶审图机构:加盖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加盖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船检编号:;

现场验船师及联系电话:。

六、海事管理机构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无需加盖印章;

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加盖船舶管理业务专用章。

七、现场确认

兹有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厂、船舶所有人/定造人四方委派代表共同现场见证,年月日(船名,未取得船名的新建船舶填写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船舶在(船厂名称)船厂(具体位置)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重大改建开工。

船舶所有人/定造人代表船厂代表

(姓名正楷并签字)(姓名正楷并签字)

船舶检验机构代表海事管理机构代表

(姓名正楷并签字)(姓名正楷并签字)

八、附现场照片(包括安放龙骨或开工仪式照片。照片上必须含有地理经纬度、船名或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四方代表,改建船舶还应当附具船舶识别号标记位置照片。)

船舶建造生产计划管理要点

一、前言 企业的经营目标就是满足市场需求,追求利润最大化;制造生产是企业获得利润的手段;生产计划是生产制造的方向、是生产控制的相关文件;计划的成功,决定了企业实现经营目标成功;追求利润是企业经营的目标;生产计划是利润的保障,是企业管理的第一目标;组织生产要以生产计划为依据;生产监督要以生产计划为准绳。 二、必须全面了解计划 1、首先要了解计划的概念和要求 1)计划是未来行动的方案;是确定组织未来发展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式、时间周期; 是在一定的设施、设备配备的条件下,实现人、场地、设备的最佳安排,实现作业 流程的完美结合,从而获取最大的产能。是公司、各个部门、各个作业区以及各个 班组,为了实现某项目标和完成某项任务而事先做的安排和打算;是均衡、组织生 产的方法;是资源整合和负荷平衡,确保生产进度得到有效控制的方法。 2)计划要明确目的、规范要求、表达清楚、重点突出;做到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模式化;表达出有目标的做事、定量做事、有程序的做事、有成本的做事、由谁做 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做事、如何做事、在什么时间做事、什么时间做完事、结果如 何。 3)计划要做得精细,但不要杂乱;要通俗,又不要深奥;要形式稳定,不需要变化无常。 2、计划的特点 1)预见性;这是计划最明显的特点之一。计划不是对已经形成的事实和状况的描述,而是在行动之前对行动的任务、目标、方法、措施所作出的预见性确认。但这种预 想不是盲目的、空想的,而是以上级部门的规定和指示为指导,以本船厂的实际条 件为基础,以过去的问题和成果为依据,对今后的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之后作出 的。可以说预见是否准确,决定了计划编制成功与否。 2)针对性;一是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划、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和指示精神而定;二是针对本船厂本部门的工作任务、主客观条件和相应的产量来定的。总之,从实际出发制定出来的计划,才是有意义、有价值和可操作性的计划。 3)可控性;可控性是和预见性、针对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预见准确、针对性强的计划,在现实中才真正可行。如果目标定得过高、措施无力实施,这个计划就是空中楼阁;反过来说,目标定得过低,措施方法都没有创新性,实现虽然很容易,并不能因此取得有价值的成就,那也算不上有可控性。 4)考核性、严肃性;计划一经通过、批准或认定,在其所指向的范围内就具有了约束作用,在这一范围内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都必须按计划的内容开展工作和活动,不得违背和拖延,给公司的业绩考核提供了依据 3、计划的作用

QI6-3 工程船舶建造管理规定

工程船舶建造管理规定

1 概述 本管理规定对经批准建造的工程船舶设计、建造、验收和接船等实施过程的工作进行规定,以确保新建造施工船舶的技术性能合理、质量可靠,并符合安全、职业健康和环保要求,满足企业发展和施工生产的需要。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子公司工程船舶的设计和建造管理工作。 3 职责权限 3.1公司工程管理部的职责 3.1.1负责组织公司本部船舶建造项目的实施工作。 3.1.2负责编写公司本部建造船舶主要技术要求/设计任务书,并组织审核。 3.1.3组织公司本部建造船舶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会审。 3.1.4组织公司本部建造船舶的监造、验收、接船和办证工作。 3.1.5对子公司船舶建造项目进行监督和指导。 3.1.6对子公司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建造船舶的主要技术要求/设计任务书进行审核,并参与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会审。 3.1.7参与子公司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建造船舶关键项目试验和竣工交船验收。 3.2公司投资管理部的职责 3.2.1参与公司本部建造船舶主要技术性能参数的审核、控制投资费用。 3.2.2参与公司本部建造船舶合同评审和结算。 3.3公司工艺技术部 3.3.1参与公司本部建造船舶的主要技术要求/设计任务书的审核。 3.3.2参与公司本部新建造船舶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会审。 3.3.3参与公司本部新建造船舶竣工验收。 3.3.4参与子公司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建造船舶的主要技术要求/设计任务书的审核。 3.3.5参与子公司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建造船舶关键项目试验和竣工交船验收。 3.4公司安全管理部 3.4.1参与公司本部船舶建造项目主要技术要求/设计任务书的审核。 3.4.2参与公司本部建造船舶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会审。 3.4.3参与公司本部建造船舶竣工交船验收。 3.4.4参与子公司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船舶建造项目主要技术要求/设计任务书的审核。 3.4.5参与子公司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建造船舶竣工交船验收。 3.5公司财务会计部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组织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 (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应由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会同船厂提交。未确定船舶定造人的新建船舶,由实际建造船厂提交。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由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法定代表授权人在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于相应日期四方共同现场实施,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第七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现场确认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为一式五份,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各保留一份备查,海事管理机构保留二份,其中一份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九条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对于新建船舶,提交拟登记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即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准书(如已取得)复印件。对于拟重大改建船舶,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和船舶信息卡。 (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技术合同副本。对于船厂自建船舶,可仅提交符合《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附件1规定的图纸审核初步申请确审记录或经建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足以反映船舶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经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清单以及业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审图意见书和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如有时)。 (四)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填写相关信息完毕并请船舶设计单位、船舶审图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加盖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格式见附件1)。 第十条船舶从境外进口后立即实施重大改建或中国籍船舶实施重大改建,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在重大改建开工前对船舶实施现场验证,以确认拟重大改建的船舶系《旧船舶进口状况勘验评估报告》或原船舶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生产监督管理,保证船舶生产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船舶生产秩序,加强和改善船舶生产能力的宏观调控,促进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船舶生产许可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舶生产(包括建造和修理)的企业,必须依照本条例申请船舶生产许可。未取得船舶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船舶生产。 第三条实施船舶生产许可,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对船舶生产能力进行宏观调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船舶生产许可管理部门。 第六条从事船舶生产的企业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并对其建造、修理的船舶质量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船舶。 第七条国家支持发展先进船舶生产能力,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鼓励船舶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管理方式,提高船舶生产质量和安全水平,节能降耗和保护环境。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批准 第八条船舶生产许可分为船舶建造(含船舶重大改建)和船舶修理两个序列,并按照生产船舶的用途(一般船舶、渔业船舶)和船体材质(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木质)对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船舶生产许可的分类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生产各种类型、级别和等次船舶的生产条件要求及其评价方法,并适时作出调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船舶生产企业以及相关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的意见。

《关于实施《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

《关于实施《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检〔2011〕226号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海船检〔2010〕47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0年9月2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一)除特别要求外,《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已在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对于为境外建造并在中国临时登记的船舶,暂不进行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工作。 (二)2011年1月1日前业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和重大改建开工的现有船舶,不需要申请第Ⅰ和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二、关于管辖区域 现场确认工作以直属海事局辖区管辖为原则。如确认工作涉及非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辖区的,按就近原则管辖,即由该地省级行政辖区内或距离该地最近的直属海事局管辖。 三、关于联合工作机制 同一地区的直属海事局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工作的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确保各自实施工作程序及要求的相互协调,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制度。 四、关于验证报告 对拟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在重大改建开工前对船舶实施现场验证,出具的验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施验证的人员; (二)验证的时间和地点; (三)船舶基本数据(船长、船宽、型深、船舶种类、船用主机型号和产品号、船舶识别号(如有时)等); (四)确认且明确陈述被验证船舶与《旧船舶进口状况勘验评估报告》或原船舶检验证书是否一致。 验证完成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在上述报告、证书和原船舶总布置图的复印件上加盖检验业务章,并经执行验证的验船师签字,作为验证报告的附件。 五、关于现场照片 现场照片由船厂负责摄取,直属海事局执法人员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共同见证完成。船厂向直属海事局提供的照片应采用5寸彩色照片。如照片涉及军事等敏感信息,应符合保密要求。 六、关于巡查制度 各直属海事局应梳理辖区船厂基本信息并建档,定期安排执法人员巡查辖区船厂,督促船厂做好新建或重大改建船舶所使用船台经纬度和船台大小等基础信息的标识工作,掌握辖区新建和重大改建船舶的动态。 七、关于确认书 (一)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仅作为船舶新建和重大改建开工和完工日期的四方见证材料,不代表对船舶所有权关系的确认,也不改变各相关方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二)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中的“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新建船舶)”栏填写船舶在船厂的工程编号;“船厂具体位置”栏应填写经纬度坐标或船台号。 (三)对于建造重要日期确认船舶拟登记船籍港为非建造地的,实施确认的海事局应在完成

船舶日常管理制度

《宿迁市千百纳物流有限公司》船舶日常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日常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船舶日常管理。 2 职责权限 2.1 船务工程公司 负责船舶的日常管理,负责相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并组织实施。 3 船舶各类证书的管理 3.1 船舶各类证书包括: a)船舶检验证书; b)船舶国籍证书; c)船舶所有权证书; d)油水记录簿; e)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f)垃圾记录簿。 3.2 每年初由船长登记《船舶检验和证书一览表》,记录年检情况。 《船舶检验和证书一览表》的内容应包括: a)证书名称; b)主管科室; c)签发日期/有效期; d)年检日期; e)其它检验日期。 3.3 船舶证书由船长直接负责管理、登记、保管,按照《船舶检验和证书一览表》的有效期,船长应提前通知证书主管科室办理有关船舶证书的年度检验或更换,确保船舶证书的有效性。 3.4 船舶证书未经船长同意不得携走,如有遗失须报船机管理科申请补办。因公司需要船舶证书原件离船,需经公司领导同意,船长负责办理登记,经办人签字。 4 船舶图纸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1 图纸及技术资料管理的分工: a)甲板部图纸及技术资料由大副负责管理、登记、保管、清点和领退,也是大副交接班工作内容之一。 b)轮机部图纸及技术资料由轮机长负责管理、登记、保管、改正、清点和领退,也是轮机长交接班工作的内容之一。 4.2 为了便于查阅,图纸和资料应放在固定位置,如因工作需要借阅,应做好出借登记,并按时收回。 4.3 应每月清理盘点图纸和资料,如有短缺或残损应报呈船机管理科申请补领。 4.4 对于船体某些部位及有关设备的改动,应对相应的图纸或资料进行必要的说明,以保证其有效性。 5 船员证书的管理 5.1 船员证书包括: a)船员服务簿; b)船员适任证书(包括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船舶建造管理规定-2016汇总

船舶建造生产管理规定 1、总则 为加强造船生产管理,缩短船舶建造周期,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履约合同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应用过程方法将造船生产活动和相关的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以造船生产管理四大职能:编制作业计划、组织生产协调、指挥生产调度、督促和考核造船生产全过程为主线。 2、船舶建造所需的主要过程,分为: ⑴生产技术准备; ⑵下料加工; ⑶分段制造; ⑷船台合拢; ⑸拉线镗孔; ⑹下水作业; ⑺发电机动车; ⑻主机动车; ⑼倾斜试验 ⑽航行试验; ⑾完工交船。 3、生产技术准备 3.1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入 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a)合同及总技术规格书; b)方案(报价)设计任务书; c)建造说明书; d)建造方案(建造法)。 e)合同与技术交底 3.2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出 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出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文件: a) 生产技术准备计划日程表; b) 建造方针; c) 各专业施工要领(原则工艺); d)质量保证大纲; e) )对内对外专检交验项目表;

f) 产品实现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 g)生产技术准备状态情况总检查表(开工令)。 f)“建造入级船舶开工前检查单”(适用民船建造,由品质保证部填写船级社确认) g)“船用产品持证清单”(适用民船建造,由科研所报船级社确认) 3.3编制生产技术准备计划日程表 3.3.1生产技术准备计划日程表应确定项目的主办和协办部门以及完成项目的考核期限,内容应包括以下文件: a)船舶建造过程大日程(大节点)总进度计划; b)主要材料、设备清单; c)主要材料、设备纳期表; d)建造方针; e)各专业施工要领(原则工艺); f)质量保证大纲; g)生产(施工)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供图计划; h)对内对外专检交验项目表; i)大型铸锻件定订货清单; j)主要材料、设备供应计划; k)主要材料、设备持证清单; l)自制件和外协件清单; m)主要设备订货资料确认。 3.4合同与技术交底 3.4.1合同签署一周后,市场营销部和技术开发部应组织向有关部门进行合同与技术详细交底。 2.4.2合同与交底的主要内容: a)合同要点与内容的解释; b)顾客要求与合同背景材料情况; c)船舶主要技术状态、性能; d)船舶的特殊技术性能和工艺要求。 3.5开工条件的确认 为确保船舶开工后能连续施工,在开工前一周,造船办应依据“生产技术准备状态情况总检查表”的安排对开工前必须具备的条件组织验证。民船建造由品质保证部填写“建造入级船舶开工前检查单”交船级社确认后反馈造船办。3.5.1主管监造师应加强督办各相关部门按“生产技术准备计划日程表”的内容

营销活动确认书

营销活动确认书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营销活动确认书 甲方: < 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 < 以下简称乙方 > 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本次营销活动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一、合作内容 为了有效的执行本次营销活动,甲方负责本次活动的整体策划及执行,乙方负责相关物料(如场地、宣传物料、事物物料等)的准备,双方共同合作,成功执行本次营销活动,特拟订此合同。 合作时间为: 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按本次营销推广目的,制定出特定的营销推广方案。 2、甲方须按本次营销活动,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前期培训。 3、甲方负责本次营销活动的人员安排及配置。 4、甲方须制定出本次营销活动流程。 5、甲方总控本次营销活动,与乙方共同解决突发事项。 6、甲方根据营销方案,落实本次营销活动所有物料准备。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提供本次营销活动宣传物料、赠送奖品、游戏物料等。 2、乙方须配合甲方共同完成本次活动营销推广。 3、乙方须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支持本次活动营销推广。 五、合同终止 1、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通知对方,并说明正当的终止理由,由双方代表签字后方可终止本合同、 2、由于战争、地震、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工作中断,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待条件恢复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内容的变更、

六、违约条款 1、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官方理由单方面终止本合同,若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应偿付对方违约金3000元。 2、甲乙双方应按照甲乙权利及义务条款,完成好双方应完成工作事项。 六、附则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共同协商解决。 2、合同签订前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复印件、传真件等同原件有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证件内容确认单

文件名称: 证书内容确认件 文件编号: MSF11-18 版本:2011版 发布/修订日期:2012-09-28 第 1 页 共 1 页 证书内容确认件 为确保制证信息准确,请客户准确填写 1客户名称(中文): 2客户名称(英文): 3注册地址(中文)(应准确界定认证范围所覆盖的地域,适用时包括运营地址和体系覆盖的分支机构地址) 4地址(英文): 5邮政编码: 6法定代表人: 7组织机构代码: 8联系人: 9联系电话: 10传真: 11认证范围(中文): 12认证范围(英文): 13具体产品具体信息(注:此栏目只适用于HACCP/FSMS 认证) 产品名称 生产场所/车间 产品类型 产量(吨) 产值(万元) 14认证标准: SoA 版本(ISMS 适用): 发布日期: 15组织规模:?大型L(1000人以上) ?中型M(51-1000) ?小型S(50人以下) 16组织性质:?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企业组织 ?其它组织 客户代表确认: (公 章) 审核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因部分认证范围未获CNAS 认可,请另行填写此表。 以下内容由CQC 各地公司填写 ?专业代码( )。认证证书是否带CNAS 标志 ?是 ?否 ?认证发证 ?再认证第_____次换证 ?变更证书 ?机构间转换 ?其它 原证书编号(仅在再认证、变更证书时填写): 首次发证日期: □实收的认证费用 元 □发票号 □申请换发IQNet 成员机构(如JQA 、KFQ 等) 的证书(仅限于QMS 、EMS 、OHSMS 、ISMS 且带CNAS 标志的) 各地公司核对意见: ?清晰、准确 ?认证范围描述准确 盖章/日期 以下由CQC 填写 证书编号: 本次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船舶建造日期记录规定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现有船舶应在下述各阶段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辖区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第I阶段: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重大改建的开工日期。 (二)第II阶段: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应同时抄报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由船舶所有人提交;未确定船舶所有人的新建船舶,

由船厂提交。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由建造(改建)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船厂的代表在船舶建造(改建)的现场实施确认,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现场确认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和船舶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场实名签署前,船舶所有人和船厂应分别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印章;《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场实名签署后,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分别加盖船舶检验专用章、船舶登记专用章。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为一式五份,船舶所有人、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各保留一份备查,海事管理机构保留二份,其中一份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七条新建船舶应在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前取得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在《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的备注栏内加注:此船名在船舶建造阶段用于船舶标识。自船舶名称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不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按《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在建造(重大改建)期间,船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船名变更。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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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盛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工作联系单 日期:2016年5月2日 项目名称:德州百脑汇资讯广场 发文单位:德州盛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收文单位:德州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抄送单位: 主旨:关于工作内容确认事宜 说明:见附件 德州盛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日

工作内容确认单 工程名称德州百脑汇资讯广场工程施工单位德州盛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德州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山东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见证人□承包商□监理□建设单位 附件□工地指令编号:□设计变更标号:□技术核定单编号:□其他 内容: 应贵公司要求我公司对以下工作已经施做: 1、2#-5#住宅楼空调板穿管预留洞口过大,封堵工作我公司已施做。 2、2#-5#住宅楼采光井穿管裸眼洞口过大,封堵工作我公司已施做。工程量以现场实际为准,请予以确认。 德州盛杰确认: 年月日甲方确认: 年月日

工作内容确认单 工程名称德州百脑汇资讯广场工程施工单位德州盛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德州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山东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见证人□承包商□监理□建设单位 附件□工地指令编号:□设计变更标号:□技术核定单编号:□其他 内容: 4#楼及5#楼南立面阳台及飘窗下方墙面涂料颜色经贵司确定为深咖啡色,请贵司领导确认签字。 德州盛杰确认:甲方确认:

年月日年月日 德州盛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工作联系单 日期:2016年5月17日 项目名称:德州百脑汇资讯广场 发文单位:德州盛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收文单位:德州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抄送单位: 主旨:关于工作内容确认事宜 说明:见附件 德州盛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

2016年最新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船舶建造合同(标准范本)

船舶建造合同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合同编号:YH-FS-824875 船舶建造合同 说明:本服务合同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船号:__________ 本合同由依照________法律组建和存在,并以_________为注册营业地的_________为一方(以下简称买方),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存在,以中国_________为注册营业地的_________船厂为另一方(以下简称卖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立。 兹证明 鉴于本合同所含的双方的约定,卖方同意设计建造、下水、装配、完成一艘______船,并在完工和试航成功后出售给买方,具体细节,将在第一条中说明。本船将悬挂______旗,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和接收前述船舶,并根据以下条款中所述金额付款。 第一条说明和船级 1.说明

土地移交确认书

土地移交确认书范本 核心内容: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土地移交确认书的格式和内容,包括土地移交范围和面积、土地移交要求、责任承担等,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土地移交确认书 甲方: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人民政府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征地委托协议书》约定,目前该项目用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已完成,甲,乙双方就该用地的土地交接事宜确认如下: 一、土地移交范围、面积: 土地座落:根据XX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位于XX。 土地征收面积:该用地总面积XX平方米(XX亩)。 二、土地移交要求: 乙方按以下条件向甲方移交该地块: 1、确保项目用地按照土地现状交付甲方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任何抢收、抢种行等干扰甲方对该项目地块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确保地块征收补偿款基地上附着物(临时搭盖、种植大棚、临时养猪场等)补偿款已支付到被征地单位和村民,无因补偿问题而存在异议纠纷。 2、乙方向甲方交地前,已解除在该用地上设定的租、担保、抵押、合作开发等影响地块权属完整的事项,确保该地块权属清楚,无第三人对该地块主张任何权利。 三、乙方确保在确保清楚,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确保在协议签署后,不得在该地块设定的租、担保、抵押、合作开发等影响地块权属完整的事项,确保该地块权属清楚,无第三人对该地块主张任何权利。 五、土地移交后甲方具有对该范围内土地的开发和使用权。 本土地交接确认书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土地交接确认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二份。 甲方:XXXXX有限公司代表:XXX 乙方:XXXXX人民政府代表:XXX 二OXX年X月X日

船舶建造合同(标准版)_1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建造合同

编号:FS-DY-20684 船舶建造合同 本合同由依照法律组建和存在,并以为注册营业地的为一方(以下简称"买方"),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存在,以中国为注册营业地的船厂为另一方(以下简称卖方)于年月日订立。 兹证明 鉴于本合同所含的双方的约定,卖方同意设计建造、下水、装配、完成一艘船,并在完工和试航成功后出售给买方,具体细节,将在第一条中说明。本船将悬挂旗,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和接收前述船舶,并根据以下条款中所述金额付款。 第一条说明和船级 1 说明 本船入级下述船级社,在设计吃水米时,载重量为公吨的船舶(以下简称本船),本船的卖方船号为,其建造、

安装和完成应按下列技术规格书进行: (1)技术规格书(图号:) (2)总布置图(图号:) (3)舯剖面图(图号:) (4)厂商表(图号:) 上述随附技术文件由本合同双方签字(以下合称为"说明书"),并作为合同整体的一部分。 2 船级和规范 包括机器和设备在内的本船建造,应该按照船级社的规则和规范(以下简称"船级社")获得标记记录并且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规则和规范。 买方应和船级社商定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监造师(以下称"监造师"),在卖方的船厂对本船进行监造。 所有和船级社有关的和为满足合同签字日前颁布的在本合同所要求的说明书中叙述的与规则、规范、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船舶建造的专利权使用费(如果有),除非另有规定及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均由卖方支付。为建造本船过程中所用的关键图纸、材料和工艺无论何时均需按照说明

合同签收确认书[工作范文]

合同签收确认书 篇一:劳动合同签收确认单 劳动合同签收确认单 XXXXXXXXXX 公司: 本人于年月日收到公司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编号:333333)书面文本(原件)一份。 特此签收 签收人: 日期:年月日 (备注:签收人签收合同后,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篇二:签收《劳动合同》确认书 签收《劳动合同》确认书 我已于年月日收到本人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到年月日。 劳动者签字:____________ (签字后公司存档) ----------------------------------------------------------------------- 签收《劳动合同》确认书 我已于年,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到年月日。

劳动者签字:__(来自: 校园生活:)__________ (签字后公司存档) ----------------------------------------------------------------------- 签收《劳动合同》确认书 我已于年月日收到本人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到年月日。 劳动者签字:____________ (签字后公司存档) ----------------------------------------------------------------------- 签收《劳动合同》确认书 我已于年月日收到本人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到年月日。 劳动者签字:____________ (签字后公司存档) 篇三:报告签收确认书 报告签收确认书 德思勤签收字20XX第()号 兹有深圳市德思勤置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委托

船舶建造管理规定

船舶建造生产管理规定 1、总则为加强造船生产管理,缩短船舶建造周期,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履约合同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应用过程方法将造船生产活动和相关的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以造船生产管理四大职能:编制作业计划、组织生产协调、指挥生产调度、督促和考核造船生产全过程为主线。 2、船舶建造所需的主要过程,分为:⑴生产技术准备; ⑵下料加工; ⑶分段制造; ⑷船台合拢; ⑸拉线镗孔; ⑹下水作业;⑺发电机动车; ⑻主机动车; ⑼倾斜试验⑽航行试验; (11)完工交船。 3、生产技术准备 3.1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入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a)合同及总技术规格书; b)方案(报价)设计任务书; c)建造说明书; d)建造方案(建造法)。 e)合同与技术交底 3.2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出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出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文件: a)生产技术准备计划日程表; b)建造方针; c)各专业施工要领(原则工艺); d)质量保证大纲; e))对内对外专检交验项目表; f)产品实现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 g)生产技术准备状态情况总检查表(开工令)。 f)“建造入级船舶开工前检查单” (适用民船建造,由品质保证部填写船级社确认) g)“船用产品持证清单”(适用民船建造,由科研所报船级社确认) 3.3编制生产技术准备计划日程表

3.3.1生产技术准备计划日程表应确定项目的主办和协办部门以及完成项目的考核期限,内容应包括以下文件: a)船舶建造过程大日程(大节点)总进度计划; b)主要材料、设备清单; c)主要材料、设备纳期表; d)建造方针; e)各专业施工要领(原则工艺); f)质量保证大纲; g)生产(施工)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供图计划; h)对内对外专检交验项目表; i )大型铸锻件定订货清单; j)主要材料、设备供应计划; k )主要材料、设备持证清单; l)自制件和外协件清单; m)主要设备订货资料确认。 3.4合同与技术交底 3.4.1合同签署一周后,市场营销部和技术开发部应组织向有关部门进行合同与技术详细交底。 2.4.2合同与交底的主要内容: a)合同要点与内容的解释; b)顾客要求与合同背景材料情况; c)船舶主要技术状态、性能; d)船舶的特殊技术性能和工艺要求。 3.5开工条件的确认 为确保船舶开工后能连续施工,在开工前一周,造船办应依据“生产技术准备状态情况总检查表” 的安排对开工前必须具备的条件组织验证。民船建造由品 质保证部填写“建造入级船舶开工前检查单”交船级社确认后反馈造船办。 3.5.1主管监造师应加强督办各相关部门按“生产技术准备计划日程表”的内容 要求,做好以下方面开工条件的准备,确保按大节点总进度计划要求开工: a)图样、工艺文件; b)原材料、设备; c)劳动力; d)场地(设施、工位); e)生产作业计划。 3.5.2造船办应对各相关部门生产技术准备落实情况予以跟踪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有关事项说明(2011)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海船检〔2010〕47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0年9月2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一)除特别要求外,《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已在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对于为境外建造并在中国临时登记的船舶,暂不进行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工作。 (二)2011年1月1日前业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和重大改建开工的现有船舶,不需要申请第Ⅰ和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二、关于管辖区域 现场确认工作以直属海事局辖区管辖为原则。如确认工作涉及非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辖区的,按就近原则管辖,即由该地省级行政辖区内或距离该地最近的直属海事局管辖。 三、关于联合工作机制 同一地区的直属海事局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工作的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确保各自实施工作程序及要求的相互协调,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制度。 四、关于验证报告 对拟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在重大改建开工前对船舶实施现场验证,出具的验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实施验证的人员; (二)验证的时间和地点; (三)船舶基本数据(船长、船宽、型深、船舶种类、船用主机型号和产品号、船舶识别号(如有时)等); (四)确认且明确陈述被验证船舶与《旧船舶进口状况勘验评估报告》或原船舶检验证书是否一致。 验证完成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在上述报告、证书和原船舶总布置图的复印件上加盖检验业务章,并经执行验证的验船师签字,作为验证报告的附件。 五、关于现场照片 现场照片由船厂负责摄取,直属海事局执法人员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共同见证完成。船厂向直属海事局提供的照片应采用5寸彩色照片。如照片涉及军事等敏感信息,应符合保密要求。 六、关于巡查制度 各直属海事局应梳理辖区船厂基本信息并建档,定期安排执法人员巡查辖区船厂,督促船厂做好新建或重大改建船舶所使用船台经纬度和船台大小等基础信息的标识工作,掌握辖区新建和重大改建船舶的动态。 七、关于确认书 (一)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仅作为船舶新建和重大改建开工和完工日期的四方见证材料,不代表对船舶所有权关系的确认,也不改变各相关方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二)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中的“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新建船舶)”栏填写船舶在船厂的工程编号;“船厂具体位置”栏应填写经纬度坐标或船台号。 (三)对于建造重要日期确认船舶拟登记船籍港为非建造地的,实施确认的海事局应在完成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书寄送船籍港登记机关。八、关于印章 (一)直属海事局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使用统一规格的专用印章。印章由部海事局统一安排制作,制作费用由各直属海事局承担,规格及式样见本通知附件。各直属海事局应于5月23日前将本局印章使用单位名称及其对应编号报送部海事局。 (二)印章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及部海事局的相关管理规定。 (三)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专用章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启用。在2011年7月1日前,各直属海事局可指定单位用章、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单位用章作为替代用章,但不得使用内设部门章代替。 九、关于信息系统 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11年5月16日起试用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中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功能模块,以便于系统功能的完善。自2011年7月1日起,该功能模块正式启用。 各单位在执行《规定》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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