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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

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
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

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

核心内容:行政许可的期限制度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高效,而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整体及各个环节提出的时间上的限制。在《行政许可法》中对办理行政许可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其次还有关期限的延长和扣除问题。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4、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二、期限的延长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两种情形:

1、法律、法规可以规定更长的审查期限。对情况复杂的行政许可,在20日内不能办结的,法律、法规还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行规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长于20日的审查期限。

2、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期限。对因出现合理的客观原因致使行政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相应延长期限。

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应当符合几点要求:

1、其延长的理由必须是正当的,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要履行严格的内部报批手续。三是延长期限应当短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

三、期限的扣除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中的除外事项主要是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事项,这些活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但应将听证等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期限和时效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期限和时效规定 一、申请、受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发放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不予发放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隐瞒实情、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不予许可)后,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3.欺骗贿赂取得许可证后被撤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无证经营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许可证最长期限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三、使用、变更 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 (一)变更 1.零售证: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2.生产经营类: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二)延续 烟草专卖许可证届满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三)停业、恢复营业 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恢复营业无明文规定。 (四)歇业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五)其他 1.改变未变更: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

《行政许可法》解读

干部学法资料(二) 《行政许可法》解读 《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之后出台的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颁布后,社会各界非常关注;中外法学专家评价,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各级政府尤其重视,这部法律实施前,国务院召开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领导会议,专门部署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会后还专门举办了省部级领导培训班,接着各级政府抓这部法律的宣传、贯彻的力度也是空前的。下面,我就这部法律的学习从主要内容、主要特色、给行政管理带来的影响等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有八章,八十三条。让我们来看看八个章节都有哪些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七项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等。 第二章是行政许可的设定。包括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范围,即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和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还包括行政许可设定的机关层级和法律位阶。

第三章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即行政执法主体,本法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有两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章是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以及特别规定。本章分六节,从第二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共有28个法条,在整部法律中占了大量篇幅,体现这部法律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严格控制和约束。 第五章是行政许可的费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就是说,实施行政许可以不收费为原则,以收费为例外。收费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那么,行政机关所需经费怎么办?法律作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章是监督检查。这里包括两个层次: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等内部监督和许可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 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被许可人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两条,一条是行政许可期限的计算方法,另一条则是本法施行时间。 这就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架构。我们搞了很多有中国特色的东西,《行政许可法》就是有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

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间、时限的规定1

《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期限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十日 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可以延长十五日,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复议法》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

目录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听证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释义】本条是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的规定。 一、规定期限的意义 在行政许可程序中规定期限,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设定期限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基本途径之一。检验行政程序得失的基本标准,一是公正性,二是及时性。如果没有期限的约束,及时性就难以做到。其次,设定期限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手段,行政程序不仅包括行政机关或相对人一方的活动,在需要共同行为的活动中,期限是对活动进行统一的手段。第三,设定期限可以使行政程序的各方主体预知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 二、期限的概念和种类 期间是指程序主体完成一定行为的时间界域。以期间的时间界域为标准,期间可以分为期限和期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经审查直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限制。期日是指程序主体共同为某种行为的日期或时间。

以期间形成的原因和根据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如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即属于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是指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职权指定进行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间。如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的时间。 以期间能否变动为标准,可将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不变期间,指期间一经确定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随意变更。例如,本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确定以后,由于情况变化,在确定的期间内完成某一项行政许可有困难的,行政许可机关变更原定的时间。本条规定,如果行政许可机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就是对可变期间的规定。延长期间的原因,一般是由于行政许可的情况比较复杂,行政许可机关无法在法定的时间内审查完毕。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应计算在期限内。 根据本法的规定,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律、法规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规定长短不一。例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三、国外的有关规定 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各国一般在行政程序法中作出规定,但期限的长短各异。奥地利行政程序法规定:“对当事人的申请的诉愿,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裁决,不得延迟。”西班牙行政程序规定:“行政程序自开始至作出裁决的不得超过6个月,除非遇到具有正当利益的例外情况的阻止。例外情况应当记录,并由有关的处长签字。”葡萄牙行政程序法规定:“(一般程序)一、除第108条及第109条规定,法律无特别规定或者行政当局没有定出期间外,行政机关作出行为的期间为10日。二、利害关系人申请任何行为或作出任何行为、促成采取措施、对于其表明立场的事项作出答复,或在程序中行使其他权力的期间同样为10日。”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限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 根据本法的规定,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法律、法规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由于涉及多个行政许可机关的办理期限,加起来办理期限会很长,因此本法规定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期间的计算

行政许可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赵大光 杨临萍 王振宇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11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正确理解适用《解释》,对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行政许可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解释》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从产生到消亡会出现一系列形态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是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解释》的主要旨趣之一,相应地,《解释》的适用范围亦应包括当事人针对以上两类行为及相应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过程行为的可诉性 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程序行为,多为通知或者告知,比如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准予或不准予听证的通知、补正材料的通知、告知申辩权、行政许可有关信息的告知、公示、说明、解释等等。这些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实践中占据主流的观点是,这些行为不具有最终性,当事人起诉这些行为的时机不成熟。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在传统理论(即成熟性理论)上有着深厚的根基,可以作为一般标准。但是很多行政法官都已注意到,有时过程行为也可以具有事实上的最终性,并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坚持让其等待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后再起诉,则可能使司法救济丧失有利时机,甚至失去意义。我们认为,为了及时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时应当承认过程行为的可诉性,作为通

延续行政许可(备案)有效期

关于进口化妆品延续的申报汇总 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的有效期是四年,四年之后若还想继续进口销售此化妆品,可以进行备案凭证的延续。 那么,要想申请化妆品备案凭证的延续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申请人申请延续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 因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而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在领取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后15日内提出延续申请,但补发申请应当在该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 一、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备案)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首次申报已提交且产品名称无变化的除外); (四)产品配方;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国产产品如未上市,可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产品安全性风险评估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产品疯牛病承诺书 (十)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和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十一)产品技术要求 注:上述“(十一)产品技术要求”为2010年底,国家药监局发出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在申报资料中加技术要求,并于2011年4月1日施行。 二、现对延续所提交资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 (一)申请表要注意各项信息的一致性,尤其是同授权书(或者委托加工协议等)。(二)这个没有太多要注意的,只需要提交备案凭证原件就行。 (三)在首次申报未提交命名依据的且名称无变化的无需提交,其他均需提交产品命名依据。命名依据需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27号)进行。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及夸大词语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四)产品配方应与原申报配方完全一致。对于原配方中没有使用标准名称的,可以修改为标准名称;原配方中没有按照复配形式申报的,在产品延续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复配的形式进行申报。且产品原料的各项要求应符合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文中的关于配方相关要求。(五)产品技术要求中的信息也一定和首次申报时保持一致,在首次申报时没有的项目,延续时应按照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27号)中要求补充完整。 (六)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内置说明书说明/无内置说明书说明,产品原包装,产品原包装翻译,产品使用说明书拟为大陆设计包装。这些部分也要跟原申报资料一一对比。包装主要宣传,产品名称一定不要改变,除非有不符合现行法规的,可以适当的调整并给出说明。(七)产品安全性风险评估:跟新品申报一样,要对每个原料进行安全性风险分析,对有风险的原料进行识别,描述,检测方法分析,安全性评价等。

行政许可法的知识点

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全省教育系统召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视频工作会议 发布时间:2004-03-10 13:47 本站3月10日讯(张晓北)10日上午9时,全省教育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视频工作会议召开,主会场设在省教育厅四楼大会议室,省教育厅全体干部、厅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各市(行署)教育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省教育厅厅长张永洲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教育厅助理巡视员钱福永同志主持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此次会议,旨在推进全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上全体与会人员收看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同志在我省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录像。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界定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法律的普遍禁止,一般社会成员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业务。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解除的行为。目的是抑制公益上的危险和影响秩序的因素。 (3)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法律行为。 (4)行政许可是要式法律行为。除了遵循法定程序,还应具有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 张 xx 诉某公安分局拒签证明案 原告 : 张×× , 男 ,49 岁 , 某厂下岗职工。

被告 : 某公安分局。 原告张××系下岗职工 ,1995 年决定开办营业性印刷部。其便向辖区内工商行政机关递交了从事个体工商业申请书。但依照国家规定 , 开办印刷业须先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张××遂到辖区内的公安分局办理手续 , 遭到拒绝。由于没有公安机关的同意证明 , 工商机关未给张××颁发“营业执照”。张乂乂起诉公安机关,要求签发同意其开办印刷部的证明。 公安分局认为,未办成营业执照是工商机关的原因,与本机关无关。即使公安机关开了证明,也只是一种意见,不是行政许可,一审法院采纳了公安分局的意见,以被告不合格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张××开办印刷部须先征得辖区内公安机关的批准。公安机关出具的“审查同意证明”实际上就许可了张××开办印刷部的资格 , 该 "审查同意证明"就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尽管公安机关签发的 "审查同意证明" 虽不是通常所见到的许可证或执照 , 但却完全符合许可证的性质。因此 ,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重审。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1、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驾证、营业执照与持枪证、专卖证 2、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与驾驶证、律师证 3、独立许可与附文件许可:驾证、律证与商标、专利证、建设许可证 4、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护照、驾证与建设用地许可证 三、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 1.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许可设定权,就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需要事先经行政机关批准的权力。许可法规定,享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应禁止暗箱操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多头审批等。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实施许可,行政机关可批准,可撤销、吊销、注销已发许可证,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管。正确运用上述权力,就可以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许可法规定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也体现了这一点。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几个问题

(汪永清)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几个问题(要点) 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3-04-03 10:54 阅读次数: 行政许可(通称行政审批)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界定和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正确认识、理解、把握行政许可,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分类 行政许可有自身的规律。认识这种规律可以有很多角度,但从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角度去认识,可能比较合理、科学。 (一)性质。行政许可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依法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性质是使相对人取得或者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对相对人的某种权利、资格和法律关系予以确认。 理论界通常把权利分成三种形态:应有权利(历史地形成的非法定权利,如习惯权利、道德权利等)、法定权利(法律确认并予以保护的权利)、实在权利(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得以行使或者实现的权利)。权利运行有四个环节,权利形成(社会自在)――权利赋予(国家法定)――权利行使(权利实现)――权利救济(行政与司法事后补救)。权利形成属于道德、习惯范畴,权利赋予属于立法范畴,权利的转让或者行使属于权利人依法实现权利和有关机关依法办事范畴。研究、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应当从下列环节着眼:――关于权利的取得。比如,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公民个人要取得城镇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权,必须经过所有权人即国家的许可。 ――关于权利的行使。权利在享有而未行使阶段,不涉及他人利益,也不涉及国家、社会的利益,不具有侵犯性。而权利在行使或者实现过程中则有可能发生权利扩张,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在赋予某种权利的同时,往往都要对权利的行使规定条件。比如,公民依法享有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但公民行使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时,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某个公民是否具备行使游行、示威权利的条件,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审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许可其行使这项权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其行使这项权利。这里,需要强调:(1)有些法定权利,由于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其行使是不另加法定条件的,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2)有些法定权利在行使中,可能发生权利扩张、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这种损害往往可以通过事后的赔偿加以扼制、补救。其行使的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第三方对这些条件再进行事先的认可核实,如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权利等。(3)有些法定权利,虽然其行使需要对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事先予以认可核实,但由于该权利行使可能产生的问题可以通过自律行为去解决,行使该权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由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去核实认可,如一般产品的生产权等。(4)有些法定权利,由于其行使直接涉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利益等,不仅需要有法定条件,而且还需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或者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予以认可核实,如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开办私营企业的权利等。 ――关于权利、资格和法律关系的确认。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权利(如房地产所有权)、资格(如律师资格)、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未经登记、认可,就不能取得合法地位,或者不能从事某项活动,或者不受法律保护。 可见,行政许可在本质上是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

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

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 核心内容:行政许可的期限制度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高效,而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整体及各个环节提出的时间上的限制。在《行政许可法》中对办理行政许可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其次还有关期限的延长和扣除问题。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4、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二、期限的延长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两种情形: 1、法律、法规可以规定更长的审查期限。对情况复杂的行政许可,在20日内不能办结的,法律、法规还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行规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长于20日的审查期限。 2、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期限。对因出现合理的客观原因致使行政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相应延长期限。 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应当符合几点要求: 1、其延长的理由必须是正当的,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行政许可可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较为常见的有下列六种: 1、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 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 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2、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 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经申请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 3、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独立的许可,是指许可证已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的许可。 4、以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权利性许可又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义务的许可也称附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丧失被许可的权利。 5、以许可的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性许可和附期限的许可 长期性许可,指被许可人取得许可证后,只要不放弃,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机关吊销,该许可将长期持续有效,如生产某种产品的许可。 附期限的许可,指许可只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许可。 6、以许可的目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许可。 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后,结合格者核发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9]20号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三)超越职权;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八条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行政许可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行政许可法试题 二、选择题 1、行政许可由_____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a、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b、具有行政管理权的 c、具有行政许可权的 d、各级人民政府的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______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a、行政管理 b、行政收费 c、行政审批 d、管理公共事务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______实施行政许可。() a、其他行政机关 b、其他国家机关 c、有关企业、事业组织 d、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 4、经国务院批准,______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较大的市 b、设区的市 c、县级以上 d、省、自治区、直辖市 5、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______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a、本级行政机关 b、下级行政机关 c、一个机构 d、一级组织 6、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______,或者组织有关部门______、______。() a、统一办理的联合办理的集中办理 b、集中办理的统一办理的联合办理 c、集中办理的联合办理的分别办理 d、联合办理的集中办理的统一办理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______、______等不正当要求。()

a、违法行政收费购买指定商品的 b、索取财物提供赞助的 c、接受有偿服务超越范围检查的 d、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8、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______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 a、法律、行政法规 b、法律、法规 c、法律、法规、规章 d、行政法规、规章 9、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______。() a、技术责任 b、行政责任 c、经济责任 d、法律责任 1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______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法律 b、法律、行政法规 c、地方政府法规 d、行政规章 11、行政机关提供______文本,不得收费。()的 a、行政许可决定书 b、行政许可证书 c、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 d、行政许可申请书 1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______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______,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a、标准和内容本级人民政府的 b、法定项目和标准国库的 c、法定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 d、法定项目和标准财政 13、关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b、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c、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d、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

行政许可流程图

行政许可流程图

行政许可听证流程图

附件3 45种参考适用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1.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 我(单位)现向(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注:本申请书只提供大致格式,供相对人提出许可变更、延期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申请时参考适用。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申请人: 申请事项: 接受地点: 接受时间: 接受材料目录: 1、 2、 3、 4、 …… 经办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

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名称):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单位)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请你(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项第款的规定,将补正后的材料送本机关。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关于行政许可时限的说明

国土局关于审批服务行政许可时限的说明 无为县行政服务中心: 我局对照审批服务项目目录,审核上报的14个项目的业务流程和行政许可时限,有7个项目确需调整行政许可时限,现将各项目的行政许可时限情况说明如下: 1、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 需经过流程为:受理—初审—现场勘察—局会审研究—局长办公会决定形成文件—上报县政府批准,需时限20个工作日; 2、划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需经过流程为:受理—初审—现场勘察—局会审研究—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上报县政府批准,需时限20个工作日; 3、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 需经过流程为:受理—初审—现场勘察—局会审研究—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县政府批准,需时限20个工作日; 4、转让划拨土地上房屋地产审批 需经过流程为:受理—初审—现场勘察—局会审研究—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县政府批准,需时限20个工作日; 5、土地登记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19条(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结合我局业务需要,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后报请县政府研究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批准需延长十

日办结。 6、采矿权登记审批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结合该审批业务流程,需时限40个工作日; 7、临时用地审批 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119号文)规定:“审查审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结合该审批业务流程,需时限10个工作日。 以上审批服务行政许可时限是以相关规定为依据,考虑审批流程的实际需要确定的,也是确保我局审批服务依法和有效的程序时间,请县行政服务中心领导给予考虑和实行。 特此说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一

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布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陆续收到地方、部门有关具体条文如何理解的问题。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地方、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了具体意见。现将有关问题及答复意见刊登如下,供地方、部门理解和执行法律时参考。 今后,我们将继续刊登有关行政许可法问题的答复。 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年月日) 一、总则 .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有哪些?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因此,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外事审批权的国务院部门颁发因公护照权、护照签证自办权等的审批,不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而公安机关对公民申请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因此,行政机关采用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不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这里的“公开”具体指什么? 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公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要公开;()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要公开;()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要公开进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要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小煤矿的关闭、各种营运车辆的取缔是否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的小煤矿、依法取得营运许可的车辆,如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小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车辆的营运证。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的文件,某市文化市场办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将该市个娱乐游艺场所压缩到个,这一行为是否属于撤回行政许可?文化部门是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还按经营条件的优劣决定哪些娱乐游艺场所予以保留?不予保留的,是否给予补偿? 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娱乐游艺场所,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行政许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撤回没有违法行为的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对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某城市为控制大型批发市场(食品、药品、建材等批发市场)重复建设,要求新建批发市场报政府审批。问:对批发市场的数量进行控制,是否可以认为属于“公共资源配置”? 对这类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条和第条的规定,不应设定行政许可,也不属于公共资源配置。 .法律的隐含性规定,如种子法第条规定,种子检验员应经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是否可以视为设定了行政许可? 这要看种子检验员是否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种子检验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则不是行政许可;如果种子检验员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且未经考核合格,个人不得从事有关种子检验服务,则属于行政许可。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条规定:“设定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是否可以视为设定了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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