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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说明书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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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2年【 3 】月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以信托资金向天津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风险控制:对天津环投的经营管理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为保证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安全,设定如下增信措施: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

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总规模预计为5亿元,对应信托单位5亿份。本次信托计划产品发行分为二期,每期募集规模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再行确定。

信托计划期限: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募集成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认购资金为100万元-300万元的委托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认购资金为300万元以上的委托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2年 3 月 9 日至2012年 4 月 9 日止为第一期信托产品发行推介期,以后每期信托产品发行推介期以受托人在网站上公布的期间为准(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并在受托人网站(www.mintrust .com)公布)。

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受托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条释义 (2)

第二条受托人基本情况 (4)

第三条信托计划名称 (5)

第四条信托计划类型 (5)

第五条信托计划内容 (5)

第六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9)

第七条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9)

第八条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摘要 (10)

第九条信托执行团队简介 (10)

特别提示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委托人保证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保证不以非法汇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保证所交付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仔细阅读本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本说明书对信托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受托人、保管人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依据本说明书及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计划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一条释义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信托计划:指“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信托合同:统指《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信托文件:指包括本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1.4说明书/本说明书:指本《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修改和补充。

1.5《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修改和补充。

1.6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天津环投等各方就以信托资金向天津环投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等。

1.7受托人/五矿信托:指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8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9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即为委托人。

1.10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所交付的1元信托资金对应1个信托单位,享有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1.11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1.12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划入信托募集账户的资金。

1.13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其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1.14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

1.15天津环投:指天津市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16天津基建投:指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17保管银行/保管人: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指【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18《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P2012M11A-TJHT-005】的《五矿-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9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信托募集账户。

1.20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1.21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成立之日。

1.22募集成功日:在信托计划成立后,就每一期新募集的信托单位而言,系指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成功募集该期信托受益权之日。

1.23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终止之日。

1.24信托利益起算日:系指:(a)就第一个募集期内认购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b)就以后每个募集期内募集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受托人确定的募集成功日。

1.25信托利益支付日:系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

1.26信托利益核算日:就任一期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1)信托利益起

算日起每满一年之日;(2)信托受益权的预计到期日;(3)在宽限期内,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利益核算日为信托财产专户收到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收入之日;以及(4)信托计划终止日。

1.27信托利益核算期:就任一期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任何一期募集成功之日起算的12个月。

1.28元:指人民币元。

1.29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30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个完整的信托年度。

第二条受托人基本情况

2.1受托人简介: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中国五矿集团旗下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原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司法重整的基础上,变更设立。注册资本金:1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公司秉承中国五矿集团“珍惜有限,创造无限,服务为本,自强不息”的核心理念,坚持“至诚至信、稳健规范、专业服务、合作共赢”的经营方针,充分发挥“中国五矿”的品牌影响力和五矿集团的整体协同效应。建立系统、全面的内控及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打造高素质、职业化的业务运营团队,发挥专业的金融策划、资产管理、产品营销及风险管理能力,力争成为国内一流、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综合型信托公司。

2.2基本信息

名称:五矿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珠峰

注册地址: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18号

电话:86-10-65980657 传真:86-10-65980638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7层

邮政编码:100005

第三条信托计划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四条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计划内容

5.1 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规模拟不超过5亿元(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下同),共分为5亿份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产品分期发行,每期信托计划产品发行规模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再行确定。

5.2 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不超过【18】个月,每期信托产品期限为一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每期募集成功之日起算。如发生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终止。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或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期届满时,若信托财产尚未全部变现的,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延长期内,受托人应尽快变现信托财产。

5.3 信托计划的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以信托计划成立实际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对天津环投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5.4 信托计划的推介

5.4.1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2年 3 月 9 日至2012年 4 月 9 日为首期信托产品发行推介期;以后各期信托产品发行推介期由受托人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的终止日期并在受托人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8a9209578.html,)公布)。

5.4.2信托计划推介机构: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5.5 信托计划的成立

具体内容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5.6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5.6.1认购资格

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其中自然人委托人人数各期合计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保留拒绝投资人认购意向的权利。

5.6.2 认购价格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1元,认购价格1元。

5.6.3最低认购金额

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超过100万份信托单位的,以10万的整数倍递增。

5.6.4认购文件、认购账户及认购资金的交付

具体内容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5.7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5.7.1信托财产的管理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受托人可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处理。

5.7.2 信托财产的运用、处分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处分。具体内容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5.8 信托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5.8.1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

(2)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3)信托文件、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

(4)信息披露费;

(5)信托计划成立后所需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通讯费、差旅费、保险费、律师费、审计费、银行代理收付费等费用;

(6)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交通费、餐饮费等费用;

(7)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臵费等费用;

(8)资金汇划费;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5.8.2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的年化报酬率为1%。

具体的支付方式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5.8.3 保管费

保管费的年化费率为【0.2】%,具体的支付方式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5.8.3法律服务费

法律服务费用由信托报酬承担。

5.8.4其余的信托费用、税费于实际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

5.9 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5.9.1 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利益 =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各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和信托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相应的信托利益。

每期信托利益单独核算。

5.9.2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认购金额预期年化收益率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包括300万元)【9】%

300万元以上(包括300万元)【10】% 如信托受益权进入宽限期的,在整个宽限期内,信托受益权的年预期收益率=宽限期前一日适用该信托受益权的年预期收益率+1%/年。

受托人在此特别说明,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对受益人可能取得的信托收益数额的估算,并非受托人对受益人可取得的信托收益所作的任何承诺。

5.9.3 信托利益的分配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扣除信托文件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的实际剩余部分均归全体受益人所有;。

分配方式具体内容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5.10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和赠与;自然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转让和赠与的,继承人/承继人、受益人和相关人员应当持相关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承继、转让或赠与手续的,上述继承/承继、转让或赠与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的具体内容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5.11信托计划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清算

5.11.1 信托的变更、解除

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设立信托成立并生效后,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5.11.2 信托计划终止

发生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的,本信托计划终止。本信托计划终止的具体规定,详见信托合同的约定。

5.11.3 信托计划的清算

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清算,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并以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委托人、受益人共同确认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无须审计。

5.11.4信托计划核算期届至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信托核算期届至时后,信托财产归属于当期全体受益人。本信托核算期届至后,信托财产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当期信托利益支付之日,信托财产按照以下顺序各项应付金额的比例分配:

1.支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信托费用;

2.支付当期信托受益人信托本金;

3.支付受益人信托份额所对应的预期信托收益。

第六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6.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政策风险、经营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有关参与本信托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详见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

6.2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但受托人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6.3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七条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7.1 定期信息披露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季度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受托人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7.2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2)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3)发生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本信托计划目的实现或严重影响信托事务执行的重大变故;

(4)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

7.3 披露方式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并审核无误后,应以下列形式之一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在受托人的公司网站(www.mintrust .com)上发布;

(2)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所在的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3)来函索取时按委托人与受益人预留地址寄送;

(4)按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

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有效通知,其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

第八条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摘要

为了保证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交易和文件、资料合法有效,五矿信托委托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审查了本信托计划相关资料后,出具了《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审查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后认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信托文件对委托人、受益人资格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信托文件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信托执行团队简介

9.1 介绍

本信托计划的日常投资运作及日常管理由受托人以下信托经理具体负责。

刘凯,企业管理硕士,目前担任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深圳分部负责人,10年以上的银行、证券、担保及信托从业经验,对信托业务、风险控制及中国资本市场有比较深入的理解,擅长投融资类产品的设计开发,主要负责信托产品设计及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

申红鹤,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现任职于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部。主要从事于证券投资信托、资产管理类信托、股权类信托产品的开发及管理工作,熟悉金融投资理论与实务,具有有期货执业资格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CIIA(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资格证书。

9.2 信托经理变更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更换信托计划的信托执行经理和协办人员,但应于更换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向受益人披露。

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信托投资需求,本公司利用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设计并推出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一条信托计划名称 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或“本计划”)。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加入“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公司成立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等,通过股权分红,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将分配至信托计划名下的投资收益进行兑付,以回报受益人。 第三条合伙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简介 1、合伙企业名称:同创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10年。期限届满仍需延期则须经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成立时,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成立后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等业务。 2 、合伙金额: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金额为叁亿元人民币。合伙企业目标合伙金额为壹亿元人民币, 剩余合伙金额在合伙企业设立后,由有限合伙人以增资方式募集到位,实际合伙金额以募集结束时到位金额为准。 3、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目标合伙金额的20%;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每位有限合伙人的最低出资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经普通合伙人同意的情况除外),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金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合伙,最低出资金额为30000万元,占目标合伙金额的15%,最终出资额根据合伙企业募集期满本信托计划实际到位资金为准,并对出资比例进行调增或调减。 6、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是以资本运作为核心,以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为手段,调动北京市共创投资有限公司的资源优势,发挥普通合伙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优势,帮助目标企业快速成长和升级发展,并从资本市场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其投资方向为:认购新增股份、受让原有股份、受让股权受益权、可转债等。在合伙企业存有闲置资金时,合伙企业可以认购商业银行的短期(三个月内)稳健型理财产品。 7 、在合伙期限内,在符合分红原则的基础上,凡是合伙人的合伙投资金额发生变化之日起满2年,以现金形式分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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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信托公司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说明书与信托合同有不一致的,应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一、释义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

1-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中融增强52号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商: 证券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重要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4.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 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万份;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200,000万份 受托人可以分别指定第i期信托资金的最低或最高规模。i=1,2,3,4……且≤35(以下同),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作情况进行调整信托计划总期数。每期委托人信托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每期信托资金规模不高于20,000万元,且该期信托单元的成立不能使得信托计划总规模高于200,000万元信托期限:信托计划存续期限预计为10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受托人可以在募集第i期认购资金时,确定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存续期限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元:受托人可以分期发行信托单元;信托单元按照发行时间顺序命名为第1期信托单元、第2期信托单元、……、第i期信托单元 受托人仅以扣除了第i期信托单元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债务后的第i期信托财产为限向第i期信托单位持有人分配信托利益,但信托文件对第i期信托费用中受托人报酬和保管费的支付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信托单位认购价格:各类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 申购和赎回:每期信托单元的封闭期为1年,封闭期届满后,信托单元存续满一个信托年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及每满半个信托年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开放日。委托人申请申购的,申购份额不得低于500万份,且以10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受益人申请赎回的,赎回的份额为100万份的整数倍,且赎回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乘以开放日的前一交易日第i期信托单元单位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否则受益人应全部赎回,受益人不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受益人部分赎回申请。

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深国投·普邦聚富证券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托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深圳市普邦投资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证券经纪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一、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深国投·普邦聚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深国投·普邦聚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如下: (一)信托目的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二)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三)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资金规模预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不限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才予以终止。 (五)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银行间投资品种(如银行间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 (六)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一般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一般受益

物流中心信托计划说明书

共同参与支持公司发展分享企业成长物流中心单一资金信托项目 说明书 目录 一、信托目的 二、信托方案 三、信托简介 四、项目概况

一、信托计划设立目的 由计财信息部以信托资金用于向阳光生活西安物流中心进行增资,资金用途为物流中心建设运营,到期由溢价回购该股权,谋求实现信托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信托方案 本信托由工会委员会作为委托人, 将资金委托专公司计财信息部,并由其作为受托人设立指定用途的单一资金信托,按照委托人指定的方式,以自己的名义,向西安物流中物增资,用于物流中心建设运行项目。 信托计划期满,公司溢价回购计财信息部所投权益,并通过阳光生活工会向投资人兑付信托本息。 三、信托简介 ㈠信托资金运用方式:西安物流中心增资,用于物流中心建设运营项目。 ㈡信托资金及期限:计划发行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24个月。 ㈢预期年收益率12.5 %。 ㈣信托发行期: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31日。 ㈤发行范围:仅限公司内部正式员工。鼓励员工支持公司发展,分享企业成长,提高员工闲置资金的收益率。 ㈥信托收益的返还:按年支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 ㈦信托产品认购流程: ⒈员工认购起点金额5万元,以1万的整数倍增加; ⒉员工缴纳资金;

3.员工与公司签订《委托信托协议书》。 ㈧信托产品特点 ⒈高收益:本信托年收益率为,远高于同期和三年国债、定期存款等投资品种。 ⒉低风险:本投资信托有强有力的履约保障,信托财产独立运行。 备注: a、物流中心项目优良,预计收益良好。 b、信托计划到期,将全额支付本息。 ⒊纳税优惠: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暂不需交纳所得税,待税法明确后按规定执行。 四、西安物流中心建设运营项目概况 西安物流中心为于2013年底开始筹备项目,是为配合阳光生活供应链升级,优化商品供应结构为公司五家门店统采供应商提供物流解决方案。一期计划建设标准化库房1000平米,车辆五台, 设计年中转商品金额5000万,物流收益约150万。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中融信托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 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 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 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目录 1定义 (2) 2信托事务管理人 (7) 3信托目的 (8) 4本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5) 5信托受益权 (8) 6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 (10) 7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4) 8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 (17) 9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 (20) 10本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3) 11委托人的述和保证 (25) 12受托人的述和保证 (25) 13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6) 14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27) 15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7) 16信息披露 (29) 17受益人大会 (29) 18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32) 19风险揭示与承担 (33) 20违约责任 (35) 21义务 (35) 22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36) 23其他 (36)

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一条前言 中融国际信托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中融国际信托作为“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的容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信托文件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资金加以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投资存在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也不保证本信托计划没有亏损风险。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 第二条定义 2.1释义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系指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及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署的《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说明书

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 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信托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和《信托合同》; 2.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 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二月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或“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推出“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最终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为满足资本市场上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于投资者了解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产品的特性、预期收益情况和风险,进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五矿信托特制订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1定义 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1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 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信托计划说明书》/本说明书:指本《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 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其 任何有效的修订、变更和补充。 1.3《信托合同》: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五矿信托- 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 合同》和全部附件以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1.4《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 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1.5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 申明书》和全部附件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变更和补充。 1.6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条件,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投资者。本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的任一时点,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 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 量不受限制。

民生银行恒裕1号酒店基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

风险警示: 重要提示: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享有所有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信托文件确定的权限内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之约定将集合信托资金投资于天津华胜旅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并将取得的投资收益按本合同的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的成立时信托单位总额不超过【70000】万份。 信托期限:本信托的期限为【2(+0.5)】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本信托计划可能提前终止或延长。 受托人至迟应于信托计划期满【24】个月前【十】个工作日内确定信托计划的期限并以公告方式向受益人予以披露。 委托人资格: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位的种类:本信托的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 信托成立时信托单位净值:1元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1年【8】月【18】日至2011年【9】月【15】日止。 受托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推介机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二、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三、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四、本信托产品按照投资性质来划分,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一、前言 1. 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下称“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编写。 2.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3. 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信托计划说明书是信托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托人承诺信托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5.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信托计划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信托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信托计划的要约邀请文件。信托投资者自签署信托文件、交付认购资金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或受益人。 6. 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二、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说明书】陆家嘴信托-檀源木业-信托计划说明书

陆家嘴信托?檀源木业贷款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陆家嘴信托?檀源木业贷款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1.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信托单位时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 明书和信托合同; 3.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 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陆家嘴信托?檀源木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用于向檀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源木业”)发放信托贷款。 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46,400万份。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发行的信托单位为第一期信托单位,第一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5,000】万份,不超过【15,000】万份;信托计划各开放期内发行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46,400万份-已发行的各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之和”,具体各开放期发行信托单位份数由受托人决定。 受托人有权对发行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和各期信托单位总份数进行调整。 信托计划的资金规模以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为准。 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27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信托计划存续满27个月之日仍有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尚未届满的,受托人有权视情况延长信托计划期限至全部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各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均自该期信托单位发行成功之日起至第18个月届满之日止。各类信托单位可根据信托计划的提前终止或延期而相应提前终止或延期,信托计划可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条规定提前终止或延期。 委托人:认(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须是合格投资者。其中,加入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中,认(申)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机构投资者和认(申)购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计划推介期: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受托人: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平安信托-日聚金1号-信托计划说明书(2011年5月修订定稿)FINAL

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二O 一一年五月修订版)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O 年月

风险警示: 重要提示: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号:)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投资范围: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以及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的逆回购、附加回购的信托受益权、附加回购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附加回购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等。 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的规模不设最高限额,但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 信托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10年,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委托人资格: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位的种类:活期型信托单位及预约X型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09年12月4日止,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设立的需要延长推介期5个工作日 受托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推介机构: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保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说明书03..

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2年【 3 】月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以信托资金向天津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风险控制:对天津环投的经营管理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为保证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安全,设定如下增信措施: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 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总规模预计为5亿元,对应信托单位5亿份。本次信托计划产品发行分为二期,每期募集规模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再行确定。 信托计划期限: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募集成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认购资金为100万元-300万元的委托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认购资金为300万元以上的委托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2年 3 月 9 日至2012年 4 月 9 日止为第一期信托产品发行推介期,以后每期信托产品发行推介期以受托人在网站上公布的期间为准(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并在受托人网站(www.mintrust .com)公布)。 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受托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条释义 (2) 第二条受托人基本情况 (4) 第三条信托计划名称 (5) 第四条信托计划类型 (5) 第五条信托计划内容 (5) 第六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9) 第七条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9) 第八条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摘要 (10) 第九条信托执行团队简介 (10)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 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 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 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 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 担。 新华信托?涪陵蒿枝坝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二○一一年月

新华信托?涪陵蒿枝坝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或“受托人”)发挥信托作为金融工具的优势,为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获取收益的需求,设计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信托产品,特制定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名称 新华信托?涪陵蒿枝坝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类别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部分(400万元)用于收购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重庆市涪蒿投资有限公司80%股权,其余信托资金向项目公司增资(形成项目公司资本公积),用于项目公司实施的重庆市涪陵蒿枝坝片区建设项目。 四、信托计划规模 (一)本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20,000万元—95,000万元(分期发行,分期到期,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和何时发行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且各期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95,000万元。 (二)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五、信托计划期限 (一)本信托计划拟分期发行,每期期限为2年。 六、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国民信托民丰4号长兴永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民丰4号·长兴永成项目贷款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3)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3)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4) 四、推介日期、期限和认购方式 (5) 五、推介机构名称 (8)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8)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 八、风险提示 (9)

声明: 一、本计划说明书所涉及词语定义与《信托合同》第一条“释义”相同。 二、本计划说明书与《信托合同》存在不一致情形的,以信托合同为准。 一、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1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二)公司介绍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于1987年1月成立,2004年1月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迁址北京并获得重新登记,注册资本金为十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一)名称:民丰4号·长兴永成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主要内容: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将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名义向长兴永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永成”)发放信托贷款,长兴永成将所得资金用于湖州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林城片区污水管网项目开发建设。 (三) 增级措施:借款人长兴永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名下7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

四川信托济宁富邦万象和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 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 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 者自担。 四川信托·济宁富邦万象和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月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四川信托·济宁富邦万象和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富邦万象和”项目C区的开发建设。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计划规模拟不超过30,000万元。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可分期募集。 委托人资格: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为24个月,自各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首期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可根据信托文件规定提前终止或延期。 信托单位认购价格:人民币1元。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止。 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 推介机构: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目录 一、绪言 (3) 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3) 三、信托执行经理 (4) 四、信托计划的服务机构 (4)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 (4) (二)保管人 (4) 五、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4) (一)信托计划名称 (4) (二)信托计划目的 (5) (三)信托计划的规模 (5) (四)信托计划的期限 (5)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 (5) (一)委托人资格 (5) (二)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6) (三)委托人与受益人 (7) (四)信托单位的认购 (7) 七、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与信托单位募集成功 (7)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 (7) (二)信托计划的成立 (7) (三)信托单位募集成功的条件 (8) 八、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8) (一)信托财产的运用、处分 (8) (二)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11) (三)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1) (四)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 (11) (五)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2) (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2) (七)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3) (八)受益人大会 (13) (九)受托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3) (十)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3) (十一)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14) (十二)违约责任 (14) (十三)其他事项 (14) 九、风险警示 (14) 十、法律意见书 (14) 十一、信托文件的效力、解释和说明 (15) 十二、备查文件 (15)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中融增强52号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打算 讲明书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商: 证券投资有风险,托付人在加入本信托打算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重要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打算讲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托付人资格时,方能够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受托人治理的其他信托打算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打算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今后业绩。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以后运作的实际效果。 4.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老实、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打算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要 信托打算名称: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打算信托打算投资范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 信托打算的规模:信托打算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万份;信托打算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200,000万份 受托人能够分不指定第i期信托资金的最低或最高规模。i=1,2,3,4……且≤35(以下同),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打算运作情况进行调整信托打算总期数。每期托付人信托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每期信托资金规模不高于20,000万元,且该期信托单元的成立不能使得信托打算总规模高于200,000万元信托期限:信托打算存续期限可能为10年,受托人有权依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受托人能够在募集第i期认购资金时,确定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存续期限 托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元:受托人能够分期发行信托单元;信托单元按照发

信托计划说明书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二年十二月

风险警示: 重要提示: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名称:[*]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投资项目:指项目公司在目标地块上开发建设的[*]项目,目标项目 分两期开发,目标项目的基本信息见信托合同附表一,简称目标项目。(3)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预计总规模为肆亿(400,000,000.00) 份。 (4)信托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二(2)年,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可以提前终止或 延期。 (5)委托人资格: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6)信托成立时信托单位净值:人民币壹元(RMB1.00)。 (7)信托计划推介期:募集先决条件满足日起的六十(60)个公历日内,受托人有 权视募集情况延长十五(15)个工作日;推介期根据上述情况延长的,推介期届满日相应调整。 (8)受托人/[*]:[*]有限责任公司。 (9)保管人/保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推荐机构:[*]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计划说明书

新时代信托·【鑫业十六号】流动资金贷款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托人——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2009年6月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并更名,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为自治区各级政府及企业融资达350多亿元人民币,2004年以来成功发行城市基础设施、企业股权投资、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教育产业、机械制造、房地产等多个信托计划,并顺利完成到期信托计划的本金兑付及所有信托计划收益分配。 1 信托计划名称 新时代信托?【鑫业十六号】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2 信托计划目的 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集合起来,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用于为北京泰隆华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隆华胜”)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3 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信托单位价格为人民币壹元整。 4 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1.5年,信托期限满一年后,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运作情况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5 发行期 本信托计划的发行期由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6 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6.1 委托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符合中国银监会对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要求和条件,享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6.2 资金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说明书模版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说明书模版 一、产品概要 1. 名称:xx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受托人:xxx信托有限公司 3. 保管人: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4. 规模:不超过120000万元,其中优先信托单位约90000万元,劣后信托单位约30000万元,优先信托单位和劣后信托单位的比例不超过3:1。受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i期信托单位的规模。信托计划的规模可能因信托单位的注销而相应变化,以信托计划项下实际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准。 5. 运用:信托资金用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黄金、在上海钻石交易所购买钻石等文化消费品原料,并委托专业公司加工为黄金、钻石等消费投资文化产品在其渠道销售。1%的信托资金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如有闲置资金可投资于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等。 6. 期限:本信托计划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5年,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受托人发行第i期信托单位、募集第i期信托资金时,有权确定第i期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延长第i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或者提前终止全部或部分第i期信托单位。第i期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以受托人发布的相应募集公告为准。 7. 首次募集期(即信托计划推介期):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8月28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募集的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8. 优先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包括A类和B类优先信托单位。A类信托单位以现金认购和分配信托利益,但受益人也可选择在该期信托单位届满前15个工作日前以当日的转换价格(原料价+一定加工费用+手续费)以信托利益认购选定(定制)的消费投资文化产品,并于该期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日向受益人交付。B类信托单位以现金认购,在信托计划通过公开市场购买原料时即转为一定重量的标准投资金条或一定数量、质量的裸钻或一定标准的其他消费投资文化产品的原料,其中B1类信托单位受益人在该信托单位终止时取得消费投资文化产品原材料,B2类信托单位受益人取得专业公司生产的消费投资文化产品。 9. 第1期信托单位和预期收益: 第1期信托单位总规模约为60000万元,其中优先信托单位45000万元,劣后信托单位15000万元,优先信托单位中A类信托单位预期信托收益率见下表: 信托单位分类预期年化收益率A1类优先级100-300万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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