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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二章WTO法律制度第三节反补贴规则

国际商法第二章WTO法律制度第三节反补贴规则

WTO反补贴规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之间制定的一系列

规定,用于规范成员国之间的补贴行为。这些规则旨在保障国际贸易的公

平竞争,防止成员国利用补贴措施对其他成员国的贸易造成负面影响。

反补贴规则的基础是《反补贴协议》(SCM Agreement),该协议于1995年成为WTO的组成部分。该协议确立了成员国对补贴措施采取的反

衍生性措施以及处理补贴争端的程序。

根据反补贴规则,补贴是指国家或政府所实施的财政措施,旨在支持

和促进一些行业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些补贴可以是财政补贴、优惠贷款、税收减免、政府股权投资等形式。根据WTO规定,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如对产业或商品的创新、研发、救助、环境保护等)的补贴才会被允许。

根据《反补贴协议》,当一个国家的产品通过补贴而在国际市场上获

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时,其他国家可以向WTO申诉,并要求该国停止这种补

贴措施。申诉国必须能够证明被诉国的补贴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并

由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查和裁决。

在进行调查时,WTO解决争端机构将根据一系列标准评估补贴的性质

和效果。这些标准包括补贴的性质和目的、补贴金额、补贴对受影响产业

的直接和间接影响、补贴导致的损害的严重性等。WTO解决争端机构将根

据这些标准裁决补贴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并决定是否需要执行反补贴

措施。

根据WTO规则,受到补贴损害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来抵消这种

冲击。这些措施可以是反补贴关税、数量限制、进口许可证等形式。被诉

国可以选择停止补贴措施或通过改变措施使其符合WTO规则,以避免受到反补贴措施的影响。

反补贴规则的实施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非常重要。它旨在防止成员国以补贴形式打破市场规则,扭曲国际贸易的平衡。然而,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成员国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手段。因此,在权衡国家经济利益和国际贸易公平之间需要找到平衡点,确保反补贴规则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总之,WTO的反补贴规则是保障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的重要工具,旨在防止成员国通过补贴手段扭曲国际贸易的平衡。这些规则为成员国提供了应对补贴争端的机制,并确保调解和裁决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反补贴规则也强调了成员国应遵守国际贸易规则,以促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全球贸易体系的发展。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 一、反补贴的规则依据及特点 规则依据主要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农业协议》。 《反补贴协定》给出了补贴的定义。简单地说,为了扩大出口或鼓励进口替代,由政府向特定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价格支持等等,就构成补贴。 《反补贴协定》的目的并不是完全禁止任何成员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是禁止或不鼓励政府使用那些对其他成员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为此,根据补贴的不同性质,《反补贴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一)禁止性补贴 1. 出口补贴。指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2. 进口替代补贴。又称当地成分补贴,指以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协定》规定,WTO农业协议规定可以给予或可以维持的补贴不在禁止性补贴之列。 (二)可诉性补贴 又称“黄箱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会产生或者已产生不利影响,受到影响的成员方就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 在《农业协议》中还提出一个“蓝箱补贴”概念,主要是以农产品限产为前提的一些补贴。“蓝箱”的设置给黄箱政策在执行上有了额外的灵活性,发达成员如美国、欧盟用得比较充分。 总的来说,“黄箱”是有潜力可挖的。 (三)不可诉性补贴 又称“绿箱补贴”,分为两类: 1. 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这种补贴不会引发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如为保障粮食安全储备而提供的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产补助等。

2. 有专项性特征,但又符合《协定》规定条件的补贴。比如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 《协定》规定,具有专向性,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补贴为不可诉补贴: ①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开发活动补贴。该类补贴不能超出项目成本的指定比例,且只能用于某些开支。具体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补贴,该补贴不超过工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并且该补贴仅限于人员开支、仪器设备、土地或建筑、咨询服务以及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②落后地区援助。根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对处于落后地区的非用于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补贴被视为是不可诉补贴。但该补贴需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清楚表明地理区域以及经济与行政区划;第二,该地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该成员方境内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85%,失业率高出该成员方境内失业率的115%。 ③改造现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的援助。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扶持企业改进现有设备而提供的补贴,这种补贴应是一次性的,并且不得高于采用环保设备所需费用的20%。 (四)对补贴行为的补救 根据《反补贴协定》,可采取两种措施予以补救:一是启动反补贴调查,并在经过了规定的程序后征收反补贴税;二是启动争端解决程序。但反补贴调查只有在一成员的国内产业确实因另一成员的补贴措施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启用。在其他情况下的补救方式是通过争端解决程序。2004年3月,美国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就是一例。 强调宣传和普及反补贴规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仅在于我们已经开始遭遇反补贴调查,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作为WTO的成员,同样要面对争端解决程序的约束性,同样可以运用争端解决程序来争取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应有权益。 (五)争端解决程序 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一般统称“两反一保”)相比,争端解决程序的约束范围更加广泛。争端解决机制与“两反一保”有相关性,但是在规则依据、目的、启动条件、调整对象、实施方式上又有明显的区别。 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一大创新,具体体现在:有较强的独立性,受各种政治因素的影响小;有很高的效率,因为程序规定了较严格的时限,并采取反向协商一致的裁决方式;有很强的仲裁效力,可以授权报复。从启动条件看,“两反一保”是对已有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争端解决程序立足于保证WTO各项协议的正确实施。因此前者偏重防御,后者可更具有进攻性。

WTO规则与案例

第一讲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 一、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1原始社会末期国际贸易的形成 国际贸易产生具备的两大条件:剩余产品的出现、国家的形成 三次社会分工、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阶级和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 2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国际贸易的缓慢发展 国际贸易只是局部地区偶然发生、国际贸易的规模、范围和商品品种受很大限制 3资本主义社会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 1)对外贸易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 黄金的渴望冒险家寻金地理发现 伽玛发现绕过好望角的新航线、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麦哲伦完成第一次环球旅行 2)对外贸易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 二贸易自由化和关贸总协定 1关贸总协定产生的背景(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二战前大规模的生产方式,供给大于需求,引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二战后为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世界经济新秩序 2GATT的产生----标志着贸易自由化趋势的形成 1)布雷顿森林会议(1944.7) 国际贸易组织(ITO)、国际货币基金(IMF)、世界银行(WB) 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 2)1945.12美国单方面邀请中、英、苏等15国加入削减关税谈判 3)1946.2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召开会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筹备委员会 4)1946.10达成《伦敦草案》 5)1947.4修改《伦敦草案》,安排23国进行双边关税减让谈判 6)1947.10达成123项双边关税减让谈判协议,汇编成单一的文本,正式签署GATT和《临时实施议定书》 7)1947.11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56国讨论《伦敦草案》,53国签定《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哈瓦那宪章》) 8)《哈瓦那宪章》没有必要数量国家批准而失效 9)1948.1.1关贸总协定生效 3关贸总协定的发展历程(1948.1.1—1994.12.31) 年份地点议题参加国 1947.4--7 日内瓦关税23 1949.4--10 法国安纳西关税33 1950.9-51.4 英国托奎关税39 1956.1--5 日内瓦关税28 1960.9--62.7 日内瓦(狄龙回合)关税45 1964.5--67.6 日内瓦(肯尼迪回合)关税与反倾销措施54 1973.9--79.4 日内瓦(东京回合)关税、非关税壁垒和框架协议102 1986.9--94.4 乌拉圭(乌拉圭回合)15项议题117 4关贸总协定对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影响 1)促进了国际贸易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 2)形成了一套国际贸易政策体系,成为贸易的交通规则 3)缓和了缔约方之间的贸易摩擦和矛盾 4)对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讲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地位与职能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保护贸易自由和公 平竞争而制定的。补贴是指政府给予企业或个人的财政援助,以支持其经 营活动。补贴可以提供给国内生产者,以降低其生产成本或提高其竞争力。然而,补贴也可能导致不公平贸易和扭曲市场竞争。因此,WTO制定了一 系列规则来限制和管理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首先,WTO规定了不允许的补贴行为。根据WTO协议,有三种类型的 补贴被视为不允许的。第一种是“禁止补贴”,即给予对进口国或国内竞 争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例如,直接补贴出口商品的成本。第二种是“有 条件补贴”,即给予对采购商品或使用国内材料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第 三种是“优惠补贴”,即给予对特定企业或行业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其次,WTO规定了允许的补贴行为。根据WTO协议,允许的补贴必须 符合一系列条件,以确保其不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公平竞争。其中,最重 要的条件是确保补贴不会导致严重贸易扭曲。另外,补贴必须与一般经济 措施相一致,不能有区别对待。此外,WTO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允许的 补贴,如对发展中国家的补贴或防止资源枯竭的补贴。 此外,WTO还规定了反补贴措施,以限制和制裁不公平补贴行为。成 员国可以通过发起反补贴调查来申请反补贴关税。反补贴关税是指对从不 公平补贴产生的进口商品征收的额外关税。调查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不公 平补贴,并从中产生的负面影响。如果调查结果表明存在不公平补贴,成 员国可以对相关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关税。 然而,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首先,一些 成员国被指控违反补贴规则,并通过不合理的补贴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

国际商法

1.论国际商法体系 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着自己特有的体系结构,它包括:商事主体法(包括商事组织、商事代理、商业登记等);商事行为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贸易法、产品责任法、票据与国际结算法、国际资金融通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多个方面。但国际商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间竞争贸易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处于不断地更新完善中,主要表现为国际商法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有关法规内容越来越丰富,商法体系越来越完备和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条约,国国内法日趋一体化。 在国际上,国际商法体系用于解决各国家,各地区间的商事纠纷,调节各商事主体的贸易关系,为各国间经济活动提供一系列法规准则。在国内,国际商法更是各国制定有关经济活动法律的模板,成为各国完善投资法,贸易法等的标准。 但是,由于各国间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因此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各国法律差异造成的国际摩擦,国际纠纷也不在少数。而且由于国际商法涉及过于广泛,有时在一些具体的事件上,没有一套具体的行为规范,或者在多国家间有多个不同规定,难以统一。 又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各国发展背景及文化差异等因素,全面统一国际商法短期内是不可能实现的。 人们认识国际商法的困难主要来至于国际商法渊源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以运用科学合理地方法对国际商法进行体系结构划分,无论对于国际商法的统一、商法的实施,还是对于法典编纂、法律清理、法规汇编、法学教育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论英美合同法的“不当影响”规则 “不当影响”规则是英美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有衡平法院发展而来,其意义乃指衡平法院将对因不正当影响而得来的利益进行剔除,在英美法中,不正当影响指的是一种影响,压力或控制力,从而使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自由,独立的判断而与另一方可从中获得利益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在英国,可分为双方当事人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实际不正当关系和双方当事人存在长期密切往来的关系的推定不正当关系。 传统英美法对不正当影响的界定,只限于对契约当事人人身施加或威胁施加暴力,监禁时使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威胁已经越来越少见了,取而代之的是经济上,精神上和道义上的威胁,故不正当影响制度也将各种不正当商业压力纳入威胁范围内。 由于不正当影响制度在经济活动中意义重大,自确立以来,在英美等法系国家被广泛运用,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借鉴。 不正当影响制度不仅有效地消除了由于各种由于胁迫造成的不公平协议,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还补充各经济法中的缺陷和不足,完善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凸显了法律的公正,公开,公平的特点。但是,不正当影响制度却没有给“影响,压力和控制力” 一个明确具体的定义,而是指向一个很广泛,很抽象的概念,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这一定义进行把握。而且虽然在法律体系中有很大的应用空间,许多国家法律却对不正当影响或其相似概念没有具体的规定。 由于现如今来自世界各方各面的胁迫越来越多样,越来越复杂,不正当制度在界定方面也应该更加明确有效,完善制度自身的不足,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各国也应该大胆借鉴英美法系中行之有效的不正当影响制度,在处理涉及不正当影响因素纠纷时,一方面根据本国法律进行标准判断,另一方面,在本国法律难以涵盖的时候,应充分借鉴不正当影响制度。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负责管理 全球贸易规则。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WTO最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 本文将对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其实 施与影响。 首先,补贴是指政府为促进国内产业竞争力或保护本国市场而提供的 经济援助或优惠待遇。WTO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具体 规定。根据该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举证反补贴和非可举证反补 贴三大类。 禁止性补贴是指明确被禁止的补贴形式,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出口补贴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支持,以降低 其出口成本或增加出口利润。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国内企业生产 代替进口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可举证反补贴是指可以通过调查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对国内产业 造成了损害的补贴。WTO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定是否存在 可举证反补贴。一旦确定存在可举证反补贴,WTO允许受损国采取反补贴 措施,如征收补贴税或限制进口。 非可举证反补贴是指不需要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补贴。这类补 贴被WTO认为具有负面影响,并且对竞争造成了明显不利条件。WTO允许 有关方面对非可举证反补贴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以维护自身产业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说明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 施与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反补贴调查。2024年,美 国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 贴调查。调查发现,中国政府对太阳能电池板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支 持措施,如贷款、税收减免和土地使用权。美国决定征收反补贴税以平衡 竞争关系。此案例表明,通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可以保护本国产业 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第二个案例是欧盟对美国飞机补贴的争端。自2004年以来,欧盟和 美国一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就飞机补贴问题进行争论。欧盟指责美国 政府向波音提供了非法补贴,使其在全球航空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该争端一直在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中处理,双方争论了数种补贴形式,并对彼此提出了质疑。此案例表明,补贴与反补贴争端不仅涉及特定的国 家或地区,而且可能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竞争关系。 第三个案例是印度对美国补贴措施的争端。2024年,印度向WTO反 映了美国对信息技术产品的补贴政策。印度认为,美国的补贴政策影响了 印度的信息技术产业,并违反了WTO的规则。印度要求美国停止相关补贴,并对出口到印度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此案例表明,补贴与反补贴争端不 仅存在于贸易大国之间,也存在于新兴经济体与发达国家之间。 综上所述,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通 过限制不公平补贴,WTO能够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其他国家的损害。然而, 补贴与反补贴争端也是复杂的,涉及多个国家和产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因此,WTO需要不断完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以应对日益复杂的贸易环境。

国际商法

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2.国际商法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 商人习惯法阶段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2) 国内法阶段把国际商法的内容写进国内法(3) 现代国际商法阶段新形式的国际性和统一性 3.国际商法有三个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贸易惯例3.国内立法 4.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公法又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调整国家和国家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私法可以分为民法和商法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大陆法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另外,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5.大陆法的渊源: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所以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但是,习惯、判例和学理也在大陆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6.英美法系的结构:英美法系在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判例法,其原意是指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衡平法其原意是指在14世纪时,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不完善的普通法,由英国的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的判例法。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是救济方法和诉讼程序的不同。 7.英美法系的渊源: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这也是英美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 8.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影响:1)对国际商法统一化运动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两大法系确立的许多重要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为一些重要国际商事公约所吸收和采纳,从而转化为统一的国际商事法。2)在国际商事公约、条约和惯例尚未涉及的许多领域,目前仍要依靠有关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加以调整,而两大法系对各国法律制度影响甚大,以至于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均可纳入这两大法系之内。 9.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三、契约自由10.WTO的职能:1、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2、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3、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 11.WTO的组织机构:①部长级会议②总理事会③分理事会④专门委员会⑤秘书处. 12.WTO的法律地位:1、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2、世界贸易组织每个成员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其履行职责时所必须的特权和豁免权;3、世界贸易组织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职能时,享有每个成员方提供的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 4、每个成员方给予世界贸易组织的官员、成员方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权等同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特殊机构的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 13.WTO的决策方式:一、决策之通则(见协定第九条第一项)原则上沿袭GATT之共识决即“一致同意”,但当决议无法达成时,则除另有规定外,将採取多数决;每一会员均拥有一票,欧盟票数与其成员数相同。 二、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见协定第九条第二、三项) 1. 协定诠译案之採认:对WTO协定附件中所涵盖之各理事会,所提出对各相关协定的诠释案,均须由部长会议或理事会进行票决,方能予以採认。 2. 豁免的决议:成员对WTO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义务之豁免,须经由理事会通过;理事会并须于九十天期限内以共识方式达成协议,而期限内无法达成,则须经票决通过。 三、对WTO协定及多边协定之修改(见协定第十条) 1.修正案之提出: (1)会员:可提出WTO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之修正案。 (2)各有关理事会:监督附件一所列各协定运作之委员会,可在业务范围内提出所掌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一、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以便解决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国际商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国际贸易中的各类活动,如合同订立、货物运输、支付方式、知识产权保护等。它的出现和发展与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二、国际商法的来源 国际商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规则。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基础,它是由长期实践形成的一种普遍行为准则。国际条约是由各国签署并批准的法律文件,对国际贸易达成共识。国际组织的规则是由国际组织制定和发布的规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 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包括自由裁量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信原则。自由裁量原则是指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应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协商和决策。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合同一旦成立就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诚信原则是指各方在国际贸易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四、国际商法的典型案例 国际商法有很多典型案例,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方式》等。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各方需遵守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规则,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发展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机遇。一方面,技术的进步和贸易方式的变革给国际商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另一方面,国际商法的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如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国际仲裁法等。 六、 国际商法作为规范国际贸易的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法律保障,解决了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完善和进步,以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需求。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 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范围内的最高贸易机构,负责制定贸易规则和处理国际贸易争端。其中,补贴和反补贴规则是WTO框架下的核心内容之一、本文将对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浅析。 一、补贴规则 补贴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向国内产业提供的经济支持,旨在增加其竞争力。然而,过度和不公平的补贴可能导致扭曲市场,损害其他成员国的利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WTO制定了补贴规则。 1.补贴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视性补贴和失败继续支付补贴。 禁止性补贴是指直接向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这种补贴被认为是对其他国家出口市场的歪曲,因此被明确禁止。例如,对出口产品提供的直接退税或现金补贴。 可视性补贴是指除了禁止性补贴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补贴。这类补贴应当在WTO成员的内部公开,并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 失败继续支付补贴是指当特定产业在市场上遭受损失时,政府继续支付的补贴。这类补贴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否则将遭到禁止。 2.补贴的计量方法 为了衡量补贴的规模和影响,WTO制定了计量方法。计量方法分为两种:计量无害补贴和计量有害补贴。

计量无害补贴是指对雄心勃勃的产业提供的补贴,不会对其他国家产生实质性的扭曲。这种补贴的计算和公示要求较低。 计量有害补贴是指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实质性扭曲的补贴。因此,这种补贴需要更详细的计算和公示。此外,计量有害补贴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以便消除其负面影响。 3.紧急情况下的反补贴措施 当其中一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对其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这类紧急情况下的反补贴措施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和条件,并需要与WTO其他成员进行协商。 二、反补贴规则 反补贴是指针对其他国家提供的补贴所采取的措施,旨在消除其对本国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影响。WTO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以确保其合理与公平。 1.对补贴程序的审查 当一个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提供了不公平的补贴时,可以向WTO提起一个补贴争端。WTO将根据争端解决程序对该补贴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违反了补贴规则。如果确有违规行为,WTO可以要求相关成员国取消补贴或对其进行改变。 2.惩罚性关税 如果其中一成员国的补贴行为被确认为违规,WTO可以允许受影响的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这可以帮助受损的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侵害。

国际商法第二章WTO法律制度第三节反补贴规则

国际商法第二章WTO法律制度第三节反补贴规则 WTO反补贴规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之间制定的一系列 规定,用于规范成员国之间的补贴行为。这些规则旨在保障国际贸易的公 平竞争,防止成员国利用补贴措施对其他成员国的贸易造成负面影响。 反补贴规则的基础是《反补贴协议》(SCM Agreement),该协议于1995年成为WTO的组成部分。该协议确立了成员国对补贴措施采取的反 衍生性措施以及处理补贴争端的程序。 根据反补贴规则,补贴是指国家或政府所实施的财政措施,旨在支持 和促进一些行业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些补贴可以是财政补贴、优惠贷款、税收减免、政府股权投资等形式。根据WTO规定,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如对产业或商品的创新、研发、救助、环境保护等)的补贴才会被允许。 根据《反补贴协议》,当一个国家的产品通过补贴而在国际市场上获 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时,其他国家可以向WTO申诉,并要求该国停止这种补 贴措施。申诉国必须能够证明被诉国的补贴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并 由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查和裁决。 在进行调查时,WTO解决争端机构将根据一系列标准评估补贴的性质 和效果。这些标准包括补贴的性质和目的、补贴金额、补贴对受影响产业 的直接和间接影响、补贴导致的损害的严重性等。WTO解决争端机构将根 据这些标准裁决补贴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并决定是否需要执行反补贴 措施。 根据WTO规则,受到补贴损害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来抵消这种 冲击。这些措施可以是反补贴关税、数量限制、进口许可证等形式。被诉

国可以选择停止补贴措施或通过改变措施使其符合WTO规则,以避免受到反补贴措施的影响。 反补贴规则的实施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非常重要。它旨在防止成员国以补贴形式打破市场规则,扭曲国际贸易的平衡。然而,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成员国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手段。因此,在权衡国家经济利益和国际贸易公平之间需要找到平衡点,确保反补贴规则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总之,WTO的反补贴规则是保障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的重要工具,旨在防止成员国通过补贴手段扭曲国际贸易的平衡。这些规则为成员国提供了应对补贴争端的机制,并确保调解和裁决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反补贴规则也强调了成员国应遵守国际贸易规则,以促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全球贸易体系的发展。

国际商法

第一章简述题 1.1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性”的发展过程,尽管前后的“国际性”却有着实质的区别。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这被认为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这种商人自治组织制订和编撰习惯规则,这些习惯规则被因袭沿用,形成了系统的商人习惯法,这一时期的商人习惯法具有国际性的特征。16世纪后,欧洲一些国家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国家统治阶级开始注意对商事的立法,行使立法权,把商人习惯法变为国内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客观上要求建立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许多国际组织也都在积极从事研究和制订统一的国际商法的工作。这样,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最主要的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 1.2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立法权属于各个州,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只对有关州际或国际贸易事项有立法权,美国50多个州都有自己的商事立法。由于美国独立较晚,对法律适用的态度更为灵活与实际,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大量制定法的出现和广泛适用,典型的商事立法当属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供各州自由采用。美国商法的另一特征是商法体系中的很多其他内容,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组成的,各州的公司法不尽相同,1928年和1950年美国有关社会团体起草了《统一商事公司法》和《标准商事合同法》,向各州议会推荐,其中《标准商事合同法》已被30多个州部分采用或修改后采用,对其他州制定公司法也有着较大的影响。 1.3(1)如果是州法,州下级法院受州上级法院判例的拘束,直至受州最高法院判例的拘束;(2)如果是联邦法,联邦法院判例的判例受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拘束,受上级直至受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拘束,但如果联邦法院审理的为州的案件,则在不违反联邦法的前提下,受州法判例的拘束;(3)联邦或州的最高法院是立法机构,其可以不受判例的约束,通过新的判例确立新的法律规则。 1.4 (1)国际商法具有技术性的特征。所谓“技术性”是指对某一行为导致某种行为后果,以最基本的行为标准作出的一种公式化的设置。它尽量地避免受某一国内道德、传统和政策的影响,国际商法的立法规范更明显地体现了这种技术性的特点,顺应了当今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需要。 (2)国际商法具有全球统一性的特征。由于商法特殊的历史渊源,决定了国际商法具有先天的统一性,即使在演变为国内法阶段,各国的商法也是相象的,一些国际组织的努力使一系列国际商事公约出现,加上适用了百余年并仍在不断改进为商人广泛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使国际商法统一性的特点更为突出。 (3)国际商法的迅捷性。国际商法的规则清楚、明确,商事规范中所设定的期间一般较短,符合商事主体的需要,体现在商法上就是比其他法律规范具有更迅捷的特征。 1.5国际条约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它只能约束国家,不能直接拘束国内的机关和人民。国际条约能否直接适用于国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各国的做法不同,有不同的方式: ①直接承认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即使与本国的国内法相抵触。如法国《宪法》第55条规定:凡正式批准或公布的条约,即使与国内法相抵触,亦适用条约。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旨在确保贸易的公平性和透 明性,防止成员国为了获取不当竞争优势而采取歧视性的补贴措施。本文 将对WTO补贴和反补贴规则进行探讨,并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这些规则的 实施和影响。 首先,WTO的补贴规则分为两大类别:一般补贴措施和特殊补贴措施。一般补贴措施是指对整个经济部门采取的补贴措施,如减免税收、对出口 产品提供财政援助等。特殊补贴措施是指对特定企业或行业采取的补贴措施,如对其中一农产品的生产者提供直接补贴。 根据WTO的规定,一般补贴措施必须符合非歧视性和透明性的原则。 非歧视性的原则要求成员国不得偏袒本国企业或行业,而是要平等对待所 有WTO成员。透明性的原则要求成员国公开并提供相关的补贴信息,确保 其他成员国了解补贴情况。如果一国的补贴措施违反了这些原则,其他成 员国可以提起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特殊补贴措施是WTO规则中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规定。根据WTO的规定,特殊补贴措施必须符合反补贴法的要求。具体而言,特殊补贴措施必须经 过实质性的调查,并证明该国企业或行业受到了损害,并且导致了补贴成 员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倾销行为。 WTO的反补贴规则旨在防止成员国通过补贴措施来扭曲市场,保护本 国企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根据WTO规则,如果一个国家的产品出口 到其他国家并受到了反补贴措施的伤害(如反销售税、反补贴税等),那 么该国可以请求WTO进行反补贴调查。

经历一系列的调查和程序后,WTO可以对补贴国征收临时补贴措施, 即暂时提供对补贴国产品征收的惩罚性关税或进口限制。最终,WTO可以 要求补贴国停止提供补贴措施或改变其措施。 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展示了WTO补贴和反补贴规则的实施和影响: 1.美国对波音和空客的补贴争端:美国和欧盟都曾对自己的航空制造 商提供了数量庞大的补贴。WTO对美国和欧盟的争端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 和争端解决程序。最终,WTO认定双方都存在违反补贴规则的行为,并下 令两国停止提供相关补贴。 2.中国对农产品的补贴:WTO曾对中国对小麦、大米和棉花等农产品 采取的补贴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中国的补贴措施严重扭曲了市场,并导 致了国际市场上的倾销行为。WTO要求中国停止提供补贴,并对相关产品 征收反补贴税。 3.印度对太阳能电池板的补贴:印度曾对本国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商提 供了大量补贴。这些补贴导致印度的太阳能电池板在国际市场上价格偏低,对其他国家的太阳能电池板制造商产生了不公平竞争的影响。WTO最终要 求印度停止补贴措施,并对印度太阳能电池板征收反补贴税。 总之,WTO补贴和反补贴规则是维护贸易公平和透明的重要工具。通 过对补贴措施的限制和反补贴调查的实施,这些规则防止了国家通过补贴 措施来扭曲市场,确保了贸易的公平性,并保护了市场竞争的原则。每个WTO成员都有责任遵守这些规则,并确保自身的政策符合国际贸易的标准。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什么是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也称为国际贸易法,是指涉及跨国经济交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它主要是研究和规范国际商业合作、跨国投资、国际贸易和相关争议解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商法有几个基本原则: 1. 合同自由原则: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订立合同,享有自主选择合作对象、合同内容和条款的权利。 2. 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可靠性。 3. 平等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平等相待,尊重各方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4. 公正原则:国际商法追求公正,保障各方在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中的公正权益。 5.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拥有自主决定和管理本国经济活动的权力,但也要尊重国际法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规定。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国际贸易规则:涉及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运输和支付等方面的规则。 2. 国际投资规则:规定了跨国投资的条件、限制和保护措施,以及对外商投资的准入规则。 3.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业调解和跨境诉讼等方式解决商事争议。 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和法律文书 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包括: 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负责制定和推广国际贸易法规则的机构。 2. 世界贸易组织(WTO):负责协调和解决全球贸易相关的争端和问题。 3. 国际商会(ICC):提供商业行为准则、争议解决服务和国际商事标准的非政府组织。 国际商法的重要法律文书包括: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规范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公约。 2. 统一的国际商事仲裁法(UNCITRAL仲裁规则):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 3. 国际商会国际商事调解规则(ICC调解规则):用于国际商事调解的规则。 以上是关于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述,它在促进全球贸易和经济合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及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及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在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如关税减让、禁止数量限制、非关税壁垒规则等,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3个有关的国际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在加入WTO多边贸易体制以后,如果因为这个国家履行了入世时开放市场和减让关税的承诺,造成某一种产品大量进口会冲击国内的相关产业的话,这个国家可发利用WTO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有关国际规则紧急限制外国的这种产品进口,以有效保护国内受冲击的弱势产业。从保护国内产业角度来看,3个规则实施的目的都是一样的,但是在保护性质、保护范围、法律规则、条件差异、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我们可以归纳如下表所示。 项目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保障措施制度 一、实施目的 反倾销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反补贴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保障措施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二、保护性质 反倾销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 反补贴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 保障措施制度:针对公平贸易,客观上限制了公平竞争 三、依据的国际规则 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O《反倾销协议》 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 四、主体和行为方式 反倾销制度:主体是出口商,方式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 反补贴制度: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方式是给予企业特殊的经济或者财政上的补助。 保障措施制度:主体是国内产业,方式是对数量限制或维持关税配额 五、实施的前提条件 反倾销制度:倾销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反补贴制度:补贴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制度:进口激增、产业损害、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六、损害判断 反倾销制度: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 反补贴制度:严重性损害和实质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 保障措施制度:对国内工业产生严重损害和严重威胁 七。因果关系 反倾销制度:倾销是损害或威协的原因之一 反补贴制度:补贴是损害或威胁原因之一 保障措施制度:短期内进口激增造成国内工业的严重威害 八。发起调查 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 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 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国际商法

1.国际商法的概念、特征与渊源 概念: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调整对象比传统商法(商行为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广泛,不仅包括有形商品(货物)的国际贸易,而且包括技术、资金和劳务在国际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2)跨国因素;3)方法独特。 渊源:1)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各国缔结的有关商事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它可划分为两个种类:一是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国际条约。例如l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二是统一冲突法规范的国际公约。例如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欧洲经济共同体主持制定的l980年《关于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公约》等等。 2)国际贸易惯例:各国商事组织在商事贸易交往中,重复类似行为而逐渐形成的习惯做法。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有关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种国际贸易惯例,该惯例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确定的约束力。例如,由国际商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3)有关商事、贸易的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补充。目前,国际商法尚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其体系和内容尚不完善。在处理某些国际商事纠纷时,还需要借助法律冲突规则的指引,适用有关国家的民法或商法,此种情形相当普遍。有鉴于此,我们在学习和研究国际商法的过程中,除必须了解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以外,还应当了解有代表性的某些国家商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有关国内法规。 2.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历史上看,早在古罗马法中就出现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但当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商事法,而只是作为私法的内容之一。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自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它在十一世纪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及英国。其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法律。但是,自十七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都采用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原有的国际性或跨国性。法国在路易十四时期,颁布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为大陆法国家的商法典奠定了基础。一些大陆法国家,在立法上采取民商分立的形式,把民法与商法分别编为两部独立的法典,把商法从民法中分出来;另一些大陆法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法典,把商法包含在民法法典中,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而在英美法国家,只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在英国,早在十八世纪中叶,就由当时提任大法官的曼斯菲尔特把商人习惯法吸收到普通法里去,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商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其主要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目前,许多国际组织和其他一些专门机构,以及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都在积极从事研究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法的工作,并已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一个新的、独立的国际商法正在形成之中。 3.大陆法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特征: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

(国际贸易)世界贸易组织(WTO)第二章

(国际贸易)世界贸易组织(WTO)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WTO) 赵维田* 自从1948年哈瓦那宪章夭折,原要成立的“国际贸易组织”流产后,国际社会和国际贸易业界要求改变CATT作为国际组织的不正常状态的议论和提议,壹直没有间断。1955年对GATT条款作大的检修时,就有改换名称,于立“贸易合作组织”(OTC),又因美国国会反对而未果。接着,1963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又有成立国际贸易机构之议,其目的于于有壹个能执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建议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对贸易决策的机构,而将GATT变成类似“关税委员会”性质的机关。结果由于贸易大国的反对,仅于1994年设立了“联合国贸发会”(UNCTAD),而且分工只管国际贸易中司法方面的事务。鉴于美国国会壹贯坚持反对的态度,发起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于列出的诸多谈判议题中,根本没有成立国际组织这个项目。壹直到谈判进程过半的1990年,加拿大于欧共体的支持下,才提出壹项内容极简单的成立“多边贸易组织”(MTO)的建议。起初,美国仍坚持怀疑态度,后来态度有所转变。这是因为不论从货物贸易,仍是扩大到服务贸易乃至知识产权协定,均需要有个强有力的国际组织机构作依托,才得以有效执行。何况,当时美国坚持将知识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部WTO法律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专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为该领域权威著作。

产权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的重要理由之壹,是因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缺乏执法权力,想依靠GATT的有效解决争端机制。因此,到1994年马拉喀什会议上终于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共识。后来,美国国会于审议且批准乌拉圭回合壹揽子协议时,虽仍存有WTO“侵害美国主权”的疑虑,但考虑到WTO只不过是把GATT已有的现状的合法化认可而已,就没有坚持反对态度。 壹、三位壹体的功能 和GATT基本相同,用外文缩写WTO所代表的功能,有三个:国际组织,国际贸易条约群体(或称“WTO体制”)和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Negotiationforum)。这里需说明壹下,WTO作为壹个国际组织本应该有壹个“WTO宪章”(和当年“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亦称“哈瓦那宪章”)壹类名字来称呼规定它的实体法规则的条约[群体],这个条约或协议群的正式名称,当下叫做《多边贸易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最后文件》。可是,该“最后文件”所包括的内容毕竟太多太杂,从最惠国、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到对某项条款的具体解释或修补,等级或层次参差不齐,很难适用“宪章”这个概念。我曾设想过称之为“世界贸易法”,⑴ 国内也有学者参照“GATTLaw”(关贸总协定法)的先例,名之为“世界贸易组织法”,似乎均能够商榷。 GATT作为多边贸易谈判(MTN)的场所(forum)这壹功能,曾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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