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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_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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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_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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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

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

2013/11号公告

(2013年1月31日)

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根据外国投资法第56条a款授权,经联邦政府同意,现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第一章

词语解释

1、本法称作“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2、本法中的词语与“外国投资法”中的词语意义相一致,此外,下列词语含有如下意义:

a 部是指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

b委员会办公室是指担负缅甸投资委员会机关办公工作的投资与公司管理局;

c 局长是指投资与公司管理局局长;

d 式样是指本法规定的式样;

e 表格是指本法公布的表格;

f BOT 是指建设、运营和合同期满经营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部门;

g BTO是指建设、竣工后经营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部门和运营;

h 基础物资是指土地、建筑物、车辆和与项目有关的投资材料。本词语中还包括除股份和担保书以外的类似合同文书。

第二章

有关经济企业

3、委员会依照外国投资法经联邦政府同意,可以公告形式批准相关的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为国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的用工项目;

b为国家出口商品增值项目;

c投资额度巨大的项目;

d使用高科技的项目;

e面向国计民生的商品生产和服务项目;

f有助于提高国民生活的项目。

4、委员会在审批认定项目过程中,对不允许在国内投资的项目、只能与本国公民以合资方式投资的项目和个别特殊情况下批准的投资项目,须上报联邦政府审批。

5、在获得联邦政府批准时,委员会对不准在国内投资的项目、只能与本国国民以合资方式投资的项目以及个别特殊情况下批准的投资项目,须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6、委员会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事先征得联邦政府的同意后,对批准的项目可适时修改后予以公布。

7、表格1对国民能够从事的生产业和服务业做了规定。

8表格2对国民能够从事的农业种植业、短期种植业和长期种植业做

了规定。

9、表格3对国民能够从事的养殖业做了规定。

10、表格4对国民能够从事的缅甸领海区域捕捞业做了规定。

11、部经联邦政府同意可对根据实施细则第7、8、9、10条规定的项目进行适当修改。

12、委员会经联邦政府批准,可允许在国家边境地区与邻国边界线10英里以内的区域设立工业园区、种植和养殖园区、旅游区、包括贸易区在内的生产和服务业综合园区。

13、根据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委员会在审批经济园区时,依照联邦政府的指示,如果有关省、邦政府或自治州、自治地区领导机构提出建议,或有关省、邦政府或自治州、自治地区领导机构同意投资建设者的意见建议,须向联邦政府呈报并征得联邦政府的同意。

14、如果外国投资者提出投资限制或阻止的项目申请,委员会为了国家和人民尤其是民族的利益,须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审查:

a有关地区人民或社会团体对申请的投资项目建议的意见;

b有关地区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的投资项目建议的意见;

c以项目拟投资建设地区为基础,征得内比都委员会或有关省、邦政府的同意。

15、委员会将完全符合第14条各项原则的申请连同本会意见一并呈报联邦政府。

16、在获得联邦政府的批准后,委员会向申请人或投资者颁发外国投资批准令。

缅甸外商投资法—中文

缅甸外国投资法 (2012年联邦议会法字21号) 2012年11月2日 第一章 词语解释 1、本法为“外国投资法”。 2、本法中的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a 国家指缅甸联邦共和国。 b 委员会指依据本法组成的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 c 联邦政府机构指缅甸联邦共和国联邦政府。 d 国民包括客籍公民或准公民。本法词语中也包括由国民组成的经济团体。 e 外国人指非国民,本法词语中也包括由外国人组成的经济团体。 f 项目建议人是指向委员会提出有关投资建议的国民或外国人。 g 项目建议是指项目建议人为了获得投资批准向委员会递交的规定申请和合同草案、资金证明、有关公司证明材料。 h 批准令是指委员会同意申请而发布的批准令。 I 外国资金是指外国人根据批准令在经济项目中投入的下

列资金: (1)外币; (2)设备、机器、机器部件、机器配件、包括工具在内的项目需要的在国内购买不到的物资; (3)执照、知识产权、工业设计、商标、版权等有价知识产品; (4)熟练技术; (5)将上述资金增值部分和股份利润分成用于再投资。j 投资者是指根据批准令投资的人士或经济团体。 k 投资是指在本国范围内投资者掌控的各种物资。在本词语中还包括下述内容: (1)依照法律对可移动物资、不可移动物资和其他物资的典当权; (2)公司的股份、股票、金融债券和贷款证明; (3)有关金融方面的有价契约、权利; (4)根据现行法律有关知识产品的权利; (5)包括对自然资源勘探和开采权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或契约赋予的权利。 l有租地权者或土地使用权者是指向国家交纳规定土地租金后获得的在规定时间内的土地租用或土地使用权。 第二章 有关经济项目

缅甸经济分析

缅甸经济分析 缅甸自然条件优越,资源丰富。但多年来工农业发展缓慢。1987年12月被联合国列为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1989年3月31日,政府颁布《国营企业法》,宣布实行市场经济,并逐步对外开放,允许外商投资,农民可自由经营农产品,私人可经营进出口贸易。目前私营经济占主导地位,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5%。1992-95年缅甸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年均增长率达7.5 %。1995年缅政府制订了1996/1997年度至2000/2001年度五年经济发展计划,力图通过优先发展农业,带动其它产业的发展。 五年发展计划期间,缅甸年均经济增长率达8.4%。2001年度,政府制订了2001/2002-2004/2005四年经济发展计划,并制定经济年均增长10%的目标。同时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降低通货膨胀,使经济走上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由于美等西方国家的制裁,及本身经济结构的封闭和脆弱性,缅甸经济仍然未走出困境。 国民生产总值(2000/2001年度):149亿美元。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2000/2001年度):267亿美元。 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2000/2001年度):13.6%亿美元。 官方汇率(2001年度):1美元=6.22缅元。 市场汇率(2001年12月):1美元=710缅元。 通货膨胀率:30%。 【工业】工业产值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6%,在1996/1997至2000/2001五年计划期间,工业产值年均增长10.6%。全国53338个企业中,私人企业有51101个,全国共建有24个工业区,全国工业从业人数约174万。工业主要有小型机械制造、纺织、印染、碾米、木材加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制糖、造纸、化肥和制药等。1999/2000年度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如下:原油348万桶,天然气578亿立方英尺,水泥35万吨,化肥13.8 万吨,食糖29560吨,纸张15760吨。 【农林牧渔业】农业为国民经济基础。农业劳动力为1796万,约占全国总就业人数的63%。耕种面积为2300万英亩。主要农作物有水稻、小麦、玉米、花生、芝麻、棉花、豆类、甘蔗、烟草和黄麻等。1999/2000年度主要农作物产量为:稻谷1979万吨,小麦946万吨,玉米31.66万吨,棉花17.4万吨。 畜牧渔业以私人经营为主。缅政府允许外国公司在划定的海域内捕鱼,向外国渔船征收费用。1990年开始同一些外国公司合资开办鱼虾生产和出口加工企业,2001年虾产量13000吨,全部出口。1999/2000年度,肉类产量为3.758亿公斤。 主要林产品有花梨、丁纹、鸡翅木、黑檀、铁木等各类硬杂木和藤条、竹子等,1999/2000年度柚木产量23万立方米,其它硬杂木产量143.9万立方米。林业产值约5亿缅币。 【旅游业】风景优美,名胜古迹多。主要景点有世界闻名的仰光大金塔、文化古都曼德勒、万塔之城蒲甘以及山都威的额不里海滩等。从1993年起,政府大力发展旅游业,积极吸引外资,建设旅游设施。1998/1999年度来缅旅游人数为35万人次,1999/2000年度为30.95万人次2000/2001年度为27.29万人次,目前有大小酒店469家,拥有客房9420间。较著名的饭店有:仰光的悉都那酒店、茵雅湖酒店、商人酒店、海滨酒店、花园酒店、曼德勒的悉都那饭店、蒲甘的蒂丽毕瑟亚饭店等。

如何在缅甸投资

如何在缅甸投资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如何在缅甸投资 一、外国投资方针政策 1、政策: (l)、采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 (2)、鼓励私人投资和创办企业; (3)、为开展对外贸易和吸引外来投资,实行经济开放政策3 2、投资目标政策: (l)、促进和扩大出口.、 (2)、开发需耗巨资的自然资源; (3)、获取高新技术; (4)、支持和帮助需引进大量资金的生产和服务性项目; (5)、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6)、开发节能产品; (7〉、促进区域发展; 二、外资的涵义 经政府批准的项目中,下述投入均称为外资: 1、外汇:美元、日元、英镑等国际货币; 2、机器、设备、零部件、备件、仪器及确实需要而在国内得不到的用具等3 3、经估价的许可经营、商标和专利权; 4、专有技术; 5、上述项目产生的利润或再分配利益用于再生产;

三、与投资相关的法律 1988年缅甸军政府上台後,为吸引外资、鼓励私人发展经济,分别颁布了两部法律,即1988年11月颁布的《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和1994年4月颁布的《缅甸公民投资法》 四、管理机构 缅甸联邦投资委员会(MIC)由18位部长组成、副总理任主席。"和发会"主席府部长任秘书长,并任命联合秘书负责投资和公司管理指导委员会(DICA)事务;《缅甸外国投资法》和《缅甸公民投资法》有关条款均由该委员会具体批准实施或执行。 五、批准程序 1、根据《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要求,向MIC提交申请表(FORMl),申请表应含以下文件: (1〉、企业财务状况表(近几年帐务审计情况〉; (2〉、开户银行推荐信; (3〉、项目经济可行性报告;吨' (4)、根据合作性质,准备必需的协议草案,如: (A)、合资协议; 或(B)、租凭协议; 或(C)、独资项目协议(由有关主管部门代表签字); (5〉、若该项目是以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的,应提交按《缅甸公司法》起草的《公司备忘录》或《公司章程》;

缅甸涉外税收及其优惠

缅甸涉外税收及其优惠政策 (网站信息发布日期:2008-07-15) 一、缅甸商业税法及修正案 缅甸现行的《缅甸商业税法》颁布于1990年3月31日,以取代此前的《商品和服务税法》。 1.征税对象和税率 在缅甸从事商品生产的生产者、服务业的从业者和进口商是缅甸商业税的征税对象,自然包括上述领域的外资企业。目前缅甸执行的商业税收标准按商品种类,税率从O到25%不等,但对有害身体的烟酒类商品,商业税仍高达200%。 2.纳税环节 (1)纳税登记。凡是从事需纳税的产业和服务性行业的纳税人须到所在的镇区税务局局长处登记注册,并附开业通知书。在纳税人不主动登记的情况下,镇区税务局局长可依其职权通知纳税人前来登记注册和送交开业通知书。国内税务总局局长关于登记注册的决定是最终裁决。 (2)申报。纳税人应当在第二个月的10天内和满一年后的3个月内分别向镇区税务局局长递交月和年收入申报表,如有错误可在交税前修正。 (3)纳税。纳税人按照相应收入的申报表缴纳应交税款,镇区税务局局长对纳税人提供的数据进行确认和查询,如认为已缴纳税款低于应缴税额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纳税人补交欠款;反之则将税款的超额部分返还纳税人。 (4)征税。镇区税务局长发现纳税人有偷税漏税情形的,在有关年限结束并征得国内税务总局局长的同意后可在任何时候对其征税。 (5)税务检查。根据缅甸商业税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① 税情询问权。即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② 实地检查权。即税务机关有权到任何公共场所或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场所实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资产及有关经营情况。 ③ 资料检查和取得权。即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的账本、印章和有关资料,有权拍照、抄录和复印。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账本、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如纳税人不提供上述资料,镇区税务局长在得到省(邦)税务局长的同意后可有权对任何建筑物或工作场所进行搜查并将有关账本或文件带回税务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镇区税务局长可从镇区法官处取得搜查证后行使搜查权,并将在搜查中发现的情况及时通报镇区法官和省(邦)税务局长;在实施上述搜查时,须有纳税人或纳税人代理或其他两名证人在场,如需带走账本或文件资料,则必须出具收条并保存好上述账本或文件资料。 3.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局可直接向其征收数额不超过总税额的10%的罚款: ① 未按规定登记注册;

缅甸新公司法实施

缅甸新公司法正式生效 《缅甸环球新光报》8月1日报道:2017年颁布的缅甸新公司法于2018年8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新公司法,所有在缅注册公司需在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完成注册,注册方式一是通过全新上线的缅甸公司在线(MyCO)系统,二是通过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DICA)办公室领取纸质注册表格。关于外国投资,投资与公司管理局局长吴昂乃乌表示,1914年的缅甸公司法对外国公司诸多限制,阻碍了外资的进入,也限制了国家经济发展。而新公司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最多可持有本地公司35%的股份,超过35%才被定义为外国公司,这有利于加强本国商人与外国投资者的合作,促进更多外资进入缅甸。另外,新公司法还允许外国人进入进出口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交易市场。 缅甸新公司法规定所有在缅公司必须重新注册文章来源:驻曼德勒总领馆经商室 2018-07-05 16:36 缅甸《耶德纳榜报》7月3日报道:曼德勒省投资与公司管理局处长助理吴代吞表示,根据新的《缅甸公司法》规定,在缅甸的所有公司必须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6个月的时间内,通过在线注册系统Myanmar Companies Online(MyCO)重新办理公司注册手续。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注册的公司将被纳入已取缔的公司名单。吴代吞还表示,不论是通过电话,还是便携式电脑注册都比以往更方便。且重新注册不需要交付任何费用;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也将从以往的5年变更为长期。

两周内缅甸1200余家公司通过MyCO网站进行注册 文章来源:驻缅甸经商参处 2018-08-16 17:55 《缅甸全球新光报》8月16日报道,根据2017年缅甸公司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所有公司可通过MyCO线上系统进行注册或再注册。截至8月13日,通过MyCO线上系统新注册公司数达420家、再注册公司数达842家。 根据投资与公司管理局数据,缅甸6000多家注册公司需在2019年1月31日前通过MyCO线上系统或亲自到投资与公司管理局完成再注册。逾期者将被除名。 在缅甸仰光设立公司,中国人注册公司需要什么资质条件 2018-08-29现在在缅甸注册公司手续很简单了,可以百分百外资公司。需要两个法人,护照副本两张,注册资金最少五万美金,两三个星期就搞定。如用公司申请,需要提交企业资金平衡表 (近两年经审计的帐务情况); 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代表人公司会决议;各董事护照副本。 缅甸注册局批准新公司申请文件后,缅甸注册局会先发出临时公司执照让公司即可办理开设公司银行户口,已便外资汇入注册资金。外资可选择先汇50%注册资金,而其余50%注册资金,则须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年内付清,或一次过全付清。

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问题分析

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问题分析 潘塔米 摘要在老挝经济发展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对于外资的引入也给予足够的重视。自革新政策开始,老挝政府便相继出台较多外资法,鼓励通过外资吸引将更多先进科技带入本土,为这些外资企业提供较大便利。然而从投资法律制度角度看,仍存在较多不合理之处,一定程度上制约外资的引入。本文将对老挝外国投资法的相关概述、老挝外资投资方式与条件以及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进行探析。 关键词老挝外资法律制度 作为中国市场与东盟国家重要接壤中心,老挝近年来充分利用经济自由贸易区带来的优势,使自身经济发展取得较多成就。尽管在该环境下,老挝政府致力于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达到吸引外国投资者的目标,取得较快的发展。但在外国投资法上仍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很难满足实际外资引入要求,需做好完善工作。因此,本文对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老挝外国投资法相关概述 (一)老挝投资环境与现状 老挝在过去几年发展中一直处于经济相对较为落后阶段,但由于其本身在投资环境上较为优越,成为较多国家最佳的投资选择。而这种优越的投资环境集中表现在地理位置、市场、劳动力、原材料以及能源等方面。以地理位置优势为例,中南半岛的中心变为老挝,加上所设立的东盟贸易自由区,使老挝逐渐作为商品集散或人员往来的必经之路。再如原材料方面,老挝在森林覆盖率上极高,尽管有超量采伐问题存在,但其整体森林覆盖率仍保持在世界前茅。加上老挝近年来在外国投资法方面的不断完善,更为外资引入创造较好的条件。从现行老挝投资现状看,以中国为例,在较多如建材、种植、养殖、电力设备以及其他卷烟、水泥厂等各方面都有所涉及,且保持良好的投资趋势。 (二)外国投资法相关概述 从现行老挝外国投资法内容看,其涉及的部分集中表现在: 1.投资领域的确定。在老挝外国投资法实施中,在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问题外,大多行业都处于对外开放状态。对于较多服务业、矿产业、手工业、加工业以及电力开发等,主要强调其中的劳动力与资源应以本地为主,且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将较多通信、运输、公路、加工、水电以及电网等方面不断完善。需注意的是,若投资项目可能带来环境污染、影响国家主权或安全以及投资企业债务问题严重等,应禁止投资。 2.对投资形式进行确定。如联营企业的兴办、独资企业的开办或合作经营等都可作为投资形式,且注意在出资方面,无论是服务、技术还是外币,投资额应保证在总投资额30%以上。 3.劳动雇佣问题。无论独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在劳动雇佣中应注意以老挝公民为主,并做好劳动合同订立工作,若需招聘外国人,要求由政府审批。 4.土地使用与税收问题。在税收方面,主要以实际投资情况为依据,包括经营年限、产品出口量、投资规模以及投资领域等,采取相应的免征或减征措施。而在土地应用方面,外资企业可根据需求应用相关的土地、河流或其他资源,但应注意缴纳相应的税。除此之外,在外资法内容中,也将其他如政府保证、外汇管理等内容纳入其中。 二、老挝外资投资方式与投资条件研究 (一)老挝外资投资主要方式 外资企业在老挝投资中,可选择的方式集中表现在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合作经营合

缅甸汽车市场投资环境

缅甸汽车市场投资环境 缅甸概况 缅甸位于中南半岛西部。东北与中国毗邻,西北与印度、孟加拉国相接,东南与老挝、泰国交界,西南濒临孟加拉湾和安达曼海。海岸线长3200公里。属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27℃。 缅甸自然条件优越,资源丰富。多年来经济发展缓慢。1987年12月被联合国列为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缅甸新政府上台后,承诺实行由政府部分调控的市场经济模式,确保合作社和私人经济在市场经济框架下协调发展,逐渐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介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以农业为基础,逐步向工业化国家转变;加大改革开放力度,积极引进外资。 2011年初,缅甸颁布《缅甸经济特区法》,积极招商引资,缅甸贸易投资环境同较前相比有所改善。2012年4月1日,缅甸开始实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主要西方国家相继解除对缅经济制裁。 缅甸出口产品主要是天然气、农产品、水产品、矿产品和林产品,进口主要是农业机械、水泥、建材、电子设备、家用电器、各种车辆和其他消费品。外国在缅甸投资主要集中在电力和石油天然气领域。

缅甸汽车市场概况 依据个人进口汽车相关政策,缅甸商务部汽车进口监管委员会于2012年5月11日起开始发放个人进口汽车许可证。在缅甸外贸银行和缅甸投资与商务银行设有外汇帐户的缅甸公民,除公共汽车外,可进口1辆2007年或2007年以后生产的汽车。进口汽车者若没有外汇帐户,可在仰光的外汇兑换处兑换外汇,在相关银行开设外汇帐户。 在个人进口汽车政策开始实施的初始,并未把公共汽车列为许可范围内,但目前,公共汽车及货车等商用车都已开放进口许可。 2011年10月至2013年7月的21个月间,缅甸约进口20多万辆汽车。用个人汽车进口许可证进口的汽车有69870辆。 请参阅《中国汽车出口缅甸市场前景研究报告》 第一章缅甸汽车市场发展状况及汽车市场容量预测 第一节缅甸汽车市场供给状况 一、缅甸汽车市场主要进口来源和供应商 二、缅甸本土汽车的生产能力和产品类型 三、缅甸汽车市场主要进口商 第二节缅甸汽车市场需求状况 一、缅甸汽车市场销量指标 二、缅甸汽车保有量指标 三、缅甸人均拥有汽车数量指标 第三节缅甸汽车市场容量预测 一、缅甸汽车市场容量预测思路和预测方法 二、未来五年缅甸汽车市场容量预测 三、未来五年缅甸汽车市场供需缺口判断 第二章中国对缅甸出口汽车历史状况分析

中国企业对缅甸投资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9112604637.html, 中国企业对缅甸投资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作者:孟萍莉吴若楠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9年第10期 关键词:中国企业; 缅甸; 对外投资 ;风险与对策 缅甸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在实现中方倡导的“一带一路”和“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8年9月,中缅双方签署备忘录同意开展“中缅经济走廊建设”。这是中国在“六大经济走廊”后,第二次与单个国家建立的经济走廊,标志着“一带一路”框架下中缅合作的深化、具体化。受此影响,中缅两国投资增长迅速,铁路、公路和电力互联互通以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合作正在稳步推进。然而,当前缅甸国内的投资环境并不完善,还存在着政治法律风险、金融风险、劳工问题等风险。在此背景下,本文重点研究:如何规避在缅投资的风险,加快推进中缅经济走廊建设。 (一)投资规模 1988年之前,缅政府推行闭关锁国,外资的流入被禁止。1988年,缅甸军政府执政后,颁布《外商直接投资法》吸引外资,外国资本开始进入缅甸。1989至2006年期间,中国是缅甸的第六大直接投资来源地;2006年后中国企业对缅直接投资开始稳步增长,2008年中国企业对缅直接投资流量为2.33亿美元,存量为4.99亿美元,成为缅甸的最大直接投资来源地;2010年中国企业对缅直接投资达到近十年来的最高值。2010年开始,随着缅甸的营商环境不断改善,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不断加大对缅甸的投资力度,中国企业对缅直接投资受发达国家投资挤压有所减少,由2010年的8.76亿美元下降到2011年的2.19亿美元。2012年开始,该状况有所缓解,但中国企业对缅直接投资仍呈下降趋势。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缅经贸合作方式增多,如合作经营、工程承包、经济援助等,而直接投资相对减少。总体来看,虽然中国企业对缅直接投资流量的波动幅度较大,但是存量稳步增长。到2017年底,中国企业对缅直接投资存量达到55.25亿美元,占缅甸吸引外资存 量的19.8%,排名第一,这还不包括港澳注册的中国大陆企业对缅的投资额。 (二)投资领域 受缅甸外交动态和引资政策的影响,中国企业在缅甸的投资呈现阶段性差异。1989-1998年,中国企业对缅的投资以贸易导向型为主,集中于木材、玉石和农产品等缅对中国出口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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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RCEP《投资法》与我国《外商投资法》要点对比大全 2020年11月15日,涵盖15个成员国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正式签署。该15个成员国包括中国、东盟十国(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韩国、日本、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根据RCEP的规定,协定生效需15个成员国中至少9个成员国批准,其中至少包括6个东盟成员国和3个非东盟成员国批准。目前RCEP正在各国内部批准过程中。 RCEP由序言、20个章节(包括: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临时流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一般条款和例外、机构条款、争端解决、最终条款章节)以及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包括: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自然人临时流动具体承诺表)组成。其中,RCEP第十章《投资》章节主要涵盖了投资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四个方面,在原“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和升级,增加了承诺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做出非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承诺并适用棘轮机制(即未来自由化水平不可倒退)等内容1。 本文将主要对RCEP第十章《投资》章节及其相关附件与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对比和梳理,并进行简要评论。总体来讲,RCEP第十章《投资》章节大都为一些原则性规定,和《外商投资法》以及《实

缅甸投资政策

缅甸投资贸易政策 缅甸外国投资法简介 缅甸联邦政府制定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四项目标,其中一项就是“引进国内外技术和资金发展本国经济”。为实现这一目标,缅甸政府早在1988年11月就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尽管该法已颁布10多年,但很多到缅甸搞投资或做贸易的中资公司人员并不了解,盲目到缅甸投资,以至于走了很多弯路,甚至上当受骗,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为使国内公司对缅甸外国投资法有所了解,避免在缅投资风险,现将该法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一、外国投资法的宗旨 通过引进外国投资,使缅甸本国经济团体或民族企业家在和外国投资者合作过程中均获得应有的利润。缅甸是一块风水宝地,地面地下、水面水下矿产资源丰富。缅甸政府给予公民开采并且充分使用这些丰富资源的权利。同时,也鼓励缅甸公民成立出口企业,增加对外出口,并以此带动民族经济的发展。通过与外资合作,为缅甸公民增加就业机会,同时经过在国内和国外培训培养出更多的知识技术人才,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外国投资法的组成 外国投资法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百分之百资金由外国人投入,第二部分是外国人与缅甸公民合资。在缅外合资中外国资金最少应不低于总投资的35%。在合作过程中,其工作结构、项目运作、帐目结算等须按缅甸有关现行法律执行。为此,缅甸政府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受理有助缅甸经济发展且无悖缅甸现行法律的投资申请。项目投资的负责人无论是缅甸公民或是外国人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接受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信情况、项目核算、工业技术等。如审查合格,委员会向项目负责人发放许可证书。 三、外国投资法的优惠规定 1、所有生产性和服务性企业,自开业第一年起3年免征所得税,对国家有贡献的企业可根据其贡献继续适当减税; 2、企业用所得利润在一年内再投资,减免其所得税; 3、 外国投资委员会可按规定的比例,对外资企业利润扣除其机器设备、场地和企业办公设备折旧后征税; 4、生产性企业的产品销往国外,对其利润税减半征收; 5、投资者有义务为企业聘请的外国人员支付所得税,此项税可从应征税中扣除; 6、上述税项可按缅甸公民所得税率征收; 7、如属国内确需的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交税务中扣除; 8、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所得税减免后,连续2年内确实出现亏损,从亏损当年起连续3年准予结转和抵消; 9、企业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械设备、仪器、机器零配件和办公用品,可减免关税或其它国内税或两种税均予免除; 10、企业建成后头3年,进口生产所需原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它国内税收。

越南投资法

越南投资法 (国会第59/ 2005/ QH11号法)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第十一届八次会议 (2005年10月18日至11月29日) 根据2001年12月25日第十届国会第十次会议第51/2001/QH10号决议关于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修改补充法,本法对投资活动作出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保障 第三章投资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投资方式 第五章投资领域、地区,投资优惠和扶持 第一节投资领域、地区 第二节投资优惠 第三节投资扶持 第六章直接投资活动 第一节投资手续 第二节开展实施投资项目 第七章国家资金的投资、经营 第八章对外投资 第九章国家对投资的管理 第十章执行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调整的范围 本法律对以经营为目的的投资活动,投资商的权利和义务,投资商合法权益的保护、鼓励和优惠投资,对越投资及越对外投资的国家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1.在越南领土进行投资和越南对海外投资的国内外投资商。 2.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词语解释 在本法律中,对下述词语的理解如下: 1.投资: 是指投资商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以有形或无形资产进行的投资活动。

2.直接投资:是指投资商投入资金并参与投资管理的投资方式。 3.间接投资:是指投资商通过购买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和通过其它财政中介进行投资但不直接参予投资管理活动的投资方式。 4.投资商:是指根据越南法律规定开展投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 (1)根据企业法成立的各种经济体制的企业; (2)根据合作社法成立的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 (3)在本法律生效前成立的外资企业; (4) 经营户、个体户; (5) 外国组织、个人;在外国定居的越南人;常驻越南的外国人; (6)根据越南法律成立的其它组织。 5.外国投资商:是指在越南开展投资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 6.外资企业:是指外商在越南开展投资活动成立的企业和由外商购买股份、合并、并购的越南企业。 7.投资活动:是指投资商在准备、实施和管理投资项目的活动。 8.投资项目:是指为了在具体的地点、确定的时间段内开展投资活动进行中长期资金投入的建议的汇集。 9.投资资金:是指用于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活动的资金和其它合法财产。 10.国家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投资发展资金、由国家担保的信贷、国家投资发展信用资金和国家其他投资资金。 11.投资业主:是指直接管理、使用资金开展投资活动的资金所有者或组织、资金所有者的代表或贷款人。 12.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商把资金和其他合法财产投入到越南所开展的投资活动。 13.国内投资:是指国内投资商以资金和其他合法财产在越南开展的投资活动。 14.对外投资:是指投资商以在越南的资金和其他合法财产到国外开展的投资活动。 15.有条件投资领域:是指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下才能进行投资的领域。 16.合作经营合同(以下简称BCC合同):是指投资商之间以合作经营、利润分成、产品分享为目的所签订的不设法人的投资形式。 17.建设-经营-移交合同(以下简称BOT合同):是指国家职能部门与投资商签订的在一定时期内建设、经营基础设施工程,在期满后,投资商无偿移交给越南政府的投资形式。 18.建设-移交-经营合同(以下简称BTO合同):是指国家职能部门与投资商签订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建设完毕后,投资商将工程移交给越南政府,越南政府给予投资商一定时间的经营权以便收回投资和利润的投资形式。 19.建设-移交合同(以下简称BT合同):是指国家职能部门与投资商签订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建成后,投资商将该工程移交给越南政府;越南政府创造条件让投资商实施其它项目以便收回投资和利润,或根据BT合同规定对投资商进行结算的投资形式。 20.工业区:是指根据政府规定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地理界线的、专门进行工业生产和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区域。 21.出口加工区:是指根据政府规定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地理界线、专门生产出口产品和为出口产品生产服务的工业区。 22.高科技区:是指根据政府规定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地理界线、专门进行高科技研究开发与应用、培育高科技企业、培养高科技人才、生产和经营高科技产品的区域。 23.经济区:是指根据政府规定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地理界线、为投资商提供特别便利的投资、经营环境,具有特殊经济空间的区域。

2021年如何在缅甸投资

如何在缅甸投资 欧阳光明(2021.03.07) 一、外国投资方针政策 1、政策: (l)、采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 (2)、鼓励私人投资和创办企业; (3)、为开展对外贸易和吸引外来投资,实行经济开放政策3 2、投资目标政策: (l)、促进和扩大出口.、 (2)、开发需耗巨资的自然资源; (3)、获取高新技术; (4)、支持和帮助需引进大量资金的生产和服务性项目; (5)、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6)、开发节能产品; (7〉、促进区域发展; 二、外资的涵义 经政府批准的项目中,下述投入均称为外资: 1、外汇:美元、日元、英镑等国际货币; 2、机器、设备、零部件、备件、仪器及确实需要而在国内得不到的用具等3 3、经估价的许可经营、商标和专利权;

4、专有技术; 5、上述项目产生的利润或再分配利益用于再生产; 三、与投资相关的法律 1988年缅甸军政府上台後,为吸引外资、鼓励私人发展经济,分别颁布了两部法律,即1988年11月颁布的《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和1994年4月颁布的《缅甸公民投资法》 四、管理机构 缅甸联邦投资委员会(MIC)由18位部长组成、副总理任主席。"和发会"主席府部长任秘书长,并任命联合秘书负责投资和公司管理指导委员会(DICA)事务;《缅甸外国投资法》和《缅甸公民投资法》有关条款均由该委员会具体批准实施或执行。 五、批准程序 1、根据《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要求,向MIC提交申请表(FORMl),申请表应含以下文件: (1〉、企业财务状况表(近几年帐务审计情况〉; (2〉、开户银行推荐信; (3〉、项目经济可行性报告;吨' (4)、根据合作性质,准备必需的协议草案,如: (A)、合资协议; 或(B)、租凭协议; 或(C)、独资项目协议(由有关主管部门代表签字); (5〉、若该项目是以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的,应提交按《缅甸

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

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1988年11月30日发布) 2003-04-01 17:44 第一章名称和定义 第一条本法称“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中下述名词的定义是: 一、“委员会”指的是缅甸联邦外国投资委员会; 二、“政府”指的是缅甸联邦政府; 三、“公民”包括客籍公民和本国公民,本词义还包括在国内投资的经济团体; 四、“外国人“指的是非本国公民,但包括外国投资的经济团体; 五、“企业法人”意指向委员会申报有关投资事项的任何公民或任何外国人; 六、“申报”意指企业法人按规定向委员会提交的意向性投资申请书及章程草案附本; 七、“许可”意指有关申报已经委员会同意; 八、“外资”指任何外国人在经许可的经营项目中投入的下述资金。 —外汇; —机器、设备、零部件、备件、仪器及确因需要而在国内得不到的用具等; —经估价的许可经营、商标和专利权; —专有技术; —上述项目产生的利润,或再分配利润,可作为再投资的资金; 九、“投资者”意指经允许投资的个体或经济团体。 十、“银行”是指国家的任何银行。 第二章有关经营项目 第三条本法由委员会按照政府的规定适时制定出可行的经济项目。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外国投资必须本着下述原则进行: 一、促进和扩大商品出口; 二、开发需耗巨资的自然资源; 三、发展高科技技术; 四、有助于需要较大资金的生产和服务业的开展; 五、创造更多的劳动和就业机会; 六、开发节能产品; 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四章组织形式 第五条外国投资可实行下列任何组织形式: 一、外国人可按100%的外资进行投资; 二、外国人可与本国公民合资经营; 第六条一、按照第五条规定在组建中: 1、可实行独资经营或合资经营或成立有限股份公司; 2、如果成立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不得少于总资金的35%。 二、在如上所述组建中,或开展业务或业务终止时的清理都必须遵循国家现行的其它有关法律。 第五章委员会的成立 第七条政府将设立委员会。 第六章委员会的责任和职权 第八条委员会在其认为,没有违背增强国家经济利益和没有损害现行法律时,可接受任何申请。 第九条委员会在审批一项申请时,必须考虑营业企业的资金信用、经济行为和技术状况等条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1).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2013年1月31日) 国民计划和经济发展部根据外国投资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经联邦政府内阁的同意颁布本实施细则 : 第一章 名称和释义 第一条本法称为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指所包含的词语应与外国投资法所包含的词语释义相同,此外下述词语的含意如释义: 第一款部指国民计划和经济发展部。 第二款委员会办公室指承担和执行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办公事务的指导投资和公司的司、局。 第三款司(局)长指投资和公司指导司(局)的司(局)长。 第四款表指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格式。 第五款图表指本实施细则所示表格。 第六款 BOT指项目建设、运营和在合同期满时项目建设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方。 第七款 BTO指项目建设、竣工时建设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方和项目运营。 第八款基本物资指土地、建筑、运载工具和与项目有关的投资物资。本词语还包括股份和承诺协议之外与此相同的协议文件。 第二章 有关经济项目

第三条委员会要经联邦政府内阁同意发布命令确定与外国投资法相关的经济项目。在确定是时下述各项为基础: 第一款能够为国民增加就业机会使用劳力的项目; 第二款能够提高产品价值的生产项目; 第三款投资额巨大的项目; 第四款应用高科技的项目; 第五款国民能廉价食、用的生产和服务项目; 第六款有助于国民提高生活水平的项目。 第四条委员会在确定经济项目时要分别确定不允许在国内投资的项目,只有与国民合作才批准的项目,以及只根据单独制定的情况才予批准的投资项目,并呈报联邦政府内阁批准。 第五条在得到联邦政府内阁批准后,委员会要颁布“不允许在国内投资的项目,只有与国民合作才批准投资的项目,以及只根据单独制定的情况才予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命令。 第六条委员会可经联邦政府内阁同意适时修改颁布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确定的项目。 第七条国民从事的生产项目和服务项目如图表一做出规定。 第八条国民从事的农业和速生、慢生种植业项目如图表二做出规定。第九条国民从事的养殖业项目如图表三做出规定。 第十条国民从事的海洋捕捞业项目如图表四做出规定。 第十一条经济发展部可经联邦政府内阁的同意对实施细则第七、八、九、十条规定的项目适时予以修订。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_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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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 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 2013/11号公告 (2013年1月31日) 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根据外国投资法第56条a款授权,经联邦政府同意,现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第一章 词语解释 1、本法称作“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2、本法中的词语与“外国投资法”中的词语意义相一致,此外,下列词语含有如下意义: a 部是指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 b委员会办公室是指担负缅甸投资委员会机关办公工作的投资与公司管理局; c 局长是指投资与公司管理局局长; d 式样是指本法规定的式样; e 表格是指本法公布的表格; f BOT 是指建设、运营和合同期满经营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部门; g BTO是指建设、竣工后经营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部门和运营;

h 基础物资是指土地、建筑物、车辆和与项目有关的投资材料。本词语中还包括除股份和担保书以外的类似合同文书。 第二章 有关经济企业 3、委员会依照外国投资法经联邦政府同意,可以公告形式批准相关的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为国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的用工项目; b为国家出口商品增值项目; c投资额度巨大的项目; d使用高科技的项目; e面向国计民生的商品生产和服务项目; f有助于提高国民生活的项目。 4、委员会在审批认定项目过程中,对不允许在国内投资的项目、只能与本国公民以合资方式投资的项目和个别特殊情况下批准的投资项目,须上报联邦政府审批。 5、在获得联邦政府批准时,委员会对不准在国内投资的项目、只能与本国国民以合资方式投资的项目以及个别特殊情况下批准的投资项目,须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6、委员会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事先征得联邦政府的同意后,对批准的项目可适时修改后予以公布。 7、表格1对国民能够从事的生产业和服务业做了规定。 8表格2对国民能够从事的农业种植业、短期种植业和长期种植业做

2015缅甸税法中文版

2015年缅甸联邦税收法 缅甸政府于新财年初公布2015年联邦税收法,如下: 2015年联邦税收法共有8章,具体分为:(一)名称、开始生效日期与释义;(二)税款指标;(三)规定税率和报告税收情况;(四)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和职权;(五)商业税;(六)收入税;(七) 其他业务税率;(八)总则。 第(一)章名称、开始生效日期与释义 本法称2015年联邦税收法;本法第(五)章的商业税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生效;本法第(六)章 内的收入税率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生效;其他法规条款从2015-2016收入年起生效。 第(二)章税款指标 2015-2016财年缅甸税收指标定为59483.75亿缅元,其中对国产产品和国民消费征收的税收指标定为25 799.93亿缅元、对收入和所得征收的税收指标定为21354.34亿缅元、海关征收的税收指标定为3750亿 缅元、对开发自然资源征收的税收指标定为8579.47亿缅元。 第(三)章规定税率和报告税收情况 相关政府部门须按照本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如对本法规定的税率加以修改、补充、替代,联邦政府 须提交联邦议会讨论;联邦政府须每6个月向联邦议会报告税收情况。 第(四)章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和职权 为了达到税收指标,相关政府部门须有序地运作和管理征税工作;为确保纳税者按规定纳税,相关部门 可向联邦政府部门、省邦政府、自治区取得信息及要求帮助。 第(五)章商业税 香烟、烟草、烟丝、雪茄烟、槟榔、柚木、玉石等珠宝原料产品以及汽车、燃油、天然气除外的其他商品,如是国产品,须以销售额为基础缴纳5%商业税;如是进口商品,须以到岸价为基础缴纳5%商业税。 从国外进口的香烟,须以到岸价为基础缴纳120%的商业税;如是国产香烟,须以销售额为基础缴纳12 0%商业税。 烟草、烟丝、雪茄烟、槟榔、酒类、啤酒等商品,如是从国外进口,须以到岸价为基础缴纳60%商业税,如是在国内生产,须以销售额为基础缴纳60%商业税。红酒,如是从国外进口,须以到岸价为基础缴纳50%商业税,如是在国内生产,须以销售额为基础缴纳50%商业税。 柚木、硬木与木材,须以到岸价为基础缴纳25%商业税,如是在国内生产,须以销售额为基础缴纳25%商业税。

缅甸经济特区法

缅甸经济特区法 来源: 缅甸《金凤凰》中文报 | 25 February 2014 【本报讯】总统吴登盛2014年1月25日签署颁布缅甸联邦议会通过的缅甸经济特区法。 缅甸经济特区法共有18章,具体分为:(一)名称、相关事项与释义;(二)目的;(三)成立中央机构和其责任;(四)成立中央工作组和其责任;(五)成立管理委员会和其责任;(六)建立经济特区;(七)有关免税区和提升业务区的规定;(八)投资项目、投资者的责任和豁免权;(九)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者的责任和豁免权;(十)对投资建设者和投资者给予进口税免税和减税;(十一)解决争端;(十二)要从成本中扣除缴纳的税务;(十三)管理银行及金融事宜和保险业务;(十四)海关局管理和检查商品;(十五)传染检疫和疫情防控隔离;(十六)员工事宜;(十七)使用土地;(十八)总则。 第(二)章目的 为实现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计划主要目标提供帮助;使人民群众得到就业机会,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增加生产和促进出口,增加创汇;使国家工业、经济、社会平衡发展;为投资建设者和投资者建设良好的基础,吸引国内外投资。 第(三)章成立中央机构和其责任 联邦政府选择适当人士担任中央机构主席,从政府部门机构选择适当人士担任成员,规定中央机构的责任。 中央机构的责任为:制订政策和做必要的指示;把国内规定地区建设为高技术工业、经贸业、服务业、以农业为基础的工业、金融中心和面向国外出口的工业中心;对管理委员会提出的经济特区发展计划进行审理和给予批准;规定在经济特区投资规模和投资种类;在联邦政府的同意下规定税收率、土地租赁费,给予免税和减税;在联邦政府的同意下延期免税和减税期限;适当时期向联邦政府报告经济特区运作状态。 第(四)章成立中央工作组和其责任 在联邦政府的同意下,由中央机构成立以政府部门机构人士为成员的中央工作组;中央工作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人选由中央机构规定。 中央工作组的责任为:对管理委员会、投资建设者或投资者提出的关于建立经济特区和投资申请书加以审核后,提交给中央机构;对管理委员会就实施经济特区事宜提出的经济特区发展计划加以审核后,提交给中央机构。 第(五)章成立管理委员会和其责任 中央机构成立以政府部门机构人士、社会团体人士为成员的相关特区管理委员会;在各相关特区管理委员会中要有相关省邦政府的一名代表。管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助理秘书长由中央机构选定;管理委员会主席通过中央机构向总统负责。 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为:向及格的投资申请书发给投资许可证;投资许可证须在申请之日起30天内发放;宣布投资者要遵守的规定;帮助在经济特区投资的外国人、专家、家属、员工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证;向在经济特区投资者发给许可令,给公司注册,发给与业务相关的入境签证,发给原产地证书,征税,发给劳工许可证,发给工厂兴建许可证;依据缅甸经济特区法向投资者或投资建设者给予免税和减税。 第(六)章建立经济特区 中央机构在联邦政府的同意下,并取得联邦议会的批准后,在适当地区建立经济特区;建立经济特区,须具有像港口、机场这样的国际出口通道;具备基础设施;有水电供应;有足够的土地;有专业工人和有一定程度的专业工人。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鼓励外国投资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鼓励外国投资法 (2004年10月22日国会第11号决议通过 2004年11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73号颁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鼓励和保护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效利用资金、智力发展生产力,为逐步向工业化、现在化转变服务,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富国强国做贡献,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名词定义本法的所有名词含意如下: 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为开展经营而把资金、资产及技术和经验等带进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 外国投资者指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的个人或法人。 国内投资者指由老挝人、外籍人以及无国籍的个人或法人与外国的合资和合作。资产指货币、财物和知识财产如商标、版权、专利权等。 外国投资企业意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设立的100%的外国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和按合同合营企业。 第三条鼓励外国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所有领域内开展生产、经营,但涉及国家安全、对目前或将来健康或民族的良好文化、环境有严重影响的经营除外。 政府以制定关税、税收政策、规章、措施、提供信息、服务及便利等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投资领域和部门。 第四条外国投资的保护(修改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老挝的投资和财产依法得到充分保障,将不被以行政手段征收、不被侵占包括不被转为国有。除非有必要用于公益,外国投资者将依法获得补偿。第二章外国投资形式 第五条外国投资形式外国投资者可以以下形式在老挝投资: (一)按合同合营。 (二)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联营企业。 (三)100%的外国投资。 第六条按合同合营是指国内投资者法人与未在老挝重新设立法人的外方之间的共同经营。 至于开展经营的期限、合作形式、原料、各方权利与义务、责任、利益,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规定。 第七条联营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的依照老挝法规在老挝设立和注册的企业,其开展经营、产权共享。联营企业的组织、管理、活动以及合资人的关系以双方合同的形式加以规定并在本投资企业章程中规定。 联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额至少不得低于注册成本的30%,出资注册资本是外汇的,必须按老挝国家银行当日的汇率计成基普出资。 第八条100%的外资企业100%的外国投资企业是指在老挝设立的单方投资的外国企业,上述企业可以是新成立的法人或外国企业的分公司。 第九条注册资本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在该外资企业开展经营期间,企业的资产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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