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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检验规范

原材料检验规范

1.目的

对采购的颗粒原料、色母、色粉的进货检验工作进行规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采购的用于正常生产的所有原材料的进货检验,包括颗粒原料、色母、色粉。(以下所述的原材料均包括颗粒原料、色母、色粉。)

本规范不适用于新产品研发、新材料实验过程中所涉及的原材料

3.工作程序

3.1检验申请

所有进货的原材料办理办理入库手续前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仓库保管员在原材料来料时,首先要填写《来料报验单》,在报验单中要将原材料的名称、牌号、类别(自采或客户提供)、数量、供应商等填写齐全,然后提交IQC,由IQC对其进行检验。

3.2验证或检验

3.2.1IQC首先对所要检验的物资进行分类

第一类:合格供应商的正常供应的原材料

第二类:合格供应商供应的新原材料

第三类:新供应商供应的原材料

3.2.2第一类原材料只需进行原材料的合格性验证即可。验证后由IQC填写《来料检验报告》。验证内容如下:

1)料的符合性:材料的名称、规格牌号要符合采购合同的要求。每批进货的原料还要求附有原料的检测报告或具有相同作用的检验记录。

2)包装要求:所有原材料包装必须完好无损。(常见缺陷有破损、水浸等。)

3)材料外观:打开包装袋封口在光源充足处目视检查,原料中不能有肉眼可见的黑点、杂质等;原料颗粒的大小、形状应基本一致(切片允许有少量不规则)。

4)手试:将手插入原料颗粒中,抽出手掌,不能有附着的水珠或潮湿感。

3.2.3第二类或第三类原材料除需要做与第一类原材料相同的合格性验证外,还要求做成型实验:

取少量原材料(一般为5KG,也可由车间决定)进行注塑成型实验,通过注塑工艺及成型产品的质量来判断所抽检的原材料是否合格。

3.2.4第二类或第三类原材料三批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检验可转成第一类原材料。

3.3抽样方法

原材料的检验以袋(25KG/袋)为单位、色母颗粒以包(1KG/包)为单位。对整批产品的判定方法见下表,该表参照“GB2828-87”

3.4检验记录

IQC在检验完成后,将相应检验过程及结果记录于《来料检查报告》,并在每月的来料明细台帐中登记,作为对供应商考核的参考依据。

3.5产品标识及处理

对于存放在库房中的未检原材料,库管员首先填写好《原料判定表》的上半部分贴于原料上,以防止与其他原料混淆。IQC检验完成后,将《原料判定表》填写完整。对于合格物料,库管员可发放使用;对于不合格物料要做明显标识后隔离存放,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6紧急放行

对于因一些特殊原因而暂时无法检验的原材料,可由使用部门填写紧急放行单,经部门主管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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