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名册

(共计313名)(按姓氏笔画排列)

2019.4

仲裁员聘任规定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9d11680849.html, 仲裁员聘任规定 第一条目的条款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仲裁员聘任工作,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仲裁员的条件 中国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者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者曾任审判员满8年,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

等专业水平; 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 4、掌握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5、能够保证仲裁办案时间; 6、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或海商海事等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

4、掌握一定的中文知识,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5、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港澳台人士中聘任仲裁员,参照外籍仲裁员条件。 第三条仲裁员的申请 申请担任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并确保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 1、申请书和简历; 2、一至两名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或者教授的书面推荐意见,少数国内和国际知名人士可不提交推荐意见; 3、必要时,应提交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四条仲裁员的聘任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对申请材料进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 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5]10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 (琼府办〔2015〕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领导兼任的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含联席会议)领导职务进行调整。调整后省长、副省长兼任的职务如下: 一、刘赐贵省长兼任的职务 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2.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3.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5.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6.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7.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 11.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方志办); 12.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毛超峰常务副省长兼任的职务 1.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2.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3.省民航机场改扩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4.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5.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迁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6.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7.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8.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9.海南航天发射场配套区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组长(与航天科技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共同兼任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航天科技集团发展经营部);

张家口第二届仲裁员名单

姓名职称专业 法律类(58人) 李伟民教授高级律师法律 蒋书锋高级律师经济贸易靳宪章高级律师法律 刘光福律师法律 段平律师法律 赵敏律师法律 贾贵宾律师法律 冯海兵律师法律 管宁律师法律 陈绍桐律师法律 崔晓晨律师法律 范春明律师法律 韩志军律师法律 雷挺律师法律 李永和律师法律 艾连庆律师法律 武春玉律师财经 孙海东律师法律 王翠红律师法律 刘其瑞律师法律 李平律师法律 张树律师法律 王廷海律师法律 李宝龙律师法律 王建国律师法律 叶蕙莲(香港)律师法律 赵建斌律师法律 曹世平律师法律 董跃律师法律 袁斗一律师法律 马九泉律师法律 王根义律师法律 李霞律师法律 刘国忠原审判员法律 赵福祥原审判员法律 赵巨文原审判员法律 倪福棣原审判员法律 梅绍忠原审判员法律 姜德原审判员法律

杨淑兰原审判员法律 赵国芳原审判员法律 任成山原审判员法律 刘秀朵原审判员法律 王全成原审判员法律 张国庆原审判员法律 周进英原审判员法律 李凤敏原审判员法律 史占军原审判员法律 赵志立原审判员法律 曲洪财原审判员法律 贾占雨原审判员法律 杨贵昌原审判员法律 张贵林二级公证员法律 王希达原经济合同仲裁员合同 赵爱平原经济合同仲裁员合同 成连珍原经济合同仲裁员合同 刘树龙原经济合同仲裁员合同 经济类(19人) 李济民高级经济师经济贸易 屈世华高级工程师经济师经济贸易 吴晓光高级工程师企业管理涉外商务王树槐高级会计师工业会计 胡万林高级经济师经济管理 张玉枝注册会计师企业会计财务审计高美贞注册审计师财会审计 李建萍高级审计师财会审计 任文斌经济师高级政工师经济管理 石军高级经济师经济贸易 胡彬高级会计师财务会计 岑英杰高级经济师民商经济 任志盛高级经济师民商经济 尤福永高级工程师经济师经济贸易 张世榕法律 高巨峰法律 马洪斌法律 李西山律师法律经济 马永江经济 工程建筑类(35人)

我做仲裁员的几点体会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9d11680849.html, 我做仲裁员的几点体会 核心提示:我来海南工作以前,一直在内地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从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2004年调入海南省法制办工作后,有幸被海口仲裁委聘为仲裁员。深感荣幸之时,更多的是倍感责任重大。担任仲裁员,通过仲裁这平台延伸了我的审判情结,通过发挥专业所长并依照法律规定为社会、为当事人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履行了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我来海南工作以前,一直在内地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从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2004年调入海南省法制办工作后,有幸被海口仲裁委聘为仲裁员。深感荣幸之时,更多的是倍感责任重大。担任仲裁员,通过仲裁这平台延伸了我的审判情结,通过发挥专业所长并依照法律规定为社会、为当事人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履行了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正因为如此,我才更加珍惜仲裁员这个身份,更加珍借仲裁案件这个机会: 不论是担任法官,还是担任仲裁员,都有其相似之处,但也有其不同之处。相似的是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判并作出裁决;不同的是仲裁不完全拘泥干苛刻的程序规定,程序方面更加人性化。虽然,我做仲裁员的时间不是很长,但本人想谈谈做仲裁员的

一点体会和心得,与大家共勉。 一、在维护仲裁正义中,坚持以“法律事实”为依据 裁决案件的前提是查明案件的事实,即通过审理案件,最大限度地再现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的本来面目,即超脱于人们的认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由于仲裁参与的各方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对外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就使得仲裁员经过一定审理程序后能够认定的事实,即通过各方证据的交锋及对抗所确认的法律事读,与客观事实不能完全重合。仲裁以法律事实为依据,即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时,应当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裁决赵某与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已付房款的每天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开发商拿出小区内160户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均约定为“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唯独本案中增加了“每天”二字,仅仅二字只差,购房款不足20万元的商品房纠纷,违约金数额由4000元提升到220多万元,为此,双方当事人互不退让。虽然我们有理由相信合同签订时可能是笔误或者其他原因多写了“每天”二字,但白字黑字,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合同成立并有效,仲裁庭按照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时,以法律事实为依据的原则,确认案件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按已付.房款的每天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富有戏剧性地是,开发商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仲裁庭多次调解,并

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的选择方式有选定、指定等,选择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原则。那么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呢?包括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避免选择符合回避条件的仲裁员等。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仲裁员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仲裁员均是从资深的经济法律专业人事中聘任的,因此,仲裁员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但由于仲裁员职业不同,其熟悉的专业知识

也不同。选择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相关专业的案件,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从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如果当事人选择专业知识不熟悉的仲裁员,比如选择建筑方面的仲裁员来审理金融案件,即使这位仲裁员很想把这个案件审理好,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往往难以胜任。一旦当事人作出选择某个仲裁员的书面意思表示后,若没有仲裁员应当回避的充分理由,这种选择是不能更改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十分谨慎。 2、应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由于对方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终止,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益无害。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各仲裁机构均制定有各自的,仲裁规则对选定仲裁员的时间均有限制。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后,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选择方式有哪些 1、当事人选定 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本原则,在仲裁员选定方式上,也是如此,在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中,大多数仲裁规则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或委托选定一位首席仲裁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分工的通知(琼府办[2014]70号)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4]7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4 【实施日期】2014.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分工的 通知 (琼府办[2014]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工作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及巡视员、副巡视员作如下分工: 胡光辉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协助蒋定之省长工作,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分管、主持省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协调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工作。协助何西庆副省长分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管省信访局、省政府驻京办、省政府驻穗办、省接待办、中国南海研究院。联系中(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一处、组织人事处。 罗时祥副秘书长:协助陆俊华副省长工作。协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海洋渔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国资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应急办、省政府民航办、省红十字会、省发展控股公司工作。联系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中南空管局海南分局。分管省政府办公厅七处、省应急办(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民航办。 符琼光副秘书长:协助何西庆副省长、陆志远省长助理、李富林省长助理工作。主持省法制办全面工作。协调省旅游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扶贫办、省台办、省地质局、省机

仲裁员心得体会

仲裁员心得体会 仲裁案件,当接受每一件后,一定要克服“工作忙、顾不上”的思想,把接手承办的仲裁案件放在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抓紧抓好。 第一,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1、按时认真参加庭前会议。根据仲裁委办案规则,组庭后,应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这时,作为仲裁员就要积极主动,尽快地进入角色,为尽快地进入“角色”,仲裁员,就要按时认真参加开庭前会议,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而不应该拖拖拉拉。具体说,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内,集体查阅和分析案卷材料,使基本案情了熟于心。 2、庭前会议要初步做到“三熟悉”、“一确定”。所谓“三熟悉”,一是熟悉基本案情,了解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便于庭审的驾驭;二是熟悉相关证据和事实,初步审查考量其证明力,便于庭审中能够有目的的调查和确认。还可根据证据的数量确定是否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将双方当事人均予以确认的证据记录在案,可提高庭审效率和效果。三是熟悉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庭审时心中有数。根据集体阅卷和案件的性质,及时熟悉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为顺利庭审打下基础。所谓“一确定”,即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争议焦点或需要查明的重要问题,制定详细的审理计划,预测庭审中可能发生和出现的问题,对可能出现的反请求、抗辩、管辖异议等有

一点应对准备。拟定庭审提纲,为庭审中准确确定争议焦点打好基础。 3、按程序要求及时确定开庭时间。注意发现庭前调解的可能性因素,双方同意调解的及时调解结案,将调解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第二,庭审中应当注意的要点: 一是认真细致地开展庭审调查。在庭审过程中有的放矢地发问,根据当事人各方的陈述迅速而准确地概括出争议的焦点,合法而娴熟地驾驭庭审活动,避免离开争议焦点的东拉西扯,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同时为裁决书的制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充分体现仲裁的价值观念,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双方。说话的语气语调、用词谴句应保持中性,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有情绪化的语言,包括肢体语言。特别是对选择自己做仲裁员的当事人,庭审询问时要把握语言分寸,切不可在庭下与其单独交谈,避免误会。倡导“亲和仲裁”,树立“让当事人双方都满意”的仲裁工作理念。 三是注意引导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陈清事实和理由,始终把握良好的陈述气氛,避免吵架式的辩论。不武断地截住当事人说话,对当事人冗长的且与案件无关的陈述与议论,委婉地以提问的方式引导其走向正题。对当事人之间细枝末节的争论,可以用轻松善意的幽默缓和气氛,把当事人的注意力吸引到重要的问题上来,牢牢把握庭审主动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0]7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09 【实施日期】2000.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0]7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九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

作的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各种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除外)的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起草上报给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的文稿。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之间经协调未能解决的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决定。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六)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负责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处理工作。 (八)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市县向省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九)负责综合协调全省打击走私工作。 (十)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收集信访信息,及时向省委、省政府领导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对信访案件进行催办督办;办理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 (十一)负责管理省政府驻外省市区的办事机构。 (十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 (十三)起草或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

关于诉讼与仲裁的选择

关于诉讼与仲裁的选择 工作中在签合同时,大家都会遇到对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最近工作中常有人问到: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诉讼好还是仲裁好呢?是啊,在签协议时到底选择哪种方式更能维护我们的利益呢? 仲裁和诉讼各有特点,到底哪个更好,不可一概而论。下面,就请耐心听我道来——在工作中我们所遇到的纠纷多数是民事纠纷,纵观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不难发现我国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大抵分为三类:自力救济、社会救济以及公力救济。自力救济,有时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己力量解决纠纷,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其典型方式是和解等。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方式,比如调解和仲裁等。社会救济主要是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请求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其典型是民事诉讼。三种解决纠纷机制是并存着的,这些解决纠纷机制构成了我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在对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之后,接下来我们重点分析一下仲裁与诉讼的区别,通过此来判断到底哪种方式更有利。 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主要在以下方面: 1、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你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所以认为仲裁和诉讼可并存是错误的。 2.受理范围不同。仲裁仅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婚烟、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这类涉及人身权利的纠纷不能仲裁。法院无此限制,只要是民事纠纷即可诉至法院。 3.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委员会一但作出裁决就是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仲裁时间相对较短;而诉讼实行“两审终局”制,即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则还可以到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才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4.机构不同。仲裁委员会实际是个民间机构,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双方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评判裁决,而且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多是从各专业领域中的专家中挑选出来的,具备较高的专业造诣和执业操守,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法院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具有权威性,当事人不可以选择案件的审理法官。 5.程序不同。诉讼一般是公开审理,仲裁自产生时就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因此,仲裁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 6.费用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法院有规定。仲裁费比诉讼费高,如二万元的纠纷,仲裁费是1350元,诉讼费是800元。 因此,仲裁和诉讼各有特点,各有长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使用任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以达到最大限度保护自己权利的目的。到底哪个更好,不可一概而论。 发稿人:刘谨 2011-11-2

仲裁员培训计划

篇一:关于公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6年度仲裁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6年度 仲裁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位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培训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培训规定》,仲裁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仲裁理论水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仲裁员每年最低应当完成12个课时的培训量。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主管仲裁员培训工作,每年度一月份公布当年培训计划,供仲裁员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参加。 经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2006年度仲裁员培训计划,见附件。 根据《培训规定》,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讨论决定:1、仲裁员凡参加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研讨会的,可以计入仲裁员培训课时量;2、我会仲裁员参加其他仲裁机构培训和研讨会的,可以计入我会仲裁员培训课时量;3、仲裁员参加国内或国际仲裁研讨会的,可以计入仲裁员课时培训量。仲裁员参加上述会议或者活动的,请于2006年12月20日之前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秘书处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仲裁员在2005年度参加非由我会组织或主办的仲裁员培训活动尚未申报的,请于2006年2月15日之前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秘书处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由我会组织或主办的仲裁员培训活动,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者秘书处将在具体日期和地点确定后适当提前通知有关仲裁员。 联系人:赵健(总会监督部),电话:010 6464 6688-6122;传真:010 6464 3500/3520;电子邮 件:zhaojian@https://www.sodocs.net/doc/9d11680849.html,; 陆韧(上海分会秘书处),电话:021 6387 8686;传真:021 6387 7070;电子邮件:lawrencelu@https://www.sodocs.net/doc/9d11680849.html,; 黎晓光(华南分会秘书处),电话:0755 8350 1703;传真:0755 8246 8574;电子邮件:lixiaoguang@https://www.sodocs.net/doc/9d11680849.html,。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日 附件:2006年度仲裁员培训计划123 篇二:00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考试题库试题 001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 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培训考试题库试题(d )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 报酬。 一、单项选择题。 a、二年b、三年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 c、二年以下 d、二年以上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8、非全日制用工指每日不超过(c )小时,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c)每周累计不超过(c )小时? a、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a、日8小时周40小时 b、日4小时周b、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28小时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c、日4小时周24小时 d、日8小时周 c、劳动者个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48小时险费; 9、在我国,由于(b),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关 d、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系中处于劣势地位。遇等。 a、劳动者的社会地位较低 b、劳动力供大 2、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于求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

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的通知 回目录 粤劳仲…2003?4号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劳动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劳动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法 第一条为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充分体现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意愿,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组成合议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仲裁员名册应记载仲裁员姓名、资格证编号、所学专业、办案专长,兼职仲裁员还应记载工作单位、职称、

职务、可参与办案的时间等。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向当事人公开仲裁员名册。 第六条各级仲裁委员会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实行当事人自行选择合议庭仲裁员:(一)有相当数量的专职仲裁员和相对稳定的兼职仲裁员; (二)实行立案和审理相对分离; (三)有专职的仲裁庭书记员; (四)有专业化的仲裁庭。 第七条实行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案件,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各选一名。双方当事人也可委托仲裁委员会各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条件的,在组织仲裁庭之前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和有关要求。 第九条当事人从接到仲裁委员会选择仲裁员的告知之日起3日内,未选定仲裁员、或明确表示放弃选择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时,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在接到仲裁委员会选择仲裁员告知之日起3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单姓名专长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单 姓名专长 马泽华(北京)男航运管理、海商法、国际私法、金融资本运作 于世春(北京)男船舶建造、企业管理 井庆仪(天津)男海事海商、合同法 尹东年(上海)男海商法、航运实务 王玉贵(北京)男海商法、保险法、公司法 王恩韶(北京)男海上船舶货物运输保险、共同海损理算、保险法 王海明(北京)男海上保险、保险法、海商法 王淑霞(北京)女海商法 王小耘(上海)男国际贸易和海商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和银行法、 国际知识产权法 王茂深(北京)男海商法、海事法、民诉法、海诉法 王春阁(深圳)男民商法、金融法、海事海商法 王敬(广州)男海商法、海上保险、船舶碰撞、船舶买卖 王英波(北京)男海商法、航空运输法、保险法、国际贸易法、外资法 韦经建(长春)男海商法、国际经济法 叶伟膺(北京)男海商法、海上保险、海损理算、海事处理、理赔和追偿。司玉琢(大连)男海商法 许立荣(上海)男航海驾驶 卢敏(上海)女合同法、人身伤亡赔偿、公司法 朱清(大连)女海商法、海事诉讼与仲裁 朱伟康(广州)男海商法、航海技术 朱金鳌(北京)男海难救助、沉船打捞、远洋拖航、潜水作业

朱曾杰(北京)男海运经济管理、海商法、国际经济法 刘书剑(北京)男海商法、海上保险、租船合同、提单运输 刘功臣(北京)男航海、船舶驾驶、港务监督 刘国元(香港)男海商法、航运管理 刘文杰(北京)男海关监管、国际航行船舶及所装货物监管。 孙瑞隆(北京)男海上运输、运输实务 孙芳龙(青岛)男提单、货物运输、租约 吴恒(大连)男轮机 吴焕宁(北京)女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合同法、海商法 李海(深圳)男海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 李玉泉(北京)男保险法、民法、国际私法 李黎鸣(北京)女海商法 李京(北京)男海商法、提单、租约方面的法律 李建平(烟台)男海上救捞、拖航及其法律、保险 杜智彪(北京)男海商法、海上保险法 杨明(宁波)男海商法 杨文贵(北京)男海商法、国际私法、商法 杨召南(上海)男国际经济法、海商法 杨运涛(香港)男货运代理、租船 杨长春(北京)男国际运输与物流法规、国际贸易规则、海商法 杨建国(北京)男单独海损、共同海损 汪鹏南(大连)男海上保险法、海商法 汪杰(福州)男运输合同、船舶碰撞、油污、保险、海商法、海事程序 法

当事人选择仲裁员规则

当事人选择仲裁员规则 在仲裁制度中,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享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仲裁机构所聘任的仲裁员,均是经过严格的选拔审查后才取得仲裁员资格的,一般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自己认为最值得依赖的仲裁员。 2、选择熟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由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经济纠纷,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提高仲裁的效率和质量。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参考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专长“一栏选定熟悉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仲裁员。 3、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建议当事人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地区的仲裁员。由于仲裁员因参与仲裁活动的合理费用均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若选择远离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仲裁员,势必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且由于往返差旅所费时间,势必影响仲裁庭迅速及时地作出裁决。

4、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芳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仲裁程序中止,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害无益。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必须注意法律所规定的回避事由,以免进入仲裁程序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5、遵守仲裁员选定的时效,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都订有各自的仲裁规则,并在规则中,就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有效期限作出了规定。仲裁机构在发出受理和仲裁通知的同时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寄发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末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间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就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海南省行政区域与代码

海南省 460000000000 海口市 460100000000 市轄区 460101000000 秀英区 460105000000 秀英街道办事处 460105001000 秀华社区居民委员会 460105001001 秀海社区居民委员会 460105001002 秀中社区居民委员会 460105001003 秀新社区居民委员会 460105001004 书场社区居民委员会 460105001005 向荣村委会 460105001200 海秀街道办 460105002000 海港社区居民委员会 460105002001 东方洋社区居民委员会 460105002002 长秀社区居民委员会 460105002003 金鼎社区居民委员会 460105002004 十一支队家属社区居民委员会 460105002005长流镇 460105100000 长流墟社区居民委员会 460105100001 长东村委会 460105100200 康安村委会 460105100201 会南村委会 460105100202 长丰村委会 460105100203 美德村委会 460105100204 博新村委会 460105100205 长南村委会 460105100206 堂善村委会 460105100207 长流村委会 460105100208 堂昌村委会 460105100209 长北村委会 460105100210 美李村委会 460105100211 西秀镇 460105101000 博养村委会 460105101200 长德村委会 460105101201 龙头村委会 460105101202 祥堂村委会 460105101203 荣山村委会 460105101204 新和村委会 460105101205 丰盈村委会 460105101206 拨南村委会 460105101207 新海村委会 460105101208 荣山寮村委会 460105101209 镇海村委会 460105101210 海秀镇 460105102000

仲裁流程表

第二十条本委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和本规则及本委仲裁员名册;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收到本委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本委仲裁费用收取标准,预交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申请人逾期不交纳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二十二条本委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于10日内将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规则及本委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申请人提出延缓审理申请的,本委可以于批复延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前款所述材料。 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收到答辩通知书后,应当于15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本委收到答辩书后,应当于3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在受理通知书或答辩通知收规定的期限内分别从本委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第五十二条仲裁委应当在首次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要求并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3日前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于仲裁庭组成前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制作裁决书的,应当组成仲裁庭,制作裁决书。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第七十二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本委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八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仲裁庭提请本委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公告送达、鉴定及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仲裁庭重新组成并决定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或者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简易程序 第八十七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内,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从其约定。

仲裁员工作心得的感想范文6篇

仲裁员工作心得的感想范文6篇 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核心,仲裁员制度的完善在仲裁制度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下面是美文网为大家带来的仲裁员工作心得的感想范文,希望可以让大家喜欢。 仲裁员工作心得的感想范文1: 20XX年,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严;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二、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裁审工作,20XX 年市;三、扎实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要求;进入仲裁院这个准“准司法”系统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四、问题不仲裁员年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的一名新丁,时刻感到自己肩负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实际工作要求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利用工作之余,向书本学习、向周围

的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等政治理论,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党员义务,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在坚持政治学习的同时,还积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与涉取,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吸收外地先进办案经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从而实现工作的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裁审工作,20XX年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各类劳动纠纷2145件,其中参加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142件,参与率达98%,涉案金额约9285万元,结案率达97%,已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终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92%的绩效考评任务指标,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归档工作。 三、扎实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要求 进入仲裁院这个准“准司法”系统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重要定位,我信守“以法为准,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严格按要求,认真细致、高质高效地做好案受理、法律文书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参与案前协调等各项工作,在处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均能秉公办理,并从中学到了许多专业技能知识。 四、问题不足及来年工作计划

仲裁员守则

仲裁员守则 一、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二、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三、仲裁员名册中的任何人事先与一方当事人讨论过案件的,或提出过咨询意见的,不得担任该案仲裁员。 四、仲裁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收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讨论有关案件的情况或接受有关案件的材料,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的除外。 五、仲裁员本人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而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与当事人的关系的情况,如直系亲属、债务、财产与金钱关系、业务及商业合作关系等,应当自动请求回避。 六、仲裁员应当严格按照仲裁规则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 七、仲裁员接受指定后,应当保证开庭审理和合议的时间,不得因其它情事影响案件的审理,遇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商秘书处。 八、仲裁员应当认真详细审阅案件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找出问题所在。 九、在开庭审理之前仲裁员应当参与讨论、商定审理方案;首席仲裁员应当提出审理方案的设想,作为讨论的基础。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时,独任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拟妥审理方案。 十、在开庭审理时,仲裁员不得出现倾向性,注意提问和表达意见的方式方法,避免对关键性问题作出过早的结论,避免出现与当事人争议或对峙的局面。 十一、在开庭审理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应当无延迟地主持合议,提出下一步程序进行的意见或裁决书起草的意见。 十二、仲裁员尤其是首席仲裁员,应当掌握案件的程序进展情况,遵守仲裁规则关于结案期限的规定。 十三、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等情况;亦不得向当事人透露尤其是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 十四、仲裁员有权并应当参与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员研讨或经验交流活动。

仲裁员的履职考评

仲裁员的履职考评 仲裁员是一个新的职业类别,有其特殊的从业要求和角色定位。仲裁机构是一个新行业, 其职能与作用的发挥,与仲裁员的履职行为密不可分。我们应从这一特定关系的要求出发,看待仲裁员的履职行为,设定仲裁员履职考评的内容和目标,通过仲裁员履职行为的规范,促进仲裁机构的健康快速发展。仲裁员的履职行为,直接影响着仲裁案件的质量,积累着仲裁的品牌形象,为仲裁机构的稳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仲裁机构的发展,又为仲裁员履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仲裁员的履职行为有所依托,履职才能有所施展,自我价值得以实现。 另外,我国仲裁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仲裁制度所依托的外部条件还不很成熟;市场经济体制尚待完善;仲裁制度的设计也存在较大的误差;加之人们的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这些都为仲裁制度的推行带来一定的困难。在此条件下,要推行仲裁制度,实现仲裁的价值目标,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这势必会对仲裁员履职行为提出较高的要求。 同时,仲裁员履职行为的特性及履职的现状,也是加强仲裁员履职考评的重要因素。仲裁员虽在仲裁活动中肩负重要的责任,决定着仲裁社会价值的实现和仲裁机构的生命力,但仲裁员又都是仲裁机构聘任的社会兼职人员,多重社

会角色往往会影响其履职的专一性和工作效率。仲裁员兼职的另一弊端是仲裁员组织结构松,管理难度加大。个别仲裁员责任意识和归属意识不强,无视仲裁法的规定和仲裁机构的声誉,以权谋私、枉法裁断。这些都有待于通过严格的考评来加以纠正,逐步建立良好的仲裁职业道德规范。 就仲裁员的履职现状来看,由于仲裁员固有的履职特点,加之仲裁机构组建时间短,管理机制不健全,考评指标不完善,致使仲裁状况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均暴露了仲裁员管理中的缺陷,成为影响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仲裁员履职考评是一项积极有效的管理行为。它适合仲裁员队伍的特点,有助于调动仲裁员的从业积极性和责任心,使仲裁员从内心深处确立仲裁的价值目标和个人理想,将法律公正人格化,将人格魅力法律化,从而公正、高效、平和、理性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交往。仲裁员履职考评目的,就是要确立一个仲裁员履职目标体系,引导其规范仲裁行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将法律精神与人文精神结合,以严谨的作风、高度的责任心、高超的从业技能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实现社会正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作风硬的仲裁员队伍,为仲裁机构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实施仲裁员履职考评,就是要从仲裁员履职特点出发,探索一条仲裁员管理的新路子,使仲裁员管理科学

中国行政区划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列表

中国行政区划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列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 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并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 特别行政区”: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截至2009年10月,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合计34个。地级行政区333个,其中包括283个地级市、17个地区、3个盟、30个自治州。县级市374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1636个和市辖区 852个。 中国地级(含县级)城市列表共计661个。 34省级行政区划 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 省份:辽宁省(辽)、吉林省(吉)、黑龙江省(黑)、河北省(冀)、河南省(豫)、 山东省(鲁)、山西省(晋)、湖北省(鄂)、湖南省(湘)、江苏省(苏)、浙江省(浙)、安徽省(皖)、福建省(闽)、江西省(赣)、广东省(粤)、海南省(琼)、四川省(川、蜀)、贵州省(黔、贵)、云南省(滇、云)、陕西省(陕、秦)、甘肃省(甘、陇)、青海省(青)、台湾省(台)(23个) 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 自治区(5个) 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2个) 直辖市4 北京市:【京】海淀区、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丰台区、朝阳区、崇文区、大兴区、 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昌平区、平谷区、密云县、延 庆县 天津市、【津】和平区、河西区、河北区、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武清区、塘沽区、西青区、汉沽区、大港区、宝坻区、东丽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 上海:【泸】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杨浦区、虹 口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南汇区、奉贤区、崇明县 重庆:【渝】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南 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垫江县、武隆县、丰都县、 城口县、梁平县、开县、巫溪县、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忠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