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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保管规章制度

藏品保管规章制度

【篇一:藏品管理制度】

藏品管理制度

一、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对库房内的藏品,每

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文物损伤要及时处理并报

告领导。发生火灾、藏品失窃等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当

地公安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发生一级藏品损伤

等重大事故,要立即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并查

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给有关人员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

律责任。

二、藏品应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庋藏。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三、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出库、归库手续。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必须认真核对,点交清楚。藏品出库后,由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

养护,保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藏品

保管部门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四、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每年均应

从博物馆的业务经费中划出适当比例,用以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藏品

保护、藏品庋藏设备,改善库房条件,减少、防止自然的和人为的

因素对藏品的损害。

瑞昌市博物馆

【篇二:文物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藏品档案,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这一规定,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规定了馆

藏文物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接收制度。《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取

得馆藏文物的方式,取得文物必须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实际上馆藏

文物来源合法是《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基本道德

准则之一。因此,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文物接收制度是十分

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保证馆藏文物来源的合法性,从而避免馆藏文

物因来源不合法而被其他人追索;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文物收藏单

位成为来源不法的文物的销赃渠道。

二、登记制度。文物收藏单位对进出本单位的文物进行必要的登记,是掌握文物数量和流向的基本方法。文化部1986年发布的《博

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文物登记有具体的要求。该办法对文物登记

在藏品总登记账、藏品分类账和藏品的定名、计件、计量单位、时代、现状、来源等方面都有具体要求。并且,该办法还明确:“藏品

总登记账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三、编目制度。为分别收藏和展览,文物收藏单位还必须对馆藏文

物进行恰当的分类,并编制目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并且对馆藏文物编目应

包含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四、档案制度。文物档案是馆藏文物必要信息的记录,建立文物档

案是国际博物馆界对文物收藏单位的基本要求。《国际博物馆协会

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做好档案是博物馆管理的最低标准。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

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并且《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

品目录》的格式要由文化部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档案必须符合规范。并且,为了更有效地管理馆藏文物,有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应

该采用电子计算机建立馆藏文物档案。

五、库房管理制度和出入库制度。库房是收藏文物的地方,为确保

文物的安全,文物收藏单位的库房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并建立起

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

收藏单位的藏品必须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文物藏品库

房建筑及保管设备要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库房除要满足一般

意义上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外,还要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等设备和措施。藏品必须按照

科学的方法分类上架,对贵重文物,还必须设立专柜或专库,重点

收藏。库房要有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库房日志,对进出

库房的人员和手续也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对文物出入库,更要

办理必要的手续,要规定藏品的提用手续,要在文物收藏单位根据

不同情况下,不同级别的文物规定相应的提用文物的手续,并且在

出入库时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进行认真核对,以避免被调换或者在

外被损坏而无法追究责任。

六、注销和统计制度。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有可能由于各种原

因发生数量上的变化,为避免账目不清,除入库登记制度以外,还

必须建立注销和统计制度。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藏品被调拨、交换出去的,必须办理注销手续。实际上,如果藏品

因其他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而损毁的,在依法进行处理后也应该办

理注销手续。对馆藏文物数量,文物收藏单位应该定期进行统计,

以掌握馆藏文物的真实数量,避免账目与实物不相符。按照《博物

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应该每年年终

上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重要情况还应附文字说明。

七、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为防止文物的自然损坏,对馆藏文物

应该根据其性质定期进行保养。为保障文物保养的及时到位,文物

收藏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根据文物的不同性质,规定保养的

方法、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对存在损坏的文物,要进行必要

的修复。《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修复文物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因此,对文物修复,文物收藏单位也应该慎重进行,要建立相应的

启动制度和实施制度,以保证文物的安全。对重要的或者易损坏的

文物,为避免其移动,保证其安全,要复制必要的复制品,作为研究、展览的代用品。由于复制品在尺寸、外观、材料等方面都有特

别的要求,与真品很容易混淆,为避免以假充真的情况出现,必须

进行严格控制。文物收藏单位对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文物复制,应

该怎样进行文物复制都应该建立一整套制度。

上述各项制度,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中都有具体详细的规定,都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文物保护法实施

条例》对这些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是要使建立这些制度

成为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律义务,从而保证文物收藏单位的管理走上

科学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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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管理制度】

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管理制度

1、目的范围

1.1 规范馆藏品修复保护、复制控制程序,明确馆藏品实施修复保护、复制过程的管理环节,有效控制馆藏品文物保护的全过程,以实现

藏品的科学规范保护工作。

1.2 本程序适用于博物馆藏品修复保护、复制工作的全过程。

2、管理职责

2.1 分管副馆长对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的运行和控制负领导职责。

2.2 保管研究部主任负责督导藏品保护工作的运行和控制。

2.3 文物修复保护员具体进行文物的修复保护、复制工作。

3、程序要求

3.2、文物修复员具体负责藏品的修复和复制,文物的修复和复制,

要严格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并做好图片和文字记录,建立“文物修复、复制凭单”。

3.3、藏品的修复、复制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先提出修复、复制计划,并拟定方案,经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

定批准后才能进入实施阶段。

3.4、藏品修复、复制应在文物修复专家指导下,由专门的技术人

员进行。

3.5、对于新的藏品修复、复制技术,应先经过实验,通过主管文

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定后推广运用。博物馆

不得随意采用未经过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安全的新技术。

3.6、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

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它级别藏品的修复方案,由分管副

馆长或馆长批准,未经批准的方案不得提前实施。

3.7、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藏品修复时,

本着尽量恢复原貌的原则进行,不得任意改变藏品的形状、色彩、

纹饰、铭文等。修复前、中、后都要有记录。修复完成后,这些资

料应归入藏品档案。

3.8、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以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

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

3.9、藏品的复制,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这类复制品应加以标识,以免真伪混淆,且不得作为商品向外提供。

3.10、藏品修复、复制的情况,以及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程序

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3.11、藏品修复中的残片、残屑等样品应妥善保存,以便将来科研

分析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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