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中国3C消防产品认证流程

中国3C消防产品认证流程

中国3C消防产品认证流程
中国3C消防产品认证流程

中国3C消防产品认证流程

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中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需要注意的是,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根据消防产品的特殊性选择了国际标准化组织8种认证形式中的第五种

认证模式,其产品认证制度的核心是:强制性。针对强制性这一点,上海浦浪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永嘉县

大西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永嘉县奥邦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永嘉县三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在进行3C

消防认证中。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实施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对应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三)认证模式以及对应的产品种类和标准;

(四)申请单元划分规划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的确认要求(根据需要);

(七)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

(八)工厂审查的特定要求(根据需要);

(九)跟踪检查的特定要求;

(十)适用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的具体要求;

(十一)其它规定。

二、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

(一)认证申请和受理;

(二)型式试验;

(三)工厂审查;(例如:大西洋泵业)

(四)抽样检测;

(五)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六)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申请人;(例如:魏喜超)

(二)产品名称、型号或者系列名称;(例如:立式单级消防泵)

(三)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或者加工厂(场)所;(例如:上海浦浪泵业)

(四)认证模式;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性;

(七)发证机构。

四、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

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

通过以上产品认证制度的运作,中国消防产品评价体系将更快与国际接轨。

认证标志的使用

一、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

1、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

2、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3、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4、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二、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三、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消防产品3C认证程序流程

辨别3C认证标志的方法

一、3C标志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

二、3C标志有很强的粘贴性,一揭即毁;

三、3C标志是镭射防伪标签。“CCC”字样右侧的“S、EMC、S&E、F”在荧火下呈暗红色,细看“CCC”图形还能发现多个棱形的小“CCC”暗记;

四、看随机号码,这是CCC标志最不易仿冒的地方。每一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都有一个惟一的编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中,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认监委(https://www.sodocs.net/doc/c34398274.html,)对编码进行查询。

相关研究检测机构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1、ISO/TC92/SC2的技术归口单位;“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家商检局工程消防产品认可实验室”、“公安部消防局火因技术鉴定中心”、“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防灾人员培训中心”、“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二、三、八分技术委员会”、“全国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消防协会石油化工专业委员会”和中国消防协会学术刊物《消防科技》编辑部等机构均设在该所或挂靠在该所。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工程消防技术和火灾基础理论。现在该所已成为该领域从事自动消防系统研究、开发、设计和国家标准或规范制、修订的归口单位和权威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无论从研究人员、科研设施以及研究成果水平等方面在国内同行业中均处于领先地位,拥有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专家,研究设施和许多科研装置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因此,该所在国内、外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根据相关职能可以分为科研、检测和开发三个部分,其中检测工作由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高新成果的转化开发工作由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成。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以下简称质检中心)是于1985年6月经原国家标准局正式批准成立的第一个国家级质检中心,是国家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法定的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是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事业单位。质检中心行政隶属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检测业务直接受公安部消防局领导,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导。

质检中心承担任务主要包括消防电子产品的检测、防静电火灾产品静电参数的测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的研究、地方同类检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专用检测设备的行业归口管理、消防电子产品质量认证文件审核、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ISO/TC21/SC3国内归口工作以及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质量检测等。

质检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分别任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下设有技术发展部、检验技术部、质量监督部、检验部、标准研究部、办公室、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质量检验站共七个部门。质检中心现拥有建筑面积5000余平方米的现代化检测、办公场所,包括设备齐全、功能完善的试验室、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档案室、样品库等,还有保证办公和检测工作正常进行所必需的功能齐全的辅助设施,如试验用水循环冷却设施、专用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等。

质检中心坚持"公正、科学、廉洁、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产品标准,严格执行GB/T 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向社会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质检中心以追求一流的检测质量和提供一流的服务为宗旨,瞄准国内外的先进实验室水平,为建成优秀实验室而奋斗。

质检中心自成立以来,先后有30余项科研和标准化成果分别获国家、公安部科技进步奖。曾先后被公安部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公安部公安标准化科技先进集体"和"全国质量监督工作先进单位"。

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是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批准建立,于1987年

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正式验收并授权成为全国首批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法定的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承担:各类防火建筑材料产品.耐火建筑构(配)件产品和各类防火涂料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以及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检验。1990年通过了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1993年通过了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实验室和计量复查验收,1998年又通过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实施的“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和中心复查的“三合一”复查验收。国家防火建材质检中心行政上受公安部消防局直接领导,检验业务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以及公安部科技局、消防局的指导。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是于1987年经原国家标准局验收和茊准认可成立的一个国家级消防装备质检中心,系公安部直属技术警察检验机构,现同时为消防装备国家认可实验室、国家级汽车新产品定型鉴定试验单位、汽车安全法规强制检验机构、国家级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机构、上海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中心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占地面积18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6230平方米, 内设中心主任室、总工程师室、管理部、技术发展部、后勤保障部、第一检验室、第二检验室、第三检验室和第四检验室,现有在编人员50余人,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约占80%。现拥有质量体系认证国家注册高级审核员、验证审核员、审核员和部级审核员近20人,中心按ISO/IEC17025的要求,建立了完整的质保体系和严密的规章制度。中心现有各种消防装备检测试验室30多个,仪器设备约200多台套,固定资产约3000多万元,其中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具有国际先进水平。中心在检验过程中采用了计算机技术,从而保证了数据的科学、准确,并且还建立了计算机管理网络,使中心在检验业务和管理方面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

中心具备的产品检测能力为:各类手提式灭火器、简易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各类消防车、汽车强制性安全法规项目、消防泵及消防泵组、供水设备、消防梯、消防枪炮、消防泡沫和干粉设备、灭火剂、机动车火花熄灭器、消防排烟风机设备、消防风机、消防船、消防飞机、消防水带、消防接口、各类消火栓及箱、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吸水胶管、消防软管卷盘、各种防火阻燃材料、防火构件、防火电缆、相关电气设备、各类消防人员个人装备及器具、破拆工具和救援设备、火场避难逃生器材等消防产品。

中心同时还负责全国消防装备产品的标准化归口管理和技术指导,承担消防装备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检验细则的制、修订,是ISO/TC21/SC2归口管理单位。中心受香港消防处和澳门消防局的认可委托,是出口香港、澳门灭火器检验和工厂质保体系评审的执行机构。

中心将遵循公正和科学的宗旨,热诚为国内生产企业、公司和广大用户提供一流服务。同时也热诚希望与国内外同行进行双边或多方位的精诚合作。

2019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CCC认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部分消防产品(见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继续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 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 2019年7月16日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CCC认证 序号产品名称产品类别 产品 代码 涉及CCC认证实施规则 1 消防水带消防水带180 2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2 喷水灭火产品喷水灭火产品180 3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3 消防车消防车180 4 CNCA-C11-01/A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 4 灭火剂灭火剂180 5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5 建筑耐火构件建筑耐火构件180 6 CNCA-C18-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 6 泡沫灭火设备 产品 泡沫灭火设备1807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7 消防装备产品消防装备1808 CNCA-C18-04: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 8 火灾防护产品火灾防护产品1809 CNCA-C18-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 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 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 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 防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 和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 批;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关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 负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以 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备满 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三、认证标志的申购程序 1、由技质开发部经理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经总经理授权签字后邮寄给公 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技质开发部长接收到认证标志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2、技质开发部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监督检查认证标志库存情况。当库存的认 证标志已不足使用一个月时,应及时再次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购买。 四、认证标志的使用及规定 1、认证标志必须加贴在获证产品的右上方,明显位置。。 2、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2.1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消防产品3C认证目录查询

2015年消防产品3C认证目录查询 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目录及认证依据标准 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认证依据标准GA 1242 2.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消防头盔认证依据标准GA 44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认证依据标准GA 869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认证依据标准GA 10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认证依据标准GA 634 消防员化学防护服装认证依据标准GA 770 消防手套认证依据标准GA 7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认证依据标准GA 6 消防腰斧认证依据标准GA 630 安全绳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安全带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安全钩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上升器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抓绳器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便携式固定装置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下降器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滑轮装置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消防员呼救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7900 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认证依据标准GA 632 3 消防摩托车认证依据标准GA 768 4抢险救援产品 消防斧认证依据标准GA 138 消防救生气垫认证依据标准GA 631 消防梯认证依据标准GA 137 消防移动式照明装置认证依据标准GB 26755 消防救生照明线认证依据标准GB 26783 移动式消防排烟机认证依据标准GB 27901 5逃生产品 逃生缓降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2 逃生梯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3 逃生滑道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4

应急逃生器认证依据标准 GB 21976.1 GB 21976.5 逃生绳认证依据标准 GB 21976.1 GB 21976.6 6自救呼吸器 过滤式消防自救 呼吸器认证依据标准 GB 21976.1 GB 21976.7 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认证依据标准GA 41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4715 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4716 3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0517 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认证依据标准GB 19880 5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2791 6特种火灾探测器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563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5631 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5631 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5631 7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4003 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认证依据标准GB 14287.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4287.2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4287.3 9 火灾显示盘认证依据标准GB 17429 10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声光(声/光)警报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6851 11 火灾报警控制器认证依据标准GB 4717 1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 消防联动控制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6806 气体灭火控制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680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认证依据标准GB 16806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认证依据标准GB 16806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认证依据标准GB 16806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市场准入制度及消防产品种类 目前,我国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消防车实施目录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 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有4类10种。 火灾报警设备、水喷淋灭火设备、消防水带、消防车 2、型式认可制度 实行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共有9类53种(包括部分原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防火门、灭火器、灭火剂、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水枪、可燃气体报警设备、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 3、强制检验制度 尚未列入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及相关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检验制度,产品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上网公布后方可生产销售。 符合以上市场准入规则的境外消防产品和消防相关产品,也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取得相应的证书、检验报告后才准予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二)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单位 1、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前作为全国唯一的消防产品认证认可机构,负责全国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的实施工作。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于2002年12月13日成立的公安部属事业单位,履行原由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承担的消防产品认证和质量信息管理职能。 2、国家认可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负责强制检验类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验工作。 (1)国家消防装备质检中心 位于上海市,主要负责消防车、泵、水枪、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2)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检中心 位于天津市,主要负责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水喷淋灭火系统、消火栓箱、室内消火栓、消防供水设备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3)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检中心 位于沈阳市,主要负责火灾报警设备、消防应急灯具、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4)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检中心 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主要负责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防火建筑材料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5)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主要负责消防给水设备、防火建筑材料等部分强制检验类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检验,灭火器维修检验,建筑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等工作。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9C—044: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 适用围 (3) 2 认证模式 (3)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 3.1全性能委托检验 (3) 3.2认证的申请 (3) 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 3.4认证发证检验 (3) 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6认证后监督 (3)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4.1全性能委托检验 (3) 4.2认证的申请 (4) 4.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6) 4.4认证发证检验 (8) 4.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 4.6认证后的监督 (11) 5 认证证书 (14)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4) 5.2换发新证 (14) 5.3复评换证 (14)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5) 6.1认证标志的使用 (15) 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5) 6.3加施方式 (15) 6.4加施位置 (16)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6) 7.1认证证书的暂停 (16) 7.2认证证书的撤销 (17) 7.3认证证书的注销 (17) 7.4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18) 8 收费 (18) 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19) 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 (25)

1 适用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围为:在中华人民国境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认证模式 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2 认证的申请 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4 认证发证检验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6 认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全性能委托检验 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 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 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进行全性能委托检验。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产品业务申报指南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产品业务申报指南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产品 业务申报指南 本次介绍主要是针对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原获得过自动喷水灭火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换版和延续工作;2、灭火剂产品证书换版和新产品受理工作; 3、第二批强制性认证产品(泡沫灭火设备、防火窗)的首次和扩大范围申请工作。 一、本次认证委托方(申请人)申请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范围见表1,表1中未涵盖的消防产品不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 表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目录

二、证书换版及证书延续 自动喷水灭火产品证书换版和延续工作,具体操作如下: 1、主型产品证书截止期在2012年6月1日后的获证单元,在我中心网站()上“网上受理”栏目中的“送检申请”界面,选择“换版申请”,按单元(业务 系统中为单元内主型产品,为单元内的其他产品)提交申请,同一单元内所有获 证产品必须同时申请; 2、主型产品证书截止期在2012年6月1日前的获证单元,在我中心网站()上“网上受理”栏目中的“送检申请”界面,选择“证书延续”,按单元(业务 系统中为单元内主型产品,为单元内的其他产品)提交申请,同一单元内所有获 证产品必须同时申请。 三、首次及扩大范围申请 1、首次申请(从未获得过申请类别产品CCC认证证书的申请人) (1)若申请人获得过以下产品(泡沫灭火设备、灭火剂、防火窗)的强检 报告并公布于“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应到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新版型式试验报告内容补充有关附件、经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特性文件,准备齐全后通过

“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安排工厂条件检查,检查结论为通过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若申请人从未获得过泡沫灭火设备、灭火剂、防火窗的强检报告,应首先向我中心提交送检申请,根据我中心出具的送检通知单由申请人自送样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的根据指定检验机构上传的经盖章确认的特性文件和检验报告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将安排工厂条件检查,检查结论为通过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 (2)若申请人获得过所申请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应到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新版检验报告内容补充有关附件、经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特性文件,准备齐全后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安排工厂条件检查并现场抽封样品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检查及检验结论为通过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若申请人从未获得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可先行到相关检验中心进行全性能委托检验,检验合格后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有关产品特性文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安排工厂条件检查并现场抽封样品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检查及检验结论为通过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 2、扩大范围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扩大范围申请之前,应确认所申报的产品是否为已获证单元内覆盖的产品,若属于已获证单元内扩大申请,请将该单元内所有获证产品与其一并提交。

消防产品 3C认证实施细则

消防产品 3C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NCA—09C—044: 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设备 2002-05-01 发布 2007-1-09修订 2007-1-25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 适用范围...................................................................... (3) 2 认证模式...................................................................... (3) 3 认证的基本环 节 ..................................................................... .. (3) , 3.1 全性能委托检 验 ..................................................................... ....................................3 , 3.2 认证的申 请 ..................................................................... ...........................................3 , 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 , 3.4 认证发证检

消防产品认证相关知识

消防产品认证相关知识 2018-06-19 我国国内的消防产品都已经作了"CCC"认证,但是除了3C认证,很多消防产品也都作了国外的认证,方便走向国际市场,下面就为大家来科普一下那些常见的消防产品认证。 一、3C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产品技术鉴定(中国) 1、3C认证 CCC认证即是"中国强制认证",其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OCCC认证的标志为"CCC",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制定的。 "CCC"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囗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 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

3C认证是"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消防产品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及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中,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中心进行编码查询。 注:CCC(S)(安全)、CCC(EMC)(电磁兼容)、(S+EMC)(安全+电磁兼容)、CCC(F)(消防) 监督检查:产品认证后,每12个月至少一次工厂、工地现场监督检查或抽样检查(达到一定类别后,检查频次可适当放宽)。 注意:国外认证不能替代国内认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3C认证方可使用。 2、自愿性产品认证 对部份未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可以进行非强制性认证,非强制性认证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行为,称为“自愿性产品认证”。 监督检查:参照“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3、产品技术鉴定

消防产品认证

消防产品认证 GB/T19001-2000标准转换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the Fire Products Certification National Standard Changed to GB/T19001-2000 申请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Name of the Applicant Firm: 产品类别: Category of the Product: 申请日期: 年月日Application Date: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编制 China Certification Center for Fire Products,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须知

1.申请人应将以下文件一式二份寄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第三份自己存档。 1)申请书; 2)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控版本);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所有有效的产品认证证书(1:1复印件)。 邮寄地址:中国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金城中心1205室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邮编:100078 2.本申请表须用中、英文二种文字填写。 NOTICE 1.Applicant should send two filled copies of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to C hina C ertification C enter for F ire Products (CCCF), and the third copy should be filed by the applicant. 1)Application; 2)Current effective Quality Manual and Procedures Document (controlled copy ); 3)All Process Flow Chart for Products Production; 4)Valid Certificate for Products Certification.(The certificate provided should be the duplicated one with the same size as the original) Mail address: C hina C ertification C enter for F ire Products,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Room 1205,Jincheng Center,4th Section Fangqunyuan, Fangzhuang,Beijing, P.R.C. Postcode: 100078 2. The application form can be filled out in Chinese and English.

2016年消防产品3C认证依据标准

2016年消防产品3C认证依据标准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目录及认证依据标准 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认证依据标准GA 1242 2.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消防头盔认证依据标准GA 44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认证依据标准GA 869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认证依据标准GA 10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认证依据标准GA 634 消防员化学防护服装认证依据标准GA 770 消防手套认证依据标准GA 7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认证依据标准GA 6 消防腰斧认证依据标准GA 630 安全绳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安全带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安全钩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上升器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抓绳器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便携式固定装置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下降器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滑轮装置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消防员呼救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7900 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认证依据标准GA 632 3 消防摩托车认证依据标准GA 768 4抢险救援产品 消防斧认证依据标准GA 138 消防救生气垫认证依据标准GA 631 消防梯认证依据标准GA 137 消防移动式照明装置认证依据标准GB 26755 消防救生照明线认证依据标准GB 26783 移动式消防排烟机认证依据标准GB 27901 5逃生产品 逃生缓降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2逃生梯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3

逃生滑道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4应急逃生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5逃生绳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6 6自救呼吸器 过滤式消防自救 呼吸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7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认证依据标准GA 41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4715 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4716 3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0517 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认证依据标准GB 19880 5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2791 6特种火灾探测器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563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5631

Mostia消防产品认证

Time will pierce the surface or youth, will be on the beauty of the ditch dug a shallow groove ; Jane will eat rare!A born beauty, anything to escape his sickle sweep .-- Shakespeare 消防产品认证 GB/T19001-2000标准转换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the Fire Products Certification National Standard Changed to GB/T19001-2000 申请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Name of the Applicant Firm: 产品类别: Category of the Product: 申请日期: 年月日Application Date: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编制 China Certification Center for Fire Products,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须知 1.申请人应将以下文件一式二份寄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第三份自己存档。 1)申请书; 2)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控版本);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所有有效的产品认证证书(1:1复印件)。 邮寄地址:中国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金城中心1205室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邮编:100078 2.本申请表须用中、英文二种文字填写。 NOTICE 1.Applicant should send two filled copies of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to C hina C ertification C enter for F ire Products (CCCF), and the third copy should be filed by the applicant. 1)Application; 2)Current effective Quality Manual and Procedures Document (controlled copy ); 3)All Process Flow Chart for Products Production; 4)Valid Certificate for Products Certification.(The certificate provided should be the duplicated one with the same size as the original)

(产品管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管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9C—044: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 适用范围3 2 认证模式3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 3.1全性能委托检验3 3.2认证的申请3 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3 3.4认证发证检验3 3.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3 3.6认证后监督3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 4.1全性能委托检验3 4.2认证的申请4

4.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6 4.4认证发证检验8 4.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10 4.6认证后的监督11 5 认证证书14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14 5.2换发新证14 5.3复评换证14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15 6.1认证标志的使用15 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5 6.3加施方式15 6.4加施位置16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16 7.1认证证书的暂停16 7.2认证证书的撤销17 7.3认证证书的注销17 7.4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18 8 收费18 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19

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24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认证模式 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全性能委托检验 3.2认证的申请 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4认证发证检验 3.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3.6认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全性能委托检验 4.1.1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 4.1.1.1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 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NCA—09C—044: 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设备

2002-05-01 公布 2007-1-09修订 2007-1-25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 目录 1 适用范围 (4) 2 认证模式 (4) 3 认证的差不多环节 (4) L 3.1 全性能托付检验 (4) L 3.2 认证的申请 (4) L 3.3 工厂质量治理体系审核 (4) L 3.4 认证发证检验 (4) L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 L 3.6 认证后监督 (4) 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 (4) L 4.1 全性能托付检验 (5) L 4.2 认证的申请 (6)

L 4.3 工厂质量治理体系审核 (8) L 4.4 认证发证检验 (11) L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4) L 4.6 认证后的监督 (15) 5 认证证书 (18) L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8) L 5.2 换发新证 (19) L 5.3 复评换证 (19)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20) L 6.1 认证标志的使用 (20) L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20) L 6.3 加施方式 (20) L 6.4 加施位置 (21)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21) L 7.1 认证证书的暂停 (21) L 7.2 认证证书的撤销 (22) L 7.3 认证证书的注销 (23) L 7.4 认证机构定期公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 23

8 收费 (23) 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认证模式 全性能托付检验+工厂质量治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治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差不多环节 3.1 全性能托付检验 3.2 认证的申请 3.3 工厂质量治理体系审核 3.4 认证发证检验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6 认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

消防产品强制检验

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全新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目前,消防产品认证制度已初见成效,它的实行构建了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监督和宏观调控、中介评价组织依法治业、行业社团自律管理的新型消防行业管理模式,并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消防产品市场提供更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它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使消防产业的发展能通过市场来调整,通过消费群体对由公正第三方做出的认证结果的认可,实现了以市场为调节手段的目的。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国家在“从统治走向治理,从善政走向善治,从政府的统治走向没有政府的治理,从民族国家的政府统治走向全球治理”的过程中进行政府职能转换,改变行政审批制度的必然结果。 1 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 1.1公安消防产品认证制度初始阶段 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起步于1992年,当时公安部确立了要逐步用认证认可制度来取代审批核发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总体思路,之后撤销了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设立了公安部消防产晶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消防产品宏观调控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全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以及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至此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管理转为了对整个消防产业的行业管理,逐渐将下达行政命令转为制定和调整行业结构的产业政策,并于1996年开始正式发证。虽然有了这样全新的管理思想,但真正要做到管理模式的转换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那时的认证制度依然带有浓烈的政府色彩,所有的消防产品都存在政府前置审批,这让本应该是适应市场经济而建立的认证制度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认证制度。 在这一过渡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从公安部消防局到各省、市、县公安消防机构逐级划分职责权限,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最高行政级别的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县级市、区、旗)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在这个时期内虽然已经开始实行产品的认证制度,但仍然是以审批为主,消防产品登记备案制度的存在严格限制着消防产品在市场的流通,限制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89种消防产品中有将近一半要通过签发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制度才能进入市场,而且这些产品通常都是使用率较高的、有广大市场的、决定企业利润的产品。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98年,公安部消防局移交了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权,开始全面开展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时为止。 1.2消防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建立与发展阶段 在消防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权逐步被收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公安部消防局开始认真着手实行认证认可的相关工作,并确定了关于认证工作的三条基本思路:第一,对于所有的新产品,只要通过强制检验的产品均可进入市场;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

编号:CNCA—09C—046: 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喷水灭火系统产品

2002-05-01 公布 2006-5-18修订 2006-8-30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 目录 1 适用范围3 2 认证模式 (3) 3 认证的差不多环节 (3) L 3.1 全性能托付检验 (3) L 3.2 认证的申请 (3) L 3.3 工厂质量治理体系审核 (3) L 3.4 认证发证检验 (3) L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L 3.6 认证后监督 (3) 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 (3) L 4.1 全性能托付检验 (3) L 4.2 认证的申请 (4)

L 4.3 工厂质量治理体系审核 (6) L 4.4 认证发证检验 (8) L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 L 4.6 认证后的监督 (11) 5 认证证书 (14) L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4) L 5.2 换发新证 (14) L 5.3 复评换证 (14)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5) L 6.1 认证标志的使用 (15) L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5) L 6.3 加施方式 (15) L 6.4 加施位置 (16)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6) L 7.1 认证证书的暂停 (16) L 7.2 认证证书的撤销 (16) L 7.3 认证证书的注销 (17) L 7.4 认证机构定期公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 17

8 收费 (18) 附件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附件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认证模式 全性能托付检验+工厂质量治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治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差不多环节 3.1 全性能托付检验 3.2 认证的申请 3.3 工厂质量治理体系审核 3.4 认证发证检验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6 认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

(产品管理)消防产品CCC认证及型式检验范围

(产品管理)消防产品CCC 认证及型式检验范围

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目录 (2007年6月更新) 壹、火灾报警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及认证单元划分 序号,产品名称,单元划分原则,认证依据标准 1,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原则上每壹种型号产品划分为壹个申请单元,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分型产品,其分型产品可和其主型产品作为壹个申请单元: 1)报警回路数不同和由此而导致的机械尺寸及电源容量不同; 2)警报输出或控制输出回路数不同和由此而导致的机械尺寸及电源容量不同; 3)面板的布局设计不同; 4)报警回路数不同而导致的软件不同。 5)安装方式不同。 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GB4717-2005 2,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原则上每壹种型号产品划分为壹个申请单元,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分型产品,其分型产品可和其主型产品作为壹个申请单元: 1)底座的外形不同; 2)分型产品不具备驱动外设指示灯的电路或端子; 3)分型产品不具备地址编码电路; 4)分型产品具有防水、防霉等辅助功能; 5)灵敏度等级不同,且分别满足指定产品标准的相应要求; 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GB4715-2005 3,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原则上每壹种型号产品划分为壹个申请单

元,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分型产品,其分型产品可和其主型产品作为壹个申请单元: 1)底座的外形不同; 2)分型产品不具备驱动外设指示灯的电路或端子; 3)分型产品不具备地址编码电路; 4)分型产品具有防水、防霉等辅助功能; 5)灵敏度等级不同,且分别满足指定产品标准的相应要求; 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GB4716-2005 4,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原则上每壹种型号产品划分为壹个申请单元,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分型产品,其分型产品可和其主型产品作为壹个申请单元: 1)配接负载(数量、功率、特性)不同和由此而导致的机械尺寸及电源容量不同; 2)输出(警报输出或控制输出)回路数不同和由此而导致的机械尺寸及电源容量不同; 3)面板的布局设计不同; 4)连接回路数不同而导致的软件不同。 5)安装方式不同。 6)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GB16806-2006 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原则上每壹种型号划分为壹个申请单元,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分型产品,其分型产品可和其主型产品作为壹个申请单元: 1)分型产品不具备地址编码电路; 2)分型产品具有防水、防霉等辅助功能; 其它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GB19880-2005 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原则上每壹种型号产品划分为壹个申请单元,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分型产品,其分型产品可和其主型产品作为壹个申请单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9C-XX:2010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WTO通报稿) 2010-xx-xx 发布2010-xx-xx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 录 1.总则 (1) 2.认证模式 (1) 3.认证的基本环节 (1)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1) 4.2 型式试验 (2) 4.3 初始工厂检查 (2)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4.5 获证后的监督 (4)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6)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6)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6) 7.认证标志 (6) 8.申诉和投诉 (6) 9.收费 (7) 附件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8) 附件2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0) 附件3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 附件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16)

1.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消防产品认证申请书》; 2)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资质证明至少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有关协议、合同等; 3)企业确认不侵犯有关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自我声明; 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工艺控制简述; 5)关键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特性(如:设计、结构、工艺、工序、标志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9C-XX:2010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WTO通报稿 2010-xx-xx 发布2010-xx-xx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 1.总则 (1 2.认证模式 (1 3.认证的基本环节 (1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1 4.2 型式试验 (2 4.3 初始工厂检查 (2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4.5 获证后的监督 (4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6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6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6 7.认证标志 (6 8.申诉和投诉 (6 9.收费 (7 附件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8 附件2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0 附件3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 附件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16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