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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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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评委,各位同仁:

大家好。开宗明义,本案的焦点是郭某以暴力手段抢回本属于自己所有的车,是否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他人财物,郭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我方认为,郭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我们说,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首先看他是否侵犯了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及其它本权(合法占有财物的权利及债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如果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现状就要通过法定程序)。根据刑法第2条与第13条的规定,刑法应当保护财产所有权,但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前提是有效地保护财物的占有本身,因为占有是所有人行使对财产的其他权利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便无所谓使用收益处分。但同时,作为所有权的一项职能,占有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转移给非所有人,当占有依照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与所有人相分离时,非所有人获得的是相对独立的占有权,这种占有又称他主的合法占有。他主的合法占有,也并不以单纯占有为目的,也是为了使用收益。所以,无论对于所有人本人而言,还是对非所有人而言,占有都是实现其他权能的前提。既然如此,对占有本身就必须进行保护,否则必然造成财产关系的混乱,将占有作为刑法保护的更利于保护财产所有权。

本案中,郭某由于车辆需要维修而将自己的小汽车交给修理厂修理,此时,修理厂对郭某的小汽车负有保管的义务,形成了合法的占有,从而排斥了郭某对车的占有,尽管郭某依然是该车的所有者,他依然可以对其行使法律意义上的处分,但此时的郭某不能对该车行使其所有权能之占有,因为他对这项的权能的行使因占有权的转移而受限制和排斥。而郭某为拒交3万元修车费采用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方法将自己的车强行劫走,这必然是对修理厂对该车的合法占有权的侵犯,如前所述,对占有权的侵犯也就必然量化为财产法益的侵犯,故郭某的强行劫车的行为侵犯了修理厂对该车的合法占有权及因修此车而依附产生的的3万元修理费的债权。而郭某为达到劫走他人合法占有车辆又不交修理费的目的对修理厂员工龙某使用了暴力手段,致人轻微伤,又同时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

综上,郭某客观上实施了当场使用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夺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主观上明知自己非法剥夺了他人的合法占有权而决意为之,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郭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造成占有权者财产利益上的负担。在本案中,王某的车在公安机关扣押期间若是受损坏或丢失,公安机关必然在法律上承担责任,即负有赔偿义务,若公安机关因车丢失或毁坏,从而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就必然体现为公安机关在一定的财产利益上负担。所以对占有权的侵犯最终可以量化为对财产利益的侵犯,而财产利益往往是以一定金钱标准来量化的,如果这一标准达到盗窃罪的起刑点(本案中王某的摩托车价值4000元),且王某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剥夺了公安机关对自己摩托车的合法占有权,其若在此时将摩托车盗回,将是以自己的非法占有排斥公安机关的合法占有,王某决意而为之,则在主观上王某就具有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则王某的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尽管刑法上明文规定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占有权、然而在此条件下,公安机关对王某的车合法享有的占有权就应属刑法理论关于盗窃罪客体的范畴。

其实对于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完全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去考虑:行为人的财产被对方合法占有,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合法占有的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通过合法方式占有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

请问对方辩友,郭某试车时修理厂为什么要派龙某跟随呢?

我们说,认定犯罪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主观有责,客观违法,讨论客观违法性在先,考察主观有责性在后。而

一般而言,本人财物不会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但是本人财物若处于他人控制之下则可以成为盗窃对象。因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人财物处于他人控制下,他人就产生了对该财物的保管责任,在保管期间财物丢失,属于保管不当,应负赔偿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他人虽然不是财物的所有人,却是财物占有人。因而,如果财物所有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

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实际上侵犯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应以盗窃罪论处。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

财产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本身,行为人以不法手段取回自己所有而由他人不法占有的财物的成立财产犯罪。

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虽然本人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是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由他人实际合法占有的财产,以致使国家机关或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应以盗窃罪论处。在本人控制下的本人财物当然不能成为盗窃对象,但在他人控制下的本人财物则可以成为盗窃对象。因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人财物处在他人控制下,他人就产生了对该财物的保管责任,在保管期间财物丢损,属于保管不当,应当负赔偿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他人虽然不是财物所有人,却是财物的占有人。因而,如果财物所有人采取

综上所述,在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的场合,如所有人将财物抵押,留置,出租,出借给他人,所有人对在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有关财物进行盗窃,抢夺,抢劫,毁损的,可能构成有关侵犯财产的犯罪。

什么是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呢?占有首先是一个民事法律中的概念。占有就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掌握,是指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实际控制的事实或状态。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占有。从民法意义上讲,占有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基础,没有占有权其他三项权能就无法实现。

从民法意义上讲,占有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基础,没有占有权其他三项权能就无法实现。民法中的占有,按其取得方式不同又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通过法律规定的合法的形式对物进行掌握和控制。非法占有则是不合法占有或者说通过非法的途径实现占有。非法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无须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对某项财产的占有是非法的。民法中的恶意占有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有近似之处,但也不完全相同。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物的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而这四项权能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分开的,而物之所有者的所有权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来体现和实现的,

其实对于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完全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去考虑:行为人的财产被对方合法占有,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合法占有的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通过合法方式占有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比如甲欠债不还,乙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同样,被扣押的汽车经过合法的程序处理后应该返还的按法律规定返还,造成损失的按法律规定赔偿,行为人完全有合法途径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如果其用盗窃等刑法禁止的行为就应该定相应的罪以维护秩序,有利于法的实现和法治的实现。

第一,所有权人盗窃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一般不能构成盗窃罪,此种行为在外国刑法理论中一般称为阻却违法性的自救行为,不构成犯罪。

同理,在本案中的王某由于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公安机关将摩托车扣押,公安机关将王某的车扣押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此时,公安机关对王某的摩托车形成了合法的占有,从而排斥了王某对车的占有,甚至使用和收益,因为对物的使用和收益往往是建立在对物的占有基础上的。但王某对车的所有权并没有因公安机关的扣车行为而丧失,且公安机关也没有因扣了王某的车而当然的享有该车的所有权,王某依然是该车的所有者,他依然可以对其行使法律意义上的处分,如将车转让。但此时的王某不能对该摩托车车行使其所有权能之占有和使用,因为他对这两项的权能的行使因公安机关对摩托车的合法占有而受限制和排斥。而王某采用秘密的方法将自己的摩托车从公安机关弄回来,这必然是对公安机关对该车的合法占有权的

侵犯,公安机关因对王某的车进行扣押而享有该车的占有权,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权,这如同在民事关系上公安机关租用王某的车而享有该车的占有权,只不过租用是以支付平等的代价而享有该车的占有权,而扣押是因法律的授权而享有该车的占有权,尽管二者在取得占有权的方式上所区别,但其取得的占有权在性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合法的,都应受法律保护,都不许受到非法的侵犯。

所以,王某的车在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期间,公安机关对王某的车享有物权(他物权),只不过此物权为占有权及潜在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尽管在物权范畴上所有权是最重要的,但能与之分离的、为其权能之一的占有权也很重要,因为占有是实现所有权其他权能的基础,对占有权的侵犯也就必然可以量化为会对一定的财产利益的侵犯,造成占有权者财产利益上的负担。在本案中,王某的车在公安机关扣押期间若是受损坏或丢失,公安机关必然在法律上承担责任,即负有赔偿义务,若公安机关因车丢失或毁坏,从而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就必然体现为公安机关在一定的财产利益上负担。所以对占有权的侵犯最终可以量化为对财产利益的侵犯,而财产利益往往是以一定金钱标准来量化的,如果这一标准达到盗窃罪的起刑点(本案中王某的摩托车价值4000元),且王某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剥夺了公安机关对自己摩托车的合法占有权,其若在此时将摩托车盗回,将是以自己的非法占有排斥公安机关的合法占有,王某决意而为之,则在主观上王某就具有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则王某的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尽管刑法上明文规定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占有权、然而在此条件下,公安机关对王某的车合法享有的占有权就应属刑法理论关于盗窃罪客体的范畴。

也许,有人认为这不是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吗?笔者对这一观点持否定态度,因为罪行法定原则是以保障嫌疑人的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为其价值取向的,而对嫌疑人做到不枉不纵,正恰恰是确实保障嫌疑人的人权、维护公平正义。法是具有滞后性的,且所有的现行的成文法律规范均不可能包罗万象,社会是不断进步和发展的,法只能在社会进步和发展中不断调整和完善自身,才能客观正确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样的法才是良法,我国现行刑法已修订了多次便是明证,这正是为了与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相适应。

本案的焦点在于公私财物的占有权能否成为犯罪的客体,因为我国现行刑法理论通说规定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笔者认为,我们认识事物的规律多采用归纳法即从特殊到一般,本案是一个特殊案例,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不多见,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样的案例还会不断地出现,也许以后将成为常发性的普通案例,这将必然会对我们的刑事立法提出新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关于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局限于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的规定过于狭隘,针对我国目前迅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的客观现实,我们有必要从立法上将盗窃罪侵犯的客体范围适当地扩大、细化,应将公私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他物权包括在内,因为只有这样,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其经济基础,才能正确地规范人们的行为,与时俱进的法,才是良法。

根据《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留置权是一种债权人对于自己的债权受清偿前,拒绝返还所占有的债务人动产的一种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达成的汽车修理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应及时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因张某不能及时履行债务,修理厂依法对该汽车享有留置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举办辩论赛个人工作总结 辩论赛中的不足

举办辩论赛个人工作总结辩论赛中的不足 下面为大家带来一篇文章——举办辩论赛个人工作总结辩论赛中的不足。 院第十四届金秋大专辩论赛已经结束了,但其中有许多东西我们必须要思考。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进行总结: 第一、辩手对比赛规则不熟悉。 这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我们下发通知时间有点晚,致使有的系选择辩手过于仓促,没有达到选拔人才的效果;二是有些辩手本身没有主动的去学习比赛规则,准备不充分。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在每次比赛前半个小时召开辩手会议,强调辩风、比赛规则,此类问题在比赛后期中逐渐弱化。 第二、人员的组织与调配存在一些问题。 在比赛开始前,我们分工很明确,责任到人,每个工作小组均是由两个大二干部加一群大一会员来开展的,大一为主导,大二干部主要起指导监督作用。在真正开展工作时,部分大二干部没有履行各自职责,致使大一会员茫然不知所措。针对此种突发情况,我们现场任命胡辉为总负责人,进行人员调配与指导工作。到后面我们大胆任命了一批大一会员负责各自工作小组工作。效果不错,基本上没出什么大问题。 第三、主持人身份、评委身份等存在的质疑问题问题。 第二次初赛出现了主持人既是辩手又是监督处负责人,同时又以个人名义邀请评委等一系列存在质疑问题。其次是参赛辩手同时又是评委且进行点评等一系列问题。针对以上质疑,我们采取了回避措施,参赛辩手不得兼有其他身份,若有本系选手参赛,相关工作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四、工作上出现的一系列细节性问题。 虽然每次在赛前有针对性的召开了工作人员会议,强调了相关注意事项,但还是出现了一些细节上的问题。一是会场门口负责迎宾疏散工作人员工作时讲小话;二是后勤工作人员没有及时给评委嘉宾倒茶水;三是计时工作人员出现了提示音不统一问题;四是会场布置工作人员没有安装好背景立体字等等细节问题。发现问题后,我们立即召开工作人员会议进行批评指正。后期过程中没有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五、本届辩论赛有几点创新。 一是针对精彩激烈的自由辩论时间过短,我们将自由辩论时间由八分钟增至十分钟,总结呈词阶段由八分钟减至六分钟;二是计时方式由不公开的存在人为误差的手机计时改为投影的电脑计时,真正做到了公开,零误差。三是在比赛流程上增加了计时记分工作人员、评委、监督处代表宣誓环节,强调了大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四是邀请到了院领导颁奖、老师作评委、三所院校兄弟社团作评委嘉宾,可谓阵容强大。五是活动场所由过去仅仅能容纳一百来人的小教室到现在可容纳五百多人的图书馆会议中心,可谓规模宏大。 对于下一届金秋大专辩论赛,我将提出几点需要注意的地方:一至少要提前一个月下发比赛通知(含比赛规则),要求各系内部先行组织辩论赛,以选拔人才,强化比赛规则;二要在每次赛前召开工作人员会议,评委会议,辩手会议,强调应注意事项;三要着重注意狠抓细节问题;四要在本届的基础上认真学习、总结,扬其长,去其短,充分发挥创新精神。 我的总结可能还存在一定片面性,希望老师加以批评指正。 以上就是关于“举办辩论赛个人工作总结辩论赛中的不足”的全部介绍,希望给你做参考。个人工作不足总结与改进报告范文 领导对下属工作评价怎么写

举出自己与不合理信念辩论的实例。

1、辩论的具体方法采用辩论方法的治疗者要积极主动地、不断地向来访者发问,对其不合理的信念进行质疑。从提问的形式上看,可以分为质疑式和夸张式两种。 (1)质疑式:治疗者直截了当地向来访者的不合理信念发问,如: “你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你自己的这一观点?” “是否别人都可以有失败的时候,而你不能有?” “是否别人都应该照你想的那么去做?” “你有什么理由要求事物按你所设想的那样发生?” “请证实你自己的观点!”等等。 一般说来,来访者不会简单地放弃自己的信念,虽然他们往往不加批判的接受了许多现成的看法,但面对来自治疗者的质疑,他们也会想方设法地为自己的信念辩解。因此,治疗者需不断努力,借助于这种辩论过程的不断重复,使对方感到为自己的不合理信念辩护变得理屈词穷了,使他们真正认识到: 第一,他们的那些不合理的信念是不现实的,不合逻辑的东西; 第二,他们的那些信念是站不住脚的; 第三,分清什么是合理的信念,什么是不合理的信念; 第四,以合理的信念取代那些不合理的信念。 (2)夸张式:这是治疗者针对来访者信念的不合理之处故意提一些夸张的问题,其落脚点与质疑式提问是一样的,仅仅是方式上略有区别。这种提问方式犹如漫画手法,是把对方信念的不合理、不合

逻辑、不现实之处以夸张的方式放大给他们自己看。 治疗者抓住对方的不合理之处发问,这种提问方式往往优于前一种方式,因为在这一过程中自己也感到自己的想法的无道理有可笑和不可取,因此较容易心服口服。 2、对辩论方法实施的探讨(1)找到不合理的信念,才可有效地进行辩论,寻找来访者的不合理信念,可先从ABC模型入手。 以一典型事件入手先找出诱发性事件A; 询问对方这一事件的感觉和是怎样对A进行反应的,即找出C; 询问对方为什么会体验恐惧、愤怒等情绪(即由不适当的情绪以及行为的反应着手,找出其背后的看法、信念等); 分清对方对事件A持有信念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对同一事件,人们往往有合理的与不合理的两种信念交替出现,而不适当情绪反应的起因是不合理的信念),将不合理的信念作为B列出来。 找B时要特别注意,要找的是对方某类事物所持的信念而不是表面的想法。但这不同于心理分析的无意识动机。埃利斯本人曾指出,如果一定以心理分析的模式去套的话,这至多只能说是潜意识领域中的东西。 在进行合理情绪治疗的过程中,只有真正找到了对方不合理的信念,辩论时治疗者才可做到有的放矢,否则易出现在外层转圈子而辩论难以深入的现象。而B要一个个地去找,并采用各个击破的原则,不能指望一锤定音,一了百了。当然有些来访者真正领会了ABC理论的精神,自己能够触类旁通,这倒是最好不过的事了。

2020年全国律师辩论赛(三辩总结陈词)

全国律师辩论赛(三辩总结陈词) 1、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感谢控方三辩的精彩总结。的确法律之所以崇高,是它不让生命失去光彩。但是法律,尤其是刑法的争议究竟何在?我将从几个层次对我方进行进一步的梳理。本场比赛要关 注的焦点是王大国在法律上究竟有没有作为的义务。王大国的确有错,但不致犯罪。王大国并没有救助可能,在时间上来不及,在方式上没能力,在结果上不可能挽回。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从法理层面来看,没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就认为王大国无罪,这才符合刑法定罪的原则,我们要遵守刑法的牵抑性原则。的确,我们认为本案中涉及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社会层面,类似的王大国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否则,在社会转型、文化多元的今天,它必然带来信任危机,甚至是社会病变。但是,索性的是,法律并非指引我们前行的唯一灯塔。法律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才是真正的法律之道,谢谢! 2、周乐多(上海律师队):谢谢。大家好!刚才控方三辩对王宏 定罪量刑,硬说王宏拿了别人的车,这并没有。一是取车不讹诈。盗只能够是偷别人的东西,王宏开走自己的车以后没有隐瞒,这为什么是非法占有呢?二是无依据。根据法律规定,黄明对那辆车还没有任 何无权,但是并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也没有办过相关的登记,王宏取走车并没有侵犯黄明的任何权,这为什么又是盗窃呢?三是控 辩双方就搁置这个争议,如果合同生效,王宏不诚信的行为最多是解

约而已。本案其实是一件简单的借贷纠纷,如果按照控方的观点,如果所有的这样的情况都被认为为盗窃罪的话,这合理吗?今天,控辩双方针锋相对,我们并非只为了王宏一个人,我们在避免一个可能发生的错判。谢谢! 3、诚信,是一个人立足社会的先导。不讲诚信的人,是可悲的、可恨的,也是可怕的。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已越来越普遍。但是,在诚信还没有成为人们自觉意识的今天,一些人在借贷时就为对方设下了圈套,以便为今后不还钱打下伏笔。 诚然,有市场就会发生欺诈现象,这是古今中外任何市场都无法避免的。 但从本质上看,欺诈现象并不是市场本身的必然属性。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人们在市场上进行的交易也是信用的交易,信用是维系交换行为的无形纽带,失去这根纽带,交换就无法正常健康地进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假的终究是假的,谎言就是谎言,没有拆不穿的假象,没有识不破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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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辩论赛工作总结 (500字) 第四届“睿智杯”辩论赛 活 动 总 结 系别 :电子信息工程系姓名:*** 日期:201X年11月3日 电子信息工程系第四届“睿智杯”辩论赛总结 一、活动简介 1、活动主题:电子信息工程系第四届“睿智杯”辩论赛 2、活动目的:通过举办此次辩论赛,提高学生思辩意识和善辩本领,增加对辩论赛的兴趣及重视程度,扩大知识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也希望通过此次辩论赛,增强全校同学的友谊,促进班级之间的团结,加强学校的人文气息,活跃校园文化气氛。 3、活动时间:201X年10月12日——10月27日 4、活动地点:第一教学楼 5、参赛对象:电子信息工程系11级各班级辩论队 二、辩论赛前期准备工作 1. 201X年10月9日召开学习部全体成员会议,共同讨论协商辩论赛事宜。 2.筛选并确定辩题。

从网上和历年的全国大专辩论赛中选题,形成初步的百条辩题,分类形成备稿,最终确定辩题。 3. 在学习部召开的会议上同时决定通过宣传部以张贴海报的形式进一步宣传辩论赛。 三、比赛流程 第一轮预赛;此次辩论赛采取淘汰制,比赛第一轮由11级7个班级两两进行比赛,其中一个幸运班级直接进入复赛剩下的六个班级 两两经行淘汰赛 第一场;物联网班和电信11班,第二场;电子工艺班和嵌入式班,第三场移动通信班和通信网络班。 物联网班击败电信11班进入复赛。电子工艺班击败嵌入式班进入复赛。移动通信班击败通信网络班进入复赛。智能电子班抽签获得幸运班级直接进入复赛。 第二轮复赛:第一场;智能电子班和物联网班。第二场;电子工艺班和移动通 信班。 智能电子班击败物联网班进入决赛。移动通信班击败电子工艺班进入决赛。 总决赛:在一教A605举行,我们有幸请到了校学生会主席王集伟、演讲与辩论协会副会长魏腾飞、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副主席杨尚红、经贸系学生会主席朱文祥、等作为评委,往年优秀辩手汪亮,电子信息工程系学生会部长及10级学生会干事作为嘉宾。参赛双方智能电子班和移动通信班就“当梦想与现实发生冲 突时应坚持梦想还是安于现实”展开一场激烈的辩论。场上队员你来我往,给 大家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视听盛宴。辩手们幽默机智的表现让现场激情火爆。评 委对本场辩论赛进行了精彩点评并指出优点和不足。 最后结果:移动通信班技高一筹获得冠军。 四、成功之处: 1) 参赛选手辩论素质得到提高。 2) 增强学生的思辨能力和提升学校的文化氛围。 3) 增强班级的凝聚力和团结。 4) 丰富了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睿辩能力。 5) 促进了参赛选手的集体意识和团结力度。

在商务谈判中的辩论技巧的案例.doc

在商务谈判中的辩论技巧的案例 商务谈判是指不同的经济实体各方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满足对 方的需要,通过沟通、协商、妥协、合作、策略等各种方式,把可能的商机确定下来的活动过程。那么商务谈判有哪些技巧呢?今天我给大家分享一些在商务谈判中的辩论技巧的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商务谈判中的辩论技巧的案例 案例一: 背景材料: 一中国谈判小组赴中东某国进行一项工程承包谈判。在闲聊中,中方负责商务条款的成员无意中评论了中东盛行的伊斯兰教,引起对方成员的不悦。当谈及实质性问题时,对方较为激进的商务谈判人员丝毫不让步,并一再流露撤出谈判的意图。 问题: (1)案例中沟通出现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什么方面? (2)这种障碍导致谈判出现了什么局面? (3)应采取那些措施克服这一障碍? (4)从这一案例中,中方谈判人员要吸取什么教训? 案例分析 1、案例中沟通出现的主要障碍在中方负责商务条款的成员无意中评论了中东盛行的伊斯兰教。 2、这种障碍导致对方成员的不悦,不愿意与中方合作

3、应该为此向对方成员道歉 4、中方谈判人员在谈判前应该了解对方的习俗及喜好,避免类似与此情况再次发生,正所谓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 案例二: 背景材料: 我国某冶金公司要向美国购买一套先进的组合炉,派一高级工程师与美商谈判,为了不负使命,这位高工作了充分地准备工作,他查找了大量有关冶炼组合炉的资料,花了很大的精力对国际市场上组合炉的行情及美国这家公司的历史和现状、经营情况等了解的一清二楚。谈判开始,美商一开口要价150万美元。中方工程师列举各国成交价格,使美商目瞪口呆,终于以80万美元达成协议。当谈判购买冶炼自动设备时,美商报价230万美元,经过讨价还价压到130万美元,中方仍然不同意,坚持出价100万美元。美商表示不愿继续谈下去了,把合同往中方工程师面前一扔,说:"我们已经作了这么大的让步,贵公司仍不能合作,看来你们没有诚意,这笔生意就算了,明天我们回国了",中方工程师闻言轻轻一笑,把手一伸,做了一个优雅的请的动作。美商真的走了,冶金公司的其他人有些着急,甚至埋怨工程师不该抠得这么紧。工程师说:"放心吧,他们会回来的。同样的设备,去年他们卖给法国只有95万美元,国际市场上这种设备的价格100万美元是正常的。"果然不出所料,一个星期后美方又回来继续谈判了。工程师向美商点明了他们与法国的成交价格,美商又愣住了,没有想到眼前这位中国商人如此精明,于是不敢再报虚价,只得说:"现在物价上涨的利害,比不了去年。"工程师说:"每年物价上涨指数没

辩论赛_法律有情无情

0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全文(原创) 管理提醒:(?) ? (?) 辩手的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法律之网是有情的编织,故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正方二辩)中国现在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正需要法律有情。 (正方三辩)依法治国,法律有情,社会才能更和平。 (正方四辩)一位不知名的圣曾说过:“法律不是无情物,化做春泥更护花。” (反方一辩)法律无情,是手托天平的正义。 (反方二辩)法律无情,是高举利剑的威严。 (反方三辩)法律无情,是播洒人间的正义。 (反方四辩)法律无情,是蕴涵智慧的理性。故我方认为法律无情,谢谢大家! 开篇陈词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它查明事实,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 双方二辩的补充陈词

民事案件法庭辩论技巧_关于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技巧

民事案件法庭辩论技巧_关于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技巧 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以下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民事案件法庭辩论技巧,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 民事案件法庭辩论技巧 第一部分民事案件法庭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

辩论赛的总结报告

工作汇报/工作计划/个人工作总结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ZJ-050262 辩论赛的总结报告 Summary report of the debate

辩论赛的总结报告 辩论赛的总结报告篇一 辩论赛作为一种语言艺术,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作用也不言而喻。古时墨子曾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世纪,明同异之处,察明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其意为,辩论的作用在于划清人们有关是非的界限,探察世道治乱的标准,判断事物同异的根据,权衡利弊得失,解决人们思想上存在的疑惑。辩论可以让人辩是明非,坚持真理,锻炼思维能力,增长聪明才智,增进人与人的了解,促进相互沟通。通过辩论,人们可以更好了解对方的立场和观点,求同存异,达到更高层次上的心理沟通!为丰富大学生课余生活,活跃校园文化,培养当代大学生的团结、竞争、进取的素质,体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面貌,20xx 年x月x日由土木系学生会学科部主办的以“关注社会热点,追求进步,锻炼口才,发展自我”为主题的大学生辩论赛圆满落下帷幕。 一、活动方式: 本次活动面向土木工程系,各班通过内部选拔,组成一支四人队伍参加比赛。本次辩论赛采用淘汰制的方式,全系一共4 支参赛队伍,最后在最佳辩手和表现优异的队员中挑选四人代表土木系参加学院的辩论赛! 二、活动时间及地点:

活动时间:20xx.10.24晚上7点 活动地点:2-208教室 三、活动总体印象: 辨题提前两周面向全系征集择优录用,因此辩论的内容积极向上,反映了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面貌,弘扬了青年积极进取、勇于迎接新挑战的精神风貌和理想追求。辩论过程中辩手们十分注意仪表语言,未出现对对方辩手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况。所有参赛队都统一着装,衣着得体、大方,体现了当代大学生的良好形象。 四、活动影响 此次活动丰富了大学生的课余生活,活跃了校园文化,培养了当代大学生的团结、竞争、进取的素质,体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面貌,锻炼了同学们的口才和应变能力,增强了同学们的集体荣誉感。 五、活动成果 1.参赛选手能力的提高:辩论赛是对辩论者能力和水平的全方位考察。在辩论的过程中,辩论者要想在唇枪舌战,激烈对抗的辩论中征服战胜对手,所要具备的知识与能力是多方面的,为了这个目的,他们在台上充分展示自己,能力也在不知不觉中提高。首先,思维能力得到提高。如果没有对事物的真知灼见,就不会有惊人妙语。如果没有如泉思绪,就不可能口若悬河。思维的深刻性、论证性和敏捷性都得到了提高。最开始的语无伦次、前后矛盾少了,哑口无言没了;妙语连珠,以巧制胜多了,滔滔不绝者比比皆是。同学的或者饱含激情,抑扬顿挫,或者字字珠玑,咄咄逼人的话语激起场下阵阵热烈的掌声。同时对汉语言的使用能力增强,辩论中经常出现典故成语、诗词警句、谚语、箴言,为了增强语言的表现力同学们还注意了修辞语句的使用,给观众留下许多可以学习和回味的

专题案例辩论体会

关于“婚前购置婚房,夫去世妻告公婆讨房产”专题辩论体会 一、案情介绍 2008年,20岁出头的李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县里一所中学当老师。李某的父母李建和刘某很欣慰,并催促李某找对象成家。 “结婚得有婚房啊!”李某和父母商量后,决定先购置套婚房。2012年5月,李某看中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还配有一间车库,总房价为40多万元。李某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同年6月,李某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20元。 同时,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两人相恋。2013年10月,李某和王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可爱的儿子小李出生了。到2015年初,李某还清了住房贷款本息。夫妻俩也卸去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2015年9月的一天,王某收到噩耗,李某因为车祸不幸身亡。时年30多岁的李某就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某和年幼的儿子。悲痛过后,现实的财产分配问题让王某和公婆李建、刘某的关系愈发紧张起来。围绕李某这套房屋该归谁,王某与公公婆婆纠缠了数年。经历了一年多的纠纷依然没有一个结果,当初那套房子的价格也涨了不少。2016年6月,王某带着儿子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李某去世时留下的9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 事实上,李某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某单独居住的时间并不长。婚后,李某的父母和他们住到了一起。之后,李某和王某住到了单位的公房,这套商品房则由李某的父母居住了。 二、双方争论的焦点 王某表示,自己和李某婚后一起偿还贷款,房子她有权利继承。王某的公婆则称,当初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子,房子应该归他们。 王某多次要求对当初李某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可是李建、刘某总是不同意,还表示这套商品房是他们当初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购房款也是他们出资的,觉得这房子根本和王某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一直拒绝分割。

社会秩序地维护主要靠法律还是靠道德辩论赛

正方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法律 反方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道德 正方一: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各位嘉宾,大家好!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总是离不开秩序。从小的方面说,出门有交通秩序,上班有工作秩序;从大的方面说,贸易来往有经济秩序,参政议政有政治秩序。那么,这些秩序如何维系呢?我方认为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也就是说国家主要靠法律来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保持社会协调运行。第一,法律和道德各司其职,日月同辉、道德分善恶,辨美丑,告诉人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而法律定规则划界限,更告诉人们如何去做。我们热爱道德,崇尚道德。讲道德可以改善民风、民情,影响社会风尚。但要维系社会秩序主要还是靠法律。可以说,道德与社会风尚息息相关,而法律与社会秩序唇齿相依。第二,法律作为他律和自律的统一,(法律的作用:评价作用最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既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发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现实生活中,法并不是唯一的评价人们的行为的标准,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和社会团体的规章等也具有对行为的评价作用。但是法所做出的评价却有着与他们不同的特点。首先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也就是说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其次发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人民的道德观念可能不同,从而导致行为准则也因人而异,但法律规范不同,不论人们的客观愿望如何,只要他们的行为进入了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凭借癌作用对她们来说就是有效的。所以我们认为社会的稳定,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上能够标本兼治。人们自觉立法来约束自身行为,确定社会秩序的内容与规则,使生活有序化,规范化,条理化;而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人人自觉守法护法,更保证了社会秩序的井然有序。至于少数害群之马,法律可以通过外在强制与惩戒,迅速修复局部受损的社会秩序,使社会航船乘风破浪、永往直前。第三,法律具有保护,预防,惩戒三大功能;三足鼎立,稳固地维系着社会秩序。法律是保护神,保护一切人的合法权利,如阳光、空气、水源,无时无刻不在呵护我们。法律是预防针,可以防患于未然,使一些居心不良的人悬崖勒马,雷池止步。法律是无情剑,刀光剑影下邪恶何处立足?铁面无私中罪行怎能藏身?有道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个癌细胞可能会威胁人的生命,一个社会的毒瘤可能会葬送国家的前程。托尔斯泰说得好“行善需要努力,惩恶更需要努力。”所以,惩恶扬善的法律才是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综上所述,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时,既可以未雨绸缎,也可以亡羊补牢,既可以惩治罪恶,又可以保护良善。所以说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谢谢各位! 反方一:谢谢主席!评判,在座各位,大家好!首先我必须指出对方所犯的两个错误。第一,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这是现代社会主要标志之一、第二法律并不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马克思告诉我们,道德是人的自律,而法律是人的他律,请不要混淆。我方认为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道德。“道德”是人们行为规范价值评判的总和。“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是由国家强制性予以实施的社会规范。而“社会秩序”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以及社会活动相对稳定协调的状态。第一,道德是社会秩序的依据。道德作为行为规范和价值评判的总和,支配着人们最基本的观念和立场——是与非、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荣誉与耻辱,从而也支配了人类日常最基本的行为。任何社会要想处于稳定协调富于活力的状态,无论哪一方面都离不开道德的宣化与规范,否则法制再严、法典再全也只是社会的灾难。同时,道德又常常直面每个人的内心,诉求人的良知,更直接地内化为人们的思想,从而为社

个人辩论赛技巧总结

个人辩论赛技巧总结 一.逻辑技巧 (一).知己知彼 辩论是一种针锋相对的交战,知己知彼就在这种舌战中显得很重要,知己,使之对于己方的理论自我诘难,反复推敲,以求严谨缜密,万无一失。立论的诘难与推敲,大体有三个方面:一是论点检查;二是论据检查;三是论证方法的检查。只有通过论点、论据、论证方法的反复检查,确信己方“战旗”鲜亮,“弹药”充足,“战术”精巧,方能在辩论中充满自信。这就是知己。 知彼及了解对方。辩论中的观察,说到底是辩论双方对于对方言谈举止、神态表情的微妙变化及其含义进行判断与捕捉。其方法如下: 1.投石问路。是指先提出一两个问题作为试探,探明虚实,才能定出主攻方向。这往往是用于情况不明的时候。 2.捕捉战机。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往往会通过其举止神态及习惯性动作,流露出他内心的活动。比如双手揉搓这种动作显示思考紧张,颤抖的语言显示慌乱等等。在辩论中要善于抓住这些细节判断对方情绪,捕捉战机,或打乱对方思绪,或层层进逼,这就是所谓的“强势打法”。但这是用于己方队员有相当经验或准备相当充分而对方实力与己方相差悬殊的情况,否则一般而言,在对手与己方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是很难抓到这种战机的。 3.缓和气氛。辩论决非争吵,更非斗嘴。因此双方都有责任调节气氛,是辩论在心平气和的条件下进行。若观察到对方情绪激动,就要设法用语言调节,使气氛平缓;若发现对方怒形于色,应考虑以幽默轻松予以调节。无论对方是否做出反应,至少己方不能被对方情绪影响,或跟随其负面情绪。经管学院对于辨风的强调向来以儒雅为主,保持风度,这是一个良好的传统,应该要延续下去。

(二).举事证理 事实胜于雄辩,摆事实讲道理,应该说是辩论中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方法。可以举例对己方进行论证,也可以具实力反驳对方进行驳论。动用举事例的逻辑技巧,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所举事例越具有典型性,说服力越强。二是要对所举事例进行深入分析,不是光把它摆出来就够的,因为评判或是观众在场上听取发言的短时间内,都没有时间思考你举出的事例对论证你方观点有何用处,只有靠辩手自己揭发和阐明事例与道理间的必然联系,是举例与证理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摆事例,讲道理的作用。 (三).以退为攻 具体做法是:先行一句虚假肯定,稍作停顿后,立刻是实行逻辑性转折,完成攻击。这种方法的要求比较高,因为逻辑向部分的转折是最重要的部分,要直捣对方要害,令对手措手不及。例如:苏联外长莫洛托夫是个出身贵族家庭的外交官,在一次会议上,英国工党一外交官发难说:“您是贵族出身,而我家祖祖辈辈是矿工,我们俩究竟谁更能代表工人阶级呢?”莫冷静的回答:“你说得不错,但我们俩都背叛了自己的阶级。” (四).以牙还牙 就是在辩论之中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或者接过对方的话题,将其与己方思路接轨,在行进中偷梁换柱,走向对方观点的反面,完成反攻。这种方法主要用于体现对方讲歪理或不讲理的情况。比如要反驳某人自以为清高目中无人的言论:只有羊啊、猪啊才是成群结队的,狮子老虎都是独来独往的。可以这样说:狮子老虎固然是独来独往的,蛤蟆、蜘蛛又何尝不是独来独往的呢?! (五).演绎辩论

辩论实例

正方: 陈述辩论 正方一辩:各位老师、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人类将步入信息时代,网络越来越强烈地介入我们的生活,越来越贴近我们小学生。小学生上网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呢?我方坚信:小学生上网利大于弊。我将从4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 1. 必要性。这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信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膨胀和爆炸,未来的世界是网络的世界,要让我国在这个信息世界中跟上时代的步伐,作为21世纪主力军的我们,必然要能更快地适应这个高科技的社会,要具有从外界迅速、及时获取有效科学信息的能力,具有传播科学信息的能力,这就是科学素质。而因特网恰恰适应了这个要求。邓小平爷爷不是说:“计算机要从娃娃抓起”吗? 2. 实用性。网络世界资源共享,它就像一个聚宝盆,一座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富金山”,谁勤于在这座金山上耕耘劳动,谁就会有所得。你可以从中最快地查找学习资料,可以学会更多课堂外的知识,并灵活地运用课内知识,促进思维的发展,培养小学生的创造力。上网还可以超越时空和经济的制约,在网上接受名校的教育,有什么问题,你也尽可以随时通过网络得到老师的指导。而且互联网上的交互式学习、丰富的三维图形展示、语言解说等多媒体内容,使得学习变得轻松、有趣,这可是任何教科书都不可能具备的哦!另外,网络上以英语的使用率和内容为最多,分别为84%和90%,这将会促使我们更积极地去学习英语,这难道不好吗? 3. 现实性。每所中小学建立电脑教室,普及网络知识,推动小学生家庭上网,实现远程教育与知识共享是为了培养小学生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的兴趣与意识,培养我们获取、分析、处理信息的能力,这已成为势在必行了。再看看我们身边,学校的网站不正搞的红红火火,王老师不也建议大家多多去学校的网站看一看吗?班级的网站不也都在紧锣密鼓的制作吗?如果上网不好,为什么要建这些网站呢? 的确,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我们相信,网络存在着一些弊端,但小学生处在学校的教育之下、在老师的正确引导和家长的指点下,必能使我们以一个正确的心态来应用网络这种工具。21世纪将是信息时代,我们将会是祖国未来的栋梁。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就是闯荡未来信息时代的最强有力的武器。让我们相信,我们今天所付出的一点一滴的努力,终将会聚沙汇塔,终将会获得回报。所以,我再一次陈述我方观点:小学生上网利大于弊! 正方二辩:各位老师、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网络带给人类的好处可谓数不胜数,网络的出现是现代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的标志。现代意义上的文盲不再是指那些不识字的人,而是不懂电脑脱离信息时代的人。在科学不发达的古代,人们曾幻想要足不出户,就晓天下事,如今信息高速已将此幻想变为了现实。作为二十一世纪的小学生,难道还能只读圣贤书,而不闻天下事吗? 对方辩友举出了种种例子来证明网络对我们小学生的弊端。但是,我要说任何事物在新生阶段总会产生一些不适应弊端,如果我们只因为它一点小小的瑕疵而扼杀它,那我们岂不是少了很多现在必不可少的东西? 网络的快捷同样也有它的优势,通过网络,我们可以及时地知道一些最新的新闻;通过网络,我们可以在短短几小时内访遍全国各地的小学,在网络图书馆里查询我们所需资料,借助网上的资料,从容地完成学业,考试后可以马上知道成绩,有了问题可以随时通过电子邮件请求老师指导。就拿大家印象最深的非典来说吧,非典时期,广州、北京一些学校不得不停课,为了实行同步教学,人们发明了网校,每周网校教学内容全部和学校课程进度保持一致,我们在全国各地通过上网都可身临其境地接受全面教育。这难道不好吗?因为上述的种种观点,我方坚信:上网利大于弊! 自由辩论

辩论赛总结陈词范文大全

辩论赛总结陈词范文大全 辩论赛总结陈词怎么写?来看看范文吧,下面是搜集的辩论赛总结陈词范文,欢迎阅读。 各位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 非常荣幸能够代表反方作最后的陈词。刚才,双方辩友都围绕各自的主题展开了精彩激烈的辩论,但是在正方辩友的辩论中我方有两点感受: 1、正方观点过于理想主义。正方辩友列举了一系列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未及时施行救助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但他们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现状,没有考虑基层政府的财力状况和强行救助所带来的后果和风险。 2、错误地理解了我方本意。我们双方的辩题中都有实行救助四个字,所不同的是实行救助的定语“应强行”和“不应强行”,正方错误地将我方不应强行施以救助的概念偷换成了对流浪乞讨的未成 年人不施以救助,由于概念性的错误,使得对方的辩论显得南辕北辙。 反观我方,观念已经极为清楚,即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应该施以救助,但不能强行施以救助。这不是否认人性的关怀,而是立足于现实的考虑。在这一点上,我方已经在法律层面和实际层面都占有了先机。 在此我想简要总结一下我方观点: 一、强行救助缺乏法律依据。孙志刚事件发生以后,xx年,国务院推出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彻底废除了原来

的强制救助收容遣送回原籍的救助制度,开始实施对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救助制度,这是一个中国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重大历史进步。试想,如果再确定一个强制救助的制度,谁能知道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每一次强制是否都真的是出于保护孩子的目的,已经成年的孙志刚尚且死于强制救助的制度,谁能保证未成年的孙志刚能在强制救助中能幸免于难?我方认为强制性救助制度是非常可怕的制度设计。 二、强行救助缺乏财力支撑。众所周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救助是需要强大的财力保障的,无论是解决这些孩子的衣、食、住、行,还是管理、教育、医疗、遣送都需要钱,而现在基层政府的财力状况我们乡镇长班的学员最清楚,就是一个入不敷出的吃饭财政,乡镇政府仅用21%的财力却供养了占71%的财政 供养人口,即使自愿的救助都显得力不从心,更不敢奢谈强行施以救助。虽然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但总得先有玫瑰呀。 三、强行救助放大了政府的责任风险。追述过往,政府曾经做 过很多强行的事情,比如强行结扎,强行人流,强行拆迁等等,为此政府付出过惨重的代价,其中包括金钱和威信,如果对流浪儿童再强行救助,流浪儿童的监护责任也就自然地转移到了政府身上,如果在监护期间再出现一个未成年的孙志刚事件,试问现在政府还有多少金钱和威信可以随意挥霍?中国人口多,发展的积怨大,任何一起未成 年的孙志刚事件都完全有可能酿成类似于“瓮安事件”的群体性事件! 四、强行救助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强行是强制的同义词,我 认为所有的强制都应该是针对一种非法行为,比如控制流浪儿童的犯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人们行为的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准绳,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普遍性,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理性。我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都强调了法大于一切的理念。不管是谁,权多高,位多重,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不管立法者、执法者是否是感性的,面对法律的严肃和威严,也不可能因为私欲、私情去触动法律。从建国初期的四人帮到现在的陈良宇、文强,都没有逃脱法律的严惩。因此,从法的惩罚功能、惩罚力度上来讲,可以说法是无情的。 法律作为一种“天下之规度”,作为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它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立法要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现实,这是有情的所在,而一旦制定下来,就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正体现了法律无情。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因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不就是徇私枉法了吗? 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法律是公平的化身,是反映大众需要和公众利益的,法律对于那些破坏社会和谐,损坏人民利益的人不讲情面,也绝不留情。 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它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往往实现不了稳定性。 【攻辩问题】 1、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作何解释? 法律是规范,是准绳,当然无情。如果在法律面前讲情面,通关系,那法律就不是法律了。古时候人民就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是理性和客观的产物,执法有情和法律有情是一个概念吗?请对方辩友不要混淆。 3、如果对方说,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就问对方辩友,有情的人怎样立出无情的法的?法律在制定中有情就会以情乱法,法律在执行中有情就会徇私枉法。 4如果对方牵扯到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这个问题,就说:法律与道德真的一致吗???如果法律有情的话,我们要法律干什么,道德就可以约束我们的行为了。法不容情! 【有情A,无情B 】 A:可是对方辩友为什么只看见法律对极少数人的制裁,而没有看见对大多数人的保护呢?这不是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了吗?! 我们看看大多人心中最严厉的刑法: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面对这情的体现,请问对方辩友你还能说法律无情吗?! B:对方辩友,恰恰相反,正因为我更看中法律对大多数人权利利益的有效维护,我才要更加声明法律一个最重要的特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违法犯罪的人给以最无情的惩罚,才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 2015-05-25 来源:邱洪奇律师的博客 作者:邱洪奇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 https://www.sodocs.net/doc/c512876289.html,/SvDBOR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第一部分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

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 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

辩论赛总结范文

辩论赛总结范文 为了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增强团队合作精神及展现营销口才风采,发现营销专业中 的能言善辩者特举办此次辩论赛。所谓“思则慧,辩则强”;活动能提高学生口头表述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及听说能力等,从而达到“以竞为进,以辩为变”的多位一体的 成长! 自xx年3月9日接到专业通知,由我班承办营销专业辩论赛以来,我们集思广益, 全力奋战了58个日夜,期间举办了三场班内淘汰赛,三场班级晋级赛,一场半决赛以及 一场总决赛。尽管调课和校运会多次中断了我们的赛程计划,不过选手们的热情丝毫不受 影响,反而是准备的更加充分了。 作为本次活动的主要策划者,虽然未能成为辩手参与到紧张激烈的竞赛当中,不过作 为工作人员,观看到比赛的另一面何尝不是另一种乐趣。 从方案的撰写,到各项目负责人的分工,整个比赛的监控、物品的采购、会场的布置、音响设备的调控以及邀请函、奖状的书写等等,每一项都能够让班级的各位同学作为工作 人员,各得其所,各施所长。充分的调动了同学们对会务组织的积极性,也极大程度的锻 炼了我们的交际和组织能力。作为09届的新生,很荣幸专业教研室可以给予我们这样珍 贵的锻炼机会,同时也非常感谢班主任徐秋霓老师长期以来对我们的关怀和照顾,在活动 准备当中她更是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不断的给我们鼓励,提醒我们所需的注意事项, 在此说一声:“辛苦您了,万分感谢!” 本次活动面向各学院学生选拔,积极报名参加,一共八支代表队参加比赛,分别是金 融1—3班代表队、金融4~6代表队、保险代表队、经济代表队、国贸代表队、财政代表队、投资代表队和税务代表队。在各代表队激烈的辩论过后,经济代表队与金融4~6代表 队最终进入决赛,金融4~6班代表队凭借四位辩手敏捷的思维、雄辩的口才获得了此次辩 论赛的最终冠军。 活动的形式与以往辩论赛没有太大的差异,从各班通过班级内部淘汰赛竞选出代表班 级出赛的队伍,既保证了参赛队伍的质量,也动员了班级参与的同学们,同时邀请到了营 销教研室的老师们作为班级晋级赛的评委,也有各班的负责人负责监管班级辩论赛的进行。比赛整体而言是非常顺利而且能够吸引人的。 半决赛:11月23号-24号在合班楼509举行,经过抽签,最终确定对阵:外语学院- 信息技术学院,会计学院-管理学院,获胜方是信息技术学院和会计学院。 xx年4月20日,国际商务系营销专业“答辩天下无敌手”辩论赛半决赛在10营销教室举行,针对“网络对大学生的利与弊”展开了一番激动人心的唇枪舌战,双方实力难分 上下,比赛进行当中,双方辩手都能围绕着主题积极发言,应用的辩证更是深入人心。很 好的体现出了我院校学生丰富的知识,熟练的技能以及健康的人格。评委们的打分点评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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