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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招用人员类

案由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整改处罚依据

是否整改

法律后果

1、违反招用人员规定

(1) 提供虚假用人信息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第1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10000元罚款

(2)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3) 扣押招用人员证件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1款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0条第4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1款并处并可按每人500-3000元处以罚款订立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其他合法证件《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

(4) 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5) 录用人员未办理备案手续《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江苏省劳动力管理条例》第41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6) 未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用人单位未按本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并处处10000元罚款

用人单位未建立录用劳动者的登记核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0条第2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3款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使用童工

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劳动法》第94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1款并处按5000元每人每月标准处罚并责令限期送交父母、监护人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劳动法》第94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1款并处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按5000元每人每月标准从重处罚并责令限期送交父母、监护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2款从责令改正之日起10000元每人每月标准处罚,并由工商、民政部门吊、撤销其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非法用工主体使用或介绍童工就业的(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及未依法登记备案

的单位《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2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依照第6、7、8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3、招用人员收取不合理费用

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1款并处并可按每人500-3000元处以罚款

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1款、*《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4条并处并可按每人500-3000元处以罚款

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19条《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4条并可按每人500-3000元处以罚款

4、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劳动法》第68条《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2、3条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11条并处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5、其他

招用人员从事违法《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第3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10000元罚款

招用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第4项

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欺诈活动的,侵犯他人合法《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4条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由劳动行政部门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就《劳动法》第14条、《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23条第2款《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23条第2款并处按拒绝录用人数每人2000—10000元罚款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类

5、未订立劳动合同

未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未续签而使《劳动法》第16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条《劳动法》第9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6条第1款、*《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整改前置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3项拒绝执行改正指令书处罚,处罚尺度按每人每月200元以下处罚(不满1个月按1月计)

6、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4、25、26、27、29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8、29、30、31、32条具体适用*《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第14条《劳动法》第98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9条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 《劳动法》第31、32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第1款《劳动法》第98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0条第1款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范围见60条)

7、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解除、终《劳动法》第24、26、27、28条具体适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8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7条责令改正并可责令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标准为劳动者应得补偿的50%)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经济《劳动法》第24、26、27、2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整改前置责令支付应付金额50%-1倍加付赔偿金

8、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办理备案手续

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7个工作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2条第1款*《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1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3款*《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35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及时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10个工作《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6条第2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2款并处可以处1000-5000元的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违反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规定

(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劳动法》第33条《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9条《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38条整改前置处以3000-30000元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2000元罚款

(二)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劳动法》第33条、《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8条第1款

(三)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劳动法》第33条、《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7条责令改正

(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劳动法》第33条、《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7条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劳动法》第34条、《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23条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扣发、降低工资和福《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5条第1款《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39条第1款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按应得工资、福利总和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遭受打击《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5条第3款《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39条第2款责令改正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5条第2款《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39条第3款责令改正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补发应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并根据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协商代表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不愿恢复《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5条第2款《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39条第4款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其上一年度收入的二倍给予赔偿,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妨碍、阻挠工会履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40条地方总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会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因一方过错导致集体合同未履《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41条过错方继续履行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他

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有关规定(期《劳动法》第21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第1、2、3款具体适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6条第2款责令改正

续签劳动合同再约定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第4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6条第2款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

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而再约定试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劳动法》第18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8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劳动法》第22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6、17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0条第2款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资支付类

10、违反工资支付规定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劳动法》第50条《劳动法》第9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7条*《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整改前置责令支付应付金额50%-1倍加付赔偿金

制定、公布的工资分配、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意见或未制定公布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第1款整改前置处1000-10000元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1000-5000元罚款未记录、提供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1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第2款并处处1000-10000元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1000-5000元罚款

未记录出勤情况或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1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第2款并处处1000-10000元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1000-5000元罚款

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第2款第(5)项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6条整改前置责令给予劳动者工资损失的1-2倍赔偿

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的《劳动法》第50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7条整改前置责令支付同等金额1倍的赔偿,并可对用人单位处5000-2000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1000-10000元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未及时书面报告(5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8条整改前置处1000-5000元罚款

11、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劳动法》第48条《劳动法》第9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7条*《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整改前置责令支付应付金额50%-1倍加付赔偿金

12、违反延长工时工资支付规定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劳动法》第44条《劳动法》第91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7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54条责令改正限期支付应得工资,并可责令支付1-3倍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或被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二个月以上并尚未解除的,可以责令支付3-5倍赔偿金

四、工作时间类

13、违反工作时间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具体行为如下)《劳动法》第9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并处警告,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未同劳动者协商而强迫延长工作时《劳动法》第41条

每日、每月累计加班分别超过三小时、三十六小《劳动法》第36、41、43条具体适用

违反职工休假有关规《劳动法》第40条《劳动法》第90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

54条并处警告并处1000—50000元罚款

五、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特殊保护类

14、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劳动法》第59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31条《劳动法》第9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并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劳动法》第60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31条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劳动法》第61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31条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劳动法》第61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31条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劳动法》第62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31条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劳动法》第63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31条

15、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劳动法》第64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32条《劳动法》第9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并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劳动法》第65条

(九)安排未成年工加班的《劳动法》第58、64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32条《劳动法》第95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53条第1款第3项并处并可以处以1000-50000元的罚款

16、违反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保障规定

(十)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4条《劳动法》第85条责令整改可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拒绝执行改正指令书处罚

六、社会保险类

17、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4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3、4条《劳动法》第10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5条第1款第5项并处处2000-20000元罚款*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8、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规定

(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成立后30日内)《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8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9条第1款、《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12条第1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28条责令整改情节严重并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10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30日内)《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9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9条第1、2款、《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9、10条(变更)第12、13、14(注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28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第2项责令整改情节严重并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10000元罚款

(2)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8条第2款、《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1款《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并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9、违反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1)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

未按规定申报应缴费数《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第1款、第12条第1款、《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4条第1款第10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28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第3项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10000元罚款

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第1款、第12条第1款、《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4条第1款第10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28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第3项并处处瞒报工资数额1-3倍的罚款

(2)因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

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4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4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3条(加收滞纳金)并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20000元罚款

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交纳的

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的

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29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29条并处除依照有关规定征缴和加收滞纳金,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20000元罚款

(3)未按规定代扣社会保险费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第1款第2项并处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4条第1款《社

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30条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第1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第14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第1款第3项并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0、冒领(虚领、挪用、截留)社会保险金

挪用、截留基本养老《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40条《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42条并处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行为如下:(1)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2)骗取失业保险金(3)职工及亲属虚报、冒领工伤保险待遇(4)职工及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44条*《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28条*《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7条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职业介绍类

21、违反职业介绍批准规定

(1)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介绍人员的《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6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2款*《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并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处1000-10000罚款(2)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介绍批准文件)

22、违反职业介绍行为规定

超出核准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4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1款*《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提供虚假信息

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忌从事的职业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方式进行中介活动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2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1款《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并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最低10000元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乱收费的《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1条《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4条由物价部门查处

23、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八、职业技能鉴定类

24、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2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2款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1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1款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九、职业培训类

25、违反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1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2款*《江苏省劳动行政处罚标准》第15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滥发证件)《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24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1款*《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24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就业训练活动《就业训练规定》第28条《就业训练规定》第47条、《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24条整改前置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十、其他类

26、无理阻挠监督检查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劳动法》第85条、第86条《劳动法》第10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1项*《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26条并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项并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并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4项*《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4项*《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8条责令改正

缴费单位有下列七项行为的:①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8条第1款《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5条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②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慌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③缴费单位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④缴费单位拒绝执行监督检查询问书

⑤缴费单位拒绝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根据具体情况适用

⑥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1条

⑦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缴费单位和有关人员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31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31条并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5000-20000元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5000元罚款

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用人单位不如实报告提供情况,弄虚作假、阻碍、拒绝检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44条第2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9条并处警告并处1000-10000元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1000-10000元罚款

27、劳动规章制度违法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劳动法》第4条《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3条《劳动法》第89条《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3条警告并责令改正《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3条逾期不改的通报批评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6条责令改正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备注:1、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监察对象范围内,对该类企业的查处可以适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2、本依据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一般优先适用未打“”标记的,即所有打“”标记的部分作为一般参照。3、本依据所有的违法行为如果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的情况下,可根据规定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3项规定处罚。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工作时间、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作了处罚规定,我们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对这几类案件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可对照适用。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欠薪案件劳动者笔录)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劳动者) 调查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调查询问地点: 调查询问人:记录人: 被调查询问人:性别: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 单位地址:电话: 我们是海珠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现对你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请配合如实作答及提供相关材料,如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请问对上述内容是否清楚? 答: 问: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如果认为我们与案件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书面申请回避,你是否需要? 答: 问:你叫什么名字?请提供身份证件核对。 答: 问:你工作的单位叫什么名称?有无注册?注册地址是哪里?实际经营地址是哪里?该单位负责人是谁?联系方式是什么? 答: 被调查询问人对本记录审核无误并签名:年月日主、协办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年月日

问:你什么时候入职上述单位?你从事什么岗位?目前在职还是已离职?如已离职,是什么时候离职?当时是因为什么原因离职? 答: 问:双方有无签订劳动合同?如有签订,请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如无,双方是怎样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内容的? 答: 问:工资标准双方是怎样约定的?是通过何种方式(现金、银行转账)发放工资? 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请提供相应银行流水账单。如果是通过现金方式发放,是由谁负责具体发放?能否提供签收记录?有无工资条?如有,请提供工资条复印件。 答: 问:目前该单位发放到你哪个月份的工资?该月份发放工资金额是多少?还有哪个月份的工资尚未发放?具体金额是多少?尚未发放的工资金额是否已经经过单位确认? 答: 被调查询问人对本记录审核无误并签名:年月日主、协办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年月日

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3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答案教学教材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这笔养老金应由谁缴? 案例描述:刘玉国系某供销社1985年4月招收的亦农亦商的临时工,1994年11月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刘玉国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用工期间,供销社按月收取刘玉国工资总额的3%款项作为离职返家的补助费,并纳入专户管理。自1996年12月起,供销社开始为刘玉国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法律宣传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社会保障意识逐步提高,刘玉国深感社会保障对自身的重要性,想到自己在企业干了十几年,供销社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到退休时,就少领养老金,这是对自己权益的侵犯,1997年初刘玉国遂要求供销社为其补缴做临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供销社认为:刘玉国于1996年12月与供销社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限为5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在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期间,刘玉国是亦农亦商人员,整个供销社系统与他同样身份的人都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其间对其所扣的工资总额3%的返家补助费可以退还,供销社不具有补缴养老保险金义务。因此,供销社拒绝为其补缴养老金。双方争执不下,刘玉国于1997年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供销社补缴养老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刘玉国的请求。刘玉国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7年4月,法院对当地首起养老保险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供销社从1986年8月起为刘玉国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供销社对此判决不服,于1997年10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问题: 1、如果你是二审法院的法官,如何裁判?请说出理由。(3分)答:正确。本案中,刘玉国于1985年4月成为供销社的职工,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之第8条规定,刘玉国有权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事实上,供销社所扣的月工资总额的3%的款项,便是刘玉国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对于单位应缴纳的其余15%。供销社依法必须缴纳,否则违反了《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6条之规定,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设计原则是什么?(6分)答: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自然衰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法律规定,有权享受国 家给予的一定数量的收入补偿和物质帮助的 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 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业社会中,每个劳 动者最关心的是自己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的 生活,如果每个劳动者都能对丧失劳动能力 后的生活保障有信心,则必将促进整个社会 经济生活的稳定,养老保险(也称老年社会 保险)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产生的。 3、该案例中涉及的是什么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与养老保险金缴费模式?(6分) 答:现收现付式与给付既定模式 案例分析:在城镇工作的所有劳动者都能参 加养老保险吗? 案例描述:河南籍的农村小伙子江之平和他 的四个伙伴从2000年到北京某大学的食堂 工作已经快6年了,他们分别担任厨师、小 工等工作。2006年6月,该大学的后勤工作 进行改革,需要辞退一部分由学校的后勤部 门直接聘用的农民工,江之平和他的4个伙 伴都在辞退范围。在办理辞退手续时,江之 平和他的4个伙伴发现,6年以来学校没有 给他们办理过任何社会保险。所以办理离职 手续时,江之平代表其他伙伴向学校的后勤 部门提出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学校后勤部门的负责人认为,学校是国家拨 款的事业单位,江之平等工人只是学校临时 雇佣的农民工,没有义务为他们办理养老保 险。江之平等人一方面向学校所在地的劳动 监察部门提出投诉,一方面又向当地的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在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学校和江之平等农 民工达成了调解协议,将江之平等6年来应 缴纳的保险费用一次性补偿给江之平等人, 双方以此解决了争议。 问题: 1、试结合本案例分析养老保险的广覆盖原 则?(3分)答:教材P175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6分) 答:教材P171-172 3、我国企业职工选择哪一种养老保险责任承 担模式?(6分)答:责任分担型 案例分析:养老保险是要强制办理吗? 案例描述: 王晓于2003年6月受聘于一家私营企业,担 任会计工作。但是工作至今企业都没有给他 办理养老保险。王晓很担心,询问同事是否 办理了养老保险,大家也都表示企业没有给 自己办理。于是,王晓就代表该企业的其他 同事向老板提出了希望办理养老保险的要 求,但老板说,自己这里是私营企业,不像 国有企业,不承担办理养老保险、缴纳相关 费用的义务。同时老板还说,如果想上保险, 就自己去上,公司不管这件事。王晓听后很 疑惑。 问题: 1、需要强制城镇私营企业办理养老保险吗? 请说出理由(3分)答:实行强制办理养老 保险的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3条明确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 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 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单位及其职工”。对于这些单位而言,有义 务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是强制 办理的,否则就要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对于在这些企业工作的职工而言,他 们也有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法律规 定的比例缴纳自己应当承担的那部分养老保 险费。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6分) 答:教材P171-172 3、请说明养老保险设计中的权利义务相结合 原则(6分)答:教材P176 案例分析:他的医药费该不该报销? 案例描述: 潘强原系骏马橡胶鞋业公司(以下简称鞋业 公司)供销科科长。1985年6月因私自收受 回扣被鞋业公司免去科长职务,但仍留在供 销科任销售。1995年春节期间,潘强带着妻 儿前往上海探望父母,在此期间,潘强因急 性黄疸性肝炎住进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 院,共花去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潘强回 单位后,持病历、医药费发票等有关单据要 求鞋业公司予以报销,鞋业公司以经济困难 为由,告知潘强暂缓报销。同年12月,潘强 因累计旷工35天被鞋业公司除名。1996年1 月5日,潘强再次找到鞋业公司,要求鞋业 公司报销其在上海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鞋 业公司以潘强看病并非在定点医院及其已被 除名为由,拒绝报销医药费用。在多方求助 无果的情况下,潘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 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细则修 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问题: 1、如果你是仲裁委员会的法官,如何裁判? 请说出理由。(3分)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受理后,立即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

2021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标准版)

2021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计 划(标准版) Frequent work plans can improve personal work ability, management level, find problems, analyze problems and solve problems more quickly. ( 工作计划 )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JH-0864

2021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标准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为总抓手,通过实施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全面整合执法资源,提高劳动保障执法效能,集中力量解决劳动保障领域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一体执法计划安排 XX年共安排四项执法检查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检查时间:XX年1月1日至2月28日,XX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劳动保障一体执法综合检查。检查时间:XX年2月20日至8月31日。

(三)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时间:XX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检查。检查时间:XX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一体执法检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情况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 (3)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及执行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制度三项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参加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情况; (5)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执行职业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9)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第三章受理与立案

2011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点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劳动保障 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做好2011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省人社厅《2011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点》有关要求,现将《2011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2011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点 2011年,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紧密围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目标,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加大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增强预防和查处违法行为的能力,确保2011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重点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充分认清形势,增强劳动保障监察责任感 当前,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进入快速发展新阶段,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劳动保障监察肩负的职责更为重大、任务更为繁重。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将不利于安定团结的因素消灭于萌芽状态,需要我们转变社会管理方式,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需要我们转变执法观念,将执法检查转变为提供法律法规服务,强化在执法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与宣传;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需要我们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更加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对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仲裁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机构部门的职责划分,更加深化多部门联合执法的综合治理机制;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既是我们解决执法队伍、执法装备、机构编制等突出问题的新机遇,更是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脱胎换骨的大变革。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 未结婚先怀孕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0-04-14 14:11:20 作者:案件审理室来源:浏览次数:21 龚律师:去年2月,我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我负责货物调度工作。近日,公司得知我已经怀孕3个月后,以我与男友没有结婚便怀孕,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要求和我解除合同,并要我在1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请问,公司可以辞退怀孕的员工吗?--读者廖娟廖娟读者:我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区分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其立法目的是在于保护妇女和胎儿的权益,因此,你虽然是未婚先孕,也应受到《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你应当受到来自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而不等于你违反了《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因此,尽管你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职工须承担责任 2009-07-29 10:44:33 作者:案件审理室来源:浏览次数:439 2007年10月14日,日照市某装饰公司招聘张某在其公司工作。同年1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固定期限3年,月工资1200元,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2009年1月26日,装饰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装饰公司在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日前,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日照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加班工资等费用共计25058元。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009-07-15 10:29:38 作者:监察一室来源:浏览次数:404 今年以来,全国掀起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潮。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保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解释有哪些具体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解释有哪些 具体内容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一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检查制度,这一条例的实施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规范了劳动市场,对一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有了切实可行的制裁措施,小编整理了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解释。 解释1、逾期不付工资加付赔偿金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

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解释2、瞒报职工人数最高处3倍罚款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监察试题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考试试题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关系的性质,下列哪一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 A.某私营企业职工张某与某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因工伤认定结论而发生的争议 B.进城务工的农民黄某与其雇主某个体户之间因支付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 C.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王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退休费用的发放而发生的争议 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李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因股息分配与该公司发生的争议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A.用人单位注册地 B.劳动合同履行地 C.其它

3.陈某于2000年4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0年7月,陈某出国留学的签证得到批准,遂想解除与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陈某应采取下列哪种做法( ) A.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B.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C,应当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D.应当提前7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赵某与甲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严重失职,发生生产事故,给甲厂造成重大损失,本人也受伤住院(未致残)。甲厂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和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 A.试用期满后 B.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赵某 C.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D.劳动部门同意后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个工作日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 A. 30 30 B. 30 60 C. 60 30 D. 60 60 6.乙公司在曹嘉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许诺给曹嘉更高的报酬,与曹嘉签订了劳动合同,给甲公司造成了近两万元的经济损失,乙公司对此应承担何种责任( ) A.行政责任 B.说服曹嘉回甲公司工作的责任 C.解除与曹嘉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D.连带赔偿责任 7.技工小张与某模具生产企业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张的技术落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并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其所在企业决定解除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该用人企业应提前多长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小张( )

2021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4030 (计划范本系列)2021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详细版 When The Goal Is Established, It Analyzes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ditions Of Organiz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Organizational Goals To Be Achieved And The Ways To Achieve Them.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2021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详 细版 提示语:本计划文件适合使用于目标确立时,根据对组织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分析,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组织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途径。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为总抓手,通过实施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全面整合执法资源,提高劳动保障执法效能,集中力量解决劳动保障领域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一体执法计划安排 XX年共安排四项执法检查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检查时间:XX 年1月1日至2月28日,XX年11月15日至12

月31日。 (二)劳动保障一体执法综合检查。检查时间:XX 年2月20日至8月31日。 (三)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时间:XX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检查。检查时间:XX 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一体执法检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情况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 (3)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及执行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制度三项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劳动监察案例

案例1: 企业不得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案由】2008年8月2日,正值北京举办奥运会期间。蒲县某砖厂25名农民工向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投诉称:所在企业拖欠其4个月的工资,多次找负责人讨要工资,但该负责人以售砖款不能及时收回为由,一直推托,不予发放工资。接到投诉后,我们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企业拖欠29名农民工5-8份月工资共计9.4万元,农民工反映情况属实。但是,该企业确实是因为售砖款未能及时收回,且欠款单位多是建筑工程项目,资金款项不能及时到位,导致砖厂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发放工资。 【分析】《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其中第(一)项为“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项对“无故拖欠”作了明确解释,“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⑴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⑵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该砖厂以售砖款不能及时收回为由拖欠职工工资,即便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但拖欠工资时间已达4个月,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处理】在蒲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对蒲县太明砖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9.4万元和相应的补偿金,在监察员的宣传法律、法规规定后,该砖厂负责人认识到了欠薪后果的严重性,同意了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及加付补偿金。从而规范了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奥运期间的社会稳定。

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释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对于经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未主动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 (一)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的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责令改正其本身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明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无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无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首先需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其改证。不能“只罚不管”、“以罚代管”。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问题。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对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由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因此《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于涉及具体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而只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改证;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有:“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的;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的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 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但为严格行政管理程序,保障公正执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的,应比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劳动保障监察情况记录(知识材料)

劳动保障监察情况记录 案件来源□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重点监控□其他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电话 人事负责人联系电话 监察基本内容 1.企业用工情况:职工总人数人,其中:未成年工人,童工人。对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情况。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人,未签订人。 3.工作时间:日工作小时,月工作日,月加班时间小时。 4.工资情况:支付情况;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月平均工资元。拖欠工资情况。 5.社会保险情况:已办养老保险人,医疗保险人,失业保险人,工伤保险人,生育保险人。 6.职业培训情况: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人,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7.企业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8.企业建立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情况:。 9.其它情况:。(用人单位盖章)监察机关: 负责人签章:监察员: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保障监察情况记录 案件来源□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重点监控□其他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电话 人事负责人联系电话 监察基本内容 1.企业用工情况:职工总人数人,其中:未成年工人,童工人。对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情况。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人,未签订人。 3.工作时间:日工作小时,月工作日,月加班时间小时。 4.工资情况:支付情况;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月平均工资元。拖欠工资情况。 5.社会保险情况:已办养老保险人,医疗保险人,失业保险人,工伤保险人,生育保险人。 6.职业培训情况: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人,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7.企业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8.企业建立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情况:。 9.其它情况:。(用人单位盖章)监察机关: 负责人签章:监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查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劳动保障监察查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劳动保障监察查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较为突出。建筑行业(含交通道路建设)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工,解决好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是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社会城镇化发展、关系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近日,笔者针对我市市本级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投诉、受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20**年市本级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2件,清欠农民工工资1557万元,涉及农民工1680人。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18件,涉及农民工1239人。 二、基本特点 (一)拖欠工资主体主要集中在建筑业 从市本级投诉人的从业行业看,建筑业投诉涉及1520人,占投诉涉及总人数的90.48%。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进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严重、最普遍的行业。 (二)投诉涉及人员劳动合同覆盖率低 20**年,**市本级接到投诉的涉及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具体的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发生劳务争议时很难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三)群体性案件发生的比例较高 在市本级受理的被拖欠工资的案件中,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发生比例较高,20**年共立案42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有18件,占所处理案件总数的42.86%。建筑行业农民工,以乡土地缘为纽带形成各个作业班组,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乡土人情往往会使得他们趋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讨薪。极个别人员采取堵路、泼汽油、到政府部门游行等极端方式讨薪,从而酿成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案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产生原因 (一)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由于农民工求职心切,在受雇用时不知道要与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常常仅是以口头形式和老板约定相关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法理上很难取得有利对待。 (二)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的资金链出现问题。20**年受银行信贷政策调整及国家限制购房政策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和企业融资困难,流动性资金不足,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发包情况严重,个人承包者无能力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包工头,一个工程项目经过3-5

劳动监察考核个人总结

劳动监察考核个人总结 劳动监察考核个人总结1 西盟县劳动监察大队在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洱市监察支队的精心指导及局班子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精诚团结,积极工作,履行职能,奋发进取,在相关业务部门的大理支持和配合下,各项工作计划得以圆满完成,现将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如下: 我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始终奉行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提高的原则,一年来认真学习《劳动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职业技能培训条例》、《云南省工伤条例》等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每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确保每位监察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一支高标准、高素质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为构建西盟县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奠定监察的基础。 为能从根本上规范我县劳动市场,把纠纷防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县城醒目的街道设立宣传咨询台,认真宣传《云南劳动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并发放宣传册,如《企业用户须知》、《劳

动纠纷问答》等460余册,张贴标语40条,对劳务关系中心存疑虑人员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认真详细的答复,并向社会公布了劳动举报投诉电话,使广大用工企业和务工农民增长了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规范约束了彼此的劳务关系。 1、积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根据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全年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非法用工检查”、“用工单位遵守劳动合法情况专项检查”、“非法用工检查”、“用工单位遵守劳动合法情况专项检查”等专查共计6次,共检查用人单位164户,涉及劳动者3010人,在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就用工单位内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和执行情况;招用劳动者情况;定力与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支付工资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员劳动权益的保障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及收取抵押金等情况做了认真专查,补签劳动合同196份,劳动保障执法年审166户,年审覆盖率达100%。 2、认真做好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工作。对劳动者投诉上访案件严肃认真查处,做到结案一起,受理一起,结案一起,全年共受理拖欠农民工欠资案件12起,结案12起,结案率达100%,涉及农民工112人,帮追回农民工工资万元,全年无一起劳动监察案件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通过对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受理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

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和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 (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 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 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由及案件来源(即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书面审查、移送、交办等);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案情简介: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 4、立案法律依据; 5、监察人员的意见;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题库(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

准备在充分,还是建议带上课本的好(A )A .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C ) o C.劳动20.地方总工会(C )。C.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保障监察活动 数字,字母 I21. 地方总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42.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 1. 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是以(C)的形2 2. 订立集体合同(A)A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定,劳动行政部门设置(C )O C.劳动监察机构 式出现的。C.工厂立法23.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45.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 2. (B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健康检查费用由(A )o A.用人单位承担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A )o 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24.对担任营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计划分 A. 1个月 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B.县配工作,但军龄的年限要求是(C ) O C. 20年46.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25. 对于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可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 3. 1802年,英国政府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以用不同的标准做出多种分类。以下选项中不属形之一是(D )o D.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德法》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A )o A. 9岁于以社会保障行为为标准分类的是(D )。D.社用人单位 以下学徒会保险关系47.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前 4. 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出现的形式26. 对于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可休假一般为(C )天。C. 15 (工厂立 法。) 以用不同的标准做出多种分类。以下选项中属于48.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 5. 2006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以社会保障行为为标准分类的是(B ) o B.社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 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年龄是(A )A . 6周岁会保障基金运营关系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50.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按照规定参加 6. 不得安排哺乳未满(B )婴儿的女职工延28.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 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B. 12个月业、事业单位工作满(A )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义务满(A ),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即可领 国家规定的(C)的工作C.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受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o A. 1年取失业保险金。A. 1年 8. 不属于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29. 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B )o 16. 工伤保险赔偿应当遵循的原则是(B )o B.无部收入的是(D ) O D.抚恤金B.按小时计酬过错责任原则 31.负有对职工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义51.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规定,未9.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务的主体是(A )o A.用人单位成年工人须持证上岗,其证是指(A )O A.未成 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交通工具享受减收正常票价32.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和监督监年工登记证 )C . 50%的优待察工作的部门是(B )o 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52. 根据法律规定,不可以招收未满16周岁未 10 .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理局成年人的单位是(B )o B.边远地区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A. 1% 53.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较大死亡事故从死亡 11 .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33. 个体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人数上看是指(B)o B. 3人以上10人以下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B )o B.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54.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别重大死亡事故从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34.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集中使用死亡人数上看是指(D )o D. 30人以上 活物质帮助的权利o 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55.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一般死亡事故从死亡12.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D )以上。人数上看是指(3人以下) 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 D. 25% 57.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重大死亡事故从死亡人账户,其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35.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人数上看是指(C ))C. 10人以上30人以下 为(B ) o B. 8%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58.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 13. 从教育目的角度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总数的(B )o B. 1.5%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C )o C. 3年 比,普通教育的特点是(基础性)3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59.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 14 . 从社会法的角度来看,社会优抚法属于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A ) o A.患职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o C.社会法范畴业病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 15 .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38.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B )o B. 2 年我国目前实行的是(A )A.职工每日工作8小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17 .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A、不予受理) 18.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有效期延期(C )o C. 3年 40.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 小时 o ) 60.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已婚 职工探望父母,间隔一定年限,给予探亲假一次, 具体的间隔年限是(A )o A. 4年 61.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退休后按月发 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41.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给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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