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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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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言

第一条国际仲裁院

(1)国际商会(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院)是附属于商会的仲裁机构。仲裁院的章程规定在附件一。仲裁院的成员由商会理事会任命。仲裁院的职能是按照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的商事争议。如果仲裁协议授权,则仲裁院也按照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非国际性的商事争议。

(2)仲裁院本身并不解决争议。其职责是确保适用本规则并制定内部规章(附件二)。

(3)仲裁院主席或在主席缺席时或因其它原因并在其要求下由其中的一位副主席有权代表仲裁院作出紧急决定。但该项决定应在下次会上向仲裁院报告。

(4)按照仲裁院的内部规章,仲裁院可以授权一个或多个仲裁院成员组成委员会作出某种决定。但该决定应在下次会议上向仲裁院报告。

(5)在仲裁院秘书长(秘书长)领导下的仲裁院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商会总部。

第二条定义

根据本规则:

(1)依具体情况而定,仲裁庭包含一个或多个仲裁员。

(2)依具体情况而定,申请人包含一个或多个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包含一个或多个被申请人。

(3)依具体情况而定,裁决包含特别是一项中间、部分或终局栽决。

第三条书面通知或通讯;期限

(1)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请求和书面通讯以及所附文件,均应有足额份数,以向每方当事人、每个仲裁员和秘书处各提供一份。仲裁庭应将其向当事人发出的任何通讯副本寄送秘书处。

(2)应当事人或适当的另一方当事人通知要求,凡秘书处和仲裁庭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寄送到当事人或其代表的地址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该通知或通讯可以在交付时取得收据,以挂号邮件、专递、传真、电传、电报或能提供过投递企图记录的其它任何电子通讯手段进行投递。通知或通讯在当事人本人或其代表收到当天,或如果按照前款规定方式投递应当收到的,即应视为送达。

(4)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应从通知或通讯根据前款视为送达的次日起计算。如按所在国规定通知或通讯视为送达的次日是公休日或非营业日,期限应从紧接着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此后的公休假日和非营业日应一并计算在期限内。如果规则期限的最后一日在通知或通讯视为送达的所在国是一个休假日或非营业日,期限应于紧接着的第一个工作日结束止届满。

第二章开始仲裁

第四条仲裁申请

(1)当事人如愿按照本规则请求仲裁时,应向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由秘书处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通知收到申请书和收到的日期。

(2)秘书处收到申请书的日期,在各方面应视为仲裁程序开始的日期。

第六章费用

第三十条预付仲裁费

(1)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秘书长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审理事项草拟完之前临时预付一笔仲裁费用。

(2)只要实际可行,仲裁院应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和反诉确定一笔可能用以补偿仲裁员费用和部分仲裁行政管理费用的预付金。此项预付金额可能在整个仲裁期间要进行调整。除了仲裁请求外,当事人提出反诉,仲裁院可能对仲裁请求和反诉分别确定仲裁费预付金。

(3)仲裁院确定的仲裁费预付金应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半支付。根据第三十条(1)支付的临时预付金被视为仲裁费预付的一部分。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应支付的部分,则另一方可以支付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全部仲裁费预付金。仲裁院根据第三十条(2)款分别确定仲裁费预付金的,每一方当事人应按其相应的请求支付各自的仲裁费预付金。

(4)在不能按要求支付仲裁费预付金时并商仲裁庭后,秘书长可以指示仲裁庭中止工作并确定期限,该期限必须不少于十五天,逾期仍不支付,则有关的仲裁请求或反诉应视为撤回。如果当事人对此措施有异议,必须在前述期限内请求仲裁院对此作出决定。该当事人在以后的另一仲裁程序中是不能因撤回而被阻止重新提出同样的仲裁请求或反诉。

(5)如果当事人的一方请求有权撤销仲裁请求或反诉,只要当事人要求仲裁庭考虑额外事项,则应在确定支付仲裁费预付金时将这种抵消作出分别的仲裁请求一样加以考虑。

第三十一条仲裁费用

(1)仲裁费用应包括仲裁院按仲裁程序开始时实施的费用表确定的仲裁员费用开支和商会仲裁行政管理费用以及仲裁庭聘请的专家费用开支和当事人因仲裁而支付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它费用。

(2)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以高于或低于适用的有关费用确定仲裁员费用数额。有关仲裁院确定的费用外的费用可以由仲裁庭在整个仲裁程序进行期间作出决定。

(3)终局裁决应确定仲裁费用并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费用或当事人双方应按什么比例分担费用。

第七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二条变更期限

(1)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约定缩短规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双方在仲裁庭组成后达成的任何协议应经仲裁庭批准后有效。

(2)为了使仲裁庭或仲裁院履行本规则项下的职责,仲裁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延长按第三十三条(1)款已经作过变更的任何期限。

第三十三条放弃

一方当事人对本规则的条款或适用于仲裁程序的其它规则,仲裁庭作出之指令或仲裁协议中关于组成仲裁庭或进行仲裁程序的要求未被遵守的情形不提出异议而是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免责

《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1998),是国际商会1998年在《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的基础上修订的。在《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中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规则,《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对《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中的仲裁部分修订后,成为独立的仲裁规则,而调解规则在2001年修订后成为《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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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则共35条和3个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仲裁的性质;仲裁程序的开始;仲裁申请与答辩的要求;仲裁庭;管辖权;仲裁员的确定、回避和替换;仲裁程序及法律适用;裁决的作出;仲裁费用等。该规则明确规定,仲裁院的职责是根据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商务争议;如果有仲裁协议的明确约定,还可以仲裁非国际性商务争议。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解决争议,而是由经仲裁院任命的或明确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解决。仲裁院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作为仲裁院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任命仲裁员时,仲裁院可以确认和委任。

规则规定

该规则规定,仲裁庭的管辖权由其自行决定。对于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和范围的异议,仲裁庭如认为依表面证据即可认定,则可以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或未能参加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仲裁程序将不受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仲裁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当事人没有约定人数时,仲裁院将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如果仲裁员认为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审理,则当事人应该在收到通知书后15天内各提名1名仲裁员。在当事人未能提名时,仲裁院将代其委任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仲裁院委任,并担任首席仲裁员。

该规则特别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地由仲裁院决定。这样避免了关于仲裁地的争议。在适用该规则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而规则没有规定,也可以适用约定的规则。在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仲

裁庭可以自己确定规则,甚至援用国内法中的程序进行。不论适用什么法律,都应考虑合同的规定和有关的贸易惯例。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最大特点是仲裁庭的裁决要经过仲裁院的批准。仲裁院不仅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直接进行修改,还可以提请仲裁庭仲裁实体问题。在仲裁书形式经仲裁院批准前,仲裁庭不得作出裁决。仲裁庭应当在6个月作出裁决。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并经仲裁庭同意,将双方和解的内容以和解裁决的形式录入裁决书。

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1998),是国际商会1998年在《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的基础上修订的。在《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中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规则,《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对《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中的仲裁部分修订后,成为独立的仲裁规则,而调解规则在2001年修订后成为《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规则》。 该规则共35条和3个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仲裁的性质;仲裁程序的开始;仲裁申请与答辩的要求;仲裁庭;管辖权;仲裁员的确定、回避和替换;仲裁程序及法律适用;裁决的作出;仲裁费用等。该规则明确规定,仲裁院的职责是根据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商务争议;如果有仲裁协议的明确约定,还可以仲裁非国际性商务争议。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解决争议,而是由经仲裁院任命的或明确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解决。仲裁院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作为仲裁院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任命仲裁员时,仲裁院可以确认和委任。 该规则规定,仲裁庭的管辖权由其自行决定。对于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和范围的异议,仲裁庭如认为依表面证据即可认定,则可以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或未能参加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仲裁程序将不受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仲裁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当事人没有约定人数时,仲裁院将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如果仲裁员认为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审理,则当事人应该在收到通知书后15天内各提名1名仲裁员。在当事人未能提名时,仲裁院将代其委任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仲裁院委任,并担任首席仲裁员。 该规则特别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地由仲裁院决定。这样避免了关于仲裁地的争议。在适用该规则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而规则没有规定,也可以适用约定的规则。在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自己确定规则,甚至援用国内法中的程序进行。不论适用什么法律,都应考虑合同的规定和有关的贸易惯例。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最大特点是仲裁庭的裁决要经过仲裁院的批准。仲裁院不仅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直接进行修改,还可以提请仲裁庭仲裁实体问题。在仲裁书形式经仲裁院批准前,仲裁庭不得作出裁决。仲裁庭应当在6个月作出裁决。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并经仲裁庭同意,将双方和解的内容以和解裁决的形式录入裁决书。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导言 第一条国际仲裁院 (1)国际商会(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院)是附属于商会的仲裁机构。仲裁院的章程规定在附件 一。仲裁院的成员由商会理事会任命。仲裁院的职能是按照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的商事争议。如果仲裁协议授权,则仲裁院也按照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非国际性的商事争议。 (2)仲裁院本身并不解决争议。其职责是确保适用本规则并制定内部规章(附件二)。

国际商会筹备成立工作报告

国际商会筹备成立工作报告 尊敬的内蒙古贸促会、国际商会XXX会长、内蒙古国际商会XXX秘书长、XXX副市长、XXX副秘书长,各位领导、各位会员、同志们: 我受XXXX国际商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向大会做筹备工作报告,请审议。 一、成立XXXX国际商会的意义 国际商会是全球唯一的代表所有工商企业的权威代言机构,是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组织,是联合国等政府间组织的咨询机构。国际商会的基本目的是为开放的世界经济服务,坚信国际商业交流将促进更大的繁荣和国家之间的和平。 成立XXXX国际商会有利于我们推广和使用国际商会制定的用以规范国际商业合作的规则、惯例,使企业的国际业务更规范,更顺畅。国际商会以贸易为促进和平、繁荣的强大力量,推行一种开放的国际贸易、投资体系和市场经济。由于国际商会的成员公司和协会本身从事于国际商业活动,因此它所制定用以规范国际商业合作的规章、规则、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并成为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国际商会属下的国际仲裁法庭是全球最高的仲裁机构,它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起着重大的作用。 成立XXXX国际商会有利于工商企业得到国际商会提供

的法律服务、商务咨询、信息资讯和业务培训等专属服务。国际商会以为会员提供专属优质服务为宗旨,其职责是向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工商业界的利益诉求,参与国际经贸规则与惯例的制定和推广,促进国内外经贸交流与合作,向企业和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商务咨询、信息资讯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倡导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等。 成立XXXX国际商会有利于工商企业利用国际商会的网络资源迅速开展国际贸易,使业务领域更宽,贸易范围更广。国际商会组织会员单位,全面深入地参与国际商会的各种活动,利用国际商会的全球商业网络,同各国商界、政府相关机构以及国际组织建立广泛联系,促进中外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加快经济国际化的进程。现在,发达国家和国内发达地区,以国际商会为代表的社团组织,已经成为国际经贸往来的主体,对促进地区间、企业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XXXX国际商会系中国国际商会地方商会,依照《中国国际商会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工作。XXXX国际商会的成立必将促进XXXX工商企业同国内各省市及世界各国、各地区在贸易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XXXX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二、筹备成立的过程 8月2日成立XXXX国际商务筹备成立领导小组,8月12日、13日,市商务局局长XXX同志带领筹备小组的相关同志,就成立国际商会的有关事宜走访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国际商会,得到了指导和帮助。内蒙古自治区贸促会、

国际私法法条解析(崔华强版)---文本资料

第一部分实体法、冲突法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一)重要性:★★★★★ (二)难度:★★★ (三)法条摘录及解析: 1、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不承认反致和转致。外国法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负责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 2、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的适用领域: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人格权的内容、国籍冲突的确定(积极冲突或消极冲突)、法人主营业地的确认;消费者合同、侵权人与受害人具有同一经常居所地的侵权案件;产品责任;网络侵权;当事人具有同一经常居所地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关系; 3、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后适用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律的模式。 适用领域:结婚条件(婚姻缔结地法补救)、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没有协议选择的情况下)、协议离婚(没有协议选择的情况下);遗嘱效力(有时间限定); 4、首先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后适用有利于保护特定利益者权益法律的适用领域: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收养关系、扶养关系与监护关系(并列无条件选择); 5、债权的法律适用,一般为由当事人选择;如未选择,则适用特征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律或最密切联系;(记忆方法:特征履行方即:不承担付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6、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例外: (1)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可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2)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一)重要性:★★ (二)难度:★★★ (三)法条摘录及解析: 【最密切联系】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共同海损理算】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一)重要性:★★ (二)难度:★★★ (三)法条摘录及解析: 【行为能力】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2009)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9 年1月8日修订并通过,2009 年5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以在线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仲裁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也可适用于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 第二条 本规则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1、仲裁委员会: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2、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指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其以后的修订本; 3、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仲裁员名册》及其以后的修订本; 4、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专门以网上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网络域名、电子商务等争议的机构。 5、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指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建立的、主要从事网上争议解决的专门网站。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目前的网址是https://www.sodocs.net/doc/cd16823472.html,。 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信息记载形式; 7、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

送、接收或者储存的数据电文; 8、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9、网上开庭: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 10、网上调解: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调解活动。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规则。 第四条 当事人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约定无法实施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条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做出管辖权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和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八条 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 核心内容:国际商会是1919年由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英国和美国工商业界领导人建立的世界各国工商业者的国际团体,现在共有57个成员国,1923年,国际商会设立仲裁院,作为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国际性民间仲裁机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国际商会仲裁院由主席一名、副主席八名、秘书长一名、技术顾问一名或若干名以及其他成员组成。主席职位得由享有平等权利的两名共同主席担任,仲裁院成员由国际商会理事会根据各成员国国别委员会的提议任命,任期三年。 仲裁院本身不处理争端,其主要职能是: (1)保证《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与仲裁规则》的实施;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事实上的仲裁员; (3)断定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 (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仲裁院通过多数表决制出决定。如造成票和反对票相等,仲裁院主席可投决定票。国际商会秘书长、仲裁院秘书长和技术顾问只能以顾问身份参与审议。 适用仲裁院主持的调解或仲裁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争端必须属于“国际商务争端”,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其他国际经济合作中所发生的争端,但不一定要求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在不同国家有住所或活动,只要包含涉外因素,就属仲裁院的管辖权范围。 二是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会员国或非会员国的私人之间或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争端均可提交仲裁院调解或仲裁解决,但当事人双方必须达成有关仲裁协议。 仲裁院主持的调解和仲裁程序的主要规定和特征如下:

(一)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供当事人选择适用,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要求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应向仲裁院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应在15日内通知秘书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15日内未作答复,或作否定答复,调解申请视为被拒绝,秘书处应尽快通知申请方。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调解后,仲裁秘书长应尽快任命一名调解员。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况是: (1)当事人双方在和解笔录上签字。 (2)调解不成,调解员应作不附具体理由的调解不成的报告。 (3)调解过程中一方或一方以上当事人向调解员提出不愿调解的意向。 (二)申请仲裁。 争端发生之后,一方当事人如果愿意,可直接将争端提交仲裁,如果调解无效,可通过其所属国的国际商会国别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直接向仲裁院秘书处提出申请。 (三)仲裁庭的组成。 如双方当事人商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处理争端,则应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并提请仲裁院确认。如在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通知被诉人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双方未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协议,应由仲裁院任命独任仲裁员。如双方当事人商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处理争端,申诉人和被诉人应分别在申诉书和答辩书中各提出一名仲裁员,由仲裁院批准。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凡曾担任处理某争端的调解员者,在该争端提交仲裁后,不得担任处理该争端的仲裁员、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 仲裁院任命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庭长时,应选择国际商会的某个适当国别委员会征求意见,如果仲裁院未采纳该委员会的建议,或者该委员会未能在仲裁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建议,仲裁院得再次征求意见,或向另一合适的国别委员会征求意见。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 (一)简答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1)涉外性。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3)简述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 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 )提出的。既得 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 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 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作业

2017年9月法硕《仲裁法》作业 一、How many elements/contents are there in the following arbitration clauses? and what are they? 1、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contract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under 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by one or more arbitrators appoi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id Rules.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规则:即国际商会仲裁规则(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2、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 仲裁规则:委员会在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3、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or the breach, termination or invalidity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Singap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s at present in force.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规则: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 仲裁地:新加坡(Singapore of arbitration)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administered by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 in accordance with its practice rules and regulations.

当合同遇到相关侵权行为时,仲裁条款如何适用

争议解决法律评述 2016年6月 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 请与下列人员联系: 郭建良: (86 21) 3135 8756 Publication@https://www.sodocs.net/doc/cd16823472.html, 通力律师事务所 https://www.sodocs.net/doc/cd16823472.html, 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 其应用已经日趋广泛, 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 当发生合同争议时, 有些当事人提起的却是侵权之诉。其中, 部分案件是由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亦可构成侵权, 纠纷本身即为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部分案件是由于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与合同“貌似相关”的侵权行为。此外, 当事人还可能选择将没有与之签订仲裁协议的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在面对这些情形时, 仲裁条款是否还可以执行? 又是否必须执行呢? 共同侵权案件中只有部分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时应该如何处理? 本文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 试对这几个问题做一些分析。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肯定了侵权争议的可仲裁性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的适用范围包括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并明确排除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由此可见, 合同纠纷与其它财产纠纷均属于仲裁对象, 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承担方式的侵权纠纷也并不属于法律禁止仲裁的范围。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审理的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诉(香港)裕亿集团有限公司、(加拿大)太子发展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江苏轻纺案”)中首次明确肯定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最高院在该案中指出: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侵权纠纷, 因此本案应通过仲裁解决, 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认为轻纺公司提起侵权之诉, 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显然是与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相悖的”。

国际私法04——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D )。 A.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 B. 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 C. 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 D. 自动获得保护 满分:2 分 2. 依2005年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有(A)。 A. 终局裁决 B. 终局裁决、中间裁决 C. 终局裁决、中间裁决、部分裁决 D. 终局裁决、驳回仲裁申请的裁决 满分:2 分 3.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程序,虽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但最终起制约或支配作用的 还是(A )。 A. 仲裁地法 B. 法院地法 C. 合同缔约地法或履行地法 D. 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满分:2 分 4.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C)。 A.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B. 收养、监护、抚养纠纷 C.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D. 行政争议纠纷 满分:2 分 5. 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 议无效,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这是仲裁协议(B )。

A.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B.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C.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D. 对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满分:2 分 6. 我国唯一的行业性涉外仲裁机构是(D)。 A.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B. 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院 C. 中国海运仲裁委员会 D.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满分:2 分 7. 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购买一批音像设备,与日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该公司在日本(C )。 A. 享受豁免 B. 享受部分豁免 C. 不能享受豁免 D. 若设备为中央电视台购买,可享受豁免 满分:2 分 8. 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D )。 A. 可以委托本国的律师 B. 可以委托第三国的律师 C. 可以委托任何一国的律师 D. 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 满分:2 分 9. 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标志的管辖权原则叫做(C) A. 专属管辖 B. 属地管辖

《国际私法》

期末作业考核 《国际私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血统主义血统主义是以父母的国籍决定出生婴儿的国籍而不问出生地何在的法律原则。其中,依父亲的国籍决定婴儿的国籍者,为“单系血统主义”(又叫父系血统主义),以父母双方任何一 方的国籍决定婴儿的国籍者,为“双系血统主义”。目前,以纯血统主义原则决定婴儿国籍的国家为数甚少,大多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办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即如此。 2.旗国法旗国法是指船舶、航空器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旗国法常用于船舶、 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3.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①凡被认为是违反公共秩序的作品,就不再受版权法保护。 “公共秩序”的含义在国际上是不确定的,在不同国家(主要是西方国家)的不同情况下,对它可能有 不同解释。对违反公共秩序的作品的一般解释是:有意欺骗公众的作品,低级下流的作品,诽谤他人的 作品,蔑视法律的作品,等等。在有些国家,也包括蔑视某种宗教的作品。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整个作 品仍享有版权,但作者如果行使版权中的某一项专有权,就会违反公共秩序,法院也可能对他的这项特 有权利予以限制。 4.跛脚婚姻跛脚婚姻,又叫跛行的婚姻,即在一个国家有效而在另一个国家无效或者解除的 婚姻。由于跛行的婚姻的存在,就可能出现一个人可以在不同国家的两个以上的配偶维持着所谓“一夫 一妻”制婚姻的奇怪现象。这样,势必违背一个国家的公共秩序、风俗、伦理道德,也使涉外婚姻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除 了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这两个主要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此外,一般 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也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有哪些?《1994年关贸总协定》以货物贸易协定的形式规定 一成员方必须主动给予关贸总协定其他成员方无条件的、永久的、普遍的、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但是,随着世界经济集团化、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发达国家和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作者:user2 内容提要:本文结合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以来所实施的仲裁规则及其修订,论述了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独特特征。作者还结合我国法院的涉外审判实践,论述了为什么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就意味着该协议项下的争议只能由该院仲裁的理由。 关键词: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一、国际商会与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是1919年成立的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巴黎。其会员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国家会员,即每个国家的商会可申请成为该会的国家会员,组成国家委员会,如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994年成为该会会员后,即作为中国国际商会。目前该会具有60多个国家会员,在这些国家设有国家委员会。第二是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业组织,这些商业组织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多数会员为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业组织和企业。第三是个人会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教授等,只要愿意遵守该组织的章程,缴纳会费,也可成为该会会员。国际商会的宗旨是通过加强国际商业交往,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商会下设的机构,成立于1922年,其宗旨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产生于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

1998年更名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为仲裁院)。仲裁院成立近80多年来,办理了一万多起仲裁案件。目前,每年经办的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和仲裁员都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案件由仲裁庭负责审查实体问题并作出终局裁决,每年大约都在40多个国家开庭审理,涉及不同的法律、经济、文化和语文。 仲裁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该院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实施,对仲裁庭的工作实施监督。仲裁院在行使其职权时,完全独立于国际商会及其他相关机构。 仲裁院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及成员和候补成员组成,具体工作有秘书处协助。仲裁院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根据仲裁院授权,就秘书处提交的问题作出决定,包括就仲裁规则的修订提出建议,经仲裁院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际商会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的实际情况修订,按照国际商会的章程,有权制订并修订仲裁规则的是国际商会理事会。 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修订 1.仲裁规则的制定与修改 按照国际商会的章程,有权制订并修订仲裁规则的是国际商会理事会。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第一个仲裁与调解规则是在1922年制定并用英文和法文公布的。此后,又分别于1927、1931、1933、1939、1947、1955、1975和1988年进行了修订。该院的仲裁规则,对于各国的仲裁规则,均起到了示范作用。特别是二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于1936年由国际商会制订。它是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承认和应用的国际惯例,为节省贸易商们的谈判时间,减少纠纷,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1999年7月,国际商会正式出版了它的第六次修订本,即Incoterms2000。Incoterms2000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前言 经济全球化给商界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参与国际竞争的机遇,更多种类的商品以更大的数量在更多的国家销售。但是,随着国际销售中货物数量和复杂程度的增加,销售合同的起草如不适当,产生误解和代价昂贵的交易纠纷的可能性也增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其目的在于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在销售合同中引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以明确界定当事方各自的义务并可减少法律纠纷的风险。自1936年国际商会创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这个全世界无可争辩的合同标准就不断更新以与国际贸易的发展保持同步。《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考虑了最近出现的无关税区的广泛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13个贸易术语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变得更简单明了,每一个术语都被修订过。ICC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各地不同贸易领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保证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足以满足世界各地的商业需要。 引言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INCOTERMS 2000》明确了适用范围,其仅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且其货物仅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INCOTERMS 2000》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如货物的进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

国际私法答案

离线作业考核 《国际私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先决问题 答:所谓先決问题是指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由于这个问题往往成为解決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故称之为先决问题。 2. 转致 答:转致,也叫“二级反致”或“转据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但乙国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是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该案件应适用丙国法:如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的法律(实体法),即为转致。 3. 分割制 答: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是指将遗产区分为动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目前,采取区别制原则的国家主要有英国、英联邦国家、美国、比利时、法国、卢森堡、保加利亚国、泰国、智利等 4. 诉讼费用担保 答:诉讼费用担保,一般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内国的法律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预先提供定的财物作为担保,以保证日后败诉时不致逃避缴纳诉讼用的义务。实际上就是为防止当人滥用诉权、给内国法院及被告造成不必要损失而对作为原告的外国人或在外国有住所者的诉权一种限制性的特殊制度。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各国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有哪些? 答:依据公共秩序保留在排除适用外国法所起的作用,立法中的表述方式上大致有三种:(一)直接排除方式。这种方式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如依冲突规则指定适用外国法违反内国公共秩序时,该外国法不得适用。(二)间接排除方式。这种方式只规定内国法必须直接适用或者明确指出在内国具有绝对的普遍效力,从而间接地排除有关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可能。(三)合并排除方式。这种方式是指在一个法律中,及规定适用外国法违反内国公共秩序时不予适用;又规定某些法律具有绝对的、普遍的效力,没有任何适用外国法的余地。

国际私法练习题(共12章节)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 1. D 2. A 3. D 4. B 5. B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D) A. 国家与国家的关系 B. 国内民法关系 C. 一国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D. 国际民事关系 2.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 A) A.冲突规范 B.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C. 统一实体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 3.在我国的下列法律中,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是————(D)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在我国,用来调整大陆和港、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被称为————(B) A. 国际私法 B. 区际私法 C. 时际私法 D. 人际私法 5.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是————(B ) A. 直接调整 B. 间接调整 C. 非A也非B D. AB同样重要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E 2. ABCD 3. ACDE 4. ABCE 5. ABCDE 1.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规范的是————(W)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E.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2.在下述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渊源的有————( ABCD) A. 国内立法 B. 判例 C. 国际条约 D. 国际惯例 E. 学者的学说 3.在国际上,曾被用来描述国际私法学科名称包括————( ACDE) A. 私国际法 B. 涉外私法 C. 法律冲突法 D. 律适用法 E. 法则区别说 4.在下述我国法律中,包括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的有————(ABCE)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关系,它包括————(W ) A. 物权关系 B. 财产继承关系 C. 劳动关系 D. 债权关系 E. 知识产权关系 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 C 2. B 3. B 4. A 5. C 6. B 7. A 8. D 9. A 10. B 1.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 C)

英文版仲裁协议常用条款

AWARD OF ARBITRATION OF CONTRACT DISPUTE 日期:The date of 双方当事人:Parties: 申诉方/反诉被诉方:卖方Claimant/counter-defendant: Seller 被诉方/反诉申诉方:买方Defendant/Counter-claimant: Buyer 仲裁地:Place of arbitration: 事实FACTS 1994年,双方当事人根据某种协议规格规定签署了3份买卖一种产品的合同。在收到货运单据后,买方即按合同规定,支付了全部合同价的90%. In 1994, the parties concluded three contracts for the sale of a product according to certain contract specifications. The buyer paid 90% of the price payable under each of the contracts upon presentation of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s contractually agreed. 按第一和第三份合同提供的产品符合协议规格,第二批货物的规格在装运前就有过争议。产品抵达目的地后重新检验,发现其不符合协议规格。为便于脱手,经过某种处理,最终买方将产品卖给了第三方,损失惨重。 The product delivered pursuant to the first and third contracts met the contract specifications. The conformity of the second consignment was dispute prior to its shipment. When the product was again inspected upon arrival, it was found that it did not meet the contract specifications. The product was eventually sold by the buyer to third parties at considerable loss, after having undergone a certain treatment to make it more saleable. 卖方提请仲裁,要求收回10%的合同余款。买方提起反诉,声称应从卖方所索费用中扣除买方估计应由卖方赔偿买方的一笔费用,即:直接损失费、财务成本费、所损失的利润及利息费。

国际商会组织的三种模式

国际商会组织的三种模式 协商汇 世界各国的商会从商会与政府的关系看,大体上有三种不同类型的模式: 第一类:大陆模式也称与政府合作型,主要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与德国。因其首先诞生在法国因而也称为法国模式。 第二类: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也称市场主导型模式或英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公共机构对民间经济团体历来较少干预。 第三类:混合模式。主要在商会发展稍晚一些的国家,特别是亚洲各国。他们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借鉴上述两种模式的长处,建立起兼有以上两种模式特点的体制。在亚洲的混合模式中,又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大陆模式特征较多的混合模式,比较典型的是日本。另一种是英美模式特征较多的混合模式,如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国以及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不同类型的商会它们在组织建设、内部分工、工作机制及管理手段及运作模式上都具有不小的差异。 国外商会的职能、运作模式 法国 法国是现代商会的发源地,是大陆型商会的典型代表。现在的法国商会是在19世纪初,根据拿破仑的命令,按照公法建立起来的,商会的领导人也是由政府任命的。根据法律.政府赋予商会若干行政职能,但商会必须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监督。现在的法国政府虽然已不像拿破仑时代那样,对商会进行控制和干预,但基本上还保留着让商会行使某些行政职能的传统,被赋予了部分政府管理职能。 在法国,商会作为自主的法人团体,是代表工商界利益与政府合作的机构;同时商会作为非盈利的公共事业机构是与政府一起在公共领域发挥作用。因而商会既是非盈利性的也是非政府性质的,是介于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第三部门,商会所承担的也是非行政性公共职能。 法国有关商会的法律规定了商会有如下若干方面的职能及作用: (1)应政府要求提供关于工业和商业发展概况及问题; (2)提出为繁荣工商业而采取措施的见解; (3)负责其监管的公共工程施工和服务业管理; (4)关于商业惯例规则,应征求商会的意见; (5)商会可以同政府各部部长直接对话。商会可就其行业管理职能上的任何问题与商业部长磋商。商会每年向商业部提出海关高级事物特派员助理人选; (6)商会可以就国家商业和工业利益与其他商会及管辖区内政府部门直接对话,并通过商会主席的斡旋,就商会职权范围内、同时又涉及到其他商会管辖区的问题达成谅解;

国际商会的国际性地位的提升

国际商会的国际性地位的提升 京贸网资讯分享:国际商会在民间素有“经济外交平台”之称,这几年对于北京乃至中国的经济全球化进程发挥着功不可没的重要作用,帮助不少企业获得了与国际企业共同合作交流的机会。 北京国际商会在吸纳会员方面,充分体现着“海纳百川”这一大会组织特点, 商会直属会员中,服务业企业占到了会员总数的七成以上,金融业、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科技、文化创意产业等新兴产业将成为今后商会会员的发展主体。 近几年,商会的国际性地位提升加快,数十家外资企业、跨国公司、机构新近加盟商会,而商会也充分发挥了北京首都的资源优势与辐射力覆盖,为跨国企业提供了更多国际经贸服务需求。 同时,北京市贸促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这几年北京的“世界城市”建设战略目标与打造国际商贸中心的规划都对商会的组织角色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北京市贸促会与商会组织对于北京城市建设方面起着标杆性的枢纽作用,北京将全面强化商会的民间社团性质与国际化服务特色,为商会会员提供包括经贸代理、会展营销、市场拓展、法律服务等一系列国际商务服务职能,充分体现商会的组织职能与国际性服务特色。 面对当前国际贸易和投资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机遇,更需要加强国际商会和有关国际组织、各国各地区工商企业的沟通交流,把握未来京贸环境和趋势,借鉴世界各国工商界领袖的成功经验,深入开展多层次贸易合作。2013年, 北京国际商会将筹备好各项经贸交流活动, 国际商会全面开展境外经贸交流,为商会会员牵线搭桥,助推企业走向国际化市场。 更多国际商会实时资讯欢迎登录京贸网! 文章来源于:https://www.sodocs.net/doc/cd16823472.html,/newsshow.jsp?id=2012112609231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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