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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原因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原因、特点、预防对策探析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李秀花

近年来,随着我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快速崛起,沿黄经济和生态移民工作的不断推进,大量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上马,呈现出一派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但遗憾的是在大规模的工程建设中,少数干部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屡有发生,出现“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等腐败现象。据统计,2007年至2012年6月底,银川市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84件579人,其中,工程建设领域83件144人,分别占立案总件数和总人数的21.61%和

24.91%。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301件459人,其中,工程建设领域63件118人,分别占立贪污、贿赂案总件和总人数的20.93%和25.71%。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83件120人,其中,工程建设领域20件26人,分别占立渎职侵权案件总件数和总人数的24.10%和21.67%。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从查办的案件的情况看: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窝、牵出一串,且犯罪对象的层次越来越高,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

㈠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 2007年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

域职务犯罪4件5人; 2008年立案侦查14件18人,同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250%和260%;2009年立案侦查20件25人,同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了42.6%和38.89%;2010年立案侦查18件33人,同比件数下降,人数上升32%; 2011

年立案侦查14件37人,同比件数下降28.57%,人数上升

12.12%;2012年1-6月立案侦查6件14人件,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

㈡涉案金额越来越大。2007年立案侦查的工程建设领域案件涉案总金额63.26万元;2008年上升到162万元;2009年达到了201.1万元;2010年涉案总金额已达到349.83万元,已接近前三年之和,2011年涉案金额为360.91万元,2012年1-6月涉案金额为112.1万元。

㈢贿赂案件所占比重较大且不断上升。在立案查处的384件579人,查处135件189人,分别占立案总件数和总人数的35.16%和32.64%。其中,工程建设领域贿赂案件60件94人,分别占立贿赂案总件数和总人数的44.45%和49.74%。2007年立案查处2件3人; 2008年查处5件5人,同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了150%和67%;2009年查处15件19人,同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了200%和280%;2010年查处13件27人,同比人数上升了42.10%; 2011年查处15件29人,同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了15.38%和7.41%. 2012年1-6月查处5件11人。

㈣部门“一把手”犯罪居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者几乎都是“清一色”的领导干部或是手里有权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部门“一把手”居多。在立案查处的83件144人中,局长、科长、主任、站长、经理等“一把手”就有67人,占立案总人数的46.53%,副科级以上干部52人,占立案总人数的36.11%。

㈤渎职案件成倍增长 2007年工程建设领域没有查处渎职案件,2008年查处玩忽职守2件2人;2009年查处4件4人,其中,玩忽职守2件2人,滥用职权2件2人;2010年查处渎职案件7件7人,其中,玩忽职守4件4人,滥用

职权3件3人;2011年查处渎职案件8件12人,玩忽职守5件7人,滥用职权3件5人;2012年6月前查处渎职案件2件4人,均为滥用职权)

㈥犯罪手段复杂、多样。一是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明招暗定,从中渔利。二是变更设计,虚报工程量,提高造价,建筑商从中谋取高额利润,个别领导干部从中收受贿赂。三是现金、礼卡、贵重物品以及为建设方某些领导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发票,免费为建设方领导建私宅、装修房屋,购买建筑材料等等无奇不有,花样翻新。

㈦、重点环节高发频发。综观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特点,有以下七环节易产生腐败。1、工程项目审批环节,项目审批部门不负责任,渎职、滥用职权或受利益驱动对审批项目明知是违反国家政策而违规上马。2、施工、监理环节。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每一道环节都应有施工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但往往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本应固若金汤的工程,当钱与权交成了朋友后,一些工程管理和监理人员便消极履行职责,导致“豆腐渣工程”接连不断;如纪学成受贿案。3、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投标环节。工程建设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人员接受回扣或拿了“好处费”以后,购进一些以劣充优,质次价高的设备或材料,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如:吴兴宁贪污、行贿案。4、招标合同签定环节。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工程,签定工程施工合同,用钱铺路贿赂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搞暗箱操作。项目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渎职行为发生。5、款项支付环节。为了尽早顺利的得到工程款,行贿受贿是腐败分子惯用的手段,如:高云山受贿案。6、工程质量检验、验收环节。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建筑企业或个

体从业人员,为了浑水摸鱼或以次报优,便用金钱千方百计的贿赂工程质量检验,验收人员。7、工程完工后留守环节。这个环节极易被人忽视,一些大的工程完工后,往往会剩余大量废料或边角料,由于管理不严,这些东西被工程留守人员变卖后,不是个人贪污就是几个人私分。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原因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涉及面广,作案环节多,权钱交易突出,隐蔽空间较大,高发局势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㈠僧多粥少、权钱交易。虽然当前城市化建设的速度不断加快、工程建设的规模不断加大,但工程建设市场仍然是僧多粥少,竞争十分激烈。各建筑企业、承包工程队为了求生存,谋发展,不被市场淘汰,围绕着有限的工程建设项目,各显神通,使出浑身解数,抢占市场,争夺工程建设项目。一些领导干部往往利用这种机会,乘机做文章,进行权力开发,权力导租,你给我好处,我就利用职权为你牟利。

㈡权力集中,监督乏力。一些单位领导,尤其是“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在工程建设的重大事项上决策一句话,一人说了算,再加上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措施不力,监督力度不够,没有很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个人决断,滥用权力,最终走向腐败的深渊。

㈢暗箱操作,缺少透明。由于建设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方式不规范,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状况依然存在。对本应该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按规定公开招投标,而采取暗箱操作,直接发包,或虽然招投标,但招标人与投标人暗中勾结串标、围标,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如:吴兴宁等

人贪污、受贿案就是利用勾结串标、围标,使招投标流于形式而获利,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㈣私欲膨胀,中饱私囊。有些领导干部看见别人生活挥霍无度,潇洒享受,而自己囊中羞涩,人生观、价值观产生错位,思想发生蜕变,不惜以牺牲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来满足个人膨胀的私欲,把国家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进行钱权交交易,不择手段地捞取钱财,中饱私囊。如:银川市交通局局长高云山受贿案,就是因为高看到别人有钱,生活很自在,心里不平衡,因此萌发利用工程捞钱的想法。从2010年5月到案发40天时间内受贿203万元,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

㈤打击不力,恶性蔓延。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也是工程机设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贿赂案件居多。由于作案手段隐秘,侦查技术落后,使一对一的贿赂案件难以突破,给查处贿赂案件增加难度。在司法实践中举报概率和立案概率过低,使腐败分子“安全系数”过大,受贿的多,查处的少,量刑偏轻,判缓刑的多,判实刑的少。在立案侦查的83件144人中,移送不起诉的就有21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4.58%。在移送起诉的案件中法院作有罪判决的6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45.14%,有罪判决率较低,判缓刑的较多。

三、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鉴于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严重态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彻底铲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使其不敢犯,不愿犯,不能犯,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㈠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一是坚定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廉洁从业的自觉性,提高法纪意识,加强自身修养,时刻绷紧廉洁从业这根弦,顶得住诱惑,防得住腐蚀。二是加强职业道德和反腐倡廉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岗位的人员,尤其对于“一把手”和关键岗位的人员的教育。针对他们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善于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将教育真正入脑入心,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真正做到不为权力所蚀,不为物欲所惑,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声色所迷。三是强化警示教育。教育各级领导干部从高云山案件中吸取教训,分析“得”与“失”,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自由账、健康账和前途账。

㈡强化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的根源主要在于决策操作不透明,监督、管理不到位,内控机制缺失等等,因此,必须强化监督制约机度。一是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与市场行为相隔离的机制,完善招投标等制度,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和修改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的实施细则,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机制,从根本上遏制利用职权、地位“吃工程”的谋利行为。二是建立进科学的管理机制。完善审批程序,健全和完善工作流程,增强项目审批的透明度,消除暗箱操作,促使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公开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提供并公开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管理、合同履行、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等信息。三是形成监督的合力。整合各种监督合力,运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渠道、不同

的侧面进行监督,有效地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㈢强化市场的廉洁准入。要尽快建立与本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推行廉洁准入制度,规范所有进入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承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对于那些有行贿劣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亮红灯”,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时间的投标资格,限制其进入建设市场参与工程建设承包活动。给建筑商利用重金开路,大肆行贿,捞取工程建设项目设下“高压线”,堵住贿赂源头,防止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工程建设市场,维护和促进建设市场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

㈣建立重大工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平台

检察机关是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对重大工程项目预防职务犯罪负有法定职责。要在推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上下功夫,积极与有关单位协商、尽快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从工程立项、规划、土地审批、工程报建到招投标,对每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等环节进行零缝隙、全过程的监控。不仅对投标者进行监督,而且将招标人、评标人和近年来涉案率较高的招标代理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对工程建设的全方位监督,让有问题的建筑商和代理机构无处藏身,解决实践中出现系列难点问题。实现对重大工程建设的规范化、信息化、阳光化管理。

㈤创建职务犯罪预警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要进行有益的尝试,对本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投资项目进行同步预防,防范于未然。一是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在重点工程建设领域或其他重点部门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或相应组织,深入研究招投标领域的新情

况和新问题,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和特点,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和措施,为有关单位提供预防职务犯罪的新方法、新思路,促其建章立制。二是建立备案制度。备案制度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对本单位涉法、涉诉、索赔、仲裁等项目在向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之时,同时向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报送备案材料,预防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以便掌握情况从中发现职务犯罪苗头性、潜在性问题。三是建立协作机制,重大工程涉法问题,由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统一协调。四是建立处置机制。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公开举报电话(预防处、检察院举报中心),公示各环节重要制度、程序,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㈥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是要充分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加大奖励力度,鼓励群众积极检举职务犯罪。二是在办理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保持查办职务犯罪的强劲势头,坚持“从严治吏”的原则,树立法律的权威。三是不断强化侦查手段和技能,提高案件的侦破率,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打消腐败份子的侥幸心理,发挥刑法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四是严肃查处行贿犯罪,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对于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向多人行贿的犯罪份子,要依法严厉打击,让法律的利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剑震慑和警示犯罪,使以权谋私者和行贿者望而生畏,使本市每一个建筑项目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目标,达到人民群众满意标准。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历来是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它严重侵蚀党的肌体,危害国家的利益,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影响社会的稳定,已成为关系到党和国家生命存亡的重大政治问题,预防职务犯罪是贯彻党中央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举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多发领域。“工程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案例屡有发生,使国家资金遭受损失,也严重损坏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的社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发展环境,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笔者着重就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做以下探讨,以便把握这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进一步做好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工作。 一、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 (一)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已经由明转暗,由高层主管人员向基层具体工作人员、由特殊群体向一般群体发展,作案手段更加诡秘,隐蔽性更强,人员更广泛。 (二)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违规操作现象。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中,为谋取各自利益,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弄虚作假,其做法五花八门,有的提供假资质、结盟投标、哄抬或压低标价;有的将已承包的工程项目全部转包或肢解

分包,从中谋利;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职务犯罪主要体现在:施工方用行贿手段收买有关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收受贿赂以后,放任施工方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通过事先贿赂验收人员,使验收人员在验收时走马观花。其结果是使国家资金遭受损失,也严重损坏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的社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发展环境,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三)从工程变更设计之机中渔利。近几年,随着各地反腐败力度的逐步加大和重点工程项目里预防腐败措施的不断完善,工程上的钱”难捞”了,于是很多人把目光投向容易得手的工程变更。根据有关调查的情况看,现在的一些建设工程中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存在变更项目。其表现形式是:在变更工程设计的过程中,明减暗加,多报虚报工程量,追加工程投资,提高合同造价,谋取非法利益行为视而不见,置国家集体利益而不顾。施工单位为增加工程量、提高合同造价,谋取非法利润,采用多报、虚报变更设计项目的方法,然后通过行贿的手段,去打通工程监理、业主等审批环节,以获得变更的立项审批;个别工程监理及业主人员为了获得个人非法收入,故意放松关口,乱允诺、乱建议、乱签批,变更设计项目。现在许多工程建设项目都超过了工程概算,出现这种情况,大多都是由于大量变更设计,追加投资太多等原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高发原因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高发原因 一是体制不完善。主要是权力配置存在政企不分、官商一体、权力高度集中等诸多弊端。许多公共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计划模式和工程建设施工的市场模式存在冲突,成为职务犯罪发生的温床。 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例,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投资,这一领域建设具有高度的计划性,地方各级政府为加快当地的交通建设步伐,千方百计跑资金、上项目。在此过程中,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公路建设部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具有项目计划管理和建设施工管理的双重身份,为争取项目,往往把一个经济带动作用并不显著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里说得天花乱坠,并在工程投资概(预)算中加大投资预算,以引起上级决策层的重视和加大投资额度。这一过程存在两种致罪因素,即项目审批环节的“跑部前进”和投资概算环节的“腐败埋伏”。 二是机制不健全。主要问题在于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缺失。这突出反映在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不完善,导致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往往不择手段,贿赂、回扣成了承揽工作的潜规则。 三是制度不落实。比如,目前工程建设招标环节,最大的缺失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规避,主管部门以“业主”自居,自定招标方案,自定投标,自家测算标底,自家人担任评委,自家人监督自家人,随意性大,长官意志的干预无所不能,容易造成“外招内定”、“明招暗定”。 我国虽已出台招标投标法,但宋寒松认为,在具体落实上还不能有效防止人为因素,表现为或规避招标,或批条定标,或事先左右标底制作,甚至有的长期贿赂专家库成员。 四是监督不到位。工程建设领域环节多,各个环节公开程度不同,有些环节还缺乏公开,造成监督不到位。还有些不愿接受监督、抵制监督、回避监督,容易造成“暗箱操作”,搞权钱交易。

建筑工程引发职务犯罪特点

建筑工程引发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近年来,建筑工程引发职务犯罪案件的频率较高,一旦出现一件建筑工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会随之牵出一连串的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在建筑工程中的大量出现,既影响到国家机关的声誉,又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不及时加大对该类犯罪的预防措施和打击力度,泛滥下去,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很有必要认真分析建筑工程引发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些特点和形成原因,找出有效的预防该类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建筑工程引发职务犯罪的特点 1、时效性强,销赃快。发生在建筑工程中的职务犯罪,往往是在一项或数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一旦结束,款项结算完毕,职务犯罪行为随之实施完毕,具有时效性。犯罪分子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后,赃款赃物消化迅速,不留任何依据,消除隐患,事后无据可查,对查处该类案件带来较大的困难。 2、现金交易,数额大。建筑工程中产生的职务犯罪,除少数收受礼品和其它物质,多以收受现金方式,且涉案金额较大,少则上万元,多则几万、几十万元。 3、亲朋参与,充当第三者。发生在建筑工程中的职务犯罪,虽有一一对应,双方直接交易的情形,但近年来出现了双方不直接见面或接触,犯罪交易通过第三者加入中间环节实施,有的是通过犯罪者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等,有的是通过好朋友转手完成。如我院查处的周某受贿案中,周某在建筑工程中的两次收受贿赂的行为均是通过其妻子实现的。一旦搭线或经手人不配合,将会给案件的查处带来诸多不利。 4、内外勾结,共同分赃。建筑工程中出现了内外串通,分工“协作”,共同分赃的趋势。即利用建筑工程中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委派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内外勾结,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5、行贿次数多,一损俱损。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就会打湿鞋”。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的人,由于时间长,经历的多,往往行贿后伴随而来的是事业上的“成功”,无数次的“成功”,必将引发更多的职务犯罪。成功查处一件建筑工程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会牵出多起案件。 二、建筑工程引发职务犯罪的原因 1、法律素质低。一是建筑工程中的承建方经办人或项目经理等人的法律素质低,有的甚至是法盲。由于受社会上“有钱能使鬼推磨”思想的影响,不少人认为在建筑工程中送红包是常规,是普遍现象,只要能拿下工程,能找到钱,不惜重金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甚至部分单位领导,法律知识缺乏,法制意识淡薄,有的认为只要没有作出有损单位利益的事,收受承建方的财物没有关系,甚至于认为不是职务犯罪行为。 2、生活奢侈、开支大。建筑工程中行使职务的人员,有的由于受金钱至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潮的影响,生活不检点,吃喝玩乐、打牌赌博,样样俱全,平时的支出多,工资又不宽余,有的甚至要“上交”工资,没有正常支付奢侈生活的资金来源,在头脑中不时滋生了找“外水”补缺的念头。如陈某在多次收受承建方贿赂款后,专门设立了一个用于打牌赌博的专项存折。 3、权与利交易多。建筑工程建设中,除个别没有过多为承建方谋取利益,一般都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宜,即利用了职务上的主管、经手、管理的便利,与承建方的利益发生关系,体现在职务权力的行使与承建方利益的交易上,即非法收受承建方的贿赂,为承建方谋取利益。

2020年(岗位职责)浅议建设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议建设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近几年来,建设工程领域一直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的增多,加强对建设工程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是遏制该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有效途径。为此,把准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脉搏”,以便对症下药,是开展预防工作的前提。 一、建设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权钱交易现象突出,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贿随权集,权钱交易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这些犯罪活动贯穿于从工程立项、设计、招标到工程施工、监理、质检、验收、决算等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多个环节,并且集中到手握决策权的几个关键人物身上,行贿犯罪分子多是对这些“重量级”人物以钱为“敲门砖”,用钱打通“关节”后,再用同样的手段去“闯”下一关,整个过程进行的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并且这种交易的“行情”渐长,涉案金额逐年增高。 2、贿赂方法、手段呈现多样化趋势。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中贿赂犯罪的方法、手段不断翻新,花样繁多,令人目不暇接。有借过年节“礼尚往来”的幌子,以“红包”等形式进行贿赂;以交朋友为名进行投资;以手头紧为名向承包商“借款”;以工程变更为名增加预算

造价,为甲方领导建私室或居室装潢;以参观考察为名在承包商工程队报销“差旅费”等。 3、窝案、串案时有发生。除传统的“一对一”贿赂犯罪之外,窝案、串案又出现了上升的趋势,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重点工程,牵扯制约环节较多,行贿犯罪分子往往是对决策者、主管者、具体办事人员(如财务人员、监理人员等)分别行贿,从而形成查出一件带出一串的现象。 4、借工程建设之机,侵占、私分工程建设款物问题严重。有些单位采取虚增工程量或虚报建材发票等手段,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从中侵占或私分建设资金。 二、建设工程领域各环节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通过对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案例的调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违法违纪问题在工程建设各环节上主要表现为:一是在招投标环节违规操作,行贿受贿。二是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监督人员利用监督工程进度、质量等职权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施工单位为达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之目的,腐蚀施工监督管理人员。三是在工程验收中贿赂有关人员,以便把不合格工程验为合格工程或评为优质工程。四是在工程的设备、材料采购环节中,有些生产厂家、销售商家通过贿买个别采购人员的非法手段,与负责采购的人员进行权钱交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难点和对策分析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难点和对策分析[摘要]工程建设环节众多,牵涉范围广、时间长,实践中,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 犯罪预防工作遇到一些难题,特别是由于对预防工作的范围、手段和检察机关的权限等没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起来缩手缩脚,无所适从,预防效果也大打折扣。预防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预防难点;法制化;规范化 工程建设环节众多,牵涉范围广、时间长,有着巨额的资金流动,不可避免地容易滋生腐败。为了保障工程建设能在廉洁的环境下顺利安全进行,检察机关必须运用职能,针对工程建设本身的特点,采用综合治理措施,以防止、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为目的开展各项预防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遇到一些难题,特别是预防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 工程建设活动专业分工多,工期长,涉及的社会关系广泛,一项工程从立项、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到验收、结算,要经过很多道程序审核、把关、签批。环节之多范围之广给腐败犯罪提供了很多机会。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督体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监督不力可以说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使得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实际就是在客观上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常见的如工程项目发包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工程验收“走过场”,监督制约图形式等等。 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目前对工程各项目的操作都有很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是很多部门从利益考虑,没有真正贯彻落实相关规定,执法行为出现弹性,使执法出现偏差。例如明招暗定、暗箱操作等不仅为中标的不施工、工程分包、转包和引发工程纠纷埋下隐患,也为产生贿赂等职务犯罪留下了缺口。 三是竞争激烈。工程建设作为近年来的热点,巨额的投入资金吸引了大批的建设企业和人员,当竞争达到白热化,市场行为尚不规范的情况下,许多不正当竞争手段就会层出不穷,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原因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原因、特点、预防对策探析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李秀花 近年来,随着我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快速崛起,沿黄经济和生态移民工作的不断推进,大量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上马,呈现出一派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但遗憾的是在大规模的工程建设中,少数干部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屡有发生,出现“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等腐败现象。据统计,2007年至2012年6月底,银川市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84件579人,其中,工程建设领域83件144人,分别占立案总件数和总人数的21.61%和 24.91%。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301件459人,其中,工程建设领域63件118人,分别占立贪污、贿赂案总件和总人数的20.93%和25.71%。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83件120人,其中,工程建设领域20件26人,分别占立渎职侵权案件总件数和总人数的24.10%和21.67%。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从查办的案件的情况看: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窝、牵出一串,且犯罪对象的层次越来越高,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 ㈠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 2007年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 域职务犯罪4件5人; 2008年立案侦查14件18人,同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250%和260%;2009年立案侦查20件25人,同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了42.6%和38.89%;2010年立案侦查18件33人,同比件数下降,人数上升32%; 2011 年立案侦查14件37人,同比件数下降28.57%,人数上升

12.12%;2012年1-6月立案侦查6件14人件,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 ㈡涉案金额越来越大。2007年立案侦查的工程建设领域案件涉案总金额63.26万元;2008年上升到162万元;2009年达到了201.1万元;2010年涉案总金额已达到349.83万元,已接近前三年之和,2011年涉案金额为360.91万元,2012年1-6月涉案金额为112.1万元。 ㈢贿赂案件所占比重较大且不断上升。在立案查处的384件579人,查处135件189人,分别占立案总件数和总人数的35.16%和32.64%。其中,工程建设领域贿赂案件60件94人,分别占立贿赂案总件数和总人数的44.45%和49.74%。2007年立案查处2件3人; 2008年查处5件5人,同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了150%和67%;2009年查处15件19人,同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了200%和280%;2010年查处13件27人,同比人数上升了42.10%; 2011年查处15件29人,同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了15.38%和7.41%. 2012年1-6月查处5件11人。 ㈣部门“一把手”犯罪居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者几乎都是“清一色”的领导干部或是手里有权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部门“一把手”居多。在立案查处的83件144人中,局长、科长、主任、站长、经理等“一把手”就有67人,占立案总人数的46.53%,副科级以上干部52人,占立案总人数的36.11%。 ㈤渎职案件成倍增长 2007年工程建设领域没有查处渎职案件,2008年查处玩忽职守2件2人;2009年查处4件4人,其中,玩忽职守2件2人,滥用职权2件2人;2010年查处渎职案件7件7人,其中,玩忽职守4件4人,滥用

浅析建筑领域犯罪及预防措施

浅析建筑领域犯罪及预防措施建筑领域是一个大的经济活动范畴,业务包括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等其他工业部门都要搞建设。建筑活动的形成,就出现了建筑市场;建筑经济活动,贯穿了建设工作的全过程,环节众多,有巨额的资金流动,诱惑力极大。 一、建筑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这一腐败现象给建筑领域蒙上了一层阴影,干扰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声誉,破坏了党群关系,使一些干部中箭落马,变成人民的罪人。 (一)、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八个方面突出问题: 1、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 2、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 3、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 4、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5、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

6、一些地区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7、个别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施工手续不全或无手续情况下开工建设。 8、建设工程领域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执法不力。 (二)、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工程发包中以权谋私现象。当前,工程建筑市场主体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这些企业在市场机制转轨的过程中,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纷纷参与竞争。一个工程从立项开始,就受到方方面面的关注,“条子工程”、“人情工程”、“家族工程”等等现象屡见不鲜。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少数建设单位掌握工程大权的个别人员乘机大搞私相授受、贪污侵吞、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这些人不认章法认好处,不看资质看人情,为了捞取不义之财,不惜违规搞变通,违法谋私利,是发生职务犯罪的根源之一。 2、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舞弊现象。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少数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私下交易,私下串标,权钱交易。据调研,当前在工程

浅谈重点工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浅谈重点工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摘要]重点工程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文章对重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发案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遏制该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与具体措施。 [关键词]重点工程;预防职务犯罪;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重点工程项目逐年增多,工程腐败现象也频频发生。 一、重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窝案串案突出 由于工程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加之工程项目审批环节多,手续复杂,犯罪分子仅凭一己之力实施犯罪,获取相关利益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而合伙作案则日趋增多,具体表现为同时向几人行贿或一个部门多人受贿的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往往会出现查处一案带出多案,查处一人带出一伙的情况。 (二)作案手段隐蔽 工程建设领域的贿赂、回扣等腐败行为,不仅名目繁多,而且形式多样,如业务介绍费、劳务费、信息咨询费、辛苦费、节日慰问费等等。同时,上述腐败现象大多数都是“一对一”的私下交易行为,有的还披着合法的外衣,隐蔽性较强。 (三)具有权力失控性① 在工程建设领域查办的案件中,具有职务犯罪基本条件的人,大多数都是一些要害部门的实权人物。对于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经常出现暗箱操作,“一把手”说了算的情况。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往往首先选择向这些实权人物、“一把手”行贿,以期在最短时间达到目的。 (四)具有重大危害性 工程建设关系着国计民生,其多发态势必然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败坏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原因简析 (一)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一些政府部门集工程立项、招投标、建设、监管、资金使用于一体,既当业

浅析建筑领域贿赂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

浅析建筑领域贿赂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 以下是关于浅析建筑领域贿赂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今年3月份以来,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连续查处7件贿赂案件,其中建筑领域贿赂案件突出,3件涉及建筑工程的发包及招投标,1件系房屋装修工程,1件系为建筑商发放贷款。作者就近期查处的几件建筑领域贿赂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以期做到较好的预防。 一、案件特点 1、受贿者多为“一把手”或手握实权的人。梁平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处此类受贿案件5人,其中4人为单位“一把手”,占80%. 2、受贿者文化素质较高。5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的两人,其余为大专文化,他们对受贿的违法性具有较充分的认识。 3、受贿者年龄较大,多已步入中老年阶段。从查处的5件受贿案看,年龄最大的60岁,最小已满38周岁,40岁以上者4人,占80%,平均年龄46.8岁。 4、受贿次数多,金额与权力成“正比”。从几起受贿案看,受贿次数最多的竟达100余次,最少的也有3次。曾担任招标投标所负责人的孙某某,因掌握着包工头建筑工程中标的命脉, ·

各建筑承包商为争夺项目,纷纷送钱送物,随着时间的推移,项目的资金增大,贿赂额也逐渐增大,最后形成按标的额百分点计收贿赂。孙成为“权力寻租”的腐败分子,该员自96年至2001年共收受贿赂近20次,金额达数十万元。成为我院查处案值最大的受贿案。 二、案件成因 1、建筑行业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由于建筑行业多数建筑商挂靠建筑公司,以公司名义,个人出资承揽工程,房屋建筑周期短,资金周转快(多数为业主预支承建),数额巨大,因此,利润率较高,利润空间大。由此形成各包工头为承包到工程使用非正常手段,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人及招投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以获取工程,以至形成建筑领域相对固定的行贿“行情”。 2、监督流于形式。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要求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但是当发包人与承包人或者承包人与招标机构形成“猫鼠一家亲”时,便会使权力与金钱的天平发生倾斜,使非法交易披上合法的外衣,监督便失去力度,甚至流于形式,由于这种暗箱操作很难被发现、揭穿,实质上,招投标的成功与否只在权力者的股掌之中。 3、“捞一把退休”的心态突出。从查处的几件受贿案看,有4人年龄都在40岁以上,其中一人已年近退休,平均年龄 ·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环节与预防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环节与预防对策一、引言 工程建设领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但也存在着职务犯罪的风险。本文将探 讨工程建设领域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二、易发环节 1. 招投标环节 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域。一些不法份子可能通过 行贿、内外勾结等手段,干扰招投标过程,使得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标,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2. 合同管理环节 合同管理环节也是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一些工程项目可能存在合同虚假、超 标变更、质量把关不严等问题,从而导致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3. 工程款支付环节 工程款支付环节是职务犯罪的另一个易发环节。一些项目负责人可能会虚报工 程进度、虚构工程量等手段,以获取更多的工程款,从而实施职务犯罪行为。 三、预防对策 1. 加强监管 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管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的招投标制度,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严格执行招标程序,确保公平公正的招标过程。 2.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加强对合同的审查,确保合同真实、合法,严禁虚假合同的签订。加强对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违规行为。 3. 强化财务管理 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环节的财务管理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的财务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和支付工程款项。加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量的监督,确保工程款支付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4. 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抵制诱惑的能力。 5. 建立举报机制 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保障。鼓励泛博群众和从业人员积极参预职务犯罪的举报工作,提供举报渠道和保护措施,及时查处职务犯罪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环节主要包括招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款支付等环节。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需要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并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通过这些预防对策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职务犯罪的风险,维护工程建设领域的良好秩序和发展环境。

调研报告房地产及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房地产及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情 况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房地产及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情况 摘要: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房地产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犯罪类型、原因以及相关防范措施。通过对多个案例的分析,揭示了该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旨在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促进该领域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 1. 引言 房地产及工程建设领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然而近年来,职务犯罪在该领域的发生频率有所上升。本调研报告将对该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推动相应的防控措施的实施。 2. 调查背景 在调查中,我们收集了大量的案例和相关数据,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整理与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3. 职务犯罪类型 3.1 贪污行为

调研结果显示,贪污在房地产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这些贪污案件主要集中在政府机关、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环节。贪污行为主要发生在项目审批、土地征收、招投标等关键环节,贪污者往往通过行贿收受利益,并且在项目中操控资金流向。 3.2 受贿行为 受贿行为在房地产及工程建设领域也普遍存在。受贿者往往通过权力寻租,通过收受贿赂来为他人提供便利。他们往往滥用职权,违规操作,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4. 职务犯罪的原因 4.1 体制因素 在我国,房地产及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体制问题是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便利,滥用权力,利用体制漏洞进行不法活动。 4.2 利益驱动 职务犯罪往往是由于个人的利益驱动,他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利益。一些从业人员望利盈心切,通过内外勾结、行贿受贿等手段获得非法利益。 5. 防范措施 5.1 完善法律法规

试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原因及对策[修改版]

第一篇:试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试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快速的发展也带来领域内腐败现象的不断滋生蔓延,导致工程建设领域成为我国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并且呈现逐年上升之势。为使这一突出问题得以妥善解决,针对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问题现状,研究该领域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寻求解决我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问题之可行办法。 一、铜川市王益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问题的现状 2010年,按照高检院的指示,铜川市王益区检察院积极开展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反贪部门立案查办了多起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包括贪污案件2案5人,受贿案件2案2人,并且该四案七人犯罪事实具有一定关联性,属于典型的窝案、串案。同时,结合近几年本区该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发现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率正逐年上升,并且呈现出易发、多发、集中爆发的趋势。 二、铜川市王益区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具体问题 通过查阅案卷材料,相关单位招投标及财务资料,走访调查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并对走访调查取得的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发现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包合同审查和工程款划拨等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工程招投标不规范 2009年,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五(试行)》的要求,购买安装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系统”软件,刻制了“查询行贿档案专用章”,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廉洁准入制,要求辖区内参加投标的法人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应当提前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等到预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将对投标人信息资料进行查询并结合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对其出具《铜川市王益区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资质证明》,未获得此证明的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但是,廉洁准入制度实行以来,效果并不明显,很多招标单位并不重视,对于廉洁准入制度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觉得《资质证明》可有可无,允许未获得《廉洁准入资质证明》的建筑企业、单位参加招投标,这些不规范行为让一些有不良记录、廉洁资质差的企业、单位得以顺利过关,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埋下隐患。 2、审查监督机制不完善, 以某国公司下属项目部经理席某涉嫌贪污工程材料款一案为例,该席在任项目部经理时,利用职务之便,假冒他人名义捏造施工队,与该项目部签订虚假劳动施工合同,在工程结算时该席又冒充他人名字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冒领工程款。该公司在工程款划拨方面也缺乏严格的审查监督机制,财务部门仅凭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单就将工程款打到指定账户,并不对合同及结算单是否真实进行严格审查,不能及时发现虚假合同,虚假结算单,导致席某能顺利地利用虚假的工程队和虚假分包合同,从公司套取了20余万元工程款,挥霍一空。企业、单位审查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不严谨致使有些干部可以借机钻法律空子,为自己谋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工程招投标中职务犯罪问题的调查和思考

工程招投标中职务犯罪问题的调查和思考 作者:张云飞 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1期 摘要: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涉及资金大、收益多、环节、监管不力、违法成本低而成为职务犯罪的温床,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本文结合办案实际,就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职务犯罪问题的原因、特点、防治对策加以分析。 关键词:工程建设;违规招投标;职务犯罪;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97;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72-01 作者简介:张云飞,男,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干警。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工程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资金巨大,环节众多,为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当工程项目资金达到一定数量或符合特定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然而处于种种原因,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采取各种方法规避法律监管,违规招投标,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合理公平运行。 一、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招投标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贿赂犯罪中受贿主体呈现多样性 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一般都是政府主导的重特大项目,进行招标的主体都是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这些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成为受贿的主要人员,具体负责招标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由于具体经办周标工作,也成为受贿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为保障违规招投标的顺利进行,政府招标办的工作人员同样谋取非法利益,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二)贿赂犯罪中行贿主体以国有企业人员为主 进行招标的重特大项目,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要求较高,由此对承接企业的要求较高。在我国,国有工程建筑企业因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管理规范而备受招标单位的青睐,成为承接重特大工程项目的主体,但由于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众多,竞争极为激烈,为承接工程项目,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行贿犯罪的竞争,成为行贿构成人员的主体。 (三)招标代理机构成为行贿赂人之间的桥梁

重大工程建设领域中 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重大工程建设领域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不断上马,工程投资不断增大。但职务犯罪的苗头也不断显现,“工程上马,干部落马”、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的频频发生。职务犯罪对重大工程的建设造成影响,使国家资金遭受损失,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社会形象,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危害极大。因此,认真分析重大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及预防,是摆在我们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重大课题,也是惩治和预防重大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案件,确保国家重大工程建设资金安全,服务经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建设领域中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重大工程建设领域中职务犯罪原因非常复杂,其根本原因是:一是权力的失控。掌握权力的人,廉洁自律意识不强,缺乏自我约束,不能正确行使职权,导致违法犯罪出现;二是制度不健全,监督执行不到位,管理上出现了漏洞。三是重大工程建设的环节比较多,包括项目的立项,用地审批、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材料采购、质量验收、工程的预决算等等,资金使用的项目繁杂,任何环节不注意,就会在资金使用上出现问题,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 2 建设领域中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 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其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征用环节的贪污、渎职犯罪;二是建筑物拆迁环节的贪污、渎职犯罪;三是配套辅助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材料采购、配套工程决算和验收等諸多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就会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发生埋下隐患。 3 建设领域中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权钱交易现象突出,涉案金额大,贿赂案件比例最高:二是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是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三是从工程建设从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监理、质检、验收及工程款项、资金运作等具有环节成为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一个领域;四是共同贪污、合伙作案的情况较为普遍,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窝、牵出一串;五是作案手段诡秘,隐蔽性更强;六是造成的后果严重。使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工程质量遭受严重影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4 遏制和预防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 对于重大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要结合发生职务犯罪行为的原因,针对重点环节,从治本的角度出发,开展融合教育、制度、监督、查处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使职务犯罪在重大工程领域得到有效遏制。

浅谈工程领域渎职犯罪

浅谈工程领域渎职犯罪 作者:马裕房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4期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建设呈现日新月异的发展态势。在加快城市化建设的同时,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但是,由于工程建设领域涉及面广,竞争激烈,诱惑力大,仍然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而这类型的渎职侵权犯罪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因此,抓住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产生的深层次问题进行研究,堵源截流,尤为重要。本文从渎职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工程领域渎职犯罪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41-02 近年来,豆腐渣工程的新闻逐渐多了起来。“楼垮挎”,“楼歪歪”,“楼脆脆”,在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人们真的不知道自己所住的楼房什么时候会歪下去、垮下来。在建房屋倒塌,在建桥梁折断,都让人们的担心有增无减。工程建设领域是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的“重灾区”,每一个豆腐渣工作背后都极有可能隐藏着一宗渎职犯罪。惩治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 一、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现状 1.涉及范围广泛。工程建设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涉及建设单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 2.作案环节颇多。完成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工期长,投资大,渎职犯罪环节多,机会多。从项目审批到土地征用,从工程预算到图纸设计,从工程招标到办理工程签证,从设备选购到质量监督,从工程款结算到工程验收等等诸多环节,都客观地存在着渎职犯罪产生的土壤和条件,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纰漏,滋生腐败。 3.危害后果严重。工程项目往往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一旦演变成豆腐渣工程,不但浪费了巨额的资金,而且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如烟台市汽车东站大楼,耗资将近4000万,却在仅仅5年左右的时间里就变成了危楼。当地老百姓把它叫“楼垮垮”。 二、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的特点

从反贪侦查的角度谈建筑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问题

从反贪侦查的角度谈建筑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问题 作者:李小燕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4期 摘要建筑工程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近年来已越来越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深入剖析建筑领域的行业特点,可以发现该行业存在内部监管不够规范、监督管理机制缺失等问题,正是这些问题成了滋生职务犯罪的沃土。因此,要从根本上打击和预防建筑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必须从立法、司法、制度、教育等方面多管齐下,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关键词建筑工程职务犯罪挂靠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64-03 建筑工程领域是职务犯罪易于诱发的部位。从近几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大要案来看,有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与建设工程有关。有人说:“建筑行业贪污贿赂成风,只要下功夫查,随便哪个建筑企业都能查出一些问题。”这种说法过于绝对,但反映了建筑行业职务犯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一、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特征 从检察机关近几年来查办的案件来看,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涉及罪名多为贿赂犯罪。纵观近几年检察机关查办的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大部分为行贿、受贿犯罪,只有相当少的一部分为贪污、挪用公款及私分国有资产犯罪。 第二,发生犯罪的环节较为固定。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主要发生于建筑审批、拆迁补偿、承揽工程、招投标、采购、工程监督及验收、工程结算等环节。 第三,犯罪涉及面较广。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涉及的不仅仅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往往还牵涉到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些还牵涉到建设招标单位及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有些案件关系错综复杂,原本的层层监督演变成了层层包庇、共同犯罪。 第四,群体性犯罪突出。就从承揽工程项目来说,一个工程经常是总承包商行贿,建设单位受贿,总承包商中标后,往往是包工头行贿,总承包商受贿。包工头承接到项目后,为在工程监督、验收、工程款结算等环节顺利过关,不惜重金贿赂相关人员,打通各个关节要塞,因此一旦某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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