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努力减少收购农业产品企业偷逃增值税问题的发生,按照有关规定,省局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在试行中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减少税收管理中的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向收款方开具的收购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文中所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及有关文件规定按农产品征税的农产品。
第三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与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经营者发生收购农业产品时,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第四条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名称为河北省XXX 市收购发票。
第五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使用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其它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抵扣联的收购发票。
第六条 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对使用收购发票的收购单位和个人在领购收购发票前,应对其下列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一)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产品品名;
(三)生产型企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及消耗定额数量;
(四)预计月均收购产品品名、平均价格、总数量和金额;
(五)主要购销渠道;
(六)产品产量和收购农产品的投入产出比;
(七)购销结算方式。
第七条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实行按月限量供应。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应根据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规模、收购业务规律,核定收购发票使用数量,初次领购收购发票最多限购5本。
收购单位和个人因收购业务量大确需增加收购发票使用量的,应提出申请,由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局长(所长)和主管副局长(副所长)
共同审核后,报县(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有关许可程序办理。
月需供量超过50本(含)报县(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准

予领购,并将批准的发票供应情况要及时通报给税政和稽查部门;超过100本(含)报经县(区)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准予领购,同时将批准发票供应情况向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税政、稽查部门备案。
县(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向收购单位和个人发售收购发票采取限量不限次发售方式,在批准的月供票量范围内,每次供票量不超过批准的月供量一半数量。
第八条 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使用收购发票登记簿,并按月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收购发票使用情况。
第九条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时,应出具身份证件。
收购单位和个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具体到县、乡、村、组),并由出售人签字或压印。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收购单位与出售人发生收购业务金额一次超过1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努力减少收购农业产品企业偷逃增值税问题的发生,按照有关规定,省局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在试行中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减少税收管理中的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向收款方开具的收购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文中所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及有关文件规定按农产品征税的农产品。
第三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与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经营者发生收购农业产品时,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第四条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名称为河北省XXX 市收购发票。
第五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使用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其它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抵扣联的收购发票。
第六条 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对使用收购发票的收购单位和个人在领购收购发票前,应对其下列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一)基本

情况;
(二)生产经营产品品名;
(三)生产型企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及消耗定额数量;
(四)预计月均收购产品品名、平均价格、总数量和金额;
(五)主要购销渠道;
(六)产品产量和收购农产品的投入产出比;
(七)购销结算方式。
第七条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实行按月限量供应。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应根据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规模、收购业务规律,核定收购发票使用数量,初次领购收购发票最多限购5本。
收购单位和个人因收购业务量大确需增加收购发票使用量的,应提出申请,由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局长(所长)和主管副局长(副所长)
共同审核后,报县(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有关许可程序办理。
月需供量超过50本(含)报县(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准予领购,并将批准的发票供应情况要及时通报给税政和稽查部门;超过100本(含)报经县(区)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准予领购,同时将批准发票供应情况向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税政、稽查部门备案。
县(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向收购单位和个人发售收购发票采取限量不限次发售方式,在批准的月供票量范围内,每次供票量不超过批准的月供量一半数量。
第八条 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使用收购发票登记簿,并按月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收购发票使用情况。
第九条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时,应出具身份证件。
收购单位和个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具体到县、乡、村、组),并由出售人签字或压印。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收购单位与出售人发生收购业务金额一次超过1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努力减少收购农业产品企业偷逃增值税问题的发生,按照有关规定,省局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在试行中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减少税收管理中的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

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向收款方开具的收购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文中所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及有关文件规定按农产品征税的农产品。
第三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与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经营者发生收购农业产品时,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第四条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名称为河北省XXX 市收购发票。
第五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使用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其它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抵扣联的收购发票。
第六条 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对使用收购发票的收购单位和个人在领购收购发票前,应对其下列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一)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产品品名;
(三)生产型企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及消耗定额数量;
(四)预计月均收购产品品名、平均价格、总数量和金额;
(五)主要购销渠道;
(六)产品产量和收购农产品的投入产出比;
(七)购销结算方式。
第七条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实行按月限量供应。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应根据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规模、收购业务规律,核定收购发票使用数量,初次领购收购发票最多限购5本。
收购单位和个人因收购业务量大确需增加收购发票使用量的,应提出申请,由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局长(所长)和主管副局长(副所长)
共同审核后,报县(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有关许可程序办理。
月需供量超过50本(含)报县(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准予领购,并将批准的发票供应情况要及时通报给税政和稽查部门;超过100本(含)报经县(区)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准予领购,同时将批准发票供应情况向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税政、稽查部门备案。
县(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向收购单位和个人发售收购发票采取限量不限次发售方式,在批准的月供票量范围内,每次供票量不超过批准的月供量一半数量。
第八条 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使用收购发票登记簿,并按月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收购发票使用情况。
第九条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时,应出具身份证件。
收购单位和个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具体到县、乡、村、组),并由出售人签字或压印。
主管国税

机关应对收购单位与出售人发生收购业务金额一次超过1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努力减少收购农业产品企业偷逃增值税问题的发生,按照有关规定,省局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在试行中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减少税收管理中的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向收款方开具的收购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文中所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及有关文件规定按农产品征税的农产品。
第三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与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经营者发生收购农业产品时,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第四条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名称为河北省XXX 市收购发票。
第五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使用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其它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抵扣联的收购发票。
第六条 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对使用收购发票的收购单位和个人在领购收购发票前,应对其下列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一)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产品品名;
(三)生产型企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及消耗定额数量;
(四)预计月均收购产品品名、平均价格、总数量和金额;
(五)主要购销渠道;
(六)产品产量和收购农产品的投入产出比;
(七)购销结算方式。
第七条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实行按月限量供应。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应根据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规模、收购业务规律,核定收购发票使用数量,初次领购收购发票最多限购5本。
收购单位和个人因收购业务量大确需增加收购发票使用量的,应提出申请,由主管国家税务分局(所)局长(所长)和主管副局长(副所长)
共同审核后,报县(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有关许可程序办理。
月需供量超

过50本(含)报县(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准予领购,并将批准的发票供应情况要及时通报给税政和稽查部门;超过100本(含)报经县(区)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准予领购,同时将批准发票供应情况向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税政、稽查部门备案。
县(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向收购单位和个人发售收购发票采取限量不限次发售方式,在批准的月供票量范围内,每次供票量不超过批准的月供量一半数量。
第八条 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使用收购发票登记簿,并按月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收购发票使用情况。
第九条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时,应出具身份证件。
收购单位和个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具体到县、乡、村、组),并由出售人签字或压印。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收购单位与出售人发生收购业务金额一次超过1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