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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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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标 签】征收管理办法,总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跨地区总分支机构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 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2-10-18

【实施时间】2012-10-18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增值税

注释:部分条款失效。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废止,参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若干条款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现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是指省内跨设区市、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

第三条 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选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四条 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 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或总机构、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

第六条 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计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

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第七条 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第八条 截至申请受理日,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 骗取出口退税的;

(二) 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三) 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 未结案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

第三章 税务管理

第九条 总、分支机构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名称应当规范统一,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可按业务开展需要选择是否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条 总机构统一核算其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分支机构按照不同申报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进项发票认证、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数据采集、发票领购、开具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总机构、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可以选择以下纳税申报方式:

(一)收入比例方式。总机构统一计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分支机构按应税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支机构就地纳税申报,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

(二)预征率方式。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纳税申报,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三)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一)收入比例方式

1.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2)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1-分配比例)×;销售比例

(3)销售比例=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税销售收入合计)

(4)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全部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额

2.当期应纳增值税为零时,不再计算分配增值税税款。

3.总机构在每月6日前填写《总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附件一),传递给分支机构,作为分支机构预缴申报的附报资料。

4.分支机构应根据《总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所列预缴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及时向总机构传递税款入库信息。

5.总机构收到分支机构增值税预缴申报信息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同时附报《总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及分支机构的入库证明(税收电子转账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的复印件),作为纳税申报附报资料。

(二)预征率方式

1.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预征率

2.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预缴税款,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全部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期初留抵税额 3.分支机构在每月6日前填写《总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传递给总机构,作为总机构申报的附报资料。

4.总机构收到分支机构增值税预缴申报信息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同时附报《总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及分支机构税款入库证明(税收电子转账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的复印件),作为纳税申报附报资料。

(三)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

1. 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申报缴纳税款,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

2. 年末由总机构将当年实现销售收入、增值税等相关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送当地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一)总机构

1.总机构汇总全部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预缴税款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相应栏次。总机构直接对外经营并取得销售收入时,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相应栏次。

2.总机构将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款汇总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

(二)分支机构

1.根据《总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所列预缴税款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中,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栏-10栏(免税销售额),不填写《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栏-7栏(销售收入)、第11栏-18栏(应纳税额计算),其他栏次据实填写。

2.按照当期实现的征、免税销售收入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总机构、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帐、应收应付款项明细帐、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并确保账、实相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分支机构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的,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纳税人申请或退出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的,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北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报送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报告。

(三)《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三)。

(四)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料。

(五)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六)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核查项目

(一) 列入《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清册》内的分支机构是否为总机构全资开设,是否由总机构统一经营、统一核算。

(二) 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固定资产、存货等是否在总机构账册或报表中进行反映和记载。

(三) 纳税人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信息系统是否能实现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全面监管、及时监控。

审批税务机关进行资料审核后,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或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总分支机构分配比例、预征率由审批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或注销分支机构,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审批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符合汇总纳税条件时,审批税务机关可以停止或取消汇总纳税资格。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强化管理。

(一)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总机构报送的《总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检查相关信息,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确保分支机构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年对总、分支机构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可通过核查发票领、用、存情况,结合其库存、银行往来、现金收支及商品领用等情况,监控其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金抵扣的真实性。对隐匿销售收入和多抵扣进项税金等造成少缴税款的,应就地查补入库。

(三)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查补税款入库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总分支机构查补税款反馈单》(附件二),并上报至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省局、设区市局。

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核查。

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将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分配比例、预征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由分支机构作为统一核算单位的,可选择本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汇总纳税企业应交增值税明细表.doc

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清册.doc

总分支机构查补税款反馈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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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 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6﹞430号 【发文日期】2006-11-28 【实施时间】2006-1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以下简称网上认证)是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省税收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和综合纳税服务平台功能的逐步拓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已由2003年推广之初的介质认证发展到目前的网上认证。网上认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将有效解决目前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认证时间较长、排队等候以及携票奔波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缓解办税服务厅发票认证的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降低税收成本。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推广网上认证的意义,积极主动地做好这项工作。为做好下一步网上认证的推广,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天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119号)的规定,网上认证软件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端软件。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增值税专用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412号)的要求,做好网上认证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 三、从今年12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原则上月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 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

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09 【实施日期】2014.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便于全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统一执行,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

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对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该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金融企业支付的不良贷款清收手续费税前扣除问题 对金融企业支付给外部单位或个人的不良贷款清收手续费,应按劳务支出依据发票在税前扣除;对金融企业支付给内部职工的清收手续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将取得的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将取得的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凡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已计算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应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七、企业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转借给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使用,成员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发布时间:2016-06-02 字号:【大中小】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 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 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

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 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由于客 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 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

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1)

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 简易操作流程 河北国税纳税人端信息采集软件简易操作流程

一、软件安装 进入我们公司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ef10330837.html,进行下载客户端安装程序,方法如下:登陆公司网站后进入“下载中心”,点击“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后的“下载地址”进行下载。 二、软件初始化 1、登陆: 程序安装完成后,在桌面上自动生成快捷方式,双击该快捷方式弹出登录界面: 用户代码:admin,初始密码:123456 2、初始化信息维护: 1)开票设置:选择“系统设置>>开票设置”。请注意,本功能中标“*”号的项目为必填项,都需要输入具体内容。除初始化时设置的参数外,还需要设置打印参 数和开票信息。开票前必须设置打印参数,为发票调整好打印位置。设置的开票 信息将在每张发票上显示,请如实填写并注意核对。 2)票种信息核定:选择“系统设置>>票种核定信息”。非网报用户点击【读盘】读

取票种核定信息。 3)货物信息:录入企业常用货物信息,开票时可供选择。选择“系统设置>>货物信息”,点击【增加】,录入货物编码、名称、规格型号等,点击【确定】即可。 另外,【修改】、【删除】功能可以对录入信息进行调整。 4)客户信息:录入企业往来客户的信息,开票时可供选择。选择“系统设置>>客户信息”。点击【增加】录入客户名称、客户税号或证件号码等,点击【确定】 即可。另外,【修改】、【删除】功能可以对录入信息进行调整。 3、操作流程: 1)发票领购:选择“领用管理>>发票领购”。默认显示已领购的发票,初次使用时显示为空。非网报模式的用户,点击【读盘】从安全介质中读入数据,获得领购 信息。 2)发票填开:选择“开票管理>>发票填开”,列出当前库存中可供开具的发票。选择发票种类,点击【开票】,开票时,可以手工逐项录入新发票信息,也可以复 制已开发票稍加修改形成新发票。 3)验旧缴销:非网报用户拿着安全介质去税务机关报送即可。 4)获取报送结果:选择“验旧缴销”。非网报用户点击【报送结果读盘】,从安全介质中读取纳税人从税务机关获取的报送结果。 4、特殊业务处理: 1)取得大额发票采集:针对取得发票金额大于五千元的发票信息,在此进行数据采集。选择“取得大额发票采集”。点击【录入】选择录入的发票种类,然后逐项 录入发票信息。 2)查询统计:查询发票领用存情况。选择“查询统计>>发票领用存查询”,默认显示本月的发票领用存信息。系统提供多种查询条件,可按发票种类、月份等条件 进行查询。 3)发票作废:对已开发票进行作废。选择“开票管理>>发票作废”,选择要作废的发票,点击【作废】,输入需要作废的发票代码、号码及作废原因,点击【确定】 完成发票作废。 4)红字发票开具:当企业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时,在此开具红字发票。选择“开票管理>>红字发票开具”,点击【红票】,选择要开具红字发票的蓝票,点击【选中】。

煤炭铁精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为加强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经济秩序,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纳税遵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 第三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实行县(市、区)局长负责制。 第二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从事煤炭经营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一并提供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其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五条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业务的纳税人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对其报送资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和实地查验。通过与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等相关人员约谈和实地查验,了解其资金状况、财务核算、购销渠道和经营场地等情况,确认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的真实性,形成书面报告,并由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约谈和查验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参加。 第七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实地查验和税务约谈情况进行复审,并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新认定的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一般纳税人名单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三章财务核算 第九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十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销货物、支付运输费用,发票流向和资金流向应当一致。企业购销货物款项、运输费用、租赁费用等应通过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拆借资金流入、流出也应通过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户。企业每月应将加盖开户银行印章的银行对账单留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第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的公告 为了完整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保证纳税人财务信息与税务机关采集的财务信息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结合纳税人财务核算的实际,我局对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进行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的范围和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报送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格式的财务报表,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按《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格式的财务报表,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格式的财务报表,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已编制了现金流量表的报送,未编制的可以不报送)。 (四)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报送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适用各自格式的财务报表,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报送的时限 纳税人申报期限内报送的财务报表采取按月份、季度和年度进行报送,具体报送时限如下: (一)中期财务报表 1.有增值税税种的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税种登记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月或季度进行报送,在月份或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与增值税的申报期限相同。 2.没有增值税税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月或季度进行报送,在月份或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相同。 (二)年度财务报表 纳税人的年度财务报表的报送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期限相同,即年度终了5个月内报送。 (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纳税人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按年度报送,报送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期限相同,即年度终了5个月内报送,中期不再报送。 三、下列纳税人可不报送财务报表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二)办理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 (三)不发生纳税义务的委托代征单位; (四)生产经营规模小、无建账能力,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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