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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民法真题解析(一)

2016年司考民法真题解析(一)

海天国律司考

中国司考辅导老字号

上白万司考学子的信赖之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24题,每题1分,共24分。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山民法调整?

A.屮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①A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屮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不当得利,因为是不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基于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利益不当变动,应山行政法规范和调整。只有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不当得利关系才受民法规范和调整,如屮去银行存款或者取款,发生错误,银行和甲之间就会存在不当得利关系。

②B选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笫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悬赏广告从性质上讲属于单方允诺,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债。

®C选项错误。只有行为人在从事行为时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并且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该行为会依法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时,才是民事法律行为。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即为法律层面之外的行为,乂可称为好意施惠或情谊关系,民法不予规范和调整.

④D选项错误。丁和福利院之间的关系应属于社会法调整范围,不属于民法来调整,因为彼此之间并没有互相帮助的义务。但是,如果是帮工中发生侵权,则发生帮工侵权之法律关系.(切记:题干中没有交代的信息一律推定为没有,此选项并没有交代在帮工中发生了侵权,所以推定为没有侵权)

2.屮企业是由自然人安塀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屮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堀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屮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曲安堀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所以D选项错误。

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 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白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①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LI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 •••

《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惯做法。

对于交易**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应属于在交易行为当地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即属于交易**惯,所以损益自负.(交易**惯这一考点虽然比较偏,但在2016年冲刺阶段第54题已经预测到)

②B选项错误。公平原则,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乂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而通过A 选项的解析可知是有法律规定的,所以不适用公平原则.

③C选项错误。《民通意见》第7】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由于当事人之间属于交易**惯,并没有发生重大误解。

④D选项错误。《民通意见》第7 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赌石”(不同于赌博,法律并没有禁止),有输有赢,并没有显失公平,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试想如果是劣石,潘某花5000元买了一块石头,潘某亏了,这也是潘某缔约之初就应该预见到的商业风险。

4.屮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LI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屮公司的利益,应对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题在司法部异议区中排名第二。

①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LI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题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LI的,因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LI的必须具有两个行为, 而本题只有一个行为。

②B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56条笫3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虽然屮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但是屮公司依然需要向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唐某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屮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所以唐某不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即不是无权代理而是有权代理。

③C选项错误。《民通意见》第6 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通过题干可知代理人唐某并没有受欺诈。

④D选项正确。《民法通则》笫六十六条第三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笫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笫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

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由于代理人唐某和第三人乙公司恶意申通,损害了被代理人屮公司的利益,所以应该由唐某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附:2016年冲刺阶段第三题,应该算是原题重现吧!

屮向某商店订购10块高级手表作为其单位的年终奖励发放,该手表据称为瑞士进口手表, 主要特点是防水功能强,每块售价2000元。屮为了多拿回扣,便与商店商量,愿意将手表价格提高,即在合同中将手表售价写为4000元,但商店需要每只手表给屮回扣1500 元,商店同意。后来发现该手表并非瑞士进口,而是国内某小手表厂生产,防水功能很差, 价值不到100元。屮即向商店要求退货,并拿出合同为证据要求商店退还每块手表4000 元。双方为此事僵持许久,1年零2个月后,甲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III为欺诈

B.该合同已经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间1年,故法院不支持屮的主张

C.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D.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显失公平

5.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岀

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解析:①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可知继承物权,无需登记,就可发生物权变动,此乃登记发生物权变动之例外。所以蔡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②B选项错误.根据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C选项错误。《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此规定为概括继承规则即蔡永继承房屋需负担蔡花对该房屋的借用权.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笫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知蔡永有权要求蔡花搬出,但应当给蔡花必要的准备时间。

④D选项正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可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前提是(1)请求人为物权人;(2)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蔡永要求蔡花搬出时,蔡花相对于蔡永而言属于无权占有,所以可以对该房屋行使物权请求权。

6.屮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中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中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中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屮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①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民通意见》第3 0条.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即宣告失踪财产代管人,必须以为被宣告失踪人利益进行代管,不能随意处分。否则如果处分,即构成无权处

分。

《物权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笫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

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根据(四)可知丙是恶意的,所以不会发生善意取得。(新增必考)即C.D选项的后半句也都是错误的。

②C选项错误.婚姻法笫十七条,“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知(-)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

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笫三人。由于出售夫妻共有房屋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

所以需取得一致意见,即不构成家事代理.(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才享有” 钥匙权

③D选项错误。《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

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需要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可以.

7.屮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屮将自行车交给丙修

理,约定修理费100元。乙得知后立刻通知屮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承认。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对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屮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

B.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屮当场同意

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

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

解析:①A选项错误。乙得知后立刻通知中解除借用关系,屮的借用权消灭,所以屮是无权占有.根据物权法245条的规定,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前提(1)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

人;(2)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侵夺人的占有继承人;(3)须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

使;(4)占有被侵夺.山于是屮交山丙来修理的,所以不是侵夺,所以不能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其也不是物权人,所以也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甲无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

②B选项错误.中没有同意的权利。

③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8.屮、乙二人按照3 : 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屮、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戊免除了屮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III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屮、乙承担担保责任

D.如屮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

①A选项错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按份共有物对外负连带债务。一旦债权人放弃人身连带之债中的一个债务人的,则连带变性为按份了,剩余人相应免责。

②B选项错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笫六项规定的财产(交通运输工具)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船、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笫三人。可知用货车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也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应该是丁优于戊受偿.

®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二口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废止了《担保法解释》笫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

④D选项正确。《担保解释》第七十五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9.屮、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2015年10月1 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要求乙返还。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中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

B.应当认定屮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

C.应当由中、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

D.应当认定由中、乙共同共有

本题难度较大,首次考察占有的权利推定。

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推定占有人享有该权利.换言之,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本题中甲已经证明了自己的合法占有;乙应该提出反证,乙不提供反证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回到现实生活中,如果中要不回来,那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借用关系都是无法物归原主的,出借人圧根无法证明对物的所有权,只能证明对物的占有。而借用人不能证明对物的占有,借用人当然要还给出借人!

附:举证的对抗性。

①山于甲是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所以应该先有中举证。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

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②乙需要提出反证。

《民诉法解释》笫一口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的适用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对方提出了反证,如果对方没有提出反证,则不能适用此法条。

“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屮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可知乙没有提出反证,所以应支持甲胜诉。

10.屮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屮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中,致使屮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好意施惠关系,乂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也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所以不会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所以不受民法上的调整。如搭便车到某地、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请客吃饭或郊游。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1)不产生合同关系(即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B.D选项错误。(2)若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所以C选项错误。

11.清风艺术馆将其收藏的一批古代名家绘画扫描成高仿品,举办了“古代名画精品展”,并在入场券上以醒U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唐某购票观展时趁人不备拍摄了展品,郑某则购买了该批绘画的纸质高仿版,扫描后将其中“清风艺术馆珍藏、复制必究”的标记清除。事后,唐某、郑某均在某电商网站出售各自制作的该批绘画的高仿品,也均未注明来源于艺术馆。艺术馆发现后,向电商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将两人销售的高仿品下架。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唐某、郑某侵犯了艺术馆的署名权

B.郑某实施了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违法行为

C.唐某未经许可拍摄的行为构成违约

D.电商网站收到通知后如不釆取措施阻止唐某、郑某销售该高仿品,应向艺术馆承担赔偿责任

①A选项错误。艺术馆没有署名权。“清风艺术馆将其收藏的一批古代名家绘画扫描成高仿品……”,特别注意:扫描,是复制,不是创作行为。

@B选项错误。艺术馆对此古代名家绘画压根没有权利,更谈不上权利管理信息,所以郑某没有实施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违法行为。(有点类似于”我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实际上自己就是侵权人,完全是贼喊捉贼。)

③C选项正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笫(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笫五十年的12月31 Bo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笫十条笫一款第(五)项至笫(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笫(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所以古代名家绘画中著作财产权已经过了法律保护期,唐某复制发行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但是题干中明确交代“并在入场券上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所以唐某构成违约。

④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艺术馆没有著作财产权,也和电商网站没有合同关系,所以没有权利要求电商网站承担赔偿责任。

12.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

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 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笫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别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多重买卖之所以发生,主要是因为出卖人认为后买受人支付的价格更加有利可图。因此,为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并避免问题复杂化,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拟定本项时,不再考量支付价款的多少因素,仅以支付时间先后为准。”

所以A选项正确.

13.2013年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为135平米。2015年交房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150平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乙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B.屮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C.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屮应按实际面积支付房款

D.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屮仍按约定面积支付房款

①A选项错误。《民通意见》第7 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合同法》笫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此选项不是误解,是误差。

②B选项正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

③ C.D选项错误。《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 % 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 %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1|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即:135平米X0.03=4.05平米(此部分买房人需补足差价),150平米-(135平米+4.05平米卜10.95平米(此部分有开发商承担)

1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双方交付完毕。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屮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法院判令屮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关于此案,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B.判令屮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C.判令屮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判令先由屮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再山乙公司赔偿屮损失

从做题技巧角度分析: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山于题干明确交代”请求法院判令中公司停止使用。”并没有要求支付使用费,所以B.C.D错误.

①A选项正确。《专利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笫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惯的相关证据。

② B.D选项错误。根据A选项规定,屮可以继续使用,而且无需再支付费用.

特别注意:如果偷来的不是专利,而是技术秘密去卖,买方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应该支付费用才能继续使用。(不同的原因:专利公开了,“偷”起来容易,所以,侧重保护一下善意购买人;而技术秘密没公开,“偷”起来相对而言不容易,所以必须侧重保护一下技术的主人。)

《技术解释》笫十二条,根据合同法笫三白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

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宙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技术解释》第十三条,依照前条笫一款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技术秘密的人与权利人就使用费支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乂拒不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

人民法院在确定使用费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通常对外许可该技术秘密的使用费或者使用人取得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使用费,并考虑该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

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人民法院均应当判令其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

③C选项错误.因为屮是不知情的,所以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故意共同侵权,故甲不承担连带责任。

15.奔马公司就其生产的一款高档轿车造型和颜色组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乂将其设计的“飞天神马”造型注册为汽车的立体商标,并将该造型安装在车头。某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陶某使用该改装车提供专车服务,收费高于普通轿车。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

B.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

C.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

D.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

①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外观设计专利权,不控制他人的使用行为,仅控制他人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行为。陶某是使用行为,而车行是制造行为,陶某不侵犯专利权,车行侵犯专利权。

@c选项正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陶某的

行为属于同一商品使用他人相同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③D选项正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车行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16.W研究所设计了一种高性能发动机,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L国均获得了发明专利权,并分别给予甲公司在我国、乙公司在L国的独占实施许可。下列哪一行为在我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

A.在L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进口至我国销售

B.在我国购买由屮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将发动机改进性能后销售

C.在我国未经中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以测试车身的防撞性能

D.在L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安装在L国客运公司汽车上,该客车曾临时通过我国境内

①A选项错误.《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经乙公司许可进口到中国,乙公司在L国的专利权(在中国)用尽(平行进口)。

②B选项错误。《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悄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经甲公司许可,故屮公司在中国专利权用尽。

③C选项正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H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未经许可,侵犯了屮公司在中国专利权。“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即以生产经营为LI的,擅自使用专利产品(发动机)。这不能启动科学实验不侵权的抗辩。因为科学实验仅是在对专利产品本身进行实验,才不构成侵权。本题是将专利产品作为实验工具,构成侵权。

④D选项错误。《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临时过境,侵犯了乙在L国的专利权,但没侵犯甲在中国的专利权。

17.营盘市某商标代理机构,发现本市屮公司长期制造销售“实耐”牌汽车轮胎,但一直未注册商标,该机构建议屮公司进行商标注册,屮公司负责人鄢某未置可否。后鄢某辞职新创立了乙公司,鄢某委托该商标代理机构为乙公司进行轮胎类产品的商标注册。关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委托注册“实耐”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B.乙公司委托注册“营盘轮胎”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C.乙公司委托注册普通的汽车轮胎图形作为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D.该商标代理机构自行注册“捷驰”商标,用于转让给经营汽车轮胎的企业

®A选项正确。《商标法》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笫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附:【《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询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② B.C选项错误。《商标法》笫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一,B“注册“营盘轮胎”商标”,其中有轮胎两个字,属于通用名称,是无法获得注册的, 营盘是地名也是不可以的。但商标代理机构可以代理,当然代理申请注册会失败,但法律并没有禁止不能代理。

第二,C“普通的汽车轮胎图形”这是通用商品的图形,是无法获得注册的。但法律也没有禁止不能代理。

③D选项错误。《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商标代理机构,生存之道是代理,而不是成为卖商标的黄牛党!

18.乙起诉离婚时,才得知丈夫屮此前已着手隐匿并转移财产。关于屮、乙离婚的财产分割,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隐匿转移财产,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B.就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事宜发生纠纷,乙可再起诉

C.离婚后发现中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可另诉再次分割财产

D.离婚后因发现屮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再行起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①A选项正确.《婚姻法》笫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列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

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②B选项正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③C选项正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D选项错误。《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笫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附:2016年冲刺阶段笫23题C选项,应该算是原题重现吧!

屮、乙结婚多年,因中与丙在外同居且沉迷于赌博而不能自拔,乙提起离婚诉讼,中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心怀愧疚,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一年有余,乙发现中在离婚前将一笔存款私自存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中,要求再次分割财产并要求中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乙有权要求屮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B.乙可以要求丙精神损害赔偿赔偿,因为丙破坏了其家庭

C.请求分割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乙发现屮的隐匿存款行为之次日起两年

D.就该笔存款,法院应当判决均属于乙所有

19.钟某性情暴躁,常殴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遣,日久生情。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二人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B.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

D.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

① A.B选项错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笫二十八条,婚姻法笫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②C选项正确。选项错误。《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婚姻法解释三》笫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你家暴,我出轨。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所以双方不启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这是来自王宝强案对司法考试的影响,所以在备考司法考试的过程中,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当然咱们在考前冲刺阶段也已经预测到会考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法条.

20.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016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真题

2016 单选 (D ) 35 ?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 审判 B.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C.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 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 (D )36 ?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 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 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 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 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C ) 37 .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 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 B. 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 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 D. 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B ) 38.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 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 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 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 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C. 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D. 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 39.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 5 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 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 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 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 5 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5 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 5 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 10 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 ( B ) 40.刘月购买甲公司的化肥,使用后农作物生长异 常。刘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 司退款并赔偿损失。诉讼中甲公司否认刘月的损失是因其出售的化肥质量问题造成的,刘 月向法院提供了本村吴某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以证明甲公司出售的化肥有 质量问题且与其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关于本案刘月所受损害与使用甲公司化肥因果关系 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应由刘月负担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B. 应由甲公司负担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C. 应由法院依职权裁量分配证明责任 D. 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证明责任 (B) 41.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 10 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5000 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 亲笔书B. 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 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 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 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 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 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2016年司考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完美解析

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A.受案范围、管辖 B.期间、送达、财产保全 C.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 D.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 2、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传闻证据? A.甲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一起伤害案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 B.乙了解案件情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 C.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说明 D.丁曾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好像喝了许多酒”的证言 3、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 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 4、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 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5、王某涉嫌在多个市县连续组织淫秽表演,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随即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10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关于律师提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10月14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受理 B.11月18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告知其先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C.12月3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 D.12月10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审查 6、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 “我走了,小心点。”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 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 C.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 7、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 B.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C.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 D.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 8、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A.抢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夺走并变卖的手机 B.寻衅滋事案,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C.虐待被监管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体罚虐待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 D.非法搜查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非法搜查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9、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B.通过刑事程序规范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是秩序价值的重要内容

2016年司考民法真题解析(一)

2016年司考民法真题解析(一) 海天国律司考 中国司考辅导老字号 上白万司考学子的信赖之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24题,每题1分,共24分。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山民法调整? A.屮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①A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屮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不当得利,因为是不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基于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利益不当变动,应山行政法规范和调整。只有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不当得利关系才受民法规范和调整,如屮去银行存款或者取款,发生错误,银行和甲之间就会存在不当得利关系。 ②B选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笫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悬赏广告从性质上讲属于单方允诺,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债。 ®C选项错误。只有行为人在从事行为时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并且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该行为会依法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时,才是民事法律行为。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即为法律层面之外的行为,乂可称为好意施惠或情谊关系,民法不予规范和调整. ④D选项错误。丁和福利院之间的关系应属于社会法调整范围,不属于民法来调整,因为彼此之间并没有互相帮助的义务。但是,如果是帮工中发生侵权,则发生帮工侵权之法律关系.(切记:题干中没有交代的信息一律推定为没有,此选项并没有交代在帮工中发生了侵权,所以推定为没有侵权)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 判断:某市财政局向某礼品店购买价值100元的特产用于赠送外宾的行为不受民法调整。 【答案】错。 注意某些非平等主体间的合同问题: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 2.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奖励合同——行政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属于受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A.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从一个企业调拨到另一企业 B.某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全体职工都加两级工资。 C.某税务局在办公用品店购买50元的文件夹1个。 D.某市国土局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法调整的范围。

选项A错误。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从一个企业调拨到另一企业的行为,是基于其手中的行政权力进行,体现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之间地位不平等。因此,不受民法调整。 选项B错误。县长之所以可以给该酒厂的职工加两级的工资,是基于手中的行政权力,此体现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之间地位不平等。因此,不受民法调整。 选项C正确。虽然该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某税务局,但是在该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因此,受民法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选项D正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由国土局代表国家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在此次交易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受民法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区别的关键因素:看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关系: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人身关系:以人身利益为客体,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关系 注意:侵犯人身权导致的损害赔偿,是财产关系。 【例题·多选题】关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拥有一套房子的产权以及欠李四100万都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B.张三与李四结婚并收养孩子张小三,都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C.张三订立遗嘱,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D.甲被乙家墙上掉下的砖头砸伤,要求乙赔偿,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行为的效力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行为的效力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行为的效力。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二)无效 【例题·单选题】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2005-3-9)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选项A正确。甲、丙恶意串通损害了乙的利益,因此,乙有权请求宣告甲、丙之间的行为无效。 选项B错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1年,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1年的期限。因此,不能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行为。 选项C错误。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两个债权都已经到期,本案中,甲对丙的债权还没有到期。因此,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选项D错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指的是侵犯绝对权,不包括债权。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2012-3-52)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 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

司考2016真题-卷三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24 题,每题 1 分,共 24 分。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解析: ①A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不当得利,因为是不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基于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利益不当变动,应由行政法规范和调整。只有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不当得利关系才受民法规范和调整,如甲去银行存款或者取款,发生错误,银行和甲之间就会存在不当得利关系。 ②B选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悬赏广告从性质上讲属于单方允诺,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债. ③C选项错误。只有行为人在从事行为时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并且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该行为会依法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时,才是民事法律行为.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即为法律层面之外的行为,又可称为好意施惠或情谊关系,民法不予规范和调整。 ④D选项错误.丁和福利院之间的关系应属于社会法调整范围,不属于民法来调整,因为彼此之间并没有互相帮助的义务。但是,如果是帮工中发生侵权,则发生帮工侵权之法律关系.(切记:题干中没有交代的信息一律推定为没有,此选项并没有交代在帮工中发生了侵权,所以推定为没有侵权) 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 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 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 20 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 15 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讲解

老钟民法案例题 一、方法论(★★) (一)分析工具系作为法律推理(涵摄Subsumtion)的演绎推理方法(★★) 1.三段论推理 ①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之法律效果) ②S=T(特定的案件事实S该当于T的要件) ③S→R(特定的案件事实S,适用R之法律效果) 2.三段论推理更为具体的描述 ①T=M1+M2+M3→R ②S=M1+M2+M3 ③S→R 3.例子(壹) (1)案情(摘自2006年案例题):2004年2月,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问题(第2问):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2)以“法律效果为导向的逆向思考”。即将“能否发生S→R这一法律效果”作为思考的出发点,作一个演绎推理。具体到此例:乙银行能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须以“乙银行对王某住房享有抵押权,并且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具备”为前提。乙银行可基于多种原因对王某房屋享有抵押权(如:①房屋抵押权的设立;②房屋抵押权的善意取得;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通过受让债权取得房屋抵押;④通过企业合并取得房屋抵押权;⑤通过受遗赠取得房屋抵押权…等等)。而“实现抵押权的条件”规定在《物权法》第179条,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第二种,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3)目光穿梭到法律制度,确定推理的“大前提”。须考虑好几个法律规定! 第一个,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设立房屋抵押权”的构成要件有三:①抵押合同有效;②抵押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③办理完毕抵押登记。 第二个,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及学理补充(涉及到“法律漏洞填补”!),“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②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③受让人系善意(不知无处分权的事实);④办理完毕抵押登记。 第三个,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第四个,根据《物权法》第97条,除非另有约定,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须经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处分行为才能对全部共同共有人发生效力。 (4)目光穿梭到案件事实(从案例事实中,萃取具有规范意义的“要件事实”),确定推理的“小前提”。必要时,“目光来回穿梭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如此,可认定以下事实: 第一个,房屋系婚后购买,且不存在一方单独所有的事实,故应认定为王某与妻子共同共有。 第二个,王某将房屋抵押给乙银行时,未经共同共有人妻子同意,属于无权处分。故乙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练习试卷C卷 附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练习试卷C卷附答案 考试须知: 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 考号:______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使人民群众内心拥护法律,需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某市的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 A、通过《法在身边》电视节目、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以案释法,进行普法教育 B、印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责任表,把普法工作全部委托给人民团体 C、通过举办法治讲座、警示教育报告会等方式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 D、在暑期组织“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模拟法庭巡演”,向青少年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 2、近年来,政法机关通过“大接访”、“大走访”、“大下访”等做法,通过开门评警、回访信访当事人等形式,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关于这些做法的意义,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恰当的?() A、政法机关既是执法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 B、政法干警既是执法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 C、人民群众是执法主体,法治建设要坚持群众运动

D、司法权必须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3、境的构成要素为标准进行分类,环境可分为:() A、农业环境、工业环境、生活环境等 B、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 C、城市环境、区域环境、流域环境等 D、人工环境、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等 4、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5、下列争诉案件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是:() A、李四、王二,均为超市老板,不服工商局对合同纠纷所作的调解 B、李某,甲市公民,不服公安局对其所采取的监视居住 C、阳光歌舞厅,不服文化局的查封 D、张某,某政府部门处长,不服其单位对他的行政处分 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 A、地方性法规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16 四、(本题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 2016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进入冲刺阶段,为帮助大家更好备战司考,yjbys小编为大家分享司考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如下: 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小李,女,34岁,某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37岁,某铁路局某机车车辆配件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2岁,某省某市机电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35岁,某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 上诉人小李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李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委托朱某代办汽车提货手续。1993年3 月30日中午,朱某在某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某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小李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某(原系李某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某予以保管。 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某先后在某市《今晚报》和《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4月12日,李某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小李得知以李某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某并委托其与李某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李某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朱某、李某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某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小李不主动寻找失包

历年司考真题解析

历年司考真题解析 1.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 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 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 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薛某驾车撞死一人,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向死者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因此,薛某履行义务并非没有对应的权利人,而是没有具体确定的权利主体,不存在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问题。 选项B、C错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据此可知,交警大队与薛某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赔款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无需退还。 选项D正确。侵犯他人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具体权利人的情况下,由国家有关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将收取的赔偿金上交国库,更有利于对义务主体责任的落实,从而强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从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

法考与司法考试自然人真题与解析

1 (多选题)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 婚,小翠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 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2(多选题)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 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屮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屮返回K县,为 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悄的丁;同年12月,屮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屮、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屮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3 (多选题)甲、乙婚后育有一子丙。屮、乙离婚后,5岁的丙山屮抚养,屮嗜赌酗酒,动辄无故打骂丙,且变卖丙的祖母赠与丙的珍贵珠宝(珠宝未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用于赌博。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屮的监护资格 B.若法院撤销甲的监护资格,丙仍有权请求甲支付抚养费,且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C•丙有权请求购买珠宝的人返还珠宝,且该请求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D•若珠宝不能追回,丙有权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甲、丙监护关系消灭之日起计•算 1【答案】ABC 【考点】监护人的设定 【解析】《民法典》第1111条第1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 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 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据此,因收 养,小翠与余某夫妻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余某夫妻离婚后,小翠仍系余某与前妻 的子女。 《民法典》第27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法概述—真题与解析

1 (单选题)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屮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 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 宅基地的边界线幕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W 墙,使屮在自彖院内却有身处 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A. 自愿原则 B •公平原则 C •平等原则 D •诚信原则 2 (单选题)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 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 巫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悄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 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 成立? A. 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 善扬恶,显属不当 B. 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 •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请理 3 (单选题)甲、乙婚后育有一女丙。丙3岁时,屮、乙协议离婚,屮、乙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丙山乙抚养。为保护丙的利益, 再婚后乙不得生育子女。”该约定违背了下列哪一民法原则? B. 公平原则 C. 诚实信用原则 D •公序良俗原则 1【答案】D 【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 【解析】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该条规定了 “禁止权利滥用规 则”,用以规范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行使民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一旦被 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滥用民事权利者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不产生 权利行使的固有效果;权利人失权即义务人获得相应的抗辩;承担侵权损 害赔偿贵任等)。 若乙再婚, A.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及答案一.doc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及答案一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及答案一 1.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宣告死亡的相关知识点。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利平等。因此,A项说法正确。 《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据此可知,应该是在被宣告死亡

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不包括违法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不是实施的所有的民事行为都有效,而是实施的合法的民事行为才有效。因此,B 项说法错误。 《民诉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C项说法错误。 《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D项正确。 2.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点。

司考民法4—6习题与解析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情形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甲将乙的手表据为己有 B.乙订立遗嘱 c.丙发明了一项专利 D.丁家池塘的鱼因涨水流入戊家 2.村民赖某与某信用社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若赖某种植棉花欠收,信用社则借给赖某一万元。合同签订后,赖某游手好闲,疏于对棉花耕作管理。结果棉花毫无收成。赖某与某信用社的借款合同( )。 A.条件成就,信用社应履行义务 B.条件成就,但信用社不必履行义务 c.条件不成就,信用社可拒绝履行义务 D.条件不成就,双方借款合同不生效力 3.甲、乙订立运输合同,甲为乙运送一批货物,后甲因为车辆检修不能如期运送,甲遂委托同样为乙运货的丙,请丙告知乙需要延期运送,后丙因去外地送货,忘记告知乙该消息,致使乙因运输延期造成货物损失,则该损失应由( ) A.甲承担 B.丙承担 c.甲和丙负连带赔偿责任 D.甲和丙各承担一半责任 4.甲去某浴池洗澡,洗浴后离开时被前台服务人员拦住,要求加收10元,理由是在甲洗浴时,浴池工作人员给甲擦了皮鞋,甲应交擦鞋费,甲拒绝,认为自己并未要求擦鞋,则( ) A.基于无因管理,甲应付10元 B.基于合同关系,甲应付10元 c.基于不当得利,甲应付10元 D.甲无须支付10元 5.甲、乙双方约定:松花江一解冻,乙方租给甲一条渔船,甲、乙之间的租赁行为属于( )。 A.附消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一日凌晨,瓜农张老汉挑着一担西瓜进城出售,走到城郊一路口,被吴法、吴天两青年拦住。吴法、吴天手持木棒,强迫张老汉以十分低廉的价格出让该担西瓜。张老汉出于无奈,被迫同意。为此,张老汉有权请求法院( )。 A.确认该买卖行为无效 B.责令对方赔偿损失 c.变更该行为,责令对方补齐差价

历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四、(本题19分) 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 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 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 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 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 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 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2. 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3. 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 4. 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5. 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

法考主观题历年民法真题及答案

民法主观题 2014年 案情: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货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货款资格。故乙表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の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月30 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月24 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 1.01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 3. 3.2月12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4. 4.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 5. 5.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6. 6.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 7.7.丙热水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一】

2016 年司考试卷一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 分含 1— 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C A.法律既是保障人民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B.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承担应尽的义务 C.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 D.人民根本权益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要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2.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 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根据上述故事,关 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C A.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依赖于道德 B.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 C.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D.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 、“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3.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 A.改进法律起草机制,重要的法律草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工委起草 B.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 C.完善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 D.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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