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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暂行规定》的公告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京药监发[2011]4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12.22

【实施日期】2012.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的公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的公告

(京药监发〔2011〕41号)

《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已于2011年12月12日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试行)(京药监发〔2004〕20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许可行为,加强药品零售准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注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相关内容。

第三条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本规定所指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指同一法人总部对其直营非法人门店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并承担质量责任的药品零售经营形式。

第四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主管全市药品零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药监分局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药监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建立和完

善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和监督管理档案。

第二章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条件

第一节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符合“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与已有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具备350米以上的可行进距离。

(一)同一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的直营非法人门店间可不受距离限制;

(二)在大型购物中心内开办零售连锁企业的直营非法人门店或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不受距离限制。

第六条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并具有相应的办公区及辅助用房。

营业场所应与办公区及辅助用房相对独立。在购物中心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

营业场所应卫生、整洁、宽敞、明亮、摆放规范,企业营业场所及仓库周边25米范围内无污染源。

用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场所应为商业用途,违法建设不得用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除公共商业设施外的2层(含)以上及地下建筑内不得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第七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其中非药品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多于30%。

经营范围含有中药饮片的,还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域,中药饮片营业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大型购物中心开办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仓库设立应以便于质量管理为原则,且与营业场所同址设立。

具备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售出的药品能够得到及时补充的,可不设置仓库,但经营中药饮片的除外。

经营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饮片专用库房,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

第九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能够有效监测、调控温湿度、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及冷藏的设施、设备,在符合药品存放要求的条件下对药品进行储存与陈列。

第二节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基本的药学知识。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

(医疗药品)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药品管理法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

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四、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五、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 六、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1)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2007-01-31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与申请企业拟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含相关专业,以下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六条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以上药学学历。以上人员应经市药品监

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人员,应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以上人员经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企业处方审核人员,应是与其所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以上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十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三条企业与最近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应有350米以上的可行进距离。 商业中心区内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在连锁超级市场内开办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

《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 理办法》(试行)4 《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5-12-21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确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第四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的药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承担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GSP认证工作接受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业务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六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认证中心从事GSP认证的技术检查工作。认证中心在承担GSP 认证检查工作的同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与GSP认证相关的辅导、咨询等业务活动。 第七条GSP认证实行GSP认证检查员制度,严格执行《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纪律(附件一)。 第八条GSP认证检查员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SP检查员管理办法》选聘,由认证中心建立GSP 认证检查员库。 第九条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或者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经法定程序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三)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条件和要求。第十条GSP认证总时限为75个工作日(认证工作程序见附件一、二),包括申请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初审(10个工作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负责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认证中心负责技术审查(15个工作日)、组织实施现场检查(15个工作日)、汇总审查结果(10个工作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认证结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式样见附件三),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考试试题及答案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考试试题及答案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填空题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__质量控制___的基本准则。 2、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__药品追溯系统__,实现药品可追溯。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它涉及__储运和运输__药品的,也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 4、计算机系统数据的更改应当经__质量管理部_的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_分开一定距离___或__有隔离措施______。 6、药品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_拼箱__标志。 7、运输药品应当使用__封闭式__货物运输工具。 8、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__提货人员___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9、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_劳动保护__和___产品防护__的要求。 10、药品经营企业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__企业实际_。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11、药品经营企业向采购单位索取的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_发票专用章___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12、药品经营企业应当__全员____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13、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特性实行__色标管理__,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 14、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___清洁___,无破损和杂物堆放。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检查记录表药品零售环节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检查记录表 (药品零售环节) 检查部门: 被检查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 地址: 本表供日常检查使用,包括以飞行检查形式实施的日常检查,但国家总局已有特殊要求的检查不在此列。不符合的项目须在备注栏注明情况。 检查内容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打“√”) 备注符合不符合 主体资格1.企业应取得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GSP认证证书,并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药品经营 许可证》、GSP认证证书以及执业药师等从业人员 的从业证明,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 2.企业应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和核准内容依 法经营,坚持诚实守信。 经营条件3.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符合任职条件,在职在岗。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应与连锁总部、配 送中心之间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的信息传输和数据 共享。 5.药品的购进、验收、养护、销售,不合格药品的 确认、报告、报损、销毁等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购销管理6.企业采购药品应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和购进药品的合法性,并建立档案。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购进药品应经连锁总部审核同意,由连锁总部统一购进。 7.企业采购药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做到票、帐、货、款相符。(连锁门店除外) 8.销售药品应打印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规格、药店名称等,并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销售记录。 9.处方药应按规定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购进、销售、储存或陈列应符合相关规定。 储存管理10.企业营业场所与办公、生活辅助区域、场所内药品陈列区域与非药品陈列区域应有明显隔离。 1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区陈列,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药品应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12.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拆零药品销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 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与开办程序

药品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与开办程序 一、药品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为确保药品质量,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师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中药饮片加工企业没有药师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的,配备熟悉药性并经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审查登记的药工人员。 ⑵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⑶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和设备。 ⑷具有国内未生产的二类以上(含二类)新药证书,中药生产企业具有国内未生产的二个以上(含二个)三类新药证书。生产生物工程产品还要符合有关特殊要求。 ⑸具备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的能力,且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申报材料

(一)办理企业预核准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根据规模大小进行立项(发展计划委员会)。 (三)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开办资格申请报告时,除上述两份资料外还应提交: 1、开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人资格证书。 2、拟开办企业的名称、地址。 3、拟开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负责人简历。 4、拟开办企业的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原从事职业及年限、拟从事工作)。 5、拟开办企业的资金来源、构成及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情况。 6、拟生产产品的品种、规模及质量标准。 7、拟生产品种与现有同类品种的比较及国内外市场预测。 8、拟采用的工艺介绍、优缺点及技术来源。 9、拟开办企业的燃料、动力、交通运输等条件说明。 10、拟开办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及治理措施。 11、拟开办企业的职工人数及其学历结构和技术等级结构等。 12、主要生产设备目录。 13、主要检测仪器目录。 14、药品生产企业土建面积、总平面布置图、生产车间工艺流程图和工艺布局平面图及设备位置,并标明洁净级别。15、项目实施计划。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1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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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陈列检查记录 (4)药品养护记录; (5)药品销售记录; (6)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记录; (7)中药饮片清斗装斗记录; (8)药品拆零销售记录; (9)温湿度监测记录; (10)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12)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13)首营企业审核记录; (14)首营品种审核记录。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应设立特殊药品专用账册。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记录格式由总部统一制定,按相关规定实施。 说明: 1.本标准所指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惠州、江门、肇庆市。 2.《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7年修订)》共27项。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并逐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除合理缺项外,所有项目全部合格,评定结果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例如:企业仅申请经营非处方药的,经营处方药所需条件为合理缺项等情况。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5 / 6

3.仅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在非珠三角地区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实施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参照本标准制定,并报省局备案。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4.本实施标准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6 / 6

北京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中药饮片

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中药饮片 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中药饮片经营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中药饮片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换证、经营范围变更和监督管理及GSP现场检查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除满足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应要求外,还应满足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在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本企业质量管理文件时,应同时按照GSP和本标准的要求,对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进行要求并建立相应的文件,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及凭证、档案及报告等。 第五条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与中药饮片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一)应配备至少一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及至少一名中药调剂员,负责相关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等工作; (二)从事中药饮片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

药士以上职称或中药专业中级工(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及三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 (三)营业时间内,执业中药师和中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在岗。药学服务人员要佩戴有照片、姓名、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等内容的工作牌。中药调剂员应具有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中药调剂员上岗证》;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也可按《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试行)》的要求建立责任药师,负责相关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等工作。 第六条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中药饮片调剂区不得低于30平方米,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中药饮片的调剂区应与中药饮片储存区、生活辅助区、办公区及其他经营区域分开,有效隔离,同时符合有关温湿度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二)中药饮片调剂区除具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资格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三)具有陈列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施和设备; (四)经营需冷藏的中药饮片品种的,应当有专用冷藏设备。 第七条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中药饮片仓库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经营中药饮片的单体药品零售企业中药饮片仓库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制度DOC.doc

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 XXXXXX大药房

一、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合同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好业务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业务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及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严格执行本企业“进货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药品购进的合法性。 ①、在采购药品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②、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和质量可靠性,并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 ③、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并做好记录。 4、制定的药品采购计划,应经质量管理人员审核。 5、采购药品应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 6、购进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7、购进药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8、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9、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10、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11、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药品的库存结构和营业销售情况,合理制定业务购进计划,在保证满足销售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药品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的损失。12、质量管理部应会同业务部门按年度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不断优化品种结构,提高药品经营质量。 二、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的入库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质量验收应由专职或兼职质量验收人员负责,质量验收员应具有高中以 上学历,并经岗位培训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

零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精)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说明 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如果附录检查内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本指导原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8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5项。 本指导原则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80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 4项,主要缺陷项(*58 项,一般缺陷项118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六、结果判定: 检查项目 结果判定严重缺陷项目 主要缺陷项目 一般缺陷项目 0 0 ≤20% 通过检查 0 0 20%~30% 限期整改后复核检查

0 <10% <20% ≥1 不通过检查0 ≥10% 0 <10% ≥20% 0 ≥30%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第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序号条款号检查项目 1 总则**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2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3 质 量 管 理 与 职 责12301

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完整版)

Shine 药恒通系统 药品经营企业业务流程 (非标准,仅供参考)

简介 2013年1月22日卫生部发布《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 2013年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配套的5个附录文件,包含附录1: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附录2: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附录3:温湿度自动监测 附录4:药品收货与验收 附录5:验证管理 其中对计算机系统的要求,涵盖了药品经营企业的各个业务流程,采购、销 售以及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等,涉及到了企业各个部门。 本文档内容,主要围绕药品经营企业的计算机系统展开,分为3大部分 一、计算机系统要求 二、企业业务流程分析 三、计算机系统岗位与职责 药恒通系统

计算机系统总体要求 计算机系统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活动的物质载体,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计算机 系统必须满足药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控制,能对药品的购 储销等质量控制环节进行全面规范管理,能对采购产品合法性、 购货单位资质审核、首营企业审核、首营品种审核、销售人员 资格审核、收货验收、储存、养护、效期、出库、销售、运输、 退回、召回、追溯等过程或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实现药品质量 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注:计算机系统核心思想---->权限控制、业务流程管控、数据 真实可追溯、支持电子监管,系统可升级对接监管平台。 药恒通系统

计算机管理软件必须符合的原则 安全性原则 可控性原则稳定性原则 可兼容性原则 药恒通系统

计算机系统 服务器、终端机 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固定的接入互联网方式 数据传输、共享的局域网 有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应用软件数据库 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 计算机系统要求 药 恒通系统 药恒通系统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 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就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事项制定如下落实措施: 一、实施全程电子化办理 药品生产许可实行网上办理。申请人登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凭注册账号查询办理进度。 网上申报地址:https://www.sodocs.net/doc/e07840440.html,/WS01/CL0429/ 二、压缩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为2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精简审批材料 逐项梳理申请材料,与自治区数据共享平台加强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推进完善审批系统,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由申请人提交改为在线获取。 四、公开服务指南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和改革要求,动态调整服务指南,及时更新行政受理中心窗口、部门网站相关内容,

公示审批流程、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公示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e07840440.html,/WS01/CL0004/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全区药品生产企业 (二)监管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三)监管措施 1.严格遵照审批标准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坚持“严”字当头,严格药品生产许可及药品GMP认证行政审批。 2.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推行分类分级监管。一是督促药品生产企业主动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重点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等方面进行,使企业明确风险点源,积极主动整改,消除隐患;二是深入摸排、梳理药品生产企业各环节风险隐患和监管薄弱环节,对本辖区内的安全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将潜在风险纳入监管视野,对可能造成药品质量事件的风险要采取果断措施,将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让监管“跑”在风险前面;三是根据企业生产活动

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指南

附件: 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的技术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现代物流发展,指导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药品批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是药品经营企业配置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开展药品物流活动和从事质量管理的技术指南,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仓储及运输设备 第三条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药品仓库,应配备自动化立体仓库、托盘货架和拆零拣选货架。自动化立体仓库和托盘货架的存储货位总数不得少于5000个,分拣出库能力应达到5000箱/日,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不得少于10000个,分拣出库能力应达到10000箱/日。货架应配有托盘,托盘规格应满足国标《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1996)。拆零拣选货位不得低于2500个,并配备相应电子标签辅助拣选系统(DPS)。 第四条仓库应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第五条仓储设施设备应符合药品储存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实

现药品验收、入库、上架、搬运输送、分拣、出库等作业的数据采集和记录。 第六条仓储设施设备主要由入库管理设备、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货架系统、堆垛及装卸搬运设备、库内输送设备、分拣及出库设备、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构成,具体配置要求如下: (一)入库管理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条码编制、打印设备及计算机系统。 (二)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码和射频识别设备。 (三)货架系统。包括自动化立体仓库、托盘货架及其他货架(如隔板货架、流利式货架等)。自动化立体仓库货架高度应高于8m,推荐高度为24m以下;托盘货架应能配合叉车进行存储作业。 (四)堆垛及装卸搬运设备。自动化堆垛设备配置应与自动化立体库相匹配,叉车可采用电力叉车和手动叉车;楼库应配备专用电梯或垂直升降装置。库房外需配备装卸作业货台。 (五)库内输送设备。输送设备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辊道式输送机、链条式输送机或皮带式输送机。输送设备应覆盖储存区、拣选作业区等作业环节,通过动力输送线将药品送达目的区域,实现物流中心各作业环节自动、连续的物流传送。 (六)分拣及出库设备。应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手持终端(RF)拣货系统和自动分拣机等设备进行分拣。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的,电子标签数量应与拆零拣选业务相适应,应能实现对每个拣选货位的操作指示;采用自动分拣机的,滑道数应与分拣作业量及配送客户数相适应。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doc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批发XXXX年最新、最 全版本) 目录 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 理 (1) 2、质量体系审核制 度 (2) 3、相关岗位人员的质量责任制 度 (3) 4、质量否决制度 (8) 5、质量信息管理制 度 (9) 6、首营企业和首次经营品种审核制 度 (10) 7、质量验收的管理制 度 (11) 8、进口药品管理制 度 (13) 9、药品保管养护制度 (14)

10、药品出库复核的管理制 度 (16) 11、有关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17) 12、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18) 13、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9) 14、退货药品的管理制度 (20) 15、质量事故的管理制度 (21) 16、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 度 (22) 1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24) 18、售后服务及用户访问制度 (26) 19、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 度 (27) 20、质量教育、培训的考核制 度 (28)

21、药品购进质量管理制 度 (29) 22、药品销售质量管理制 度 (31) 23、中药材、中药饮片购、存、销管理制 度 (33) 24、重要仪器与设备管理制 度 (35) 25、计量管理制度………………………………………………………… 36 23、计算机系统硬件和软件管理制 度 (37) 2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温州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质量文件

为了使全体职工明确企业经营活动的纲领及企业的管理方针、规划,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特订立以下有关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规定。 质量方针和目标是由总经理组织制定并正式发布的关于公司的质量宗旨和质量方向与目标。 一、质量方针: 坚持实施GSP,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 a、制定GSP实施方案,分工负责,分解落实。 b、积极组织职工、鼓励职工接受再教育、再培训,提高广大职工的业务素质和质量意识。 c、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仓库设施,改善储存条件。 d、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加强考核力度,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正常运行。 二、目标管理 经营优质药品,全面提高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水平。 a、严把入库验收、出库复核、在库养护关,做好服务工作,满足顾客需求。确保经营药品安全有效。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本章是关于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准机关及批准方式、开办条件相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管以及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售药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其药品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对药品质量、合理用药及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为了保证药品经营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政府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进行事前审查批准,并对其日常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和监管。 本章从保证药品经营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影响药品经营质量的关键性环节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必要的规定。主要容包括: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批准机关、批准方式、批准原则、开办程序等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的认证规定,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进行为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记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行为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保管条件和行为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中药材及中药材以外药品的规定。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准、登记注册机关、程序、原则,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容和管理的规定,包括五个方面的容: 第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批准机关。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以及对药品监督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原法第十条中的有些规定已经明显的不能适应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形势。在计划经济为主导的时期,我国的药品经营企业实行省以下统一管理,药品计划调拨、经济统一核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侧重于从市场供求等经济管理方面对药品经营企业本身的经济运行进行直接管理,而是通过制定经营药品必备条件来进行准入控制,通过规经营行为去依法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医药经营的健康运行。因此,原法中《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修改为概念更加准确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取消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由所在地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容。

湖北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 一、检查评定原则及方法 1、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4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制定本检查评定标准。 2、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申请药品注册,取得药品注册证后,再进行药品GMP认证。鉴于新开办企业的申请周期较长,故在保证药品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本检查评定标准以检查硬件设施为主。 3、本检查评定标准适用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中成药、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诊断试剂、药用辅料(空心胶囊除外)等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增加生产范围)核发。 4、本标准共有检查项目111项。检查评定时,应根据检查范围对照本检查评定标准,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现场检查报告中应明确现场检查涉及检查项目项数。 5、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应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 6、结果评定: 缺陷项目结果 ≤30% 通过检查 >30% 未通过检查 二、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 1、机构与人员(共6条) 0101企业应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0102 应配备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0103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0104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0105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表

滨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表 检查内容考核标准检查频次检查结果及处理跟踪检查结果及处理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为顾客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质、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等。 设置顾客意见簿,随时听取顾客的意见和建议。1次/季度 加强销售凭证的管理,凭证的填写应符合规定,有填写日期及人员, 存档备案,以防流失。1次/季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陈列,处方药不许开架销售,要凭医师处方, 经驻店药师审核后方可销售,坚持问病售药。1次/季度坚持问病售药,防治事故发生,在营业期间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 为顾客提供咨询服务。1次/季度销售凭证项目填写齐全,内容完整。销售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出示身份 证。1次/季度 近效期药品管理销售效期药品应遵守“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1次/季度进货要掌握近效期药品,每月对近效期六个月的药品要及时促销。1次/季度过效期药品应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表表》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1次/季度严禁售出过期药品。1次/季度 质量信息及售后服务管理收集药品售中、售后顾客反映的各种质量信息,及时上报。1次/季度随时作好顾客投诉记录,对提出的问题及时予以答复。1次/季度质量查询应有记录,顾客反映的质量问题要件件落实、桩桩处理。1次/季度 第01 页

滨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表 检查内容考核标准检查频次检查结果及处理跟踪检查结果及处理 不合格药品管理验收时发现不合格药品,应立即作相应的处理。1次/季度在柜养护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表》报质管员。1次/季度严禁不合格药品上柜销售。1次/季度 计量工作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计量器具维护保养规定执行。1次/季度 服务质量管理规定营业场所,办公区应明亮整洁,无杂物废物,客流畅通,设施设备要 保持清洁卫生。 1次/季度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1次/季度营业员上岗时需穿戴整齐,保持个人卫生。1次/季度对顾客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细致,一视同仁,不以貌取人。1次/季度对待顾客要讲究语言技巧,使用文明用语。介绍药品性能应如实向顾 客说明毒副作用。 1次/季度耐心听取顾客意见及时反馈质量信息。1次/季度 中药饮片销售管理制度中药饮片装斗前必须经质量复核和相关处理。1次/季度中药饮片装斗前应作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漏装和防止混药造 成质量事故。 1次/季度中药饮片配方调剂必须严格按照处方调配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1次/季度处方调配后必须经过驻店药师的审核签字后方可将要付给购药者,并 说明有关注意事项。 1次/季度处方要归档留存或全方抄写存档备查。1次/季度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药品应进行专人保管,必须凭身份证进行销售。每次销售不 得超过2盒。1次/季度 第02 页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负责人 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仓库地址GSP证号 许可证编号 检查时间年月日 检查项目重点内容检查情况 许可证执行情 况是否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重要内容。 是否有超范围、超方式经营的情况。 是否有出租、出借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人员管理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是否在岗并能履行工作职责。 药品购销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企业购进和销售药品时是否索取或提供合法销售凭证。 是否有销售无合法批准文号或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药品的情况。 是否违规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类易投毒类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的药品。 是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是否有为他人出租、出借柜台销售药品的行为。 仓储管理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有虚假现象。 是否存在企业仓库管理混乱,冷库、阴凉库面积不足,未设置库房的企业,是否未配备冷藏设施设备冷藏药品。 计算机信息管 理是否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零售连锁企业和配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检查此项) 连锁管理情况连锁企业门店未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管理标准、统一服务。(零售连锁企业检查此项) 含特殊药品复 方制剂管理 是否按规定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施管理。 非药品管理是否存在销售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广告管理是否存在在店堂或媒体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 执行GSP情况是否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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