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附件二:

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送检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计量检定机构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出具书面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的相关参数及检定数量。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送检单位自主确定处理方式。对同意在原检定机构进行修理的,修理费由双方自愿协商议定;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非检定机构修理的,第二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经再次修理的计量器具,从第三次送检时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费用。

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由被检定单位负担检定人员的实际差旅费用,并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不能提供相应条件的应负担实际开支的费用(双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三、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没有不可抗力原因,而不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期计划送检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四、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

排检定,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

(一)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的检定费;

(二)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的检定费;

(三)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

(四)拖延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

(五)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限制;

(六)检定机构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五、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规定以外的检测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六、检定收费中包括检定证书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予以补发。由于补发证书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等,需要重新查找原始资料,核实、计算检定数据,故要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为100元。

七、送检单位应自收到检定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超过60日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4%加收保管费;超过6个月不领取者,按无主处理。

八、仲裁检定收费按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校准和测试收费由检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九、对于送检单位要求加急检定的,须经检定机构同意,并加收加急费。如要求24小时内完成检定工作(含检定证书,下同)的,按检定费的100%收取加急费;要求48小时内完成检定工作的,按检定费的80%收取加急费;要求72小时内完成检定工作的,按检定费的50%收取加急费。

十、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现行收费标准未超过上述规定的,继续按当地收费标准执行。

十一、对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计量器具销售价格的80%。

国家计量院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相关知识)

国家计量院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细化版) 序号计量器具名称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收费单位收费 标准 备注 C-001-001 量块二等≤100mm 块110 按单点方位 二等100mm<L≤500mm 块200 按单点方位 二等500mm<L≤1000mm 块240 按单点方位 三等(0.5~100)mm 块60 按单点方位 三等(125~500)mm 块160 按单点方位 三等(600~1000)mm 块180 按单点方位 四等(0.5~100)mm 块40 按单点方位 四等(125~500)mm 块100 按单点方位 四等(600~1000)mm 块130 按单点方位 五、六等(0.5~100)mm 块25 按单点方位 五、六等(100~500)mm 块65 按单点方位 五、六等(500~1000)mm 块90 按单点方位 C-002-002 三等标准金属 线纹尺 三等(0~1)mm 支420 C-003-003 基线尺(只检长 度) ±20 μm 0~24m 支700 C-004-004 标准钢卷尺5μm +5L≤5m 支220 5μm +5L5~200m 支250 5m以上每米加 10元 钢卷尺(0.1+0.1L) mm (0~100)m 支60 5m以上每米加 3元 C-005-005 样板直尺0.5~2μm 1级、2级75~500mm 支110 钢直尺/ (0~2)m 支20 木直尺(0~2)m 支 2 C-006-006 研磨平尺0.2μm 200mm 个120 平尺/ (≤1000)mm 支60 / (1000~5000)mm 支100 C-007-007 平板0级(≤400×400)mm 块210 0级(450×600)mm 块250 0级(800×500)mm 块270 0级(1000×750)mm 块300 0级(1500×1000)mm 块310 0级 {1500×2000}mm 块410 0级(3000×2000)mm 块430 0级(5000×3000)mm 块470 1级、2级(≤400×400)mm 块180 1级、2级(450×600)mm 块210 1级、2级(800×500)mm 块240

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计量工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计量监督工作的加强和计量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加强计量收费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并就计量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申请计量器具检定,仲裁检定,建立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按规定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计量测试和计量器具修理的收费标准,应按提供服务所需的实际支出,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接此通知后,各地应对计量收费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计量收费,一律废止。 二、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补充财政拨款的不足,保证计量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计量检定机构可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收费,以收回部分检定成本,财政有拨款的,在核定收费时应相应扣除。各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标准收费,正确使用资金。 授权承担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也应按上述原则收费。 三、本《通知》规定的计量检定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高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附: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经济特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经省级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由经济特区的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对国外及港、澳地区的计量检定收费,按实际成本(即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四、计量检定机构如利用被检单位的设备、人员进行检定时,应相应减少收费。 五、新增计量器具检定的收费标准,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比照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六、计量收费抵减检测成本后如有结余,应用于弥补国家拨付购置计量器具检定测试手段(包括计量仪器、设备)所需资金不足和国家拨付事业费的不足。

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管理规定

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管理规定 新计价费〔2003〕421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计量检定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不收费,由下达监督检查任务的部门拨付检定费用。 第四条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 第五条委托检定坚持委托方付费原则。受委托方委托,对计量器具进行仲裁检定以及其他委托性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加收20%。校准和测试收费由检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第六条对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由安装者送检并承担首次检定费用。 第七条同一计量器具已在有资质检定机构检定的,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定重复收费。 第八条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报告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免收和退还全部或部分检定费。 第九条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 第十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法定计量机构安排的周期检定计划送检或接受现场检定,检定时按收费标准加收20%的检定费收取。 第十一条检定规程未规定出具检定数据的计量器具,申请检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出具检定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加收10%检定费;要求出具检定计量器具以外的工作段数据,根据工作量参照收费标准加收20%检定费。 第十二条检定收费中包括检定证书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予以补发,按检定费的20%收取。

计量检定收费有关规定

附件2 计量检定收费有关规定 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 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动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 三、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没有不可抗拒原因,而不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期计划关检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四、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 (一)拖延1—15个工作日免费30%的检定费; (二)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费50%的检定费; (三)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 (四)拖延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 (五)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限制; (六)检定机构因不可抗拒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五、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以外的检测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六、检定收费中包括检定证书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定后予以补发。由于补发证书

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等,需要重新查找原始资料,核实、计算检定数据,故要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150元。 七、送检单位应自收到检定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超过60天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4%加收保管费;超过6个月的不领取者,按无主处理。 八、仲裁检定收费按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校准和测试收费由检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10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10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10 项号种号项目序号计量器具名称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 收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元) 备注 733 1149 WH-1-1149 手持糖量(含量)及手 持折射仪 工作用 (0~80)%、(1.33~ 1.70) 台450 734 1150 WH-2-1150 氧弹热量计0.20% (15000~32000)J 台625 735 1151 WH-3-1151 密度计二等(0.65~2.0)g/cm3点16 1152 WH-4-1152 密度计0.001g/cm3 工作用(0.65~2.0)g/cm3点10 1153 WH-5-1153 密度计0.005g/cm3 实验室用(0.65~2.0)g/cm3点55 736 1154 WH-6-1154 石油密度计二等 (0.65~ 1.01)g/cm3 点16 1155 WH-7-1155 石油密度计工作用 (0.65~ 1.01)g/cm3 点10 737 1156 WH-8-1156 酒精计二等(0~100)%Vol 点60 1157 WH-9-1157 酒精计1%Vol 工作用(0~100)%Vol 点40 1158 WH-10-1158 酒精计0.1%Vol (0~100)%Vol 点33 738 1159 WH-11-1159 乳汁计工作用(0~50)°点10 739 1160 WH-12-1160 糖量计工作用(0~80)% 点10 740 1161 WH-13-1161 盐量计工作用(0~100)% 点10 741 1162 WH-14-1162 婆美计工作用(0~70)Bh 点30 742 1163 WH-15-1163 金、铂、银饰品检测克 5

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吉省价收字[2003]2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8.18 【实施日期】2003.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吉省价收字[2003]28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规定,为保证我省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依据国家的核定原则,参照外省的收费水平,在考虑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实行分年调整,逐步调整到位的原则。2003年按到位收费标准的70%执行,2004年按收费标准的80%执行,2005年按收费标准的90%执行,2006年按收费标准的100%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的各年份收费标准为当年最高标准,各计量检定机构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兼顾受检单位的承受能力,酌情减收。 三、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扣除财政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和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准、标准溯源考核费和管理费。其中,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四、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机构修理后,已书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时,不再收取检定费。 五、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 六、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没有不可抗拒原因,而不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期计划送检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七、已到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 (一)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的检定费; (二)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的检定费; (三)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 (四)拖期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 (五)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的限制; (六)检定机构因不可抗拒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要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附件 计量收费标准 一、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授权时,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注:计量授权包括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验机构及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 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实施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包括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检验)时,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注:①只做计量性能实验的为“一般”试验;同时做计量性能实验和环境实验的为“比较特殊、复杂”试验;同时做计量性能实验、环境实验以及电磁兼容实验的为“特殊、复杂”试验。 ②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包括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检验)是按每个系列还是按每个品种 计费,由交费单位自行选择。 ③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包括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检验)收费标准为每个系列、每个品 种最高不得超过的标准。OIML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收费低于1万元加收30%。 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时,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是按每个系列还是按每个品种计费,由交费单位自行选择。 四、计量认证 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认证时,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注: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分别为国家级、省级。 ②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计量认证为省级。 五、计量人员考核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人员考核时,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注:计量考评员包括计量标准考评员、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及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考评员。

广东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附件一: 广东省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国家收费标准1512号文以外部分)

广东省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国家收费标准1512号文以外部分) 1. 长度计量器具( C ) (1) 2. 电磁计量器具(D) (13) 3. 光学计量器具(G) (20) 4. 力学计量器具(L) (21) 5. 热工计量器具(R) (29) 6. 声学计量器具(S) (33) 7. 无线电计量器具(W) (35) 8. 电离辐射计量器具(DL) (36) 9. 时间频率计量器具(SP) (37) 10. 物理化学计量器具(WH) (38)

11. 专业计量器具(ZY) (39)

1.长度计量器具(C) 序号计量器具名称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 收费单 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C001 量块三、四等≤100mm 块50 三、四等100mm<L≤500mm 块100 三、四等500mm<L≤1000mm 块150 五、六等≤100mm 块27 五、六等100mm<L≤500mm 块80 五、六等500mm<L≤1000mm 块120 C002 量块组合附件(14件装)≤250mm 套640 C003 测微计±(0.1~5)μm 台100 C004 比较仪±1μm ± 30μm个100 ±1μm ± 100μm个210 C005 电感式比较仪0.1μm、1μm ±(0~2000)μm 台840 C006 铁路轨距尺支120 C007 套管尺米120 C008 钢直尺≤1m 支30 (单面) C009 尺类零位检定器个160 C010 铟瓦水准尺(0~3)m 米90 C011 木质水准尺等外(0~5)m 米60 C012 铝质水准尺(0~5)m 米80

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附件二: 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送检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计量检定机构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出具书面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的相关参数及检定数量。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送检单位自主确定处理方式。对同意在原检定机构进行修理的,修理费由双方自愿协商议定;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非检定机构修理的,第二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经再次修理的计量器具,从第三次送检时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费用。 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由被检定单位负担检定人员的实际差旅费用,并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不能提供相应条件的应负担实际开支的费用(双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三、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没有不可抗力原因,而不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期计划送检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四、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

排检定,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 (一)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的检定费; (二)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的检定费; (三)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 (四)拖延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 (五)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限制; (六)检定机构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五、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规定以外的检测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六、检定收费中包括检定证书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予以补发。由于补发证书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等,需要重新查找原始资料,核实、计算检定数据,故要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为100元。 七、送检单位应自收到检定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超过60日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4%加收保管费;超过6个月不领取者,按无主处理。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许可条件: 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四、许可程序: 1、申请: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提交给所在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受理:计量行政部门收到使用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位的备案申请后审查并备案;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周期检定申请进行受理;

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五、期限: 1、受理备案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2、计量检定机构在收到检定申请后10(批量较大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六、收费: 对应具体种类计量器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计量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收取检定费。 七、对当事人的要求 1、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及使用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计量法》及有关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明细目录,准确划分计量器具属性,将属强检的计量器具全部登记造册; 2、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