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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目录

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1)

一、宪法监督的必要性 (1)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 (2)

(一)经常布置宪法监督工作 (2)

(二)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解释 (2)

(三)纠正不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的现象 (2)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

(一)公民的宪法意识淡薄 (3)

(二)缺乏有效的专职机构 (3)

(三)监督对象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4)

(四)缺乏有力的措施纠正违宪行为 (4)

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4)

(一)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 (4)

(二)扩大宪法监督范围 (5)

(三)完善宪法监督程序 (5)

(四)健全违宪审制度 (5)

(五)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 (6)

参考文献 (7)

「摘要」宪法监督制度对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宪法监督是指为保证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措施和制度。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是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违宪立法审查权的社会主义型。此宪法监督模式虽然具有权威性、标准性等特点,但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十分重要。本文将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提出思考。「关键词」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制度完善

浅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智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由宪法所反映的人民意志和旨在由宪法实施保证实现的人民利益就不可能达到宪法制度时的预定目标。因此,为了保证宪法在实际中得到很好地实施,必须要对宪法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宪法实施结果进行矫正,以促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日趋完善。

一、宪法监督的必要性

(一)由宪法自身地位所决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根本。它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条例和命令制定的基础,只有宪法得到顺利贯彻实施,才能保证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要使宪法能通过法律、法规条例、命令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并使之变成具体行动的准则,离开一系列的在没一个环节上的宪法监督是难以奏效的。没有监督,就没有宪法,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只有实行宪法监督,才能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才能提高人民的守法意识,保证宪法应有的地位和权威性。

(二)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写入宪法。历史一再表明,政治并不是当然地在为国民的幸福而运作。政府的权力如果不受到监督,政府的腐败迟早就会发生。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必须明确法律的至上地位,并得到全国人民的一体遵行,要达到此目的,首要的就是要确立宪法的至上地位并得到落实。唯有搞好宪法监督,宪法的至上地位才有望落实。

(三)实行宪法监督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这一观念已深入人心,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只有使处于本法地位的宪法得到贯彻落实,这一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完善。1954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1975年宪法删去了这一规定;1978年宪法再次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1982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宪法监督制度。1982年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并在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共同负责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这就在根本法上确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宪法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这是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重大发展,也是体现我国宪法监督体制中国特色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国家政治、法律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威不断提高,以及总体工作的不断提高,宪法监督工作也越来越受重视,并在实践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有一下三个方面:

(一)经常布置宪法监督工作

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权威,就必须消除不符合宪法的规定,改正不符合宪法的做法。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了这方面的工作布置,要求政法各部门应当主动地、系统地检查工作中有没有和宪法不符合的问题,凡是与宪法不符合的都要抓紧认真纠正。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宪法监督的一个可行的和有效的方式。

(二)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判明法律是否与宪法相一致的时候,对法律的含义进行有权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法律解释机关,作了许多法律解释工作。对各地提出的法律适用、法律程序和其他有关法律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都尽量做出答复,对保证宪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实施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纠正不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的现象

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一般注意依宪、依法办事。但是,也时有发生对依宪、依法办事不熟悉、不习惯,不注意依宪、依法办事的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方面出现的问题,有的提醒注意,有的进行批评;对一些带有共同性的问题,采取适当措施加以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还在编印的《工作通讯》中,经常刊登一些地方采取措施纠正不依法办事的事例,有力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和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以及党、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对保证宪法得到正确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实行代表机关监督的宪法监督机制,它体现了监督主体来源的广泛性。在宪法监督程序上采取了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事前监督,防止违宪事件的出现;采取事后监督,对违宪事件加以纠正或撤销。2006年《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实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民的宪法意识淡薄

在实施宪法中,公民的宪法观念、宪法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没有牢固的宪法意识,宪法的实施就会遇到障碍,监督更是无从谈起。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长期处于封建的“专治、独裁”统治之下,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观念非常淡薄,直到今天,这种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宪法至上”的观念依然比较淡薄。

(二)、缺乏有效的专职机构

我国没有宪法监督的专职机构,采用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体制,由于诸多原因,宪法监督作用并不理想。

从法律监督时效上讲,现有的宪法监督体制不能胜任实际宪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全国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会期仅半个月左右,而且议程多,代表的素质又难以适应宪法监督工作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的要求

因而根本无瑕顾及宪法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会,而当前立法任务相当繁重,进行宪法监督实在力不从心。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有各的职责,进行宪法监督只不过是协助性的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于诸多的原因,在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方面也很不尽人意。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当然享有对国家权力行使者行宪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但是我国,人民监督宪法途径并不畅通,加之人民群众宪法意识、法治观念不强,因而在监督宪法实施中的作用也不理想。

从法律监督机理上讲,仅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我国监督宪法的机构难以实现宪法监督的目的。因为宪法监督的主要方面是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以防止立法的违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同时又是我国立法合宪性的审查机关,这实际上是一种自我监督,而理论和实践均证明,自我监督往往等于没有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的组织和活动在于代表和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就是表达人民意志的突出体现。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委员会,都难以有效地承担宪法监督的职责,也不适宜成为宪法争议的裁决机关。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现行宪法颁布近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乎从来没有正式审查、处理和纠正过有关违宪的案件,在宪法监督方面无所建树。

(三)、监督对象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事前监督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给予立即修改、纠正。事后监督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或者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监督。我国宪法程序序言和宪法第五条虽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内容来看,它侧重于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对其他具体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则不够有力;侧重于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而对“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业事业组织”等其他宪法主体特别是执政党的监督则缺乏明确的规定,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四)缺乏有力的措施纠正违宪行为

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各种查究违宪行为的必要措施,所以对大量的违宪行为不能依法严肃有力地予以查究,违反了宪法至多是有关部门指出来纠正,根本不用担心承担任何政治的、法律的或行政的责任。许多违宪事例只有在上级国家机关干预或公诸报端以后才迫不得已予以纠正。由于措施不够有力,尽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党组织、社会各方面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强烈反应纠正某些违反宪法的行为和现象,宪法监督机关、有关的党组织和国家机关也作了大量工作并采取了不少措施,但仍然没有取得应有的社会效果。有些违反宪法的现象屡禁不止,结果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对宪法权威的损害。

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

切实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加强先发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作出宪法解释,使公民在具体的实践中感受到宪法的

存在和威严;另一方面要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的宪法素养,把监督宪法的实施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

(二)扩大宪法监督范围

目前我国的宪法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对该草案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进行事前审前;另一种是对已通过的报全国人大委员会备案的法规、规章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进行事后审查。也就是说,其监督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其他形式的违宪行为和现象却得不到应有的监督。例如“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案”,在案例中,公民享有的公民基本权利均受到了不同程度地侵犯,却没有刑事、民事、行政等有效的救济手段,这其实是一种严重的违宪行为。然而这些却不在现行的宪法监督范围之内,从而使宪法的威严大大降低。宪法监督委员会或宪法委员会应负责涉及宪法监督的一切事务,包括解释宪法、提出对宪法修正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违宪审查、受理宪法诉讼等。宪法监督的对象应尽量广泛,至少应该涵盖以下三个方面: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属争议。

(三)完善宪法监督程序

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法律效力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宪法监督活动的程序应当包括宪法监督活动的全过程,即解释宪法程序、提出对宪法修正的意见和建议程序、违宪审查程序和宪法诉讼程序等。在程序设计上有两项内容必不可少:一是设计具体的违宪审查程序,即有哪一个机构具体受理;二是公民个人在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力受到侵犯时,如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四)健全违宪审制度

违宪审查监督制度,是指通过对一国的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以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违宪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纠正机制,保障宪法的真正贯彻与实施;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处理;保障公民的权力和自由的实现,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因此,目前在法律违宪的可能性被排除的情况下,要扩大违宪审查的范围,在实际审查中,不仅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而且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纳入到审查范围。

(五)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

当代世界有三种宪法监督模式,即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模式、普通法院监督模式、专门机构监督模式。宪法监督模式必须与特定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具体环境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专门机构监督模式中,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是适应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的一种最佳模式。宪法委员会一般被认为是一种政治性机构,它在组织形式上比较灵活、富有弹性

易于为人们所接受。具体做法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独立行使宪法监督权。这个机构既无立法职能,更不能参与政府活动,其职责就是对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行为进行合宪性的监督、审查和裁决,纠正和处理违宪行为。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宪法监督权,其监督活动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以保证宪法监督活动的真实和公正。其次,这个专门机构不能违反我国现行政体,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它仍然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下的一个独立机构。在坚定地树立宪法和法治思想,养成依宪、依法办事的习惯。教育和严格要求机构内的各组织和党员切实尊重和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对宪法制度切实做到监督,最终使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得到正确的贯彻和实施。

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我国公民宪法政治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保障。我们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和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实际情况,借鉴外国宪法监督制度中切实可行的方法,建立和健全一整套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使我国宪法真正得到贯彻实施,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监督体制,从而促使社会主义治法建设在宪政的良好轨道上运行。

「参考文献」

「1」赵树民比较宪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6

「2」周春华试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载《天涯法律网》,2003.5

「3」马凤翔对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若干思考「J」人大研究,2003.7 「4」胡锦光违宪审查的基本功能,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04.6

「5」努尼沙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J」人大研究,2006.4

「6」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5

「7」胡弘弘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之立宪发展载《政治论丛》,2010.3

「8」韩大元中国宪法学上的基本权利体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 「9」张春娇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M」人民出版社,2008.4

「10」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法律出版社,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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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此文借鉴其他文献总和不超过全文30%,如超出此比例,所有责任全部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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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目录 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1)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1)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1) 3.1宪法监督的主体 (1) 3.2监督的方式和对象 (2) 3.3,违宪救济方式 (2) 4.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 4.1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负责宪法监督 (3) 4.2将宪法落实于司法领域,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3) 4.3明确违宪责任与制裁制度,保障“宪法不可违” (3) 参考文献 (4)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摘要: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问题,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与宪法的这一地位相适应,宪法监督制度也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 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宪法监督制度,指的是特定的宪法监督机关依一定权限和程序,取缔或撤销违反宪法的事件或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宪法监督制度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主体,即宪法文件或宪法惯例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二是宪法监督的对象,即违反宪法,危害宪法秩序的事件或行为以及对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主体;三是宪法监督的方式,即特定国家机关依监督权限进行监督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等;四是违宪救济的手段,主要指通过纠正或制裁违宪行为来维护宪法尊严,表现为撤销违宪的法令文件,弹劾罢免违宪人员等。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早源于1954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的宪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关于宪法监督体制和方式等的规定,从而形成了目前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在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历史的、比较的和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仍然有待完善。依据我国目前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效果,其尚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宪法监督的主体

宪法解释的意义及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宪法解释的意义及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如今己经有三十余年了,作为一部关乎国家基本权力和人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其应用和实施是至关重要的,当然宪法解释作为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因为宪法解释有多方面的功能,比如维护高效、统一、权威的法制,解决宪法适用过程中的争议,保障公民的人权等,通过这些功能的实现进而使宪法得以实施。完善宪法运行机制,使宪法在持续性与变化中满足开放性价值的要求,这是宪法解释制度的题中之义。 一、宪法解释的内涵 要明晰宪法解释的内涵,必须对宪法解释主体、宪法解释对象以及宪法解释的特点这三方面予以探讨。 (一)宪法解释主体 我国宪法解释主体的范围在学界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的观点认为宪法解释的主体不仅有国家的立法机关,还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学者以及广大的人民群众,这是基于对我国宪法解释的事实和价值关系的判断得出的结论。狭义说的观点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这是在以文义解释的方法来解释宪法中有关宪法解释主体的条文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笔者比较倾向于狭义说的观点,但更为严格些,笔者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并且是唯一主体,这是运用以本为本,以纲为纲的

文义解释方法直接锁定宪法条文的明文规定而做出的判断。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宪法解释权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那些没有法律赋予的宪法解释权的主体对宪法所谓的解释应该将其称作宪法理解。宪法解释是直接影响和决定宪法的实施的,宪法理解尤其是著名学者的宪法理解对宪法实施的影响也很大,但这种影响是间接的,宪法理解得先影响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进而影响和决定宪法的实施。 (二)宪法解释对象 我国宪法解释对象的范围也存在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解释对象仅仅是宪法典本身,在我国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宪法解释对象的范围不仅仅包括宪法典还包括相关的宪法性法律,比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笔者赞同前一种观点,宪法解释的主体仅限于宪法典。尽管相关的宪法性法律是宪法的延伸,但其地位和性质都不能与宪法典相比,宪法性法律其性质上仍是法律,对其的解释运用法律解释即可,不必上升到宪法解释。由于宪法在我国法律中的根本法地位,其解释程序必定相较于一般的法律解释严格,这一点从宪法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上就可以推知,因而用宪法解释去解释宪法性法律,不仅在性质和程序上不对,还会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资源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 (三)宪法解释的特点 宪法解释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特定性。宪法解释的特定性体现在解释主体特定和解释对象特定。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唯一的宪法解

浅议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完善

浅议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完善 一、宪法解释与程序机制概述 宪法解释,是依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等所作的说明。一方面能够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宪法实施提供必要的基础与方法。 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启动的目的在世界各国可以说是大同小异,但宪法的载体却因各国国情而各具特色。总的说来,有以下三种类型: 1、立法机关解释机制:是由具有立法和制宪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宪法解释的机关,并按立法程序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制度。如瑞士由联邦议会解释宪法前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来解释宪法。 2、最高司法机关解释机制:是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并按司法程序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制度。按司法程序对宪法进行解释,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宪法解释属于审判之中,只解释法律问题,不直接涉及政治问题。如美国、日本等国家。 3、专门机关解释机制:是由依据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的授权成立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并按特定程序对宪法进行的解释,具有专门性、权威性等特点。如联邦德国、意大利、南斯拉夫等国由宪法法院设立的宪法委员会来解释宪法。 我国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解释机制,宪法第六十七条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权力,突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解释主体的地位。 二、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一)宪法解释的主体存在争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解释权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多数学者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宪法、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应该享有宪法解释的权力。 (二)宪法解释程序亟待完善。比如《立法法》第91条和第92条较具体地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适用宪法判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的主体、审查程序问题。但是对不同主体提出审查的基本条件、审查的具体程序、审查以后所做决定的基本类型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我国目前所适用的宪法解释程序现状不容乐观,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并且适用立法解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自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如何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当前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完善宪法监督,首先必须明确宪法监督机关。结合宪法文本内容和现实情况说明,宪法监督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为适应宪法监督专门化的需要,我国应在全国人大内设立一个级别较高的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以期有效的保障宪法的实施。 加强宪法监督,保障宪法实施,这是走向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由之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作为确立和保护国家民主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维护和捍卫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利行使的范围和界限,为保护公民权利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规定了基本原则。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规范的总和,是宪法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 1.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我国现行宪法把“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把“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规定违背“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司法原则。全国人大在我国拥有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拥有立法权、宪法解释权,他们同时又拥有违宪审查权,这就像一个握有权柄的人在没有外在竞争和压力的情况下自己监督自己一样,只能是一种美好的道德期望,不可能有老百姓所期盼的那种立竿见影的效果。从宪法监督的实践看,五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审查过一起违宪的事件,没有以违宪为由宣布撤销过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等,这就已经证明了这一制度的不合理性。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凡是立法者自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也没有一个国家是成功的,如英国、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方式和职能方面来看,全国人大是非常设机构,一年只召开一次会议,而且代表是非专职的,显然不能作为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是常设机构,但也只是两个月才召开一次会议,并且其职能非常广泛,共有21项之多,除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外的许多委员都有许多兼职,所以会期也不能太长,并且很大一部分委员也不是专业人员,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确实难以有时间和能力去专门搞宪法监督。为了弥补上述不足,2000年的《立法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体实施违宪审查,但从目前各专门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责看,也难以起到真正的协助作用。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Mf1405020 琚玲玲 摘要:我国宪法监督的发展无论在理论预设、制度构建还是相关事件或案例的处理上都一直处于探索与争鸣之中。建国60多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宪法监督制度。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了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点范围,主要是监督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或者同宪法相抵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文章拟从宪法监督主体,监督对象提出一点建议。 一、宪法监督制度的简要介绍 1.1宪法监督的定义 关于宪法监督的定义,法学界说法颇多。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 把宪法监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监督是对宪法的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从监督主体来说,包括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从宪法监督对象来看,既包括立法活动、司法活动、行政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一般指由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在对象上偏重于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施监督1。 2.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宪法监督概念包括宪法监督的性质、主体和对象等内容”,并把宪法监督分为制度意义上的监督和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前者是指由专1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8.7

门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的监督,后者是指代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和公民个人实施的宪法监督2。 3.认为宪法监督就是保障宪法实施各种措施和手段。甚至把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活动追究、制裁触犯刑律的违宪行为也看作是宪法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3。 4. 将宪法看作是违宪审查制度,即是特定国家机关,为保障宪法的实施,对国家的根本活动,主要是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驶给予纠正和必要制裁的专门活动4。 5.认为“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方式进行合宪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5。 6. 认为“宪法监督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来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并有权对违宪行为给予处理和制裁,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的一项宪法制度”6 7. 认为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制度和程序对有权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的特定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 所进行的监督活动7。 上述各家观点在宪法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得以准确有效的实施这一点上是一致的; 在对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这些方面也是一致的,有些观点在宪法监督的主体问题上也是相同的,如5和6但是,这些观点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宪法监督对象、内容上分歧较大。造成分歧的原因就在于学者们在定义之前有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没有认真地去完成,那就是对宪法监督基本 2李忠.宪法监督论[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4 3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宪法与改革[M].北京: 群众出版社,1986 4蔡定剑.国家监督制度[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114—115 5蒋碧昆.宪法学*修订本[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6 6王广辉.比较宪法学[M].武汉: 武汉水力电力大学出版社,1998.162 7

论宪法解释

论宪法解释(题目太大,缩小) 郑源 摘要:宪法解释是宪政现实化的必由之路,但是它在我国目前所发挥的功 能都是非常有限的,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实施制度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迄今为止,我国的宪法解释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用原则和制度体系。关于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特点也鲜有文章加以明确论述,从整体上来说,宪法解释制度在我国基本上属于一种待建的制度。为此, 充分认识宪法解释的概念, 确立和完善宪法解释制度, 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本人拟从宪法解释的概念、作用、宪法解释的现状及如何完善进行研究。 关键词:宪法解释,作用、缺陷、完善 宪法解释是指根据宪法的原则与精神,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宪法条文规定的内容与条文的含义的理解、说明与分析。其目的是通过一个理性的可审查的程序,找出一个合宪的正确结果。它是“通过某种形式,对现行宪法条文的含义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①!,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以客观的态度,认识宪法条文之意义。二是对引起宪法争议的具体案件,适用宪法条文予以解决。三是从体系与关联性上,阐明宪法条文的意义"。② 宪法解释自宪法产生之日起就与宪法相伴而生,并且历来受到西方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尚未能完全建立起来,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能认识到宪法解释的价值所在。宪法解释制度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依照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的规定(包括条文语句及文字)的涵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制度。这一部分作为引言,引出文章正文即可 一、宪法解释的作用(第一部分应该是概述,包括概念, ①许安标、刘松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页。 ②谢瑞智:《宪法大辞典》,台湾千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447 页

浅析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发展

浅析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发展 任何一部宪法的实施,都离不开健全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体制或监督宪法实施体制是一个国家为了保证宪法顺利实施,维护宪法权威而采取的重要制度形式。它包括着对实施宪法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本文以宪法监督主体为视角谈谈如何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一、宪法监督的主体 (一)自然主体,或称“终极主体” 通常讲,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主权在民”。它是针对“君权神授”而提出来的。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权力的构成来看,我国宪法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既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宪法监督权也是属于人民的; 从权力的来源和归属来看,我国宪法是基于人民的权力而产生的,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人民制定了宪法,人民就有权监督宪

法实施,宪法制定权及其监督权最终应归属人民。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监督的自然主体或终极主体是人民。 (二)授权主体 在我国,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依法授权于特定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被授权的机关可称为“授权主体”。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决议”;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

宪法解释的理论与方法

宪法解释的理论与方法 ——《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 韩大元 【专题名称】宪法学、行政法学 【专 题 号】D411 【复印期号】2010年01期 【原文出处】《浙江社会科学》(杭州)2009年9期第15~22页 【英文标题】T h e M e a n i n g,I d e a s a n d F r a m e w o r k s o f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P r o c e d u r e A c t 【作者简介】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主要方式,经常性的宪法解释可以为宪法实施提供必要的基础与方法。而宪法解释程序则是宪法解释运行的时间与空间规则的集合,制定《宪法解释程序 法》有助于规范宪法解释行为与程序,有助于为启动宪法解释、完善我国宪法适用制度提 供可能的条件。为此,有必要制定我国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以此寻求宪法适用的契 机。 【关 键 词】宪法解释/解释程序/宪法适用 一、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的必要性 1.宪法解释功能的基本要求 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旨在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 定性价值。由于宪法规范与条文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广泛性等特点,几乎所有的宪法条 文都需要通过解释活动做出客观的说明,以达到宪法规范现实化的目的。探求宪法规范内涵的意义 在于客观地认识宪法现象,在各种社会问题中寻求宪法价值,其实质在于: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 发现,另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判断与决定。通过经常性的宪法解释可以统一人们对宪法规范的认 识,确立与扩大宪法价值体系的共同基础,为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基础,使宪法在持续 性与变化中满足开放性价值的实现。特别是在像中国这样缺乏宪政传统的国度里,它可以生动、具 体、生活化的形式普及宪法理念与知识,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感受到宪法价值,树立维护宪法 价值的信念。对社会主体而言,修宪活动所带来的利益与解释活动所带来的利益是不尽相同的,后 者更有助于人们在实际利益关系中感受、认识与运用宪法。 具体而言,社会转型时期宪法解释的功能主要在于:宪法解释有助于协调与平衡多元的价值; 可以更有说服力地解决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冲突;有助于形成社会共同体意识与共识,建立社会 的核心价值体系,为形成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体系提供条件;有助于在全社会普及宪法知识,推动 宪法规范的社会化;有助于合理地确定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界限,等等。 在社会生活中分析宪法解释功能时我们需要回答什么是宪法的问题。宪法解释问题最终归结到 对宪法本身的价值认识上,在解释活动中我们经常会被各种价值关系所困扰,面临各种不同的价值 判断。由于时代的变迁,宪法本身的内容也在变化,于是产生不同的解释内容与方法。不同的社会 环境孕育不同风格的宪法,同时产生不同形式的宪法解释制度,宪法价值的普遍性与宪法解释技术 的多样性是相统一的,应允许不同的宪法解释规则与技术的存在。一个国家宪政生活中的宪法事实 反映了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传统以及本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因此,在宪法解释过程中需要从 多样化的视角认识与解释宪法,建立有助于解释本国宪法现象的解释理论与规则。 2.宪法解释是护宪者神圣而不可推卸的使命 1982年宪法先后修改了四次,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政治和社会的发展;但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必 须经过宪法修改才能弥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解释宪法也是一种重要的途径。释宪与 修宪相比更灵活,更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修改宪法很大程度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宪法监督概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维护和扞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我国现行的1982 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宪法实施实行有效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措施的总和。其实质是对国家机器运转的审查,保证国家公共权力在宪法轨道上运行,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宪法监督是一个非常中国化的保障宪法实施的概念。它比宪法实施和宪法保障的概念要小,因为宪法保障和宪法实施这两个概念至少包括通过立法途征保障宪法实施的内容。宪法监督是通过违宪审查、合宪审查、宪法解释、法规备案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最主要和核心的内容。? 我国的宪法监督是一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俯视性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而自己不受约束。监督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主动审查或受理对立法、行政、司法行为可能违宪的投诉,审查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及司法的解释和判决。这个宪法监督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具体监督权,而不是象宪法保障制度那样无所不包的不确定的权力。具体来说宪法 监督是指宪法第62 条第2项,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第1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决定; 以及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中的第78条、第88条、第90条和第91 条等有关条款中法律、法规、规章与宪法相冲突时如何适用宪法和撤销违宪的内容。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是最高立法机关,对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行为等的违宪。宪法监督的概念确实大于违宪审查,但是,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 二、我国宪法的现状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宪法监督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发展需要,同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监督的有益做法,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 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

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为了保证宪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成为必需。 一、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建立之回眸 (一)1954年宪法的规定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虽然1954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规定其拥有法律解释权,此处”解释法律”应理解为立法解释。当时的立法解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宪法监督的作用。因此,从宪法规定的精神和内容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行使宪法监督权。可以说1954年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该部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监督制度,未形成完善的宪法监督体系。 (二)1978年宪法的规定 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全

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由此可见,在宪法解释问题上,1978年宪法明确建立了宪法解释制度,比1954年宪法有所进步;但1978年宪法只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并没有像1954年宪法那样明确提及”同宪法……相抵触”,且针对的也没有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违宪法令和命令。因此,可以说1978年宪法建立了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没有将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这两个职能分开,实际上无法行使宪法监督权。 (三)1982年宪法的规定 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982年宪法通过宪法解释制度与违宪法规等的撤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形成相对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二、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现状之透视 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宣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之我见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之我见 邓凌燕 【摘要】宪法监督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国家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监督各方(社会团体、政党组织、国家机关等)实施宪法的状况,全面挖掘违背宪法行为的团体或个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惩处。我国颁布宪法制度是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为目的,通过全面落实宪法监督制度将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与其他制度相比,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着自身的独特之处,但基于宪法监督制度起步比较晚,以至于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综合诸多缺陷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宪法监督制度的高效性,不利于宪法权威的发挥和宪法的顺利实施,因此,本文针对于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可行性措施,切实确保充分发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有的职能。 【关键词】宪法、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委员会、制度完善 前言 在我国宪法语境下,宪法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实施宪法的行为和违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强制执行的活动。我国的宪法监督,主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实施需要监督的原因主要在于:宪法规范比较抽象和概括,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偏离宪法的应有之义;另外,实施宪法的主体主要是各个国家机关,而由于人性固有的缺陷和权力扩张的属性,使得国家机关违反宪法、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宪政秩序的现象必然存在;最后,其他综合性因素的影响,也会阻碍宪法的顺利实施,例如民主制度的固有缺陷、社会主体普遍的宪法意识等等。“多年来全国的干部和群众虽然宪法意识大有提高,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的自觉性日益增强,但毕竟程度很不平衡,加之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特点千差万别,

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

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 法律监督是一个重要的法学基础性课题,而宪法监督模式研究又是法律监督理论的核心。如何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法国则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从史学的角度考察美、法两国殊异的宪法监督模式,并从理论上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两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差别之所在,对于完善中国的相应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 美国和法国在确立违宪审查制的历史背景、方式及理论根据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异,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 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曾极力主张,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并从理论上进行了广泛的论证。 汉密尔顿吸收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并把这一理论向前发展了一步。他是从维护法院的独立性这一角度来论证违宪审查权的。汉密尔顿指出,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因为它既无行政部门的军权,也无立法机关的财权,便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而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和影响,所以,必须增强其坚定性与独立性。“在实际执行中,此类退回须通过法院执行,因而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页。)另一方面,由于人民作为代表的主体,其地位高于代表,人民代表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因此,立法机关本身不能作为其自身权力的宪法裁决人。法官在裁决案件时,每逢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表达的意志与宪法所代表的人民意志相违反,则应受后者、而非前者的约束。法院应被视为宪法限制立法机关越权的保障,“除此之外,并无任何其他规定更能促使法官得以保持其独立性。”(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页。) 但是,汉密尔顿的这种主张虽然得到了一些人的支持,却由于联邦党人的反

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几点思考 作者:牛凯 宪法解释制度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依照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的规定(包括条文、语句及文字)的涵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制度。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运行机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至今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用原则和制度体系。本文拟对宪法解释的作用、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及对策作一探讨。 一宪法解释的作用 宪法解释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提出了有名的“司法审查制”,开创了最高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的先例。后来,许多国家宪法都将宪法解释问题规定在宪法典中。那么,对于宪法进行解释到底有什么作用呢?笔者认为,宪法解释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阐释法条疑义。由于宪法条文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含义深远而不够具体,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理解不一、难以遵行使用的情况,甚至容易造成某些误解。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词素、词、词组和句子的特定的语言学意义的说明和解释,可以使人们了解宪法条文的准确含义,尤其是宪法条文中特定的名词术语所具有的专门的宪法意义,这有利于宪法的正确实施。 (二)补充宪法缺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它不是法律大全,也不是万法全书。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宪法条文在开始规定时就存有遗漏,对现存的某些重要问题不可能作出规定。通过对宪法进行解释,就可以弥补这种缺漏,使宪法条文得到补充和完善。 (三)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宪法,有人称之为“法之法”、“法上法”。宪法的这种“母法”地位决定了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一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然而,有宪法,必然会有违宪。要解决违宪问题,就必须将宪法作为法律来适用,这就要求对宪法进行解释。可以说,宪法解释是连接宪法与违宪之间的一座重要桥梁(注:许崇德:《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1月第一版,第98页。)。宪法解释的这种桥梁作用对于保障一国宪法的权威是至关重要的。

01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摘要:本文的研究,主要是考虑了保证宪法的实施角度出发,进而就必须对宪法进行合理科学的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制度是所有制度和措施的总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严格按照宪法规定执行。本文首要阐述了宪法的概念;分析了中国宪法监督的现状;对于就如何完善我国宪法的监督制度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宪法监督监督体制宪法 宪法大纲作为我国法律的基本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维护了公民的基本尊严和权利,并严格界定了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宪法监督实质是确保国家公共权力在宪法轨道上运行,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就宪法监督这个概念来说,主要是指对相关宪法的一些主要活动进行较为具体全面的监督。宪法监督是中国宪法保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宪法监督制度是指通过违宪审查、宪法解释、规章制度、宪法诉讼等手段,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宪法监督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特定的监督权力。 二、中国宪法监督的现状 对于我国现行的宪法进行研究,不难发现主要是基于了我国宪法监督相关经验及教训角度出发,考虑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对世界其他国家成型宪法制度进行研究借鉴,进而提出了适应我国国家制度的宪法监督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宪法是基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一个基本法律,其具备最高等级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族人民、国家机关和军队、政党

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基本行为准则,维护宪法的尊严和责任,保障宪法的实施。 (二)宪法监督的一般原则 宪法监督的一般原则:对社会主义法制尊严进行严格的统一制度,要求地方设置的相关法律及法规严禁与国家宪法相关条款冲突。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及地方的武装力量、各级政党及相关社会团体、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对于宪法必须持有严格遵守的态度。国家所有组织及个人都不能越过宪法红线及法律的特权。 (三)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 宪法监督部门为常务委员会,不仅如此,现行宪法还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在此需协助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去行驶宪法,进而去实现其监督职能。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对于完善宪法的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主要是考虑了提高宪法的权威角度,确保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全面得以贯彻。现阶段,需从一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一)制定宪法的有关法律 如制定《监督法》、《政党法》等相关的宪法,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使宪法监督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有序化。要使宪法监督的活动具有权威性,必须加快研究和制定监督专门机构的组成、职能和权力,行使职权的方式和内容等进行规定。 (二)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考虑进一步对我国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进行增强。我国宪法的主要监督部门为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对于我国宪法的监督制度进行完善,首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加强及完善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制度,进而可以对宪法的监督制度进行有效增强。为此,需在其基础上设立一个专门的、单独的主要负责宪法委员会监督的权威机构。我国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设立目的是解决国家一些机关之间的纠纷问题,解决我国中央及地方的纠纷问题等等。宪法委员会的设立专职宪法监督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宪法监督,使其更好地发挥宪法监督的作用。 (三)宪法诉讼制度体系的建立

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宪法解释制度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依照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的规定(包括条文、语句及文字)的涵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制度。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运行机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至今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用原则和制度体系。 宪法解释的作用 (一)阐释法条疑义。由于宪法条文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含义深远而不够具体,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理解不一、难以遵行使用的情况。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词素、词、词组和句子的特定的语言学意义的说明和解释,可以使人们了解宪法条文的准确含义,尤其是宪法条文中特定的名词术语所具有的专门的宪法意义,这有利于宪法的正确实施。 (二)补充宪法缺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它不是法律大全,也不是万法全书。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宪法条文在开始规定时就存有遗漏,对现存的某些重要问题不可能作出规定。通过对宪法进行解释,就可以弥补这种缺漏,使宪法条文得到补充和完善。 (三)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宪法,有人称之为“法之法”、“法上法”。宪法的这种“母法”地位决定了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一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然而,有宪法,必然会有违宪。要解决违宪问题,就必须将宪法作为法律来适用,这就要求对宪法进行解释。

可以说,宪法解释是连接宪法与违宪之间的一座重要桥梁. 宪法解释的这种桥梁作用对于保障一国宪法的权威是至关重要的。 (四)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矛盾与冲突,不断丰富宪法的内容。当宪法颁行生效后,社会关系和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变化,而任何一部宪法只能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取得成果的记载和总结,这就产生了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不协调的矛盾。总之,宪法解释可以扩大宪法的原有容量,使之能满足变革社会对它的需求,从而在不修改宪法条文的情况下,使之具有强有力的生命力,进而更有力地推动社会的加速发展。 二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 鉴于宪法解释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对这一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目前,世界各国宪法解释的机关,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解释宪法.二是由普通法院的最高法院行使. 在我国,宪法解释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解释制依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大能否解释宪法,宪法学界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宪法中虽未明确载明全国人大有解释宪法的职能,但这并不能说明全国人大不能够解释宪法,实际上全国人大同样是可以解释宪法的。这主要是因为:1、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既然如此,它当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

宪法解释机制

论我国宪法解释主体 摘要:宪法解释主体的确定决定了宪法解释的意义与效力,是宪法解释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宪法适用必不可少的基础。本文通过对宪法解释主体的利弊分析提出了对宪法解释主体范围的准确界定,对宪法解释所带来的难题提出相应措施,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直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法庭。 关键词:宪法解释;宪法解释主体;宪法法庭 一、宪法解释的语义辨析 鲍曼把社会科学工作界定为一种阐释活动,一种对意义的探索,一种对“他者”的理解并使自己能够得到理解,从而促进在各种生活形式之间的交往。同时展开一个意义交往的世界,使各种不同方式得以相互接近①。鲍曼的话给予我们思考的是,我们对宪法解释概念的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是极其重要的。何为宪法解释?我国学者关于宪法解释的定义有诸多看法与界定,这其中重要的原因恐怕就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者是司法适用中受到质疑。宪法解释的概念分析是宪法解释其他问题分析的根本。通常学者对宪法解释的概念分析围绕着宪法解释的主体、客体、场合、目标,通说认为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根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关于宪法的认识,一个不容忽视的悖论是:人们的宪法意识越强、法治水平越高,人们对宪法的认识越容易产生分歧。如果一种宪法解释不具有最终的权威性,不过是为人们提供了关于宪法的新的不同理解、新的观点,只能加剧人们对宪法认识的分歧。②宪法解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对宪法解释的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宪法解释是一种法律活动;这就意味着宪法解释是受到法律的约束的,它有其行使活动的约束与规则,且必须是确定的。其次宪法解释本身是有约束力;并且这种约束力是具有普遍性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根本性决定了宪法具有的权威性,宪法解释必须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否则将会造成法律资源 ①鲍曼(英),洪涛译,《立法者与阐释者》,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出版 ②夏泽祥,施崇,《何谓宪法解释,》,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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