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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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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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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为了保证宪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成为必需。

一、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建立之回眸

(一)1954年宪法的规定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虽然1954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规定其拥有法律解释权,此处”解释法律”应理解为立法解释。当时的立法解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宪法监督的作用。因此,从宪法规定的精神和内容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行使宪法监督权。可以说1954年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该部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监督制度,未形成完善的宪法监督体系。

(二)1978年宪法的规定

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全

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由此可见,在宪法解释问题上,1978年宪法明确建立了宪法解释制度,比1954年宪法有所进步;但1978年宪法只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并没有像1954年宪法那样明确提及”同宪法……相抵触”,且针对的也没有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违宪法令和命令。因此,可以说1978年宪法建立了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没有将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这两个职能分开,实际上无法行使宪法监督权。

(三)1982年宪法的规定

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982年宪法通过宪法解释制度与违宪法规等的撤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形成相对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二、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现状之透视

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宣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

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二)明确宪法监督的总体原则

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扩大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

现行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从而明确了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现行宪法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为宪法监督机关的规定,弥补了前几部宪法只规定全国人大为宪法监督机关所造成的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宪法监督机关缺位的不足,使宪法监督活动更具经常性和规范性。而且,现行宪法第7O条和第71条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

(四)建立逐级监督的宪法监督体系

现行宪法规定:(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

方性法规和决议;(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此外,我国现行宪法还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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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目录 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1)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1)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1) 3.1宪法监督的主体 (1) 3.2监督的方式和对象 (2) 3.3,违宪救济方式 (2) 4.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 4.1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负责宪法监督 (3) 4.2将宪法落实于司法领域,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3) 4.3明确违宪责任与制裁制度,保障“宪法不可违” (3) 参考文献 (4)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摘要: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问题,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与宪法的这一地位相适应,宪法监督制度也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 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宪法监督制度,指的是特定的宪法监督机关依一定权限和程序,取缔或撤销违反宪法的事件或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宪法监督制度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主体,即宪法文件或宪法惯例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二是宪法监督的对象,即违反宪法,危害宪法秩序的事件或行为以及对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主体;三是宪法监督的方式,即特定国家机关依监督权限进行监督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等;四是违宪救济的手段,主要指通过纠正或制裁违宪行为来维护宪法尊严,表现为撤销违宪的法令文件,弹劾罢免违宪人员等。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早源于1954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的宪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关于宪法监督体制和方式等的规定,从而形成了目前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在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历史的、比较的和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仍然有待完善。依据我国目前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效果,其尚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宪法监督的主体

宪法解释的意义及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宪法解释的意义及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如今己经有三十余年了,作为一部关乎国家基本权力和人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其应用和实施是至关重要的,当然宪法解释作为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因为宪法解释有多方面的功能,比如维护高效、统一、权威的法制,解决宪法适用过程中的争议,保障公民的人权等,通过这些功能的实现进而使宪法得以实施。完善宪法运行机制,使宪法在持续性与变化中满足开放性价值的要求,这是宪法解释制度的题中之义。 一、宪法解释的内涵 要明晰宪法解释的内涵,必须对宪法解释主体、宪法解释对象以及宪法解释的特点这三方面予以探讨。 (一)宪法解释主体 我国宪法解释主体的范围在学界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的观点认为宪法解释的主体不仅有国家的立法机关,还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学者以及广大的人民群众,这是基于对我国宪法解释的事实和价值关系的判断得出的结论。狭义说的观点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这是在以文义解释的方法来解释宪法中有关宪法解释主体的条文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笔者比较倾向于狭义说的观点,但更为严格些,笔者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并且是唯一主体,这是运用以本为本,以纲为纲的

文义解释方法直接锁定宪法条文的明文规定而做出的判断。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宪法解释权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那些没有法律赋予的宪法解释权的主体对宪法所谓的解释应该将其称作宪法理解。宪法解释是直接影响和决定宪法的实施的,宪法理解尤其是著名学者的宪法理解对宪法实施的影响也很大,但这种影响是间接的,宪法理解得先影响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进而影响和决定宪法的实施。 (二)宪法解释对象 我国宪法解释对象的范围也存在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解释对象仅仅是宪法典本身,在我国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宪法解释对象的范围不仅仅包括宪法典还包括相关的宪法性法律,比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笔者赞同前一种观点,宪法解释的主体仅限于宪法典。尽管相关的宪法性法律是宪法的延伸,但其地位和性质都不能与宪法典相比,宪法性法律其性质上仍是法律,对其的解释运用法律解释即可,不必上升到宪法解释。由于宪法在我国法律中的根本法地位,其解释程序必定相较于一般的法律解释严格,这一点从宪法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上就可以推知,因而用宪法解释去解释宪法性法律,不仅在性质和程序上不对,还会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资源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 (三)宪法解释的特点 宪法解释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特定性。宪法解释的特定性体现在解释主体特定和解释对象特定。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唯一的宪法解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自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如何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当前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完善宪法监督,首先必须明确宪法监督机关。结合宪法文本内容和现实情况说明,宪法监督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为适应宪法监督专门化的需要,我国应在全国人大内设立一个级别较高的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以期有效的保障宪法的实施。 加强宪法监督,保障宪法实施,这是走向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由之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作为确立和保护国家民主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维护和捍卫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利行使的范围和界限,为保护公民权利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规定了基本原则。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规范的总和,是宪法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 1.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我国现行宪法把“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把“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规定违背“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司法原则。全国人大在我国拥有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拥有立法权、宪法解释权,他们同时又拥有违宪审查权,这就像一个握有权柄的人在没有外在竞争和压力的情况下自己监督自己一样,只能是一种美好的道德期望,不可能有老百姓所期盼的那种立竿见影的效果。从宪法监督的实践看,五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审查过一起违宪的事件,没有以违宪为由宣布撤销过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等,这就已经证明了这一制度的不合理性。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凡是立法者自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也没有一个国家是成功的,如英国、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方式和职能方面来看,全国人大是非常设机构,一年只召开一次会议,而且代表是非专职的,显然不能作为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是常设机构,但也只是两个月才召开一次会议,并且其职能非常广泛,共有21项之多,除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外的许多委员都有许多兼职,所以会期也不能太长,并且很大一部分委员也不是专业人员,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确实难以有时间和能力去专门搞宪法监督。为了弥补上述不足,2000年的《立法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体实施违宪审查,但从目前各专门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责看,也难以起到真正的协助作用。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Mf1405020 琚玲玲 摘要:我国宪法监督的发展无论在理论预设、制度构建还是相关事件或案例的处理上都一直处于探索与争鸣之中。建国60多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宪法监督制度。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了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点范围,主要是监督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或者同宪法相抵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文章拟从宪法监督主体,监督对象提出一点建议。 一、宪法监督制度的简要介绍 1.1宪法监督的定义 关于宪法监督的定义,法学界说法颇多。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 把宪法监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监督是对宪法的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从监督主体来说,包括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从宪法监督对象来看,既包括立法活动、司法活动、行政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一般指由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在对象上偏重于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施监督1。 2.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宪法监督概念包括宪法监督的性质、主体和对象等内容”,并把宪法监督分为制度意义上的监督和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前者是指由专1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8.7

门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的监督,后者是指代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和公民个人实施的宪法监督2。 3.认为宪法监督就是保障宪法实施各种措施和手段。甚至把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活动追究、制裁触犯刑律的违宪行为也看作是宪法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3。 4. 将宪法看作是违宪审查制度,即是特定国家机关,为保障宪法的实施,对国家的根本活动,主要是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驶给予纠正和必要制裁的专门活动4。 5.认为“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方式进行合宪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5。 6. 认为“宪法监督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来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并有权对违宪行为给予处理和制裁,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的一项宪法制度”6 7. 认为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制度和程序对有权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的特定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 所进行的监督活动7。 上述各家观点在宪法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得以准确有效的实施这一点上是一致的; 在对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这些方面也是一致的,有些观点在宪法监督的主体问题上也是相同的,如5和6但是,这些观点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宪法监督对象、内容上分歧较大。造成分歧的原因就在于学者们在定义之前有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没有认真地去完成,那就是对宪法监督基本 2李忠.宪法监督论[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4 3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宪法与改革[M].北京: 群众出版社,1986 4蔡定剑.国家监督制度[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114—115 5蒋碧昆.宪法学*修订本[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6 6王广辉.比较宪法学[M].武汉: 武汉水力电力大学出版社,1998.162 7

中国宪法内容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释义 1.宪法词义的演变 “宪法”一词,在中外历史上早已存在。一般认为,它与近代宪法在含义上有很大的区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近代产生的。在词义上,经历了一个历史的演变过程。 在中国古籍中就有:《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国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管子·七法》中的“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在含义上,大都指国家的典章制度和普通法规,且多含有刑法的意思。 在外国,“宪法”一词也是古已有之。一般认为,英文中的“宪法”Constitution或Constitutional Lay一词,来源于拉丁语Constitutio,原意为组织、确立、结构、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对古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进行研究时,把法律分为两类,即普通法律和宪法,提出了“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法)来制订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他所讲的宪法与政体是同一意义的,主要是指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方面的法律。 在古罗马,宪法一词主要用来表示皇帝颁布的诏书、谕旨、敕令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中世纪,有时用宪法一词来表示教会和封建主的各种特权以及其与国王关系的法律。如1164年英王享利二世颁布的《克拉伦顿宪法》,主要规定国王与教士的关系;1215年英王约翰所颁布的《大宪章》,主要规定英王与贵族、诸侯及僧侣的关系。但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含义不同。 宪法一词发生质的飞跃,是在十七、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特别是十八世纪美国独立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了宪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和确定。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突出表明了近代宪法的真谛,这也是古代宪法所不具有的意义。 我国是在清末的改良主义运动和立宪运动开始引入近代意义的宪法概念的。19世纪80年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他的《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提出了要求清政府“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共主”的政治主张。而在此后的戊戌维新变法运动中,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维新派也提出了“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的政治纲领,发动了一场争取资产阶级民主的宪运动,揭开了中国近代宪下运动的序幕。从此,近代意义的宪法也就同近代中国的历史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 2.宪法的定义 什么是宪法?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表述,人们往往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对宪法进行定义。 西方学者在表述宪法概念时,往往着重于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控制的特点,认为宪法表现为国家权力的授予和限制。例如,英国的詹宁斯认为:宪法按较为准确的意义来看,“指的是规定政府的主要机构的组成、权力和运作方式的规则以及政府机构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的文件。”卡尔·洛温斯坦强调:“宪法是控制权力活动过程的基本文件,其目的在于提

浅析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发展

浅析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发展 任何一部宪法的实施,都离不开健全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体制或监督宪法实施体制是一个国家为了保证宪法顺利实施,维护宪法权威而采取的重要制度形式。它包括着对实施宪法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本文以宪法监督主体为视角谈谈如何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一、宪法监督的主体 (一)自然主体,或称“终极主体” 通常讲,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主权在民”。它是针对“君权神授”而提出来的。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权力的构成来看,我国宪法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既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宪法监督权也是属于人民的; 从权力的来源和归属来看,我国宪法是基于人民的权力而产生的,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人民制定了宪法,人民就有权监督宪

法实施,宪法制定权及其监督权最终应归属人民。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监督的自然主体或终极主体是人民。 (二)授权主体 在我国,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依法授权于特定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被授权的机关可称为“授权主体”。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决议”;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大全-(10601)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 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93 题。 1.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B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自然环境 B.生态环境 C.生态平衡 D.生存环境 2. 我国《宪法》规定,( C )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D )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 在我国,国家的领导阶级是( A )。 A.工人阶级 B.知识分子 C.全体公民 D.农民 5. 我国的政权基础是( B )。 A.工人阶级 B.工农联盟 C.农民 D.知识分子 6. 我国是( D )的社会主义国家。 A.人民契约自治 B.民主共和 C.群众自治 D.人民民主专政 7. 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是( A )。 A.国有经济 B.私有经济 C.共有经济 D.民营经济 8.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A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的重要机构,也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国务院 9.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叫做( D )。 A.民族区域制度 B.民族分管制度 C.民族管理制度 D.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0. 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 B )的社会保障制度。 A.更高 B.相适应 C.更低 D.同发展

中国宪法制度练习题

中国宪法制度练习题 中国宪法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是()。 A、“三个代表”思想 B、四项基本原则 C、宪法 D、邓小平理论 2、我国现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部宪法。 A、4 B、1 C、3 D、2 3、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实行()负责制。 A、委员会 B、政府全体会议 C、政府常务会议与行政首长 D、行政首长 4、在我国,行政立法权是指制定()的权力。 A、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 B、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C、行政法规和规章 D、部分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 A、公民 B、人民 C、劳动者 D、爱国者 二、多项选择题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主要表现是()。 A、宪法是立国之本与治国之策 B、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 C、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D、与宪法相抵触的一切法律、法规无效 2、全国人大用“宪法修正案”的方法对现行宪法进行过三次局部修改的具体时间是()。 A、1988、1998 B、1988、1993 C、1993、1990 D、1993、1999 3、法律规范冲突解决机制遵循的原则是()。 A、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B、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先法 C、根据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冲突,分别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等各有关机关裁决 D、全部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包括()。 A、申诉权 B、批评、建议权 C、检举权 D、控告权 三、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4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实施的。() 2、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与其他法根本不同,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最高法,是母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3、宪法修正案,是指不修改宪法的原来文本,在宪法文本之后按照个性的年代另起序号,以前法优于后法的原则,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学产生于 20 世纪初,迄今已有 100 多年历史。在 100 多年的发展与演变过程中,宪法学与 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之间形成了一种混合的制度体系与学术体系。尽管在旧中国宪法发展 中脱离宪法理性的制度与文本所占的比重比较大,但就整体学术脉络而言,不同时代学者们所提供的宪法 学知识保持着不同形式的学术关联性,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学术遗产。 [1] 特别是,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 现象的知识体系,提倡知识与学术的历史传承,使宪法学说成为连接知识与经验、现实与历史的纽带。 宪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学说史等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其中,宪法 制度史是从宪法发展的制度变革层面来研究宪法的发展历程

宪法思想史是从宪法发展的思想流变层面来 研究宪法的变迁过程,凡与特定历史时期的宪法问题有关的观点、主张等都可以属于这一知识体系,其本 身的理论体系化程度并不是判断宪法思想史成果的标准 ; 而宪法学说史则是从宪法发展的学术积累层面研 究宪法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考查宪法的历史积淀,旨在探讨特定概念与范畴体系化、整体化的过程。它 既不同于宪法发展历史,也不同于特定时代宪法思想的记载,是对学术对象变迁的“再认识”。当然,在 宪法学说发展中制度、思想与学说又保持着关联性,在互动中寻求发展。 在中国,宪法学说史描述与再现了历史事实。在 1908 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前后,我们建立了初 步的知识体系, 追求着一种宪政理想, 但学说的历史带有深沉的政治影响。 [2] 以控制国家为目标的宪法, 往往在国家的主导下获得宪法发展的动力。这样一来,中国宪法学说具有浓厚的“国家学说”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之我见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之我见 邓凌燕 【摘要】宪法监督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国家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监督各方(社会团体、政党组织、国家机关等)实施宪法的状况,全面挖掘违背宪法行为的团体或个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惩处。我国颁布宪法制度是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为目的,通过全面落实宪法监督制度将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与其他制度相比,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着自身的独特之处,但基于宪法监督制度起步比较晚,以至于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综合诸多缺陷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宪法监督制度的高效性,不利于宪法权威的发挥和宪法的顺利实施,因此,本文针对于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可行性措施,切实确保充分发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有的职能。 【关键词】宪法、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委员会、制度完善 前言 在我国宪法语境下,宪法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实施宪法的行为和违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强制执行的活动。我国的宪法监督,主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实施需要监督的原因主要在于:宪法规范比较抽象和概括,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偏离宪法的应有之义;另外,实施宪法的主体主要是各个国家机关,而由于人性固有的缺陷和权力扩张的属性,使得国家机关违反宪法、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宪政秩序的现象必然存在;最后,其他综合性因素的影响,也会阻碍宪法的顺利实施,例如民主制度的固有缺陷、社会主体普遍的宪法意识等等。“多年来全国的干部和群众虽然宪法意识大有提高,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的自觉性日益增强,但毕竟程度很不平衡,加之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特点千差万别,

我国宪法解释实践研究(一)

我国宪法解释实践研究(一) 宪法解释是现代政治实践的重要环节,在现代宪政生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民主宪政国家中,宪政问题形成于宪法解释,并终结于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在宪政运行中这一基础性地位直接决定了其在理论层面上也必然成为宪法学研究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在我国宪法学领域,尚没有形成关于宪法解释的完整、系统的理论体系。究其原因,当然与我国在宪法解释的制度设计、解释技巧等方面的缺陷引起的实践上的困窘,从而导致缺乏理论催生的土壤有关。同时,也与对宪法解释在认识上的不清、不够全面有关。其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1954年宪法以来,我国是否存在过宪法解释?如果有宪法解释,哪些属于宪法解释?本文拟仅就宪法解释的定义、我国宪法解释实践以及存在问题等几方面进行探讨。 一、宪法解释的定义 从字面上讲,宪法解释就是对具体的宪法规定意义所作的说明。这一定义虽然说明了宪法解释是一种行为和活动,但并未明确宪法解释的主体,即谁来作这种解释。从一定意义上说,每一个法律文本的读者都会产生对文本意义的理解,并自行解释法律,而且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几乎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宪法调整问题,社会政治生活的主体甚至等同于宪法解释的主体。不仅个人、团体、组织解释宪法,而且国家机关也解释宪法。尽管宪法解释主体极其广泛,但不同主体解释宪法的效力却不尽相同。实践意义上的宪法解释经常性地被看作

一项权力,并被赋予了少数特定主体,这就产生了因国家权力要素注入引起的解释效力上的差别。依宪法解释效力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宪法解释划分为权威性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和非权威性解释。在我国宪法框架下,前者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宪法解释。后者则指其他宪法主体所作的宪法解释。 一般认为,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的权力。虽然我国历部宪法都没有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解释宪法,但从宪法规范的内部逻辑上看,全国人大却拥有宪法最终解释权。根据我国现行宪政制度设计,全国人大是全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行使的权力具有最高性。依宪法第62条第11项,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改变”一词意味着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性宪法解释不仅具有否决权、判断权,而且还有权依照自己意志重起炉灶、自行解释。不仅如此,依宪法第62条最后的概括性条款,全国人大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此项概括性条款可以根据现行体制架构、立宪意图得到诠释,解释宪法的权力显然包含于“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之中。从立宪意图来看,制定者显然意识到全国人大会期短,任务繁重的情形,而把宪法解释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经常性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保证宪法解释权不致因会期而中断。而使全国人大作为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合理合宪的机关,行使宪法最终解释权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明示或默示的授权性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作业1 (1)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作业1 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 C )。卓 A.宪法制度 B. 国家元首制度 C.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 D )。电大 A. 柔性宪法 B. 协定宪法 C. 语义性宪法 D.成文宪法 3.我国的制宪机关是( A)。A.全国人大 B.司法部 C.国务院 D.中共中央4.除中国共产党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地位的政治党派总共有(3 D )。 A.5个 B.6个 C.7个 D.8 5.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是(A)。 A. 中央委员会 B. 中央政治局 C.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 D. 中央书记处 6.宪法规定的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_C2)。A.党中央 B.国务院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大常委会 7.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是( D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年龄上的要求是( B )。 A.17岁以上 B. 18岁以上 C. 19岁以上 D. 20岁以上 9.我国目前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是(1$ jD k)。

A.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乡(镇)三级制 B. 单一制 C. 联邦制 D. 邦联制 10.中国共产党目前有党员大约( C )。A.4700万 B.5700万 C.6700万 D.7700万二、多项选择题1.政治制度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ABCDE )。 A.历史性B.阶级性C.权威性D.层次性E.稳定性F.系统性2.在我国现阶段,直接民主制度主要体现在如下基层群众组织当中:( ABF )。 A.农村村民委员会B.城市居民委员会C.工会D.妇联E.共青团F.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3.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主张以下哪些权力的分立?( ACE )。 A.司法权B.舆论权C.行政权D.监督权E.立法权F.决策权4.我国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有:( ABEF u)。A.平等权B.政治自由C.人身自由D.信仰自由E.监督权F.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终止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条件是:(卓ABCDEF u)。 A.任期届满B.死亡C.丧失国籍D.辞职被接受E.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F.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三、辨析题1.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只要有人类,就会有政治制度。答:错。阶级社会才有。 2.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是宪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答:错。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

中国宪法

离线作业考核 《中国宪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间接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2、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国家称为人权、公民权。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4、“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按照邓小平的论述,“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答: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守 以下主要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公开审判原则。即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 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01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摘要:本文的研究,主要是考虑了保证宪法的实施角度出发,进而就必须对宪法进行合理科学的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制度是所有制度和措施的总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严格按照宪法规定执行。本文首要阐述了宪法的概念;分析了中国宪法监督的现状;对于就如何完善我国宪法的监督制度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宪法监督监督体制宪法 宪法大纲作为我国法律的基本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维护了公民的基本尊严和权利,并严格界定了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宪法监督实质是确保国家公共权力在宪法轨道上运行,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就宪法监督这个概念来说,主要是指对相关宪法的一些主要活动进行较为具体全面的监督。宪法监督是中国宪法保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宪法监督制度是指通过违宪审查、宪法解释、规章制度、宪法诉讼等手段,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宪法监督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特定的监督权力。 二、中国宪法监督的现状 对于我国现行的宪法进行研究,不难发现主要是基于了我国宪法监督相关经验及教训角度出发,考虑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对世界其他国家成型宪法制度进行研究借鉴,进而提出了适应我国国家制度的宪法监督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宪法是基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一个基本法律,其具备最高等级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族人民、国家机关和军队、政党

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基本行为准则,维护宪法的尊严和责任,保障宪法的实施。 (二)宪法监督的一般原则 宪法监督的一般原则:对社会主义法制尊严进行严格的统一制度,要求地方设置的相关法律及法规严禁与国家宪法相关条款冲突。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及地方的武装力量、各级政党及相关社会团体、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对于宪法必须持有严格遵守的态度。国家所有组织及个人都不能越过宪法红线及法律的特权。 (三)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 宪法监督部门为常务委员会,不仅如此,现行宪法还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在此需协助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去行驶宪法,进而去实现其监督职能。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对于完善宪法的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主要是考虑了提高宪法的权威角度,确保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全面得以贯彻。现阶段,需从一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一)制定宪法的有关法律 如制定《监督法》、《政党法》等相关的宪法,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使宪法监督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有序化。要使宪法监督的活动具有权威性,必须加快研究和制定监督专门机构的组成、职能和权力,行使职权的方式和内容等进行规定。 (二)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考虑进一步对我国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进行增强。我国宪法的主要监督部门为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对于我国宪法的监督制度进行完善,首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加强及完善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制度,进而可以对宪法的监督制度进行有效增强。为此,需在其基础上设立一个专门的、单独的主要负责宪法委员会监督的权威机构。我国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设立目的是解决国家一些机关之间的纠纷问题,解决我国中央及地方的纠纷问题等等。宪法委员会的设立专职宪法监督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宪法监督,使其更好地发挥宪法监督的作用。 (三)宪法诉讼制度体系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 作者:韩大元等 编者按:2005年底,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承担了司法部《宪法解释程序研究》课题,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国家行政学院、首都师范大学等单位的多位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研究。课题组研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宪法解释制度,召开了三次学术研讨会。在此基础上,课题组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以下简称《宪法解释程序法》)的专家建议稿。现将该“建议稿”及其说明公布,以飨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 (专家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立法宗旨与依据〕 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解释宪法的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忠于宪法原则〕 解释宪法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和基本原则。 第3条〔人权与秩序原则〕 解释宪法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宪法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第4条〔程序法定原则〕 解释宪法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章宪法解释的主体与事由 第5条〔解释的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申请解释宪法的,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动解释的,按照本法第五章、第六章的程序进行。

第6条〔解释的事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解释宪法: (一)宪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宪法实施中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宪法依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 第三章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 第7条〔请求解释的主体〕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 第8条〔预防性解释的请求主体〕 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9条〔抽象审查性解释的请求主体〕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60人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或者一个代表团,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受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建议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10条〔具体审查性解释的请求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或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的,应裁定中止诉讼程序,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

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第三章 宪法制度

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第三章宪法制度 1、(单选题)关于经济制度与宪法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宪法对经济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B.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C.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D.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2、(单选题)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根据《宪法》规定,对于“宪法法律至上”中“法律”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B.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C.是指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的规范性文件 D.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3、(单选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C.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 D.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4、(单选题)关于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同社会经济权利一样,文化教育权利属于公民的积极收益权 B.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C.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D.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5、(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B.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C.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6、(单选题)关于宪法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宪法规定的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 B.《宪法》明确规定了文化制度 C.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 D.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权利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7、(单选题)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关于我国宪法效

《中国宪法》

期末作业考核 《中国宪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间接选举 答: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2、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 3、地方性法规 答:省级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在的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低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4、“一国两制” 答: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答: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主要原则:(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公开审判原则。即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合议制原则。即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7)回避原则。这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不应参加案件的审理。 2、为什么说宪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答:宪法关系是一种政治性的法律关系,这是宪法关系区别于普通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宪法是集中体现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根本大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国家意志性,由宪法规范所调整的宪法关系必然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宪法关系将特定的民主政治关系纳入法治的轨道,使各类社会主体的社会关系集中转化为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关系,即公民与国家之间特定的权利权力关系。宪法关系的内容之一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最核心的内容。 3、现行宪法同前三部宪法相比较,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有哪些发展变化。 答:(1)结构顺序有所变动。前三部宪法历来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作为第三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后。而 1982年宪法则把它改为第二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和总纲联结起来。2)条文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1954 年宪法是14条,1975 年宪法只有2条,1978 年宪法是12条,1982年宪法增加到18条。而且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明确。(3)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另外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4、如何理解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答:(1)它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2)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并向它负责,受它监督。(3)它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 5、简述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答: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主要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公开审判原则。即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一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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