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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须知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须知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须知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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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

5.《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技监局令第13号);

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7.《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94号);

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国质检锅〔2003〕194号);

9.《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10.《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4号);

1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1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

1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四、受理范围

五、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并经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2.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具有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

2.特种设备制造质量保证手册;

3.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仅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申请提供);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5.工程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其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增项、换证、升级需提交材料

(换证申请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

2.特种设备制造质量保证手册;

3.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

4.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仅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申请提供);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6.工程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其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申报方式: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申报同时进行

纸质材料申报: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其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使用申报客户端打印),质量保证手册一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等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许可程序

2.受理。质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申请人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产品试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还需由具备相

应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首次申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若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和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

4.鉴定评审。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年内,并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4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完成问题整改工作。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5.审批。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许可期限

14个工作日(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此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公告

十三、咨询服务电话

十四、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 济南市历阳大街6号银丰大厦省质监局政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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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示范文本

强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强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教育概述 1.定义 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教育是为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技 能,消除不安全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同时也是对 职工进行有关特种设备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方面 知识的教育。 2.特种设备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 第一、特种设备安全思想教育。主要是通过学习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政策水平,充 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意义,在特种设备的使用

中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利用曾经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例及给社会、给企业、给家庭造成的损失,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 第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术知识教育: ①一般安全生产、使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这是所有工人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使用技术知识,主要包括:A.危险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B.有关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 C.生产、使用现场消防制度和规定; D.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 E.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报告办法; F.发生事故时的紧急救护和自救技术措施、办法等。 ②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教育。包括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安全使用技术操作规程知识教育,以及在特种设备使用中经常出现或可能发生的事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即TS认证。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评定合格的单位给予从业许可,授予使用TS认证标志的管理行为。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即TS认证。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评定合格的单位给予从业许可,授予使用TS认证标志的管理行为。 2 术语解释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 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 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 相关规定 在特种设备领域,各制造、使用、检测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不能取得TS认证,国家将不允许其进入特种设备的相关领域开展经济活动。 特种设备管理的最高法律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 相关类型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厂内机动车辆类制造许可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3]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 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 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监察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 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 及其安全保护装臵。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 (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 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 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附件:申请许可类别样表 1适用范围 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锅炉压力容器用)、特种设备部件和特种设备材料的制造申请。本表目前只适用境内(包括外商在境内设立的制造企业)制造单位的申请。 2封面 2.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制造单位全称,填写的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并且是颁布许可证的唯一单位名称。 2.2设备种类:填写申请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种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锅炉压力容器用)、特种设备部件和特种设备材料。多种类的制造单位,申请时,也应当按此种类分开填写。 2.3申请日期:填写申请单位提交申请的日期。 2.4申请类别:选择填写“首次”、“换证”、“升级”、“增项”或换证及增项。 3第1页 3.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填写与申请设备种类制造许可相一致的制造单位的基本情况 3.1.1单位名称: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必须和封面申请单位的名称完全一致。 3.1.2所在国:填写申请制造单位所在地的国家名称。因本表暂适用于境内,故可填写为“中国”。 3.1.3所在省: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一般用北京、黑龙江、内蒙古等表示。 3.1.4所在市(地):填写申请单位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地、州、盟)的名称,直辖市可不再填写 3.1.5所在区(县):填写申请单位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名称。 3.1.6单位地址及制造地址:单位地址填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详细注册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本申请书所要求 填写的地址均同此)。制造地址如与注册地址相同时应重复填写;不同时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如单位有多个制造地址时必须依次填写。 3.1.7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单位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的代码,该代码作为安全监察机构信息管理追溯的代号,对于一个申请单位来说,必须保证具有其唯一性。在网上申请输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时,代码证为9位数字,其中的横线不用输入。 3.1.8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资质许可(以下简称资质许可)和型式试验备案(以下简称型式备案)两种方式。 其中,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高空作业车,以及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进口起重机械)实施型式备案;输变电施工用抱杆和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不实施资质许可和型式备案;其他起重机械实施资质许可。 第三条资质许可按照设备类别和参数,划分为A1、A2、B、C四个许可级别。同类别许可级别从高向低覆盖,覆盖关系见附件A。 型式备案以同一型号,按照规格(指主参数,下同)从高向低覆盖。 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者其组合表示。 注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铁路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旋臂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塔式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具体含义见附件B);机械式停车设备规格,以层数表示;其中,装卸桥规格,以生产率(t/h)表示。 注3:进口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量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起重力矩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起升高度限制器(限传动式)规格,以传动比表示;防坠安全器规格,以额定制动载荷表示;制动器(鼓式)规格,以直径(mm)表示;制动器(钳盘式)规格,以夹持力(kN)表示;制动器(制动电机)规格,以功率(kW)表示。 第四条资质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型式备案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查备案和公告。 第五条A1、A2级资质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B、C级资质许可由申请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资质申请单位)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型式备案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备案和公告。 第六条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C)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活动。首次申请取证、申请增项(指提高许可级别、增加设备类别、增加制造地址)、或者将原许可的制造地址搬迁到新制造地址申请许可证变更(以下统称首次取证)的,经受理

境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危险性大,生产单位必须受国家监管并且取得相关资质。在我国境内从事境外特种设备的生产,也必须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资质。比如锅炉、压力管道元件、境外机电类特种设备等。 申请基本条件如下:相关企业应当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生产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生产改造维修设备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生产改造维修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有效执行; (六)能够保证生产维修设备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 (1)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2)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4)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5)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 生产单位的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工作场所承租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生产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一般不允许承租。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从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代办服务,各类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及安装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201X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Regulation for production unit licensing of special equipment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19年月日

目录 1 总则(1) 2 许可条件(2) 3 许可程序和要求(4) 4 附则(9) 附件A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样式(10) 附件B锅炉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2) 附件C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条件(23)附件D气瓶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45) 附件E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62) 附件F安全附件生产单位许可条件(89) 附件G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99) 附件H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11) 附件J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23) 附件K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33) 附件L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40) 附件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15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 1.3 许可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1.4 许可范围 许可范围包括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许可参数级别,其具体含义如下: (1)许可类别,包括设计单位许可、制造单位许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充装单位许可; (2)许可项目,包括压力容器设计、压力管道设计,锅炉制造、压力容器制造、安全附件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境外特种设备制造、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客运索道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电梯安装(含修理)、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项目下再按照设备种类、类别、品种及相应的参数级别,分为若干子项目; (3)许可参数级别,按照特种设备参数及其危险程度,并且根据许可工作的需要划分为若干级别。 1.5 许可目录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怎么办理

对于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企业应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制造许可,否则的话国家是不允许开展销售活动的。具体的办理流程也是需要有关企业熟悉的。 办理的流程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如果企业觉得十分繁琐,没有专门的人负责的话,也可以找到一些代办机构,这样流程就简单很多了。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实施机关 (一)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A、B、C级); (2)承压热水锅炉(A、B、C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 (2)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 (3)气瓶(B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级); (2)补偿器(A级); (3)密封元件(A级); (5)特种元件(A级)。 4.电梯(1)乘客电梯(A、B、C); (2)液压电梯(B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级); (2)门式起重机(A级); (3)塔式起重机(A级);

(5)铁路起重机(A级); (6)门座式起重机(A级); (7)升降机(A级); (8)缆索起重机(A级); (9)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 (10)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 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 (3)电梯部件; (4)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二)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锅炉锅炉(D级)。 2.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 (2)补偿器(B级); (3)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 4.电梯 (1)载货电梯(B、C); (2)液压电梯(C级); (3)杂物电梯(C级); (4)自动扶梯(B、C级); (5)自动人行道(B、C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全文版)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臵。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第八条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应任命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和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与取证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各类人员数量等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一)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3)塔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2003年6月17日,国质检锅[2003]1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特种设备危险性高,发生意外造成的后果严重,它的制造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规范和要求,出口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也必须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技术标准和制度。 制造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才能在我国境内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制造活动,申请该证件的各项许可条件如下: 一、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 二、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包括: (1)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 (2)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4)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 (5)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三、生产和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允承租。工作场所承租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四、生产和充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充装)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一般不允许承租。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从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代办服务,及具体承接代办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各类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电梯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及其他各类行政许可证取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40425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许可证如何办理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即TS认证。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评定合格的单位给予从业许可,授予使用TS认证标志的管理行为。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到所在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申请书》,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质量手册; 4、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5、设备图纸和技术文件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

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如果你需要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欢迎随时咨询联系安徽楷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楷锐公司隶属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是经安徽省工商管理局注册批准、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互认制度设立的国家认证咨询机构,为客户提供一站式认证服务。公司拥有专业的咨询服务团队,主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实施机关 (一)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A、B、C级); (2)承压热水锅炉(A、B、C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 (2)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 (3)气瓶(B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级); (2)补偿器(A级); (3)密封元件(A级); (5)特种元件(A级)。 4.电梯 (1)乘客电梯(A、B、C); (2)液压电梯(B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级); (2)门式起重机(A级); (3)塔式起重机(A级); (4)流动式起重机(A级); (5)铁路起重机(A级); (6)门座式起重机(A级); (7)升降机(A级); (8)缆索起重机(A级); (9)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 (10)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 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 (3)电梯部件; (4)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二)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锅炉 锅炉(D级)。 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 (2)补偿器(B级); (3)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 4.电梯 (1)载货电梯(B、C); (2)液压电梯(C级); (3)杂物电梯(C级); (4)自动扶梯(B、C级); (5)自动人行道(B、C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3)塔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摘要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 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十一条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四)单位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型式试验 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足的条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型式试验合格并在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特种设备方可进行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许可证

特种设备的从业是需要许可证书的也被称为TS认证,该认证包含了特种设备的制造、设计、改造、维修、安装等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机构都可进行申请的,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才可进行申请: 一、人员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设计、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理化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接作业人员,焊工的持证项目及数量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采用焊接机器人的,其焊接项目可以记入焊工的人项数。 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满足实际产品的检测要求。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 TOFDⅡ级人员不少于 2 人。 二、生产设备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钻孔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并且按流程合理布置。 三、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耐压试验装置等; 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工作外委的,相应的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不要求; 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四、工作场所要求 具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耐压试验场地;

管材、板材、焊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应当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具有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用场地,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保存底片的专用场所,以及满足无损检测仪器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从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代办服务,及具体承接代办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民用核制造许可证取证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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