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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知2010-09-27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申请须知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日知其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须在笔录中签名并加盖指模。

2、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3、本委管辖范围:(1)市属、中央、部队驻清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3)本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提交书面材料须知1、(1)劳动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需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须注明)。

2、其他材料:劳动者诉用人单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如委托代理人为仲裁,须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4)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5)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地址: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劳动大厦408室电话:3866804 邮编:51151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的通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朝政办发[2011]11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提升劳动人事仲裁社会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规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1名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2名副主任、5名委员组成。

其中,主任由区人力社保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区总工会副主席、区企业联合会副会长担任,委员分别由区教委、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卫生局主管领导担任。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如有变动,由区人力社保局商相关单位同意,自行调整。

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保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的经费开支纳入区人力社保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部门预算,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开支。

附件: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吕明杰区人力社保局局长常务副主任:徐宝荣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副主任:石燕秋区总工会副主席宋元福区企业联合会副会长委员:董健区教工委副书记高孟龙区国资委副主任洪广欣区商务委副主任陆闻宇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罗晓区卫生局副局长信息来源:首都之窗---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朝阳区最新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书请求事项:(娄律师咨询电话158********,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南十里居27号楼1门102)1 劳动关系;2 同双倍工资差额16379元(3000×5+3000÷21.75×10);34险赔偿金15000元5×10);6、元;(3000÷21.75元×200%×35天)78、元(3000÷21.75×136天×2);9共计:110033元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05年7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xxxxxx,从事服务员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实发平均工资3000元,每月休息4天,每10日以现金签字的方式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多次向领导反映,要求单位为其缴纳保险,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申请人却以各种理由拖延。

2014年6月12日申请人被迫提出辞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现向贵委提起申诉,请求贵委依法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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