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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

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包括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按照其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分级管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建设管理,按照应急管理部(包括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市应急管理部门按要求出具推荐意见。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建设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小微企业的建设管理,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创建、第三方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对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生产工艺、安全风险等,建立、运行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突出体现企业安全生产个性化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效性。

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以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为目标,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持续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筑牢安全防线,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运行安全。

第七条市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鼓励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评审工作。

第八条评审组织单位负责评审单位日常管理、申请材料审查、下达评审任务、评审报告审查和抽样现场复核、开展年度抽查、评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维护、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评审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有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有健全的与评审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程序文件和质量控制体系等;

(四)配备满足需要的评审人员。

评审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日常管理,强化评审质量控制,增强评审人员责任意识。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对其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条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应当按照“服务企业、科学公正、独立客观、确保质量、力求实效、廉洁自律”的要求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鼓励各区应急管理部门、产业园区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激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第二章创建与申请

第十二条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应当成立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准确辨识企业所属行业,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通过应急管理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提交。自评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自愿申请。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的企业,需取得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在沪上级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后,在提交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第十四条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三)申请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无《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列出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已建立并有效落实;

(六)《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按规定进行投保;

(七)未被列入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

国家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除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一)、(二)、(五)、(六)、(七)项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以上(含2年),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并经市应急管理部门同意;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以上(含5年)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无《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列出的重大事故隐患。

国家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三章评审与复核

第十六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随机派发至评审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评审单位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回避。

第十七条评审单位接受评审任务后,应当根据申请企业所属行业、生产工艺等,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工作组组长。评审工作组的人员组成应当满足评审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十八条评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规定等进行评审。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中毒窒息等事故的重点设施、部位、场所、区域及作业活动等,应当进行重点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单位应当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告知企业,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已经完成整改的不符合项仍应纳入扣分范围。

企业应当及时整改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并对整改完成情况逐项书面说明;不符合项采取承诺整改方式的,应当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限、措施、资金、预案等。

不符合项整改完成情况(包括承诺整改的)、核实确认结果,由评审单位一并放入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评审单位应当邀请企业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现场评审工作,并将评审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告知区应急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申请企业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评审过程中发现企业不满足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存在评定标准明确的否决项,或者评审得分未达到相关要求的,评审不予通过。

第二十二条评审结果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要求的,申请企业可在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者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评审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并在评审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将评审报告及企业整改情况提交评审组织单位。

第二十四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及企业整改情况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当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重新提交。

第二十五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当抽取一定数量的企业组织现场复核,对有疑问的企业必须纳入现场复核范围。现场复核的重点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程序、评审报告与现场情况的一致性、有无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等。

第二十六条现场复核发现评审单位未严格履行评审程序、评审报告未如实反映企业真实情况、评审人员专业能力不能满足评审要求等情形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评审报告未如实反映企业真实情况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当根据现场复核情况,重新确定评审是否通过。

现场复核新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企业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在其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审查结果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章公告、发证与期满复评

第二十八条市应急管理部门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文予以公告,并抄送相关部门;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经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应当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提交至应急管理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告知评审组织单位,并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其中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企业自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开始申请。

第三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

申请复评时,如评审标准已经更新,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自评,并提出评审申请。

第三十二条企业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一)按照规定每年向应急管理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应急管理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四)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第三十三条企业申请复评时,最近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中不符合项的整改完成情况需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当保持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十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进行抽查。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要求,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进行日常监管。

第三十六条取得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并予以公告:(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取得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组织评议,依照前款第一项处理:

(一)未遵循评审过程中的承诺,未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期落实评审过程中的整改承诺,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和评审否决项的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被撤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的企业,应当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公告。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依据有关规定、自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取得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出现关闭等情形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注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

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当对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进行抽查。发现企业存在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向市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的建议。

评审单位应当规范标准化评审工作,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各项评审质量管控措施有效落实,评审人员专业能力满足评审需要,评审报告如实反映企业真实情况。

第四十条评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市应急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评审单位进行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审资格;对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评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常见问题

一、目标 企业未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对安全目标进行分解,或者分解后的目标缺乏可操作性; 指标内容不完善(死亡、重伤、轻伤、职业病、隐患整改率、持证上岗率等)未对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有加进治安、环保方面的内容。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含无评估报告)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安委会会议纪要内容未能追踪上次安委会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期的适宜性评审。?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

?三、安全投入 ?财务未建立专项科目(这条基本绝大工贸多数企业均未做到,因为财务制度未明确要求建立),目前评审侧重点在于企业是否建立了安全费用登记台账,出现较多问题的是登记台账内容不完整,该列入的未列入,不该列入的列入,这主要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财务部门之间的配合有关;如有把职工福利费用放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放入,还有把治安、环保、污水处理费用放入。

?四、法律法规与制度 ?法律法规清单中过期的未及时更新,某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未识别获取全,或收取过多,针对性差; ?对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评价未开展或评价流于形式;?规章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未能及时修订; ?评估周期超过每年一次,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

?五、教育培训 ?部分企业三级教育记录中显示培训时间不满足24学时要求,也有部分企业未能提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告知缺失,这条只有在管理严格的部分外资企业里面做得到。?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对实习学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够,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不全;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9406 (解决方案范本系列)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详细版 A Specific Measure To Solve A Certain Problem, The Process Includes Determining The Problem Object And Influence Scope, Analyzing The Problem, Cost Planning, And Finally Implementing.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详细版 提示语:本解决方案文件适合使用于对某一问题,或行业提出的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过程包含确定问题对象和影响范围,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成本规划和可行性分析,最后执行。,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更好的落实项目总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升项目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确保本质安全,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项目20xx 年度施工计划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

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为依据,强化工作责任,落实保障措施,加大推广力度,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夯实项目安全管理基础,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提升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优化项目安全管理流程,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明晰岗位职责,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要求。通过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升项目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活动时间及活动范围 活动时间: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 活动范围:

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范

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范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范》(沪建质安[2016]247号)文件要求,现将2016年度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6年度有竣工项目的在沪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 二、考核分工 (一)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注册的特、一级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相关协会实施,其中: 1、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承担其会员中(特、一级)企业考核汇总(地址:伊犁南路111号钱江商务广场10楼, 2、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承担其余(特、一级)企业的考核汇总(地址:四平路827弄〈近大连路〉1号楼1007室,)。 (二)各区、县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二级及以下施工企业和所有劳务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本系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三)外省市驻沪办建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进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工作(未设置驻沪办建管部门的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考核资料上报至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 三、考核时间 (一)2017年1月31日前,企业完成自评汇总并将资料上报至各相关考评机构。 (二)2017年2月15日前,各考评机构完成对所属企业的考核评定工作,并上报总站。 四、考评内容及方式 (一)企业填报 2016年度企业在沪竣工项目(包括承担总包或分包的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 1、登录上海建筑建材业网,进入“项目类”栏,再选择“网上办事”栏中的第七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从“企业登录”窗口进入,选择“现场管理”中的”安全标准化”菜单,再选择“企业统计报表”栏下载并上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考核评分表》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信息统计表》。 2、将本年度所有竣工工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地竣工考核评定表》(复印件可用)汇总后,一并上报各考评机构。 3、将企业当年度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开展的自评材料同时上报各考评机构。 (二)考评机构汇总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doc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 村庄(住宅)、街道部门、规模以上企业: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做好XXXX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做好XXXX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和《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做好XXXX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的精神,现就全面推进XXXX街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整条街不达标的企业、事业单位在XXXX年底前。 (2)达到标准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一级巩固,二级、三级提升”的要求,做好持续改进工作,切实提高岗位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水平。,其中,规模以上的工贸企业(含年主营业务收入XXXX年销售额XXXX年销售额5xxxxx年销售额)。XXXX结束前,各街道要有XXXX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3 第一阶段:宣传、培训、启动(从现在起-5月XXXX XXXX安全生产标准化动员、安排和培训,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课程,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有参评企业进行培训。分步进行,使参评企业能够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目标内容和具体实施细节,并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形成 第二阶段:企业自我评价和“回顾”(5月XXXX未参与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成立自我评价机构,根据省政府新修订的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申请。企业自我评价也可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对于去年已进入三级安全标准化的企事业单位,要做好企事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如果条件允许,我们可以申请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5月底前,我们将重点组织对去年评估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审查”。在企事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我们将组织互检、抽查,对本地区、。 第三阶段:评价和公告(7月,XXXX XXXX,安全生产标准化将从鉴定转变为评价。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系统审核员培训管理和评估机构建设,切实提高标杆管理能力;有必要加强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标杆检查、标杆整改、标杆合规和持续改进能力。 (4)标准化考核,严格标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标准、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考核机构建设,从而拥有一套标准化考核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一套切实可行的激励和约束政策措施、一支高素质的考核服务队伍,确保本行业的合规创建工作深入开展。1 (5)培育典型,深化推广。开展以岗位合规、专业合规、企业合规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典型示范引导、经验推广交流,推动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推进。积极探索全面合规的方式方法和相关激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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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以及危险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 (二)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道路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较大危险行业)的; (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组成及其职责的规定。 本《条例》吸收国际通用做法,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除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外,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建设上,还规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本条正是结合上海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明确了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一)本条规定,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这种做法在国际上都较普遍。如加拿大安大略省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5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如日本在劳动安全卫生法中规定,在行业和规模均符合政令规定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委员会。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生产经营单位非常设的议事机构,本条规定,安委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特别强调了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利于他们代表全体从业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沪安委会[201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7.18 【实施日期】2011.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沪安委会〔20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基础管理,现就本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相关规定,认真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杜绝“三违”现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本质安全度。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典型引路、全面推进;法律约束、政策引导;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的原则,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二、目标任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遵循“企业普遍开展,逐步达标升级”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在冶金、机械和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强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一是交通运输行业。今后五年内,本市交通港航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完善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突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轨道交通、省际客运、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水上客运等重点行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强化激励保障措施,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落实、社会支持、市场推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格局。 二是建筑施工行业。依据住建部规定,结合建筑业的管理特征和上海建筑施工行业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深化完善以施工现场为考核基础、施工企业为考核对象的两个层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以贯彻落实《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GJ08-903-2010)、《施工现场检查标准》(J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各村(居)、街道各部门、各规模以上企业:现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做好2013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做好2013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及《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做好2013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就全面推进2014年我街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全街道未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在2014年底前全面达标。(二)已达标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一级抓巩固,二级、三级抓提升”的要求,做好持续改进工作,切实提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水平。其中,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工业企业或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星级住宿企业、年销售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下同)要按照国家专业评定标准完善提升,年底前街道要有1-2家企业实现一级达标、65%的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按照国家专业评定标准实现达标。二、工作步骤2014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宣传、培训、发动(即日起-2014年5月15日)街道将召开专题会议,对今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动员、布置和培训,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逐级培训至所有参评企业,使参评企业都能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目标、内容和具体实施细则,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形成良好的氛围,为下一步评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二阶段:企业自评及“回头看”工作(2014年5月15日-7月15日)街道安办将组

2020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生产安全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指南

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生产安全专业高级职 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0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生产安全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规范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115号)、《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沪人社专发〔2016〕2号)和《关于在本市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试行方案》(沪人社规〔2019〕32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组建的上海市工程系列生产安全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本市生产安全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高评委下设安全管理、机电安全、化工安全、个人防护和材料科学等4个学科组,评审范围为本市从事安全技术研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验检测、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职业安全健康及劳动防护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程师职务(岗位),拟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岗位),至申报截止当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二)本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目前未取得过中级职称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在回国5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专业水平,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或者2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高评委及主管部门审核,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三)下列情况者不在申报范围内: 1.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2.上一年度参加本市高级职称评审未获通过者(其后有重大业绩者除外,重大业绩指省部级以上获奖,或出版过专业论 著)。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 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流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流程 一、什么是安全生产标准化? 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企业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主要内容包括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个方面。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流程包括策划准备及制定目标、教育培训、现状梳理、管理文件制修订、实施运行及整改、企业自评、评审申请、外部评审等八个阶段。 二、建设流程? 1、策划准备及制定目标 企业需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小组,并明确目标,全面保障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落实。 2、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需要全员参与。教育培训要解决的就是领导层的认识以及执行层的理解。

3、现状梳理 对企业应安全管理情况、现场设备设施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并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及时调整目标,开展建设。 4、管理文件制修订 结合现状摸底所发现的问题,准确判断管理文件亟待加强和改进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有关文件的制修订计划。 5、实施运行及整改 企业要在日常工作中依据制修定的管理文件进行实际运行。并根据运行情况及时进行整改及完善。 6、企业自评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应依据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工作。并结合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着手准备评审申请材料。 7、评审申请 企业要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评审申请工作。并与相关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联系。 8、外部评审 接受外部评审单位的评审,针对问题,形成整改计划,及时进行整改,并配合评审单位上报有关评审材料。 三、各阶段工作内容: 1、策划准备及制定目标 策划准备阶段首先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所有相关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保障;成立执行小组,由各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标,并根据目标来制定推进方案,分解落实达标建设责任,确保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任务分工明确,顺利完成各阶段工作目标。 关注点及注意事项

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从业人员和市民发现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 (一)生产安全管理 1.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任职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3.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从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予制止的;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7. 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9.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与施工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 10.瞒报、谎报、拖延不报重伤、死亡事故的,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12.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10]13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6.22 【实施日期】2010.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10〕131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有关控股(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积极推动和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通过实施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升企业安全技术水平。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点拓面、有序推进”的原则,大力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本市开展安全标准化的对象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包括加油站)、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2010年底前,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剧毒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医药生产的企业(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对拟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企业进行梳理。要对本辖区、本系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特别是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梳理,确定辖区、系统内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数和类型,掌握企业基本安全状况和主要问题,尤其要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安全设备设施、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安全间距、危化品储存与运输等情况充分掌握。要结合梳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计划。在7月31日前,要完成梳理工作,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计划,并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危化处。

上海市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上海市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机构诚信意识,倡导安全诚信服务,维护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服务市场秩序,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上海市安全评价检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的信用评价,是指在信用评价周期内,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意愿、服务提供与保障能力、市场价值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的对象包括: (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或原上海市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二)在本市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非本市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实施信用评价应当客观、公正、科学。 第五条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作为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在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协同应急管理部门推进机构信用监管。 第六条信用评价采取机构自评与组织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开展一次。每年3月,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机构信用评价细则(附件1、2),对上年度机构信用情况进行自评,并向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提交自评结果。 当年度取得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参加下一年度信用评价。 第七条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可通过资料评审、现场评审、数据采信等方式,组织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上年度信用情况做出综合评价。信用评价中发现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交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核查。

上海市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实施意见 发文号:沪安委会…2011?4号 发布单位:安全管理网 发布日期:2011-07-18 实施日期:2011-07-18 点击数: 160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0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基础管理,现就本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相关规定,认真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杜绝“三违”现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本质安全度。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典型引路、全面推进;法律约束、政策引导;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的原则,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二、目标任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遵循“企业普遍开展,逐步达标升级”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在冶金、机械和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强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一是交通运输行业。今后五年内,本市交通港航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完善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突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轨道交通、省际客运、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水上客运等重点行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强化激励保障措施,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落实、社会支持、市场推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格局。

安全生产标准化130号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 知 沪安监管危化〔2010〕130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有关控股(集团)公司:为切实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三[2009]124号)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指导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本考评办法适用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及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证书发放和公告。 第四条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机构的指导,对全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推荐,由企业自主申请,报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进行考评,考评通过的,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由企业自主申请和自主考评或聘请具备乙级资质及以上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自评,经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自评结果审核同意后,报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进行资料审查,审查通过的,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每季度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及时将颁证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山西忻州神达台基麻地沟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实施方案 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矿整体安全水平,促进安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强化班组建设,采用系统化的理念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煤安监行管(2017)5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我矿事故防范能力。 二、工作目标 1、全面推进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7年度达国标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 2、建立动态达标机制,以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以动态化达标为重点,开展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完善,不断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实现安全管理标准化、岗位操作

标准化、日常管理标准化和“零伤害、零损失、零事故"的目标.3、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矿井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规范各工种岗位操作标准,提高岗位人员知识和技能,实现岗位达标,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机制。 三、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扎实有效的进行,特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组: 1、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组 组长:鲁占发 副组长:徐振荣朱建国郭永孝周庆前赵建翔尹杰 成员:张日军陶志清李振清冯日宏张瑞华王德才王峰雪苗成李刚葛建平陈新宙郭孝文 领导组下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全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日常管理信息沟通和考核工作. 主任:王德才 成员:李鹏苗宇白洁薛金磊菅毅苗彦军 李刚杨正兵韩涛 2、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组 组长:各职能科室科长 成员:由各职能科室副科长、队长、技术员担任 3、领导组成员职责分工

(整理)上海市安全生产法.

一、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A、6月9日 B、6月19日 C、6月29日 2、《安全生产法》由江泽民主席于2002年签署第七十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起施行。 A、10月1日 B、11月1日 C、12月1日 3、《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生产安全事故 B、火灾、交通事故 C、重大、特大事故 4、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之一。 A、生命 B、财产 C、生命和财产 5、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A、思想上 B、组织上 C、制度上 6、《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C、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7、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A、综合管理 B、综合监督管理 C、监督管理 8、《安全生产法》共计有7章97条,其中条款最多的是()。 A、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B、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C、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A、主要 B、全部 C、全面 10、《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六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 A、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B、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C、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经长期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实践证明的成功制度与措施。这一一制度最早见于国务院()年3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即《五项规定》)。 A、1963 B、1973 C、1983 12、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在()上下真功夫,这是关键的关键。 A、健全、完善 B、分工明确 C、贯彻落实 13、《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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