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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xx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xx企业孵化园及xx的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设立“xx创新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用于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种子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式和额度第四条种子基金来源于xx企业孵化园有限公司,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等科技专项资金、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收益。

第五条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为股权投资方式。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300万元,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种子基金组织架构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孵化园投资人组成。管委会通过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种子基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

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种子基金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种子基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方案;

(五)审定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工作经费比例;

(六)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管委会另聘专人(基金主管)负责管委会日常事务(一般情况下由孵化园总经理助理担任)。具体负责:(一)负责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

(二)贯彻执行管委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种子基金的运作;

(四)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向管委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孵化园管理层作为种子基金的出资人代表。负责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执行管委会的决策,并行

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

(二)负责编制种子基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三)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按照管委会的决策,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管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由孵化园管理层按不超过其所管理年度资金总额的1%计取。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种子基金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回收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第四章种子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种子基金支持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徐州市域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展阶段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公司成立不满5年,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掌握了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设施设备,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

度;

(四)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五)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六)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种子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单位按照种子基金申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和提供相关附件。创业中心(孵化园)负责受理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基金主管;

(二)基金主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依据项目评审规则,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及立项建议;

(三)根据评审意见,管理层提出项目资助建议,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安排,报管委会审议后,作出资助决议;

(四)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资助决议对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和投资手续。

第五章种子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创业中心(孵化园)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按照所投股权的比例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项目承担企业应按照创业中心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创业中心(孵化园)管理层组织相关人员对种子基金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进行管理,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种子基金使用情况和种子基金项目进展情况,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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