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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专任教师考核指导办法(修订)

西南交通大学专任教师考核指导办法(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岗位任务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四章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大力推动学校“双一流”建设和改革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按照“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础、发展为本”的基本要求,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突出教师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促进教师自觉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二)坚持分类评价与分层管理相结合。区分不同类型教师的岗位职责特点和教师职业生涯发展阶段,分类设置考核指导内容;在“校办院”向“院办校”的转变过程中,推动重心全面下移,学校对教师考核评价工作加强宏观调控和统筹管理,教学科

研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直接考核教师。

(三)坚持目标导向与绩效激励相结合。推动教学科研单位周期发展目标与教师岗位目标任务密切结合,有效发挥考核评价对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引领作用;考核结果与教师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挂钩。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工作坚持程序公平、过程公开、结果公示,引导教师追求卓越发展,形成优秀教师争相从教、教师人人尽展其才、好老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树立“向榜样学习、向榜样看齐”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原则上考核分为教学为主型(以下简称“教学型”)、教学科研并重型(以下简称“教研型”)、科学研究为主型(以下简称“科研型”)、科研成果转化及推广型(以下简称“转化推广型”)四类进行。教学科研单位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教师的考核分类进行适度调整。

教研型岗位是学校教师岗位的主要类别,原则上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都应聘入该类型岗位,其中对于承担全校公共课、公共基础课和通识教育课程的青年教师可聘入教学型岗位,但应坚持从严从紧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单位所有与学校建立人事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受聘于专任教师岗位的教师。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岗位任务

第五条教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与服务、专业发展等方面。其中,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应将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将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列入教师“聘期岗位任务”和“年度岗位任务”。

第七条教学科研单位应坚持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核,把思想政治素质考核放在核心位置,列入教师“聘期岗位任务”和“年度岗位任务”,重点考察坚定理想信念和“四个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严守课堂纪律、加强“课程思政”和“专业思政”建设等情况。同时,教学科研单位对党员教师要强化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的考核。

第八条教学科研单位应把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予以落实,在教师的聘期任务中应明确教授承担本科生课程(含实验课)的课时要求。

第九条所有教师都应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教学科研单位在考核中既要关注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量,更要关注教育教学质量,特别是育人效果,多维度考核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其中对于教学任务的承担情况要根据不同类型教师岗位区别对待。

第十条教学科研单位在对教师的科研考核要强化科研育人

功能发挥,同时区分不同学科领域的特点,区分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特点,鼓励原始创新和聚焦国家重大需求进行科研攻关,多产出高水平成果,积极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

教学型岗位重点考察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发表教学研究类论文等情况;教研型及科研型岗位重点考察主持或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大专项计划、国家社科基金等高水平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论文等情况;转化推广型重点考察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情况。

第十一条各教学科研单位对聘入教研型和科研型岗位的青年教师,要加大科研考核的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青年教师进科研团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对聘入教学岗位并承担全校公共课、公共基础课和通识教育课程的青年教师,鼓励和支持其进入教学团队,尽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二条教学科研单位对教师管理服务方面的考核,主要包括参与学科专业建设、承担公共学术事务、兼任学术组织或学术刊物成员、担任班主任(班导师)或兼职辅导员、开展招生宣传、教学督导,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成长,支持和帮助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指导或推动学生创新创业或学生社团工作,开展政策咨询、智库建设以及科学普及工作等内容。

第十三条教学科研单位对教师专业发展考核应主要立足于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包括参加各类教师发展培训和能力提升

计划、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进行学术访学、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中学习交流研讨(含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等内容。

各单位和教师本人要通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帮助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科研关”“学生工作关”。

第十四条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周期发展目标任务,参照以上确定的考核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教学型”“教研型”“科研型”“转化推广型”不同教师岗位类型和岗位等级,具体确定每位教师的“聘期岗位任务”以及年度岗位任务分解。

第十五条“聘期岗位任务”约定后,学校授权教学科研单位与教师签订《西南交通大学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本人、教学科研单位、人事处、档案各存一份。“西南交通大学教师岗位任务书”为聘用合同书的附件。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十六条教学科研单位是考核教师的直接主体,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中的岗位任务,按“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教师的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考核主要考核“教师岗位任务书”约定的聘期任务以及在岗期间的工作业绩。年度考核由教学科研单位按照教师所聘岗位年度评价指标进行。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结合学科专业实际,针对各类型教师,根

据设定的各项考核内容和考核事项的对应权重,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七条教学科研单位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考核方式,如代表性成果考核、团队考核、延期考核等。

第十八条鼓励教学科研单位探索建立代表性成果考核制度:

(一)适用对象:聘期内有重大科技成果、重大技术创新与应用以及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国家科技成果奖的教师。

(二)考核内容:主要对确定的重点目标任务尤其是取得标志性成果、显示度高的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具体内容由各单位结合学科特点和发展水平等自行确定。

(三)考核方式:本人提出申请,教学科研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校内外专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周期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鼓励教学科研单位结合学科发展实际,建立团队考核制度,教学科研单位的绩效分配制度可与团队考核制度有效衔接,实施团队整体考核与分配:

(一)适用对象:有学术带头人、成员结构合理、科技产出比较稳定的研究团队。由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实行团队整体聘期考核。

(二)考核内容:以瞄准本学科领域发展的前沿问题或解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重点,由各单位结合学科特点和发展水平等自行确定。

(三)考核方式:团队实行目标管理聘任制,团队负责人提

交团队年度工作进展报告、聘期总结报告,由教学科研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团队整体目标任务年度和聘期考核,应把团队整体目标任务的实现程度、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贡献度、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的能力、团队创新能力的提升、团队后备人才梯队建设、团队的组织与管理等作为主要内容。团队成员的考核由团队负责人根据成员各自的贡献程度综合确定。

第二十条鼓励教学科研单位探索建立延期考核制度:

(一)适用对象:研究周期较长的基础学科,研究能力较强且有明确长期研究计划的教师。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教授委员会研究同意。

(二)考核内容:由教学科研单位结合学科特点和发展水平等自行确定。

(三)考核方式:教学科研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校内外专家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学校可按一定比例组织专家抽查。

(四)考核延长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聘期,延期考核结果视为两个聘期的结果。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聘的高层次人才,按校院考核相结合、以学校考核为主的方式开展考核,具体由人才工作办公

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关教学科研单位组织实施。

实施准聘制的专任教师和专职辅导员,按照相关办法组

织实施考核。

第四章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成立教学科研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下设工作组和办公室,统筹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推动。

第二十三条教学科研单位成立考核工作组:一般由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教授委员会负责人和系(所、中心)负责人、部门工会负责人、教职工党支部书记或代表,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考核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教师分类考评体系和实施细则,并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备案。

(二)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教师考核工作。

(三)负责处理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复核申请。

(四)负责处理学校交办的考核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考核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发布考核通知。

(二)教师填写考核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供工作业绩和成果材料(鼓励各教学科研单位建立考核信息系统)。

(三)教学科研单位具体开展考核,确定考核结果等次。

(四)教学科研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并报送学校备案。

(五)学校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考核结果,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按程序进行相应处理。

(六)各教学科研单位及时将考核材料存档。

第二十五条教学科研单位可成立考核专家组,或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申请特殊考核的教师或团队开展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教学科研单位考核工作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七条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学校将优秀等次的比例总体上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20%,可根据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核情况进行动态微调。

第二十八条教师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在参加考核的基础上,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应按《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从党的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方面,确定考核结果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的若干情形(详见附件)。教师发生相关情形行为的,教学科研单位可根据相关情节的严重程度认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奖评优及合同续订的基本依据:

(一)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学科研单位在绩效工资二次分配中应予以充分体现。

(二)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教学科研单位应限制其绩效工资发放比例。

(三)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学科研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学科研单位可提请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于教授连续两年不给本科生上课的,可从教授职务调整为其他类型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各教学科研单位积极探索考核末位处理机制,对考核倒数1-2名的教师,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供帮助、安排再学习再提高,其中若因教学考核原因造成的,满足条件之后再重返教学一线;若连续三年考核倒数1-2名,调离教师岗位。实行综合改革的教学科研单位要积极带头推行考核末位处理机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教学科研单位应结合学院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教师考核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后报学校

第三十三条校院两级纪检或监察组织负责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对在考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情形的,应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由学校考核工作组提出具体方案,报请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进行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西南交通大学教学科研单位教师岗位聘期考核指导性实施办法(试行)》(西交校人〔2016〕76号)》同时废止。

附件:考核结果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的若干情形

考核结果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的若干情形

一、政治方向不坚定,政治素质较低,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参加非法组织、非法出境等行为。

二、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发生《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规定的“师德禁行行为”或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的师德失范行为。

三、教授连续两年不给本科生上课;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育人作用发挥不突出、育人效果差。

四、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差,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岗位职责,又拒不接受单位工作安排;或工作量不足,又拒不接受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或消极怠工、办事推诿,经劝说和教育仍不改正。

五、组织纪律性差,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经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

六、主要精力未放在本职工作上,或擅自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

七、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管理事故和严重

失误1次及以上,或一般教学事故、一般管理事故和失误3次及以上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造成2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损害学校利益,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或擅自以学校、院系(中心、实验室)名义招生办班的;或擅自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各类合同;或私自将属于学校科研成果或关键技术泄露给其他单位的。

九、在履行科研合同中因主观原因给学校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以及其它个人主观行为给学校造成严重声誉、信誉损害或严重经济损失的。

十、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恐吓或以其他形式威胁学校及二级单位工作人员,严重扰乱学校正常办学与管理秩序,致使本单位或学校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一、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出国(境)超期十五天及以上;或经批准出差、出国(境)研修、培训学习、探亲等,未经同意逾期不归的。

十二、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考核或申报奖项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的。

十四、贪污、盗窃、赌博,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十五、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或其他不端行为,对学校声誉或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六、没有完成教学科研单位自行制定的“教学科研单位教师岗位聘期基本工作任务最低标准”的任务量的,或未达到教学科研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确定的合格标准的。

十七、经学校研究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西南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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