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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

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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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3”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7月3日12时40分许,玛纳斯县三园东路1号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天世纪花苑一期住宅楼施工现场在进行外墙保温刷漆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张莉常委任组长,阿不来提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公安局、总工会、人社局为成员,邀请玛纳斯县监察委员会组成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技术分析、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玛纳斯县中天世纪花苑一期住宅楼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天世纪花苑)(施工许可证编号:652324************),位于玛纳斯县迎宾馆以西凤城西路与翡翠路交汇处,占地72038.6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1890.63万平方米,现有一期8栋多层住宅楼,主体结构为砖混及框架结构。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28日,目前主体及二次结构、安装工程施工阶段已完成,一期项目正处在

园林景观,外墙边角漆面修补,项目处于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总承包方验收签字确认报住建部门拟竣工验收阶段。事故涉及相关单位情况如下:

1、玛纳斯县中天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房地产公司)为中天世纪花苑的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MA7763YM3F,业务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与销售;房屋租赁。地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碧玉大道284号。法定代表人:张德贤,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

2、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公司)为中天世纪花苑的总承包单位,营业执照编号:91330683725245056W,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7899万元,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勘察、设计、土石方工程及水电、设备、防腐保温、园林等场地设施的工程施工。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嵊州市兴旺街288号嵊州茶叶城。新疆办事处在乌鲁木齐苏州路新洲城市花园。企业法定代表人:张冬初,新疆办事处片区经理:王启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17]100367-1。

3、新疆得源山防水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源山公司)为中天世纪花苑的专业分包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0102798161742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建筑防水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外墙保温施工,装饰装修设计及施工。地址:新疆五家渠工业园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建一路2号附2号,企业法定代表人:秦美兰,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09〕0013762/1。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黄祥顺,外墙保温班班长:王乖

成。外墙油漆工班组长:吕玉龙。

4、新疆天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监理公司)为中天世纪花苑的监理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2300710775222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人防工程监理丙级、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丙级、公路工程监理丙级、消防工程的监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房屋建筑业;建筑工程招投标代理;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长宁路5号。工程监理专业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甲级。法定代表人:朱庆忠。项目授权:新疆天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监理,本项目监理总监为王玉亮,监理工程师为贾新军。

(二)事故项目情况

中天世纪花苑一期共有8栋楼,分别是10号、14号、19号、20号、23号、24号、25号居民楼和1号商业楼,事故发生在23号楼,该栋楼共5层,于2017年10月2日开工,建设规模3055.04㎡,建设投资458万元,勘察单位为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乙级资质),设计单位为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甲级资质),施工单位为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级资质),监理单位为新疆天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甲级资质),质量监督机构为玛纳斯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该楼房外墙保温和外墙刷漆由中利公司分包给得源山公司负责。

该项目经中利公司和天正监理公司确认该工程已完成设计图纸约定的所有内容,并于2019年6月25日由中天锦盛房地产公

司向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申请书》,由于竣工质保资料缺项,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批复。

(三)事故设备设施基本情况

事故设备为吊篮,该吊篮2018年进入施工现场前检测为合格设备。2019年7月3日,该设备移位至23号楼进行补漆作业前,未进行检测报备。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事故吊篮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一是该吊篮顶部安装仅靠一根钢管做支撑,未固定;二是吊篮两侧钢丝绳未按规定使用穿越保险锁钢丝绳,两侧各有一根钢丝绳;三是吊篮两侧限位器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四是吊篮控制箱安装错误;五是现场安全带不符合安全规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7月3日上午,得源山公司外墙刷漆工李水琼、吕朝兰对23号楼进行外墙补漆作业。早上,外墙油漆工班组长吕玉龙对吊篮进行移位至23号楼楼道顶部外沿,随后,李水琼、吕朝兰进行补漆作业时发现吊篮两边钢丝绳不能同时升降,打电话告知吕玉龙,吕玉龙对吊篮控制箱完成更换。12时许,李水琼、吕朝兰从吊篮下来去洗手间,12时30分左右,李水琼独自返回进行补漆工作,当操作吊篮上升至五层斜屋时,发现吊篮控制箱停止键失控,于是,对着从19号楼走过来的绿化工秦宗林呼救,当秦宗林听到求救正准备上楼救援时,李水琼已经从高处坠落,外墙油漆工班组长吕玉龙在楼上听到呼救声下楼,到二楼时发现李水琼已经躺在二楼平台,其他人员陆续赶往事故现场。

(二)应急救援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秦宗林安排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中利公司施工员谢鹏飞给住建局安监站站长邵振军报告,邵振军向住建局书记王辉汇报情况,同时向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汇报事故情况。13:10左右,经县人民医院120急救医生确认李水琼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玛纳斯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并成立事故调查组,立即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伤亡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外墙粉刷漆工李水琼使用吊篮在上升过程中控制箱停止按钮失效,造成作业人员恐慌,同时李水琼未挂安全绳、未系安全带,是导致高处坠落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对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安全技术措施存在严重漏洞,吊篮安装安全管理失控,李水琼(死者)作业中未挂安全绳、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未使用专用的安全锁扣(安全绳未起任何作用),安全意识淡薄,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存在违章作业行为;外墙油漆工班组长吕玉龙无证违规拆卸和移动吊篮,吊篮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吊篮控制箱安装位置错误不便于操作,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吊篮使

用的安全教育,未监督从业人员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得源山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未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设备安全管理及高空刷漆等高空作业管理松散,未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以“看视频”的形式代替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员工的培训档案。

2、中利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建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不到位,对项目管理不力,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三级”安全教育造假,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混乱,未要求项目部将吊篮施工作业作为危险性较大的工作进行管理,对施工现场检查不深入,对高危作业未落实专人进行现场监护、检查,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3、中天房地产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方,未能履行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以周例会代替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危害告知、风险提示。

4、天正监理公司作为建设方委托的安全监理方,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未能督促施工方组织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发生当天,监理不在施工现场履职,日常安全巡视流于形式,隐患排查工作不仔细,对违章、违规行为未发现、未制止,对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的检查。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3”高处坠落致一人死亡的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人员

1、李水琼,生前系中天世纪花苑一期项目外墙刷漆工,在进行23号楼外墙补漆工作时违章冒险作业,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在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带、安全帽,未对吊篮进行升降测试的情况下违章高空刷漆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吕玉龙,系中天世纪花苑一期项目外墙油漆工班组长,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安全管理责任制未落实。在未制定吊篮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无证私自搭设吊篮、擅自维修、为吊篮控制箱配线,控制箱安装错误,未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触犯刑律,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黄祥顺,系中天世纪花苑一期外墙保温项目负责人,对岗位职责不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现场安全交给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外墙保温班班长总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人员把关不严,未能监督员工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具,安全教育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未带队开展有效的隐患排查,未对吊篮、安全带等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触犯刑律,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秦美兰,系得源山公司法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组织制定本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能带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事故发生后,未能积极主动的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建议予以免职,且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吴永瑜,系天正监理公司玛纳斯分公司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监理巡检流于形式,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对事故吊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事故隐患未及时检查发现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王玉亮,系天正监理公司在中天世纪花苑一期项目监理方总监,现场管理混乱,监理巡检流于形式,对习惯性违章不能有效防范,对进场施工人员数量、时间和是否进行安全教育不掌握,在明知施工现场无拆卸和安装自升式架设设施相关资质人员,不及时制止或上报,对于施工人员违规安装吊篮,以施工人员未申请为由没有进行审查验收,未对吊篮、安全带等设备设施进行定

期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七项,建议由县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停止执业资格一年。

4、张冬初,系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安全生产总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严,未落实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项目主体完成后,就停止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未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项目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考核,导致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不严,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县住建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5、沈仁东,系中利建设集团新疆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职责不清,未落实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事故发生时,本人脱岗在江苏种树,严重履职不到位,同时不清楚发生事故后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以不清楚进行搪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

定,建议由县住建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三)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王乖成,系得源山公司在中天世纪花苑一期项目外墙保温班班长,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巡检流于形式,隐患排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提供的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资料前后笔记不一致,存在安全教育记录不实情况。建议由得源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住建局。

2、胡景春,系得源山公司安全副总,3月份入职以来,尚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以会议代替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对玛纳斯工地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建议由得源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住建局。

3、史晓阳,系中利公司在中天世纪花苑一期项目安全员,对分包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未能履行安全员职责,对现场存在的隐患风险认识不到位,未能有效的制止工作人员的“三违”现象,每天四次的安全巡视流于形式。建议由中利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住建局。

4、钱维钦,系中利公司在中天世纪花苑一期项目经理,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分包商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监督管理不到位,每日巡检存在只巡不检现象,以安全员和施工员的签字为巡检判断依据,提供的“三级”安全教育存在记录不实情况。建议

由中利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罚结果报住建局。

5、贾新军,系天正监理公司在中天世纪花苑一期项目监理员,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的发现,未能有效的制止现场“三违”现象,事故当天早晨,未进行安全巡视。建议由天正监理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住建局。

6、严凯歌,系天正监理公司在中天世纪花苑一期项目监理员,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的发现,未能有效的制止现场“三违”现象,事故当天早晨,未进行安全巡视。建议由天正监理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住建局。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得源山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落实“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为工人提供的安全带不符合标准规范,未能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范穿戴。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完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要求,由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对得源山公司顶格处罚,同时,建议上报州住建部门对该公司进行联合惩戒,严禁得源山公司以任何形式进入昌吉州建筑市场。

2、中利公司对分包单位管理存在缺陷,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多次发现员工安全带使用不规范,仅靠警醒教育进行处理,未有效的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为工人提供的安全带不符合标准规范,未能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范穿戴,对现场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对中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建议由州应急管理局将其纳入昌吉州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天正监理公司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的发现,未能有效的制止现场“三违”现象;未能督促分包单位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现场作业情况不掌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由玛纳斯县住建局对天正监理公司顶格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4、玛纳斯县中天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应尽的安全生产责任,未有效督促施工监理方、建设施工方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措施、执行相关规范标准,施工作业存在明显的违章作业,无资质人员作业,未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由玛纳斯县住建局对

玛纳斯县中天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5、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全县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辖区内的建设施工单位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没有有效履行对项目外包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导致作业人员不按规范作业,监管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建议责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县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六、防范措施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1、得源山公司、中利公司、天正监理公司、中天房地产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增强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履行责任,筑牢安全底线、夯实安全基础。完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尤其对文化程度偏低的临时务工人员要强化安全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2、得源山公司、中利公司、天正监理公司、中天房地产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层层到人,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每一个层面都有人负责,要形成公司、工程处(队、项目)、班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定详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计划,切实加强作业现场各类安全隐患排查。要针对操

作设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3、得源山公司、中利公司、天正监理公司、中天房地产公司要牢固树立以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的理念,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各级人员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现场风险管控,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规范执行,确保建筑施工安全,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深刻吸取“7·3”事故的惨痛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事故防控体系建设,监督该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整改到位。一是要针对性的加强对玛纳斯县中天世纪花苑住宅楼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对建设项目严格审查验收,纳入重点督查检查对象或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强化监管措施;二是要牢固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制意识,坚决纠正监管执法中的“宽松软”问题,坚决消除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依法提请注册地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对建设施工方依法提请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三是要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对事故发生单位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制度,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根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常态化

的全面排查整治行业领域安全管理、违章作业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伤亡人员情况

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3”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玛纳斯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19年8月22日

附件

伤亡人员名单

xx,女,48岁,四川省三台县八铜镇罗盘村一组29号,居民身份证号:51072219******7182,新疆得源山防水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外聘外墙粉刷漆工。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相城区

苏州三鼎升降机械有限公司“5·7”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5月7日,位于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的苏州三鼎升降机械有限公司在修缮厂房屋面过程中,由于作业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慎从7.2米高的屋顶坠落,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5月7日11点15分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相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任组长单位,望亭镇、安监局、监察局、住建局、总工会、相城公安分局组成苏州三鼎升降机械有限公司“5·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现场勘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1.事故单位名称:苏州三鼎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升降机公司) 2.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5月7日9时28分

3.事故发生地点:望亭镇宅基村牡丹港西路1号 4.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5.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6.死者基本情况:鲁海龙,男,54岁,相城区望亭镇迎湖村人。系三鼎升降机公司临时雇佣屋顶维修人员。 二、事故相关概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三鼎升降机公司: 成立时间:2002年3月28日 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小峰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牡丹港西路1号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液压升降机、垃圾压缩机、电瓶车、五金加工、金属构件(非建筑构件)、电动机、发电机、小型发电机组。冷作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编码:9132050773651985XU 该公司2016年产值500多万元,上缴税收28万元。厂房建在承租的宅基村村属土地上,面积5亩多,厂房面积2600平方米左右。厂房和办公用房租金每年7万多元。该公司现有员工约20人。 (二)相关人员情况

电梯项目高处坠落事故调查

市北区12.31天怡景园C区(A地块)电梯项目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03月12日信息来源:市北区点击数:112 2014年12月31日9点10分左右,市北区开平路与台柳路交界处天怡景园C区(A地块)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市北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安监局、公安市北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迅速赶到现场进行事故救援,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相关规定,市北区人民政府依法组成由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区监察局、公安市北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现场、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城投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尖山路16号五层、六层;法定代表人:纪家汉;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于2007年9月7日成立。 市北城投公司于2014年8 月29日与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由该公司作为电梯安装施工的总承包单位。 2、电梯安装单位: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奥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7号港澳大厦东楼一楼,法定代表人:何圣忠,注册资本:叁佰伍拾万元整,经营范围:载货电梯、杂物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乘客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等,具备乘客电梯安装、改造、维修A级资质,资质有效期至2016年2月22日。于2002年1月11日成立,营业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10日,西奥公司填报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对所负责安装的本项目16部电梯向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告知。伤者具备电梯安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档案编号:TS0207109,无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事故现场及作业前安全措施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市北区开平路与台柳路交界处天怡景园C区(A地块)1号楼东单元1号电梯井。1号楼共16层,两个单元共4部电梯,每个单元2部。事发前,安装工人正在电梯井16层自行搭建的简易作业平台上安装电梯钢丝绳。 2、简易作业平台用钢管支撑,钢管上方铺设三根直径约8厘米、相隔约30厘米的木方,木方上固定与之连接的木板,安装工人在钢管、木方、木板组成的平台上作业,作业平台长约2米、宽约0.8米,由安装工人自行搭建,未经技术鉴定或检证;电梯井内未设置安全网;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黄岛区“7·28”青岛涵碧楼酒店建筑工地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7月28日,青岛涵碧楼酒店(位于黄岛区薛家岛办事处张屯嘴环岛路南侧)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及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青黄政发[2013]63号)文件要求,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城建局和薛家岛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青岛涵碧楼酒店项目由台湾乡林集团青岛鼎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林置业公司)投资兴建,项目总投资2亿美元,该酒店位于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张屯嘴环岛路南侧,总占地面积14149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7134平方米。根据图纸设计主楼分为ABCDEFGH 8个区域,客房部分主要有H1/H2/H3/H4/H5,事故发生在G区H4南侧外脚手架。该项目于2013年2月破土动工,主体工程于2013年9月竣工,事发时工程正处在装修阶段。酒店主楼外墙为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铜网幕墙结构。 发生事故的脚手架位于主楼G区南侧2-5楼外立面,高18米、长105米、脚手架底部坐落在2楼外挑阳台上,为单排脚手架结构。 (二)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1、鼎林置业公司,为中国台湾知名上市公司-台湾乡林集团投资的海外公司,公司于2009年9月成立,注册资本金2000万美元,主要从事经营房产及酒店开发经营业务。 2、青岛石全石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全石美公司)于2013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金50万元人民币,公司位于黄岛区珠江路117号,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设计及施工等。 3、唐贞华,山东天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地区业务经理,以天安公司名义承揽脚手架拆除工程,但未在脚手架拆除劳务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只有其本人签字。

冶金企业安全隐患排查

冶金企业安全隐患排查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华乐合金安全隐患 一、烧结车间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车辆伤害、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火灾、容器爆炸、粉尘、噪声、坍塌、压力管道爆炸,灼烫,起重伤害,中毒窒息,高温、其它化学爆炸淹溺,物体打击等。 二、冶炼车间:车辆伤害、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火灾、射线辐射、粉尘、灼烫、压力管道爆炸、中毒窒息、淹溺等。 三、精炼车间:机械伤害、触电、高处坠落,车辆伤害、起重伤害、中毒窒息、毒物、粉尘、高温、灼烫、压力管道爆炸,坍塌、其它物理爆炸、物体打击、光辐射、容器爆炸,射线辐射、淹溺、火灾。 四、轧制车间: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其它化学爆炸、火灾、中毒窒息、高处坠落、灼烫、触电、坍塌、毒物、高温、噪声、粉尘、射线辐射、压力管道爆炸,淹溺等。 五、退火酸洗车间;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其它化学爆炸、火灾、中毒窒息、高处坠落、灼烫、触电、坍塌、射线辐射、毒物、高温、噪声、粉尘,容器爆炸等。 六、公用和辅助设施:容器爆炸、压力管道爆炸、窒息、触电、灼烫、火灾、毒物、机械伤害等。

七、所有单元:高处坠落、火灾、其它化学爆炸、容器爆炸、中毒窒息、压力管道爆炸、机械伤害、触电、灼烫、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起重伤害、坍塌、淹溺、毒物、粉尘、噪声、高温、低温等。连云港亨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主要安全隐患如下: 一、一、二、三分厂:车辆伤害、高处坠落、起重伤害、物体打击、触电、粉尘、噪声,灼烫、其它物理爆炸、中毒窒息、毒物等。 二、成品加工:车辆伤害、起重伤害、噪声、粉尘、火灾。 三、贮存:车辆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噪声。 四、公用和辅助设施:灼烫、机械伤害、触电、高处坠落、锅炉爆炸、火灾、高温、粉尘、噪声。 五、所有单元:灼烫、机械伤害、触电、高处坠落、起重伤害、火灾、其它物理爆炸、其它化学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中毒窒息、压力管道爆炸、物体打击、车辆伤害、坍塌、淹溺、毒物、粉尘、噪声、高温、低温等。 连云港市镧溪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安全隐患如下; 1、物体打击(物体坠落) 2、机械伤害(各种运动机械绞、碾、碰、戳、伤及人体) 3、火灾、爆炸(超高温物料、锅炉、搪瓷反应釜、蒸汽压力管道、气瓶、煤、氢气等可燃物) 4、电气火灾、爆炸(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及电能、雷击) 5、窒息(受限空间作业或氮气等窒息性气体泄漏等)

建筑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报告

对“9.26”事故工作的汇报 建设局: 名都酒店工地现场发生的高空坠亡安全生产事故,在公司领导的亲自领导及现场指挥下,事故已基本处理完毕,死者家属以得到妥善安置,施工现场正在按照建设局的指导精神进行全面停工整改。现将事故处理过程向贵局汇报如下: 一、成立专项安全事故调查组 9.26事故发生后我公司迅速成立了专项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的经过进行调查,公司专门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组长由经理周永福担任,副组长由鞠新国、段新建担任,成员包括杨巍、李子旭、曾陈,并对各项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分工,具体善后工作落实到人,详细对接工作如下: 1、2017年9月27日死者本行平妻子及其亲属共6人来到164团,由甲方赵云涛及公司副经理段新建陪同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工作并安排死者家属的食宿。 2、慰问安抚,稳定情绪。由甲方赵云涛及公司副经理段新建带队,接待了赶来的死者家属,在进行慰问安抚的同时安排好死者家属的食宿,并做好工程队的思想动员工作,动员其到死者家属处进行慰问,公司也落实了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确保稳定,与原籍做好对接,并安排第九师殡仪馆的殡仪车将死者遗体送归原籍。 3、多方奔走,寻找帮助。公司领导方筹措资金物资、协调劳动力对死伤者家属的生产生活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死伤者家属度过难关,得到164团司法所的大力支持。死者家属已领到76(柒拾陆万元整)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包含所有费用) 4、积极协调,维护权益。引导和帮助死者家属根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由周永福、段新建、李子旭积极的协调司法部门为死者家属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于2017年9月29日下午,召开死者家属会议,司法所工作人员结

合工伤事故案件办理的程序和渠道,对死者家属如何维权进行了讲解和现场解答,有效疏导死者家属的情绪。 二、对事故发生后的深刻认识 在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的重要性。从发生的这件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出,事故之所以发生,它与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还不够高、安全知识技能缺乏;安全责任认识还不够到位;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中安全控制措施要求还不够严格,或多或少都有些直接或间接关系。 虽然在平时的施工当中,时刻强调安全第一,但是对照岗位安全职责,我们平时在安全工作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技能缺乏 在日常工作中,安全意识不足,安全知识技能缺乏,虽然对一些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制止,但是制止的力度还不够。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的管控不重视,工人对生产中的危险认识不足。 2、施工方案中安全控制措施要求不严、不细 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安全控制措施的制定上安排还不细、部署不到位,方案不完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不严密,对施工安全的关键环节缺乏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不能有效指导施工生产。 为落实好安全责任,做到警钟长鸣,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加强工人思想建设。9月28日公司召开了由公司领导及各个项目部的负责人所组成的安全生产会议。会议传达了师建设局及质监站于9月15日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的会议精神,对模板底部垫块和钢筋取消植筋的做

最全高处坠落隐患排查手册

最全高处坠落隐患排查手册 最全高处坠落隐患排查手册 2016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34起、死亡735人。 其中,高空坠落事故连续多年占据榜首,成为“高发区”和“重灾区”,占到总数50%以上。 2016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333起,占总数的52.52%; 2015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235起,占总数的53.17%; 2014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276起,占总数的52.87%。 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很多,也有一定的共性,相信哪一个工地都逃 不掉,多多少少都会存在。我们将极易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整理 如下,并附上相应的预防措施,供大家参考! 主要危险源及预防措施 1洞口坠落 (电梯井、风井、烟井、采光井、预留洞口坠落) 事故原因 ① 洞口操作不慎,身体失稳。 ② 走动时候,不小心身落洞口。 ③ 坐躺在洞口边缘休息失误落入洞口。 ④ 在洞口旁边嬉闹起哄打架,无意坠入洞口。 ⑤ 洞口没有安全防护措施。 ⑥ 安全防护措施不牢、不合格或损坏未及时检查。 ⑦ 没有醒目警标。

① 预留洞口、通道口、电梯井口、楼道口、接料平台边口、阳台边口 等都必须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盖板、围栏、安全防护栏杆、安全网等。 ② 禁止在洞口嬉闹,或侥幸跨越洞口及从洞口盖板上行走。 ③ 在洞口操作要小心,不要背朝洞口。 ④ 洞口安全防护措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缮。 ⑤ 洞口安全防护措施、警标严禁擅自移动位置或拆除。 ⑥ 洞口必须挂设醒目标志示警。 2脚手架坠落 事故原因 ① 脚踩探头脚手板。 ② 走动时踩空、绊、跌。 ③ 操作时弯腰转身不慎碰到杆件等身体失稳。 ④ 坐在栏杆架子上或站在栏杆、高空架子上作业或在脚手架上休息嬉闹。 ⑤ 脚手板没有满铺或铺设不稳。 ⑥ 没有扎防护栏杆或防护栏杆已经损坏。 ⑦ 操作层下没有铺安全防护层。 ⑧ 脚手架离墙面距离超过20cm,没有防护措施。 ⑨ 脚手架超载损坏。 ⑩ 在脚手架上再用砖垫高或隔脚手板操作。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黄岛区“7·28”青岛涵碧楼酒店建筑工地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7月28日,青岛涵碧楼酒店(位于黄岛区薛家岛办事处张屯嘴环岛路南侧)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及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青黄政发[2013]63号)文件要求,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城建局和薛家岛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青岛涵碧楼酒店项目由台湾乡林集团青岛鼎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林置业公司)投资兴建,项目总投资2亿美元,该酒店位于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张屯嘴环岛路南侧,总占地面积14149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7134平方米。根据图纸设计主楼

分为ABCDEFGH 8个区域,客房部分主要有H1/H2/H3/H4/H5,事故发生在G区H4南侧外脚手架。该项目于2013年2月破土动工,主体工程于2013年9月竣工,事发时工程正处在装修阶段。酒店主楼外墙为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铜网幕墙结构。 发生事故的脚手架位于主楼G区南侧2-5楼外立面,高18米、长105米、脚手架底部坐落在2楼外挑阳台上,为单排脚手架结构。 (二)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1、鼎林置业公司,为中国台湾知名上市公司-台湾乡林集团投资的海外公司,公司于2009年9月成立,注册资本金2000万美元,主要从事经营房产及酒店开发经营业务。 2、青岛石全石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全石美公司)于2013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金50万元人民币,公司位于黄岛区珠江路117号,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设计及施工等。 3、唐贞华,山东天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地区业务经理,以天安公司名义承揽脚手架拆除工程,但未在脚手架拆除劳务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只有其本人签字。 (三)工程发包及安全管理情况 1、工程发包情况:2013年11月1日,鼎林置业公司将涵碧楼酒店项目的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铜网幕墙所用脚手架搭建拆除工程发包给了石全石美公司,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搭建过程中,石全石美公司又将脚手架搭设拆除劳务发包给唐贞华,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

高处坠落事故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标准版)

高处坠落事故原因分析及预防 措施(标准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06

高处坠落事故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标准 版) 一、施工安全防护技术问题 施工现场的重点部位,如:砌筑、抹灰、钢筋等操作平台。塔吊、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楼层临边洞口,外脚手架。吊篮、屋面等临边、洞口、作业面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是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二、施工安全管理问题 1、施工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在安全防护方面投入不足,预防高处坠落的安全设施被简化或缺失。项目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的习惯性违章和一些隐患问题不敏感、不制止、无动于衷、见怪不怪、甚

至有的管理人员还带头盲目乱干。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一些从事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不佩戴安全带、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品,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3、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力 项目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贤长风安全防护不到位的问题没有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对施工企业和项目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视而不见。 三、预防措施 1、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动态管理的过程,加强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也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施工前必须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器设备和其他各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过程中,对高处作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当

横沥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横沥镇一般高处坠落事 故调查报告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横沥镇“6·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6月29日上午10时30分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横沥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横沥公司)一名员工在横沥镇西城科技园三期的东莞市稻香喜舍酒店有限公司5楼顶层天台上拉接电视信号线时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接报后,横沥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2018年7月3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横沥镇副镇长孔炜坚同志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横沥安监分局、横沥镇党政办、横沥镇监察室、横沥镇总工会、横沥人力资源分局、横沥社保分局、横沥司法分局、横沥公安分局、横沥经科信局派员参加成立了横沥镇“6·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聘请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参与此次事故的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现场技术分析,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并提出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2、朱镇林,男,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沿江路21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是广电横沥公司总经理。

3、罗运强(死者),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放生乡鞍山座牛堂村2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是广电横沥公司技术部经理。 4、香金柱,男,汉族,1987年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长巷中心村民小组82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是广电横沥公司数据管理员。 5、吴嘉良,男,汉族,1986年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水边一连队29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是广电横沥公司数据管理员。 6、杨俊,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放生乡鞍山座牛堂村2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是广电横沥公司数据管理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东莞市万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好公司)的广播电视信号异常,需要对线路改造。2018年6月29日上午,广电横沥公司安排罗运强、杨俊、吴嘉良、香金柱等4名从业人员到万好公司进行线路改造。施工时,发现部分线路不通,需将电视信号线通过东莞市稻香喜舍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香喜舍)5楼顶层楼面进行敷设拉接。罗运强帮助香金柱在5楼顶层天台楼面拉线,线要拉完时,罗运强拿着2根线头往香金柱背后方向(为稻香喜舍和万好公司文化中心大楼之间搭建的遮雨棚方向)走去。10时30分许,香金柱听到一声响,回头一看,未发现罗运

建筑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 时间:2014年10月3日星期五上午08:00 地点: 当事人: XXX XX岁江苏省XX 身份证号:XXXXXXXXX 在场人员: XXX XX岁陕西省XXX 身份证号:XXXXXX XXX XX岁河南省XXX 身份证号:XXXXXXX 事故经过: 2014年10月3日星期五上午08:00时左右,瓦工工人XXX和另外两名工友(XXX、XXX)均在XX楼XX侧同一底商内分开作业。虽有在场人员,但由于三人是分开作业并没有亲眼目睹事故发生经过,只能根据事故现场情景及在场人员的反映情况进行推测事故经过。当时当事人XXX正在拆除该商铺内一已用完的门字架体,门字架共计两步架体,第一步架体立足作业面未按规范要求铺设脚踏板,而是由当事人放置两条木方、一块模板作为落脚承重面。第二步架体立足作业面是按规范要求放置的两块平行放置的脚踏板。此门字架体已使用完,当事人即站在第一步架体立足作业面上去拆除第二步架体上的脚踏板。因当事人疏忽或巧合,当事人双足均落在第一步架体立足作业面模板下的一条木方上,即由一条木方支撑当事人的身体重量及一块脚踏板的重量。木方承受不住发生

断裂,致使当事人从第一步架体立足面上摔落。根据现场查看及当事人的病情严重程度,推测当事人当时是头部着地且极有可能是头部撞击到架体下方部位预留的污水设备管口上,致使当事人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听见脚踏板掉落及撞击声,纷纷去查看,发现当事人受伤后,在场人员XXX抱住当事人头部,XXX立即呼救。08:05左右,其班组长XXX赶到后立即将当事人送往医院急救。下午13:00急救结束,病人情况不容乐观,送往ICU看护。2014年10月13日凌晨02:00左右,病人救治无效去世。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当事人作业疏忽,在架体搭设不规范的情况下冒险登高作业且未佩戴安全帽,摔落的时候头部磕碰在预留污水管口上,致使头部受到重击,伤势严重。 间接原因:收尾现场管理不完善,未实时监督到工人作业状态及作业环境,安全教育未能有效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 事故处理: 分包单位方面: 1、当事人受伤后,班组长立即将当事人送往医院,及时缴纳医治款,竭尽可能救治当事人。 2、及时通知家属,当事人姨妹第一时间赶到医院,见证了医院抢救过程。当事人儿子当天夜间赶到医院,陆续其他家属也赶到医院,分包单位及时对家属的食宿进行安排。 3、当事人在2014年10月13日去世后,及时征求家属意见,对后续赔偿安抚等方面进行协商。

最全高处坠落隐患排查安全手册

最全高处坠落隐患排查安全手册 最全高处坠落隐患排查手册 2016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34起、死亡735人。其中,高空坠落事故连续多年占据榜首,成为“高发区”和“重灾区”,占到总数50%以上。 2016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333起,占总数的52.52%; 2015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235起,占总数的53.17%; 2014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276起,占总数的52.87%。 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很多,也有一定的共性,相信哪一个工地都逃不掉,多多少少都会存在。我们将极易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整理如下,并附上相应的预防措施,供大家参考! 主要危险源及预防措施 1洞口坠落 (电梯井、风井、烟井、采光井、预留洞口坠落) 事故原因 ①洞口操作不慎,身体失稳。 ②走动时候,不小心身落洞口。 ③坐躺在洞口边缘休息失误落入洞口。 ④在洞口旁边嬉闹起哄打架,无意坠入洞口。 ⑤洞口没有安全防护措施。 ⑥安全防护措施不牢、不合格或损坏未及时检查。

⑦没有醒目警标。 预防措施 ①预留洞口、通道口、电梯井口、楼道口、接料平台边口、阳台边口等都必须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盖板、围栏、安全防护栏杆、安全网等。 ②禁止在洞口嬉闹,或侥幸跨越洞口及从洞口盖板上行走。 ③在洞口操作要小心,不要背朝洞口。 ④洞口安全防护措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缮。 ⑤洞口安全防护措施、警标严禁擅自移动位置或拆除。 ⑥洞口必须挂设醒目标志示警。 2脚手架坠落 事故原因 ①脚踩探头脚手板。 ②走动时踩空、绊、跌。 ③操作时弯腰转身不慎碰到杆件等身体失稳。 ④坐在栏杆架子上或站在栏杆、高空架子上作业或在脚手架上休息嬉闹。 ⑤脚手板没有满铺或铺设不稳。 ⑥没有扎防护栏杆或防护栏杆已经损坏。 ⑦操作层下没有铺安全防护层。 ⑧脚手架离墙面距离超过20cm,没有防护措施。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24”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2月24日9:50左右,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承包的四川女娲建材有限公司入库入窑提升机维修工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安州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勘了事故现场,调查询问了有关当事人,提取查阅了相关资料。经过深入地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维修工程、事故相关单位及现场的基本情况 (一)维修工程基本情况 四川省女娲建材有限公司的机电设备维护维修施工工程由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并于2018年12月12日正式签订了《机电设备维护维修施工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

工合同),对预热器优化改造机械施工的工程内容、总价、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并在第六条第三项约定“施工期间发生合同以外的检修项目,由双方现场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四川省女娲建材有限公司在工程收尾阶段,检查发现提升机机壳出现破损,2019年2月11日,女娲建材预维室主任崔前军和九天建设沟通想临时增加入库入窑提升机维修工段,双方协商后于2019年2月15日确定增加。针对本次入库入窑提升机维修具体方案,女娲建材在2019年2月21日和2月22日的春节大修例会上和九天建设代表方共同讨论确定了机壳修补方案。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四川省女娲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绵阳市安州区雎水镇青云村,成立于2008年8月26日,法定代表人:张子斌,经营范围:水泥制造、销售。 2.施工单位: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成立于2004年6月4日,法定代表人:毛荣。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05]000027,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具备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证书编号:D351410025,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0日。 (三)施工组织与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1.施工组织情况 九天建设通过西南水泥公司统一招标到女娲建材承包机电设备维护维修等一系列维修工程,本次维修工程未设置项目部。

企石镇“6·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企石镇“6·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6月11日上午7时05分左右,位于东莞市企石镇企石村一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8年6月12日成立了由企石镇党委委员任组长,镇安监、监察、公安、政法、司法、总工会、社保、人力资源城管、住建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企石镇“6·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掌握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无法认定事故性质,提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在建私人房屋,位于东莞市企石镇企石第二村民小组56号(企石镇企石村文化广场对面),产权人谢厚权谢怡达、谢达涌共有,三人为父子关系(其中:谢厚权是父亲,其余两人是儿子),共7层,该民房主体建设已完工,现是装修阶段。 (二)施工方相关基本情况 装修工人:装修共三人,分别是黄义明、黄秀义和冯远胜,三人无包

工头,固定从事建筑施工,是以劳力及技能换取报酬的装修工人。三人于2018年6月7日受雇于谢厚权,对其房屋室内墙壁、地板贴瓷砖,薪酬为每人每天300元结算。三人工资是装修完毕后发放,截至事故发生前,3人未领到工资。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应急救援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共计造成一人死亡,死亡人员为冯远胜,事故发生经过如下:2018年6月7日,房屋建设方谢厚权与水泥工人黄秀义、黄义明、冯远胜3人口头商定,以人民币300元每人每天的报酬结算,让其三人对东莞市企石镇企石第二村民小组56号民房进行室内墙壁、地板瓷砖进行铺设,其中先对5楼面向企石村娱乐广场,靠近马路的一个房间进行铺设。 2018年6月11日上午7时00分,冯远胜到达作业民房,随后黄秀义到达现场,两人在一楼碰面后,冯远胜先行前往5楼操作运输材料的垂直提升机(该提升机由房屋产权人提供),黄秀义留在1楼搬运水泥前往提升机处。约数分钟后,尚未开始运输水泥,冯远胜从5楼提升机处与房屋之间孔洞摔落至1楼提升机口。此时,黄义明刚到达作业地点,听到物体坠落的声音后,马上根据声音传来的方向与黄秀义前往事故地点,发现冯远胜躺在地面上后,马上拨打120、110,随后120医务人员到达,对冯远胜进行抢救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二)应急处置情况 1、现场人员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黄义明立马查看冯远

(整理)高 空 坠 落 案 例 分 析

高空坠落案例分析 华铁广州分公司郭笑强 2009年11月28日11:08点,华铁××地铁一号线续建工程设备监理部接到华铁安装装修3标监理分部口头报告:“施工3标联合体地盘管理承包商一名员工从××站站厅层跌落。”监理部安全总监接到报告,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电话报告后,到现场进行勘察。初步认定为安装装修3标施工单位,中铁×局建筑安装公司通风班一名施工人员×××,在新安站作业中不慎从站厅层中板预留孔洞跌落至站台板上,为高空坠落事故。 事故现场勘查: (以下为原始记录) 事故现场勘查记录 时间:2009年11月28日11:08接到安装三标监理分部口头报告 地点:××地铁一号线续建新安站站厅层 勘查记录人:华铁设备监理部安全总监××× 勘查事项:高空坠落 接报:11:08华铁设备监理部安全总监×××,从安装装修2标检查完工作回到办公室。安装装修3标监理分部总监×××报告,新安站中铁×局通风班一名员工从站厅层跌落下去,已被120救护车拉走救治。问:事发多久? 答:前几分钟发生的。 现场勘查:

图一图二 图一、图二显示新安站站厅层。图二为8线轴。右侧为三标已接收管理范围;左侧为待从土建接收范围。事发预留孔洞在A、C纵轴,5、6线轴之间,孔洞尺寸为1M×1M。 到达事发现场,预留孔洞覆盖着一块1.8M×1.2M木板。 询问:原状是什么样,有没有盖板?要求查看原状。 施工单位联合体安全主管回答:有一盖板,不大,已被清理,不能回复原状。 第一现场:经现场勘查,第一现场没有进行保护,已被破坏无法恢复。 站台层第二现场: 图三 事发经过初步结论:伤害人在站厅作业时,从预留洞跌落至站台临边防 护栏杆上,再二次跌落至站台板,造成高空跌落事故发生。 华铁设备监理部安全总监×××

4·27狮山小塘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pdf

“4·27”狮山小塘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4月27日18时15分左右,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社会管理处塘中社区的绿地佛山狮山丽雅香榭花苑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佛冈县潖江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搬运工人朱辉珍在搬完水泥后,进入该小区花园后不久,被人发现倒在该小区地下车库内,经120医生现场确诊,朱辉珍当场死亡。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相关规定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南府复〔2019〕200号)的文件要求,我区成立了“4·27”狮山小塘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监察委员会、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总工会、人社局、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狮山镇等单位人员组成,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冯仕良担任组长。经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事故认定为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名称:“4·27”狮山小塘高处坠落事故。 (二)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4月27日18时15分左右。 (三)事故发生地点: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社会管理处塘中社区的绿地佛山狮山丽雅香榭花苑。 (四)事故涉及单位: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

司、佛冈县潖江水泥有限公司。 (五)事故伤亡人数:1人死亡。 调查组认定,“4·27”狮山小塘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1.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淀湖路10号7号楼G区382室,法定代表人王志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成立日期1998年12月15日,营业期限至2028年12月14日,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建筑装潢工程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司承接狮山丽雅香榭花苑项目1-2栋户内及公区精装修工程,就此工程2019年3月30日该司与佛冈县潖江水泥有限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 2.佛冈县潖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佛冈县石角镇三莲村金鱼山,法定代表人宋振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5年9月16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通用水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3月30日,佛冈县潖江水泥有限公司与上海商联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 (二)死者的基本情况 死者朱辉珍,男,汉族,1956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

高处坠落事故隐患排查方案(标准版)

高处坠落事故隐患排查方案 (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058

高处坠落事故隐患排查方案(标准版) 建筑行业施工过程中,高处作业的机会比较多,经常在四边临空的高处进行作业,施工条件差,危险因素多。多年来,高处坠落伤亡事故占全部事故的比例较高,这种事情对社会影响较大,要作为监管组的头等大事来工作。避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必须加强监控管理。要求项目部对职工及民工进行预防高处坠落的技术知识教育,使他们熟悉操作时必须使用的工具和防护用具。同进,在技术上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基本要求 以预防坠落事故为目标,对于恐怕要发生坠落事故等事故的特定危险施工,在施工前制定防范措施,并应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加以确认。

1)凡身体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定期体检。 2)严禁穿硬塑料底等易滑鞋、高跟鞋。 3)作业人员严禁互相打闹,以免失足发生坠落危险。 4)不得攀爬脚手架。 5)进行悬空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点并正确系挂安全带。 6)作业层上部周边、周边等,必须设置1.2m高且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的临时护栏,护栏围密目式(2000目)安全网。 7)边长大于250㎜的边长预留洞口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面用木板作盖板加砂浆封固;边长大于150㎜的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并围密目式(2000目)安全网,洞口下张挂安全平网。 8)各种架子搭好后,要求项目部组织架子工和使用的班组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上架操作。 9)施工使用的临时梯子要牢固,踏步300--400㎜,与地面角度成60—70度,梯脚要有防滑措施,顶端捆绑牢固或设专人扶梯。

谢岗镇“10·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谢岗镇“10·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0月21日上午8时25分许,位于东莞市谢岗镇黎村的东莞亚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飞公司”)注塑车间屋顶一名工人在更换屋顶水槽时坠地,导致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关 一、基本情况 (一)修缮项目基本情况 亚飞公司位于东莞市谢岗镇黎村村,本次修缮注塑车间一栋,原料仓库一栋,成品仓库一栋,均为一层钢结构。三栋建筑于2005年12月1日开工建设,2006年3月

31日竣工,经过多年使用后,屋顶水槽漏水,亚飞公司决定对其进行修缮,于2017年10月由其房东“东莞圣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谢岗金材洋建材经营部”签订《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其主要内容和数量为:原料仓库和注塑车间屋顶铺设彩瓦及更换水槽各120米;成品仓库更换水槽140米,更换水槽边缘彩瓦280平方米,修缮总造价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元整(小写:¥195,000元)。“东莞市谢岗 月10 1 商品, 展经营活动。) 签订修缮合同单位名称为东莞圣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富公司”),实际委托修缮的单位为亚飞公司,其原因是厂房实际拥有人是圣富公司,亚飞公司承租圣富公司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修缮费用全部由亚飞公司承担。 2、东莞市谢岗金材洋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金材洋经营部”),个体户,经营场所:东莞市谢岗镇岗村红旗村小组32号一楼,经营者:余狄叶,注册日期:2016年

7月26日,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钢材、五金配件;提供焊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负责人为黄振然。 3、孟涛,男,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安徽省阜南县洪河桥镇夸刘村姜台14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二)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10月21日上午8时50分,东莞市人民医院谢岗分院派出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伤者进行抢救,伤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10时12分左右,东莞市公安局谢岗分局黎村派出所接110转报,派员到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接到事故报告以后,谢岗镇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和住建、安全监管、城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并于当天下午召开事故现场会,

横沥镇“3·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横沥镇“3·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3月26日上午11:45时许,位于东莞市横沥镇村尾村横沥碧桂园小区13栋2单元604房在装修期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接报后,横沥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2018年3月28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横沥镇副镇长孔炜坚同志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横沥安监分局、横沥镇党政办、横沥镇监察室、横沥镇总工会、横沥镇住房规划建设局、横沥人力资源分局、横沥社保分局、横沥司法分局、横沥公安分局派员参加成立了横沥镇“3·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参与此次事故的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现场技术分析,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并提出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及工程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1、东莞市周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氏公司),为东莞市横沥镇村尾村横沥碧桂园小区13栋2单元604房装修工程施工单位,位于东莞市黄江镇中兴路40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4年5月8日,事故发生时,该公司法定

代表人为周淑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98104351Q,经营范围:室内装饰工程、室内水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销售:办公家具、家居产品、装饰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周淑鹏,男,汉族,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穰东镇周楼村周楼号,事故发生时为东莞市周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3、段俊杰,男,汉族,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练寺镇新庄行政村桑营村194,为东莞市横沥镇村尾村横沥碧桂园小区13栋2单元604房业主。 (二)横沥镇村尾村横沥碧桂园小区13栋2单元604房装修工程基本情况及来源 2017年11月18日,甲方段俊杰(主业)与乙方(东莞市周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代表叶振鹏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将横沥碧桂园小区13栋2单元604房装饰工程交由乙方施工,装饰面积101㎡,工程预算总额130460元,工期: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2月30日,共100天(双方商议认可的原因也可适当延迟)。合同规定乙方责任:安全施工,按章操作、不违章作业;在施工期间,现场工人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3月26日上午,曾而来(死者)和邹景加在位于东莞市横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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