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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涉正当防卫案例研究十个典型涉正当防卫案件评析(一)

【专题研究】涉正当防卫案例研究十个典型涉正当防卫案件评析(一)
【专题研究】涉正当防卫案例研究十个典型涉正当防卫案件评析(一)

【专题研究】涉正当防卫案例研究十个典型涉正当防卫案件

评析(一)

一、李洪钧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要】

1999年12月初,因他人及王长钱存在经济纠纷,被告人李洪钧、王朴(已判刑)帮他人找王长钱要钱时及王长钱产生矛盾。同月17日18时许,李洪钧、王朴等人到济南市经二路120号原康南大酒店参加朋友王全的生日宴会,期间,王长钱及弟弟王长鲁(男,殁年34岁)、哥哥王长树、外甥杜振及韩强等7人来此找到李洪钧,王长鲁等人将李洪钧拉出酒店外对李洪钧实施殴打,王朴赶到酒店外欲上前拉仗时亦遭到王长鲁等人殴打。李洪钧打手势向王朴要刀子,王朴便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交给李洪钧,李洪钧持刀朝对方人员捅划,王长钱、杜振被划伤后逃离现场,李洪钧又持刀朝王长鲁面部及胸部连续捅划5刀,后及王朴乘出租车逃离现场。途中,李洪钧将水果刀扔掉。王长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心包填塞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洪钧因琐事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洪钧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洪钧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系又聋又哑人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案件点评】(陈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案主要涉及到正当防卫的两个问题,一是防卫及相互斗殴之间的区

别,二是对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

1. 从我国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对于双方先前存在某种纠纷的案件,一些法院之所以不承认行为人具有实施正当防卫的可能,是因为认定双方都是抱着加害对方的目的,故属于相互斗殴,任何一方均不享有防卫权。但是,事前的纠纷及正当防卫前提要件的存在及否并无直接关联。即便案件是由双方的争端、纠纷所引起,但任何一方都不具有非法侵害另一方的权利,任何一方对于对方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不负有忍受的义务。因此,不能因为双方先前存在争端就否定防卫权的存在,更不能因为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有所预见和准备就一概排除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而应当准确地分析究竟谁是率先发起不法侵害者。在本案中,王长钱、王长鲁等7人主动找到李洪钧对其实施围殴,面对这一不法侵害行为,李洪钧当然有权实施防卫。因此,一审判决仅将王长钱等人的殴打看作是纯粹“被害人有过错”的情节,而没有认定被告人李洪钧等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明显存在错误;二审判决对此进行的改判是正确的。

2. 《刑法》第20条对防卫限度的判断设置了两个规定。一是第2款关于防卫过当的一般性规定,二是第3款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本案似乎可以区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1)7人持械围殴阶段。由于《刑法》第20条第3款是关于防卫限度的注意性规定,故在判断防卫限度时,需要优先考虑第3款的规定。结合本案,应当考虑的问题是,王长钱等7人持砖块、棍棒等物殴打李洪钧,这是否属于该款所称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呢?

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本款中的“行凶”是指足以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暴力行为。二审判决承认,王长钱等人的殴打行为“危及李洪钧的人身安全”。根据获得证据证明的案情,当时,对方7人一起上阵持器械对李洪钧实施了高强度的频繁袭击,一直打得李抱头蹲在地上。从实施人数和打击力度上来看,该暴力已经远远超出了打一巴掌、扇一耳光、轻击一拳等一般性的殴打,至少具有造成李洪钧重伤的危险,此时应当承认被告人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因此,李洪钧从王朴手中取得刀子向众侵害人捅划致其受伤的行为,完全处在正当防卫的限度之内。

(2)1人徒手殴打阶段。李洪钧在持刀捅划一番后,王长钱、杜振被划伤并逃离现场,其他人出于害怕也开始躲避,只有王长鲁继续脚踹李洪钧。这时,尽管不法侵害仍在继续,但其对于李洪钧人身安全的威胁已经出现大幅度降低。这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随着大批侵害人慑于防卫行为的威力而四散逃窜,侵害者的人数已经由原来的7人基本降低至1人;第二,王长鲁并未使用工具器械打击,而只是采取了脚踹的殴打方式。这就说明原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袭击已经减弱为一般的殴打行为。在特殊防卫权的适用前提已经消失的情况下,需要根据防卫限度的一般原理来加以分析。《刑法》第20条第2款对于防卫过当设置了两层限制:一是行为过当,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结果过当,即“造成重大损害”。只有在防卫手段显著逾越必要限度的情况下,重大损害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依据;反之,如果防卫手段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即便出现了不法

侵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也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在确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不能简单、机械地对侵害行为及防卫行为的性质和强度进行比对,否则便会重蹈基本相适应说和唯结果论的覆辙。判断的关键在于,考察防卫行为是否属于当时情况下为及时、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不可少的反击手段。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在当时情境下具有多种同等有效的防卫措施可供选择,那么他就应当选取其中对侵害人造成损害最小的那一种。就本案来说,在不法侵害已经减弱为单人实施的一般殴打行为时,李洪钧本可以刀刺对方非要害部位或者降低打击对方的力度,即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然而,他却反而进一步加大了反击的强度、选择了过于激烈的手段:其一,其捅刺行为直接针对王长鲁的面部及胸部,这均属于极端致命的部位;其二,他连续捅划王长鲁达5刀之多,其打击次数明显缺少节制。这基本上可以证明,李洪钧的反击已经显著超出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由此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当属防卫过当。

二、曾卓荣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要】

2013年11月,陈某己及杨某乙、陈某丙、叶某乙从阳江区驾驶摩托车回家。后曾某某驾驶一辆助力摩托车追尾撞上陈某己驾驶的摩托车。双方协商赔偿不成,准备到医院验伤。曾某某拿到归还的钥匙后将车启动行驶。见此,陈某己、叶某乙、杨某乙认为曾卓荣想逃跑,三人将曾某某连人带车推倒在地,并动手殴打。其中,陈某己持防盗锁向曾卓荣的头部击打,曾某某被打中头部后,从身上拿出一把刀将

围在身边的陈某己、叶某乙刺伤。随后曾某某也被对方刺伤。叶某乙、陈某己经抢救无效均于当日死亡,曾某某因伤势严重住院治疗,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九级。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曾卓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曾卓荣实施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件点评】(陈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正当防卫领域当中,有两个问题最容易引起争议。其一涉及防卫的前提要件,即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其二涉及防卫的行为要件,即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本案较为典型地体现出了这两个方面。

1. 虽然我国的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大多认为,作为正当防卫前提要件的不法侵害应当具有紧迫性,但人们对于紧迫性的理解却并不一致。由于《刑法》第20条并未如《日本刑法》第37条的规定那样,明文将“紧迫性”列为正当防卫的前提要件,故通说实际上是为正当防卫增设了一个不成文的限制性要件。该要件的添加是否合理,还存在进一步研究的空间。在此,可以明确以下两点:

(1)即便侵害尚未迫切地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也不能否定公民的防卫权。因为,第一,任何不法侵害都是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侵犯,根据《宪法》第33条第2款和第51条所确立的平等原则,遭受侵害的公民对不法侵害不负有忍受的义务。第二,由于《刑法》第20条并未将防卫前提限定于严重的不法侵害。所以,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至多只能影响防卫限度的宽严。在承认行为人享有防卫权的前提下,

行为人即便因为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可以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享受“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从宽待遇。

(2)侵害行为是由双方先前的某种纠纷所引发,这并不足以否定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存在。因为,公民之间发生争端,这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正常现象;事前纠纷的存在,绝不意味着一方享有侵害另一方的权利,更不意味着遭受侵害的一方丧失了反击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人曾卓荣先前因为追尾而造成了交通事故,甚至还有逃避民事赔偿责任的嫌疑,故对于双方冲突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但纠纷产生后,对于陈建侣、叶幸福、杨伦记等人来说,并不存在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他们完全可以采取更克制的方式理性地处理及曾卓荣之间的纠纷,例如暂时扣留曾卓荣、打电话通知交警等。故曾卓荣引发了事故和纠纷,这并不是对方对其采取暴力袭击的理由。既然可以认定被害人一方的围殴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应当肯定被告人有权采取反击措施。

综上,一审法院忽视了曾卓荣的伤害行为所具有的反抗不法侵害的属性,将陈建侣、叶幸福、杨伦记等人的殴打仅仅看作是纯粹“被害人有过错”的情节,在定性上存在错误。二审法院通过肯定防卫前提的存在认定被告人享有防卫权,是正确的。

2. 在防卫限度的问题上,受到传统的基本相适应说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长期存在着唯结果论的倾向。即一旦发现防卫行为的性质、强度和造成的损害结果重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和可能造成的损

害结果时,便倾向于认定防卫过当。为了纠正实践中的这一偏差,1997《刑法》的立法者对正当防卫条款进行了大幅修改,其一是进一步放宽了防卫限度的标准(《刑法》第20条第2款),其二是增设了特殊防卫权这一注意性规定(《刑法》第20条第3款)。因此,当涉及防卫的案件出现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时,应当先考察行为是否成立特殊防卫权;在不成立的情况下,再根据基本的防卫限度标准进行判断。结合本案来看:

首先,尽管被害人陈建侣、叶幸福、杨伦记等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但在曾卓荣拔刀捅刺之时,这种殴打尚未升级为能够及“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相提并论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本案无法直接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权。

其次,《刑法》第20条第2款对于防卫过当设置了两个要件,一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害”。只有在防卫手段显著逾越必要限度的情况下,重大损害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依据;反之,如果防卫手段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即便出现了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也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就本案来说:(1)曾卓荣动用刀具防卫,这是适当的。在认定防卫限度时,不能孤立地对双方防卫手段的强度和危险性进行对比,还必须从整体上考察双方的实力对比关系,人数的多寡就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因素。从表面上来看,对方只是赤手空拳地实施殴打,而被告人却持刀捅刺,双方防卫手段的强度似乎并不均衡。但需要注意的是,曾卓荣身材矮小,而且是以一人抵挡三人,无论是在体力还是人数上均处于下风。在这种力量差距明

显的情况下,被告人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对方的围殴,紧靠徒手还击是无法凑效的,他必须借助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械,才能弥补自身在人数、体力方面所具有的劣势。(2)根据证人证言以及法医鉴定结论,曾卓荣是持刀“乱刺”,导致两名死者全身共计5处刀创,且均集中在胸部。如果被告人当时选择用刀捅刺侵害人的非要害部位,或者在捅刺次数上略加控制,也完全可以对不法侵害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从而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那么连续多次朝对方致命部位袭击的手段就并非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不可少。不过,考虑到事发在深夜,地点偏僻、经过人员较少,被告人存在紧张、恐惧的情绪,故可以较大幅度地予以从宽处罚。本案的二审判决明显是做了这样的认定。三、韩霖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569号])

【案情简要】

2003年8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见韩霖同丁某在“豪迈”网吧上网,王某认为丁某是自己的女友,即对韩产生不满,纠集宋、贾等四人到网吧找韩。王某先让其中二人进网吧叫韩出来,因韩不愿出来,王某又自己到网吧中拖扯韩,二人发生争执,后被网吧老板拉开。王某等人到网吧外等候韩,当韩、丁二人走出网吧时,王某即将韩拖到一旁,并朝韩踢了一脚。韩霖挣脱后向南跑,王某在后追赶,宋某、贾某等人也随后追赶。韩见王某追上,即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朝王挥舞,其中一刀刺中王某左颈部,致王某左侧颈动脉、静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韩于9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中,经双方协商,韩的父母自愿代韩向被害人王某的父母赔偿经

济损失3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防卫失时,不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韩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改判韩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件点评】(孙道萃,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讲师、法学博士)

在本案中,认定的争议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防卫时间是否存在,一并牵涉防卫前提是否存在的判断。二是如果属于正当防卫,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一)防卫时机的判断

1.不法侵害的存在。在该案中,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可争议的“无理取闹”性质,或者说具有寻衅滋事的流氓动机,因而,也具有明显的过错。相比之下,防卫人在整个事件中基本上采取退让的态度,以避免冲突发生。但不法侵害人在整个过程中穷追不放,并及多人率先实施殴打及追打。在追打及自卫的过程中,具有持续性特征的不法侵害不仅尚未结束,反而,不法侵害行为在程度和方式上更随意、更不确定,在一般人看来还有加重的趋势。因而,本案中的不法侵害的最大特点是行为的反复性及滋事性、行为方式的随意性,并使不法侵害的危险状态具有时空的延续性及危险程度的升高性。

2.防卫时机的存在。对此,在认定防卫时机时,应注意以下要点:一是面对被害人具有明显的不法侵害意图和已经实施的殴打等不法

侵害行为之际,为免遭不法侵害,虽选择回避、逃脱等却无果的。不法侵害人仍群起追赶,决定了不法侵害行为没有消除或停止,反而可能进一步加重。由此,不法侵害行为一直处于持续或延续状态。二是具有反复性的不法侵害是一个完整的整体,防卫时机不能切割判断或分割理解。不能要求只有当防卫人在特定时点、具体地遭受被害人殴打的瞬间才能反击,而应整体判断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处在正在进行的紧迫期间。

据此,在实践中,不法侵害的行为方式千变万化,从开始到结束,往往可能有一个较长的时空范围,而不是瞬间开始便立即结束或短暂便结束的。从案发的特点看,具有持续性特征的不法侵害是较为常见的情形,直接牵涉到是否可以将防卫时机进行必要的时空延伸,而不限于某个特定的时空界点。

(二)防卫是否过当的判断

1.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本案中,在认定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事发起因。被害人一方属于无理挑事,并伴有滋扰、推搡及轻度殴打行为。防卫人在前期基本上处于回避状态,消极避让,不愿让事件恶化。二是防卫力量。被害人纠集多人,气势冲冲,客观上形成了共同不法侵害的事实状态,也形成了明显的力量悬殊。防卫人属于以少敌多的弱势一方,处在明显的下风。三是防卫方式。被害人一方并未使用物理性工具,是通过“身体优势”、“人数优势”以及“心理优势”施加不法侵害的。但防卫人使用了随身携带的匕首,虽然属于“敌不寡众”的情形,但匕首是致

命性工具,超出必要限度。四是防卫效果。被害人一方虽有持续性、加重性的不法侵害,但考虑其流氓动机及滋事的情状,并无致人死亡的侵害意图,主要是伤害意图,借此教训一下、发泄一下,但不排除有致人重伤的可能。但防卫人使用匕首,而且在概括性的故意认识下,已经致人死亡,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一般而言,“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重伤或死亡结果,不包括轻伤或财产损失。在本案中,防卫人处于极度惶恐之下,挥舞随身携带的匕首,既是警告,也是预防性反击。然而,在情急之下,直接刺中左颈部,应是放任的故意伤害心态,不是故意杀人的直接故意心态。

3.被害人明显过错。在本案中,应当充分考虑被害人的过错问题:一是被害人无理取闹,后纠集多人,穷追不舍,导致防卫人处在持续、不断加剧的恐慌中。基于人会自卫的本性,在极其紧迫且高度概然性的人身危险到来之际,采取防卫措施,是消极防御的合理反映,不应过于苛责防卫人。二是在认定构成防卫过当的前提下,对防卫人的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这一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决定是否“减轻处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宣扬公民可以积极行使防卫权的社会主义良好风尚。四、孙明亮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2号)

【案情简要】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晚八时许,被告人孙明亮偕同其友蒋小平去看电影,在平凉市东关电影院门口,看到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

人尾追少女陈××、张××,郭鹏祥对陈××撕拉纠缠。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及郭鹏祥等三人发生争执。争执中,蒋小平动手打了郭鹏祥面部一拳,郭鹏祥等三人即分头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分别追赶不及,遂返回将陈××、张××护送回家。此时,郭小平、马忠全到平凉市运输公司院内叫来正在看电影的胡维革、班保存等六人,及郭鹏祥会合后,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当郭鹏祥等九人在一小巷内发现孙明亮、蒋小平二人后,即将孙明亮、蒋小平二人拦截住。郭小平手执半块砖头,郭鹏祥上前质问孙明亮、蒋小平为啥打人。蒋小平反问:人家女子年龄那么小,你们黑天半夜缠着干啥?并佯称少女陈××是自己的妹妹。郭鹏祥听后,即照蒋小平面部猛击一拳。蒋小平挨打后及孙明亮退到附近街墙旁一垃圾堆上。郭鹏祥追上垃圾堆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孙明亮系郊区菜农,因晚上在菜地看菜,在市场上买来此刀防身),照迎面扑来的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跌倒。孙明亮又持刀对空乱抡几下,及蒋小平乘机脱身跑掉。郭鹏祥因被刺伤左肺、胸膜、心包膜、肺动脉等器官,失血过多,于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检察院抗诉后又撤回抗诉。后案经提审,认定被告人系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改判被告人孙明亮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件点评】(孙道萃,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讲师、法学博士)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和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在实践中,对见义勇为行为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已是基本共识,但仍有一些疑问。其中,防卫意图的判断是首位,决定是否可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则是另一难点。

(一)防卫意图的认定

1. 防卫认识及防卫意图。防卫意图是非常重要的防卫条件。防卫认识是防卫意图的首要前提因素,是形成防卫目的和具备防卫意图的认识前提,具体是指对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的紧迫性、防卫的可行性及其可能的损害结果等有相应的认识。防卫目的,是指通过防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来保护合法利益的意图及主观愿望。防卫目的是防卫意图的核心,决定防卫的正当性。防卫意图是防卫认识因素及意志因素的统一。在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分析和判断。一旦缺乏防卫意图,则根本不存在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2. 见义勇为中的防卫意图认定。从国民观念及人性使然看,人基于本能而自救,具有天人的正义性。然而,不应忽视的是,基于道义而见义勇为的,也是一种善举,具有社会公益性,也具有正当性。在本案中,防卫人首先认识到她人的人身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人的紧迫威胁。而且,她人的人身权益因力量悬殊等原因,已经处于无力自保状态,如无第三方介入和帮助,应当遭受更严重的破坏。在此基础上,防卫人为了保护她人的合法权益,不顾自身安危及事后可能遭受报复

等危险,挺身而出,当场指责不法侵害人,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震慑及击退不法侵害人,维持社会正义。至此,防卫人的行为具有正义性及有益性,是一股充满正能量的义举,也是成立防卫意图的关键依据。

(二)防卫时间的认定

1.不法侵害的结束。在本案中,不法侵害人在当街骚扰她人之际,因防卫人见义勇为,而被迫停止。而且,由于防卫人积极阻扰,并采取必要的教育及抗击措施,不法侵害人最终被迫放弃,并离开案发现场,使先前的不法侵害行为及其危险状态彻底结束。鉴于不法侵害人丧失继续侵害能力并逃窜,意味着不法侵害及其危险状态已经彻底结束,防卫人不能继续采取防卫措施。

2.事后报复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因防卫人的介入,不法侵害人当众骚扰她人未果后,心生不满及恨意,遂纠结多人,四处寻找,伺机报复。通常而言,事后报复是典型的故意危害行为。虽说防卫人先前的介入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因性,但毕竟因不法侵害人违法在先,因而,事后报复行为是完全独立的新的不法侵害行为,不能将他人依法阻止先前的不法行为作为借口,否则,社会正义的底线将塌陷。在此基础上,事后报复行为不仅缺乏防卫意图,更不存在是否具有防卫时机的问题,对于防卫人而言,当面对事后报复这一新的不法侵害行为时,仍可以根据具体的主客观情况,决定是否应当采取防卫措施。

因此,当毫无防卫前提、原有的防卫前提不复存在时,此时采取事后防卫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防卫意图,而是出于事后报复的心理,

往往造成他人的不应有的损害,是一种具有报复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三)防卫过当的判断

1.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即使是见义勇为行为,仍需遵循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否则,可能逾越红线,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在认定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防卫力量。不法侵害人纠集多人报复,在发现防卫人后不断逼近,给防卫人造成日益紧迫的危险状态,危险系数也不断增加。防卫人客观上处在明显的弱势状态,也需要通过更强力的反击措施,才能相抗衡。因而,使用携带的弹簧刀,并不必然超过明显的必要限度。二是防卫方式。不法侵害人事后报复的意图非常明显,来势汹汹,并率先实施具有一定暴力性、危及人身安全的伤害行为,但并未作出致命性的伤害,也未有迹象表明将实施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防卫人也明知不法侵害人的报复心态,在可能遭受更重侵害时,使用随身携带用于自卫的弹簧刀。这是其对现场情况的一种预估,虽有必要性,却有失相当性。而且,直接刺向迎面而来的不法侵害人的左胸,在当时的情况下,此举并不必然是相称的,如可以挥动弹簧刀予以警告,再择机而动,不宜率先采取致命打击。三是防卫场域。防卫人被多名不法侵害人,不断挤压在相对封闭的有限空间,选择逃跑这一消极方式在当时看很难奏效。为了自保和逃出险境,只能选择采取针对不法侵害人的防卫措施,以便择机逃出危险境地。因而,用弹簧刀自保确有其必要性。

2.造成重大损害的理解。在本案中,防卫人使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向不法侵害人的左胸,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结果,属于通常意义上的“重大损害”。

3.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心态。基于当时紧迫的现场,考虑到防卫人处在惶恐状态,防卫人使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随机实施反击,对迎面而来的不法侵害人的左胸实施刺伤行为,对可能造成他人重伤具有明确的认识。但对致人死亡结果缺乏明确的认识,应当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而且,应当注意的是,防卫人并非事先准备预防性刀具用于抵御可能的报复行为,亦非仅针对不法侵害人,而是紧迫状态下的紧急行为,也间接说明缺乏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

综上,对于公民自觉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从司法裁判的引导功能看,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注意把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而进行正当防卫时的防卫过当行为,及犯罪分子主动实施的犯罪行为区别开来,做到既惩罚犯罪又支持正义行为。这既契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核,也合理鼓励公民正确行使防卫权,增加社会有机体的凝聚力,宣传社会正能量。

正当防卫 案例

正当防卫案例 有两人到我商店肇事殴打我,从外面追打我至里面,我顺手拿起一把菜刀自卫,他们见我有刀后就往外面跑,我出于气愤追了出去。追赶过程中一肇事者自己摔到两次,我也没拿刀砍他,只是挥动菜刀吓唬他。在他第二次摔到的地方,他有个朋友看见了我们的对峙,就从路边拿了一把登子打在了我的后背,我出于下意识的反应挥了一下手(当时没考虑到我手里有刀),结果我划伤了他的脸,请问:拿凳子打我的人算正当防卫吗?我算正当防卫吗? 他朋友算,你属于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出的防卫。 我们剖析下: 从你拿刀至他们往外跑的过程中,你都属于正当防卫。但是你追出去就不再属于正当防卫了。 因为不法侵害已经停止。 而他的朋友因为误认为你要进行伤人,用凳子打你后背是正当防卫。你挥刀就应属于过失伤人了。 只要划了脸不是很重,你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医药费你肯定要承担主要了 正当防卫案例分析: 农民于某流氓成性,一天深夜越强闯入家中仅有一人的年轻妇女赵某家,要求与赵某关系遭受拒绝,于是拔刀威胁,欲赵不从即

随即用刀刺杀。这是赵某计上心来,口头表示同意并往床上退,于以为得逞,积极逼近赵。找从身后的床上拿起一把大剪刀朝于腹部猛捅数次,跳下床跑去院外邻居家,于追赶数步摔倒在赵家门槛上死亡。 问: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有没有防卫过当啊? 属于正当防卫 描述中说到“计上心来”也只是他防卫的方法,事实上他还是受到了 人身安全的威胁,而且这种威胁还在持续中,所以他刺伤于某可以认为正当防卫。 关于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对于强奸,采取的防卫措施可以达到致人死亡的程度。 但是这个案例中具体认定,我觉得就是对于某“腹部猛捅数次” 如果一刀下去,就能至于某无力实施暴力,那他之后的几刀就可以认定 为防卫过当了。

【专题研究】涉正当防卫案例研究十个典型涉正当防卫案件评析(一)

【专题研究】涉正当防卫案例研究十个典型涉正当防卫案件 评析(一) 一、李洪钧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要】 1999年12月初,因他人与王长钱存在经济纠纷,被告人李洪钧、王朴(已判刑)帮他人找王长钱要钱时与王长钱产生矛盾。同月17日18时许,李洪钧、王朴等人到济南市经二路120号原康南大酒店参加朋友王全的生日宴会,期间,王长钱与弟弟王长鲁(男,殁年34岁)、哥哥王长树、外甥杜振及韩强等7人来此找到李洪钧,王长鲁等人将李洪钧拉出酒店外对李洪钧实施殴打,王朴赶到酒店外欲上前拉仗时亦遭到王长鲁等人殴打。李洪钧打手势向王朴要刀子,王朴便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交给李洪钧,李洪钧持刀朝对方人员捅划,王长钱、杜振被划伤后逃离现场,李洪钧又持刀朝王长鲁面部及胸部连续捅划5刀,后与王朴乘出租车逃离现场。途中,李洪钧将水果刀扔掉。王长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心包填塞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洪钧因琐事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洪钧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洪钧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系又聋又哑人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处有

期徒刑九年。 【案件点评】(陈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案主要涉及到正当防卫的两个问题,一是防卫与相互斗殴之间的区别,二是对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 1. 从我国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对于双方先前存在某种纠纷的案件,一些法院之所以不承认行为人具有实施正当防卫的可能,是因为认定双方都是抱着加害对方的目的,故属于相互斗殴,任何一方均不享有防卫权。但是,事前的纠纷与正当防卫前提要件的存在与否并无直接关联。即便案件是由双方的争端、纠纷所引起,但任何一方都不具有非法侵害另一方的权利,任何一方对于对方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不负有忍受的义务。因此,不能因为双方先前存在争端就否定防卫权的存在,更不能因为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有所预见和准备就一概排除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而应当准确地分析究竟谁是率先发起不法侵害者。在本案中,王长钱、王长鲁等7人主动找到李洪钧对其实施围殴,面对这一不法侵害行为,李洪钧当然有权实施防卫。因此,一审判决仅将王长钱等人的殴打看作是纯粹“被害人有过错”的情节,而没有认定被告人李洪钧等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明显存在错误;二审判决对此进行的改判是正确的。 2. 《刑法》第20条对防卫限度的判断设置了两个规定。一是第2款关于防卫过当的一般性规定,二是第3款关于特殊

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解析

论正当防卫在互殴案件中的认定及刑事责任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卫法益,这一点是处理与正当防卫相关问题必须把握的核心内容。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在立法上进行了完善,赋予了正当防卫崭新的内容,但实务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会因事件形态和情况的不同而体现出明显的复杂性,立法的规定往往过于原则而缺乏准确适用的标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特殊状态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就涉及到特定因素的分析与评判,是实务中比较疑难且争议较大的问题。笔者仅就互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前提条件;认定;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认定互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均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但在一方停止或退出互殴后,另一方继续对对方进行殴打,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被加害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互殴案件中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因而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即“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中,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都在积极地追求非法损害对方利益的结果,因而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按照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司法机关对互殴案件中任何一方所主张的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往往不予理会。 一、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

正当防卫案例分析

正当防卫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12年11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宋某和其女朋友扶着腿部骨折的堂弟行走,遇到醉酒后的被害人张某及其朋友李某、邱某,张某见宋某的堂弟被搀扶着即向其挑衅,要求其给自己敬礼,宋某一方三人见对方醉酒未予纠缠,但张某仍对宋某的堂弟骂骂咧咧,二人发生口角,张某拿起一个“请勿停车”的黄色塑料牌冲上前欲砸宋某的堂弟,宋某见状上前用左手挡住停车牌,用右手击打张某的面部,并将张某抱住将其推倒在地,致使张某头部撞击到地面受伤,无法自行爬起。李某等人报警后,警方赶至将双方带离现场。2012年11月15日3时许,被害人张某从派出所出来后感觉冷、想睡觉,李某等人遂将张某扶至宾馆休息后离开。同日11时许,张某的朋友来宾馆查看张某,发现张某已无意识、小便失禁,遂将张某送到医院抢救。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查,可排除张某被李某等人扶至宾馆房间至张某的朋友发现张某昏迷期间受到其他伤害或意外的可能性。经法院审理认定,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宋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宋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为宋某的行为为防卫过当,应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法院认为,被害人张某手持黄色塑料牌砸向宋某堂弟时,宋某用手将张某手中的塑料牌挡住,此时张某对宋某的侵害行为已被宋某有效制止,随后宋某在张某未实施新的侵害行为时,出拳击打张某面部,将张某抱住并推倒在地,致张某头部着地受伤。由此可见,宋某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客观上并不是发生在张某正在对宋某堂弟实施侵害之时,不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主观上,宋某并不是为了使堂弟免受张某的侵害,而是在明知自己是用拳头击打他人头部、将他人推到会导致张某伤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对伤害后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宋某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防卫时机、防卫目的,不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案件来源:真实案件

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案例一、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 ——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一)法律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可能继续实施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要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景,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不法侵害,首先,要正确判断不法侵害是一般侵害还是严重暴力侵害;其次,要正确判断严重暴力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据此来确定是否适用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 (二)基本案情 2008年,王某民之女王某霞与潘某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潘甲(11岁)、女儿潘乙(9岁)。因感情不睦,潘某多次对王某霞实施家暴,2016年1月12日二人协议离婚,约定潘某抚养儿子潘甲,王某霞抚养女儿潘乙。一年后,经他人撮合二人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手续。2019年7月,二人先后独自外出打工。2020年春节前夕,王某霞打工返回王某民家中居住,潘乙跟随王某霞在姥爷王某民家中上网课,不愿意跟随潘某回去,潘某以领回潘乙为由两次来到王某民家中滋事。 2020年3月21日16时许,潘某驾驶摩托车载潘甲来到王某民家中,要求领回潘乙,因潘乙不愿回家,王某霞和潘某发生争吵,王某霞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潘某劝离。3月22日16时许,潘某再次驾驶摩托车来到王某民家中,进入王某民儿媳薛某某的西房,欲抱炕上薛某某刚满月的婴儿时,被随后赶来的王某霞劝离该房间。潘某又到正房,拉起床上熟睡的潘乙欲离开,王某霞阻拦时,二人发生争吵。潘某右手持随

案例(正当防卫)

案例:一位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为琐事和邻居吵起来,对方用铁锹打他,他掏出匕首反击,问构成正当防卫吗?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不是正当防卫(如防卫挑拨,相互斗殴)。 斗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词汇,不是所有人口中的“斗殴”都一律定为非正当防卫的。得严格根据正当防卫的法律定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本例,被告因为琐事和邻居吵起来,若被告一直是一般性在陈述自己的理由,没有挑衅词语及情节。在此情况下,若对方这位理屈辞穷,恼羞成怒,顺手拿起铁锹向被告砍去,而被告若此时置身于墙角,无躲避回旋的余地,只能正面制止对方的疯狂举动,不得以掏出匕首反击,那这时的被告就是正当防卫;若被告此时置身开阔之地,有空间有时间可以转身逃跑躲避,但他却不躲避,而是勇敢地持匕首迎面而上,给予对方一有力地回击,那此时的被告就不是正当防卫了,双方之间若有轻伤以下的伤害,双方之间就是一种治安处罚法上的斗殴了;或者,若被告与邻居因琐事吵嘴时,故意用些挑衅性的语言与行为,引起对方的挥锹之举,他再趁机用匕首加以痛击,那被告也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挑拨,根据对对方造成的伤害轻重来定夺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法上的责任以及相随的民事责任)。这其实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关键是如何完整地、准确地还原整个争吵到演变成打架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言语、行为及不同重要转折点各自的主观意思的外在表现,最好有目击证人。实务操作中,双方先是争吵到最后演变成互相动

手,后到现场看到两人在动手的老百姓,都会说两人打起来了,而后到的警察也会当即说,这两人在斗殴,因为他们是后来者,无法判断事情起因及演变过程,看到的是两人在打架的结果。此时,需要找证人证明,分析、判断。实际操作起来比较难,一般都会按斗殴根据治安处罚法来处理,轻伤以上的,就要按刑事案件来处理了。这大体就是我的粗浅理解。主要要抓住正当防卫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能通过逃跑躲避方式免受自己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你偏要勇敢地予以有力地回击,就不是正当防卫了。不是说,后动手的一律是正当防卫。理解这点,可以从【现代公权力主导的社会是不允许公民之间以武力作为可选方式之一进行个人恩怨的了结的----】这个原理推论得出。

正当防卫案例

案例1、赖某,男,25岁。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安人员的身份。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请说明理由。 分析: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在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2、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3、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问题]对王某、张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分析: (1)对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 案例4、孙明亮,男,19岁。某晚孙明亮和蒋小平去看电影。见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人发生争执。蒋小平打了郭鹏祥一拳,郭鹏祥等三人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家。此时郭鹏祥、郭小平、马忠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发现

最新-正当防卫之案例解读 精品

正当防卫之案例解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 正确实施正当防卫不仅有利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是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因而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十分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案例一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问题女,30岁于某日下午带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 途中幼儿王某女,3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 约20分钟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 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 农民张某棒打教师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吗?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起因条件,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这些侵害必须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针对正当防卫。 教师李某对学生遇困时有救助的职责,她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已涉嫌犯罪,属不法侵害,但不作为犯罪缺乏侵害的攻击性、紧迫性。 本案中,农民张某见义勇为救小孩的精神是值得表扬的,但同时,他也要为自己棒打教师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的对不作为犯罪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外,还有下列行为也因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程序正义与经典案例分析

. 1992年7月24日晚8:30,彭某在某市解放路其家附近,遇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其女朋友毛某,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彭某的左肩,彭某误认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牛角刀对朱的左眼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彭某被群众抓住,现拘留。经治疗朱某左眼已经全瞎,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的一种。法院判决认为,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应定过失重伤罪。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我们认为,彭某的行为确是假想防卫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其原因为:首先,彭某的假想防卫具有必然性,因为当民警朱某在没有表明自己身份的情况下,抓住彭某的左肩,在双方搏斗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对方人多的情况下,要求彭某判明来者是民警是不可能的,是属于“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因此,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其次,彭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假想防卫,对其造成损害的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因此,彭某在当时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并不能否定其防卫的假想性,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其预见其行为结果的发生。为此,根据《刑法》第16条之规定,应认为是意外事件。 .

【正当防卫】法学案例分析

宋某正当防卫案例评析 【案例分析】 2012年11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宋某和其女朋友扶着腿部骨折的堂弟行走,遇到醉酒后的被害人张某及其朋友李某、邱某,张某见宋某的堂弟被搀扶着即向其挑衅,要求其给自己敬礼,宋某一方三人见对方醉酒未予纠缠,但张某仍对宋某的堂弟骂骂咧咧,二人发生口角,张某拿起一个“请勿停车”的黄色塑料牌冲上前欲砸宋某的堂弟,宋某见状上前用左手挡住停车牌,用右手击打张某的面部,并将张某抱住将其推倒在地,致使张某头部撞击到地面受伤,无法自行爬起。李某等人报警后,警方赶至将双方带离现场。2012年11月15日3时许,被害人张某从派出所出来后感觉冷、想睡觉,李某等人遂将张某扶至宾馆休息后离开。同日11时许,张某的朋友来宾馆查看张某,发现张某已无意识、小便失禁,遂将张某送到医院抢救。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查,可排除张某被李某等人扶至宾馆房间至张某的朋友发现张某昏迷期间受到其他伤害或意外的可能性。经法院审理认定,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宋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宋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为宋某的行为为防卫过当,应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法院认为,被害人张某手持黄色塑料牌砸向宋某堂弟时,宋某用手将张某手中的塑料牌挡住,此时张某对宋某的侵害行为已被宋某有效制止,随后宋某在张某未实施新的侵害行为时,出拳击打张某面部,将张某抱住并推倒在地,致张某头部着地受伤。由此可见,宋某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客观上并不是发生在张某正在对宋某堂弟实施侵害之时,不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主观上,宋某并不是为了使堂弟免受张某的侵害,而是在明知自己是用拳头击打他人头部、将他人推到会导致张某伤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对伤害后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宋某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防卫时机、防卫目的,不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必要限度案例分析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行为犯罪性的行为,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益的合法权利。但是,任何公民行使权利都不得超过法律设定的“必要限度”。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进行研究,力图提高公民维护自身安全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重大损害 案例:被告人王某因不满其女友陈某的单位同事梅某经常拉陈外出跳舞而打了梅某脸部一拳。10月3日傍晚,陈打电话约梅次日上午来家,由王向其赔礼道歉。梅的朋友邱某、张某得知此情后即于当晚八时左右随梅赶到陈的住处敲门。陈见梅某带了两名身强力壮的男人同来,便拒不开门,邱某、张某即用力将门踢开后冲入室内,对在房内的被告人王某进行殴打。王随手从碗橱边抽出菜刀进行还击,两刀砍中邱的面部,致邱的前额及左面部遗留两处疤痕累计长13.6cm,构成重伤。邱、张见状即抢夺王的菜刀,后因邻居冲入室内夺下王的菜刀,王遂逃至室外;邱、张继续继续追击王某达十余分钟,直至被警察制止。 检察院公诉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对其造成的重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虽属防卫性质,但致不法侵害人邱某重伤,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3个月,同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医药费、鉴定费、交通费等人民币10000元,并一次性补偿其各类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 本案虽经判决,仍然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多数意见认为,王某与梅某的争端起于一般民事纠纷,即使梅某带了两个身高力大的陌生男人前来报复,王某也不该动刀还击;况且从后果看,王某并未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而邱某却被砍中面部,因被毁容构成了重伤。所以,王某所选择的防卫手段是失当的,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少数意见认为,王某在遭到突如起来的两人殴击时,就地取材,随手拿起身边的一把菜刀进行还击并无不当。尽管他把其中一名侵害者砍成了重伤,但并未因此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因而其防卫行为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不难看出,上述分析意见中凸显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防卫手段及其打击强度与评判防卫限度之合法性的关系有待廓清;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有待具体化、明确化。 从立法上看,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通常是由对防卫过当行为的界定来说明的。如1979年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防卫行

【自编原创法学案例分析】水浒传案例

一、案件介绍 自同村青年妇女潘金莲丈夫武大郎去世后,西门庆一直纠缠并要求与其结婚,遭到潘金莲拒绝。2003年6月至8月,西门庆先后四次深夜翻墙到潘金莲家将其强奸。同年8月20日下午,西门庆对潘金莲说“今晚别睡太早,我还过去(指强奸潘金莲)。”潘金莲做晚饭时想到西门庆晚上可能还会来,就有意将鼠药放在四个包子里。夜晚11时许,西门庆上身赤背下身穿着裤头翻墙到了潘金莲家。潘金莲听到门响就拉灯起床,西门庆立即上前搂住潘金莲。潘金莲先稳住西门庆说:“别吵醒小孩,到厨房里去。”西门庆随潘金莲到厨房后又搂住潘金莲,潘金莲说:“别慌,我给你留的包子,吃了有劲”,西门庆吃了三个包子后即倒在地上。潘金莲随后到派出所报案。经法医鉴定,死者西门庆胃内容物含有毒鼠强成份。(改编自水浒传第二十四回王婆计啜西门庆淫妇药鸩武大郎) 二、本案所涉及的刑法问题 1.西门庆对潘金莲的侵害行为处于强奸罪的什么阶段? 2.潘金莲投毒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假想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抑或是故意杀人? 三、具体分析及结论 (一)西门庆对潘金莲的侵害行为处于强奸罪的预备阶段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西门庆对潘金莲的不法侵害行为处于强奸罪的预备阶段,也即西门庆尚未着手实施强奸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按照形式解释论,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一部分,就是犯罪着手。本案中,西门庆最初只是表示了强奸的主观故意,夜里翻墙来到潘金莲家中时并没有采取明显的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虽然西门庆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但是西门庆的行为并未对潘金莲的性的自决权造成紧迫、现实且具体的危险,而仅仅是抽象危险,其行为尚处于强奸罪的预备阶段。 (二)潘金莲投毒的行为属于事前防卫 潘金莲投毒的行为属于事前防卫,也称防卫不适时的一种(另一种为事后防卫),既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也不属于故意杀人罪。 对潘金莲投毒行为性质的界定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诸条件的统一,就是正当防卫的构成。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1)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因此,防卫起因是正当防卫构成的客观条件之一。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核心内容: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本文通过四个案例来解析何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本文通过四个案例来解析何为防卫过当。 案例1: 2005年11月28日9时许,广州大学生张**从番禺南村搭乘一辆公交车,在车上张**发现有一男子正在扒窃乘客财物,于是立即提醒乘客注意防盗。当公交车行至洛溪上漖站时,张**刚下车,突然被涉嫌盗窃的嫌疑人覃某(33岁,广西人)持刀从背后袭击刺伤,双方随即发生扭打,张**夺刀反击覃某,覃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也身受重伤。据警方调查,死者覃某曾因吸毒、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理,当日民警还从覃某身上搜获一台手机,经核查是一名事主于当天7时许在公共汽车上被人盗去的手机。同时,也有群众指认覃某经常伙同他人在公交车上及公交车站从事盗窃乘客财物的违法活动。公安、检察机关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及有关证据材料证实,张**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 案例2: 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1月2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要与朱**谈恋爱,多次对朱**进行纠缠和拦截,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并伺机报复。1993年9月9日20时许,李**携刀强行进入朱**家,与朱**的母亲刘振玲口角撕打起来。李**扬言:找你算帐来了,我今天就挑朱**的脚筋。正在撕打时,朱**进屋。李**见到朱**后,用脚将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说着就持刀向朱**刺去。刘振玲见李志文用刀刺朱**,便用手电筒打李**的头部,李**又返身同刘振玲撕打,朱**得以逃出门外。此时,被告人朱晓红进入屋内,见李**正用刀刺向其母亲,便上前制止。李**又持刀将朱晓红的右手扎破。刘振玲用手电筒将李**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朱晓红抢刀在手,李志文又与朱晓红夺刀、撕打。在撕打过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一、“一问一答”类型解题步骤 1.先读问题后案例,心中有数。 2.读题做准备:把案例中出现的三大要素“主体、行为、情节”全部用笔划下来。 3.开始做题: (1)看每一个主体、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 (2)看每一个主体的几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有转化、吸收等问题。(一罪和数罪的关系) (3)再看不同主体之间是否有共犯问题,是否属于“部分犯罪共同说”。 (4)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5)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4.检查 考生看到自己熟悉的点会很兴奋,容易忽视一些细节之处,检查很重要,重新把问题和案例对照一遍,查漏补缺、修正错误。 检查还有一个功能,就是看前后问题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前后回答有矛盾,很可能基本判断是有错误的,需要重新思考。不能已经写到答题纸上了又想改就来不及了。 5.开始在答题纸上答题 (1)一定按照问题的序号写,如果每个问题有几个要点,那么就在这个标题下分出相应小点,序号级别一定清晰,便利老师阅读,会增加感情分。随意打乱答案顺序,每一问少给一分,就会丢掉四五分,不可冒险! (2)问什么答什么,不用过多阐述,不要旁逸斜出、画蛇添足。 (3)说明理由一定有,但是只需要直接说明,不需要深入分析。 二、笼统式案例 如果遇到笼统式案例,就按照上述第3步的顺序来分析,然后安排回答。 但是回答顺序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先对共同犯罪部分所有问题进行回答。 第二,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或者先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三,最后对起次要作用的或者后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四,在每一主体下面,就是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来作答。 总结笼统式案例,应该体现的答题顺序和结构模式,应该是这样的: 答: (Ⅰ)甲乙不构成共犯,因为……(如:缺乏主观方面) (Ⅱ)构成共犯 1.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总结特殊问题1:犯罪形态问题(既遂、中止、未遂),如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在外放风的乙构成抢劫罪未遂。对于中止、未遂犯罪,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总结特殊问题2: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二)关于甲单独犯罪部分分析如下: 1.甲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4.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5.是否有貌似构成犯罪,而实际上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三)关于乙单独犯罪部分分析如下:(步骤同对甲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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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 正当防卫之案例解读 正当防卫之案例解读正当防卫之案例解读正当防卫之案例解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正确实施正当防卫不仅有利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是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因而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十分必要。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一: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问题(女,30岁)于某日下午带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途中幼儿王某(女,3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约20分钟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 农民张某棒打教师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起因条件,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这些侵害必须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针对正当防卫。教师李某对学生遇困时有救助的职责,她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已涉嫌犯罪,属不法侵害,但不作为犯罪缺乏侵害的攻击性、紧迫性。本案中,农民张某见义勇为救小孩的精神是值得表扬的,但同时,他也要为自己棒打教师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无业游民赵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赵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赵某砸伤。 案例三:某日上午,农民甲与农民乙为地界争议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相互厮打,后被人拉开。农民乙感到在刚才发厮打中,自己吃了亏,折了面子,遂回家拿出一把剔骨刀要砍杀农民甲。甲见状赶忙逃走并躲了起来,直到傍晚,才回到村中,不想乙还是持刀追了过来。眼看乙就要追上来了,甲急忙从路边的村民丙手中夺过锄头朝乙头上打去,乙当既倒地身亡。

刑法案例分析8

八、正当防卫 [案情] 被告人:彭某,男,25岁,工人。 1992年7月24日晚8:30,彭某在某市解放路其家附近,遇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其女朋友毛某,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彭某的左肩,彭某误认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牛角刀对朱的左眼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彭某被群众抓住,现拘留。经治疗朱某左眼已经全瞎,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的一种。 [问题]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应定过失重伤罪。 [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我们认为,彭某的行为确是假想防卫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其原因为:首先,彭某的假想防卫具有必然性,因为当民警朱某在没有表明自己身份的情况下,抓住彭某的左肩,在双方搏斗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对方人多的情况下,要求彭某判明来者是民警是不可能的,是属于“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因此,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其次,彭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假想防卫,对其造成损害的后果不

正当防卫案例分析

正当防卫 [案情] 被告人:彭某,男,25岁,工人。 1992年7月24日晚8:30,彭某在某市解放路其家附近,遇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其女朋友毛某,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彭某的左肩,彭某误认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牛角刀对朱的左眼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彭某被群众抓住,现拘留。经治疗朱某左眼已经全瞎,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的一种。 [问题]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应定过失重伤罪。 [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我们认为,彭某的行为确是假想防卫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其原因为:首先,彭某的假想防卫具有必然性,因为当民警朱某在没有表明自己身份的情况下,抓住彭某的左肩,在双方搏斗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对方人多的情况下,要求彭某判明来者是民警是不可能的,是属于“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因此,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其次,彭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假想防卫,对其造成损害的后果不

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案件查处案例分析题集

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案件查处案例分析题集 1、回避——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 手势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题:(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殴打他人——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杂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元罚款。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了五日行政拘留。 问题: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3、故意伤人还是正当防卫?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某被砸伤

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到现场后朱某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罚款决定。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裁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题: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警察李某行为是否合法?——案情: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王某要求在场的警察李某给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而李某认为王某违法已经是事实,拿了清单也没有用了,东西反正是要不回来的,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后经调查,珍贵字画是王某从本市著名收藏家刘某家里偷来的,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王某的朋友钱某所有,而钱某并未参加赌博。现刘某要求归还字画,钱某要求归还书刊和录像带。 问题:(1)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警察李某不予开具清单的是否合法?(3)刘某和钱某归还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批被扣押的物品应怎样处理? 5、案情:贾某,男,28岁,农民。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先后窜到某市面粉厂、饮料厂、服装厂等工厂企业,谎称部队要大量采购相关产品,自己正在对几个厂家进行考察、比较,如能符合条件,部队将在今后与其建立长期供货关系。并且,贾某还毫不犹豫的承诺,只要使他“满意”,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市场

法硕(非法学)考研经典案例分析题:正当防卫

法硕(非法学)考研经典案例分析题: 正当防卫 案例分析题一般综合性较强,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复杂,要求考生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得出科学的处理方法。下面是凯程考研为大家整理的比较经典的案例题,供大家参考。 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 问题: 1.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2.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 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4.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5.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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