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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工作,保证审查员政治强、业务精、守纪律、有组织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1.2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2 审查员的条件

2.1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含),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1.1 大专(含)以上学历,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满2年;

2.1.2 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检满2年;

2.1.3助理工程师资格(含)或中专学历(含)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

2.2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

2.3 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2.3.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3.2具有较好的现场条件审查技能和经验;

2.3.3无违法违规行为。

3 考核的主要内容:

3.1 审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检的流程;

3.2 机动车安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3 机动车安检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

3.4 机动车安检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校准要求、规程或方法。

3.5 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审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4 审查员的注册

4.1 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员注册。

4.2 审查员注册应提供下列资料:

4.2.1 审查员申请表;

4.2.2 学历证明复印件;

4.2.3 职称证明复印件;

4.2.4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3 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给予注册,发统一的注册审查员证书。

4.4 注册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申请注册。

5 注册审查员的职责

5.1严格遵守国家对安检机构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2 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参加对安检机构现场条件的审查和获证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5.3 服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不得擅自变更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办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5.4主动回避对与自己有经济利益、行政等关系的被审查安检机构的审查;

5.5承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5.6在接受审查等相关工作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6 注册审查员的管理

为保证审查员适应机动车安检要求的变化,每年要对注册审查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6.1 被审查安检机构的反馈:由被审查安检机构填写意见反馈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留存,作为考核的记录;

6.2 不定期抽查: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部署;

6.3 年度审核: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注册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保证审查员的能力能满足安检机构审查工作的需要;

7 暂停与注销

7.1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6个月注册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审查员资格:

7.1.1 不履行注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现场审查人员守则》的;

7.1.2 在对安检机构的审查中,一个年度内出现累计2次工作失误的;

7.1.3 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7.1.4 以权谋私,侵害安检机构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7.2 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审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请的,予以注销。

7.3 对受到暂停注册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注册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予以恢复注册。

7.4 凡受到2次以上(含)暂停注册的审查员,注销其注册审查员资格。

7.5注销注册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8 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注册。

9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 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培训、评价、考核和动态监管,提高审查员工作水平和审查质量,维护机动车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行政法规。 二、审查员的条件 1.审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公民,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员(以下简称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检验工作满3年; (3)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专学历,并经过培训合格; (4)具有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正廉洁、业务精通、操作规范等良好素质; (5)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审查员: (1)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事项有严重违反规定或失信行为的; (2)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恶劣行为; (3)近五年内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未从事检验工作的;

(4)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撤销会员资格,或者被吊销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书的。 三、审查员的管理 1.担任审查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先经过培训合格 并且取得资格,方可上岗。 2.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更换新的审查员时,按照有关程序向 审查员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原有的审查员资格,同时报 审查员注册登记机构备案。 3.审查员的考核应当定期进行,并应当进行动态监管。对未达到评价标准的审查员,不得执业,相关考核结果应 当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协会或者社会团体公布。 四、审查员的培训 1.担任审查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培训,并在 培训结束后取得结业证书,方可上岗。 2.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安全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以及业务水平和道德 素质方面的考核。 3.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有关规定,相关培训证书应当具有真实性和可信度,不得 存在考虑利益得失的虚假培训行为。 五、审查员的权利和义务 1.审查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保守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相关信息和商业机密。 2.审查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认真审查和评估机动 车的技术状态,推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实用化。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实施条例》第15条中明确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因此,实施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是法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1989年公安部曾颁布《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规定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据公安部门提供数据,目前全国有1491个安检机构和1910条检测线,其中864家为公安系统所建,545家为企业出资建设,82家为公安系统和社会联合建设。但该办法已不能满足安检机构监管工作的需要。目前,这些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着安检机构审批不规范、规划布局不合理、收费标准不统一、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切实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已成为公安部门和质检部门重要的工作。 二、关于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过渡情况 经多次沟通与磋商,国家质检总局与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决定自2005年1月至2005年3月31日,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质检部门移交。同时,为做好移交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又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接收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77号),提出了在过渡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将研究制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并列入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立法计划。 2005年8月,在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职能的移交工作,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收了1860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为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连续性,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这1860家机动车安检机构继续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并责成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了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一年)。为了使安检机构监管工作更加制度化、法制化,国家质检总局依据《道路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交管部门过去的监管方式和监管经验,起草了规章草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第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第八条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场审查、发证应当一并办理。 第十条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工作,保证审查员政治强、业务精、守纪律、有组织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1.2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2 审查员的条件 2.1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含),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1.1 大专(含)以上学历,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满2年; 2.1.2 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检满2年; 2.1.3助理工程师资格(含)或中专学历(含)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 2.2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 2.3 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2.3.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3.2具有较好的现场条件审查技能和经验; 2.3.3无违法违规行为。 3 考核的主要内容:

3.1 审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检的流程; 3.2 机动车安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3 机动车安检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 3.4 机动车安检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校准要求、规程或方法。 3.5 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审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4 审查员的注册 4.1 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员注册。 4.2 审查员注册应提供下列资料: 4.2.1 审查员申请表; 4.2.2 学历证明复印件; 4.2.3 职称证明复印件; 4.2.4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3 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给予注册,发统一的注册审查员证书。 4.4 注册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申请注册。 5 注册审查员的职责 5.1严格遵守国家对安检机构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2 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参加对安检机构现场条件的审查和获证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2009年3月14日 编者说明: <1)目前机动车检测相关法规标准数量众多,编者根据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汇编,供同行参考.望有关掌握最新动向地朋友积极提供信息与建议,以便不断更新完善此文,与广大同行们共享. <2)本文为阅读与理解方便,对法规标准作了分类: 法规文件:收集机动车检测有关部门法规、文件. 技术方法:收集机动车检测有关方法、合格性评价标准. 产品制造:对检测设备制造制定地产品制造标准. 计量检定:技术监督部门对检测设备定期检验用标准.它应该是根据产品制造标准中对设备检测精度地相关要求,专门制订地定期检验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其它:本文所列GB/T 11798.<1-9)-2001系列标准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地设备检定技术条件,在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设备检定时首先是执行计量标准JJG、JJF ,无JJG及JJF标准规程地设备,参考部门标准执行. <3)检测方法与标准: 目前我国主分安全检测、综合性能检测、环保检测三大类,分属公安部、交通部、环保局监管. a、安全检测:属公安监管,对所有社会车辆实施年检、事故检等,检测工程有: 安全工程:速度表检验、制动检验、侧滑检验、前照灯检验; 环保工程:机动车尾气排放、喇叭噪音 外检工程:车身、底盘、动态检验. 检测工程与方法:执行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测工程和方法》(过渡到2009.6.1被GB 21861-2008代替> 检测标准:执行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b、综合性能检测:属交通监管,对所有营运车辆实施二级维护、技术等级评定等检测,检测工程有: 外检、安全、环保、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等 检测工程、方法、标准:执行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部分引用GB 7258-2004 . 联网标准:JT/T 478-2002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技术等级评定:JT/T 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建站能力要求: GB/T 17993-2005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地通用要求》C、环保检测:属环保局监管,用工况法或尾气双怠速法等检测机动车排放. 执行标准见本文引用地各有关机动车排放地标准. 一)法规文件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8.1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执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如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查技术水平,增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行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机构监督管理措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制定本规范。 二、监督管理旳范畴 (一)对安检机构旳监督管理重要涉及:对安检机构检查资格许可工作人员旳监督,对获得检查资格许可安检机构旳平常监督,对未获得检查资格许可旳机构开展检查活动旳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旳监督重要涉及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波及受理、审查、批准旳有关人员旳监督。 (三)对获得检查资格许可安检机构旳监督重要涉及:资格有效性旳状况;依法开展检查工作旳状况;技术条件旳保持状况;计量认证旳状况;检查仪器设备旳检定或者校准状况及其与否处在完好旳状态;检查技术人员旳培训提高状况;检查成果旳真实性、精确性等。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旳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旳职责范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旳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旳问题,应当依法进行解决。对发现旳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将状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 1.指引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旳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监督抽查。 3.及时组织解决对安检机构旳投诉和举报。 (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根据法律、法规旳规定,组织对安检机构旳监督抽查。 2.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比对实验,督促安检机构保持必要旳检查能力。 3.通报安检机构监管信息。 4.及时解决对安检机构旳投诉和举报,调查解决安检机构旳违法违规行为。 5.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报告。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管理人员旳规定 (一)依法进行安检机构旳受理、审查、批准。不得违背工作程序对安检机构进行许可。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提交旳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员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旳所有内容,除非现场能及时完毕更改旳。 (四)在办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她利益。 (五)及时查处并报告安检机构旳违法违规事实,积极查处无证安检旳行为。 五、安检机构旳职责和守则 (一)安检机构旳职责: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旳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活动; 2.保持信息系统畅通,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信息; 3.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1. 引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和环保性能的水平,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3. 审查员的条件和要求 3.1 审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具备较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无不良记录,具备较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 3.2 审查员的培训和考核: •审查员应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组织的培训,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知识; •培训结束后,要经过考核合格方可获得审查员资格; •审查员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进行再次培训和考核。 3.3 审查员的职责: •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申请材料,审核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技术设备、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 •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是否规范、准确和有效; •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发展。 4. 审查程序 4.1 申请与审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资格许可申请材料; •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安排审查员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员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机构的技术设备、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进行审核; •审查员需要编写审查报告,对审核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和评价; •管理部门根据审查报告做出相应的决定,决定机构是否符合资格许可要求。 4.2 审查结果的处理: •审查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颁发资格许可证书; •审查不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给予相应整改期限,并进行复审; •复审结果仍不合格的机构将取消资格许可,并进行公示。 5. 监督检查 为了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持续符合资格许可要求,管理部门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 •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6.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审查员,管理部门将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 •罚款; •取消资格许可等。 7.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注:本文档仅供参考,请以实际法规和规章为准。 以上是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的文档,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需要,请按照实际法规和规章进行操作和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机构,包括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和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第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技术标准和检验程序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联网的管理系统,确保检验数据的安全和可靠。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与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联网的管理系统,及时得到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 第六条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动车排放污染检验、机动车轻型货车依法检验等检验业务专业分工,提供相应的检验服务。

第七条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按照所辖区域的机动车数量、工作量安排检验设备、人员,并确保其适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并按照批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场地,并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检验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保障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证书,并依法依规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范围包括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动车排放污染检验、机动车轻型货车依法检验等。 第十五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包括机动车制动系统、机动车车身表面细节和机动车的其他主要零部件的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

附件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确认,并受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委托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认监委负责评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培训评审员师资,并负责国家认监委所使用评审员的确认、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使用评审员的确认、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分为评审员和主任评审员两个级别。评审员能够独立承担相关领域的评审工作,主任评审员可以担任评审组长。 第五条评审员的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 (二)从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四)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 (五)能进行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评审相关的软件系统; (六)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评审工作; (七)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 (八)无违法违规记录。 主任评审员的条件: (一)作为评审员至少参加过6次及以上现场评审; (二)经2名及以上主任评审员分别评价合格。 第六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建立评审员数据库,公布评审员信息,实施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对评审员进行持续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授课、现场观摩、会议研讨或者在线培训等。 第八条评审员应当恪守如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原则,公正可靠,忠于职守; (二)不损害资质认定部门的声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新).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 【发布日期】2009-10-13 【生效日期】2009—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文审[2007]41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正文: ----------------------------------------------------------------------------------------------------------------------------------------------------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渝文审〔2007〕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获证机动车安检机构提高安全技术检验水平,有效遏制无证开展安全技术检验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范围内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等。 第四条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第五条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安检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保持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检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主要包括: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擅自从事安检活动的查处。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划分 第七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管理机动车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行政审批人员实施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二)组织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以下简称区县质监局)实施对常规检验资格安检机构的首次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在获证后6个月内进行。当机动车安检机构资质许可条件保持良好、检验工作持续稳定时,可调整定期检查频次。 (三)组织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自查、按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负责组织对机动车安检机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 (四)定期组织常规检验安检机构比对试验,全面掌握机动车安检机构的能力和水平,了解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检验技术水平,对比对试验结果严重失真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检验技术水平严重低下的机动车安检机构,暂停其检验资格许可。 (五)定期举办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工作通报会,采取措施解决机动车安检机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区县质监局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行制度化监管。 (七)机动车安检机构出现资质许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用户投诉集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情况以及被举报时,及时组织区县质监局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八)对安检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组织考核,对违法、违规机动车安检机构组织查处。 (九)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动车安检机构,保护守法安检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区县质监局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通报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情况,采取措施解决安检机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质监局报告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督促机动车安检机构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负责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及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1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王勇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第八条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场审查、发证应当一并办理。 第十条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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