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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说明书-终

信托计划说明书-终
信托计划说明书-终

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保管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信托公司、信托投资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信托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二〇一一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

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信托公司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说明书与信托合同有不一致的,应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一、释义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

含义:

1.信托计划:指“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合同:指《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信托文件:指与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的各种《合同》、《协议》、《说明书》等书面文件及对该书面文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委托人:指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主体,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5.受托人: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6.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7.股权收益权回购人:张咸文先生

8.出质人:张咸文先生

9.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10.信托收益: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的剩余信托财产。

11.保管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信托财产专户: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即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13.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信托份额的计量单位。本信托成立时以人民币1元为1个信托单位。

14.信托份额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的清单。

二、信托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薛季民

3.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

4.公司简介: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国投)设立于1985年元月,1992年增资扩股向社会发行股票,1994年元月“陕国投A”(股票代码“000563”)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2001年,公司在全国首批、西北首家完成重新登记,2006年7月完成股权分置改革,2008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为公司换发了新的金融许可证。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陕西省国资委,第一大股东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为:⑴资金信托;⑵动产信托;⑶不动产信托;⑷有价证券信托;⑸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⑹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⑺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⑻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⑼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⑽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⑿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⒀从事同业拆借;⒁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多年来,公司积极发挥信托投资功能支持地方经济兴业,先后累计为企业和项目提供了数百亿元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融资租赁、信用担保、财务顾问、风险投资等优质金融服务,同时推动公司自身得到快速发展,诚信铸就了良好的“陕国投”品牌。

三、信托计划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四、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即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五、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加以运用,用于购买信托投资标的收益权。

六、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如下方式和规则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一)管理运用方式

1、受托人根据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规定,以最多不超过9200万元的信托资金受让张咸文先生持有的1500万股“广西黄氏甲天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29,简称:皇氏乳业)限售流通股股权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股票或质押股票)。张咸文先生作为出质人将该股票质押给受托人。

股权收益权的具体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

(2)出质人因持有标的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任何形式的送股或转增股票、配股(配股所需资金由股权收益权回购人负责缴纳);

(3)质押股权清算时,出质人因持有标的股票分配的剩余财产;

(4)出质人因持有标的股票取得的其他任何收入。

2、根据《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1500万股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价格最多不超过人民币9200万元;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和到期之日,张咸文先生须以合同约定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溢价率回购上述股权收益权。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时,若募集的信托资金达到或超过本信托计划约定的最低资金金额7000万元,但又低于约定的9200万元时,则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就为1500万股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价格,股权收益权回购总的溢价率不变,并以此计算股权回购人实际回购股权收益权总价款。

(二)管理运用规则

1、张咸文先生因标的股权取得股息红利等现金收入的,应当在取得相关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信托账户。

2、信托期限内,张咸文先生出售标的股票,需要解除质押的,在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前,应当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

3、张咸文先生有义务于本信托计划届满之前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剩余的全部股权收益权回购款;本信托计划股权收益权回购款按如下方式支付:(1)回购人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受托人3.4%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款,用于受托人支付相关信托费用;

(2)在信托计划期满之日须支付本信托计划剩余的全部股权收益权回购溢价款及本金。

4、为确保股权回购人履行其在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的义务,受托人与股权回购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并共同办理质押股票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对《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若回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相应的股权质押登记手

续,受托人有权要求股权回购人继续履行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义务,并按每延期一日向受托人支付股权收益权转让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在信托期限内,若股权收益权回购人发生《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规定的违约情形,受托人有权要求股权回购人提前归还本信托计划的全部股权收益权回购款,股权回购人应当于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股权收益权回购款;如果股权回购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受托人有权选择要求股权回购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或者依照《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质物实现质权,并按每延期一日支付所欠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根据《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规定,股权收益权回购人应按期按量向受托人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款,受托人自收到全部股权收益权回购款后10个工作日内,应配合股权回购人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的相关手续。

7、标的股票预警线和补仓线

⑴、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信托产品的预警线和补仓线:

、质押股票的预警线=(股权收益权回购总价款-已从信托保管专户中支付的相关信托管理费用-信托保管专户现金余额)×150%÷质押股票数量按此公式计算,本信托质押股票每股初始预警线10.30元(暂按第一个信托年度计算股权收益权回购总价款)。

、质押股票的补仓线=质押股票的预警线×90%

按此公式计算,本信托质押股票每股的补仓线为9.27元。

⑵、若T日质押股票总市值低于预警线,受托人将于T+1个交易日内用电话、邮件或传真等形式通知回购人并对其进行预警,提醒回购人应密切关注质押股票交易价格变化,并提前准备保证金;

(3)、若T日质押股票总市值低于补仓线,受托人将于T+1个交易日内用电话、邮件或传真等形式通知回购人缴纳保证金,回购人须在T+2个交易日内向信托专户划入保证金,以保证质押股票总市值与保证金余额之和不低于补仓线的总市值;若连续3个交易日质押股票总市值高于补仓线,则可申请返还其交纳的保证金,受托人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但保证金返还后,质押股票市值与保证金余额之和不得低于补仓线。

本次追加的保证金≥质押股票的补仓线-已质押股票总市值

⑷、若回购人不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证金,则受托人有权要求其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或者依照《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通过转让、折价、拍卖、变卖或司法救济等其他合法途径处置质物实现质权。

⑸、如果上述追加保证金的条款触发,股权回购人未按规定期限追加保证金的,违约期内,受托人有权每日向股权回购人追索股权收益权转让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补仓线条款,股权回购人除了选择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外,也可以选择追加质押股票的方式,但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追加质押股票的市值≧本次应追加的保证金数额÷35%;

、在T+2个交易日完成追加质押股票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追加质押股票的质押解除手续须待信托计划终止后与其它股票一并办理;

、因追加质押股票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股权回购人承担。

七、信托计划的规模、期限

㈠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设立时的规模为人民币9200万元。

㈡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期限为12个月。

八、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

㈠委托人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了信托资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同一信托合同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㈡本信托的委托人必须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托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18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㈢委托人为法人的,其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获得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董事会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已依法及或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对信托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作出批准决

议。

㈣信托计划的初始受益人为委托人本人。

九、信托受益权

㈠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受益权。

㈡本信托受益人不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十、信托计划的成立与加入

㈠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计划受托人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有权根据向监管部门报备进程及本信托计划募集情况修订推介期时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本信托成立。

如推介期满信托计划资金不足7000万元,则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退还所交付的信托资金及其在交付日至推介期结束时发生的利息。

若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所有。

㈡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足额交付信托资金并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后,委托人即加入本信托计划。

㈢信托资金合法性:

委托人应保证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拥有并可支配的财产。

㈣信托计划认购份额的最低要求:

本信托计划认购时,委托人首次认购的信托单位不低于100万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超过部分按照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㈤信托计划人数限定:

认购本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投资数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自然人的数量不受限制;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自然人投资者签署的信托合同不超过50份。

㈥信托计划委托人的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㈦信托资金的交付:

1.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账户划款至信托财产专户,并在备注中注明:“认购信托产品”。

2.认购账户

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用银行帐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户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号:5632 2000 0184 0200 0007 68

㈧信托计划的签约

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贰份。

2.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贰份。

3.提交身份证和信托收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收益分配账户在信托计划终止前不得取消。

4.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㈨信托单位份额的确认

1.认购时间: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资金及相关文件后,统一按照

信托计划成立日确认信托单位认购时间;

2.认购份数:信托计划成立日将信托资金确认为信托单位份数。信托单位份数=信托资金/1元

3.信托份额的确认

①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并传真给保管银行。

②受托人根据信托份额明细表制作认购信托单位确认书。

③在信托资金确认信托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负责向委托人寄送认购信托单位确认书正本一份。

④信托份额明细表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的清单。当出现认购信托单位确认书与信托份额明细表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由经受托人盖章的信托份额明细表确定。

㈩认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壹份由受托人持有。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信托收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壹份。信托认购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

十一、信托受益权的赠与及继承

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㈠继承

1.继承人应提交:继承法律文件、资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原受益人。

2.继承法律文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3.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㈡赠与

赠与人和受赠人持有效证件,个人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经公证的赠与书与受赠书,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原受益人。

十二、信托财产的保管

㈠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保管银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人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㈡受托人与保管银行需签订保管协议,保管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受托人、保管银行的名称、住所;受托人、保管银行的权利义务;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保管费用;保管银行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三、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㈠、信托费用

除非另行约定或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 推介、发行费用及代理发行手续费、合同凭证等的印刷费用;

(3)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公证费等中介费用及办理财产抵押及的相关费用;为本信托项目而发生的差旅费(含按受托人规定标准应发的伙食和交通补贴)、招待费和尽职调查发生的费用;

(4)受托人报酬;

(5)银行保管费、投资顾问服务费、财务顾问费;

(6)账户开立、管理及信托资金划转等费用;

(7)信息披露费用、清算费用及受益人大会相关费用;

(8)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涉及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

(9)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或代垫的其它费用或按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列入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㈡、信托费用的支付方式

1、银行保管费的支付方式:

银行保管费以实际募集信托资金为基数,依据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相关合同的约定执行。

2、投资顾问费的支付方式

投资顾问费以实际募集信托资金为基数,依据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相关合同的约定执行。

投资顾问费在受托人收到股权收益权回购人支付的第一笔股权收益权回购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若有不足,剩余的代理费延期至下一笔回购款到账后支付。

3、受托人报酬的支付方式

受托人报酬每信托年度支付一次,在受托人收到股权收益权回购人支付的第

一笔股权收益权回购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受托人报酬;若有不足,剩余的受托人报酬延期至下一笔回购款到账后支付。

4、其他信托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㈢、信托税费

指在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交纳的税费。信托税费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㈣、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十四、信托利益的来源、计算与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人、投资顾问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㈠、信托收益来源

1、本信托计划信托收益的第一来源是股权收益权回购人回购股权收益权的回购资金;

2、本信托计划信托收益的第二来源是通过司法处置转让标的股票或转让所得为信托收益来源;

3、本信托计划信托收益的第三来源是由股权回购人承担不足部分的还款义务。

㈡、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信托利益范围

信托利益是指信托财产收入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2信托利益的分配

①、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②、受托人于信托成立后每满半年且收到股权收益权回购人按约定时间支付回购溢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按照预期收益率分配信托利益。

③、受托人于信托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本信托进行清算,并向受益人分配剩余的信托利益。

④、如果收回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按预期收益率支付收益,则按实际收回信托财产或清算结果支付。信托财产已承担或支付的信托费用不予返还。

十五、信托计划的风险警示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投资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㈠风险揭示

1、法律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证监会关于限售流通股的相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可能影响标的股票的流动性,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信托投资需求,本公司利用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设计并推出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一条信托计划名称 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或“本计划”)。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加入“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公司成立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等,通过股权分红,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将分配至信托计划名下的投资收益进行兑付,以回报受益人。 第三条合伙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简介 1、合伙企业名称:同创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10年。期限届满仍需延期则须经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成立时,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成立后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等业务。 2 、合伙金额: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金额为叁亿元人民币。合伙企业目标合伙金额为壹亿元人民币, 剩余合伙金额在合伙企业设立后,由有限合伙人以增资方式募集到位,实际合伙金额以募集结束时到位金额为准。 3、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目标合伙金额的20%;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每位有限合伙人的最低出资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经普通合伙人同意的情况除外),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金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合伙,最低出资金额为30000万元,占目标合伙金额的15%,最终出资额根据合伙企业募集期满本信托计划实际到位资金为准,并对出资比例进行调增或调减。 6、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是以资本运作为核心,以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为手段,调动北京市共创投资有限公司的资源优势,发挥普通合伙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优势,帮助目标企业快速成长和升级发展,并从资本市场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其投资方向为:认购新增股份、受让原有股份、受让股权受益权、可转债等。在合伙企业存有闲置资金时,合伙企业可以认购商业银行的短期(三个月内)稳健型理财产品。 7 、在合伙期限内,在符合分红原则的基础上,凡是合伙人的合伙投资金额发生变化之日起满2年,以现金形式分红一次。

信托计划说明书-终

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保管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信托公司、信托投资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信托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二〇一一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

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信托公司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说明书与信托合同有不一致的,应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一、释义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

1-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中融增强52号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商: 证券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重要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4.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 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万份;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200,000万份 受托人可以分别指定第i期信托资金的最低或最高规模。i=1,2,3,4……且≤35(以下同),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作情况进行调整信托计划总期数。每期委托人信托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每期信托资金规模不高于20,000万元,且该期信托单元的成立不能使得信托计划总规模高于200,000万元信托期限:信托计划存续期限预计为10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受托人可以在募集第i期认购资金时,确定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存续期限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元:受托人可以分期发行信托单元;信托单元按照发行时间顺序命名为第1期信托单元、第2期信托单元、……、第i期信托单元 受托人仅以扣除了第i期信托单元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债务后的第i期信托财产为限向第i期信托单位持有人分配信托利益,但信托文件对第i期信托费用中受托人报酬和保管费的支付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信托单位认购价格:各类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 申购和赎回:每期信托单元的封闭期为1年,封闭期届满后,信托单元存续满一个信托年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及每满半个信托年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开放日。委托人申请申购的,申购份额不得低于500万份,且以10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受益人申请赎回的,赎回的份额为100万份的整数倍,且赎回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乘以开放日的前一交易日第i期信托单元单位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否则受益人应全部赎回,受益人不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受益人部分赎回申请。

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深国投·普邦聚富证券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托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深圳市普邦投资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证券经纪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一、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深国投·普邦聚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深国投·普邦聚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如下: (一)信托目的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二)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三)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资金规模预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不限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才予以终止。 (五)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银行间投资品种(如银行间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 (六)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一般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一般受益

物流中心信托计划说明书

共同参与支持公司发展分享企业成长物流中心单一资金信托项目 说明书 目录 一、信托目的 二、信托方案 三、信托简介 四、项目概况

一、信托计划设立目的 由计财信息部以信托资金用于向阳光生活西安物流中心进行增资,资金用途为物流中心建设运营,到期由溢价回购该股权,谋求实现信托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信托方案 本信托由工会委员会作为委托人, 将资金委托专公司计财信息部,并由其作为受托人设立指定用途的单一资金信托,按照委托人指定的方式,以自己的名义,向西安物流中物增资,用于物流中心建设运行项目。 信托计划期满,公司溢价回购计财信息部所投权益,并通过阳光生活工会向投资人兑付信托本息。 三、信托简介 ㈠信托资金运用方式:西安物流中心增资,用于物流中心建设运营项目。 ㈡信托资金及期限:计划发行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24个月。 ㈢预期年收益率12.5 %。 ㈣信托发行期: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31日。 ㈤发行范围:仅限公司内部正式员工。鼓励员工支持公司发展,分享企业成长,提高员工闲置资金的收益率。 ㈥信托收益的返还:按年支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 ㈦信托产品认购流程: ⒈员工认购起点金额5万元,以1万的整数倍增加; ⒉员工缴纳资金;

3.员工与公司签订《委托信托协议书》。 ㈧信托产品特点 ⒈高收益:本信托年收益率为,远高于同期和三年国债、定期存款等投资品种。 ⒉低风险:本投资信托有强有力的履约保障,信托财产独立运行。 备注: a、物流中心项目优良,预计收益良好。 b、信托计划到期,将全额支付本息。 ⒊纳税优惠: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暂不需交纳所得税,待税法明确后按规定执行。 四、西安物流中心建设运营项目概况 西安物流中心为于2013年底开始筹备项目,是为配合阳光生活供应链升级,优化商品供应结构为公司五家门店统采供应商提供物流解决方案。一期计划建设标准化库房1000平米,车辆五台, 设计年中转商品金额5000万,物流收益约150万。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中融信托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 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 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 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目录 1定义 (2) 2信托事务管理人 (7) 3信托目的 (8) 4本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5) 5信托受益权 (8) 6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 (10) 7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4) 8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 (17) 9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 (20) 10本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3) 11委托人的述和保证 (25) 12受托人的述和保证 (25) 13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6) 14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27) 15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7) 16信息披露 (29) 17受益人大会 (29) 18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32) 19风险揭示与承担 (33) 20违约责任 (35) 21义务 (35) 22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36) 23其他 (36)

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一条前言 中融国际信托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中融国际信托作为“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的容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信托文件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资金加以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投资存在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也不保证本信托计划没有亏损风险。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 第二条定义 2.1释义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系指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及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署的《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说明书

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 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信托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和《信托合同》; 2.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 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二月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或“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推出“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最终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为满足资本市场上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于投资者了解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产品的特性、预期收益情况和风险,进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五矿信托特制订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1定义 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1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 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信托计划说明书》/本说明书:指本《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 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其 任何有效的修订、变更和补充。 1.3《信托合同》: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五矿信托- 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 合同》和全部附件以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1.4《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 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1.5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 申明书》和全部附件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变更和补充。 1.6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条件,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投资者。本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的任一时点,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 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 量不受限制。

民生银行恒裕1号酒店基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

风险警示: 重要提示: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享有所有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信托文件确定的权限内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之约定将集合信托资金投资于天津华胜旅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并将取得的投资收益按本合同的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的成立时信托单位总额不超过【70000】万份。 信托期限:本信托的期限为【2(+0.5)】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本信托计划可能提前终止或延长。 受托人至迟应于信托计划期满【24】个月前【十】个工作日内确定信托计划的期限并以公告方式向受益人予以披露。 委托人资格: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位的种类:本信托的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 信托成立时信托单位净值:1元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1年【8】月【18】日至2011年【9】月【15】日止。 受托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推介机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二、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三、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四、本信托产品按照投资性质来划分,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一、前言 1. 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下称“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编写。 2.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3. 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信托计划说明书是信托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托人承诺信托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5.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信托计划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信托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信托计划的要约邀请文件。信托投资者自签署信托文件、交付认购资金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或受益人。 6. 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二、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说明书】陆家嘴信托-檀源木业-信托计划说明书

陆家嘴信托?檀源木业贷款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陆家嘴信托?檀源木业贷款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1.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信托单位时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 明书和信托合同; 3.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 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陆家嘴信托?檀源木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用于向檀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源木业”)发放信托贷款。 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46,400万份。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发行的信托单位为第一期信托单位,第一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5,000】万份,不超过【15,000】万份;信托计划各开放期内发行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46,400万份-已发行的各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之和”,具体各开放期发行信托单位份数由受托人决定。 受托人有权对发行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和各期信托单位总份数进行调整。 信托计划的资金规模以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为准。 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27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信托计划存续满27个月之日仍有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尚未届满的,受托人有权视情况延长信托计划期限至全部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各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均自该期信托单位发行成功之日起至第18个月届满之日止。各类信托单位可根据信托计划的提前终止或延期而相应提前终止或延期,信托计划可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条规定提前终止或延期。 委托人:认(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须是合格投资者。其中,加入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中,认(申)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机构投资者和认(申)购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计划推介期: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受托人: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平安信托-日聚金1号-信托计划说明书(2011年5月修订定稿)FINAL

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二O 一一年五月修订版)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O 年月

风险警示: 重要提示: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号:)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投资范围: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以及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的逆回购、附加回购的信托受益权、附加回购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附加回购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等。 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的规模不设最高限额,但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 信托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10年,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委托人资格: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位的种类:活期型信托单位及预约X型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09年12月4日止,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设立的需要延长推介期5个工作日 受托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推介机构: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保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说明书03..

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2年【 3 】月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以信托资金向天津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风险控制:对天津环投的经营管理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为保证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安全,设定如下增信措施: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 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总规模预计为5亿元,对应信托单位5亿份。本次信托计划产品发行分为二期,每期募集规模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再行确定。 信托计划期限: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募集成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认购资金为100万元-300万元的委托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认购资金为300万元以上的委托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2年 3 月 9 日至2012年 4 月 9 日止为第一期信托产品发行推介期,以后每期信托产品发行推介期以受托人在网站上公布的期间为准(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并在受托人网站(www.mintrust .com)公布)。 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受托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条释义 (2) 第二条受托人基本情况 (4) 第三条信托计划名称 (5) 第四条信托计划类型 (5) 第五条信托计划内容 (5) 第六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9) 第七条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9) 第八条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摘要 (10) 第九条信托执行团队简介 (10)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 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 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 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 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 担。 新华信托?涪陵蒿枝坝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二○一一年月

新华信托?涪陵蒿枝坝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或“受托人”)发挥信托作为金融工具的优势,为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获取收益的需求,设计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信托产品,特制定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名称 新华信托?涪陵蒿枝坝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类别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部分(400万元)用于收购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重庆市涪蒿投资有限公司80%股权,其余信托资金向项目公司增资(形成项目公司资本公积),用于项目公司实施的重庆市涪陵蒿枝坝片区建设项目。 四、信托计划规模 (一)本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20,000万元—95,000万元(分期发行,分期到期,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和何时发行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且各期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95,000万元。 (二)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五、信托计划期限 (一)本信托计划拟分期发行,每期期限为2年。 六、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国民信托民丰4号长兴永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民丰4号·长兴永成项目贷款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3)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3)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4) 四、推介日期、期限和认购方式 (5) 五、推介机构名称 (8)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8)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 八、风险提示 (9)

声明: 一、本计划说明书所涉及词语定义与《信托合同》第一条“释义”相同。 二、本计划说明书与《信托合同》存在不一致情形的,以信托合同为准。 一、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1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二)公司介绍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于1987年1月成立,2004年1月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迁址北京并获得重新登记,注册资本金为十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一)名称:民丰4号·长兴永成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主要内容: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将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名义向长兴永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永成”)发放信托贷款,长兴永成将所得资金用于湖州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林城片区污水管网项目开发建设。 (三) 增级措施:借款人长兴永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名下7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

四川信托济宁富邦万象和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 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 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 者自担。 四川信托·济宁富邦万象和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月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四川信托·济宁富邦万象和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富邦万象和”项目C区的开发建设。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计划规模拟不超过30,000万元。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可分期募集。 委托人资格: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为24个月,自各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首期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可根据信托文件规定提前终止或延期。 信托单位认购价格:人民币1元。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止。 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 推介机构: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目录 一、绪言 (3) 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3) 三、信托执行经理 (4) 四、信托计划的服务机构 (4)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 (4) (二)保管人 (4) 五、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4) (一)信托计划名称 (4) (二)信托计划目的 (5) (三)信托计划的规模 (5) (四)信托计划的期限 (5)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 (5) (一)委托人资格 (5) (二)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6) (三)委托人与受益人 (7) (四)信托单位的认购 (7) 七、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与信托单位募集成功 (7)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 (7) (二)信托计划的成立 (7) (三)信托单位募集成功的条件 (8) 八、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8) (一)信托财产的运用、处分 (8) (二)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11) (三)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1) (四)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 (11) (五)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2) (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2) (七)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3) (八)受益人大会 (13) (九)受托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3) (十)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3) (十一)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14) (十二)违约责任 (14) (十三)其他事项 (14) 九、风险警示 (14) 十、法律意见书 (14) 十一、信托文件的效力、解释和说明 (15) 十二、备查文件 (15)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中融增强52号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打算 讲明书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商: 证券投资有风险,托付人在加入本信托打算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重要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打算讲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托付人资格时,方能够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受托人治理的其他信托打算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打算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今后业绩。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以后运作的实际效果。 4.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老实、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打算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要 信托打算名称: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打算信托打算投资范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 信托打算的规模:信托打算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万份;信托打算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200,000万份 受托人能够分不指定第i期信托资金的最低或最高规模。i=1,2,3,4……且≤35(以下同),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打算运作情况进行调整信托打算总期数。每期托付人信托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每期信托资金规模不高于20,000万元,且该期信托单元的成立不能使得信托打算总规模高于200,000万元信托期限:信托打算存续期限可能为10年,受托人有权依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受托人能够在募集第i期认购资金时,确定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存续期限 托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元:受托人能够分期发行信托单元;信托单元按照发

信托计划说明书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二年十二月

风险警示: 重要提示: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名称:[*]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投资项目:指项目公司在目标地块上开发建设的[*]项目,目标项目 分两期开发,目标项目的基本信息见信托合同附表一,简称目标项目。(3)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预计总规模为肆亿(400,000,000.00) 份。 (4)信托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二(2)年,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可以提前终止或 延期。 (5)委托人资格: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6)信托成立时信托单位净值:人民币壹元(RMB1.00)。 (7)信托计划推介期:募集先决条件满足日起的六十(60)个公历日内,受托人有 权视募集情况延长十五(15)个工作日;推介期根据上述情况延长的,推介期届满日相应调整。 (8)受托人/[*]:[*]有限责任公司。 (9)保管人/保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推荐机构:[*]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计划说明书

新时代信托·【鑫业十六号】流动资金贷款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托人——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2009年6月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并更名,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为自治区各级政府及企业融资达350多亿元人民币,2004年以来成功发行城市基础设施、企业股权投资、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教育产业、机械制造、房地产等多个信托计划,并顺利完成到期信托计划的本金兑付及所有信托计划收益分配。 1 信托计划名称 新时代信托?【鑫业十六号】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2 信托计划目的 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集合起来,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用于为北京泰隆华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隆华胜”)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3 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信托单位价格为人民币壹元整。 4 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1.5年,信托期限满一年后,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运作情况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5 发行期 本信托计划的发行期由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6 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6.1 委托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符合中国银监会对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要求和条件,享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6.2 资金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说明书模版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说明书模版 一、产品概要 1. 名称:xx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受托人:xxx信托有限公司 3. 保管人: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4. 规模:不超过120000万元,其中优先信托单位约90000万元,劣后信托单位约30000万元,优先信托单位和劣后信托单位的比例不超过3:1。受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i期信托单位的规模。信托计划的规模可能因信托单位的注销而相应变化,以信托计划项下实际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准。 5. 运用:信托资金用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黄金、在上海钻石交易所购买钻石等文化消费品原料,并委托专业公司加工为黄金、钻石等消费投资文化产品在其渠道销售。1%的信托资金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如有闲置资金可投资于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等。 6. 期限:本信托计划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5年,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受托人发行第i期信托单位、募集第i期信托资金时,有权确定第i期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延长第i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或者提前终止全部或部分第i期信托单位。第i期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以受托人发布的相应募集公告为准。 7. 首次募集期(即信托计划推介期):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8月28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募集的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8. 优先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包括A类和B类优先信托单位。A类信托单位以现金认购和分配信托利益,但受益人也可选择在该期信托单位届满前15个工作日前以当日的转换价格(原料价+一定加工费用+手续费)以信托利益认购选定(定制)的消费投资文化产品,并于该期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日向受益人交付。B类信托单位以现金认购,在信托计划通过公开市场购买原料时即转为一定重量的标准投资金条或一定数量、质量的裸钻或一定标准的其他消费投资文化产品的原料,其中B1类信托单位受益人在该信托单位终止时取得消费投资文化产品原材料,B2类信托单位受益人取得专业公司生产的消费投资文化产品。 9. 第1期信托单位和预期收益: 第1期信托单位总规模约为60000万元,其中优先信托单位45000万元,劣后信托单位15000万元,优先信托单位中A类信托单位预期信托收益率见下表: 信托单位分类预期年化收益率A1类优先级100-300万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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