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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

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和《信托合同》;

2.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

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二月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或“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推出“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最终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为满足资本市场上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于投资者了解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产品的特性、预期收益情况和风险,进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五矿信托特制订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1定义

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1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

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信托计划说明书》/本说明书:指本《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

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其

任何有效的修订、变更和补充。

1.3《信托合同》: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五矿信托-

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

合同》和全部附件以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1.4《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

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1.5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

申明书》和全部附件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变更和补充。

1.6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条件,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投资者。本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的任一时点,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

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

量不受限制。

1.7受托人/五矿信托:指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8保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1.9《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P2012M12A-YDZL3-004

的《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保管合同》。

1.10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存放

信托资金、支付相关信托费用和分配信托利益的如下专用银行账户:

户名: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7251110186800005259

开户行: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1.11信托单位:指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成的等额份额,

每一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为1元。

1.12委托人:指通过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参与信托计划的合

格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1.13受益人/信托受益人:指合法持有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本信托计划

为参与时自益信托,初始受益人为委托人,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1.14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的获得信托利益分配的权利。

1.15信托资金:指在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为参与信托计划,认购/申购信托

单位而向受托人所交付的资金,在认购/申购确认日经受托人确认即成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

1.16信托计划资金: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

资金的总和。

1.17信托财产: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资

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总和。

1.18信托利益:指信托受益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享有受益权而可获

得分配的全部经济利益。

1.19远东租赁:指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1.20《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指受托人与远东租赁签署

的编号为P2012M12A-YDZL3-001的《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1.21《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指受托人与远东租赁签署的编号为

P2012M12A-YDZL3-002的《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1.22租赁合同:是指受托人与远东租赁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一致确定的,

远东租赁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及补充的统称。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远东租赁根据《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补充提供经受托人确认的特定租赁资产的,针对补充特定租赁资产所签署的租赁合同自动纳入《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租赁合同的范围。《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签署时租赁合同的具体范围以《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所附之《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所列内容为准。

1.23特定租赁资产:指远东租赁基于租赁合同的约定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

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项下远东租赁享有的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赔偿金、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权利。

1.24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指基于特定租赁资产享有的取得特定租赁资产

项下全部现金收益的财产性权利,该等现金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租金收入、违约金、赔偿金、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全部收益。

1.25承租人:指与远东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并已签订租赁合同,应按照

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等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26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远东租赁签署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

回购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其他为完成本信托计划项下交易而签署的生效法律文件的总称。

1.27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满3个月之对应日以及本

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1.28信托利益分配日: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7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

1.29开放期:指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向合格投资者开放募集信托

资金的期间。

1.30认购:指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通过购买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

单位而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

1.31申购:指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开放期内通过购买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

单位而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

1.32认购/申购确认日:指受托人向投资者确认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

信托受益权对应之信托单位成功之日;认购确认日为本信托计划成立

之日,申购确认日为受托人确定的开放期募集成功之日。

1.33赎回: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向受托人申请将

所持信托单位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34赎回申请期:指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提交赎回其所持信托单位的申请

的期间。

1.35赎回兑付期: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决定向受益人支付其确认

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的兑付资金的期间。

1.36赎回兑付金额:指受托人在赎回兑付期就其确认受益人可赎回的信托

单位应向受益人支付的资金金额。

1.37元:指人民币元。

1.38年:指360天。

1.39工作日:指中国大陆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期。

2受托人基本情况

2.1受托人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珠峰

注册地址: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18号

成立日期:1997年9月23日

注册资本:壹拾贰亿元整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

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

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

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

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

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2.2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信托经理:王昌

信托经理履历:2007年-2011年4月,任职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5月加入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保管人

3.1保管人基本情况

保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宏儒

注册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

3.2保管人的地位

保管人应受托人的委托,对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提供保管服务,保管

人的职责由《保管合同》约定,保管人违反职责时,由受托人向保管

人追究违约责任。

3.3保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2)对所保管的信托财产单独设臵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

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4)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5)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4.1信托计划名称

本信托计划名称为“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2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

用信托计划资金,从而最终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的利益最大

化。

4.3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募集规模预计为5,000万元;具体金额以本信托计划推

介期及存续期间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

4.4信托计划期限

4.4.1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终

止之日止实际经过的期间。

4.4.2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12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

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本信托计划期限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4.4.3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后,受托

人应宣布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为本信

托计划终止日。

5信托计划的推介及开放募集

5.1推介期及开放期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1个月,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12年3月

25日止。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推介期。

若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时信托计划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规模未

达到5,000万元,则受托人有权决定本信托计划进入开放期,投资者

或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期内通过申购信托单位的方式参与本信托计划。

若开放期届满,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总额(含推介期内

募集的信托资金及开放期内募集的全部资金)仍未达到5000万元,受

托人有权决定再次开放募集。

5.2推介机构

本信托计划将通过五矿信托进行直接推介,或委托具备信托计划推介

资格的机构进行推介。

5.3推介对象

5.3.1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的推介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满足

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但法律法规禁止参

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除外。

5.3.2本信托计划单笔投资金额300万元以下(不含)的自然人委托人

不超过50名(含),机构委托人数量不限,受托人按照金额优先、

同等金额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购。

6信托计划的成立与开放申购

6.1推介期届满时,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受托人有权宣告本信托计划

成立:

(1)推介期内,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5,000万元且委托人人

数不少于2人;

(2)推介期届满且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

6.2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告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6.3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时,如未能满足第6.1条约定的条件,则受托

人应当立即宣布本信托计划设立失败。受托人应在推介期限届满后30

日内通知所有委托人,并将投资者已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如

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为分期交付,交付日为最后一笔认购资金到账

日)至退还日期间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一并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

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此外,受托人不再承

担其他任何责任。

6.4受托人按照本说明书第5.1条第二款的约定开放申购的,若开放期内

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总额(含推介期内募集的信托资金

及开放期内募集的全部资金)达到5,000万元或开放期届满的,受托

人有权宣布开放申购成功。受托人宣布开放申购成功之日为申购确认

日,受托人应于申购确认日确认各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开放

期内交付资金加入本信托的委托人自开放确认日成为本信托项下受益

人,获得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

6.5本信托计划成立或受托人宣布开放募集成功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

金自到达受托人指定账户之日至认购/申购确认日的银行活期存款利

息不计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将在认购/申购确认日后进行第一次信托利

益分配时支付给对应的委托人。

6.6本信托计划成立或受托人宣布募集成功后,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资金存

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

介设立或开放募集情况。

7信托计划的参与

7.1投资者在参与本信托计划前,应充分阅读本信托文件,在做出参与本

信托计划的意愿时,应确认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说明

书》、《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的内容,愿意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

7.2参与本信托计划的方式为认购/申购参与。

7.3认购/申购的程序:

7.3.1认购/申购场所

投资者应到推介人指定的地点办理本次信托计划认购/申购的相

应手续。

7.3.2认购/申购申请

(1)如委托人为个人,则委托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居

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护照等)

和证件的复印件,如他人代理,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证件和

证件的复印件;

(2)如委托人为机构,则委托人需持营业执照正本和组织机构代

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

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人应到推介人指定的地点签署《信托合同》、《认购/

申购风险申明书》,并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作为信托利益分配

账户填写在《信托合同》上,在参与本信托计划期间,该信

托利益分配账户不得撤销;

(4)在签署《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前,委托

人应认真阅读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确信已经了解参与信托

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保证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并愿意依

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7.3.3认购/申购确认

(1)认购确认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申购确认日为受托人宣布的

开放募集成功之日。受托人于认购/申购确认日对委托人认

购/申购的信托资金、信托单位份额进行确认,登记受益人

认购/申购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确认认购成功的信托单

位份额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开始计算信托利益。确认申购成

功的信托单位份额自申购确认日起开始计算信托利益;

(2)受托人对委托人交付的认购/申购资金按照“金额优先、时

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有效性确认;

(3)未被确认的认购/申购资金,受托人将在认购/申购确认日2

个工作日内返还至投资者填写在《信托合同》上的自有银行

账户,该资金自交付之日至确认日(不含该日)的期间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

7.3.4信托资金的交付

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应在签署《信托合同》、《认购/

申购风险申明书》后,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时间(最迟不晚于

推介期/当个开放期届满之日)从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

账户将认购/申购款项全额划付/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以下信托

资金募集账户:

账户名称: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账号: 321370100100005969

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受益权无需缴纳认购/申购费。

8流动性安排

8.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8.1.1在信托计划期限内,信托受益人可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

益权。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

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8.1.2信托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

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受托人可按照转让信托

受益权金额(即转让的实际合同金额)的0.1%向转让方或受让

方收取转让手续费,受托人也可免收转让手续费,但向特定信托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免收手续费并不意味着对其他信托受益

人转让信托受益权也免收转让手续费。转让手续费将由受托人在

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时统一收取。

8.1.3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

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将其所持有的信

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

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8.1.4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

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

情况,除非法律法规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受托人不负责办理该

类非交易过户。如果办理非交易过户,受让方仍应按所过户权益

金额的0.1%向受托人交纳过户登记手续费。

8.2信托受益权的赎回

8.2.1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可以按信托文件的约定赎回信托单位。

8.2.2赎回的申请

(1)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 3个月设臵一次赎回申请期。每个赎

回申请期均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3个月、6个月或9

个月之对应日前第10日起至该对应日前第5日止。受益人

拟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的,须在赎回申请期向受托人

提交本条款第(2)项约定的全部材料。受益人未在赎回申

请期内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及全部所需资料的,视为其

未申请赎回信托单位,受托人不再受理受益人提出的赎回申

请。

(2)受益人拟申请赎回信托单位的,应在赎回申请期内向受托人

送达相关赎回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

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的复印

件(自然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加盖

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赎回申请书中至少应载明赎回申

请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持有的信托合同

编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等。以上赎回申请资料的最终要

求以受托人的公告为准。

(3)信托受益人有权赎回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信托受益人申请

部分赎回的,部分赎回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且其部分赎回

后所持有的剩余信托单位份数应满足最低持有份数要求,即

本信托计划有效存续的任一时点,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

额不得低于100万份,且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300万份

以下的自然人委托人数量不得超过50人。若信托受益人部

分赎回后其持有的剩余信托单位份数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则

信托受益人此次提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视为全额赎回申

请。

8.2.3赎回申请的确认

受托人将在每个赎回申请期届满日之次日对当个赎回申请期内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提交的赎回申请是否成功进行确认。受托人不对信托受益人能否赎回信托单位及赎回数量进行任何保证和承诺。

8.2.4赎回兑付金额的支付

(1)受托人对受益人提出的赎回申请进行确认的,除在当个赎回

申请期届满后的最近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按照本说明书第

12.3.1条的规定,向受益人分配当期信托利益外,应以现

金形式将按照信托文件核算的应向被确认赎回的受益人支

付的赎回兑付金额支付给受益人。

(2)赎回兑付金额=该受益人在当个赎回申请期内申请赎回并

经受托人确认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

(3)受益人应在每个赎回兑付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期

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赎回兑付金额等信息向受益人进行披

露。

8.2.5赎回申请、赎回确认及兑付资金的具体方式、程序和日期以受托

人公司网站公告的信息为准。

8.2.6由于网络故障、不可抗力、系统错误等非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等原因导致受托人公告确认的赎回信息与受益人提交的赎回申

请中载明的信息不一致的,受托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9《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信托目的;

(2)信托计划规模;

(3)信托计划期限;

(4)信托计划当事人;

(5)认购/申购信托单位;

(6)信托计划的推介、参与、成立与开放募集;

(7)流动性安排;

(8)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9)委托人暨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0)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1)受益人大会;

(12)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13)信托费用与税收;

(14)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15)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6)风险揭示、风险防范与风险承担;

(17)信息披露;

(1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19)合同生效及组成;

(20)其他事项;

(21)信托合同的签署。

《信托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该合同的正文。

10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10.1信托财产的管理原则

10.1.1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

人交付的信托计划资金按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

处分。

10.1.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法》有关规定,将本信

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

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本信托计划已开立专

用银行账户,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10.1.3受托人已经指定专人担任信托计划经理,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日常

运作。

10.1.4本信托计划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1)未经受益人大会批准而改变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方向;

(2)向他人提供担保;

(3)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4)与不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0.2对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10.2.1信托计划资金的投资

(1)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购买远东租赁持有的特

定租赁资产收益权。受托人将按照与远东租赁签署的《特定

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向远东租赁支付特

定租赁收益权转让价款,远东租赁将按照《特定租赁资产收

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承担回购特定租赁资

产收益权的义务。

(2)为保证远东租赁履行其在《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合同》项下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回购义务的履行,远东租

赁将以其合法享有的特定租赁资产向受托人提供质押担保,

具体以远东租赁与受托人签署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

为准。

(3)远东租赁将根据《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

约定在每个自然月末提供截至当月20日的特定租赁资产项

下租金回收情况的服务报告,并提供本月收到的截至该日的

反映每笔特定租赁资产租金回收情况的银行对账单。

10.2.2信托计划投资收益来源

(1)远东租赁回购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支付的回购价款;

(2)特定租赁资产项下应收账款的处臵收益(如有);

(3)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交易文件的约定取得的合法收入。

10.2.3委托人知悉并认可受托人签署本信托计划投资所涉的交易文件

以及受托人签署的与本信托计划投资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以及

上述投资交易安排,受托人签署并履行的与本信托计划投资相关

的全部法律文件的全部法律后果归于信托财产,收益由信托财产

享有,风险亦由信托财产承担。

11信托费用与税收

11.1信托费用承担

11.1.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

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计划设立及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管理、

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信托计划设立及运行所产生的律

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文件或账册制作费用;印刷费用;

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以及依约收取的其他费用;邮寄费;

信息披露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处臵变现信

托财产时的费用等;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差旅

费、会务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2)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

(3)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4)代理推介费用;

(5)财务顾问费;

(6)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诉

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

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除外;

(7)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11.1.2在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

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受

托人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对外支付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无需征

求委托人的同意,也不另行予以披露,委托人可以在受托人办

公场所查询。受托人应按照上述费用实际发生的时间与金额,

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划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

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11.1.3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

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11.2信托报酬的计算和支付

11.2.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有权收取信托报酬,信托报酬由信托财

产承担。

11.2.2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的固定费率为1%/年,按

日计提,每日计提的受托人报酬=1%/360×当日本信托计划项

下实际存续的信托资金总额。

受托人将在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收取截至当

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已计提但尚未收取的信托报酬。

11.3保管费的计算和支付

保管人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有权收取保管费。保管费的计算

与支付以受托人与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合同》约定为准。保管人

应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向保管人划付保管费。

11.4代理推介费和财务顾问费的计算和支付

代理推介费和财务顾问费的金额、计算与支付方式根据受托人与代理

推介机构、财务顾问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为准。

11.5税收处理

11.5.1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

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11.5.2受托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得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11.5.3本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纳税。信托计划当事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自履行纳税义务。

12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12.1预期信托收益及预期信托利益

12.1.1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为6.3%。

12.1.2受益人将依据其签署的《信托合同》载明的信托单位份额,享

有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预期信托收益及预期信托利益:

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

=

÷?

N

M i

i

360

R

T-受益人已实际获得分

配的信托利益

M=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

N=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

i=M至N期间的任意一日;

=受益人在第i日实际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

T

i

R=受益人的年化预期收益率6.3%。

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受益人实际持

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

为避免歧义,本条款并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

者对信托资金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

12.2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12.2.1除非《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均以现

金方式向受益人交付;

12.2.2全体受益人具有相同的分配权利,即每一受益人按照其对应的

当期可获分配信托利益上限占全部信托受益人当期可获分配

信托利益上限的比例分享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利益。

12.2.3若本信托计划终止时,本信托计划项下仍存在未变现的信托财

产,则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财产予以变现处臵,并决定将本信托

计划期限延长至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终止,

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

12.3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

12.3.1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一个信托利

益分配日,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如下顺序向受益人分配

信托利益:

(1)支付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

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各项税费(如有);

(2)支付截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

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

(3)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上限为根据本说明书第12.1.2条

约定计算的该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金额。

12.3.2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信托利益分配日,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如

下顺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各项

税费(如有);

(2)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信托

费用;

(3)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2.4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12.4.1受托人将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将受益人应

得的信托利益划入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届时,受

益人不需要前往受托人处办理手续,仅需留意查看相关资金是

否到账。

12.4.2信托利益所涉税务问题由受益人自行处理,受托人不负责代扣

代缴。

13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3.1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且未发生信托文件约定的需延长信托期限的情

形;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3)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4)信托计划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6)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终止本信托计划;

(7)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8)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9)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10)遇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要求终止的;

(11)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则受托人有权

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并就提前终止事项向全体委托人、受益人

发送通知:

(a) 信托财产已经全部变现;

(b) 远东租赁违反《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

定(包括远东租赁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c) 远东租赁未按时足额向受托人支付回购价款;

(d) 远东租赁违反《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包括远东租赁所

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的;

(e) 远东租赁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信用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

和/或远东租赁发生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远东租赁利益的重大诉

讼或仲裁案件和/或远东租赁发生任何可能会严重不利于远东租

赁业务、资产及财产状况的事件或存在其他已经或可能对远东租

赁履行《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13.2在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第4.4.2条约定的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如

信托财产未能全部变现,则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予以变现处臵,本信托计划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计划终止分配。

13.3受托人应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

清算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免除责任。

13.4因受托人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均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托人、受益

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本信托计划涉及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清算报告等文件均无需审计。

13.5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应当根据《信托计划说

明书》第12.3.2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信托投资需求,本公司利用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设计并推出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一条信托计划名称 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或“本计划”)。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加入“75号地块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公司成立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等,通过股权分红,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将分配至信托计划名下的投资收益进行兑付,以回报受益人。 第三条合伙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简介 1、合伙企业名称:同创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10年。期限届满仍需延期则须经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成立时,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成立后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等业务。 2 、合伙金额: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金额为叁亿元人民币。合伙企业目标合伙金额为壹亿元人民币, 剩余合伙金额在合伙企业设立后,由有限合伙人以增资方式募集到位,实际合伙金额以募集结束时到位金额为准。 3、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目标合伙金额的20%;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每位有限合伙人的最低出资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经普通合伙人同意的情况除外),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金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合伙,最低出资金额为30000万元,占目标合伙金额的15%,最终出资额根据合伙企业募集期满本信托计划实际到位资金为准,并对出资比例进行调增或调减。 6、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是以资本运作为核心,以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为手段,调动北京市共创投资有限公司的资源优势,发挥普通合伙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优势,帮助目标企业快速成长和升级发展,并从资本市场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其投资方向为:认购新增股份、受让原有股份、受让股权受益权、可转债等。在合伙企业存有闲置资金时,合伙企业可以认购商业银行的短期(三个月内)稳健型理财产品。 7 、在合伙期限内,在符合分红原则的基础上,凡是合伙人的合伙投资金额发生变化之日起满2年,以现金形式分红一次。

信托计划说明书-终

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保管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信托公司、信托投资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信托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二〇一一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

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信托公司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说明书与信托合同有不一致的,应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一、释义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

1-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中融增强52号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商: 证券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重要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4.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 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万份;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200,000万份 受托人可以分别指定第i期信托资金的最低或最高规模。i=1,2,3,4……且≤35(以下同),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作情况进行调整信托计划总期数。每期委托人信托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每期信托资金规模不高于20,000万元,且该期信托单元的成立不能使得信托计划总规模高于200,000万元信托期限:信托计划存续期限预计为10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受托人可以在募集第i期认购资金时,确定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存续期限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元:受托人可以分期发行信托单元;信托单元按照发行时间顺序命名为第1期信托单元、第2期信托单元、……、第i期信托单元 受托人仅以扣除了第i期信托单元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债务后的第i期信托财产为限向第i期信托单位持有人分配信托利益,但信托文件对第i期信托费用中受托人报酬和保管费的支付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信托单位认购价格:各类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 申购和赎回:每期信托单元的封闭期为1年,封闭期届满后,信托单元存续满一个信托年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及每满半个信托年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开放日。委托人申请申购的,申购份额不得低于500万份,且以10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受益人申请赎回的,赎回的份额为100万份的整数倍,且赎回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乘以开放日的前一交易日第i期信托单元单位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否则受益人应全部赎回,受益人不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受益人部分赎回申请。

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深国投·普邦聚富证券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托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深圳市普邦投资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证券经纪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一、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深国投·普邦聚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深国投·普邦聚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如下: (一)信托目的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二)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三)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资金规模预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不限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才予以终止。 (五)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银行间投资品种(如银行间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 (六)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一般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一般受益

物流中心信托计划说明书

共同参与支持公司发展分享企业成长物流中心单一资金信托项目 说明书 目录 一、信托目的 二、信托方案 三、信托简介 四、项目概况

一、信托计划设立目的 由计财信息部以信托资金用于向阳光生活西安物流中心进行增资,资金用途为物流中心建设运营,到期由溢价回购该股权,谋求实现信托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信托方案 本信托由工会委员会作为委托人, 将资金委托专公司计财信息部,并由其作为受托人设立指定用途的单一资金信托,按照委托人指定的方式,以自己的名义,向西安物流中物增资,用于物流中心建设运行项目。 信托计划期满,公司溢价回购计财信息部所投权益,并通过阳光生活工会向投资人兑付信托本息。 三、信托简介 ㈠信托资金运用方式:西安物流中心增资,用于物流中心建设运营项目。 ㈡信托资金及期限:计划发行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24个月。 ㈢预期年收益率12.5 %。 ㈣信托发行期: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31日。 ㈤发行范围:仅限公司内部正式员工。鼓励员工支持公司发展,分享企业成长,提高员工闲置资金的收益率。 ㈥信托收益的返还:按年支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 ㈦信托产品认购流程: ⒈员工认购起点金额5万元,以1万的整数倍增加; ⒉员工缴纳资金;

3.员工与公司签订《委托信托协议书》。 ㈧信托产品特点 ⒈高收益:本信托年收益率为,远高于同期和三年国债、定期存款等投资品种。 ⒉低风险:本投资信托有强有力的履约保障,信托财产独立运行。 备注: a、物流中心项目优良,预计收益良好。 b、信托计划到期,将全额支付本息。 ⒊纳税优惠: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暂不需交纳所得税,待税法明确后按规定执行。 四、西安物流中心建设运营项目概况 西安物流中心为于2013年底开始筹备项目,是为配合阳光生活供应链升级,优化商品供应结构为公司五家门店统采供应商提供物流解决方案。一期计划建设标准化库房1000平米,车辆五台, 设计年中转商品金额5000万,物流收益约150万。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中融信托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 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 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 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目录 1定义 (2) 2信托事务管理人 (7) 3信托目的 (8) 4本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5) 5信托受益权 (8) 6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 (10) 7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4) 8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 (17) 9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 (20) 10本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3) 11委托人的述和保证 (25) 12受托人的述和保证 (25) 13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6) 14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27) 15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7) 16信息披露 (29) 17受益人大会 (29) 18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32) 19风险揭示与承担 (33) 20违约责任 (35) 21义务 (35) 22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36) 23其他 (36)

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一条前言 中融国际信托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中融国际信托作为“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的容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信托文件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资金加以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投资存在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也不保证本信托计划没有亏损风险。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 第二条定义 2.1释义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系指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及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署的《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中融-恒源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说明书

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 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信托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和《信托合同》; 2.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 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二月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或“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推出“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最终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为满足资本市场上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于投资者了解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产品的特性、预期收益情况和风险,进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五矿信托特制订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1定义 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1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 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信托计划说明书》/本说明书:指本《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 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其 任何有效的修订、变更和补充。 1.3《信托合同》: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五矿信托- 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 合同》和全部附件以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1.4《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 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1.5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 申明书》和全部附件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变更和补充。 1.6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条件,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投资者。本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的任一时点,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 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 量不受限制。

民生银行恒裕1号酒店基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

风险警示: 重要提示: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享有所有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信托文件确定的权限内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之约定将集合信托资金投资于天津华胜旅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并将取得的投资收益按本合同的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的成立时信托单位总额不超过【70000】万份。 信托期限:本信托的期限为【2(+0.5)】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本信托计划可能提前终止或延长。 受托人至迟应于信托计划期满【24】个月前【十】个工作日内确定信托计划的期限并以公告方式向受益人予以披露。 委托人资格: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位的种类:本信托的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 信托成立时信托单位净值:1元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1年【8】月【18】日至2011年【9】月【15】日止。 受托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推介机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二、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三、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四、本信托产品按照投资性质来划分,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一、前言 1. 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下称“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编写。 2.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3. 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信托计划说明书是信托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托人承诺信托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5.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信托计划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信托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信托计划的要约邀请文件。信托投资者自签署信托文件、交付认购资金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或受益人。 6. 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二、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说明书】陆家嘴信托-檀源木业-信托计划说明书

陆家嘴信托?檀源木业贷款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陆家嘴信托?檀源木业贷款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1.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信托单位时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 明书和信托合同; 3.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 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陆家嘴信托?檀源木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用于向檀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源木业”)发放信托贷款。 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46,400万份。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发行的信托单位为第一期信托单位,第一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5,000】万份,不超过【15,000】万份;信托计划各开放期内发行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46,400万份-已发行的各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之和”,具体各开放期发行信托单位份数由受托人决定。 受托人有权对发行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和各期信托单位总份数进行调整。 信托计划的资金规模以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为准。 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27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信托计划存续满27个月之日仍有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尚未届满的,受托人有权视情况延长信托计划期限至全部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各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均自该期信托单位发行成功之日起至第18个月届满之日止。各类信托单位可根据信托计划的提前终止或延期而相应提前终止或延期,信托计划可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条规定提前终止或延期。 委托人:认(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须是合格投资者。其中,加入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中,认(申)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机构投资者和认(申)购资金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计划推介期: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受托人: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平安信托-日聚金1号-信托计划说明书(2011年5月修订定稿)FINAL

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二O 一一年五月修订版)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O 年月

风险警示: 重要提示: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号:)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投资范围: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以及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的逆回购、附加回购的信托受益权、附加回购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附加回购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等。 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的规模不设最高限额,但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 信托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10年,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委托人资格: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位的种类:活期型信托单位及预约X型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09年12月4日止,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设立的需要延长推介期5个工作日 受托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推介机构: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保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说明书03..

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2年【 3 】月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五矿信托-天津环投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以信托资金向天津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风险控制:对天津环投的经营管理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为保证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安全,设定如下增信措施: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 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总规模预计为5亿元,对应信托单位5亿份。本次信托计划产品发行分为二期,每期募集规模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再行确定。 信托计划期限: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募集成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认购资金为100万元-300万元的委托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认购资金为300万元以上的委托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2年 3 月 9 日至2012年 4 月 9 日止为第一期信托产品发行推介期,以后每期信托产品发行推介期以受托人在网站上公布的期间为准(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并在受托人网站(www.mintrust .com)公布)。 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受托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条释义 (2) 第二条受托人基本情况 (4) 第三条信托计划名称 (5) 第四条信托计划类型 (5) 第五条信托计划内容 (5) 第六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9) 第七条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9) 第八条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摘要 (10) 第九条信托执行团队简介 (10)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 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 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 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 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 担。 新华信托?涪陵蒿枝坝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二○一一年月

新华信托?涪陵蒿枝坝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或“受托人”)发挥信托作为金融工具的优势,为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获取收益的需求,设计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信托产品,特制定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名称 新华信托?涪陵蒿枝坝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类别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部分(400万元)用于收购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重庆市涪蒿投资有限公司80%股权,其余信托资金向项目公司增资(形成项目公司资本公积),用于项目公司实施的重庆市涪陵蒿枝坝片区建设项目。 四、信托计划规模 (一)本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20,000万元—95,000万元(分期发行,分期到期,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和何时发行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且各期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95,000万元。 (二)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五、信托计划期限 (一)本信托计划拟分期发行,每期期限为2年。 六、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国民信托民丰4号长兴永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民丰4号·长兴永成项目贷款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3)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3)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4) 四、推介日期、期限和认购方式 (5) 五、推介机构名称 (8)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8)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 八、风险提示 (9)

声明: 一、本计划说明书所涉及词语定义与《信托合同》第一条“释义”相同。 二、本计划说明书与《信托合同》存在不一致情形的,以信托合同为准。 一、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1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二)公司介绍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于1987年1月成立,2004年1月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迁址北京并获得重新登记,注册资本金为十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一)名称:民丰4号·长兴永成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主要内容: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将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名义向长兴永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永成”)发放信托贷款,长兴永成将所得资金用于湖州省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林城片区污水管网项目开发建设。 (三) 增级措施:借款人长兴永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名下7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

四川信托济宁富邦万象和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 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 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 者自担。 四川信托·济宁富邦万象和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月

摘要 信托计划名称:四川信托·济宁富邦万象和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富邦万象和”项目C区的开发建设。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计划规模拟不超过30,000万元。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可分期募集。 委托人资格: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为24个月,自各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首期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可根据信托文件规定提前终止或延期。 信托单位认购价格:人民币1元。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止。 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 推介机构: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目录 一、绪言 (3) 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3) 三、信托执行经理 (4) 四、信托计划的服务机构 (4)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 (4) (二)保管人 (4) 五、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4) (一)信托计划名称 (4) (二)信托计划目的 (5) (三)信托计划的规模 (5) (四)信托计划的期限 (5)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 (5) (一)委托人资格 (5) (二)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6) (三)委托人与受益人 (7) (四)信托单位的认购 (7) 七、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与信托单位募集成功 (7)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 (7) (二)信托计划的成立 (7) (三)信托单位募集成功的条件 (8) 八、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8) (一)信托财产的运用、处分 (8) (二)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11) (三)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1) (四)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 (11) (五)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2) (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2) (七)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3) (八)受益人大会 (13) (九)受托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3) (十)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3) (十一)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14) (十二)违约责任 (14) (十三)其他事项 (14) 九、风险警示 (14) 十、法律意见书 (14) 十一、信托文件的效力、解释和说明 (15) 十二、备查文件 (15)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中融增强52号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打算 讲明书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商: 证券投资有风险,托付人在加入本信托打算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重要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打算讲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托付人资格时,方能够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了信托单位,即视为已作出信托文件所规定的陈述与保证,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受托人治理的其他信托打算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打算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今后业绩。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以后运作的实际效果。 4.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老实、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打算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要 信托打算名称:中融增强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打算信托打算投资范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 信托打算的规模:信托打算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万份;信托打算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200,000万份 受托人能够分不指定第i期信托资金的最低或最高规模。i=1,2,3,4……且≤35(以下同),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打算运作情况进行调整信托打算总期数。每期托付人信托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每期信托资金规模不高于20,000万元,且该期信托单元的成立不能使得信托打算总规模高于200,000万元信托期限:信托打算存续期限可能为10年,受托人有权依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受托人能够在募集第i期认购资金时,确定第i期信托单元预期存续期限 托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元:受托人能够分期发行信托单元;信托单元按照发

信托计划说明书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二年十二月

风险警示: 重要提示: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名称:[*]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投资项目:指项目公司在目标地块上开发建设的[*]项目,目标项目 分两期开发,目标项目的基本信息见信托合同附表一,简称目标项目。(3)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预计总规模为肆亿(400,000,000.00) 份。 (4)信托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二(2)年,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可以提前终止或 延期。 (5)委托人资格: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6)信托成立时信托单位净值:人民币壹元(RMB1.00)。 (7)信托计划推介期:募集先决条件满足日起的六十(60)个公历日内,受托人有 权视募集情况延长十五(15)个工作日;推介期根据上述情况延长的,推介期届满日相应调整。 (8)受托人/[*]:[*]有限责任公司。 (9)保管人/保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推荐机构:[*]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计划说明书

新时代信托·【鑫业十六号】流动资金贷款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托人——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2009年6月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并更名,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为自治区各级政府及企业融资达350多亿元人民币,2004年以来成功发行城市基础设施、企业股权投资、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教育产业、机械制造、房地产等多个信托计划,并顺利完成到期信托计划的本金兑付及所有信托计划收益分配。 1 信托计划名称 新时代信托?【鑫业十六号】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2 信托计划目的 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集合起来,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用于为北京泰隆华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隆华胜”)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3 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信托单位价格为人民币壹元整。 4 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1.5年,信托期限满一年后,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运作情况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5 发行期 本信托计划的发行期由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6 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6.1 委托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符合中国银监会对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要求和条件,享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6.2 资金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说明书模版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说明书模版 一、产品概要 1. 名称:xx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受托人:xxx信托有限公司 3. 保管人: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4. 规模:不超过120000万元,其中优先信托单位约90000万元,劣后信托单位约30000万元,优先信托单位和劣后信托单位的比例不超过3:1。受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i期信托单位的规模。信托计划的规模可能因信托单位的注销而相应变化,以信托计划项下实际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准。 5. 运用:信托资金用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黄金、在上海钻石交易所购买钻石等文化消费品原料,并委托专业公司加工为黄金、钻石等消费投资文化产品在其渠道销售。1%的信托资金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如有闲置资金可投资于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等。 6. 期限:本信托计划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5年,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受托人发行第i期信托单位、募集第i期信托资金时,有权确定第i期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延长第i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或者提前终止全部或部分第i期信托单位。第i期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以受托人发布的相应募集公告为准。 7. 首次募集期(即信托计划推介期):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8月28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募集的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8. 优先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包括A类和B类优先信托单位。A类信托单位以现金认购和分配信托利益,但受益人也可选择在该期信托单位届满前15个工作日前以当日的转换价格(原料价+一定加工费用+手续费)以信托利益认购选定(定制)的消费投资文化产品,并于该期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日向受益人交付。B类信托单位以现金认购,在信托计划通过公开市场购买原料时即转为一定重量的标准投资金条或一定数量、质量的裸钻或一定标准的其他消费投资文化产品的原料,其中B1类信托单位受益人在该信托单位终止时取得消费投资文化产品原材料,B2类信托单位受益人取得专业公司生产的消费投资文化产品。 9. 第1期信托单位和预期收益: 第1期信托单位总规模约为60000万元,其中优先信托单位45000万元,劣后信托单位15000万元,优先信托单位中A类信托单位预期信托收益率见下表: 信托单位分类预期年化收益率A1类优先级100-300万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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