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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协助(3分钟就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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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送达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①向我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送达程序: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司法部(05年题考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或专门法院

②向其他缔约国的公民或第三国公民送达程序:中级或专门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必要时)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③可拒绝送达之理由:法律文书的内容有损我国主权和安全的,予以驳回

④不可拒绝送达之理由:

国内法规定对该项诉讼标的有专属管辖权,或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已过期;请求送达的文书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但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之指导原则与模式

“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实践表明,“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不仅为国家的统一 提供了一个最佳模式,而且也为港澳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但是,“一国两制”毕竟是一个前古未有的新生事物,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港澳社会应有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还是有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去不断地摸索和实践。比如,关于在“一国两制”下如何积极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便是这样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于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应该说这几年在民商事领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可谓硕果累累。比如,中国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已分别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签订了协议,就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签订了协议,就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定的安排签订了协议。但我们不能不遗憾地指出,在刑事领域,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则如老牛拉车,进展缓慢,至今连一个协议也没有签订。究其原因,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客观方面主要是因为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涉及不少敏感问题,难度较大;主观方面则表现为研究不够、探讨不力,以至各方认识有差距,观念不统一,协商自然无法进行。两者相比,应该说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因素;你不去研究,不去探讨,不去沟通,观念就永远统一不了。所以,要解决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这个难题,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是极其重要的。 一、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与特点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分类 司法协助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刑事、民商事等司法领域,相互为对方提供合作、帮助或便利。顾名思义,所谓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为对方提供合作、帮助或便利。刑事司法协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主体分类法。以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刑事司法协助分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所谓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或者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与其他国家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提供合作。前者如中国与葡萄牙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后者如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开展刑事司法合作。 所谓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提供合作。因为司法协助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表明,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并非以国家主权的存在与否作为基本前提;它之所以产生,主要看是否存在不同的法域。一个国家自然是一个独立的法域,所以国家之间才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至于在一个国家内部是否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则取决于该国家是否存在不同的法域。当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不能形成不同的法域时,这些不同地区之间就不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比如,象日本、法国等国家,因其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实施统一的法律制度,没有形成不同的法域,所以不同地区之间就不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问题。反之,当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形成不同的法域时,这些不同地区之间就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比如,象美国、英国、加拿大、俄

专家点评09年十大刑事案件

专家点评09年十大刑事案件 陈同海特大受贿案彰显死刑改革态度与决心 ☆案情☆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在其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陈同海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作为国企高管腐败案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多的一案,陈同海案的查处与严惩,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反贪的决心、坚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遵循法治规则于一体;另一方面,切实贯彻了我国当前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政策。 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也符合国际社会理性抗制犯罪之趋势。结合中国国情,现阶段应将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提上法治改革的日程,而对于贪污罪、受贿罪这些尚不宜马上废止死刑的非暴力性犯罪,则应通过司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正因如此,尽管陈同海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已符合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基本标准,但考虑到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判处其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则更为妥当,同时也充分彰显了我国死刑改革的态度与决心。 开平案主犯在美被判刑开创异地追诉外逃贪官先例 ☆案情☆2001年10月,中国银行高达数亿美元的银行款项不翼而飞,“开平案”案发。调查发现,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3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把总额4.8亿余美元的银行资金陆续转移到海外。2002年12月,余振东在美国洛杉矶被抓获,后被遣返回国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年后,“二许”在美国被捕。2009年5月6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分别判处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并勒令退还4.82亿美元的涉案赃款。 ★点评★随着美国法院对“二许”的宣判,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挪用金额最大的贪官外逃案终于落下帷幕。开平案是2001年《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

著名刑法学专家赵秉志点评20

著名刑法学专家赵秉志点评2009年十大刑事案件 据权威部门统计,仅2009年1月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44.3万起。 如何看待这浩如烟海的444.3万,视角不同,结果不同。 一些普通百姓说,他们关心那些做了坏事的人被判了多少年徒刑。 一些政法工作者说,他们更关注一些典型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空白如何完善。 作为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著作等身的著名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有着怎样的看法呢?今天,赵秉志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逐一点评了其中10个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 “无论是这些事件中‘主人公’或锒铛入狱、或重归自由的命运,还是情感上与法律的碰撞、与道德的交锋,都反映出在当前强调人权保障的时代,司法会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更好地回应和合理引导民意并维护法治的尊严。”赵秉志说,梳理这一年的典型刑事案件,在与普通公众共同感受法治跳动脉搏的同时,更为日后法律职业者如何运用刚性的法律应对纷繁复杂的案情提供了绝佳的借鉴。 陈同海特大受贿案彰显死刑改革态度与决心 ☆案情☆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在其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陈同海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作为国企高管腐败案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多的一案,陈同海案的查处与严惩,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反贪的决心、坚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遵循法治规则于一体;另一方面,切实贯彻了我国当前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政策。 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也符合国际社会理性抗制犯罪之趋势。结合中国国情,现阶段应将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提上法治改革的日程,而对于贪污罪、受贿罪这些尚不宜马上废止死刑的非暴力性犯罪,则应通过司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正因如此,尽管陈同海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已符合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基本标准,但考虑到其具有法定

刑法总论讲义02_刑法适用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述 1、概念: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原则: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安全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4)世界原则(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5)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1)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A、领陆; B、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C、领空 (2)拟制领土: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是相互让渡主权的体现 (3)驻外使领馆: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也就是说各国驻外领使馆也是本国领土的延伸。 (4)刑法第6条第2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A、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B、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C、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其一、隔地犯1: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 其二、关于网络空间的问题(犯罪行为地问题)2 1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张子强案):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2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应 运而生。网络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所谓数字化犯罪。网络犯罪同时也带来了刑事管辖权问题。刑法理论认为网络空间是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以外的第五空间——虚拟空间。对于第五空间犯罪,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法管辖权显然难覆盖。随着信息世纪的到来,刑法的领域宜于有所限制地扩大到第五空间。限制的内容,可设定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刑法领域可扩大到第五空间:(1)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地、服务器设立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2)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或侵入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3)行为人获取、显示网上作案结果的信息终端所在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这是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的理论思考,网络空间是否可以成为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doc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 完善- 一、导论 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始于20 世纪50 年代,早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比较狭窄,仅仅包括文书送达等。近年来,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增强,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对当前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为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目的而相互提供便利、帮助与合作行为的总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般可以分为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冻结或扣押财产和提供法律情报等。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和刑事诉讼移管。 ( 一) 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本部分将重点讨论引渡的原则和简易程序。其中,将重点讨论两个引渡原则,也是最具有争议性、引发众多学者讨论的引渡原则,即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1.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与一些发达国家死刑已经被废除的法律现状不同,我国现行法律仍然有死刑这一刑种的存在。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趋

势是限制适用并逐渐废除死刑。法律上,我国2011 年刑法修正案( 八) 撤销了13 种死刑罪名,并且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显示了我国控制死刑的立法趋势。实践中,我国在与西班牙签订的双边条约中首次作出了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同时,我国与澳大利亚、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将死刑犯作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案例方面,最著名的案件莫过于赖昌星案。为了将赖昌星以引渡或者引渡的替代方法召回国内接受我国的刑事审判,我国作出对赖昌星不适用死刑的承诺。可以合理预测的是,在我国未来双边条约的签订过程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将得到贯彻适用。 2.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何为政治犯,在当前的国际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和我国的法律中也没有关于政治犯的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何为政治犯应该从犯罪目的和犯罪性质等方面加以区分辨别。在赖昌星案中,是否要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一直都是争议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7 条、加拿大引渡法第46 条、中国引渡法第8 条等都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所规定。赖昌星的律师以赖昌星是政治犯为企图由使其不适用引渡制度。但是,无论是从赖昌星的犯罪目的还是犯罪性质来说,其都不符合政治犯的标准。我国于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44 条规定: 在国内法允许的情况下,腐败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随着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成员国的增多,对于腐败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的标准有可能会在国际上形成国际习惯,得到各国广泛的遵守,有利于司法协助标准的统一。同时,在关于引渡制度的规

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列表

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列表 (立法参考编目) (截至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列文本为HTML格式。 国家生效日期文 本 附录文本 澳大利亚6.11.1999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澳大利亚)令:香港法例第 525章 比利时 1.12.2006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比利时)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加拿大 1.3.2002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加拿大)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丹麦21.10.2005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丹麦)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法国29.9.1999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国)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德国11.4.2009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德国)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爱尔兰 6.1.2011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爱尔兰)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以色列28.12.2006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以色列)令:香 法例第525章 意大利14.8.2010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意大利)令:香 法例第525章 日本24.9.2009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日本)令:香 法例第525章 南韩25.2.2000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南韩)令:香 法例第525章 马来西亚1.2.2008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马来西亚)令:香 法例第 525章 荷兰 1.12.2003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荷兰)令:香 法例第525章 新西兰 2.3.1999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新西兰)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菲律宾24.3.2004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菲律宾)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波兰28.2.2007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波兰)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葡萄牙7.11.2004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葡萄牙)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新加坡14.7.2004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新加坡)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韩国刑事法律研究现状及刑法内容概述(一)

韩国刑事法律研究现状及刑法内容概述(一) 引言我国刑法学界以韩国刑事法学的研究成果较多,本文拟通过我国对韩国刑事法学法研究进行框架性综述,同时对韩国相关刑事法律条文予以整理,以期对之作进一步研究之需。一、韩国刑法研究现状我国目前有关韩国刑法的研究主要有京师刑事法治网的“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系列研究和“中韩刑事司法理论研讨会”专题研究等两种形式。(一)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概况“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2年12月在北京成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签订《学术交流合作协议》,研讨会旨在加强中韩两国刑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了解和研究韩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的主要内容及其进展,并全面梳理与总结中国刑法学术研究,促进刑法理论发展。“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目前分别在中韩两国的北京、汉城、重庆和全州、北京和岭南等地举行了六届。 第一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1月6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讨论会主要对刑法立法问题、刑事政策问题、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特别刑法问题、刑法各论争议问题、死刑问题、外国人犯罪问题、国际刑法问题等八个方面议题进行讨论。 第二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8月17日至18日在韩国汉城(现首尔)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刑事制裁的新动向研究”。 第三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8月21日至22日在重庆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相关犯罪研究。 第四届“中韩刑法学研讨会”于2006年8月17日至21日在韩国全州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经济刑法比较研究”。 第五届“中韩刑法学研讨会”于2007年8月22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死刑制度比较研究”。 第六届“中韩刑法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8年8月19日至20日在韩国岭南大学举办。研讨会的主题是“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二)中韩刑事司法理论研讨会概况2008年10月25日,西北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会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及韩国韩中刑事法律研究会联合举办首届“中韩刑事司法改革的新进展”研讨会。研讨会围绕侦查程序中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侦查程序中酷刑的遏制、秘密侦查的法治化、逮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起诉裁量权问题等五个刑事司法前沿领域展开有关韩国刑法的著作或学术研究。 第二届“中韩刑事诉讼法理论研讨会”计划于2009年8月份在韩国东亚大学举行。(三)韩国刑事法研究相关材料1、《韩国刑法总论》 作者为韩国李在祥,由韩相敦翻译。并于2005年8月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以韩国刑法总则规定为基础,对韩国刑法总论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论述,其内容包括刑法序言、犯罪论、刑罚论三部分。在本书的论述中,作者以大陆法系的传统刑法原理为基础,通过引用大量的近代德国、日本学者的理论观点,比较分析当代韩国刑法学界的刑法理论观点,以及结合韩国大法院的判例、韩国的刑事政策等,对韩国的刑法理论就其个人的观点予以阐述。 2、《韩国刑法总论》 作者为韩国金日秀,徐辅鹤,由郑军男翻译。武汉大学出版社于2008年3月出版。该书分为四编,分别为刑法的基本理论、犯罪论、罪数论和刑罚论。并对刑法的基础概念,刑法的任务、技能、规范的性质、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韩国刑法修订历史及其内容等犯罪论、罪数论及刑罚论相关内容予以综述。 3、《韩国现行刑法的变迁过程及理论特征》 该文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泽善。该学术研究主要介绍了韩国刑法在新型犯罪、在法定刑、缓和死刑以及有关竞合犯的规定等方面的新调整与变化。在此基础上,并就刑法的基本概念、行为论与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论、责任论、未遂犯论、共犯论和不

强化国际司法协助工作规范 正确履行国际司法协助职能

强化国际司法协助工作规范正确履行国际司 法协助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记者张先明 2013-05-06 07:19:05 来源:2013-4-29 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已于2013年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接受了记者采访。 出台背景 记者:本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负责人:自1987年我国与法国谈判缔结我国首个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以来,我国已与60余个国家签署了100余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其中有40余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含有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的司法协助内容。1991年和1997年,我国先后加入了《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和《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可以与67个国家和地区依据海牙送达公约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与42个国家和地区依据海牙取证公约相互委托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合作。对于与我国尚未建立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关系的国家,我国也可以与其在互惠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和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合作。据统

计,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的数量,已从最初的每年不足十件上升到每年三千余件,调查取证也已达到每年数十件。案件类型也由简单的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扩展到知识产权纠纷、股权纠纷等多领域的纠纷。 为了正确实施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外交部、司法部先后会签了《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关于指定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和相关材料的通知》、《关于就外国执行民商事文书送达收费事项的通知》、《关于我国法院委托新加坡法院协助送达民事司法文书付费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主要规定了司法文书在人民法院内、外部的转递程序,很少涉及人民法院内部的审查机制和管理机制。在国际司法协助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件类型日益复杂、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与司法行政机关的事务性功能日渐明确的情况下,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人民法院履行国际司法协助职能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人民法院内部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规范,以加强和改善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工作中的任务和职能,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适用范围 记者: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哪些司法协助请求?

国际法案例研习作业之跨国追逃追赃案件

国际法案例研习作业之跨国追逃追赃案件 继上节课内容:外交人员在他国刑事犯罪的处理问题。 外交人员在驻外期间,在其所在国享有诸多权利及自由。但是,也同样必须履行接受国所要求的义务。具体包括有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使馆或领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不得以私人身份从事任何专业及商业活动。那么,最基础的肯定是第一项义务,使馆或领馆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要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 国家法令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形下,凡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的义务,如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法规、交通规则、卫生条例等。 具体涉及到外交人员在他国的刑事犯罪的处理问题时,首先要明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也规定了一些管辖豁免,主要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管辖的豁免和作证义务的豁免。关于刑事管辖的豁免:从16世纪开始,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就形成了惯例。所以《维也纳外交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据此,外交代表享有形式管辖豁免是绝对的,而无论外交官员是否在执行职务之中,没有任何例外。外交代表即使触犯了接受国的法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也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对于其一般违法行为,通常由接受国外交机关向有关外交代表机关提请注意或警告。如属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接受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同时要求派遣国将其召回或予以驱逐出境。当然,如果就因为国家间主权平等,出于国家间的相互尊重就仅仅采取将其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以及驱逐出境等手段,而不再对其进行任何责任追究,那么法益被侵害人的被侵害的法益怎样得到补偿?国家法律在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面前是不是就成为一纸空文,权威性何在?所以,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在接受国内进行刑事犯罪,在被驱逐出境之后,肯定还是要继续采取一些手段维护本国以及本国人民的利益。那么在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就是以外交手段加以解决。那么,如何具体的采取外交手段解决呢? 见向党论文《论领事和外交人员的刑事豁免和管辖》。 四、外交和领事人员犯罪案件处置刑事豁免与管辖的关系。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存在,虽然为一些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提供了种种优遇,但这并不表明他们可以籍此而无视法律和驻在国的管辖。外交特权与辖免不是绝对的。特权与辖免的范围也不是无限度的。换言之,这种特权与豁免完全是建立在遵守驻在国法律基础上的,一旦违背法律规定,这种特权与豁免就会相应地受到限制甚至丧失。首先,此种人员享受刑事管辖豁免,是指他们如果触犯了我国的刑法,我国的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但这并不是说,他们就可以规避法律,逃脱处罚,而是处置的方式比较特殊,即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触犯刑法的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置。他们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比较特殊,情节严重的由派遣国依照本国法律处置,特别严重的,或某些特殊案件,我国也可以要求派遣国同意放弃豁免,由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其次,此种人员享有不可侵犯特权,不受任何形式的逮捕。但这并不排除我国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危害活动的发生。当某些外交人员正在进行危害我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行为不加制止,其危害将发展扩大时,例如,间谍活动,窃取情报活动,行凶,醉酒,开车肇事等,人民警察完全有权在现场采取制止行动,包括现场监视、临时控制等措施。再次,此种人员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并不等于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对其违法犯罪活动,可以置之不理。从案件处置的程序来说,外交途径是案件处理的后期程序,而案件的前期处置,还必须由公安机关负责。例如,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在查清违法犯罪事实,获取证据,认定犯罪后,依照我国法律提出处理意见,由外交机关与犯罪人的使馆进行交涉。进行最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通知 司办通[2018]59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司法部等四部委《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培养储备一批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律师人才,更好地为“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为我国重大涉外经贸活动和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务,司法部决定建立全国及各省(区、市)涉外律师人才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领域 涉外律师人才库按照如下涉外专业领域进行分类: (一)国际经济合作。包括国际经济对话,国际组织谈判,双边或多边经贸协定,政府投资协定谈判等; (二)国际贸易。包括WTO争端解决,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美国337调查、301调查,国际货物买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事务等; (三)跨境投资。包括境外绿地投资,跨境股权并购,跨境资产交易,境外设立法人或分支机构,反商业贿赂、反腐败等; (四)金融与资本市场。包括跨境贷款,境外发债,国际融资,互联网金融,境外上市,涉外基金、信托等; (五)能源与基础设施。包括境外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国际能源勘探与开发等; (六)海商海事。包括船舶,航运,海损,海洋养殖,海事特别程序等; (七)跨国犯罪与追逃追赃。包括跨国毒品、洗钱、腐败、恐怖主义等犯罪,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 (八)知识产权及信息安全。包括涉外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网络信息安全,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等; (九)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涉外民商事诉讼、仲裁及相关执行,替代性争议解决等。 参加涉外律师人才申报的律师按照上述分类选择专业领域,所选专业领域不超过2项。 二、入库条件 参加涉外律师人才申报的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港、澳、台地区除外),并具有8年以上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三)以涉外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熟练掌握至少一种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

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

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 [摘要]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主权国家之间在刑事领域为联合打击犯罪而开展的配合与协助。在以主权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社会中,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必然要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然而过分的政治因素却给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带来诸多消极影响。虽然完全消除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是不现实的,但可以在承认政治因素的影响的基础上,对政治因素进行合理控制。 [关键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政治性影响;合法性影响 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念 依照普遍的学术观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三种含义。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特指国家之间在询问证人、鉴定人,移送物证,检验证件,送达文书,提供情况以及办理有关刑事诉讼手续等方面所进行的帮助与合作;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则是指在狭义的基础上延伸至引渡犯罪人等内容;最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则是指在广义的基础上扩展至刑事诉讼的移管以及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事项。①相比较狭义、广义含义,最广义含义注重应对国际犯罪的挑战,以最为广阔的视角对打击、控制国际犯罪的各个环节予以关注;并能够顺应时代不断发展、变迁的需要,在坚持全面归纳现有各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类型的同时,能够保持概念自身的开放性。此外,最广义的概念的提出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基本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理论空间与更为坚实的学术平台,并为有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活动的开展奠定了正确的理论基础。因此最广义的概念更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语义。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主权国家之间在刑事领域为联合打击犯罪而开展的配合与协助。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用法律的方法维持全世界的和平与秩序解决国际争端惩罚国际犯罪,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必然。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迅猛发展,在新的更广泛的范围之内的国际犯罪,在现今以新的姿态出现。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本应制定有关的国际公约以及区域性条约协定,按照一定的原则,规定相关的义务,通过其合法性在广泛的范围进行充分实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然而现实却是在以主权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社会中,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必然要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起了过度的影响,并给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带来诸多消极影响。 二、政治因素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消极影响 通常情况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受到政治因素和合法性因素合力的影响。②一般而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上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但从实践看,无论是否拥有法律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国家实力、相关国家刑事政策等政治因素的影响。当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具有法律依据时,政治因素需要通过影响法律的方式制约各种协助活动;而当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时,各国会选择互惠原则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但互惠原则在其中的运

中国向美国提交最新在美逃犯名单

中国向美国提交最新在美逃犯名单 2010年12月09日09:41法制日报周斌 本报北京12月8日讯中美双方代表日前就跨国追逃工作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磋商,并互向对方提交了最新逃往该国的本国犯罪嫌疑人名单及相关案件材料。其中,中方向美方提交的最新逃犯名单有100多人。双方明确表态,今后将进一步精诚合作、及时沟通,严厉打击跨国逃犯。这是记者从近日在北京召开的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第八次会议上了解到的。 据介绍,由于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差异,近年来,中方不少犯罪嫌疑人将美国视为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而美方也有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途径逃至中国境内。为打击这些逃犯,中美双方商定今后将开展更为积极务实的执法合作,其中包括: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加强对逃犯的遣返工作;在双方提供的逃犯名单中筛选出重点逃犯,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加快个案追逃合作的进程;对于已取得合法身份的逃犯进一步核实其是否存在虚报、隐瞒犯罪事实的情况;更加有效的利用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的方式进行追逃;在追逃过程中强化追赃工作等。 会上,中方提出,目前中美开展追逃合作遇到的最大法律障碍是双边引渡条约的缺失,而通过非法移民等渠道遣返逃犯回国,程序繁杂周期过长,不适宜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应推动将双边引渡条约尽早提上议事日程。对于美方提出的建立固定的渠道和联系人,以便于更及时地沟通交流、对个案进行更密切的合作等问题,中方给予了详细的答复。 据了解,为更好地让中方专案组了解美方的遣返程序等法律规则,美方今后将不定期为中方提供相关培训。(记者周斌见习记者卢杰) 揭秘 参与者披露中美12年执法合作详情 双方禁毒主管部门热线联系不断 务实,互信,坦诚,密切……11月30日至12月2日,在北京召开的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以下简称“JLG”)第八次会议上,中美双方代表几乎要穷尽所有的溢美之词来形容长期以来的合作关系。 “1998年5月,中美签署《关于建立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的谅解备忘录》,正式成立了JLG。12年来,中美双方求同存异、增信释疑,执法合作不断深化,合作范围持续扩展,取得了显著成效。”JLG中方代表团团长、外交部条法司司长段洁龙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后,中美双方将通过更加紧密的合作强化跨国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引渡与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

国际人道法咨询服务处 ADVISORY SERVICE ON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引渡与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 为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国家必须建立惩治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机制。惩治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经常需要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不仅因为相关诉讼参与人(被告人、受害人、证人等)可能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身处不同的国家,还因为最严重的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被认为影响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如果与此类犯罪相关的证据位于起诉国以外的国家或者在几个不同的国家,国家之间的合作也十分必要。考虑到这些关切,国际法在引渡和在押人员移交、国际司法合作、与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等事务方面规定了合作的程序。 引渡 国家在引渡事务上进行合作的义务根植于1949年《日内瓦公约》规定的对严重违反公约行为的惩治机制,即或起诉或引渡的义务。 将被告人移交给希望起诉该人的另一国进行审判的可能性,为被告人在其领土内或处于其权力之下的国家提供了一个履行其或起诉或引渡义务的机会。1 该选择为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第88条第2款的措辞进一步确认,明确规定,情况许可时,缔约各方应在引渡事项上合作。如果满足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该义务就包括善意地审查来自一个在起诉方面具有明确法律利益的国家的任何引渡请求。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编写的《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2中第161项规则指出,各国须在其可能的范围内尽力互相合作,以方便对战争罪的调查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就国际性与非国际性 1见附件表格:国际人道法条约中关于或起诉或引渡义务的规定。 2 See https://www.sodocs.net/doc/1b8902988.html,/customary-ihl/eng/docs/home. 武装冲突中实施的战争罪而言,国家实 践已将该规则确立为可适用的习惯国际 法规范。 国家实践表明,在起诉战争罪嫌 犯方面的合作应当包括引渡,但可能需 要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 尽管《日内瓦公约》规定了引渡 的可能性,却没有涉及传统上国内法会 规定的例外的适用问题,在某些情况下 这可能会成为障碍。例如,与被请求引 渡之人国籍有关的例外、与犯罪的政治 性相关的例外、根据国内法引渡要遵循 的时效或其他条件(譬如存在双边或多 边引渡条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无 助于填补该空白,尽管条约草案第78 条禁止在发生严重违反公约的行为时把 政治罪的例外作为引渡的障碍。 该问题需要通过适当的国内立法 来解决,在发生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 情况下,不得把犯罪的政治动机或目的 作为拒绝引渡的理由。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88条第1 款专门考虑了刑事司法协助问题,规定 “缔约各方应在对严重破坏各公约或本 议定书的行为提出刑事诉讼方面,彼此 提供最大限度的协助”。该议定书的缔 约方必须在对严重破约行为提起的任何 诉讼方面尽最大可能地相互帮助。这种 协助包括针对境外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 的互助以及执行外国刑事判决。 国际人道法为战争罪规定的惩治 制度,是基于普遍管辖原则对犯罪行为 进行起诉和裁判并且在结果上具有跨境 性质,其有效性大部分应归功于不同国 家起诉机关之间合作与司法互助的质量。 事实上,在国内层面如果不存在灵活有 效的法律框架允许这种协作,国家之间 的合作与互助通常是不可能的。 要把惩治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 措施并入国内法,在这一背景下,国家 必须评估在引渡与司法合作事项上现行 有效的立法,并在必要时加以调整以履 行国际人道法施加的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与发生武装冲突 时保护人及某类财产相关的其他条约也 规定了引渡的可能性,并在起诉严重违 反那些文件之规定的行为方面施加了合 作的义务。譬如,1954年《关于在发 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之1999年《第二议定书》(第18条 和第19条)就敦促各缔约国在调查和

2006年中国十大法制案件

2006年中国十大法制案件

2006年中国十大案件 1、南京大屠杀见证人夏淑琴诉日作者侵犯名誉权案 案件回顾:8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起诉日本作者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以及日本展转社侵犯名誉权案胜诉,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出版侵害原告夏淑琴名誉权的图书,并将已出版的书籍收回和销毁;在中日两国主要媒体的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万元人民币。1937年12月13日,占领南京的侵华日军闯入市民哈家,残酷杀害了哈家4人和哈家房客夏淑琴一家9人中的7人,被捅了3刀的夏淑琴和她4岁的妹妹夏淑云幸运存活了下来。她们的遭遇在当时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主席拉贝先生的日记、委员约翰·马吉先生拍摄的电影胶片中均有详细记录。然而,1998年,日本亚细亚大学教授东中野修道和日本自由史观会成员松村俊夫,分别通过日本展转社出版了《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和《南京大屠杀的大疑问》两本书。在书中,夏淑琴等人被描述成“假证人”,作者更指夏淑琴是“故意编造事实,欺世盗名”,“其证词是某个人在某个时间里想象出来的”,他们“只是被政府特意培育成那样”。 入选理由: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审理与二战期间南京大屠杀史实有关的对日民事诉讼。以往不管是南京大屠杀受害者还是中国劳工受害者在日本的诉讼中,大多以失败而告终,此次在中国国内的诉讼,冲破了侵略者对相关法律判断的垄断,使中国法院实现了对中日历史事件从法理可能到司法实践的转变,打开了二战中国受害者对日诉讼的

新局面,为中国受害者维权寻求到了新的路径。 2、国家药监局原司长郝和平受贿案 案件回顾:11月28日,58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因犯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郝和平之妻付玉清同时被宣判有罪。根据法院予以确认的事实,2002年9月至2004年9月间,郝和平利用担任医疗器械司司长、负责产品审批的职务便利,为浙江、上海、陕西、广州四家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上述4公司给予的5万元、一辆价值25万余元的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和三张价值50万余元的高尔夫俱乐部旅游会籍卡、会员卡。此外,2004年3月间,郝和平与付玉清一起,曾以装修房子为名,向一家公司负责人索要20万元。另外,郝和平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期间,检方人员在其住所内发现5支近距离对人体具有杀伤力的气手枪。 入选理由:反对商业贿赂是2006年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由于中国药品市场长久以来存在诸多问题,医疗领域的腐败又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点。郝和平手里掌控着行政审批大权,通过审批器械收取贿赂,严重地损坏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媒体把郝和平案称作是2006年商业贿赂第一大案不是没有缘由的。 3、山西原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

最高检披露

最高检披露 近年来抓获的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人数及缴获赃款赃物金额一览 知名外逃贪官及涉案金额一览 海外追贪 最高检披露12年来抓获18487个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姚冬琴|北京报道 自200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组织开展追逃专项行动以来,至2011年,检察机关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8487名,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的其中5年的缴获赃款赃物金额,就达到541.9亿元。 然而学者们认为,滞留境外的贪腐官员保守估计仍有一两万人,携带的资金不下万亿元。 高山、杨秀珠、蒋基芳、陈传柏、程三昌……这些至今仍在“追逃榜”上赫赫有名的贪官,让人们感觉,贪官“贪了就跑,跑了就了”,是一种无言的结局。 追贪官难,追赃款更难。每年,大量的国有资产、民脂民膏被席卷出境,融入了发达国家的经济循环,从此难以剥离、难以追索。 一个个惊人的数字,时刻考验着中国反腐的决心和耐心。

5月23日,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在京召开。这是2007年该机制建立以来的第三次会议。该机制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以及司法、外交、公安、金融等职能部门共同组成的反腐败大网。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干以胜指出,针对当前防逃工作面临的形势,要完善防逃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防逃制度建设顶层设计,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统筹部署,整体推进,有效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 这张网正越收越紧。 一天最多51个贪官外逃未遂 防逃追逃工作面临的形势有多严峻?截至“五年反腐败规划”收官的2012年,还有多少贪官潜逃国外,卷走的贪腐资产数额有多少?官方没有准确数据发布,但近年来被曝光的腐败分子外逃或将资产转移境外的典型个案却不胜枚举。多少贪官逍遥境外? 去年,中国人民银行一份关于“腐败资产外逃”的研究报告曾引起不小的震动。报告中引述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研资料披露: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

2012~2014国际公法 司考

2014年国际公法 32.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根据相关国 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 B.“西甲”认为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其不产生效力 C.“西甲”入联后,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在秘书处登记方能生效 D.经安理会9个理事国同意后,“西甲”即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33.甲国是群岛国,乙国是甲国的隔海邻国,两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他国船舶通过甲国的群岛水域均须经过甲国的许可 B.甲国为连接其相距较远的两岛屿,其群岛基线可隔断乙国的专属经济区 C.甲国因已划定了群岛水域,则不能再划定专属经济区 D.甲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34.王某是定居美国的中国公民,2013年10月回国为父母购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应向中国驻美签证机关申请办理赴中国的签证 B.王某办理所购房产登记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可凭其护照证明其身份 C.因王某是中国公民,故需持身份证办理房产登记 D.王某回中国后,只要其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就不准出境 二、多项选择题 74.甲乙丙三国因历史原因,冲突不断,甲国单方面暂时关闭了驻乙国使馆。艾诺是甲国派驻丙国使馆的二秘,近日被丙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关闭使馆应经乙国同意后方可实现 B.乙国驻甲国使馆可用合法手段调查甲国情况,并及时向乙国作出报告 C.丙 国宣布艾诺为不受欢迎的人,须向甲国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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