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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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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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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日期: 2017年5月14日

目录

一引言 (5)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5)

(1)土地改革(1949-1952年) (5)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年) (5)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以后) (6)

(4)建国以来土地演变分析 (6)

三当代农村土地制度现状 (7)

(1)现有法律制度 (7)

(2)存在的问题 (7)

(3)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9)

四当前农村土地改革方向解析 (10)

(1)承包权改革目的 (10)

(2)土地改革中承包权的方向 (10)

(3)土地改革中经营权的方向 (11)

五结语 (11)

中文摘要

1978年以来,经过进30年的演变和发展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下的时代巨变中逐渐展现出其不适的一面,2014年中央拉开了土地改革的帷幕。本文从建国开始探讨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当代土地制度的现状,分析其优势和缺陷,探讨2014年土改的出发点和目标,预判其未来走向。本文认为:现阶段,土地改革依然要以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为考虑,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护承包权的稳定发展,实行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从远目标是要实现承包权的自由流转,从立法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完善土地法律体系。

关键字:土地产权、三权分置、土地改革

Abstract

Since 1978, after 30 years of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Household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showing its discomfort side gradually in the current era of changes. In 2014, the government opened the curtain of the reform of land. This paper started from 1949 to explore the evolution of the land system,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contemporary land system, analyzing its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to explor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goals of land reform in 2014, and predicting its future direc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at this stage, agrarian reform is still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peasants, to maintain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rural land collectively and protect the right of contracting, and to carry out the orderly circulation of management rights. From the far goal is achieving the free flow of contracting rights,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institutional levels to improve the land legal system.

Key word: the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 Separ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the Reform of Land System

一引言

土地产权制度是土地制度最根本、最重要的理论问题。自1949年以来土地制度演变过程中,政府始终是演变的主导因素,而制度演变的结果就是各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已经使农村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习俗发生天翻地覆的改变。在产权关系上,这种人口大量转移的破坏力,直接表现于破坏了原有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统一。但不同于1978年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引发的集体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当下的“两权分离”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结果,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陈锡文认为“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是对当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反思和创新,是用历史的眼光看问题,具有群众基础,能够兼得效率和公平。刘守英认为“三权分置”是产业结构变革中中央对人地关系和经营主体变化的应答,同时也带来了政策、法律和理论等方面的思考,而要想深入解决农村发展面临的制度困境,深化集体所有制改革将不可避免。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让土地价值最大化,是现下新型城镇化建设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司晓丽认为要解决这些难题,可以从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改革征地制度等方面着手。

本文对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分析,解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现实困境、当前农村社会所面临发展困境,分析土地改革“三权分置”新政,并探讨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1)土地改革(1949-1952年)

建国初,各行业百废待兴,政府发起了既是政治斗争又是经济斗争的土地改为革运动。在此次土地改革后,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持有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这次改革让农民拥有了极大的自主权,生产积极性也被充分激发,生产力恢复迅速,社会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是,这种以暴力手段迫使地主阶级和富农阶级交出土地,分给无地、少地农民的改革方式,或者说“非帕累托”式的制度变革本身就存在着很多问题。善于钻营的富农地不够种,有些贫农却有种不完的地。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年)

1949年的土地改革建立了土地私有的农村土地制度。此时,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都需要大量资金,政府向学习苏联,把发展重工业放在首要位置。土地私有实际上阻碍了政府对农业的控制,不再适应时代需求。为了使农业能支撑起国

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实行集体化被提上日程。1953年,我国开始社会主义改造,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克服个体经济的脆弱性,有利于国家对农业的控制要求,使得农业生产得以迅速恢复。

1955年,党中央把合作化运动发展到错误道路上。到1956年,我国农村已基本建立起高级合作社。1958年人民公社时期到来,政府剥夺了农民的土地,使农民不再拥有土地以及土地上所附着的一系列权利。农村土地产权集中于集体,分配原则也变成了平均分配,农户生产积极性下降,监督成本颇高,社会生产力水平严重下降。人民公社制度与当时的农村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都严重不符,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1958~1978年间我国农业发展几近停滞,个别年份甚至出现负增长,历史证明,这20年是新中国农业发展最慢的时候。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以后)

1978年,我国开启了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来逐渐总结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十一三中全会以后,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撑“包产到户”的政策和措施,1983年在政策层面上正式确立了以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返还农户,农户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力迅速恢复。

自20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农业产量开始增长疲软,甚至时有回落,第一产业的缓慢发展与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形成巨大反差,城乡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现行《土地法》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只能通过政府征用的形式从农用地转化而来,这就导致政府腐败问题随之而来。其次,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买进农用地很大程度上会造成农户的权益受损,因征地而造成的上访事件多如牛毛。再者,近年出现的小产权房(尤其是在大城镇周边)也是屡禁不止。其中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极力控制着土地供应,而城镇化快速发展使得城市对土地的需求却远大于政府提供的供给,造成土地资源短缺。

(4)建国以来土地演变分析

农村集体所有制在经过一系列改革后,发生了极大变化,但从两权统一、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的过程中,土地所有权权属并没有本质上的改变,只是由“公社、大队、生产队”变为“乡、村、组”,名称有所改变。回顾以往的土地制度,本文认为政府应抓住《土地管理法》修订的机会,改革农村土地管理机制,并结合农村地区实际发展情况,逐渐放松对土地流转的限制,引导土地入股入市,建立符合现代农业经营需求的多元化服务体系,探索直接向农户提供服务的行政模式,从源头解决农业生产资金问题、土地收益分配问题、生产效率和生产积极性

不高等问题。

三当代农村土地制度现状

(1)现有法律制度

2014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会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三权分置”改革并不是简单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成承包权与经营权,其本质是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其重点是重构农民集体所有权,完成农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深改目标。“三权分置”理论和政策的战略目标本文归纳有三:第一,盘活土地经营权,这种盘活既非搞土地的高度集中化,也不是发展小农经济,这是符合我国特殊国情的适度规模的现代农业。这种模式有望迎刃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保证我国13亿人口的粮食安全。第二,确保集体的农地所有权,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和制度基础,确保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不改变。第三,稳定承包权,承包权到期后并不重新发包,也不市场化,如此可有效落实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产权利益,防止失地农民形成城镇中的“贫民窟”,即可保护农村经济,也能稳定政治局势。

(2)存在的问题

1 进城务工农民的承包权

土地产权的不完全市场化,使得农村人口在产业变革中的转移形成了大量经营权流转的不稳定现象。政策面向现实和未来,解决实际问题是其目标;而法律则面向过去,并且要确保法理的支撑和逻辑的吻合,因而总是滞后。法律的修订既要落实中央政策,以期应对现有的问题,又要有法理的支撑,且在逻辑上相通。“三条红线”不能破的前提条件给了立法者一个大难题。总的来说,农地“三权分置”是我国纷繁复杂的土地现象倒逼出来的顶层设计。这个设计突破了我国当下的法律体系和法制框架,但其是否能行得通、效果如何,还是需要检验。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的基础,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坚持“守住底线、试点先行”,谋定而后动。

2 土地法律制度的缺陷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间的关系,不管是在程序层面还是补偿层面都没有被厘清。《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自相矛盾,它鼓励农户们流转承包经营权,又要求承包权主体须是农业户口。为了保住承包权,又能在城市安家落户,多数家庭选择保留一个农业户口,这其实给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带来很多不

稳定因素。同时,《土地承包法》还倾向于保护农户承包权和集体所有权。这两个立法倾向给近3亿农民工群体心里蒙上一层阴影,既不利于现代化适度规模农业发展,也给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化带来巨大的障碍。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也是不明晰的。《土地管理法》中农村集体是村农民集体、乡农民集体、村民小组。但是,乡级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不存在了,乡镇政府只是公权力的代表机关。村委会虽然具有土地管理的职能,但就其本质而言,只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无法合法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小组已而解体,无法成为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承包权的年限问题没有解决。现行法律体系中土地承包权不能继承,当70年后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都换代了,土地权利的归属要如何调整,70年不变如何实现?事实上承包权“长久不变”因为没有继承权、合理的退出承包的制度和土地回收后的再分配机制,也是难以做到的。再者“长久不变”没有考虑到人口的流动性,人口是不会被捆绑在这一亩三分地上的。现代社会,农民的概念也一直在变,新兴农民的身份可能五花八门,且身兼数职,甚至可能是一个从城市来的作物学专家。这种土地再分配,是行政式的再分配,并不通过市场调节,这种做法将不能使土地达到“流转”的目的,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

“农户”与“家庭”两个概念含混不清。农户和家庭都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主体。根据法理,家庭财产是共有财产,但家庭成员却有可能因为户籍而不能继承土地承包权。显然,这是一个充满矛盾的逻辑: 那么土地承包权究竟是不是家庭财产呢?这个命题无论是或不是,似乎都将为真。《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把承包经营权定义为财产权,而这个财产权却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权,这就有必要重新审视“物权”这个概念了,或是将承包权解释为不完全的物权或处分权有限的物权。

3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困境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也面临着许多困境,比如,以抵押和入股的方式进行流转的土地必须是三荒土地;在立法上对土地出让、继承、拍卖和赠与等方式的流转不给予明确地承认;我国对农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来自于多部法律,存在着一些冲突,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往往变得含糊不清,给土地有效流转带来许多障碍;农民对土地进行登记的意识却很淡薄。登记方式落后、涉及部门较多,也给土地登记带来困难;没有服务中介,农户对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的获取途径很少,而且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健全和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不仅可以传播土地流转的政策和法律知识,还可以帮助农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给土地制度免除许多后顾之忧。而目前我国农村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相关组织数量少、质量参差不齐,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也不能为农户提供完善的市场信息。

4 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困境

2014年开始,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农村土地改革的新政策,其关键就是分离出不能流转的承包权。承包权分离出来,可保证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利益,避免进程务工农民步入进城失业、回乡失地的窘境。“三权分置”政策的出发点是极好的,既要保护离乡农民的利益,又要落实适度规模的现代农业,还要稳定土地公有制不变。

2015年发布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2014年的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都规定,各级政府机关不得以放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落户条件。尽管与已有的《土地承包法》相矛盾,却消除了滞后的法律体系给改革带来的阻碍,并规划出土地改革的总方向,即允许农民带着土地承包权进城落户。然而,这种政策转变直接否定了现有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已有法律制度产生巨大矛盾。

对土地公有进行概念上的重构是历史的选择。原有土地法律体系的立法思想是基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基础,而不能适应当下农村社会的结构变化和大量人口迁入城市的情况,因而使得今天的农村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土地法律体制的建立,需要立法者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编撰和修订时机,厘清法律条文自身的矛盾,让法理和逻辑都行得通,逐步解决当下纷繁的土地难题和农村发展问题。

(3)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2016年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显示,2015年我国共有农民工27747万人,比2014年增长1. 3% 。显然,怎样保持承包权的长期稳定不变,怎样保护近九亿农村人口的利益,这是政府首先要面临的战略难题,其关键就是“是否保留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如果只考虑农业现代化,农民进城时是不能有承包权的,以免徒增农业生产的成本,出现“耕者无田”现象;但如果不想损害进城农民工的利益,则应该允许农民带着承包权进城落户。本文认为,国家根据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近期允许农民带着承包权进城而不允许承包权流转,远期则应跟随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规律,允许承包权进入土地市场进行流转。因为承包权一旦流转,就代表着现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构,集体所有权主体退出历史的舞台。要想保持土地公有制,就有必要重新构造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适应形势的变化。

从离乡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出发,政府有四个产权关系问题需要慎重考虑:(1)是否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让农民带着承包权进城落户?(2)当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纷纷解体,如何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3)当农民不再种地,如何发展现代化农业、保证国家粮食安全?(4)原有法律体系与土改新政的矛盾如何解决才顺应“依法治国”的浪潮? 这些问题每一个都事关我国战略全局。归根

到底,还是要解决集体所有权、农民承包权和经营权之间的三权关系。

四当前农村土地改革方向解析

(1)承包权改革目的

三权分置”表面上是把经营权放开,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际上,是把承包权捆紧、禁止流转以保护进城务工农民利益。“房地分离”也是为了给进城务工农民留返乡的后路,这对城中村或城郊的农民而言,可以有效保护其土地权益,让他们能够分享城市化红利,然而对从农村进城的农民而言,一个不能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太大意义的。城郊和城中村的农民是即将要变成市民的农民,是要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民才是农业现代化需要的劳动力。所以,本文认为“房地分离”没有真正做到保护农民利益,是算不上成功的。

再说“适度规模经营”,其表面上是在改革小农经济,以及发展现代化农业,实际是为了解决农业人口就业问题。土地合作下的小农经济和大规模土地经营都解决现代化农业的生产需求,但政府曲线救国,实则是为了农村人口就业问题考虑。因为合作经济的搞法不是小农经济,农村剩余劳动力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考虑到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后可能无法在城里站稳脚跟而不得不返乡的情况,政府只得搞“适度规模经营”为其留有后路。近年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引起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农民工群体逐渐成为城镇化转型期社会中充满变数的不稳定因素,任何动荡和失误都可能将这些家庭带入困境,为3亿农民工的利益服务虽是无奈之举,但也是政府的责任和道义所在。

综上,“三权分置”的重点是要恰当划定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属范围和利益关系。根据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以及改革成本,综合权衡,制定好下一步的路线方针,再度明晰“三权”在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方面的权利界限。换句话说,第一要保持土地公有制不改变,保护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二要确保承包权长期不变更,给失地又失业的进城务工农民留下一条退路;第三要还要盘活经营权,保护现代化农业发展,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2)土地改革中承包权的方向

从长远看,政府不能永远禁止进城务工农民的承包权流转,只要城市能落实新晋市民的社保问题,城市生产力水平足够吸纳进城务工农民,承包权流转的解禁、适度规模的现代化农业、土地资源由市场调配等命题就将变成现实。“三权分置”只是暂时的,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总会走上重构之路,在社会条件具备之时,承包权的市场化和继承也终将得以实现。

承包权相当于使进城务工农民拥有了一种双重身份,而这种身份代表着一种

其他城市居民都没有的特殊权利。如果允许进城务工农民持续拥有这种双重身份,不仅会阻碍现代化农业发展和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也不利于这些进城务工人员的市民化过程。因而,进城务工农民的承包权应当回归农村,保留承包权只能作为户籍制度改革完成前的一种临时性过渡办法(华生,2015)。未来,政府应当积极引导,使进城农民或带着承包权回村,或通过市场使承包权流转回农村,以实现耕者有其田。

(3)土地改革中经营权的方向

盘活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的直接目的,也是重点难点。本文认为应当对症下药,从立法层面和制度层面双管齐下。

在立法上,改革仍需继续产权清晰化。首先,应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定位模糊、概念混淆,有必要通过立法给予一个明确而没有歧义的定义和细化。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也要以“三权分置”为原则,细分土地产权,修改与上位法冲突的法律条文,填充法律空白。其次,要颁布关于农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协调各法律部门中有关经营权流转的部分,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

在管理上要逐渐完善管理制度。首先,要确立统一的登记机关和登记制度,加快落实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以减少土地流转中发生的法律纠纷,稳定土地市场。其次,把竞争机制引入到土地市场,并逐步取消现有的城乡二元制的结构,以促进城乡土地市场同地同权,让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再者,要逐步取消对于土地流转的各种限制,并积极引导土地评估公司、政府咨询公司、法律援助组织等中介组织进入土地市场,完善中介配套服务机制。最后,适度创新农地流转模式。比如,以土地信托促进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同时兼顾农户利益。再如,以土地收益担保融资,拓宽农民筹措资金的渠道,可以有效激活土地生产能力,压缩农户的融资成本。总之,一是要优化农村土地产权结构,给予农户充分的土地发展权。清晰划分各产权主体的地产边界,维护农村土地财产权的完整性。二是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协调农户和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土地产权交易,从而达到盘活农村土地经营权,落实农村耕地保护和城乡经济建设的目的。

五结语

土地产权制度的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事关进城务工农民的切身利益、城市建设用地扩张、特色农业发展、现代化农业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推进等重大问题,对土地产权制度的理论分析和战略研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研究表明:(1)当前农村经济结构的大调整下,进行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但改革得分阶段进行,现阶段的近期目标是让承包权稳定不变,让经营权充分流转。(2)在城

镇化进程没有进行到足够供养这3亿多失地农民的时候,为预防经济危机造成社会动乱,承包权必须给失业农民工提供一条退路,因而不能够进行流转。(3)土地制度的远期目标依然是承包权的自由流转。当农村土地确权完成、城镇化进程足够充分、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后,才可允许农村土地承包权进行流转。杜绝出现数亿进城农民手握土地承包权,而出现耕者无其田的怪象,保护土地公有制的社会基础不改变。(4)面对经营权流转的困境,政府有必要从立法和制度两个层面去进行完善。在立法层面明晰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制定新法和整合旧法;在制度层面加速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进程,创新农地流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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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 摘要:农村土地制度的调整和改善,不仅仅关系到农民收入的增加,还牵涉到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文章从这个角度出发,积极探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总结和归纳了目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各种缺陷和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更加高效的处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保证农村经济朝着和谐,健康的方向不断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业的发展有赖于农村,农村的进步取决于农民,而农民经济收入的提高是由生产资料土地决定的。因此无论在何种时代,我们都要将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保证其符合农村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要求,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的协调性发展。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任何制度的形成都是以当时的社会环境为基础的,在一定时间内某一农村土地制度的确可以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本的农村土地制度会慢慢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此时就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善。因此,纵观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程,可以看到呈现出起伏不断的状态。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其一,新中国初期的土地改革,使得农民获得了生产资料,百废待兴的背景下,农民积极参与到生产过程中去,使得农村经济得到全面的恢复,从这个角度来讲,此时期的土地改革不仅仅实现了农村经济的复苏,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巩固我国新生政权的作用。其二,合作化土地改革时期,国家以引导的方式去将私有土地转变为集体所有制,此时的合作化土地改革制度的形成,为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这样的农村土地制度慢慢展现出各种的问题和缺陷,越来越难以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导致后期我国农村经济出现崩溃的局面。其三,在集体化所有制度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土地制度转向了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实现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将原本的群众集体所有的团队转变为土地承包,实现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此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还使得农村社会生产力得以解放,此时期我国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幅度很大,农村经济得以全面发展。其四,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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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前者指由个人或一群人,受新制度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又称“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后者指由政府充当第一行动集团,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又称“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变迁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由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再到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制度变迁。 土地改革时期,建立了以“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制度是一种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体的“单一产权结构”,其产权归农民个体所有。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建立起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立起集体所有、农户经营为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土地制度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三次变迁中,前两次属于强制性变迁,第三次是诱致性变迁,最后又由国家给予肯定并在全国推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摘要]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十年。本文解读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背景,全面介绍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演进过程,旨在总结其经验,从而探出一套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实际的土地制度。其经验主要有: 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制度内的农民受益; 必须尊重农民的创造性选择; 必须循序渐进,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历史经验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这三十年,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十年。三十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成功转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发挥了巨大的制度效应,它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彰显了中国农民的创造力,可以说,中国农民创造了世界的奇迹: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了22%还多的人口。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它是伴随着上世纪50年代后期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大跃进运动”而诞生的,这种土地制度规定了我国农村土地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是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在当时生产力水平有限的国情下,这种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引导农民改变农业落后面貌的唯一的正确的制度选择。其在实施的20年间, 确实比那种“个体的、分散

的、落后的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有活力,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为了适应国家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历史过程中做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 1978年国家初步工业化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工业化原始积累已经完成,人民公社制已完成了其应有的历史使命,其弊端也日益暴露。 人民公社制本质上是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体制,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并建立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安排生产、统一调配劳力,彻底废除农村土地私有制,彻底剥夺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从而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由公社统一经营。由于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到1978年,全国尚有2. 5亿农民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因而,一轮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迫在眉睫,一种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呼之欲出。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的分田单干,包产到户,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土地政策的变革成为农村改革乃至中国改革的突破口。[1]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且带有鲜明的渐进发展的特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新的农地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历了两大历史时期: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期(1978-1993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期(1993年-至今),具体可分为四个阶段[2]: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摘要毛泽东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 一、土地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 1、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土地制度,但主要探讨的是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顾名思义,就是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推动经济社

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重大变革

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重大变革 尹世尤沈其新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农村建设的进程中经历了三次重大土地制 度变革。第一次变革是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它根本改变了我国农村的社会关系,为我国现代农村奠定了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第二次大变革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第三次变革是鼓励和推广了土地流转制度,它有利于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三大变革都已经并将继续推动我国农村建设的大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互助合作运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流转 作者尹世尤,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沈其新,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长沙410082) 。 土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土地制度的变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核心。历史上我国农村的每一次重大发展都是以土地制度的变革为先导和核心的。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一、互助合作:我国农村“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是我国今后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①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在我国广阔的农村确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第一次具有深远和长久意义的重大历史变革,为我国农村未来的“一切进步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一,通过互助合作,我国农村确立了集体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了崭新的生产关系,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农村的全面进步。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变革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是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彻底变革。它结束了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度(土地改革后建立起来的农民个体经济本质上仍然是私有经济) ,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成为推动农村生产力和农业生产发展的直接动力。据统计,从1953年到1956年,全国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418%。1956年,农业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总产值还是增长了419% ,其中粮食比1955年增产414% ,稻谷、小麦、薯类、烤烟、茶叶等的产量都超过了“一五”计划最后一年即1957年的生产指标②。事实说明,把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道路是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是推动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正如陈云在1956年4月访问越南所说:“合作化后,组织起来的农民自己动手搞水利。人还是那些人,但组织起来力量就大得多,积肥、改良农具和种子、改进耕作技术等等以前不易办的事情, 合作化之后都不难了。”③同时,农业互助合作也促进了中国农村的全面进步。通过互助合作,农民走上集体化道路,形成了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了家庭关系的改善,冲击了农村中的封建宗法制度和宗族势力。我国农村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 第二,通过互助合作,我国农业获得了长期平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打下了基础。《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建国后推行的农业合作化是成功的,推动了农业的长期平稳发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国才能够完全依靠自身积累,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这实际上阐明了农业互助合作对推动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重大贡献。事实上,当时党和国家作出大搞农业合作化的决策,首要目的在于通过互助合作增产粮食,以适应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需要。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宣传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时,曾经对总路线的内容做了一个很形象的比喻,说总路线好比一只鸟,它要有一个主体,这就是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它还要有两翼,这就是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只有两翼丰满了,鸟的主体才会腾飞起来。这就清楚说明了,农业作为两翼之一,其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工业化前景,也就是说,在当时条件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题目: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1 核心问题: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的政治稳定。 论点,论据。一、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及其背景2004年,中国政府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局部上也做出了较多调整。这年土地政策的显著特点是强调中政府要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政策,以保护中国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控制乱占和滥用土地。农村住房建设过度占用耕地也已经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而自然村目前仅有少数人居住,严重“空心化”。同时,目前农民上访和投诉中涉及到的土地案件已经占到全部上访和投诉数量的首位。据估计,全国失地农民数量达到3000万以上。从近年土地被征用的数量和国农民人均土地面积这两方面判断,3000万失地农民的数量估计并不为过。少数农民因为得不到合法的土征用补充费用,与村集体的干部和地方政府发生冲突,成为常年上访户。还有的地方农民集体与征地单位或地方政府对抗,造成严重的地方社会治安问题。 二、关于现行土地法规的评论。经济学把一项财物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作为关于这项财物的所有权,这是一种便于分析的定义。(一)《农村土地承包法》使所有权在国家与集体、农户之间发生分割土地承包法实际上显示了国家、集体和农户对土地所有权的分割,但却没有明确地合理地界定它们之间的权利边界。深入想,这种界定是不可能的。土地承包法的本意是要克服传统集体所有制的弊端,但又想继续维持集体所有制的框架,不免在逻辑上漏洞昭然,在实践中弊端丛生。(二)政治权力结构使乡村干部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人格化主体(三农户而非个人作为承包权的主体产生了承包制的内在不稳定性四)农户的不完整的土地财产权三、土地制度的经济影响(一)土地制度是否影响农民收入:对已有文献的一个简单评述大体有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认为目前的土地制度与各种其他可能采用的改革方案(例如耕地私有制或永佃制)比较,对于村经济发展的影响不会有显著差别。另一种自然是相反的观点,认为目前的农地制度有重大缺陷,非改革不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二)土地规模经营潜力与农入增长之间的关联性估算。(三)土地征用中发生的农民利益流失估算农民因土地被占用,究竟给社会贡献了多少资金,这是一项很不容易算好的账(四)现行土地制度对国民经济宏观运行的 影响 四、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一)农地制度的改革路径农地国有化主张退出权”方案设计。建立混合所有制的主张。2.改革建议假设中央政府采用下述农地制度改革的方案:1)农村耕地承包权独立化、长期化、商品化。(二)农地征用制度改革1.现行制度的不合理性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只是农业用地的所有权转移,地价作为年收益的6至10倍是合理的2.农地征用改革方案第一,把现在村集体的土地出让权力和收益享有权利完全拿掉第二,在商业性的耕地占用中,用一个新的税种替代耕地占用补偿金的征收,并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第三,土地交易的行政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中央政府已经考虑实行这个制度。土地监管部门负责认证土地交易价格的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第四,由土地法庭作为土地交易纠纷尤其是交易价格纠纷的最后裁决机构。第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条例,规范土地的商业性交易和公共部门的征用行为。第六,在目前城市公有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延长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到100年,待条件成熟以后,可以进一步深化所有权改革。3.尝试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和“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 题目: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及对策2 1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党国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100032) 第44卷第4期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7月 V ol.44No.4 Journal of 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Jul.2005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 历史沿革 作者:秦英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

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上述4-6点所述的三个中央1号文件从政策上、理论上将包产到户稳定化、长期化、合理化、规范化,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因此制度在全国各地的迅速推广实施,1978年至1984年我国农业得到飞速发展,粮食产量大大提高。 二、逐步完善阶段,此阶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法律,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国英 土地制度改革始终是中国整体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大量观察表明,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可以断定,从2004年开始,中国农村土地政策乃至一般的土地政策将发生重要变化,变化的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特别取决于高层决策者远见卓识和行动魄力。本报告将集中分析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并对一些具体政策的影响做出评论。 一、2004年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及其背景 2004年,中国政府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局部上也做出了较多调整。这年土地政策的显著特点是强调中国政府要执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政策,以保护中国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控制乱占和滥用土地。 2004年中央政府出台的与土地有关的最重要的政策调整,体现在10月21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这个决定发布之前,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两项通知,意在稳定和回复农业播种面积。这两项通知分别是3月20日的“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和4月30日的“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通知”。28号文件责成有关政府机构根据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本着这个要求,国土资源部很快出台了两项决定,分别是11月9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随后发布的新版“征地补偿标准”。 本年度发布的一系列文件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加大了对违反土地法规行为和行政渎职的处罚力度,体现了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的精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

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

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 2010年09月28日15:14城市化网【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9条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走出农村。于是,所有关注三农问题的人开始探寻:农村的出路在哪里?于是关注的目光聚焦到农村的土地。业内人士预言,在农村上演的新一轮土地改革将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那么,农村土地改革带给农民的究竟是福祉还是祸患?什么样的改革方式将助力我国社会发展逐步向着城乡一体化方向迈进呢? 回顾: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历程 通过梳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发展脉络,我们不难看出,自新中国成立,农村的土地经历了个体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制转变,新一轮土地改革尝试赋予农民在土地上的更多权利。 历程1: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建国之初,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历程2: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 1954年-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收回土地所有权。被誉为“三大改造”之一的农业改造,目的是要确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农民个人直接所有的土地,也从土地无偿入股、统一经营,发展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历程3:集体所有→三级集体所有

1957年-1978年,“三级所有”的土地改革。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国内农业供给相对有限,所以又一次进行土地改革。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土地属于三级集体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农村生产小队三级所有。社员集体在公有土地上统一生产和劳动,社员没有任何私有土地,彻底消灭了私有制。这一阶段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彻底被收回的阶段。 历程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邓小平提出并主张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3年开始在全国广大农村全面推行。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农户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历程5:“新土改”允许土地流转 改革开发30年后,2008年10月12日,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盘点:各地探索土地流转 尽管2008年9月30日,胡锦涛考察安徽小岗村定调新土改方向——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并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自从有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流转就在悄然进行。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走出农村,有的农民就把土地或转让或转包或转租给别人。 有数据表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国农地流转量仅占承包地总量的1-2%,90年代末达到4%左右,现在已经达5-6%。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省,则高达30%左右。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石河子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院(系): 专业: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7年5月14日

目录 一引言 (5)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5) (1)土地改革(1949-1952年) (5)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年) (5)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以后) (6) (4)建国以来土地演变分析 (6) 三当代农村土地制度现状 (7) (1)现有法律制度 (7) (2)存在的问题 (7) (3)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9) 四当前农村土地改革方向解析 (10) (1)承包权改革目的 (10) (2)土地改革中承包权的方向 (10) (3)土地改革中经营权的方向 (11) 五结语 (11)

中文摘要 1978年以来,经过进30年的演变和发展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下的时代巨变中逐渐展现出其不适的一面,2014年中央拉开了土地改革的帷幕。本文从建国开始探讨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当代土地制度的现状,分析其优势和缺陷,探讨2014年土改的出发点和目标,预判其未来走向。本文认为:现阶段,土地改革依然要以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为考虑,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护承包权的稳定发展,实行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从远目标是要实现承包权的自由流转,从立法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完善土地法律体系。 关键字:土地产权、三权分置、土地改革

Abstract Since 1978, after 30 years of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Household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showing its discomfort side gradually in the current era of changes. In 2014, the government opened the curtain of the reform of land. This paper started from 1949 to explore the evolution of the land system,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contemporary land system, analyzing its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to explor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goals of land reform in 2014, and predicting its future direc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at this stage, agrarian reform is still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peasants, to maintain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rural land collectively and protect the right of contracting, and to carry out the orderly circulation of management rights. From the far goal is achieving the free flow of contracting rights,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institutional levels to improve the land legal system. Key word: the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 Separ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the Reform of Land System

土地改革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世纪变革 自辛亥革命至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近百年的跨世纪的变革。站在新中国60周年的历史关节点上回望之,它给我们带来强烈震撼和深思: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村土地关系演化有中国之剧烈、之频繁;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像中国那样,土地归农是民心趋从的重要条件;土地制度变革常常成为社会革命的动因和前导,引发经济、政治、文化乃至整个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因此土地制度变迁中的政治稳定权衡多于经济效率权衡。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有效的土地政策、法律和制度必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长期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本文梳理了我国传统的土地经济理论、政策思想和制度特色,分析了中国革命和风暴时期的不同土地政策主张和实践,重点回顾了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反思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世纪变革中土地文化传统的影响和历次变革中的经验和教训。 自辛亥革命至今,现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98年的历程。近百年的历史跨越了两个世纪,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历史时期。第一个历史时期是中国革命和风暴的时期(1911~1949.9),就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而言,先有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后有共产党的“耕地农有”的思想和打土豪分田地的实践。蒋介石控制下的南京政府实际执行的土地政策,则背叛了三民主义的主张,极力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这种做法实际上为共产党以“耕地农有”为号召,动员农民参加革命推翻反动政权创造了条件。“得民心者得天下”,“土地归农”再次成为民心趋从和革命成功的关键。第二个历史时期是我国国民经济恢复、建设和转型发展的时期(1949.10~今),其间,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运动、家庭承包经营等三次重大变革,至今已形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一套完整的新型土地制度,从而加速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 一、中国农村土地世纪变革的政策思想和制度基础 中国是最古老的农业国家,五千年文明史其实就是农耕文明发展史。自周建立民族国家始,至辛亥革命以前的全部封建社会的经济政策思想史也是一部土地经济思想史。中国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丰富的土地经济理论和政策思想,从而构筑了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并使之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它不仅维系和支撑着中国封建社会大厦沿袭两千多年不倒,甚至深刻而全面地影响着中国现代近百年的土地革命和制度变迁,乃至整个社会革命和经济发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董祚继 “地者,政之本也”——孟子 “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马克思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这段精辟论述,对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三项试点工作去年初启动,目前已进入“下半场”,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范围确定等一些重大问题上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改革推进既需要有关地方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也需要加强理论研究,用有说服力的理论成果“掌握群众”、推动实践。 一、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利益调整,利益调整的关键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都涉及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被征地原用途还是规划用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取得的出让收益与实施土地征收转用的补偿费用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置,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或有偿退出产生的土地收益如何安排,归结起来,都是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问题。这就是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涨价归公”“涨价归私”还是“公私兼顾”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非农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些规定实际上遵循了“涨价归公(国)”的原则。 但“涨价归公”的理论和实践并非社会主义中国所独创。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较早提出这一主张,在1848年出版的经济学著作中,他提出应把土地自然增长的价值收归社会所有,“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加,使地主的收入无时无刻不在增长;……他们不干活儿,不冒风验,不节省,就是睡大觉,也可以变得愈来愈富。依据社会正义的一般原则,他们究竟有什么权利获得这种自然增加的财富?如果国家从一开始就保留有权利,可以根据财政上的需要对地租的自然增长额课税,又有什么对不起地主的呢?”[1]其后,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发展了这一思想,指出:“土地价值不表示生产的报酬,……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我省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努力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力度,创新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城乡统筹协调的土地市场体系和土地管理制度,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原则:要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要坚持农业基础地位,坚守耕地红线,保障可持续发展;要坚持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提高农村土地市场配置程度和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要坚持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和谐发展;改革要坚

持“统筹考虑、统一部署、重点突破、稳步推进、依法推行”的原则实施。 二、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创新耕地保护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1、改革目标 坚决落实我省耕地保有量1077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935万亩的保护目标,坚守耕地“红线”,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综合效益统一。 2、改革内容 一是强化规划管控。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为指导,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切实落实上一级规划分解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是优化基本农田保护结构与布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优化结构与布局研究,把优质耕地等农用地划入基本农田,按照集中连片、优质高效的原则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不得擅自征收、征用,不得改变用途。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知识分享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摘要毛泽东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 一、土地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 1、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土地制度,但主要探讨的是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土地制度改革

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变迁及其启示

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变迁及其启示 摘要:土地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而作为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土地制度安排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着中国农村经济和乃至整体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大致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集体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三个阶段的历史变迁,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启示,然后分析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内在规律,从而探寻过去几十年的土地制度变迁对当代的启示。 关键词:农村土地政策土地改革农业集体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土地问题一直是农民问题、农村问题和农业问题的关键。一直以来,农村土地政策都是我国一项极其重要的政策,关系到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败。因此,研究我国土地政策的变迁对今后我国实现农村经济的繁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总体上说,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大致经过土地改革阶段、农业集体化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三个阶段的历史变迁。 一、土地改革阶段( 1921 —1950年 )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明确提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纲。1928年至1

930年,我国相继制定、通过了《井冈山土地法》、《土地问题决议案》,肯定了农民获得土地的神圣权利,并对土地革命的一些具体政策作出规定。但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当时主张实行“土地国有”政策。既违背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又脱离了中国传统的土地私有观念,从而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到1931年春,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明确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指出农民对土地可以租借、买卖,别人不得侵犯,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而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改革方案。 抗日战争时期,我国根据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这一特殊情况,将没收地主土地改为减租减息,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情,又保证了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解放战争时期,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全面内战即将爆发,为进一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制定了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到1948年秋,党领导下的一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发展了生产力,巩固了解放区革命政权,有力地保障了人民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宣布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在土地制度上的一次最彻底的变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的快速发展,不但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而且为实现工业化和集体化开辟了道路。 二、农业集体化阶段(195O一1978年) 全国土地改革后,一方面为了克服由个体农民私有制分散经营带来的问题,以便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有效地组织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两极分化,我国决定建立合作经济:即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化运动逐步将农民土地私有制变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农业合作化分为三步,第一步是建立互助组;第二步是组建初级农业合作社;第三步是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互助组是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及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初级合作社也称土地合作社,是在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私有的条件下实行土地入股,按股分红,统一经营,集中劳动,高级合作社则取消了土地分红,农民的报酬主要是按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农民的土地无偿归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这是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质变阶段。 为了巩固和发展农业合作化,从1958年开始在全国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运动主要是通过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合并,对土地加以集中,实行公社集体所有,产品平均分配。由于这种形式的生产关系脱离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探讨 摘要在农村,土地既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土地制度。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中首次将征地制度改革问题列入报告中,体现了党和政府严格征地制度,深化改革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决心。该文在深入分析探讨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 12-0338-02 discussondeepeningreformofrurallandsystem zhang zhen-peng 1zhang zuo-yi 2zhang xiao-li 3 (1 xiji land resources bureau in guyuan city of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xiji ningxia 756200; 2 agriculture and animal husbsndry water authority in xixia district of yinchuan city; 3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nbeibao town in xixia district of yinchuan city) abstractin rural areas,the land is not only the most basic production material,but also the most reliable of the social security for farmers. at the present stage,our rural land system is the core of the rural land problem. the land requisition system reform for the first time listed i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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