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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中,范围是(C)。

A、侵权行为

B、侵权行为地

C、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D、侵权行为地法律

2、有关“侵权行为自体法”的一个有名的案例是(C)。

A、鲍富莱蒙案

B、福果案

C、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

D、特鲁弗特案

3、对在公海发生船舶损害他国海上设施及海底电缆的,多主张适用(D)。

A、侵权人住所地法

B、受损人所在地法

C、船舶最先到达地法

D、法院地法

4、对于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最常用的是(C)。

A、不当得利人的住所地法

B、不当得利人的国籍国法

C、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D、不当得利之诉的法院地法

5、对于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其准据法最常用的是(C)。

A、本人的住所地法

B、管理人的住所地法

C、管理实施地法

D、法院地法

6、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对于涉外侵权行为,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C)。

A、应当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B、必须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C、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D、不能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7、A国在华留学生甲与B国在华留学生乙颇有积怨。乙在暑假期间回国度假,通过国际互联网致函甲在华就读的学校,称甲在暑假期间因车祸在A国丧生。暑假过后,甲返回学校,发现他已被注销学籍,并查明是因乙上述行为所致,甲遂向中国法院对乙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应适用何国法律?(D)

A、中国法

B、A国法或B国法

C、中国法或A国法

D、中国法或B国法

8、韩国大宇号货轮在我国渤海湾内与另一只韩国货轮相撞,两船损失都十分严重,大宇向我国海事法院起诉。大连海事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应适用(B)。

A、中国法

B、韩国法

C、双方商定的法律

D、大连海事法院指定的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9、据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侵权之诉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依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法院的当地法判定”,并提出,在判定最重要联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ABCD)。

A、损害发生地

B、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地

C、双方当事人住所、国际、法人营业所

D、商业经营地以及双方当事人关系集中地

10、判定侵权行为地在何处,是国际私法领域中最为棘手、最有分歧而且是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对此问题,答题上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ABD)。

A、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B、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C、由加害人选择

D、主张凡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可以允许受害者自由选择其一

11、中国人王小刚在美国驾车时不慎撞倒了另一中国人刘鹏,两人未就损害赔偿额达成协议。回国之后,刘鹏在王小刚的住所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100万元。对此,该中国法院可以适用的法律有(ABD)。

A、中国法

B、美国法

C、重叠适用美国法和中国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12、下列符合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定的有(ABC)。

A、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B、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地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D、侵权行为地指的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13、国际海上侵权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项(ABC)。

A、船舶碰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而发生的侵权行为

B、发生于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C、因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心里损毁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D、海盗行为

14、以下说法正确的有(CD)。

A、船舶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B、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其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C、船舶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D、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其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15、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AD)

A、甲国法

B、香港法

C、乙国法

D、中国法

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练习--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练习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某些特殊单位如果能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劳动者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就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特殊单位的是()。 A.文艺 B.体育 C.特种工艺 D.军队 『正确答案』D 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 B.为调查劳动者的身份,暂时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 C.为提供培训和制作统一上岗服装而向劳动者索取财物 D.要求新招聘的出纳人员提供担保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BCD,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2013年)2011年3月1日,甲公司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陈某于3月5日正式上班,4月1日过了试用期,4月15日领取工资。甲公司与陈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 A.3月5日 B.3月1日 C.4月1日 D.4月15日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题中,3月5日陈某到甲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关系建立。 4.(2018年)2017年7月1日,李某到甲公司工作,按月领取工资3 000元。

同年9月1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 8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 500元。因未及时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向其补偿的工资数额为()。 A.7 000元 B.3 000元 C.3 500元 D.1 800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甲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满1个月的次日起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由于李某已经按月领取工资3000元,因此只需再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 5.下列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B.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C.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2018年7月1日,赵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每月领取工资4 000元,直至2019年10月1日,甲公司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赵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8年7月1日 B.视为2019年7月1日甲公司已经与赵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赵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44 000元的工资补偿 D.赵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56 000元的工资补偿

按照“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若干问题

按照“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若干问题 马鸿翔陆晓东 内容提要 本文根据我国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 和司法实践,对按照”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合同准据法的一系列具有理论和实践 意义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阐述,包括选择法律的方式和时间、法律选择的变更、 准据法的内容及适用范围、能否选择两种以上法律、准据法发生变化应怎样确定 准据法、法律选择的效力以及“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等。 “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查里·杜摩林(Charles Dumoulin,1500一1566)于十六世纪初提出的。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自主协商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作为该合同适用的法律。如果发生争议,该法律就是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这一原则符合资产阶级“契约自由”的思想,反映了新兴商业阶层的利益,符合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对当事人来说,通过他们协商决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有利于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和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一旦发生争议,也便于较迅速地得到解决。因此,这一原则目前已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判例的承认,东欧一些国家和苏联也采纳了这一原则。可以说,“意思自治”原则是许多国家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国际上“选择合同准据法应用得最广泛的一项原则。”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我国1985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第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这条规定表明,我国不仅确认“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将其作为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会涉及一系列具体的问题,例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取什么方式,当事人是否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就选定准据法,准据法应包括哪些内容,准据法发生变化后应适用什么法律,如何确定法律选择是否有效,等等。各国法律对上述问题一般没有全面的规定,即使有规定,其规定也各有不同。我国法律对这些问题有的已有规定,有的尚无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下面根据我国法律的立法依据,结合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选择准据法的方式 合同当事入选择准据法的方式分明示和默示两种。所谓明示选择,即当事人对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加以明确的规定,一般是通过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来表示,例如规定“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支配”或“本合同受法国法律支配”。这种书面的明示的法律选择在适用法律时不会发生争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10月《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明示选择也包括口头的法律选择,即用语言形式作出的法律选择协议,许多国家承认这种选择方式。口头选择只要是当事人协商一致作出的,就当然有效。但口头的选择有时会发生举证方面的困难。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运用条款为宜。有时合同当事人未就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作出明确的约定。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有人认为,法院应根据合同条款及与合同有关的情况来推定当事人如果知道有法律选择的问题时所可能选择的法律。也就是说,法官要从合同中找出一条默示条款以代表当事人的共同意思,即“当事人默示的法律选择”。法官据以淮定当事人默示选择的因素很多,如管辖权条款、对某国法律条文或特殊法律术语的援用,甚至是合同的格式和语言等。许多国家是承认默示的法律选择的,例如英美普通法国家、某些大陆法国家,以及捷克、泰国、奥地利等。有些国家。如苏联则不承

只能适用中国法律的涉外合同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只能适用中国法律的涉外合同有 篇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概述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分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下同),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国家.由于合同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及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往往有所不同,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 与国内合同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不同的是,涉外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会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涉外合同不受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调整.《合同法》作为统一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不过,涉外合同并不像国内合同那样当然地用《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其适用是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涉外(国际)合

同适用什么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见下).如果涉 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等.反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的,除了我国法律另有 规定(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等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外, 就应适用国外法律. (二)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 约和其他国际条约在内.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 条件主要是:一是涉外当事人选择适用这些条约;二是这些 条约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三是条约同我国 的《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四是我国声明 保留的条款除外.迄今为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涉外合 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中,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有关双边或者多 边涉外合同协议的,还要遵循这些协议的规定. 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一般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 用中国法律,或者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而 中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时,同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也没有规定情况下,才适用有关国际惯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适用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 公共利益;这些国际惯例如果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则不 能适用.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24页)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本章目录 核心考点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要求 (一)劳动者 1.年满16周岁; 2.特殊情况: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 (二)用人单位 1.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无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注意】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三、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劳动 者 如实说明用人单位需要了解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用人 单位 (1)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条件等情况; (2)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 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扣押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给予处罚; (4)要求担保或收取财物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处每人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 标准的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单选题】(2016年)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该分公司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 B.乙公司以只招男性为由拒绝录用应聘者李女士从事会计工作

C.丙超市与刚满15周岁的初中毕业生赵某签订劳动合同 D.丁公司要求王某提供2 000元保证金后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B,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会计工作”显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选项C,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除外,丙超市显然不属于上述单位;选项D,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例题·单选题】(2016年)2015年6月5日,张某到甲公司工作。6月8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每月20日发放工资。甲公司与张某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为()。 A.2015年6月5日 B.2015年6月8日 C.2015年6月9日 D.2015年6月20日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6月5日,张某到甲公司工作即为用工之日。 五、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1)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2.违反订立时间 【例题·单选题】(2015年)2013年3月12日,吴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每月领取工资2 000元,直至2014年2月12日甲公司方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补偿为()元。

仲裁协议准据法

仲裁协议准据法 我国《仲裁法》及有关仲裁规则并未对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作出立法上的明确规定。我国《仲裁法》第20条仅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但对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适用什么法律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未作规定。从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的规则来看,也仅对仲裁庭决定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作了非常原则的规定,并未涉及仲裁协议准据法问题。 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对仲裁协议效力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混乱。主要的问题是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一种连贯性的指导方针,在初期实践中,法院往往不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判断以法院地法———中国仲裁法中对仲裁协议的规定为依据。①比如,在1996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香港富勒诉天津外贸一案中,被告方即主张应按香港法即仲裁地法确认该条款有效,但天津高院仍按中国法律关于仲裁条款应订明仲裁机构的规定,裁定该仲裁条款无效,该裁定在二审中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浙江高院的法函(1997)36号复函中,明确要求法院应依据中国仲裁法来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②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对香港三菱商事会社有限公司诉三峡投资有限公司、湖北三联机械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案对湖北省高院的复函所作的特别说明中,却又强调先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在当事人未对此作出选择时,则以仲裁地法来认定。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在1998年11月23日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于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要注意准确适用法律,通常要适用约定的仲裁地国法律,并参照国际惯例,予以认定。只有在明确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才能按照仲裁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确定仲裁条款的效力。”④ 而这种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复函”、“讲话”显然不能给司法实践提供一种明确的、可预期的指导。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很难预见到在下一个复函、讲话中高层的态度又会出现什么样的变化。因此,通过立法来明确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规则在我国是当务之急。 二、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理论与方法 根据目前的理论,主要有下列9种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方式:(1)仲裁协议签订地法;(2)仲裁庭所在地法;(3)仲裁协议自体法,在一定程度上该自体法由当事人选择或采用其他方法加以确定;(4)包含仲裁条款的主合同的准据法;(5)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属人法;(6)在没有仲裁条款情况下,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国法律;(7)仲裁裁决执行地国家的法律;(8)上述任何7项法律的综合;(9)非国内化或非当地化理论,适用一般法律的基本原则。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以考虑:仲裁协议准据法首先应依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时,则直接适用或推定适用仲裁地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篇一:2014国际司法期末复习指导多选题 多选起上诉的国家包括( AC )。 A.法国C.德国 13.当准据法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时,该特定国家的法律在具体适用时,在国际私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ABC)。 A.法律的区际冲突 B.法律的人际冲突 C.法律的时际冲突 14.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BC )。 A.意思自治原则 B.属人法 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5.对婚姻实质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A. 婚姻举行地法 B. 当事人人本国法 C. 当事人住所地法 D. 以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的法律 16.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BCD )。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洼 C.以婚姻缔结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D.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缔结地法为例外 17.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 A. 婚姻缔结地法 B. 当事人本国法

C. 以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D. 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 B.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C.船舶、船只、气垫船及飞机的销售 D.电力的销售 25. 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下列哪些选项可以作为当 字母,数字,填空 1. ( ACD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A.所有权客体的范围 C.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 D.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3.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 ABCD)。 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 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合同明显地与B、C 国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律管辖 4. 19世纪以前,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学者们从( ABC )的观点对这一法律适用现象予以解释。 A.动产随人 B.动产附骨 C.动产无场所 事人属人法的连接点?( ABC ) A.国籍 B.住所 C.经常居住地

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国际社会中存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两种主张,由于国际社会交流的发展,国际合同种类繁多且各种合同都有其特点,因此客观主义并不能灵活地解决各种合同纠纷。而主观主义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预先知道行为的后果与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并且有利于争议的迅速与妥善地解决,成为国际社会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的最普遍的原则。同时国际社会中也存在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论。主要有:1、质的限制论,认为当事人的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人依法的范围内进行,国内法上的强行法就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适用或不适用的。2、量的限制论,将当事人的选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国家的法律内,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要有一定的联系而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关系的国家的法律。3、法律规避论,认为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得规避本应使用的法律。 虽然国际社会中广泛承认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的方式应就是如何以及当事人在没有选择准据法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国际社会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解释问题上,当事人的明示意思在实际合同中并不常见,这就需要各国推究当事人的默示意思,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默示意思的探求必须以另外的某一明示出来的因素作参照。因此有的国家将合同中采用的形式、语言文字、合同的起草格式、支付的货币种类与以前交易的联系等作为推定默示选择的依据。多数国家就是承认默示意思的,但在探求默示意思时,要求只有在事实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才能推定当事人的默示意思,以此将其限定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之内。在就是否采用反致制度的问题上,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际社会的通用做法就是排除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适用的准据法的国家的冲突规则的适用的。并且在选择的时间上,当事人就是可以在不侵害她人权利的基础上变更选择且在诉讼中也就是允许当事人选择的。而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准据法的确定有客观主义与依最密切联系原则两种主要解决方式。客观主义就是依据与合同有关的客观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如依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国籍或住所,物之所在地以及法院地或仲裁地。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在与该合同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而作为连结点的最密切联系就是抽象的,在如何认定上,各国认定的方法与标准也不同,英美国家通常运用“利益分析”、“合同要素分析”的方法来判定,大陆法系国家则使用“特征履行“规则来认定。 虽然我们普遍认可合同准据法选择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其并不就是没有限制的适用的。因此,在承认当事人自治原则的前提下,就合同准据法以外的一定国家的强行法的适用主要有公法理论、公共秩序保留理论、强行法的特别链接理论。 在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上,当今社会的普遍做法就是将缔约能力、合同形式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问题区分开来分别确定准据法的。而在合同的实质要件中,即在合同的成立及生效问题上,各国现在普遍采用的做法也就是认同“分割论”的,即认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的成立,生效上选择不同的准据法,依照不同的准据法解决实质纠纷。

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

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 合同之债的履行主要是指债务人根据合同上面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该负责的义务的行为。 合同之债的履行主要如下所示: 完全正确履行。什么叫做完全履行呢?就是当事人履行了全部的债务,不能只履行部分债务,部分债务不履行。什么叫做正确履行呢?正确履行也叫做适当履行,就是当事人履行债务完全符合合同签订时的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合同之债的履行是每个债务人的义务。债务的履行就是我们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就是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签署合同的约定是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果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就是债务的不履行;如果债务人虽然履行了自己的债务行为,但该履行的过程中不符合签署的合同的规定,那么就是债务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合同之债的请求主要有: 一、合同之债给付请求权。 1、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合同签订的内容:要求其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要求返还借贷合同上签订的金额;要求转移可作为知识产权使用的知识成果;要求按时完成工作并且交接工作成果;要求按照劳务合同上的规定提供劳动。 2、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的法律要件:

一个合同的成立它的要件是需要具有要约与承诺,和当事人的表达意愿形成一致; 一个合同的有效它的要件是需要当事人能够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达意思明确,并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3、合同之债的可得抗辩之事由: 权利障碍抗辩;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权利消灭抗辩。 二、合同之债的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 1、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内容有:要求其返还所有的财产;要求其赔偿所有的经济损失;要求将双方所得的财产返还给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 2、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有: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相关重要事项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具有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合同等。 还有《合同法》第我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如订立合同是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等等。 3、合同中的缔约过失之债的请求权抗辩事由有:表示合同成立且有效。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 (一)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首要原则。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的规定。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色,具体如下: ?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 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 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 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 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 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 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 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练习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B.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C.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报酬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工资可以以法定货币支付,也可以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B.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C.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且该节日并非星期六、星期日),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D.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3.R公司职工,月工资18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2014年6月,周某因个人原因给R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根据劳动合同约定,R公司决定在周某的工资中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R公司可在周某当月工资中扣除的最高数额为()元。 A.100 B.200 C.360 D.1000 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竞业限制的下列请求中,不属于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形的是()。 A.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B.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平均工资的5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C.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D.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5.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B.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C.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D.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仍需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八章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合同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节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 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节我国关于国际合同法律 适用的立法和实践 第五节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合同的概念 传统的观点: ——含有涉外因素的合同。表现在主体、客体和 法律事实三方面。 发展的观点: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 二、国际合同的法律冲突 (一)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二)合同的成立 投邮主义、承诺地主义。 (三)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案例:合资企业是否成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四)合同的内容 三、国际合同法律冲突的解决 ——英国学者切希尔: “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比任何其他问题准据法的确定都要复杂。” ——原因: 1、合同种类繁多,适合土地出售合同的规则 未必适合于雇佣合同或海运合同。

2、合同产生的问题繁多,适合于合同有效性 的规则未必适合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一)分割论和单一论 分割论:将合同分割为几个不同的方面,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例如:合同的形式适用缔结地法。 合同的履行适用履行地法。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适用属人法。单一论:将合同看成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 个地方的法律。 (二)主观论与客观论 主观论: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客观论:合同的准据法应当根据合同与某个场 所之间的客观联系来确定。 例如:1、合同适用合同缔结地法。 缺陷(1)缔结地的偶然性。(2)欺诈性的选择 缔结地。(3)隔地成立的契约。 2、合同适用合同履行地法。 缺陷:履行地在不同国家。有时可以选择。贷款(三)合同准据法发展的三个阶段 1、以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为主的单纯 依空间连结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 2、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 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3、以灵活的冲突规范指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提出。 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一、概述 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是指合同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 ——16世纪法国法学家杜摩兰提出:

第八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中,范围是(C)。 A、侵权行为 B、侵权行为地 C、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D、侵权行为地法律 2、有关“侵权行为自体法”的一个有名的案例是(C)。 A、鲍富莱蒙案 B、福果案 C、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 D、特鲁弗特案 3、对在公海发生船舶损害他国海上设施及海底电缆的,多主张适用(D)。 A、侵权人住所地法 B、受损人所在地法 C、船舶最先到达地法 D、法院地法 4、对于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最常用的是(C)。 A、不当得利人的住所地法 B、不当得利人的国籍国法 C、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D、不当得利之诉的法院地法 5、对于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其准据法最常用的是(C)。 A、本人的住所地法 B、管理人的住所地法 C、管理实施地法 D、法院地法 6、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对于涉外侵权行为,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C)。 A、应当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B、必须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C、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D、不能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7、A国在华留学生甲与B国在华留学生乙颇有积怨。乙在暑假期间回国度假,通过国际互联网致函甲在华就读的学校,称甲在暑假期间因车祸在A国丧生。暑假过后,甲返回学校,发现他已被注销学籍,并查明是因乙上述行为所致,甲遂向中国法院对乙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应适用何国法律?(D) A、中国法 B、A国法或B国法

C、中国法或A国法 D、中国法或B国法 8、韩国大宇号货轮在我国渤海湾内与另一只韩国货轮相撞,两船损失都十分严重,大宇向我国海事法院起诉。大连海事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应适用(B)。 A、中国法 B、韩国法 C、双方商定的法律 D、大连海事法院指定的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9、据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侵权之诉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依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法院的当地法判定”,并提出,在判定最重要联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ABCD)。 A、损害发生地 B、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地 C、双方当事人住所、国际、法人营业所 D、商业经营地以及双方当事人关系集中地 10、判定侵权行为地在何处,是国际私法领域中最为棘手、最有分歧而且是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对此问题,答题上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ABD)。 A、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B、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C、由加害人选择 D、主张凡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可以允许受害者自由选择其一 11、中国人王小刚在美国驾车时不慎撞倒了另一中国人刘鹏,两人未就损害赔偿额达成协议。回国之后,刘鹏在王小刚的住所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100万元。对此,该中国法院可以适用的法律有(ABD)。 A、中国法 B、美国法 C、重叠适用美国法和中国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12、下列符合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定的有(ABC)。 A、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B、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地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D、侵权行为地指的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13、国际海上侵权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项(ABC)。 A、船舶碰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而发生的侵权行为 B、发生于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C、因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心里损毁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D、海盗行为

(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二.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一)任意性规范 我们先分析第一种类型的利益冲突,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合同法设计何种类型的法律规范去进行协调?对这种类型利益冲突的协调,要严格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即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安排,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地去做出决定。既然要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那么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法律的协调,最重要的法律规范的类型,自然就是任意性规范。我国台湾学者韩忠谟教授在《法学绪论》一书中提及“关于任意法亦可细分为补充法解释法两类;所谓补充法乃于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意思有欠缺时由法律设立准则以补充当事人意思之所不备,反之,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另有意思时则依其意思赋以法律效果,从而排斥补充规定之适用,民法上之任意规定以属此类者居多数。至于解释规定乃于当事人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确时用以释明其意思,以便发生法律上之效果”意思是说,任意性规范包括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以及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但主要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我们着重谈此类任意性规范。这类规范首先允许合同当事人经由平等的协商对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出安排,在当事人自己对自己的利益关系没有做出安排,并且也没有做出补充安排的时候,法律的规则才作为一种替代的安排方式,成为法官解决纠纷的裁判规范。这样的一种规范就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当然用更简单的话来讲,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就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排除该项规范适用的规范。 在整个合同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律规范就是任意性规范。因为,合同法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它主要是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的法律规范。 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就任意性规范的法律适用,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如何识别任意性规范。 对任意性规范的识别有两个办法,这两个办法是相互补充的。 1.形式上的识别方法。在合同法上有不少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如我国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的后面有这样的一句话,这个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肯定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这是判断合同法中的法律规范,哪些是任意性规范的第一个办法。即从形式上去判断。 2.实质上的识别方法。合同法上有大量法律条文,没有在法律条文的后面强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我们能不能说,没有如是内容的法律条文就不是对应着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显然不能得到这样的结论。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后面没有如是内容,我们需要分析这个法律条文对应的法律规范所协调的利益冲突,是不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关系以外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有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对应的法律规范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只是涉及到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这个法律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一般也都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 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解释论上,该规定通常被解释为,在通常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只要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存在有违约行为,且存在违约行为的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违约存在有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该当事人即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该款规定并未明示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但考虑到合同的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通常仅关涉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应该认定该款规定对应的法律规范一般应属于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留有允许当事人约定就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过错推定责任或者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余地。

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比任何其他问题准据法的确定都要复杂。” ——英国学者切希尔 本章重点 ?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意思自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 ?合同自体法 ?特征履行原则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 ?两个公约中法律适用内容 ?运用我国规定分析案例 让我们假想一下可能出现的问题 ?假设: ?A国人与B国人在C国缔结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由D国船舶将位于E国的货物运往F国,而以G国的标准合同为范本,并以该国的货币结算。 ?问题:在为合同选择法律时, ?1、需要区分合同的种类吗? ?2、需要区分合同的不同方面吗? ?3、可以授予当事人选法的自由吗? ?4、当事人没有选法,法官可以推定他们的意思吗? ?5、当事人没有选法,法官又应当如何选法呢??-?- 第一节概述 一、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沿革 1、以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为主的单纯 依空间连结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2、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 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1)学说标志:16世纪杜摩兰的意思自治理论 (2)立法标志: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 3、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合同自体法阶段。 二、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一)分割论与单一论 ?1、分割论是指将合同分割为不同的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分割论主张将合同划分为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三大部分,分别

适用不同的法律,选择不同的准据法。(不稳定) ?2、单一论是指将合同看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国家的法律。(忽视合同关系的复杂性) ?趋势: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当、合理的分割。 (二)主观论与客观论 ?1、主观论: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当事人没有选怎麽办?不公平?) ?2、客观论:合同的准据法应当根据合同与某个场所之间的客观联系来确定:(1)传统的客观论确定的是僵硬的客观标志 (2)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传统客观论的修正 3、趋势:以主观论(注意限制)为主,以客观论(修正的)为辅。 三、现代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合同自体法 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1、意义:确定、可预见、易于争议的解决。 ?2、对合同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当事人选法必须善意、合法 ?一般性的限制不得违反公共秩序 ?不得排除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雇佣合同、消费者合同 ?适用范围的限制涉及国家、社会利益的合同 ?不动产合同 ?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1)是否可以选择冲突法? ?合同领域不承认反致 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态度: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与程序法。”?(2)是否可以选择与合同没有客观联系的法律? ?我国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国际上的趋势也是不限制。 ?(3)是否可以选择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 ?我国有限制的意图,国际上的趋势是不限制。我国学者及某些司法实践表现出不

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doc 14页)

法规名称】〔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条约(1980年) 【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条约(1980年)序言 欧洲经济配合体条约的各缔约国, 渴望在国际私法领域中继续开展已经在配合体内进行的法律统一工作,特别是在管辖权和执行判决方面已进行的统一, 希望就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订立统一规则,兹同意如下: 第一篇条约的适用范围 第1条条约的适用范围 1.本条约的规则适用于任何情形下涉及需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合同债务。 2.本条约的规则不适用于: (a)涉及自然人的地位或法律行为能力问题,但不得妨碍本条约第11条的适用;

(b)关于下列诸项的合同债务: --遗嘱和继承; --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 --由家庭关系、亲子关系、婚姻或姻亲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非婚生子女的扶养义务; (c)由汇票、支票、本票以及由于票据的可转让性而产生债务的其他流通票据所产生的债务; (d)仲裁契约和选择法院契约; (e)公司法和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所管辖的问题,例如,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通过登记或其他方式的设立,其法律行为能力、内部组织或结业清理,以及作为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高级职员和成员对公司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债务的个人责任; (f)关于代理对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约束其委托人,或者一个机构对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约束一个公司、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问题; (g)信托的设立以及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h)证据和程序,但不得妨碍本条约第14条的适用; 3.本条约规则不适用于承保在欧洲经济配合体成员国领土内发生风险的保险合同。为了确定风险是否处于这些领土之内,法院应适用其国内法。 4.前款不适用于再保险合同。 第2条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国际私法上的债是指在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一方有权请求他方为一定的行为,他方有义务为相应行为的法律关系。可见,国际私法上的债与国内民法上的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国际私法上的债是具有国际因素的债,即涉外之债。其涉外性之表现符合一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由于涉外之债往往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发生联系,一旦在债的法律规定存在歧异时,就必然会产生债的法律适用的冲突。因此,涉外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一节涉外合同之债的概念 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它是当事人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产生的依据之一。罗马法称合同为“Contractus”,即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定义基本源于此;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流行的定义是:合同是由法律保障其执行的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这一定义表明合同是当事人承担债务的单方意思表示。但现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学者认为,合同是由法律强制执行或者认可的债务之合意。因此,大陆法系的合同概念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正趋于统一?。在我国,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合同专指产生民法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广义上的合同则泛指产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既包括狭义合同,也包括诸如劳动合同,单位内的承包合同,以至夫妻协议、师徒合同等”?。本书所指合同为狭义上而非广义上的合同,即债权合同。 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是指那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因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发生联系。因而合同涉外因素的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譬如,合同签定地在外国,或合同当事人为外国人,或合同签定地在内国而合同履行地却在外国。 2.内容广泛。就有关国际贸易的合同而言,通常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一版,第721页。 ?王家福、梁彗星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一版,第257-258页。 ?覃有土、王亘著:《债权法》,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5月第一版,第60页。 ?See A. W. Scott,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Macdonald & Evans Ltd., 1979, 2nd ed., p.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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