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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五、公共秩序保留《民法通则》第 150 条规定,如果适用该外国法或国际惯例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合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以适用,而应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法律适用法》第 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意: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原则上不能再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重点总结法律适用的顺序例外(1)与外资有关的合同: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8条(2)消费者合同:A、由消费者选择,且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B、无选择,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a有经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b无经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3)劳动合同:A、不允许意思自治;B、原则上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C、例外: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动者工作地难以确定)、劳务派遣合同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或者劳动者工作地法 1、意思自治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依“特征性履行原则”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17种合同最密切联系地: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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