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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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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占生均保教费成本比重。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教

育行政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抄送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

不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区、市)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以及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有关情况;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

在抵扣政府投入后合理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降温取暖费、修缮费、幼儿保育教育及生活必需品费用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须进行成本监审。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并按管辖权限,抄送当地价格、教育部门。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抄送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后执行。

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可对民办幼儿园确定的保教费标准进

行成本调查。通过向社会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第十一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伙食费(含餐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对入园和在园幼儿进行体检的,体检费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免费提供的规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保险费按保险公司公布的险种费率收取。

第十三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五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第十八条我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具体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有关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市、县(区)财政、教育、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关规定,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监督公办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的资金,免除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的保教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给予资助。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第二十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减免优惠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和住宿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二)规划设计 三、建设标准 (一)建设用地标准 (二)园舍建筑组成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五、教职工配备标准 六、经费保障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山东省农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满足农村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及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农村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农村幼儿园评估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农村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的各类幼儿园。农村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1.农村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提倡大村及偏远小村独办、相邻小村联办。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编辑修改-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部门

备案。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北京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一览表

北京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一览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开始试行。 细则要求,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期限、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细则指出,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退费办法和减免办法等内容。 细则表示,幼儿园不按照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北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注:1.市级示范幼儿园可在一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上上浮20%。 2.各公办幼儿园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3.幼儿家长选择幼儿在园住宿服务后,需交纳住宿费。 注:1.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由幼儿园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2.公办幼儿园票据使用:伙食费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填写“伙食费”栏目;幼儿生活必需品费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填写“其它”栏目,并注明“生活必需品费”;幼儿外出活动费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

票据》填写“社会活动实践费”栏目;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填写“其它”栏目,并注明“儿童大病保险费”;延时服务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 一、调整保教费的依据 (一)价格管理权限 《山东省定价目录(2018)版》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幼儿园保教费未列入《山东省价格听证目录》,调整保教费不需要履行价格听证程序。 (二)保教成本 根据我区2016年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以下简称保教成本)监审结果,公办幼儿园月生均保教成本为:经费自理幼儿园1417.08元,城区示范园954.59元,城区非示范园733.23元,镇(村)示范园951.20元,镇(村)非示范园768.22元。随着物价水平的逐年上涨,保育教育成本会不断增加。 (三)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需要 学前教育为非义务教育,根据非义务教育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家庭承担幼儿园正常运转所必需的保教成本。适当调整幼儿园的保教费,有利于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质量提升,使幼儿享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 二、调整方案 (一)基本原则 围绕“幼儿园能够运行,老百姓能够承受,财政能够承担,幼儿入园有保证,学前教育有质量”的目标,根据生均保教成本,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保教成本家庭合理分担的原

则,综合考虑全区公办幼儿园所在区域、办学水平等因素确定。 1.统筹兼顾、优质优价、综合平衡的原则。兼顾财政经费补助政策、幼儿园运营管理成本和城区、农村幼儿家庭承受能力,综合平衡制定各类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示范类高于普通类。 2.教育成本合理分担的原则。生均保教成本家庭合理分担,保教费城区高于农村。 3.支持性价格政策原则。适当提高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一步缩小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差距。 4.“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新的保教费标准从当年秋季招收的新生开始执行,原在园幼儿按原保教费标准执行。 (二)保教费标准 1.范围和类别。调整的范围为全区公办幼儿园。分为经费自理幼儿园和财政补助幼儿园。财政补助幼儿园分城区示范幼儿园、城区非示范幼儿园、镇(村)示范幼儿园、镇(村)非示范幼儿园。 2.保教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费自理园每生每月900元,城区示范园每生每月680元,城区非示范园每生每月520元,镇(村)示范园每生每月400元,镇(村)非示范园每生每月300元。 上述标准为最高标准,各类幼儿园可在不超过最高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费标准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占生均保教费成本比重。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教

育行政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抄送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 不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区、市)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以及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有关情况;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

山东省幼儿园分类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分类标准 1、8倍,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五险一金”。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民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安全卫生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报警通讯设备和消防设施,在重点部位和区域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他技术防范措施。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报警通讯设备和消防设施,在重点部位和区域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他技术防范措施。师生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的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报警通讯设备和消防设施,在重点部位和区域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他技术防范措施。师生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的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报警通讯设备和消防设施,在重点部位和区域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他技术防范措施。每班配备保育员1名。每所幼儿园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每班配备保育员1名。每所幼儿园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每班配备保育员1名。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每班配备保育员1名。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

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教育质量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具有优质园本课程(游戏),并在一定区域内推广。与3处以上幼儿园结对,定期开展帮扶活动。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具有优质园本课程(游戏),并在一定区域内推广。与2处以上幼儿园结对,定期开展帮扶活动。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主动与示范、一类幼儿园结对,定期跟岗学习,观摩交流。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主动与示范、一类幼儿园结对,定期跟岗学习,观摩交流。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家长满意率达到95%以上。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家长满意率达到90%以上。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家长满意率达到85%以上。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家长满意率达到80%以上。处罚事项凡是有以下情形的,作降类处理,情节严重的停办整改,直至取消办园资格:近5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疫情、食物中毒事件、体罚及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背师德规范行为,造成严重伤害或恶劣影响;举办特长班,违规收费;存在“小学化”倾向等。凡是有以下情形的,作降类处理,情节严重的停办整改,直至取消办园资格:近3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疫情、食物中毒事件、体罚及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背师德规范行为,造成严重伤害或恶劣影响;举办特长班,违规收费;存在“小学化”倾向等。凡是有以下情形的,作降类处理,

幼儿园收费标准

.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占生均保教费成本比重。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教

育行政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抄送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 不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区、市)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以及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有关情况;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

郑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

郑州市幼儿园收费有标准 8月起只准收四项费用 本报讯(记者卢文军实习生李璐琼)8月1日起,我市幼儿园可以收取托幼费、夜宿费、餐(点心)费和延时服务收费四项费用,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园摊派销售各种资料和商品或代收其他费用。这是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新修订的《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中的一项规定。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说,新规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幼儿班、学前班、幼儿艺校等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 据了解,托幼费(管理费和杂费)主要用于保健室物品购置、保健卫生预防接种、教职工工资、水电费以及幼儿教育需购置的教学用品、教学玩教具、办公费等。夜宿费不满半月者,按实住天数,分等级收取。餐(点心)费实行月初预收,月末按照幼儿入园实际天数多退少补。 幼儿园延长服务时间的收费中,晚托班(周一至周五)正常放园后两小时以内每人每月30元,一个月内参加晚托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双休日按每人每天15元,按天收取。 从我市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来看,省、市示范园的托幼费每人每月350元,夜宿费每人每月100元,餐(点心)费按每人每天收取,不同套餐价格不同,其中三餐两点每生每天7元,一餐一点每生每天4元。 假期幼儿园正常开班,家长可自愿参加,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在已核定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未达规定入园年龄提前入园收取托幼费标准(小小班)在已核定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 办法规定,除规定收费项目外,严禁幼儿园以各种名义向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费、建园费、特色教育费、冷暖气费等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和实物。一级和一级以上的公办幼儿园,经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后,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在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后才能收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其自行确定,一级(含一级)以上民办园,需报市物价局备案,一级以下民办园,报所在县(市)、区物价部门备案。 办法规定,幼儿艺校收费核定办法和收费标准参照幼儿园收费核定办法和标准。各县(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按市区标准下调20%执行。各级物价、教育、财政等监督部门对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的,除按规定将多收部分退还家长外,对责任人和负责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广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广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12月24日《广州市属公办幼儿园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属公办幼儿园除公安局幼儿园以外,其余14所15个园区将“下放”给所在区教育部门管理,这意味着“机关幼儿园”的概念将逐步在广州消失。市属公办幼儿园将主要面向社会招生,采取摇珠或抽签的方式,具体办法将在招生期间向社会公布。发布会上,市教育局向媒体介绍,全市机关幼儿园学位近7000个,2013年将公开招生70%,预计到2016年公开招生比例达到90%。 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邓宏永介绍,改革的目标有两点:一是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二是逐步面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表示,纳入改革范围的幼儿园是经市编办核定事业编制并纳入财政核拨或核补经费的幼儿园,具体来说就是广州市20所市属公办幼儿园的23个园区,除了已经停止运作的四所幼儿园和市公安局幼儿园、市儿童活动中心艺术幼儿园以外,其余14所幼儿园的15个园区纳入这次改革的范围,包括市委机关,市政府机关,粮食局,第一幼儿园,第二幼儿园,文化局,财政局,机电幼儿园,轻工局,民政局,第一商业职工幼儿园,第二商幼儿园,市儿童福利会,市幼儿师范附属幼儿园 改革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2013年6月30日前移交市教育局管理,第二阶段是市教育局在解决各幼儿园历史遗留问题、理顺关系后,原则上在201月1日前将上述幼儿园下放给各园区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其中越秀区9个园区,天河区3个园区,荔湾区2个园区,海珠区1个园区),逐步面向社会公开招生。 发布会上,有记者留意到“下放”范围与之前公布的“16所幼儿园的19个园区”有所减少,邓宏永解释到,1所是原包含艺术幼儿园,经查实,这所幼儿园不是独立运作的幼儿园已做停运处理。还有一所是公安局幼儿园,共有三个园区。“考虑到公安系统工作的特殊性,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工作量大,为了让公安干警安心的作出工作,公安幼儿园的几个园区,也不纳入移交和下放。” 更多报道 广州市公办幼儿园新收费标准出炉 从12月起开始执行,今年秋季以前入园的“老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新快报见习记者黄婷通讯员戴秀文 广州市公办幼儿园新的收费标准昨日正式公布。记者从广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广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获悉,新标准从12月起正式执行,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新标准收费整体下调,降幅从40元到上百元不等。此外,新标准对公办幼儿园的性质进行了细化,分财政拨款类和自收自支两类进行收费。 公办园保教费12年首调 根据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家长承担部分不超过50%”的标准,今年7月广州市审议通过了公办园收费调整方案,拟定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省一级全日制幼儿园的保教费每生每月1050元,市一级729元,区一级527元,未评估的405元。 相比这一数据,新标准不仅收费整体下调,且更细化了公办幼儿园的类型,按财政拨款和自收自支两类分别定价。前后比较,其中降幅最大的为省一级财政拨款类幼儿园,新标准核定收费为每生每月865元,降幅达到185元;市一级、区一级、未评级财政拨款幼儿园收费分别为650元、485元、365元,降幅分别

山东省幼儿园建设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山东省教育厅 二○一○年七月

目录 一、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5) 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36) 三、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63)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二)规模 (三)规划设计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二)建设用地面积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二)园舍建筑面积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七、经费保障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 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三)幼儿活动及学习费用; (四)公务费用、业务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修缮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划分为省实验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分别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凡未经评定或未达到上述类别的公办幼儿园,由幼儿园申请,市直幼儿园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不高于市级二类园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各县区幼儿园由各县区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不高于市级三类园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

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二)规划设计 三、建设标准 (一)建设用地标准 (二)园舍建筑组成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五、教职工配备标准 六、经费保障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山东省农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满足农村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及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农村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农村幼儿园评估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农村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的各类幼儿园。农村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1.农村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提倡大村及偏远小村独办、相邻小村联办。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 3 —

山东省省级十佳幼儿园评估标准(最新) 2

山东省省级十佳幼儿园评估标准 项目评估要素标准分评估细则评估原则得分 A1 园舍设施140分B1 园舍 建筑 60分 C1为独立的建筑群 体,园舍建筑坚固安 全、合理实用。 10分 1.园舍为独立建筑群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消防、抗震等)、卫生标准,布 局合理。建筑风格体现幼儿特点。5分 2.定期对园舍进行检查、维护,有检查记录,有改进措施。5分 不是独立建筑群 体、设臵在污染区 或危险区、使用危 房等,不得参评。 C2环境绿化、美化、 儿童化、教育化。 10分 1.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生均不少于2m2。5分 2.户外环境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利于开展各种体育、游戏等活动。5分 C3户外活动场地与幼 儿园规模相适宜。 10分 1.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少于4m2。地面软硬兼有,比例适中。室外大中型运动器 械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5分 2.有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玩水设施、种植园地及饲养 区等。 5分 C4各班有独立配套、 宽敞明亮、通风及采 光良好的活动室、寝 室、卫生间。 10分 1.活动室、寝室、卫生间面积不低于《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 行)》的要求。寄宿制幼儿园有独立的寝室。5分 2.厕所采用水冲式,沟槽式便池应设臵幼儿扶手。实行男女分厕。5分 三室(或两室)不 配套,不得参评。 - 1 -

A1 园舍设施140分B1 园舍 建筑 60分 C5有相应规模的多功 能活动室、专用活动 室、办公及辅助用房。 10分 1.多功能室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科学发现室、卫生保健室、图书教具资料室(可 兼做档案室)、办公及辅助用房等面积不低于《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 标准(试行)》的要求。5分 2.多功能活动室及专用活动室按照标准配备,有使用记录,幼儿参与率高。5分 每少一室扣5分, 扣完10分为止。 C6幼儿厨房面积与办 园规模相适宜,设计 合理、安全、卫生。 10分 1.厨房面积不低于《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的要求。5 分 2.厨房设有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烹饪间、消毒间、更衣间、主副食仓库等。 操作间瓷瓦到顶,吊顶使用防脱落、防腐材料。5分 没有给幼儿提供午 餐服务,不得参评。 B2 设施 设备 80分 C7班级生活及教育设 施齐全、适用,符合 幼儿特点,满足幼儿 生活和学习需要。 15分 1.幼儿床、桌椅、玩具橱、图书架等配臵符合《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 标准(试行)》的要求。5分 2.有暖气、空调等防暑防寒设施并正常使用。冬季室内温度不低于16度。5分 3.配备饮水设备,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臵。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 并有明显区分标记。5分 C8配齐必备的玩教具 及活动器械,种类丰 富,能满足幼儿游戏 活动的需要。 10分 1.玩教具及活动器械等符合《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种类丰富,适合幼儿年龄特点,能满足幼儿游戏活动需要。8分 2.玩教具摆放合理,取放方便,使用率高。2分 - 2 -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文仅供参考!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

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五条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省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幼儿园收费的制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收费按隶属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关于调整我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方案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方案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于2015年上半年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调整我市公办性质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函》,提出调整公办性质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促进幼儿园的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幼儿保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经开展成本监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方案,具体如下: 一、我市幼儿园基本情况 (一)幼儿园现状 目前,我市共有幼儿园472所,在园幼儿12.4万余人。我市幼儿园按照办学性质划分为公办、民办两类,其中公办幼儿园169所,民办幼儿园303所。公办幼儿园是指领取注册证的幼儿园,包括有政府财政投入的公办幼儿园、自收自支的公办民营幼儿园和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 (二)收费政策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公办幼儿园

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举办者自行制定。 目前,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是按照2010年市物价局、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中价〔2010〕58号)的规定执行,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800元/生·月,市一级幼儿园500元/生·月,规范化幼儿园380元/生·月,未定级幼儿园260元/生·月,各公办幼儿园对照等级标准,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内执行。 二、调整保教费的理由 (一)现行保教费标准低于平均成本 中山香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我市机关第一幼儿园等40所幼儿园2012-2014年度幼儿教育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审核平均成本如下(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省一级幼儿园为888.17元/月·人,市一级幼儿园为687.91元/月·人,规范化幼儿园为400.45元/月·人,未定级幼儿园为330.48元/年·人。与现行保教费标准比较,现行各个等级保教费标准均低于监审的平均成本,有必要调整我市保教费标准。 (二)村集体举办幼儿园运营艰难 我市的公办幼儿园除市属5所幼儿园由市财政给予生均补助,少数镇区公办中心幼儿园实行定额或差额补助以外,绝大多数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均为自收自支,财政扶持非常少,其收入基本上是靠保教费。在139所村办园中,有约三分之一的村办园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1 为维护本园及入园幼儿的合法权益,保障幼儿园正常的保育教育秩序,依据《XX市幼儿园管理规定》,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收费制度 1、收费项目:入园幼儿按月收取保教费及伙食费,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的原则收取。 2、收费标准:保教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保教费每人每月430 元,伙 食费每人每月170 元。 3、收费时间:每月10日至15日收取下月的保教费及伙食费。 4、幼儿因特殊原因长期不能来园者,家长应及时到园长办公室办理退园手续。 二、退费制度 1、幼儿因自身原因不能来园者,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教费,只收200 元学位费。 2、幼儿连续缺勤5 天以上(不含节假日)应退伙食费,伙食费按连续缺勤天数计算,每天8 元(如继续在本园上学的可在下月顺延),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不与退费。 3、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不退费。 4、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实际发生予以结算,如有余额予以退还。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2

一、收费管理基本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收费操作流程,确保合理、合法、合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小精灵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 二、收费项目包括规定性收费以及选择性收费项目。 三、具体操作流程 1、按物价局以及教育局对本园收费项目的核定标准,向家长收取规定的费用。不以各种名义擅自提高和乱收费。 2、收费必须出具足额票据。 3、严禁幼儿园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设立收费公示栏,达到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认真做好每月幼儿伙食费的结清和退费工作,每月收费前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收支帐目. 小精灵幼儿园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3 为了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监督力度,我校幼儿园全面实行收费退费公示制度。 一、收费须知 1、幼儿每生每学期收取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杂费450 元,教材费50 元,共计500 元。 2、生活费每月暂定70-80元(两餐一点),学期始一并收取。 3、夏季6、7、8 每月加收空调费用15 元;冬季11、12、2、每月加收取暖费20 元。

广东省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 则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改局最后复检时间:-10-05 字体:大中小背景:【内容纠错】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律法规内容粤价〔〕4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述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请于每年5月1日前按规定程序同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并由省物价局联合省财政厅、教育厅报省政府审定。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以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实行寄宿制的幼儿园,可以向自愿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分缪管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是幼儿园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幼儿园收费实施管理。 第二章收费管理原则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办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应当体现公益性。保教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幼儿园评定等级制定。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图书及设备购置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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