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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比较_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_比较法方法论研究

规范比较_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_比较法方法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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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商 研 究1997年第1期(总第57期)

法学比较研究

规范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

——比较法方法论研究

饶 艾

在比较法理论的研究中,比较法方法论的研究应该说是薄弱的一环,中外学术界概莫能外。当代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德国学者K ?茨威格特和H ?克茨就曾这样说过:“迄今关于比较

法的方法很少有系统的论著。”①在我国,即使是比较法大家沈宗灵先生的权威著作《比较法总

论》对此问题也着墨甚少。究其原因,除了比较法学科的研究本身仍处在起步阶段,其诸多理论均需建立完善,以及该理论有一定的难度之外,没有受到学术界应有的足够重视,恐怕也是一个方面。有学者这样说过:“某些学科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带病的科

学。”②或许,为避嫌,比较法学家便纷纷远离该学科方法论的研究,而将注意力放在比较法领域的其他方面,如比较法的学科性质、比较法的功能作用、法系理论,等等。然而,比较法方法论的研究却有着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它不仅是“思想方法”,而且还是“工作方法”,即它不仅是比较法研究的方法论,而且还是一种可供研究者操作的具体的工具或技术。

关于比较法方法论问题,中外学者的有关论著均认为就是“比较”的方法。而众多学者在关于比较法方法的论述中又是对“比较”的对象从不同的角度及范围进行具体的分类,从而形成了比较法研究方法上的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双边比较和多边比较,等等。其实,这仍是对比较法学的一种潜意识的误解。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不应该仅仅是比较的方法;反过来,比较的方法对于任何一门学科都是重要的方法。笔者认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研究方法,是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所普遍使用的一般的方法。关于法律学科的研究方法,“英国19世纪末著名的法学家詹姆斯?V ?布赖斯在其所著《历史与法理学研究》一书中对此最早作了专门论述,他将法律科学中所运用的方法归结为四种,即形而上学方法或先验方法、分

析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③在我国,法学的研究方法一般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社会调

查方法、历史考察方法及比较分析法。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这些方法都必须重视并给以理论上的承认。实际上,在比较法的研究中,在运用比较方法的同时,必然交替地运用其他方法。而且,比较法学者应以更敏锐的眼光、更广阔的视野吸收其他学科最先进的方法以充实自身的研究

①②③徐国滢:《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演进》,《法律科学》1992年第4期。

[德]K ?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德]K ?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

方法体系,如采用在第三次科技浪潮中所兴起的一系列科学方法——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和突变论等。狭义上的研究方法,是作为比较法学科基础和标志的“比较”的方法,它不完全等同于任何一门学科都可以使用的那种一般意义上的比较方法,它“是法律

科学研究的一种专门的、带有特定含义的方法。”①笔者认为,比较法这种专门的、带有特定含

义的“比较”的方法,应该是一种进行法律比较研究的专门技术,是在社会科学领域起到同自然科学之实验所起的作用的专门的操作技术,并且是适合于任何法律比较的一种统一的技术。它是比较研究的具体方式和具体步骤有机的统一体。比较的具体方式源于对法的全面认识,或者是以对法这一社会现象方方面面的研究为基础的。从哲学的角度看,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物,法首先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其内容即法的内在规定,其形式即法的外在结构。其次,法又是静态形式和动态效果的统一体。静态形式即法的规范和法的结构,动态效果就是在人类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因此,对法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立体透视就应该看到它主要包括规范、结构与功能三方面。而由法的这三方面内容所决定的“比较”的方式就相应是规范比较、结构比较和功能比较三种。这种法的规范比较、结构比较和功能比较的方式和使用这种比较技术的步骤,即比较的各方式和具体的比较过程的总和,就是比较法狭义上的“比较”的方法。

比较研究的方式,即前述规范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是比较法方法论的主要内容。规范比较,又称立法比较,它是对不同国家同一法律部门中各种法律制度、规则的比较。这种比较方式,要求首先挑出不同国家相同或名称相同的法律文件,再把要进行比较的法律制度或规范一一加以对照,最后分析其异同。

结构比较,其目的在于认识不同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对不同法律秩序的表现形式、体系结构等外部表现所进行的比较,它不考虑法律的内容及决定法律内容的经济关系的性质等因素,故结构比较又被称为形式比较。然而结构比较能否成为比较法中的一种方式,学者们有不同的

见解。②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比较方式,结构比较的重要性不仅有其坚实的理论依据,而且在实践上也已经获得充分的运用。从理论上来讲,任何法律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法律形式服从法律内容,但法律形式本身又有相对独立性,有其独特的发展过程。它是由不同地区或各国不同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所决定的。因而通过结构比较,可以透视不同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及其规律,并展望将来。前苏联法学家G л?齐夫斯曾指出:“法律形式本身和法律形式的进化,反

映着由法系发展的深刻过程所决定的许多趋势。”③从实践上看,尤其是对法系一级的比较研

究,所运用的正是结构比较,如当代著名比较法学家法国学者达维所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对当今世界三大主要法系的比较研究就是从法的渊源、分类等一系列法的外在形式方面进行的比较研究。

功能比较,又称职能比较或问题比较,是对同一社会需要及其产生的社会冲突问题不同国家的法律是怎样调整的或不同国家的法律解决手段如何进行的比较,即从不同国家法律中发现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手段。相较于规范比较和结构比较,功能比较有其明显的技术优势,这在中外学者的著作中都有过论述,有学者把它概括为三个特点:(1)功能比较不是以立法或规则

①②③《国外比较法学论文选辑》,王飞泉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60页。

参见李放主编:《比较法教程》,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页。

储有德:《比较法学基础》,上海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50页。

为中心,而是从问题出发,只要被比较的国家存在相同的或类似的问题,就可以对它们关于该问题的不同解决办法进行比较。这种比较的出现大大扩展了可比性的范围。(2)功能比较摆脱了在规范比较中容易受到的本国法律概念的限制。因为不同地区或国家往往有与自己的历史传统相适应的独特的法律概念,如果法律比较只是建立在对规范的比较上,即建立在对相同法律概念的对照上,那局限性就太大了。并且,不同地区或国家,即使法律概念相同,其内涵也并非完全一致。单纯以相同的法律概念为基础进行比较,其可靠程度又不大。(3)功能比较对执行同一功能的不同规范采取灵活态度,有时“化整为零”,即把一个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分解为几个单独的部份,使其中一个部份同另一国家执行着同样功能的某一法律制度相对应;有时又“化零为整”,即把几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合并为执行某一功能的整体,使这个整体与另一国家执行着同一功能的法律制度相对应。这种转化在法律结构和法律概念有较大差别的国家之间的比较研究上具有重要作用。①

在立法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的关系问题上,笔者认为,首先,它们是相互独立的各不相同的研究方式;其次,三者并非毫无联系、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补充,互为完善的。规范比较所研究的是书本上的法律,可以说是静态的比较;功能比较所研究的则是实践中的法律,可以说是动态的比较;规范比较为功能比较的基础,功能比较则是规范比较的升华。从规范比较到功能比较的发展变化,实际上是比较法发展变化在方法论上的缩影。在比较法发展的初期,其比较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具有同一法律传统的大陆法内部,因而规范比较占绝对优势,且获得了顺利发展。随着比较研究对象范围的逐步扩大,即由单纯的大陆法内部扩展到具有不同法律传统的大陆法与英美法各国之间,从而导致了功能比较的诞生。尤其是“二战”之后,错综复杂的法系现象促进了功能比较的进一步发展并迎来了它自己的“黄金时代”。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尽管是两种不同的比较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二者也有其共性,相对于法的形式而言,均是对法的实质内容或内在素质的比较研究,且互为补充和完善。结构比较,则是相对于法的内在素质而言的,是对法的外在形式的比较研究,不涉及法的规则、功能,但它却是对法的内在素质比较研究的一个补充。其出现与发展也是由单纯的规范比较不能满足需要而引起的。在规范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这三种比较方式的难易程度上,规范比较最简单,只需将同类规则加以对照,即可找出所比较的二者的异同,完成比较的任务。在此基础上,可以认为规范比较为比较方式的第一层次。功能比较则是最高层次的比较,它的难度也最大。结构比较是处在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之间的比较方式,一般而言它的难度稍大于规范比较,但又小于功能比较。这三种比较方式的综合运用,就构成了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比较法研究方法系统。通过这种综合性的比较,比较法研究的目的将会得到更好的实现。

比较研究的具体过程,也是比较法方法论所不可缺少的一个内容。

首先,它存在一个对具体的比较技术进行选择的问题。选择技术的原则是不褒一贬一,而应交错使用,使之互相补充。但一般而言,应以其中一种比较方式为主再辅之以其他。以哪种方式为主,要视研究对象范围的大小、研究目的不同以及研究者所掌握资料的多寡等具体情况而定。笔者认为,一般来说,规范比较主要适用于范围较小的对象的研究,适用于同一法律传统

①参见朱景文:《比较法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14~17页。

或相同类型社会制度法的研究;结构比较和功能比较主要适用于范围较大的对象的研究,适用于不同法律传统或不同类型社会制度法的研究,尤其是功能比较,更适用于在法文化、社会制度等方面有着重大差异的那些法的比较研究。比较方式的选用并不是绝对的,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学者也交叉地使用这些技术方式:或者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相交叉,或者规范比较与结构比较相交叉,或者规范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三者交错使用。例如达维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和茨威格特、克茨的《比较法总论》,就是分别以结构比较和功能比较为主再辅之以其他技术方式进行比较研究的。学者就是通过这些各不相同的比较方式的综合运用,全方位地由浅入深地逐层剖析其所研究的对象,以达到各不相同的研究目的。

其次,是如何比,即进行比较的具体步骤问题。掌握了进行比较研究的具体工具——规范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这些不同的比较方式,对于比较法的方法论来说,这还不够,还必须了解如何使用这些工具或技术方式进行具体的研究,即进一步掌握进行比较的具体步骤。

那么,比较研究的进行究竟有没有一个固定的“格式”或基本的步骤呢?应该说这种固定的“格式”是不存在的。然而,中外比较法学者对比较的一些环节均有过论述,归纳起来,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就是收集资料、分析比较、追寻原因、展开评价四步。

收集资料。搜集所要进行比较的有关法律材料以及与比较对象相关的一些背景材料。这是进行比较的全部过程的第一步,是整个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对材料的收集应尽可能全面,不仅应有直接的法律材料,而且要有其他一些间接的“旁证”,像一国的政治、经济、人文、历史、地理等诸多因素。并且,收集资料的过程并不是简单地把资料堆积起来,而是有所选择,并进行适当的归类整理,以使收集的资料能在下一步工作中发挥作用。而资料的选择,又要同研究者所准备采用的技术方式相一致,比较方式不同,资料的选择和取舍也就应该有所不同。所以,收集资料尽管是比较研究的准备阶段,但工作量却不小,不能忽视。

分析比较。即对所收集且经过整理归类的有关资料,按照研究者决定采用的一般方法,进行系统的、全面的分析比较,从中找出所比较的对象的异同。这是整个比较过程中最重要和最关键的一步,是整个比较研究的核心。在这一步的研究中,不存在一个普遍有效的研究程序,因为所选择的技术方式不同,研究程序也应该有别。如果研究者选择规范比较,只需按照一定的标准把需要比较的各种法律进行对照,再找出它们之间的相同、相似或相异之处即可。如果研究者进行结构比较,那么就要从法的外在形式,如法的渊源、构成与分类等方面将所要比较的各方进行分析对照,再深入研究它们相互之间的异同。如果采取功能比较,程序又有变化。因为这种比较方式研究的对象并不是十分清楚地摆在面前的法律规范或法的渊源、结构等客观存在,而是同一问题所决定的各不同法律体系的表现为不同法律形式或在不同制度范围内的相同或相似的解决办法。因此,在分析比较阶段,功能比较至少应有这么几个步骤:首先,以问题为中心,找出不同法律体系对解决该问题的一些法律类别及相关法律;其次,对这些相关法律进行全面的从形式到内容的分析比较,且需灵活地处理所面对的资料,如“化整为零”或“化零为整”;最后,得出结论,即得出对同一问题各不同法律体系具体的解决办法及其异同。

追寻原因。在比较了研究对象的异同之后,还应分析造成这些相异和相同之点的原因,或现实的和历史的,或政治的和经济的,或人文的和地理的,如此等等。因为法律并不是一种纯技术性的东西,而是特定民族历史发展演变的产物。进行比较法研究,更重要的是要探究造成这些异同的原因,从而使异同得到合理的解释。这种深入研究的价值不仅仅是知识性的或学术性的,而且有着重要的实践上的意义。如对外国法的借鉴,没有对具体制度形成背景及其运作环

境的真切了解,势必成为盲目的照搬,甚至于紊乱原法律肌体的功能。对此,有学者作了生动的比喻,认为盲目照搬是仿佛不问是否适合能否接受便进行人体器官移植,其间的风险之大是不言而喻的。

作出评价。这是比较法研究工作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研究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阶段。在研究所得结果——相同、相异或相反的基础上进行评价,至此,已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事了。尽管有学者对比较法是否应该进行评价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比较后的评价是法律政策学或法史学的任务,如保加利亚的比较法学家日科夫?斯塔列夫就认为,一旦查明被比较

对象之间的异同,比较法就完成了自己的任务。①而德国学者拉贝尔则将这种评价看作“别种

活动”,使之同固有的比较法区别开来。而包括我国学者在内的大多数比较法学家则坚定地认

为,评价是“比较研究的落脚点”②和“比较的诸阶段中最重要的阶段”,③“不能将比较法的任务

仅限于收集材料而必须对这些材料进行比较并作出恰当的分析评价。”④并且,“比较法学者最

有资格在比较探索之后立即继之以批判性的评价;”⑤反之,如果不作这种评价,比较法便成了

毫无建树的一堆废料。拉贝尔本人也反对在比较法和批判性评价之间进行分工,并认为“我们法学家,从来习惯于批判并且满怀改善法律的愿望,绝不可能禁止我们对于实质的正当的规则

的期待。”

⑥作为比较研究的一个阶段的评价工作,不应该是简单的和肤浅的,即不应该仅以一定的根据为标准,述说其优劣,而应该是对深刻的认识结果的全方位的阐述,包括所比较法律对社会发展起的进步或反动作用,在法律发展史上处于怎样的地位,相较于以前的法律又有何发展或变化,以及所比较对象是否具有统一性,发展趋势如何,前景如何,等等。

至于评价的标准问题,应该注意避免其“西方化”倾向。由于近代以来,在工业化及科学技术革命浪潮的推动下,西方社会的生产力获得了迅猛发展,西方各国也成为经济上的发达国家,因此,西方社会的各方面也就成为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东方国家,甚至国际社会效法的样板,而西方法制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形式的,也就似乎成了国际社会中的楷模。其实不然,一个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需要用该民族自己的法律文化加以解释,需要用该民族自己的司法实践加以检验,需要用该民族自己的社会文明的尺子加以度量;否则,其研究不仅不可能找到正确的答案,反而会使已经付出的艰辛劳动付诸东流,造成所进行的比较研究前功尽弃。对此,在理论上,学者们已经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上,还需作出进一步的努力。

责任编辑 毕 耕

⑥[德]K ?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

,潘汉典、米健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3页。[德]K ?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4页。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朱景文:《比较法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页。李放主编:《比较法教程》,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6页。参见[法]勒内?罗迪埃:《比较法导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29页。

社会科学方法论意义

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意义 社会科学方法论是相对于自然科学方法论而言的。所谓社会科学方法论,是指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是建立在社会科学研究的各种方法之上的,它除了论述这些方法之外,还要进一步阐明这些方法的客观基础、本质根源、基本特征及其运用的原则。社会科学方法对于人文社会科学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这些方法只是研究的指南,而不能代替具体的研究。 十九世纪中期,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比较完备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方法。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又叫做历史决定论,或者生产决定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而且,我们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就是人类认识和研究社会最科学、最完备的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也不同于一般的哲学方法论,他在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历史观的基础上形成,对现实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提供了一般的方法论指导,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具体化。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既是其世界观,又是其方法论。在此基础上,它具体化为从实践出发的方法。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一个创造性的开放体系,人类在社会认识和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切合理的方法,马克思主义都应该积极地予以借鉴和吸收。 社会科学方法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遵循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原则,具有自身特点;二是仅涉及社会科学领域,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方法;三是社会科学方法论是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描述与规范的统一;四是社会科学方法论与自然科学方法逐渐趋同,但强调主体地位与作用。 贯彻在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客观性原则。按照人类社会的本来面目来认识和理解人类历史,这是任何社会科学方法论的首要的前提。尽管我们永远不可能把握纯而又纯的社会客体,但是,客观性的要求却是绝对必须的。 第二,主体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一要注重从主体的维度去观察社会客体;二要注重把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结合起来;三要注重坚持群众史观,反对英雄史观。 第三,整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实质上系统性原则。系统性原则要求我们从

什么是比较法

什么是比较法 一、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问题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目前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内容。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

比较法论文

沈宗灵:论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是西方比较法学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其含义一般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当于中国国内所讲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借鉴或吸收等。但有时,移植的含义似乎又比借鉴等词有稍多的意义。但也没有太大的差别。例如前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于1988年12月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座谈会上曾讲到:“为了加快立法步伐,外国、香港一些有关商品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我们也可以移植和借鉴,不必事事从头搞起。[①]”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亦曾讲到:“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对我们是个新课题。制定法律和法规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也要广泛地研究借鉴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立法经验,吸收对中国有用的东西……立法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但这并不排除我们吸收国外的经验。凡是国外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们目前情况的东西,我们都应当大胆吸收:他们走过的弯路,也值得我们借鉴,有些适合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充实、完善。[②]” 在西方比较法学作品中所使用的与“移植”相当的词还有“借鉴”(drawing on,borrowing),“吸收”(assimilation),“模仿”(imitation)和“转移”(transfer)、传播(Spread)、引进 (reception)(introducing)等,但较普遍的还是“移植”。与“法律移植”对应的词是法律的“接受” 等。 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的关系极为密切,后者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比较研究,有选择地借鉴或移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从而改进本国立法。 在法律移植问题上,在国内外法学中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它们不限于法律移植的词义、法律能否移植及其程度、范围,以及移植的对象、原因、方式、效果等问题,而且还往往涉及到法律本身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 本文试图对国内外法学中的不同观点作一概述和分析。 一、西方比较法学中关于法律移植的不同观点 在这一问题上最有代表性的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在两个英国法学家之间的争论。英国比较法学家奥·卡恩—费罗因德(O.Kahn Freund)在1973年作了题为《比较法的应用和误用》的讲演[③]。他首先引用了被视为比较法学的创始人之一的孟德斯鸠的一个论述:“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④]这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应该是适合本国情况的,是难于适合另一国家的,用现代比较法语言来讲,也可以说

浅谈音乐教学中的比较法

浅谈音乐教学中的比较法 比较是音乐作品中常见的表现手法,通过音乐诸要素的作用,刻画出生动的形象,跌演起感情的波澜,牵引着人们深思梦萦。我们在感受相同体裁或不同体裁的作品时,总是从已有的知识和生活经验出发的。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比较。常言道有所比较才能有所鉴别。我试图用比较的方法,引导学生在音乐学习中多思畅想,感受快乐,从而不断地积累知识经验,培养丰富、美好的情感。 一、比较记忆 知识的掌握,重在积累。学习音乐更是如此。一曲《梦幻曲》,仔细听 过就不会忘。它的主旋律演奏了八次,每一不同的结尾,让人听了如痴如醉,浮想联翩。由此不难看出,善于发现乐曲的特点,抓住旋律,有比较的记忆不失为良方。 中学生对学习过的许多乐曲,不看歌本不会唱,更不用说唱曲谱了。我有意给学生规定一些背唱曲目。起初,有的同学觉得很难,不愿去做,我一方面强化检查,以好带差;一方面帮助学生进行乐曲的分析比较,排除记忆上的难点,并从乐曲的情境出发,激发学生的想象,使学生达到准确、快速的记忆。如背唱《快乐的农夫》主旋律,要求学生找出乐曲的特点:弱起乐句及圆滑线的连续使用;然后比较乐句:前五小节与最后五小节除结尾三个音都相同,中间为连续的附点四分音符,旋律以分解和弦为主。引导学生根据旋律展开想象背唱。这一方法真有效,记忆效果挺好。就这样一连背唱了好几首乐曲,大家再也不怕背唱了,初步找到了记忆的小窍门。 二、比较想象 许多音乐作品的乐段、乐句都是采用对比的创作手法,因此,感知是在比较中进行的。把比较法运用到欣赏教学中,能准确的捕捉音乐形象,清晰地辨别声音效果,培养学生的想象力。在欣赏《动物园》中的蝴蝶与野蜂时,我放手让学生进行比较。多数同学开动脑筋,积极思维,大胆想象,有的同学还不由自主的在课堂上表演起来。实践证明,比较教学大大优于教师的讲解,充分发挥了课堂学生主体的作用。 三、比较演唱 用力度的强弱及速度的快慢比较来塑造音乐形象、表现情绪是惯见的手法。尽管平时在训练声音、掌握歌唱技巧时有专门的力度或速度练习,但有时是一种应付,效果不尽人意。我注意观察,

-需求分析方法论

需求分析方法论 原则上,需求分析阶段IT中心应尊重需求方的项目管理和项目分析能力;在具体的任务开展上,以不干扰需求方的自主权为主,除非在项目过程中发现需求方的项目管理以及项目分析能力存在很大的差距和不足。 为了保证项目的成功,IT中心必须加强项目管理和项目分析工作,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坚持吸收、同化、贯彻的方法和手段。 其中,需求分析是一个项目的开端,也是项目建设的基石。在以往的信息化建设失败的案例中,80%是由于需求分析的不明确而造成的。因此一个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对需求分析的把握程度。而项目的整体风险往往表现在需求分析不明确、业务流程不合理,用户不习惯或不愿意去用应用管理软件。作为IT中心,必须提醒需求方重视需求分析的重要性,采用必要的手段和方法来进行需求调研,同时IT 中心也应深入具体的需求调研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切切实实地把握用户的需求和方向,才能在将来的功能界定、实施上有发言权。 一、如何进行需求分析 需求分析不象侦探推理那样需从蛛丝马迹着手,而是应该先了解宏观的问题,再了解细节的问题。 一个应用软件系统(记为S)的涉及面可能很广,可以按不同的问题域(记为D)分类,每个问题域对应于一个软件子系统。 S={D1,D2,D3,…Dn} 问题域Di由若干个问题(记为P)组成,每个问题对应于子系统中的一个软构件。 Di={P1,P2,P3,…Pm} 问题Pj有若干个行为(或功能,记为F),每个行为对应于软构件中的实现接口。 Pj={F1,F2,F3,…Fk} 需求说明书应该对于那些只想了解宏观需求的领导,和需要了解细节的技术人员都合适。在写需求说明书时应该注意两个问题: 1、最好为每个需求注释“为什么”,这样可让双方(IT中心、需求方)了解需求的本质,以便选用最合适的技术来实现此需求。 2、需求说明不可有二义性,更不能前后相矛盾。如果有二义性或前后相矛盾,则要重新分析此需求。 二、重点监控需求分析 由于项目的特殊性和行业覆盖的广阔性,以及需求分析的高风险性,软件需求分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同时需求分析又的的确确难做。其原因基本是由于以下情况造成的。 1、用户说不清楚需求 有些用户对需求只有朦胧的感觉,当然说不清楚具体的需求。例如总部各部门及各地的很多店铺在进行应用系统以及网络建设时,需求方的办公人员大多缺乏IT系统建设方面的专家和知识。此时,用户就会要求IT中心系统分析人员替他们设想需求。项目的需求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为项目未来建设埋下了潜在的风险。 2、需求自身经常变动 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随着用户对信息化建设的认识和自己业务水平的提高,他们会在不同的阶段和时期对项目的需求提出新的要求和需求变更。事实上,历史上没有一个软件的需求改动少于三次的!所以必须接受“需求会变动”这个事实,在进行需求分析时要懂得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地分析清楚哪些是稳定的需求,哪些是易变的需求,以便在系统选型及实施时,将软件的核心建筑在稳定的需求上,同时留出变更空间。IT中心在需求分析的功能界定上担任一个中间、公平、公正的角色,所以也必须积极参与到需求分析的准备中来,以便协助需求方来界定“做什么”、“不做什么”的系统功能界限。 3、IT中心分析人员或用户理解有误 系统分析人员不可能都是全才,更不可能是行业方面的专家。用户表达的需求,不同的分析人员可能

(完整word版)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体系及其运用

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体系及其运用 学生姓名:苏丹 学号:2014002019 班级:MSW2014(2) 学部:MSW教育发展中心 学年学期:2014-2015-2 课程名称: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体系及其运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方法的使命,是引导思维沿着正确的途径去认识客体、把握客体。认识的方法,只有体现认识对象本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时,才是科学的。实践的方法,也只有合乎实践对象本身所具有的客观规律时,才是行之有效的。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既是其世界观,又是其方法论。在此基础上,它具体化为从实践出发的方法。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一个创造性的开放体系,其批判继承人类社会认识史上的积极成果,克服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历史局限,依据人类文明进步与发展而变革创新,开启了科学认识人类社会的新时代。 一、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中主要方法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研究社会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中主要方法包括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总体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和利益分析方法。下面分别介绍这四个主要方法的基本内容。 1、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体系中最根本的方法。所谓理论联系实际,就是把书本上学习到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自觉地运用于分析和解决客观实际和思想实际的问题,同时在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深化、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理论联系实际是理论自身的内在要求。理论根源于实际,没有实际,理论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理论是实际的反映,正确与否需要和实际相比照;理论反作用于实际。实际联系理论是实践的必然要求。理论无实际则空,实际无理论则盲。 理论联系实际是基本的认识方式。在认识活动的思维进程中,只有理论而无实际,或只有实际而无理论,都是不科学的认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中,理论和实际同物质和意识、主体和客体、认识和实践,这四对矛盾或范畴构成了认识论结构的四个层次: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是认识论的前提,它规定着认识论展开的基本方向;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是认识论的中心线索;认识和实践

比较法的作用

比较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一、比较法在立法中的作用概述 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既加深了对外国法律的认识,也有助于对本国法律的进一步了解和改进。在每个国家的立法工作中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比较法的历史上,比较法最初是从比较立法开始的。1831年在法国开设的世界上第一个比较法讲座以及1869年在法国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比较法学会,分别成为“比较立法讲座”和“比较立法学会”,这些都不是偶然的。人们正是从立法工作中开始认识到比较法的价值。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工作中,比较法的作用是极为广泛的。例如,美国参议员司法委员会刑法和刑诉小组委员会在举行听证时,广泛地征求了各大学比较法教授的意见,由他们提交有关论文,从而就可能对拟议中的《联邦刑法典》同许多外国的刑法,包括当时苏联的《刑事立法纲要》在内,进行详尽的对比。美国国会在审议一些具体问题的法律时也往往要由国会图书馆的法律研究部提供有关比较法的材料。例如,在审议有关汽车座位上应装置安全带的法律提案时就使用了这方面的比较法材料。 英国1965年的《立法委员会法》中明文规定,负责法律改革工作的法律委员会应“搜集该会认为可能有助于完成其任务的其他各国的法律制度的情况。” 二、比较法在中国立法中的作用 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立法工作,总的来说,坚持了一条原则:以总结本国的经验为主,同时吸收本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经验,既反对盲目照搬,崇洋复古,又反对闭目塞听,闭关自守。我国在制定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时也都注意“吸收国际的经验”,即对外国的有关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比较法在当今中国立法工作

中,运用非常广泛,占有重要地位。国家从事立法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已经把了解外国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情况,作为开展立法工作的重要条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近年来,这些机构已先后组团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印度以及东南亚一些国家的法制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或专题考察,并定期按计划把立法工作人员派送到国外学习,研究这些国家的立法情况、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达到某一立法项目的设立、立法思路,小到法律名称、法律规范的内部结构等,都对外国的情况有所了解、有所分析和说明,否则,该项立法项目准备工作就不足,应暂缓考虑。这种要求在科技立法、卫生立法

浅析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建构

浅析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建构对于具体的社会研究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既不同于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也不同于作为一般方法论的历史唯物主义,它是在积极扬弃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历史观(其核心是具体的社会实践观)为基础,通过融合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中人文科学方法论和科学方法论、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建构而成的。 作为总体上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方法论在19世纪中期已由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而具体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则至今尚未被系统地建构起来。尽管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很多,但长期以来人们对于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看法所存在的严重偏差无疑是主要原因。人们习惯认为,既然历史唯物主义是人类历史上研究社会历史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方法论,那么就没有必要研究和建构所谓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诚然,历史唯物主义是迄今以来人类认识和研究社会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方法论,但它只是一种一般的哲学方法论,而不是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作为一种具体的方法论,不同于历史唯物主义这一一般的哲学方法论,它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观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问是一种一般和个别、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它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提供一般的方法论指导,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具体化。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处于不同层次的两种方法论,它们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具有指导作用,但历史唯物主义对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只具有总体而间接的指导作用,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则具有直接指导作用。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联结历史唯物主义和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中间环节和桥梁,因而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可以取代马克思主义的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来直接指导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看法是偏颇的。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科学研究的、丰富历史唯物主义,很有必要建构马克思主义

社会科学方法论思考题(含答案)

社会科学方法论 1.什么是科学? “科学”(science)一词源于拉丁文scio,本意是知识、学问。日本的福泽瑜吉把它译为“科学”。在中国,科学一词的意义对应于“格致之学”。1893年,康有为最早将“科学”一词引进中国。 所谓科学,是一种理论化、体系化的知识。狭义的科学指的是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上,以理性思维建构起来的实证知识,表现为范畴、定理和定律的体系。广义的科学泛指一切分科化、系统化的知识体系。人类的观察与技术都是科学的起源。 科学具有:可证伪性;假设与简化;内部逻辑一致;逻辑与经验的一致等特征。 2.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与联系。 自然科学是以自然界为研究对象的的科学,也就是狭义的科学。即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上,以理性思维建构起来的实证知识,表现为范畴、定理和定律的体系。 社会科学是指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任务是研究并阐述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它属于广义上的科学,即一切分科化、系统化的知识体系。 科学是总称,其载体是各门具体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代表性学科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呈现出连续过渡的特征。社会科学介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兼具二者的特征。 斯蒂芬·科尔用六个变量将科学分成不同等级。相比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在理论的成熟性上,具有高度成熟的理论,其研究更受范式指导、具有更高水平的严密性;在定量化上,自然科学的思想更习惯于用数学来表达;在认知共识上,自然科学在理论、方法、问题的意义以及个人贡献意义上有更高水平的共识;在语言能力上,具有运用理论做出可证实的预言的能力;自然科学的旧理论的过时具有更高比例,作为目前工作的参考———表明知识进行有意义的积累;自然科学的“进步”或新知识增长的速度相比社会科学更快。 3.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区别与联系。 社会科学是指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任务是研究并阐述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它属于广义上的科学,即一切分科化、系统化的知识体系。 人文科学源出拉丁文humanitas,意为人性﹑教养。十五世纪欧洲始用此词。指有关人类利益的学问,以别于曾在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神学。后含义多次演变。现代用作“社会科学”的别称。《辞海》没有区分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日常用语中,对此也很少加以区分。 虽然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区分是相对的,但为了研究的方便,作这样的区别还是必要的。社会科学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侧重于研究人和人之间的互动与合作,以及其背后的机制,包含的基础学科有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人文科学则侧重于研究人的价值、心理、心灵、情感、思维和精神活动,包含的基础学科有文学、语言学、心理学、伦理学、哲学、神学等等。 科学是总称,其载体是各门具体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代表性学科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呈现出连续过渡的特征。社会科学介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兼具二者的特征。

胎儿利益保护之比较法研究(发表版)

胎儿利益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王鹏,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张英,郑州大学法学学士。 在国际上,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尤其法制发达国家)均陆续发生关于胎儿期内遭受不法侵害的诉讼,原告主张其于出生前遭受不法侵害,而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日益增多;在我国近年来也多有此类案件发生并引起众多法律、道德上的讨论,如四川省延津县法院审理的“遗腹子”索赔抚养费案。①以及发生在广州的“女婴出生少右臂,父母向医院索赔”案。②事实上,出生前之侵害,自古有之,最近所以倍受关切,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工业社会之意外事故,层出不穷,胎儿虽在母体之内,遭受侵害之机会较前大增。二是医学进步,有助于确定出生前侵害事由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以前“生命”被认为是上天或父母之赐予,纵有残障,亦属命中注定,无可奈何。今者,社会价值观念变化,强调生育是一个具有责任之行为,父母亦须负责。昔日可以逆来顺受者,如今则须有适当之救济。③从 ①最高人民法院应用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79~80页。 ②《山东商报》,2001年11月7日,第24版。 ③ [台]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5页。

中国的具体情况,除了以上共同原因,也有一些特别因素,如: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促进了法制完善化的同时,也前所未有地唤醒了人们的法律意识,诉诸法律赔偿以保护自己的权益逐渐成为一般观念,人们除了关心自己的利益,也对与己相关、潜在的利益倍加关注。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世界绝大多数的国家已对胎儿利益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反观中国,对该问题的研究则几乎处于真空状态。立法上,仅有《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学术界对该问题的关注也少之又少。有鉴于此,一些有识之士已发出了倡议,如我国著名学者梁慧星先生在《民法总论》一书中急呼:“立法界应重视胎儿的权益,改变目前民通所采取的绝对主义立法例为总括的保护主义,以强化对胎儿的保护,顺乎人情及民法进步之潮流”。 ①只是令人遗憾的是,梁先生主持完成的《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14条对胎儿利益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总则编》中对此未予采纳。胎儿保护问题在立法上所遭受的冷遇,以及无法回避的胎儿损害赔偿问题日益增多的趋势,促使笔者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将围绕胎儿利益保护的历史沿革、主要制度和立法体例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求进一步深化对胎儿法律 ①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比较法的比较方法论

比较法的方法论 ——丁? 比较法容提要: 比较法是一门独立的处于边缘位置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其研究围包括世界各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通过观察分析研究其相同点和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论本文提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随着人类的历史进人崭新的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人了其发展进程。 关键词: 比较法的框架比较观念主要类型 一.比较法的框架 比较法的框架解释何为比较法及怎样界定比较法。它不是一门法律而是法律;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通过观察分析研究其相同点和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的比较、同一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比较以及单一制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的畴。 二.比较观念 比较法的方法比较以外国法为比较研究的基础,研究不同法律制度的相同与不同和他们的发展趋势,一些比较法学家,对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的争议问题有不同的理由,基于研究的视角

和目的的不同,比较法的方法论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宏观比较:是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主要是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与法律理论相联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较研究,是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宏观比较。宏观比的理论性的结论多运用于比较宪法和政治学方面的研究。 微观比较:是对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比较研究,将具体法律制度、法规放在其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背景和环境中进行考察”是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一级的直接的社会功能比较。当然,二者是相互交错的。瑞典比较法学米凯尔?博丹认为,比较可以是双边的(即两个法律制度之间)或者是多边的即三个以上法律制度之间。宏观比较是指不同法系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 大体一下三种情况:一,不同法系之间的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之间的比较,比如普通法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之间比较。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相同法律、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三,同一国家的属于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对具体法律细节的比较指包括法律概念、规则、制度、部门法等方面的具体细节比较。比如,“合同”具体细节之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比较;“占有” 具体细的大陆法系中不同国家法国与德国法之间比较等均属于微观比较。

企业文化论文参考文献

企业文化论文参考文献 企业文化是企业为解决生存和发展的问题而树立形成的,被组织成员认为有效而共享,并共同遵循的基本信念和认知。企业文化集中体现了一个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主张,以 及由此产生的组织行为。 企业文化论文参考文献范本一: [1]王俊秋,倪春晖.政治关联、会计信息与银行贷款成本--基于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 经验证据[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08) [2]冯延超.中国民营企业政治关联与税收负担关系的研究[J].管理评论.2012(06) [3]田效先.企业所得税的经济增长效应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3 [4]殷枫,许颖星.上市公司政府补助与出口行为的关系研究--基于股权性质与制度环 境的视角[J].经济问题探索.2012(05) [5]陈守明,范嘉斯,余光胜.企业家人口背景特征与企业社会绩效的相关性研究[J].统 计与决策.2012(06) [6]龚小凤.国有股权对本土及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不同影响:信息不对称[J].财会月 刊.2012(06) [7]潘红波,余明桂.支持之手、掠夺之手与异地并购[J].经济研究.2011(09) [8]李四海.制度环境、政治关系与企业捐赠[J].中国会计评论.2010(02) [9]游家兴,徐盼盼,陈淑敏.政治关联、职位壕沟与高管变更--来自中国财务困境上 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金融研究.2010(04) [10]贾明,张喆.高管的政治关联影响公司慈善行为吗?[J].管理世界.2010(04) [11]万华林,陈信元.治理环境、企业寻租与交易成本--基于中国上市公司非生产性支 出的经验证据[J].经济学(季刊).2010(02) [12]杜兴强,周泽将.政治联系方式与民营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基于深交所信息披露 考评的经验证据[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01) [13]申香华.营利性组织财政补贴的成长性倾向及其反哺效应--基于2003年~2006年 河南省上市公司的研究[J].经济经纬.2010(05)

比较法的作用

比较法的作用 有学者从宏观上阐述了比较法的如下作用:一是比较法在理论上的作用,包括对法理学、法制史学和法社会学的作用;二是比较法在改善本国立法中的作用,例如在中国立法中的具体运用;三是比较法在司法上的作用;四是比较法在国际法和国际私法上的作用。 首先,比较法的概念 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在同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之内的不同规则之间的比较(例如在德国民法典的不同的条款之间进行比较)是每一个国家运用法律的本性,因为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家的日常工作就是确定本国法律秩序中种种规范的相互关系并且加以协调,并且为了具体的判决或者为了法律理论上的认识进行准备,必须对它们加以比较。因此,比较法的意思不是指它(同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之内的不同规则之间的比较),其更深层的含义是超国家的。因此,比较法首先是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的相互比较。 【一、比较法的含义与研究对象 比较法(Comparative Law)一词指什么?在国外比较法学家中有不同理解,如英国法学家沃森(A.Watson)认为它是一种法制史和法理学的研究。(注:Watson,“Legal Transplant: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1974),pp.1-9.)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费尔德(B.Grossfeld)则认为比较法是一种文化。(注:Grossfeld,“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Comparative Law”(1990),p.111.)比较法或任何法律,都有自己的历史与理论,也都与特定文化有密切联系,但我们不能将比较法当作法制史或法理学,也不能将文化看作比较法发展的决定因素或唯一的决定因素。 笔者认为,简单地说,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这一解释是与多数国外比较法学家的理解基本上一致的。例如,德国的莱因斯坦(M.Rheinstein)认为,比较法作为法学的一个部门之所以兴起就在于法律在不同国家各不相同的事实。(注:“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Social Sciences”(1978)vol.9,p.204.)另一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K.Zweigert)和克茨(H.K?tz)也认为,“比较法是世界上各种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注:K.Zweigert & H.K?tz,“An 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1977)vol.1,p.2.)。意大利比较法学家萨科(R.Sacco)也提出:“比较法学像其他科学一样,其目的在于获得知识。它也同其他法学学科一样,追求法律知识。比较法首先承认众多的法律规则和具体法律制度的存在,它研究这些法则和制度在何种程度上相同或不同。”(注:Sacco,“Legal Formants: A Dynamic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in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1991,vol.39,pp.4-5.) 一般地说,比较法研究的对象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比较。但也有例外,一些特殊地区的法律制度,也可以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例如美国的一些比较法学家,往往将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之间或各州法律之间的比较也看作比较法研究。又如同一国家中存在不同法系,代表不同法系的地区法律制度之间(如加拿大魁北克省法律与其他省法律)的比较。在我国,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地区法律之间的比较;或者是海峡两岸法律之间的比较,也都属于比较法研究的范围。 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有双边(即两国法律之间)比较与多边(即三个和三个以上国家法律之间)的比较。它们一般指本国法律与外国法律,或不同外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仅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除个别联邦制国家或特定地区外,一般不属于比较法学范围,例如,中国的《企业法》与《公司法》之间,或泰国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范围。因为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属于本国各有关部门法之间比较,是本国法学家的日常任务,如果将它们列为比较法范围,那就使比较法的特殊性不再存在。 同样,比较法当然离不开外国法,但比较法也不等于特定外国法的研究,只有在对本国法与外国法或不同外国法之间进行比较,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比较法。有些比较法书刊也收集了特定外国法研究的论文,这可以看作是为比较法研究提供素材。

《比较法》总论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 李慎之 《比较法总论》是外国学者茨威格特及其高足和合作者克次二人合著,旨在通过比较法这一思维活动来为广大的法学研究者提供一种更为广阔的法学研究视野。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法律研究。法学家们努力地争取从本土狭窄的圈子中解脱出来,所以他们不再满足于只是解释本国的法律,那样很可能因为立法者的一纸命令而使得他们辛苦研究的成果化为泡影。此时,通过比较法而使得法学成为一门普通科学越发显得重要。 一.只有超越本国现实法律规范之上的研究才能称之为科学。 运用通常的手法只能解释现行法律是否具有科学性。而不能发掘出法学本身的规律性所在。比较法通过揭示各个法律原则的社会条件,对不同国家的法律秩序以及它们通常所使用的思想方法相互比较。进而对整个法学的研究起到提纲掣领的作用。一切的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所以比较法对于法学来说是必须的,也是有益的。 二.只有在探讨作为比较研究对象的问题的过程中进行的特殊的比较考察时,才能称之为比较法。 比较法必然的会以外国法律作为探讨对象,此时要分清比较法的本质,单纯的对外国法进行研究并不是比较法研究。因此,比较法必须同那些特别注意或者附带注意外国法律秩序的其他法学部门加以更加细致的区别。经验表明,比较法最好是这样进行:作者首先在各国报告中说明外国法的主要资料,然后用这些资料作为研究的真正核心继续进行深入的比较,最后作为此种比较的结果,进行批判性的

法律政策的考察或者得出关于本国法律的解释的结论。 三.博采众家之长才是法学未来的方向,将目光局限于一域则是固步自封。 比较法是为了法学研究者提供一个平台,就好像天文学家无法凭借肉眼看到亿万光年以外的景象,要借助天文望远镜一样,法学研究者借助于比较法,可以更为清晰地了解法律规则的本质并且通过对照发现本土法律秩序的不足,从而取长补短。不能因为一种方法是国外先行采用而因此弃之不用,那样法学研究就等于为自己套上了枷锁,无法挣脱。 《比较法总论》第一编为罗马法系。罗马,这个强大且辉煌的文明同时也留下了让人赞叹不已的法律。罗马消亡之后其法律在多年之后为后世所继承。其中以德国及法国为首。法国人制定了《法国民法典》,其以精美的语言和进步的内容著称于世,以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为根本原则,法国当时建立了统一的政权,为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奠定了基础。德国在中世纪之后开始走向分裂,而不是如法国一样成为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德国大量的继受罗马法,而不是像法国那样将本国的习惯法与之结合。 与之相对的则是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系,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其法律规则并未物化为成文法典,英国在实行殖民统治的同时,其本身的法律制度也随之传到了殖民地,美国在受其影响的同时发展出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法律,所以普通法系又称为英美法系。 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主要在于:英国普通法一直是按照从

二、比较法的历史三、比较法的作用

二、比较法的历史 现代比较法是20世纪的产物,形成规模在二战之后,但学者们普遍认为,对法律的比较研究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 1、早期比较法的萌芽,有积累但不足以成为个学科,有3个节点: 1)古希腊罗马时期,梭伦立法、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罗马帝国的心态和法律。 2)中世纪及其后期,教会法,罗马法复兴过程中的法学家。 3)17、18世纪的特殊人物:培根(比较整理英格兰法和苏格兰法) 莱布尼茨(法的剧场) 孟德斯鸠(法的精神) 2、现代比较法的产生和发展 1)现代比较法产生的条件;根本原因是经济和社会发展。 立法的比较法和学术的比较法为比较法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2)现代比较法的产生和发展: 19世纪形成规模,20世纪发展迅速;战后初期、60-70T,80-90T,21AD 不同时期有不同特点殖民化——现代化——全球化 3、比较法在中国的发展 早期的法律比较 春秋战国时期:李悝著《法经》、商鞅带入秦国 唐朝:中华法系形成,影响深远 清朝鸦片战争:被动地向西文学习,“师夷长技以制夷”,“精兵利器”到制度文明。 清末民初:真正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研究——沈家本主持修律开始 民国时期:比较法有很大发展,未形成法学独立学科 东吴大学法学院(1915)和东吴法律学研究法(1927-1952)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 陈朝璧:《罗马法原理》 1949年建国初期:初期全盘学苏联 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比较法迅速发展的最好时期,当前比较法颇具规模。 比较法的价值?你希望通过比较法的学习和研究解决什么问题? 三、比较法的作用 1、了解和认识本国法与外国法 2、促进理解不同文化,帮助理解法律规则 3、为立法和法律改革提供帮助 4、有助于执法和司法活动 5、有助于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 6、为超国家的法律统一和协调准备规则 是否了解外国和国际社会的法律,直接影响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未来国家利益,比较法学就是了解外国法律的一个重要的途径。 “比较法符合这种扩大的需求,犹如人们尽管爱他们的国家,但他们置身于国境线内总感到天地狭窄。法学家也隐约地感到光是用他们的本国法,他们的实在法已不足于充分说明现代的法律世界了。”——法国勒内〃罗迪埃

社会科学方法论

导论 一、社会科学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人类对社会认识的历史进程 (神话传说、信仰、人权取代神权、科学主义、人本主义认识方式) 2.社会科学的特点和作用 特点: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揭示社会生活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对社会生活作出科学的说明与合理的评价。在认识社会和改造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作用:1.人类文明的进步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而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又为人类文明的进步提供了思想指导。2.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通过对社会历史的回溯与反思,对现实社会的批判与构建,对未来社会的展望与规范,提升社会的自我认识能力,使人类文明发展行进在正确的方向和轨道上。3.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标志着人们在认识社会和提升自我认识方面的进步。4.社会科学研究以其超前性和预见功能,引领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3.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性质和特点 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它是对各门具体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概括和总结,因而对各门社会科学研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 1.马克思主义在社会历史研究中的革命变革 2.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和功能定位 基本内容: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根本方法,包括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社会系统研究方法、社会矛盾研究方法、社会主体研究方法、社会过程研究方法、社会认知与评价方法、世界历史研究方法等,构成了一个科学的和开放的方法论体系。 功能定位:如何正确处理主体与客体、系统与要素、矛盾与过程、个人与群众、认知与评价、世界历史与民族历史等一系列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系问题。 3.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5 客观性原则:人类社会。主体性原则:人自身的内在要求。整体性原则:正确认识自然与社会的关系。具体性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发展性原则:揭示社会的运动与变化,揭示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 三、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与时俱进) 1.坚持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指导地位 (先进性;世界观、历史观在方法论上的体现;) 2.正确对待当代西方社会科学方法论 (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结构功能主义) 3.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开放的科学体系 (开放性;经济全球化和心的科学技术革命使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发生了并将继续发生历史性巨大变化。) 第一章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 一、立足实践需要研究理论 1.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是人为了解决自身需要与外部世界的矛盾而进行的能动地适应于改造世界的物质性活动。物质生产实践、社会政治实践、科学文化实践是人类的基本实践。 2.实践的需要是理论研究的出发点@

规范比较_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_比较法方法论研究

法 商 研 究1997年第1期(总第57期) 法学比较研究 规范比较、结构比较与功能比较 ——比较法方法论研究 饶 艾 在比较法理论的研究中,比较法方法论的研究应该说是薄弱的一环,中外学术界概莫能外。当代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德国学者K ?茨威格特和H ?克茨就曾这样说过:“迄今关于比较 法的方法很少有系统的论著。”①在我国,即使是比较法大家沈宗灵先生的权威著作《比较法总 论》对此问题也着墨甚少。究其原因,除了比较法学科的研究本身仍处在起步阶段,其诸多理论均需建立完善,以及该理论有一定的难度之外,没有受到学术界应有的足够重视,恐怕也是一个方面。有学者这样说过:“某些学科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带病的科 学。”②或许,为避嫌,比较法学家便纷纷远离该学科方法论的研究,而将注意力放在比较法领域的其他方面,如比较法的学科性质、比较法的功能作用、法系理论,等等。然而,比较法方法论的研究却有着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它不仅是“思想方法”,而且还是“工作方法”,即它不仅是比较法研究的方法论,而且还是一种可供研究者操作的具体的工具或技术。 一 关于比较法方法论问题,中外学者的有关论著均认为就是“比较”的方法。而众多学者在关于比较法方法的论述中又是对“比较”的对象从不同的角度及范围进行具体的分类,从而形成了比较法研究方法上的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双边比较和多边比较,等等。其实,这仍是对比较法学的一种潜意识的误解。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不应该仅仅是比较的方法;反过来,比较的方法对于任何一门学科都是重要的方法。笔者认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研究方法,是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所普遍使用的一般的方法。关于法律学科的研究方法,“英国19世纪末著名的法学家詹姆斯?V ?布赖斯在其所著《历史与法理学研究》一书中对此最早作了专门论述,他将法律科学中所运用的方法归结为四种,即形而上学方法或先验方法、分 析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③在我国,法学的研究方法一般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社会调 查方法、历史考察方法及比较分析法。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这些方法都必须重视并给以理论上的承认。实际上,在比较法的研究中,在运用比较方法的同时,必然交替地运用其他方法。而且,比较法学者应以更敏锐的眼光、更广阔的视野吸收其他学科最先进的方法以充实自身的研究 ①②③徐国滢:《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演进》,《法律科学》1992年第4期。 [德]K ?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德]K ?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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