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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历史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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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学说

学说要求从时间、代表人物、主要思想、影响等四个方面加以掌握。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西方现代建筑流派

最近在论坛里发现爱好历史的盆友们,提出了一些关于近代建筑史流派的问题。一时兴起,计划以各流派特征,带表人物,代表作品为层次,做一个对西方建筑史各时期更替的提要。一来,看看自己能不能在脑子里形成一个,以时间为线索的知识体系;二来,希望以此为载体与大家交流学习。 总之,一点拙见,请多多指教。 下面是正文。 新古典主义: 19世纪的建筑,存在着一种普遍的对古希腊、罗马建筑形式的因袭。这在政治上,反应出了新资产阶级的民主立场。但是将其称呼为古典主义复兴,又有些过于简单化。 启蒙运动在法国掀起了一股追求“新真实”热潮,相对于——本质上仍然是贵族的个人主义变革——文艺复兴运动,启蒙运动者歌颂自然、自由哈追寻源头。这一思想在建筑上也有体现,法国理论家洛吉尔,将建筑起源追溯到“茅屋”;另一种更具象征意义的说法认为,建筑本质上是梁柱结构,它的原型便是基督教里的所罗门神庙。但无论哪种解释,都是通过对简化至几何图形、重视比例等方式,尝试与长期对立的自然和解。而古希腊建筑理想,不过是这一愿望的得力工具。 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 ·奥古斯都·普金:英国哥特复兴的旗手,哥特建筑的理性被认为能够精华巴洛克繁复的装饰,以及结束垄断建筑和艺术的意大利文艺复兴风格。其代表作有英国国会大楼。 ·辛格尔:1826年以使者的身份游历英国,辛格尔吸收了其哥特复兴的成果。在德国启蒙运动时期,辛格尔建造了大量体现现代自由国家社会文化机构的公共建筑。代表作有柏林建筑学院大楼、柏林新帕克霍夫库房、国家剧院、柏林老博物馆。 结构理性主义 启蒙运动之后,人们对巴洛克繁复的装饰,热情冷却。因而转向自然。人们的兴趣在于,于自然中发现人自身的天赋才能。这一时期,学院派里涌起一股追随建筑本质的思潮,建筑设计首先将要素整合后,再以几何的古典建筑美学原则组合。 但这时,工程学院的设计师们对抽象的几形态并不感兴趣,他们坚持着建筑的结构逻辑。另一方面,迪郎编辑了历史建筑的图示,制作出了建筑要素的原型。这为将建筑设计的方法快速的教授给工程师们,提供了方便。虽然这种类型学,并不能直接指导设计,但结构理性主义突出工程技术,和对建筑要素进行科学分类的理念,表现了这一运动的主要特征。 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有: ·迪郎的主要贡献是其理论著作,如《古代与现代各类大型建筑对照汇编》。另

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第二节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节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产生的背景: ——外国人从权利客体到成为权利主体。 古代对外国人法律人格的否定 只有本国人有资格享有本国法律给予的利益而成为权利主体。 ——外国人成为权利主体,根据什么法律行使权利? 法律冲突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传统国际私法学说 意大利巴托鲁斯 法则区别说杜摩兰意思自治理论 法国达让特莱 国际礼让说美国的斯托雷 (荷兰胡伯)既得权理论英国的戴赛 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1、产生背景 经济:各城邦之间有了商业交往。 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习惯法—法则。 冲突:罗马法(普通法)与城邦法之间 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 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理论背景:后注释法学派对法则区别说的引导 ?前注释法学派:对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民法大全》进行字面上的注释。 ?后注释法学派:由原来注重字面含义的解释转换为关注法律事务中的具体问题。因此,它是通过解释罗马法解决新问题的注释法学派的第二阶段。它不只是研究罗马法本身,而是把罗马法与现实生活结合,提出新的理论。 2、代表人物巴托鲁斯(Bartolus 1314-1357) 3、内容 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问题入手,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 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 “人法”是属人的,不但适用于管辖领土内的属民,也可以随人适用于域外。 “混合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提出许多重要的法律选择规则: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依属人法。 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 合同的成立,依缔约地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 “令人厌恶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等。 4、意义 (1)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学说,标志着国际 私法的产生。 (2)突破了封建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了 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找出 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3)该学说所创立的某些冲突原则对以后 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至今仍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国际私法之发展史,代表人物

国际私法之发展史,代表人物 (有可能会在填空题出题) 简练版: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 1、中国唐朝《永徽律》 2、欧洲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3、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4、1804年有《法国民法典》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一)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 1、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其历史大致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 2、泛美会议 3、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 (二)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 1、首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它是目前国际上一个非常有影响的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其次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三、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是意大利人,巴托鲁斯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法国人,杜摩兰 2、法国法学家,让特莱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代表人物:胡伯 (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人萨维尼,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五)英国的既得权说 ★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 (六)库克的“本地法”说:美国法学教授库克

详细版: 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样的冲突规范。 在欧洲,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法,曾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重大影响。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但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更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3)《法国民法典》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产生过直接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之后,出现了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比较集中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方式。 19世纪末,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具 有代表性的有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以单行法规出现的有1918年中国的《法律适用条例》、中国台湾省1953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等。目前,通过单行法规形式来规定冲突法更成了普遍的发展趋势。 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1)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等等)。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规定详细,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对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

现代艺术各个流派

现代艺术各个流派

现代艺术各个流派 现代艺术的范围很广泛,用来指从19世纪末期到大约1970年代大部份的艺术作品。(较近期的艺术作品通常被称作当代艺术或后现代艺术。)艺术原本的目的在于写实地再现某个主体,然而摄影的发明让艺术的写实功能相形见绌,于是就出现了新的艺术路线。艺术家开始实验各种观看的方式、材料、观点等等,而通常作品都变得越来越抽象。 现代艺术的概念与现代主义有很亲密的关连。 现代艺术是从西方开始的,最先是绘画和版画,然后在19世纪中期扩展到其他的视觉艺术上,如雕塑和建筑。到了19世纪末期,一些对现代艺术有重要影响的运动开始出现:以巴黎为中心的印象派,以及最初从德国开始的表现主义。 现代艺术受到的影响来自很多方面:比如接触到东方的装饰性艺术,尤其是日本版画;透纳和德拉克鲁瓦在颜色上的创新;还有像让-弗朗索瓦·米勒等画家的作品中可以看到有更多描述日常生活的主题。当时对艺术的普遍观念认为,艺术应该精确地描述事物,而且必须企图表现出其理想的样貌。因此当时最成功的画家如果不是接受委托,就是透过举办大型画展来进行创作。政府也会资助画家,并且定期举办展览。

于是跳脱理想化与精确描述的艺术,就不只是一种艺术路线的改变,而是社会和经济状况造成的结果。 这些新的运动并不必然将他们自己视为一种进步前卫或者个人艺术的解放。相反地,他们认为他们才是再现了所谓的真实与普世价值。印象派画家说人们并没有看到物体,而是看到那些物体反射出的光,因此画家必须在自然的光线下而非在画室中作画,并且捕捉那些光线带来的效果。 印象派艺术家自己组成了一个团体来推广他们的作品,尽管内部关系有些紧张,他们还是能够集结起来举办了一些展览,然后他们的风格又被其他国家的艺术家所接纳。这些因素都促使大家相信这是一个“运动”。从建立起一套艺术方法、逐渐形成一股风潮、到最后获得国际性的接纳,这个过程将在每个现代艺术运动中不断被重复。 1901年-1906年,在法国巴黎,梵高、高更和塞尚的作品,首次大规模公开展览,20世纪的现代艺术发展,约始于1906年,20世纪的第一个十年中兴起的艺术运动有野兽派、立体主义、表现主义和未来主义。 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了这一阶段的终止,不过也因此开始了一些反战运动,比如达达主义和杜尚的作品以及超现实主义。另外像风格派和包浩斯学派也影响到日后关于艺术、建筑、设计和艺术教育之间关连的发展。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 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

近现代建筑流派风格

从早期现代主意运动到现代主义蓬勃发展,直至晚期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解构主义,由于理论界的推波助澜,加之不同国家﹑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地域﹑观念迥异,产生出繁多的建筑流派。这些建筑流派或曾经独领风骚,或自我标榜,或默默无闻,或昙花一现,不同流派的创作丰富了我们的建筑、人文景观和人们的生活。目前我国的建筑和城市规划基本处于学习模仿和探索阶段,对人文景观和传统的把握不尽如人意,因此,提倡多元并存、兼收并蓄也许是对待不同流派的正确态度,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对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的方法有所了解,对不同流派和思想有所认识,更为重要的是对未来的建筑走向的正确预测,努力创造一个与时俱进,低碳环保,充满人文关怀的生活、生产空间。 包豪斯校舍、联合国总部大厦等代表建筑带来了人类建筑史上最深刻的变革,是一次影响深远的平民化运动,它还推出了像勒·柯布西耶、格罗皮乌斯这样的新一代建筑大师,而他们的许多又同是城市规划师,通过作品,他们将讲求功能和理性主义,讲求求新技术、新材料的观点传播到世界各处,掀起了前所未有的狂澜,这是现代建筑与古典建筑的交结处,以后的建筑思潮的变化,再也没有像这次这样来得迅猛和深刻。从此,构成主义,风格派,功能主义,有机建筑,密斯风格,晚期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解构主义,未来派建筑,新现代主义,高技派等等分别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反映了各自的设计重点和首要因素,从而给我们提供了多种选择和方案,形成了今天的多元建筑风格。 当代建筑流派的观点不一,有的激进,有的趋于理性,有的强调变

与动,等等,它们各有偏颇,甚至是极端,如密斯风格和国际式建筑,但是它们的出现,都是经济、社会、文化和科技的集中体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自一战以来,城市的快速重建和恢复的要求,成为一个最重要的因素,使得古典建筑的繁复精美的装饰成为众矢之的,古典建筑的已有形体也已不能满足新需求,因此也被当作改变的重点之一,而旧有的建筑布局和城市区划,代表旧制度和等级观念,为新兴的民主平等思想所不容,于是更趋于平民化的现代建筑和城市规划便诞生了。 当代建筑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现代主义建筑,晚期现代主义建筑与后现代主义建筑,解构主义及其他建筑阶段。这三个阶段前后发展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必然性,现代主义重视功能与空间的思想使之与古典主义和学院形式主义相区别,成为新型建筑的先锋,这也是当代建筑的特点。当现代主义发展到了反形式主义的顶峰时,问题接踵而至,由技术中产生的纯粹性似乎成了一种清教主义,即形式主义,出现了世人诟病的“方盒子”建筑。于是基于传承与改良现代主义的晚期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建筑思潮出现了,它是人们追求高科技与高情感之间平衡的必然选择。自然关系启迪人们建立起观念的物化秩序,而语言和符合学从相反的方向使建筑师们试图对一切现象都进行一次稳固的、确定的分析,力图寻找一个公理式的深层结构来说明表层现象。正是旧秩序已经经过了现代主义的冲击,又经晚期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的建立新秩序的尝试与努力,走向了反面-----破坏旧秩序----这正是解构主义的任务。当然,破坏旧秩序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混乱,建筑思潮的多元化也成了解构主义之后的不可避免的现象,

国际私法练习题(共12章节)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 1. D 2. A 3. D 4. B 5. B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D) A. 国家与国家的关系 B. 国内民法关系 C. 一国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D. 国际民事关系 2.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 A) A.冲突规范 B.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C. 统一实体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 3.在我国的下列法律中,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是————(D)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在我国,用来调整大陆和港、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被称为————(B) A. 国际私法 B. 区际私法 C. 时际私法 D. 人际私法 5.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是————(B ) A. 直接调整 B. 间接调整 C. 非A也非B D. AB同样重要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E 2. ABCD 3. ACDE 4. ABCE 5. ABCDE 1.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规范的是————(W)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E.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2.在下述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渊源的有————( ABCD) A. 国内立法 B. 判例 C. 国际条约 D. 国际惯例 E. 学者的学说 3.在国际上,曾被用来描述国际私法学科名称包括————( ACDE) A. 私国际法 B. 涉外私法 C. 法律冲突法 D. 律适用法 E. 法则区别说 4.在下述我国法律中,包括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的有————(ABCE)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关系,它包括————(W ) A. 物权关系 B. 财产继承关系 C. 劳动关系 D. 债权关系 E. 知识产权关系 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 C 2. B 3. B 4. A 5. C 6. B 7. A 8. D 9. A 10. B 1.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 C)

国际私法教案第一章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正是因为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解和把握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我们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的逻辑起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即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广泛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包括那些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所指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foreign,就是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当作德国、法国等外国一样看待的。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特定的社会基础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具有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域的法律来做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正由于这个原因,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案例分析――认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20岁的中国留学生王

当代西方建筑流派

论生态建筑,地域主义,高技派三者之间的契合 摘要:生态建筑作为可持续建筑的发展趋势越来越被广大建筑师所重视。当今的世界建筑在纵向上趋向于自然与生态的建筑,在横向上又有生态和技术的矛盾交织[1]。如果我们对生态建筑仔细分析,便不难发现它们在运用高科技手段解决现代功能和协调环境的同时,也很好的反映了建筑的地域主义特征。 这就是生态建筑与地域主义,高技派三者之间联系的根源所在。它们都发轫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现已发展成为当代建筑界的重要流派之一。在二十世纪末,它出现了分化现象,其中生态化倾向是发展的主流,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本文从分析现象出发,解析了生态建筑的地域主义倾向和高技派建筑生态化倾向出现的表现、动因以及对于这些生态建筑的形象评判,并重点分析了高技生态建筑运用技术的特点和方法。 关键词:生态建筑批判地域主义高技派反生态策略倾向契合 一.基本概念 1.1 生态 生态源于希腊文中“住所和研究” 两个词的结合,意为对生物栖息场所的 研究。生态原本指一个“场所”或“环 境”,以及引申的含义“相互间的关系” 因此,生态学就是将生物个体、群体、 种族及种族环境这些生态单元作为研究 对象,揭示相互关系的科学,例如个体 生态学,群体生态学以及人类生态学等。 1.2 生态建筑 经过广泛地查阅后未发现还没有关 于生态建筑的公认定义。然而,在各种论述中可以得出以下共识:生态建筑设计是指将生态观念运用于建筑创作,恰当地使用新材料、新技术,并将其与建筑艺术完美地结合。[2] 1.3 批判地域主义 可分解为批判与地域主义。批判地域主义作为一种对建筑理论批判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建筑创作策略,是亚历克斯·楚尼斯与利利在论文中首创的语汇。意义为在批判现代主义的同时,继承现代建筑的进步之处,将其运用在实际建筑实践中。建筑应根植于其所在的场所,并充分尊重其风土性。不光是视觉上,使五官都能感觉到的建筑。不是将地域性无批判地直接引入形态,而是在现代主义的实践中重新解释地域性。建筑实践应该形成对现代建筑的积极批评。[2] 1.4 高技派 高技派亦称“重技派”。突出当代工业技术成就,并在建筑形体和室内环境设计中加以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萌芽 一、罗马法时代的“万民法” 随着罗马的扩张和同其他民族交往的增加,它一方面要注意到其他法的存在,另一方面提出了如何处理罗马人和异邦人的关系问题。因为当罗马征服其邻邦的时候,它并没有把那里的人同罗马人同等对待。因此,在罗马法中逐渐产生了一种专门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市民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万民法”(ius gentium)。这种新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这常被人们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不过,由于万民法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也不是法律的适用规则,外邦人所属城邦的法律还没得到罗马法学家的承认。所以,当时并没有产生国际私法。 二、种族法时代的“极端属人主义”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徒频繁。这时便产生了种族法,即拉丁民族遵守罗马法,日耳曼民族遵守日耳曼法,法兰克民族遵守法兰克法。这一时期大约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经历了400余年,后世教学称之为“种族法时代”(period of racial laws)或“属人法时代”(period of personal laws)。由于每一民族的人,无论居住何地,永远受其民族固有法律和习惯支配,故可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这种种族法或极端属人法与现代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截然不同。它不是在法律冲突的情况下选择当事人的属人法,而是各种族的人之间发生法律行为时各受本族法的支配。尽管种族法不是国际私法的雏形,但其中的某些规则在形式上与后世的冲突规范相类似,对国际私法的产生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属地法时代的“极端属地主义” 自10世纪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在西欧建立,形成割据局面,建立了许多封建王国。此时,领土观念逐渐加强,上至王公,下至庶民,均依照他占有土地的多少决定其法律地位的高低。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于是,属人法主义逐渐被属地法主义所替代。这种属地法严格限制了外国人的法律权利,一人从此领地移居彼领地,既可能丧失财产和自由,也无法结婚、成立遗嘱或为其他民事行为。这就阻碍了各国人民的往来,影响了可能通商贸易的发展。为了各国之间的互通有无和人员往来的方便,人们渐渐认识到有必要限制法则的严格属地性。国际私法正是在限制法则的属地性的斗争中产生的。 ------------------------------------------------------------ 1.罗马法(Roman law)是指自罗马奴隶制国家形成(公元前7至公元前5世纪间)至拜占廷(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一千余年中罗马的奴隶制法。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后世资本主义法有重大影响。 2.万民法(jus gentium),与市民法(jus civile)构成罗马法的渊源。开始,罗马法只适用于享有市民权的罗马市民,故称为市民法。市民以外的外束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其相互间及其与罗马市之间的法律关系,另由外事裁判官审理,形成一种与市民法不尽相同的法律,叫做万民法。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卡拉卡拉皇帝于公元212年承认自由民中的非罗马市民一律享有市民权,与罗马市民同样适用市民法,至216年,万民法遂统一于市民法,从而宣告了罗马法的统一。 第二节法则区别说时代 法则区别说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于16世纪传入法国,后在荷兰得到新的发展。由于

当代建筑的主要思潮和流派

当代建筑的主要思潮和流派 当代建筑的主要思潮和流派作者:佚名 时间:2008-7-14 浏览量: 现代主义 现代主义建筑思潮是20世纪诸多建筑思潮中最重要和影响最深远的建筑思潮。 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文化思想领域发生了大动荡。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德法两国成了当时激进建筑思潮最活跃的地方。德国建筑师格罗皮乌斯、密斯·凡·德·罗、法国建筑师勒·柯布西耶三人是主张全面改革建筑的最重要的代表人物。1919年格罗皮乌斯创立新型的设计学校包豪斯,在20年代成为建筑和工艺美术的改革中心。1923年勒·柯布西耶发表《走向新建筑》提出激进的改革建筑设计的主张和理论。1927年在密斯主持下,于德国斯图加特市举办展示新型住宅设计的建筑展览会。1928年各国新派建筑师成立国际现代建筑会议的组织。到20年代末,经过许多人的积极探索,一种旨在符合工业化社会建筑需要与条件的建筑理论渐渐形成了,这就是所谓的现代主义建筑思潮。 现代主义建筑思潮本身包括多种流派,各家的侧重点并不一致,创作各有特色。但从20年代格罗皮乌斯,勒·柯布西耶等人发表的言论和作品中可见以下一些基本的特征: 一、强调建筑随时代发展变化,现代建筑应同工业时代相适应 二、强调建筑师应研究和解决建筑的实用功能与经济问题 三、主张积极采用新材料、新结构,促进建筑技术革新 四、主张坚决摆脱历史上建筑样式的束缚,放手创造新建筑 五、发展建筑美学,创造新的建筑风格 后现代主义 现代主义建筑思潮在50~60年代达到高潮。同时,怀疑、批评、责难也开始增多。1966美国建筑师文丘里发表着作:《建筑的复杂性和矛盾性》,这本书明确地提出了种种同现代主义建筑原则相反的论点和创作主张。如果说1923年出版的勒·柯布西耶的《走向新建筑》是现代主义建筑思潮的一部经典性着作,那么《建筑的复杂性和矛盾性》可以说是后现化主义建筑思潮的一部最重要的纲领性文献。 后现代主义建筑思潮的出现有着比单纯的喜新厌旧更深刻的原因。20世纪是各方面变化迅速的时代。相隔50年左右,70~80年代的西方社会同20~30年代的情况相比,变化巨大。文丘里的建筑观点反映着这一改变,他说出了许多人想说未说,或说不清楚的建筑艺术观念,他把事情挑明了,从而推动了20世纪后期建筑思潮的又一次重大转变。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对现有国际私法的具有代表性的评价: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国际私法是一座古老而又神秘的象牙塔。 “古老”:近800年的历史。 “神秘”:它主要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构架而成,从头至尾充满分歧与争议,如同一座迷宫。 “象牙塔”:它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此后也主要由各国教授精心培育,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法官与律师由于种种原因,还在有意无意的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我们学习国际私法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私法到底是一门怎样的法律部门与学科? ?它调整何种社会关系,包括哪些规范,它的性质和功能是什麽? ?它真得犹如前人所描述的那样是一座神秘的象牙塔,为司法实践惧怕并逃避吗? 经典案例 ?原告中国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公司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 ?根据该协议,代理人(原告)将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委托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约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经典案例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 ?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的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因为该婚姻与法国男子的住所地法——法国法相抵触。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之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法国法把父母同意识别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该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应该依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因此,1908年英国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对法国法院的判决未予承认,确认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念

建筑流派总结

课程总结 通过《当代建筑与室内设计思潮》课程的学习,我学到了很多现代和以往的流派的思想,并且大概了解了现代建筑与室内设计的大方向。下面总结一下我课堂学习成果还有个人理解。风格与流派 后现代主义 一、强调形态的隐喻、符号和文化、历史的装饰主义。后现代主义室内设计喜好使用大量的隐喻符号,用于强调历史性和文化性,装饰又回到了室内设计中。但是装饰意识和手法有了新的发展,光、影和建筑构件成了重要的表现手段。二、主张新旧融合、兼容并蓄的折衷主义立场。 后现代主义设计并不是简单地恢复历史风格,后现代主义承认历史的延续性,有目的、有意识地挑选古典建筑中具有代表性的、有意义的东西,对历史风格采取混合、拼接、分离、简化、变形等方法,运用新材料、新的施工方式和结构构造方法来创造,从而形成一种新的形式语言与设计理念。后现代风格强调建筑及室内设计应该既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又不拘泥于传统的思维方式,以期创造一种溶感性与理性、集传统与现代、揉大众与行家于一体的“亦此亦彼”的建筑形象。设计手法也有了多元化,灵活多变,利用多种不同的材质组合空间,鲜亮的,暗淡的,华丽的,古朴的,平滑的,粗糙的相互穿插对比,形成有力量但不用生硬,有活力但不稚嫩的风格。 孟菲斯风格 新理性主义 新理性主义所讲的理性,有不同于理性主义中的概念,实际上是含糊不清的,概指一种清晰的逻辑的思维。新理性主义力图脱离现代建筑运动正统观念,追求丰富的创作语汇和多样的创作风格。 新理性主义是建立在坚实的理性主义的基石之上的,两者有相当一部分观点和理念是共通的。反映在建筑上,理性主义建筑和新理性主义建筑都强调对于传统的延续,尤其是在处理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关系时更为突出。这些建筑同城市历史、城市传统融为一体,若将其移植别处便会使其丧失意义,建筑的造型和构造、构件均会令人与城市历史、传统文脉产生某种特殊的联想。 新地方主义 新地方主义派是一种强调地方特色和民俗风格的设计倾向,强调乡土味和民族化的设计流派,它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则和设计模式,而是在设计中尽量的使用地方材料和做法,表现出因地制宜的特色,这就使得整体风格上与当地的风土环境相融合,具有浓郁的乡土风味。它的室内设备是现代化的,保证了功能上使用舒适的要求,而室内陈设品则强调地方特色和民俗特色,呈现出民族文化特征。 建筑尤其是住宅更重要的是地域性、地方性。因为建筑是离不开当地的,离不开气候的,建筑的地域性是极强的,在深圳这个最大移民城市,寻根与反判成了两大序曲。这个以寻根为理念的设计方案,带有浓郁的西部乡色彩。粗制布艺,老式沙发,经典壁炉,一曲浓烈的乡村音乐。 近些年国外更多主流的东西在住宅中强调的是新地方主义,或者叫新本土主义,也有叫

国际私法

1、涉外民商事关系:是指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国外有联系(具有涉外性、广泛性和国际性) 2、公法冲突:发生在公法领域的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公法,同时调整相同的公法关系而在这些公法关系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3、私法冲突:发生在私法领域的法律冲突 4、法域:一般认为法域是法律适用的地域,其实,法域的概念不仅仅是地域上的,法域是法律有效管辖和适用的范围 5、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6、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它的系属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仅选择其中一个加以适用的法律适用规范。 7、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连接根据,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场所化或可场所化的事实因素。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8、系属公式:双边冲突规范对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的准据法指定则是通过一些含有特定连接点的惯常表述来进行,我们把这种公式法的表述方式称为准据法表示方式,又称之为系属公式。(书) 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9、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10、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到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11、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该案。 12、法律规避:又称“诈欺法律”,或称“诈欺设立连接点”,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适用的逃法行为。 13、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的国家的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130 14、国际私法协助:又简称为司法协助,一般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实行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

国际私法中英名词对照

第一章+第二章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的历史 1、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2、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 3、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 4、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包括间接调整方法(indirect regulating method)和直接调整方法(direct regulating method) 间接调整方法包括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 直接调整方法包括国际统一实体法、国内直接适用法(Loi d’application immediate) 5、“择地行诉”或“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 6、历史 (1)法则区别时代(theory of statutes) 巴托鲁斯Bartolus、杜摩兰Dumoulin、胡伯Huber (2)近代冲突法 斯托雷Joseph Story、萨维尼Savigny、黛西Diecy、孟西尼Mancini (3)当代冲突法 比尔Beal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Conflict of Laws) 里斯Rees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Conflict of Laws) 凯弗斯Cavers 柯里Currie (政府利益分析说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theory) 7、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转变(transform)和纳入(adopt) 8、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 9、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sage 10、商事惯例commercial custom or usage 11、万民法jus gentium 12、不动产应归于长子immovable fall to the first-born 13、长子应继承财产the first-born shall succeed 14、立法管辖权legislative jurisdiction 15、内容导向content oriented 结果导向result oriented 16、冲突正义conflicts justice 实体正义material justice 17、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第三章冲突规范 1、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 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 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 2、范围category 3、准据法lex causae 或者applicable law 4、系属attribution 5、连结点connection points或者point of contact 6、静态/动态连结点constant/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 7、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 8、软化处理softening process 9、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 law of torts 10、单边/双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当代建筑思潮和流派

当代建筑思潮和流派 现代主义 现代主义建筑思潮(Modernism)是20世纪诸多建筑思潮中最重要和影响最深远的建筑思潮。 下,密斯。 物。 二、强调建筑师应研究和解决建筑的实用功能与经济问题 三、主张积极采用新材料、新结构,促进建筑技术革新 四、主张坚决摆脱历史上建筑样式的束缚,放手创造新建筑 五、发展建筑美学,创造新的建筑风格 后现代主义

现代主义建筑思潮在50~60年代达到高潮。同时,怀疑、批评、责难也开始增多。1966美国建筑师文丘里(R.Venturi)发表著作:《建筑的复杂性和矛盾性》,这本书明确地提出了种种同现代主义建筑原则相反的论点和创作主张。如果说1923年出版的勒。柯布西耶的《走向新建筑》是现代主义建筑思潮的一部经典性著作,那么《建筑的复杂性和矛盾性》可以说是后现化主义建筑思潮的一部最重要的纲领 20世纪 30年代 许多公共建筑也属新古典主义的建筑风格。30年代的德国和30年代到50年代初期的前苏联,也风行新古典主义的建筑风格。北京的友谊宾馆、人民大会堂等,也可以算作中国新古典主义建筑风格的例子。 高技术派 国外不时有一些民用建筑以其形态类似工业建筑或看来像是某种工程构筑

物而引起人们的注意。1977年巴黎蓬皮杜国立文化与艺术中心落成时引起一阵轰动,至今这座炼油厂人似的公共建筑仍是巴黎旅游的一个热点。80年代末落成的香港汇丰银行和伦敦劳埃德大厦,同样以其高技术派的建筑风貌名噪一时。这些著名的高技术派建筑的共同特点是充分坦露结构,显示多种机电设备的本来形状。 新理性主义 阿尔多.罗西对新理性主义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与罗西不同,克里尔兄弟在类型学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套有关城市形态学方面的理论。新理性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同时诞生在本世纪60年代,他们都针对已逐渐教条和僵化的现代主义提出质疑和修正,而且同样主张回到传统中去学习,从传统中寻找失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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