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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王冬丽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贸易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结算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在商业银行结算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银行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过程中,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尤为重要。一方面,进出口贸易商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进出口贸易商们会千方百计地化解风险,其中包括向银行转嫁风险,以避免自身遭受损失;另一方面,由于金融产品的创新,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加之外部市场环境的改变以及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均给银行管理和规避国际结算业务风险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我们有必要系统地梳理风险点,分析风险引起的原因,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以规范操作,减少纠纷,规避风险,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跟单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国际贸易货物的购销需要跨越国界,交易双方很难充分了解到对方的资金及信誉情况,银行的介入,解决了货物和资金交换时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进口商只有在同意付款的前提下才可能获得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明等提货、报关必需的单据,而出口商若想获得付款保障就必须按信用证的要求发货、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将相关单据交给银行。对买卖双方都有保障是跟单信用证所独有的特征。

一、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主要防范措施

进口商的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银行处理进口信用证单证业务时的流程主要包括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到单、付款/承兑/承诺延期付款/拒付等。下面我们将按进口信用证的流程依序分析该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一)风险点一:进出口商联手假造贸易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或由于贸易合同市场基础的不充分,影响了申请人履约的意愿,从而造成开证行的资金损失

真实的贸易背景和坚实的贸易合同基础是进口商履行信用证意愿的前提。首先,在存在真实贸易背

景的前提下,进出口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形成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进出口双方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无法协商解决的重大分歧,进口商愿意接受货物,进口商都

会选择通过合同约定好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支付货款,不会轻易拒付。真实的贸易背景是保证信用证结算正常进行,尽量避免结算纠纷的前提。因此在受理开证业务时,务必要核实信用证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其次,如果贸易合同履约意愿不充分,开证行向申请人提示单据时,申请人会千方百计提出拒付要求,甚至拒不履行付款责任,同样会给开证行造成资金损失。

(二)防范措施:在受理开证申请环节,开证银行要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

1.审核进出口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确认贸易合同上的买卖双方、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货物品质、运输方式、装运期限、保险、结算方式等要素是否与开证申请书上的相关要素是否一致。

2.了解贸易中物流和资金流的流动方式及流向。对物流主要关注包括货物到岸后的报关、仓储、国内生产加工、国内销售等环节;对资金流主要关注货物进口后在国内销售的方式、销售货款回笼的方式及时间等因素。

3.对贸易中会影响进口商付款意愿的因素做出分析。了解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国内外市场价格是否稳定,进口货物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有较大出入;进口货物的销售周期、运输在途时间及生产周期与信用证付款期限是否匹配。对以上这些因素的分析可以进一步确定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并对进口商履行合同和付款的意愿进行评估。

(三)风险点二:信用证条款复杂、含混或开证申请人对信用证结算方式不熟悉,为日后进出口双方利用单据条款处理贸易纠纷埋下隐患

信用证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信用证作为结算的工具,条款应该清晰明了,用词准确,易于理解,避免加入合同中过于复杂的、与结算无关的条款。如信用证条款不清晰简洁,一旦进出口双方在贸易中出现纠纷,其中一方,通常是进口商,就会利用单证间的不一致做文章。如果这些不符点不是实质性不符点的话,就会给开证行置于无理拒付的被动地位,从而影响开证行形象和声誉。在信用证实物中常见的容易引起结算纠纷的信用证条款主要有非单据化条款。

非单据化条款是指“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的条款。一些开证申请人会要求开证行将合同中与结算无关的条款一并写入信用证,认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事实上,在信用证中加入过多与结算、单据无关的条款,非但无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还会造成银行审单时的困扰,降低结算的效率,增加发生结算纠纷的概率。因为跟单信用证惯例中有“如果信用证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要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的规定,出口商对非单据化条款既可以不予理会,也可以采取对非单据化条款完全照抄的做法来达到“单证相符”。

(四)防范措施:开立信用证,严格条款审核

1.审核开证申请书中的各项内容与贸易合同中的相关要素是否一致;

2.按银行相关处理规定及国际惯例对开证申请书审核的要求,对开证申请书进行审核;

3.对申请人申请加入非单据化条款的要求,要认真审查,尽量劝阻;

4.对于客户在填写申请书中有疑问的地方可以给予合理的建议,以防因进口商对国际贸易操作实务不熟悉,在信用证中写入对进口商不利的条款。对那些不熟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客户要提前准确地解释信用证在结算中的作用,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下承担的义务,避免客户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而导致对信用证下的单据无理拒付;

5.最终对外开出的信用证中的条款应该清晰明了,用词准确,易于理解。如开证申请人对会增加银行风险或容易引起混淆误解的条款不同意修改,应明确对此引起的风险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并根据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落实该笔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五)风险点三:开证行审单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拒付无效

进口信用证到单后,开证行进入审单的环节。审单是一个单证处理人员以惯例为依据做出职业判断的过程。在审单过程中对不符点的处理要小心,不可轻率大意,也不可过于挑剔。信用证是用于结算的工具,过于挑剔会降低信用证的效力,使参加交易的各方产生对开证行付款意愿的质疑,延长结算时间,增加进出口双方的财务成本。而如果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出现过失,比如轻率大意,未审查出单据中存

在的不符点,或对于发现的不符点未经推敲,轻率地认为属于拼写错误或无关紧要的非实质性不符点,又会错过拒付的时机,失去免除银行付款责任的机会。拒付

的不符点不成立、超期拒付等无效拒付,都会给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带来声誉和资金的损失,还有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六)防范措施:收到单据,开证行审慎审核单据。

1.开证行先依据信用证、《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来审核判断单证是否相符。

2.对单据中发现的问题,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认是否属于不符点,如果是不符点是否属于实质性不符点。对不符点的判断,除了依据信用证及相关惯例之外,国际商会经常编印不少有关信用证统一惯例疑难及解答等资料刊物,虽然此等资料刊物并不能视为等同《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但有关的意见,参考价值相当高。因此在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参考国际商会此等意见。但必须留意其可应用度、可行性、及是否与《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存在矛盾或争议。此外,国际上有不少法庭判决的个案极具参考价值,但要注意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法律体系及不同的时代背景下,相同或相似的案例的判决结果都有可能不同。

3.注意审单的效率。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的规定,开证行从收到单据开始,审单、向客户提示单据、客户承兑/付款到开证行最终对外承兑、付款,只有短短的五个工作日的时间。因此,进口信用证到单后,开证行必须注意工作效率,一般在一到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审单。

(七)风险点四:开证行在没有获得申请人付款或有效承兑前放单,导致货权失控,造成开证行声誉和资金的损失

信用证的功能之一就是银行作为中立者为进出口双方监交单据、督促付款,以达到钱货两讫、公平交易的目的。如开证行在这个重要的业务环节出现操作失误,最终只会给开证行自身带来声誉和资金的损失。

在对进口商提示单据环节中,要注意对单据的控制。将正本单据交给客户前,开证行必须确认进口商已

做出付款/承兑的行为并且开证行自身也决定对外付款/承兑。在UCP600中,开证行对单据的处理只有两种情况:第一,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必须承付。第二,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在通知中银行必须声明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或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或者银行将退回单据,或者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从惯例中可以看出,在开证行对单据做出承付之前,正本单据的一切权益是属于交单人的,除非得到交单人的无需承付可直接将单据交付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证行在做出承付之前自行将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此外,目前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中大部分都要求提交空白背书的海运提单,这种运输单据属于物权提单,进口商必须凭提单才可以到船公司提货,开证行控制单据可以更有效地督促进口商尽早地做出承兑/付款的行为。

(八)防范措施:开证行提示单据,注意掌握单据控制权。

1.向客户提示单据,要求客户做出即期付款/承兑并到期付款/拒付的意思表示时,应提示单据复印件或用传真的方式进行提示;

2.在即期证下,应待客户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上表明同意即期付款,并加盖公章和预留印鉴,并将付款资金转入后再将单据正本交付给客户;

3.在远期证下,客户应在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上表明同意承兑并到期付款,并加盖公章。如果单据不符点是实质性的,且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应要求客户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或要求客户交存100%保证金后方可放单;

4.在客户要求拒付的情况下,开证行必须保管好全套正本单据;

5.将正本单据交与客户时,必须有相应的交接记录备查。

(九)风险点五:申请人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无力付款,造成开证行垫付

良好的资信状况是进口商付款能力的保障。对开证行而言,开出信用证即对受益人进行了承诺,只要受益人按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就构成了开证行无法推卸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对外支付的款项

最终来源于进口商,实际操作中缴纳全额保证金开立信用证的情况是非常少的,

银行对大多数客户都是减收或免收保证金开立信用证。在即期信用证下能否及时付款赎单和在远期信用证下是否能如约付款,都依赖于客户的经营状况、资金实力和信用状况。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如果客户资信状况不佳,又是以减免保证金的方式开立信用证的话,开证行垫付必将成为事实。

(十)防范措施:调查并始终关注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1.银行受理开证业务,必须对开证申请人生产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管理人履职情况等做充分的了解。在实务中,银行往往在对该客户进行信贷业务额度授信时就会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从而确定银行可以承受的风险上限;

2.信用证开出后,在最终对外支付之前,都必须密切关注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有不利的变化。在即期证下,客户赎单的同时就对外付款,主要要关注开证后至到单这段时间内客户的现金流量和生产经营的变化,注意客户的流动性风险。在远期证下,客户对单据做出承兑就可以取得单据,在未来的承兑到期日按约付款即可,风险相对于即期证来说更大。因此除了关注开证后至到单这段时间外,还要关注客户提货后的仓储、生产/加工、销售、销售货款的回笼直到最终对外支付的过程。注意客户的销售情况、资金回笼是否有不利的变化,有没有将货款挪作他用拖欠支付信用证下款项的情况;

3.如果发现风险信号,及时采取对策,必要时追加相应的保证金,重新落实担保措施;

在我国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曾经是被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在20世纪末,信用证方式曾经占我国出口结算的80%以上,我国的大多数“国际贸易实务”教科书至今仍将信用证方式作为出口结算的首选方式,理由是信用证方式风险最小,最安全。但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商业信用日渐发达,银行清算系统的日益完善使资金通过电汇清算更加迅速便捷且费用较低,在实际业务中信用证方式的使用已急剧下降,属于商业信用的电汇方式已成为对外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在此趋势下进口商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的理由除了以往的以银行信用为保障进行结算外,主要看重的是信用证对进出口双方

具备的融资功能。国际结算单证业务的发展变化也给银行业务处理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已逐渐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单证业务集中处理的模式来对单证业务进行集约化、专业化处理,以防范操作风险。此外,各银行更加注重单证业务,尤其是融资业务方面除国际惯例之外的法律支持,以避免因各国对国际结算单证业务司法解释不一致导致的风险。

总之,对银行业而言,风险防范是个永恒的课题,是银行稳健经营的护卫舰。然而,没有一成不变的风险防范万灵药,它随着金融产品、金融市场及金融机制的不断更新变化而发展。因此,金融工作者需要时刻保持警惕,用科学发展观的态度,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不断补充、完善风险分析手段、风险防范措施,动态地管理和经营风险,求得发展和控险的平衡,保持业务经营的健康和快速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局昆明分局)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及防范

国际贸易中风险及防范 国际贸易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与贸易有关的某些因素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始料未及的变化,导致国际贸易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发生的不一致,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某些因素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始料未及的变动,称为国际贸易的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可分为国家事故、市场事故及欺诈事故三种。相应地,国际贸易风险可以分为下面三种: 国家性风险 市场性风险 欺诈性风险。 (一)国际贸易国家性风险 国际贸易国家性风险是指因国家事故所造成的国际贸易风险。 (1)政治因素,如本国或外国发生政府更迭,政局动荡不安、爆发战争等。 (2)社会因素,如发生种族冲突及宗教冲突等。 (3)贸易制度因素,如外汇管制、贸易管制、国际贸易政策的差异、不同的法律、不同的习惯、歧视性的贸易政策等。 (4)国际性危机因素,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等。 (5)反倾销政策。 (二)国际贸易市场性风险 国际贸易市场性风险是指由市场事故引起的国际贸易风险。 市场事故可分为以下三方面,(1)汇率风险;(2)利率风险;(3)价格风险。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进口商或出口商双方中至少有一方是以外币计价的,但外汇汇率又处于变动之中,为此买卖的一方就一定要承担汇率跌落的风险。还有,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以后,货物的价格或原材料都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买卖的一方就必须承担因价格升降而引起的风险。 (三)国际贸易欺诈性风险 国际贸易欺诈风险是指由人为欺诈所导致的国际贸易风险。欺诈通常指由于国际贸易主体的欺诈行为而导致始料未及的风险。 欺诈性风险分为:(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欺诈。(2)国际货物运输(一般指海洋运输)欺诈。(3)国际贸易结算欺诈. 欺诈行为主体可能是参与贸易的单方、多方或双方,或由贸易商与船东共谋,或船东自谋等.欺诈的目标可能是定金、预付贷款、贷款、货物、保险金等等。 一、完善合同条款规避出口风险 合同对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等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具有法律效应。 制定一份完善的合同,起码应做到:对合同每一个条款理解准确、深刻,交易磋商时细心、全面,缮制合同时严密、完整,履约时一丝不苟、及时沟通。这需要业务人员具备扎实的进出口相关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外语水平过硬,并且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国际贸易惯例。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国贸实务第一次个人作业 题目: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姓名: 班级: 学号: 指导老师: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摘要:由于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要比其它的结算方式如汇付和托收等安全的多,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所以信用证被认为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结算方式,是十九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但在国际贸易中, 屡屡有中国的外贸企业在采用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后, 而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而近些年来,信用证使用比率也在逐年下降。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究竟有什么样风险及如何防范呢?本文将就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 关键词:信用证支付手段风险措施 一、信用证概况及特点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由于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已经不能

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要,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由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作用主要有安全保证和资金融通。信用证的付款人是银行,银行拥有高于付款人为进口商的信用,因此比较其他支付方式,信用证安全可靠。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信用证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二、信用证风险概述 理应指出,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绝不是完美无缺的。例如,买方不按时开证、不按合同规定条件开证或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交货、交单后因不符合信用证规定被拒付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而且无论是申请开证,还是审证、审单,技术性均较强,稍有疏漏差错都会造成损失。

信用证风险点

信用证风险的内容: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申请人的进口商面临的有: 1.伪造单据。出口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实际没有交货。或交了毫无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规定“表面上”相符。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实际货物。因此。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货款。而申请人也会由于单证相符付款给开证行。从而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落得钱财两空。 2.货物实质不符。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致使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特别是成组化运输。即出口商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组成较大的装卸单位以提高装卸效率的运输形式中。承运人对箱内是什么货.货物是否完好都不负责。于是一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也可能通过成缰化运输形式瞒天过海。曾经发生进口设备缺乏主要零部件。进口货物实为垃圾.危险品。使进口商受骗上当的贸易案例。其中多数是采用成组化装运的。 3.提货担保中的风险。进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已经得到通知到货了。这时进口商如不及时提货。将会遇到滞期罚款风险。只好请求开证行担保提货。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书面保证。保证不论对方银行寄来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得对外付款。也就是说进口商对即使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付。这样的情况下。他即面临了接受不符单据的风险。 二.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损失的情况亦很多见。例如。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变更一些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等。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例如。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伪造保兑信用证。即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3.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情况下。开证行对之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在外贸实际业务中。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开证行能否付款还会遇到进口国的国家或政府管制的风险。如进口国家国际收支困难。缺乏外汇储备。阻碍开证行支付货款外汇。或延误支付。受益人想减轻这种风险。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国的银行保兑信用证。 4.进口商故意设置“软条款”。所谓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开证申请人通过制定“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用程度。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使名义上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实际上成为可撤销的。“软条款”的形式和内容在后面还将有详细论述。 三.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 作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人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 1.开证申请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付款赎单。信用证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并不需要向开证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学生:鲁尹志 指导老师:刘雁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长沙 410128) 摘要:信用证作为商业人士长期使用的支付适应,其地位在反复运作过程中得到确定,更随着商业的需要与变化而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运用。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可转让信用证是其中的一种。可转让信用证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简化了支付程序。鉴于此,本研究作了要紧做了以下工作:首先介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特征及分类,接着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三方主体存在的风险及风险产生的缘故,最后提出了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 The Brief Analysi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s Risk Guard

Student:Lu Yinzhi Tutor:Liu Yan (Ori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128) Abstract: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business field between seller and buyer.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i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most universal use payment pattern,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one kind.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as the intermediary type of trading has provided the credit foundation take middle man , simplified the payment procedure. In view of this, this research did has mainly done the following work: First in introduced may transfer letter of credit's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classification, then analyzed has been possible to transfer the reason which letter of credit's tripartite main body existence's risk and the risk produced, finally proposed might transfer the letter of credit risk the measure. Key word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measure; risk 一、绪论 (一)研究意义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

出口业务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出口业务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王钦朋 摘要:在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战争、危机、和平与发展之后,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一个以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和国际经贸活动日益深化为重要特征的新的时期。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我国加入WTO的新环境下,市场竞争已经突破了国界,将整个世界融为了一个统一的市场。在这种大的形势下,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国际贸易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由此衍生的出口业务风险问题就相应而出,本文将从出口谈判订立合同、结算方式和货物运输三个方面来阐述我国出口业务面临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国际交流;出口风险;防范措施 Export business risk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QinPeng Wang (13 IT 1,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ShengDa College of Economic & Trade Management)Abstract:After experiencing more than a century of war, crisis, peace and development,Human society has entered a new era,A growing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ctivities as an important feature of the deepening of the new era.Under globalization, driven by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in the new environment,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has broken through the national boundaries, will melt the entire world for a unified market.Under this situation, to explore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However, the export business risks derived therefrom out accordingly, this article will export contract negotiation, settlement and cargo three aspects to elaborate the issue of China's export business is facing an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International exchange; export risks; precautions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领导人实施“走出去,引进来”的开放政策,极大地将世界国门打开。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提高,中国的发展与世界的发展息息相关。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但是,发展过快的乐观数据的背后同时也隐藏了一些岌岌可危的问题,如何应对这背后的风险,是我们在进行出口业务中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 一、谈判订立合同阶段的风险和风险防范措施 在商务谈判中,进出口双方就某些利益上有很多相同的地方。有时,一个细微的变化可能造成企业财产的大起大落。但是,在正常的商务交流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通常会面临的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务谈判中的人员风险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一、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的依据。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买方可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所需的物品和服务,而卖方如果履行了信用证项下的义务,提交正确的单据便可以从银行得到偿付。信用证业务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帮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得到资金融通。 二、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5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 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品、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存在与否。”这一规定为不法商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 (3)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对策资料

安庆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 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 系部经济贸易系 专业国际贸易实务 班级国贸班 学生姓名刘菊 1113631014 指导教师王厚义

2014 年4 月10 日

目录 一.绪论 (3) 1.1研究意义 (3) 1.2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 (3) 1.2.1、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 (3) 1.2.2、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分类 (4) 二.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应用中存在的风险 (5) 2.1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5) 2.2转让行面临的风险 (6) 2.2.1、寄单风险 (6) 2.2.2、资信风险 (6) 2.3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7) 三.当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政策..........................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开证申请人的风险防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转让行的风险防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第二受益人的风险防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四?慎重使用可转让信用证 (9) 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摘要: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国际贸易中各种间接贸易的发展,可转让信用证应运而生,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使用的范围逐步扩展到结算、履约、融资等各个领域,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 由于可转让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当事人除了要面对像其它信用证一般的风险外,还要应对可转让信用证特殊的风险,例如转让行信用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这些风险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运用和发展,阻碍了中间商贸易的发展。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贸易大国,在金融危机过后的今天,可转让信用证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更是迫在眉睫。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 UCP600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长期发展的产物,它是指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请求,保证对受益人即出口商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须承兑和付款的书面文件。其目的在于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为出口商安全收汇、进口商安全收货提供保障,所以在我国信用证的比例高达80%多。但是信用证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支付方式,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试图探讨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 1.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核单据而不管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若出口商资信不好,以劣货代替好货,但单据上却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要付款,但进口商却遭受损失。 另外,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根据这条规定,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是否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审查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和信用证的规定是否一致,因为银行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并不是货物交易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无法知道,也不具备相关的技能,所以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反映的货物,这样就给资信不好的出口商以行骗的机会。 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单据的真假不负责,如UCP500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该条款说明对于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是否纯系伪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是否蓄意欺诈等,银行都没有义务予以审查。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有时会出现开证行按规定支付了货款,但进口商拿到提单后却提不到货,经调查后发现出口商所提交的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船通知等单据纯属伪造,事实上出口商根本就没有发货,而是以假单据来骗取货款。 2.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存在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置信用证的受益人于不利地位,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

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王冬丽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贸易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结算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在商业银行结算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银行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过程中, 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尤为重要。一方面,进出口贸易商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进出口贸易商们会千方百计地化解风险,其中包括向银行转嫁风险,以避免自身遭 受损失;另一方面,由于金融产品的创新,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加之外部市场环境的改变以及同业竞 争的日趋激烈,均给银行管理和规避国际结算业务风险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我们有必要系统地梳理 风险点,分析风险引起的原因,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以规范操作,减少纠纷,规避风险,保障银 行资金的安全。 跟单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国际贸易货物的购销需要跨越国界,交 易双方很难充分了解到对方的资金及信誉情况,银行的介入,解决了货物和资金交换时交易双方互不信 任的问题。进口商只有在同意付款的前提下才可能获得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明等提货、 报关必需的单据,而出口商若想获得付款保障就必须按信用证的要求发货、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将相 关单据交给银行。对买卖双方都有保障是跟单信用证所独有的特征。 一、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主要防范措施 进口商的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银行处理进口信用证单证业务时的流程主要包 括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到单、付款/承兑/承诺延期付款/拒付等。下面我们将按进口信用证的流程依序 分析该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一)风险点一:进出口商联手假造贸易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或由于贸易合同 市场基础的不充分,影响了申请人履约的意愿,从而造成开证行的资金损失 真实的贸易背景和坚实的贸易合同基础是进口商履行信用证意愿的前提。首先,在存在真实贸易背 景的前提下,进出口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形成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进出口 双方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无法协商解决的重大分歧,进口商愿意接受货物,进口商都会选择通 过合同约定好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支付货款,不会轻易拒付。真实的贸易背景是保证信用证结算正常 进行,尽量避免结算纠纷的前提。因此在受理开证业务时,务必要核实信用证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其次,如果贸易合同履约意愿不充分,开证行向申请人提示单据时,申请人会千方百计提出拒付要求, 甚至拒不履行付款责任,同样会给开证行造成资金损失。 (二)防范措施:在受理开证申请环节,开证银行要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 1.审核进出口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确认贸易合同上的买卖双方、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货物品质、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的特点优缺点应用流程以及风险的规避

一.国际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在国际结算的研究领域中,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以及国际结算惯例。其中,国际结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所谓国际结算方式是指收付货币的手段和渠道,同时,国际结算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 二.国际结算的常见方式 1.汇款 2.托收 3.信用证 即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三.信用证的特点 从定义可以看出信用证具有以下特点: 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的特点是一个原则,两个凭证?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尬两个凭证就是 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开证行支付方式是由银行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是说出口商在没有付款的时候,开证行要将款项先打给进口商。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 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中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条款改变不一定合同就要有类似的改变。 3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文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如果相符,久付款。而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进口方可凭有关的单据和合同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只凭单据,不管货物. 四.种类 根据是否提供单据有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有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信用方法有议付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 根据有关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有无保兑信用证和保兑信用证; 根据付款情况有:即期信用证和延期信用证; 根据使用目的有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旅行信用证; 根据特殊性质有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五.内容(插一张信用证的图) 一.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 二.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 三.货运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提单、其它单据。 四.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 五.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六.保兑、保付条款 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 (插一张流程图)流程六.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国贸实务第一次个人作业 题目: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姓名: 班级: 学号: 指导老师: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摘要:由于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要比其它的结算方式如汇付和托收等安全的多,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所以信用证被认为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结算方式,是十九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但在国际贸易中, 屡屡有中国的外贸企业在采用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后, 而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而近些年来,信用证使用比率也在逐年下降。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究竟有什么样风险及如何防范呢?本文将就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 关键词:信用证支付手段风险措施 一、信用证概况及特点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由于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要,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由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作用主要有安全保证和资金融通。信用证的付款人是银行,银行拥有高于付款人为进口商的信用,因此比较其他支付方式,信用证安全可靠。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信用证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二、信用证风险概述 理应指出,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绝不是完美无缺的。例如,买方不按时开证、不按合同规定条件开证或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交货、交单后因不符合信用证规定被拒付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而且无论是申请开证,还是审证、审单,技术性均较强,稍有疏漏差错都会造成损失。 1、对进口商而言的风险

使用信用证的主要风险及预防措施

使用信用证的主要风险及预防措施 信用证方式虽比较能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所固有的独特的性质(特别是它的机械的"严格一致"原则,)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客观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从出口贸易业务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 买卖合同,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7f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二.进口商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照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CHARTEREDBANKITD.BIRMINGHAM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WESTLMBVSTERBANKLTD.LONDON)。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中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诈骗。 四.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 防范措施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王冬丽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贸易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结算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在商业银行结算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银行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过程中,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尤为重要。一方面,进出口贸易商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进出口贸易商们会千方百计地化解风险,其中包括向银行转嫁风险,以避免自身遭受损失;另一方面,由于金融产品的创新,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加之外部市场环境的改变以及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均给银行管理和规避国际结算业务风险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我们有必要系统地梳理风险点,分析风险引起的原因,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以规范操作,减少纠纷,规避风险,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跟单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国际贸易货物的购销需要跨越国界,交易双方很难充分了解到对方的资金及信誉情况,银行的介入,解决了货物和资金交换时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进口商只有在同意付款的前提下才可能获得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明等提货、报关必需的单据,而出口商若想获得付款保障就必须按信用证的要求发货、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将相关单据交给银行。对买卖双方都有保障是跟单信用证所独有的特征。 一、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主要防范措施 进口商的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银行处理进口信用证单证业务时的流程主要包括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到单、付款/承兑/承诺延期付款/拒付等。下面我们将按进口信用证的流程依序分析该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远期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远期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远期信用证因其是出口商及其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所以很受进口商的青睐,客户对远期信用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由于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时间较长、国家风险、资信风险、市场状况等不易预测,银行一旦承兑了汇票,那么它的责任就由信用证项下单证一致付款责任转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这就使得远期信用证比即期信用证具有更高的风险性。中国人民银行也正是出于这种高风险性的考虑,于1997年专门下发文件对各商业银行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规避其风险。那么远期信用证潜在风险体现在何处呢? (一)套资诈骗风险。 一些企业和公司在通过正当途径无法得到银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把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作为骗取银行资金的主要途径和手段之一,其作案手段多种多样。如用假合同、假单据伪造贸易背景,国内开证申请人和国外受益人联手诈骗银行。当国内申请人利用假合同欺骗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后,国外受益人通过交单行交来与该证相符的假单据。由于他们的目的是骗取银行资金,所以不管单据真伪,有无不符点,申请人都接受单据,催促开证行承兑。一旦开证行承兑后,那么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就变成了无条件的到期付款责任。交单行收到开证行的承兑后,就应受益人的请求做了贴现,这样,受益人就从银行套取了资金。还有的伪造虚构转口贸易背景,有的以买卖仓单方式虚假转口贸易背景,有的以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虚构贸易背景,这些手段虽各不相同,但最终目的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利用银行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做贴现套取资金。这些资金到期时不能得到偿还,导致银行巨额垫款。这也是人民银行严禁各商业银行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的原因所在。 (二)挪用资金风险。 在远期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将货物销售出去,收回货款,在付款日期未到时,他很可能会把这笔资金继续周转或挪作它用。假如进口商挪用到固定资产投资上面,那么信用证到期日,固定投资一般不能立刻产生效益,没有现金回流也就无法支付到期的应付账款,到期拖欠,开证行只好垫款。还有的进口商为追求高额利润,挪用货款,炒股票、期货,也迫使银行垫款。进口商占用、挪用资金的通常做法是超越合理开证期限。在远期信用证业务中,通常信用证的付款时间为90天,最多不超过180天。其合理期多依据进口产品资金回收周期而定。一些单位无论进口什么总是时间越长越好,很多进口商要求360天远期付款,目的是想尽量长时间地占用银行资金。 (三)市场风险。 这里主要指进口热门敏感商品带来的风险。这类商品是指某一阶段,某一时期的热门商品。80年代以来,这些商品主要集中在木材、三合板、造纸用木浆、钢材、食用油、白糖、化肥;90年代又出现了诸如化工原料、化纤、钢材和成品油等商品。由于是热门敏感商品,那么商品的价格波动也就很大,很难预测价格的升跌,若为即期付款,货到付款赎单,银行风险相对较小;而远期付款,进口商通常会以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款来偿付远期信用证项下货款或银行的备用贷款,银行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品价格一旦下跌,销售不畅,到期资金不能收回,使得进口商无法按时偿付进口商品货款,银行被迫垫付资金,形成不良垫款。 (四)进口商违规风险。 进口商为了能骗取银行信任,总是想方设法隐瞒对其不利的方面,如逃汇、骗汇、违反外汇政策、进口不核销,甚至走私等,进口商受到处罚,往往会导致开证行用自己的资金对外垫付。进口商如果不能归还开证行的垫款,就导致开证行形成不良资产。 一方面企业对远期证业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另一方面远期证又潜藏着比即期证更大的风险。因此,只有严于防范,才有利于远期信用证的健康发展。

浅析进出口贸易业务风险与防范

财会研究>> 2003年第12期 浅析进出口贸易业务风险与防范 发布时间:2004-01-06 黄贵流 我国已经加入WTO,意味着进出口贸易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国际贸易活动更加频繁,影响进出口贸易风险的因素繁多,风险表现方式也多种多样。本文主要就贸易结算、贸易合同、贸易货物运输等环节,简述进出口贸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与防范。 一、进出口贸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进出口贸易结算风险。 由于进出口贸易是国(地区)与国(地区)之间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跨越的空间大、时间长,涉及的环节多,进出口贸易双方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必须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进出口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信用证和银行保函四种,各种结算方式又有不同的类别,其风险程度亦不同。 1.汇付结算风险。汇付是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方式。在进出口贸易中,该方式如果使用在资信可靠或关系密切友好的贸易伙伴之间,能高效、安全、及时、低成本结汇。对出口商来说,如果能争取到预付货款方式对其极为有利,但如果是货到付款方式,只要发运了货物就很难对进口商品进行有效控制。在此情形下,出口商能否收到货款则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如果进口商不守信用,出口商最终可能会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对进口商而言,争取货到付款方式有利,反之,如果采用预付货款方式,风险加大。 2.托收结算风险。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由于托收方式是先发货后收款,对出口商而言,可能面临进口商由于各种原因而拒付赎单或承兑后拒绝付款的风险。 3.信用证结算风险。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结算方式是目前我国在进出口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支付过程基本上是“进口商申请开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出口商银行议付并索汇→进口商同开证行清算、赎单提货”几个环节。这种结算方式把由进口商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付款,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但由于信用证交易是基于贸易合同,而又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单据交易,在进出口贸易中存在风险,主要有:(1)外部环境因素,如贸易管制造成的取消出口许可证、外汇管制造成的延付或少付款项等产生的风险。(2)由于贸易商的工作失误、银行的工作疏忽、结算程序处理不当,以及信用证或单据中内容的含混不清、疏漏等具体技术细节的差错而造成的拒付、延付等产生的风险。(3)信用证结算欺诈性风险,主要是有关贸易当事人通过变造、伪造信用证、伪造单据、预借提单、倒签提单、“软条款”信用证等欺诈方法获取货物或款项而产生的风险。信用证结算欺诈引起的风险种类繁多,有受益人操作的欺诈,也有开证申请人操作的欺诈,还有受益人和船东共同操作的欺诈等等。 4.银行保函结算风险。银行保函结算,对银行而言,是风险较大的业务。对进出口贸易商而言,其风险主要在于对方可能提供伪造、假冒的保函进行诈骗。 (二)进出口贸易合同风险 根据引起风险的原因来划分,进出口贸易合同风险可以分为贸易合同法律效力风险、交货与合同不符风险以及利用合同条款进行欺诈的风险。 1.贸易合同法律效力风险。进出口贸易双方对合同的成立与否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纠

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

1 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猛推进,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各种支付手段的广泛应用,其中最主要的支付手段就是信用证支付。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多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信用证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资金流通和利用效率,促进生产国际化和资本国际化,并且为迅速、便捷的贸易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自其诞生以来,日益受到各国贸易商的青睐,甚至被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一去干预会令血液无法畅通即会对国际贸易带来无可估计的损害。然而,由于金融管理机制及信用证机制本身的漏洞,极大地增加了外贸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风险,而且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在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从而给一些不法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以致信用证诈骗现象遍及全球,世界各国深受其害。 我国由于法制不健全,银行业务人员水平不高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管等诸多原因,我国已成为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受害国。例如1984年我国有关部门与外商签订进口钢材合同,并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船东签发假提单诈骗,给我国造成1400万美元的损失。1993年李文凯化名高桥秀雄在海外黑势力操纵下,诈骗我国国内多家单位信用证开证费、手续费2300万元。而同年又发生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该案虽经多方努力,未造成对外支付,但为此已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触目惊心,危害极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进行综合分析,来探寻我们防范之法。 2 信用证结算欺诈内涵界定 19世纪末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货物开始大量长途跨国运输,但由于买卖双方分居两地,对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不甚了解,因此往往不信任对方,不愿意把货物或货款先交给对方,害怕一旦对方违约,将使自己钱货两空。同时,在货物买卖中,卖方希望在发货后立即得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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