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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

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
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

1 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猛推进,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各种支付手段的广泛应用,其中最主要的支付手段就是信用证支付。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多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信用证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资金流通和利用效率,促进生产国际化和资本国际化,并且为迅速、便捷的贸易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自其诞生以来,日益受到各国贸易商的青睐,甚至被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一去干预会令血液无法畅通即会对国际贸易带来无可估计的损害。然而,由于金融管理机制及信用证机制本身的漏洞,极大地增加了外贸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风险,而且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在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从而给一些不法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以致信用证诈骗现象遍及全球,世界各国深受其害。

我国由于法制不健全,银行业务人员水平不高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管等诸多原因,我国已成为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受害国。例如1984年我国有关部门与外商签订进口钢材合同,并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船东签发假提单诈骗,给我国造成1400万美元的损失。1993年李文凯化名高桥秀雄在海外黑势力操纵下,诈骗我国国内多家单位信用证开证费、手续费2300万元。而同年又发生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该案虽经多方努力,未造成对外支付,但为此已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触目惊心,危害极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进行综合分析,来探寻我们防范之法。

2 信用证结算欺诈内涵界定

19世纪末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货物开始大量长途跨国运输,但由于买卖双方分居两地,对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不甚了解,因此往往不信任对方,不愿意把货物或货款先交给对方,害怕一旦对方违约,将使自己钱货两空。同时,在货物买卖中,卖方希望在发货后立即得到货

款,买方则希望收到货物后再付款。为了缓解这些矛盾,商人们创造性地发明了信用证制度,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遵守的国际惯例。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最主要、最常用的结算方式是跟单信用证,因为有银行信用为保障,因此受到买卖双方的信任。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不负责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调查单据的真实性,从而无法审查货物,这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诈骗案件屡屡发生。

2.1 信用证的概念

根据UCP500第2条的定义,所谓信用证,“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根据此约定,一家银行(开证行)按其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根据该定义,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按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或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或卖方)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须承兑和付款的一种约定。跟单信用证,只要卖方在指定的期限内提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向卖方支付规定数额的款项。银行决定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及单据之间是否相互一致,即“单证相符”。

2.2 信用证结算欺诈含义

所谓信用证结算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或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一定的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在这里,当事人包括出口商(受益人)、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开证行、船东;欺诈行为主体可能是受益人、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船东共谋、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开

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发展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参与过程中逐步发展而形成的。它把由进口商履行的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从而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也可以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得到货物。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所以,自信用证出现以来,这种结算方式发展很快,并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信用证的内在交易基本原则存在导致欺诈产生的理论缺陷,存在着很强的利用单据进行欺诈的风险;同时,由于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性文件,对单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何一个单据上的误操作都可能导致信用证拒付的风险,存在着较多的操作性技术风险。与单据有关的这两种风险是信用证最重要最常见的风险,是出口商不得不面对的,任何一种都可能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

3 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

在我国对外经济和贸易活动规模不断扩大的形势下,利用信用证诈骗的案件有逐年增多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3.1 信用证运行机制本身缺陷

信用证被定义为“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申请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第三者(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我们从这一定义来分析信用证的运行机制。首先,对进出口商双方有利。信用证业务完全具备了作为一种结算方式,能被广泛使用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特别是实现了对进出口双方的公平。即银行替出口方承担了进口方不付款的风险(银行的有条件付款承诺),且进口商只要付款就可能从银行手中得到单据(单据代表货物),整个结算过程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来完成的。其次,对银行有利。银行在结算中提供信用及服务,同时实现了业务收入,可是银行又不想自己被牵连到进出口双方的纠纷中。因此又在《UCP500》第4条、第15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

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诚信或行为及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所以,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既不管单据、货物和贸易合同,也不管贸易双方的资信与履约情况如何,而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必须付款。这保正了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独立性自主性。而诈骗分子正是利用信用证的这一运行机制的特点,以伪造或变造的单据、文件使开证行因形式上单据相符而承担付款责任,这就是信用证诈骗案发生的内在原因。

3.2 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缺乏打击力度

现行国际间广泛接受的惯例主要是《UCP500》。但该惯例并无处罚欺诈行为的条款,国内与之配套的法规甚少,打击力度不够。另外信用证诈骗是一种非暴力犯罪,其危害性容易被人们所忽视,信用证诈骗活动较之其他诈骗活动又具有“二低一高”(低风险、低成本、高利润)的特点,使得不法分子诈骗时多存侥幸心理。有的银行在识破了犯罪分子的手段以后,在自己没有上当的情况下,息事宁人,更加助长了诈骗者的气焰。

3.3 当事人的警觉性与素质不高

在信用证诈骗中,行骗者始终围绕着信用证自身的特点和利用被害人自身的弱点进行诈骗。我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水平不高,不懂信用证业务,不懂航运,消息也不灵通,甚至缺少一般的常识与警觉,给骗子以可乘之机。

4 跟单信用证诈骗的特点

4.1 跨国性、复杂性

信用证业务主要是国际贸易结算服务的。而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

间进行的,跨洋越界,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一般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自然也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信用证业务涉及到众多的环节以及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例如一项信用证业务涉及许多单据,包括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及其它单据以及这些单据下面的运输、保险、检验、仓储等专业技术。还涉及到各国政府的政策、法规等法律知识。对一般商人来说,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繁琐的程序和实际情况并做出精确判断是有困难的,而且在这些环节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间隙与漏洞。

4.2 手段多样性

当今先进的高科技造假水平,使得伪造单据文件变得易如反掌,从而为不法分子成功施骗提供了方便。因银行付款时只审单不看货,一些不法商人乘机而入,使用假信用证、假单据、相互开证、代理开证等手段相欺诈,风险时常出现。假冒或伙印鉴(签字)诈骗所谓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将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欺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目的。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4.3 违法的多重性

一般来讲,信用证诈骗都是在一定贸易过程中发生的。信用证诈骗不仅具有犯罪性质,而且具有民商法意义上的违约和侵权性质,构成多重的违法性。诈骗者利用合同和信用证作掩护,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他人或银行的财产,丝毫没有履约的本意,其结果必然是造成违约和侵权。尽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信用证诈骗并非都涉及到刑事,而且实践中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只占极少数,但从每一宗信用证诈骗所涉及的触目惊心的数额及危害后果看,几乎都已构成犯罪。可以说,信用证诈骗在法律上的违约、侵权以及犯罪是并存的。

5 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

关于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分类目前有许多的观点,大同小异。但是这些分类方法都没有有效的突出信用证风险的特殊性,所描述的风险很多和其他结算方式的风险相雷同。对于信用证这种特殊的结算方式,本文认为有如下风险值得探讨:

5.1 信用证风险

5.1.1 假信用证风险

假冒信用证是以根本不存在的虚假银行名义开立的假信用证,或是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的伪造信用证。这些信用证有以下特征:电开证无密押或使用第三家银行的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没有加押;伪造或假冒开行的签字或印鉴;信用证大多是直接寄给进口商的;信用证的金额大、装效期短,以促使受益人仓促发货;要求1/3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等等。

5.1.2 开证行信用风险

信用证虽然是银行信用,但是也不是绝对安全的。在一些国家银行的成立不像中国这样严格,并且需要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国外银行的所有权也大多是私有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资信非常重要。进口商会同一小银行或者根本不存在的银行联合进行诈骗是完全可能的。

5.2 单据风险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要求是单证相符,一般而言,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因此,诈骗者利用虚假单据骗取货款。受益人根本没有出运货物,伪造单据(冒充有权签发单据的公司、机构或捏造一家并不存在的公司、机构签发假单据)凭以获得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或者出运假货、劣货,骗取运输单据;或串通承运人出具与信用证相符的虚假内容的单据,如: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等。

5.2.1 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的信用证欺诈。

5.2.2 受益人与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种欺诈方式因为由受益人和船东共同操作,增加了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方便程度,对被欺诈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更大。具体又包括伪造单据欺诈、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 第一,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这种情况是提单的签发日期在形式上与信用证相符,但却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预借或倒签提单,从而对收货人(买方)构成欺诈行为。一是预借提单。在货物实际并没有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全部装上船付之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本不能签发的提单或只能签发备运提单,但他却签发出已装船提单。二是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托运人为了顺利结汇,往往会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填上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签单日期, 即倒签提单,以逃避违约责任。无论是《海关规则》、《汉堡规则》还是我国的海商法都明确规定承运人在实际装船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同时要求签单日期与实际装船日期必须相符。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行为篡改签单日期,直接违反了国际条约和法律的规定,更与“诚实信用”的商法原则背道而驰,构成了对买方的欺诈。这种行为在美国会触犯刑法,坐牢时间高达5年。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案的特征主要

有:所谓的出口商要求进口商开具的信用证为即期信用证。出口商凭单即可要求议付行议付;船公司、船只、起港均由出口商负责指定;品质证书由出口商所在地有关机构签发;收货收据不构成信用证下改付所需单据的组成部分。

第二,卖方用保函换取承运人签字的虚假的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有关货损或包装不良之类批语的提单。反之,如承运人加注了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语的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例如提单上批注“渗漏”、“3件损坏”等。由于外表不良的货物在海运中极易受损,因此收货人开出的信用证一般规定以清洁提单作为结汇条件。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第13条6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其表面上注有诸如‘发货人装载和记数’或‘内容据发货人报称’条款或类似词语的运输单据”。所以持不清洁提单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必遭银行拒付。实践中,当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外表状态不良,且又无法更换包装或修复货物时,他们不希望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因为这样不便结汇,所以托运人通常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中表明:“承运人未将货物不良状况批注到提单上而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由托运人负责。”通过这种形式,承运人将本来该签发的不清洁提单改为清洁提单签发出去。虽说收货人事后可向承运人索赔,但这已使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由此可见用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串通欺诈第三者收货人的行为,应视为非法。

5.2.3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在UCP500中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UCP500第15条,还规定了“单据有效性的免责”,指出:“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载明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

中有关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因此,买方应承担这样的工作,进行风险的防范。

5.3 虚假交易

虚假交易主是进出口商利用假合同、假单据伪造贸易背景来套取银行资金。其运作的基本原理是国内客户利用假合同欺骗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国外受益人通过交单行交来的也是假单据。因为申请人的目的是骗取银行资金,所以不管单据有无不符点,申请人都接受单据,催开证行承兑。开证行承兑后,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就变成了无条件的到期付款责任(远期汇票承兑人是主债务人)。交单行收到开证行的承兑电后,就应受益人的申请做了贴现。受益人和申请人是串通一气的,他们把贴现后的资金投向各个方面,有搞项目的,有盖楼的,有在境外炒股票和期货的,也有干脆就侵吞私分的。此外,还有一种常见的资金运作方式,就是用新的远期信用证项下贴现款支付以前信用证项下的到期款。如此 “拆东干墙,补西墙”。表面上看,这个客户还不错,到期都能付款。实际上客户在采用滚雪球的办法骗取银行资金的同时把银行蒙在鼓里。一旦银行发现问题,不再给申请人开新证,申请人就没有钱支付给开证行,开证行又必须履行到期无条件付款义务,从而形成银行信用证项下大量不良垫款。

5.4 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通常,把在信用证中出现的、受益人不容易做到或无把握做到的条款俗称为“软条款”。诈骗者要求开证行开出可以随时解除自己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使受益人在议付时处于被动地位。其主要形式有:信用证含有暂不生效条款,如:信用证规定,申请人收到进口许可证或货物由申请人确定经开证行通知后信用证才生效;信用证规定某些条款满足后,开证行方可付款,如:进口

商验货后,开证行方可付款;装运日、装运港、船公司、船名待定,由开证行以修改形式通知;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受益人无法执行;要求客商签字,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往往要求受人提供由客商(通常为开证申请人指定的某人)签字的单据,如要求受益提供的发票由客商会签,要求提供由客商签字的检验证;诈骗分子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保证金给买方指定代表或中介人,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保证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例如:深圳某A公司找到内地一家公司B,称自己没有进出口权,要把一笔出口业务介绍给B公司,B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后,要付一笔介绍费给A。交易内容如下,香港公司C要从B处进口生铁铸造的阴井盖,数量1万吨,每吨400美元,共400万美元。条件是发货前C公司派人验货,同时要求B公司先付10%保证金。C公司将信用证货物单价上调10%,用来偿还保证金。当时国内钢材价格为每吨200美元,B公司认为有利可图,就签订了合同。一个星期后,C公司开来了信用证,A公司拿走了40万人民币的佣金,在C公司催促下B公司付出了40万美元的保证金,产品按期生产出来后运到港口,C公司迟迟不派人验货,在距最迟装运期差三天的时候,C公司验货代表来验货,结论是产品不合格,拒绝签发检验证明,造成单证不符。C公司骗取40万美元的保证金,A公司骗取了40万人民币佣金。

5.5 信用证硬条款风险

在信用证的规定格式中,有许多的硬性条款,这些构成信用证的基本要素,如受益人、有效期、装运期、交单期、议付行等,任何一个条款的细微变化都可能给出口商带来麻烦。另外就是故意使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就是进口商故意在信用证条款中做手脚,使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有非常细微的差别。如果出口商没有审核出来,就会出现单证不符,进口商可以堂而皇之地拒付;如果出口商审核出来,要求修改信用证,进口商的惯用伎俩就是辩称此不符纯属银行笔误,不用修

改,保证不会拒付。然而一旦进口地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进口商便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使得出口商有苦难辩。

6 信用证结算欺诈的防范措施

6.1 买方可采取的对策及措施

6.1.1 慎重选择交易伙伴

慎重选择交易伙伴是指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了解对方的资信,选择资信情况好的贸易商作为交易伙伴。资料显示,信用证欺诈多数是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很好地调查了解而造成的[4]。资信情况好有如下标准:一是有履约能力;二是能诚实守信地履约。作为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应作好对对方的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伙伴,特别是由中间商介绍的客户。资信调查的途径很多,比如通过银行调查;通过有关国家的工商团体、专门资信调查机构等调查;通过驻外机构和在实际业务中调查;通过国际经济贸易联系网络调查等。

6.1.2 认真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6.1.2.1 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条款

合理选择信用证种类。一般地说,在金额巨大的成套设备买卖中,在分批交货的贸易中,进口商应力争使用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循环使用规定的金额,一直到若干次后总金额用完。这种方式可使最终的付款发生在设备妥善安装或各批货物交完之后,因而可保证出口商提供货物的质量达到信用证的要求。尽量不开可转让信用证或只开限制转让给指定的对其资信情况十分了解的公司的信用证,以防止信用证转入不法商人之手。⑴信用证的有效期必须合理、适当。贸易双方一旦确定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受益人,出口商应要求进口商尽快开出信用证,并使信用证有合理、适当的有效期,以使受益人有合理充分的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反之,当受益人临近装运期才收到信用证,一旦发现其有与买卖合同条款不符或无法履行某些条款,出口商就没有充分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⑵明确订立信用证

条款的内容。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条款是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条件和依据,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所以,应当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决不能含糊其词,尤其是单据条款和装运条款。单据条款主要是规定单据的种类及份数,这是信用证最主要的条款,因为银行付款与否仅凭单据。

6.1.2.2 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商会于2000年推出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新修订本《INCOTERMS 2000》,规定了四组国际贸易术语,即(1)E组(EXW);(2)F组(FCA,FAS,FOB);(3)C组(CFR,CIF,CPT,CIP);(4)D组(DAF,DES,DEQ,DDU,DDP)。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组贸易术语,作为进口商应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

6.1.3 认真审核单证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后,应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范信用证条款和合同的规定不符或有“陷阱”条款或假冒信用证。信用证内容和买卖合同不符将有如下的后果:受益人要么只能遵守买卖合同条款而不得不违反信用证有关条款的规定;要么违约或违反信用证条款责任,从而使进口商达到欺诈的目的。只能遵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而不得不违反买卖合同有关条款。其结果是,要么遭到银行拒付,得不到贷款;要么被开证申请人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索赔。

对假冒信用证的识别,可根据有关银行的出证格式或正常的信用证式样,仔细鉴别有无描绘、复制、涂改、剪贴、挖补等方面的迹象[5]。进口商在付款赎单前对卖方提交的单据应全面、及时审核,审核单据是否和信用证要求相符,是否属于伪造的单据。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改证。改证时应注意,最好一次完成,通过原通知行向开证行提出。对于欺诈性单据应请示银行止付或请求法院发布禁付令强制银行拒付。对假冒信用证应停止发货并立即通知银行止付。

6.1.4 及时调查货运航程及行踪

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又一环节是及时、充分地把握船运航向动态。买方可根据合同中的运输条款,派人或委托有资信的商检机构到装运港,了解与船运有关的情况,包括船名、船东、船龄等,货物是否上船、起航日期、航行计划、抵达日期等情况。货船起航后,买方应随时了解航向动态,如果发现异常情况须立即报告保险公司,追查承运人、代理人、卖方的律师等。

6.1.5 提高信用证贸易商业务素质

提高信用证贸易商的业务素质是当前可以做到的,而且有立竿见影之效。这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关键。作为信用证贸易商必须具备船舶、海运、海上保险等国际货物买卖过程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有熟练的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业务技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证欺诈。

6.2 银行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6.2.1 严格把好审单关,熟谙UCP500关于银行业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

谨慎地表面上审核单据。在信用证结算中,银行是根据买方在开证申请书中的授权行事的,而通知行、议付行又是根据开证行的授权行事的,如果这些银行在办理信用证的过程中,超出了授权范围,即未严格按信用证办事,接受了受益人提交的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买方就有权拒绝付款赎单。因此,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必须在审核单据时小心谨慎。

6.2.2 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

信用证付款是通过银行的国际业务网络实现的,积极扩大国际业

务网络的同时,保持高度警惕,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银行本身的信誉良好以及银行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疑会便利信息的及时传递,便利银行合作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

6.3 立法对策

信用证的诈骗行为,给贸易中的参与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然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是一片空白。为了严厉打击这类严重扰乱金融

秩序的行为,我国应该增加这方面的立法,使这些诈骗行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裁,也能更有力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正常的海运贸易秩序。

6.3.1 对UCP500进行修订

如可以对UCP500进行修订,规定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欺诈,银行有权暂拒付款,对单据的真伪性及基础合同交易的有关事宜进行适当调查,而此种调查以银行力所能及和不影响权利方合法权益为限。银行有权就其调查工作向有关收益方收取一定费用。

6.2.2 《海商法》修改及完善

《海商法》中应增加禁止承运人进行倒签提单行为和预借提单行为的条文,对于用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也应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及其对收货人的效力加以详细规定。信用证的欺诈行为不会消失,因为世界上没有任何完美的制度。对于信用证的欺诈行为,只能对信用证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修补,警惕可能出现的以外状况。而信用证的使用,亦应强调其“信用”的宗旨。

结 论

企业通过信用证业务可以有效地回避对外贸易业务中的商业风险,保障自身的货物与资金安全,银行则通过信用证业务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信用保障、风险防范及国际结算方面的服务,从而推动国际贸易业务的发展。可以说,信用证业务能否顺利进行,与进出口商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与银行的利益密切相关。因为只有通过不断地向客户提供安全良好的金融服务,银行才能不断地为自身创造业务收入,这也是银行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

参 考 文 献

1 简·C·德克尔编;俞浩明,姚念慈,姚永昌译.跟单信用证案例研究[M].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0

2 李金泽.信用证法律风险防范[M].中信出版社,2004

3 刘重力,金淑云.国际贸易实务[M].南开大学出版社,1999

5 张林森,王小雪.风险与收益的博弈 信用证业务操作与技巧[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6 左晓东.信用证法律研究与实务[M].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

7 唐新宇、赵建平,《涉外经济活动的信用风险分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5月版

8 林俐,《出口贸易中信用证与汇付搭配使用的风险与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00,(8)

9 吕红军.国际货物贸易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

10 赵丽梅.信用证操作大全.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

信用证风险点

信用证风险的内容: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申请人的进口商面临的有: 1.伪造单据。出口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实际没有交货。或交了毫无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规定“表面上”相符。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实际货物。因此。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货款。而申请人也会由于单证相符付款给开证行。从而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落得钱财两空。 2.货物实质不符。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致使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特别是成组化运输。即出口商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组成较大的装卸单位以提高装卸效率的运输形式中。承运人对箱内是什么货.货物是否完好都不负责。于是一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也可能通过成缰化运输形式瞒天过海。曾经发生进口设备缺乏主要零部件。进口货物实为垃圾.危险品。使进口商受骗上当的贸易案例。其中多数是采用成组化装运的。 3.提货担保中的风险。进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已经得到通知到货了。这时进口商如不及时提货。将会遇到滞期罚款风险。只好请求开证行担保提货。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书面保证。保证不论对方银行寄来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得对外付款。也就是说进口商对即使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付。这样的情况下。他即面临了接受不符单据的风险。 二.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损失的情况亦很多见。例如。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变更一些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等。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例如。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伪造保兑信用证。即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3.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情况下。开证行对之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在外贸实际业务中。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开证行能否付款还会遇到进口国的国家或政府管制的风险。如进口国家国际收支困难。缺乏外汇储备。阻碍开证行支付货款外汇。或延误支付。受益人想减轻这种风险。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国的银行保兑信用证。 4.进口商故意设置“软条款”。所谓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开证申请人通过制定“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用程度。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使名义上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实际上成为可撤销的。“软条款”的形式和内容在后面还将有详细论述。 三.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 作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人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 1.开证申请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付款赎单。信用证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并不需要向开证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学生:鲁尹志 指导老师:刘雁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长沙 410128) 摘要:信用证作为商业人士长期使用的支付适应,其地位在反复运作过程中得到确定,更随着商业的需要与变化而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运用。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可转让信用证是其中的一种。可转让信用证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简化了支付程序。鉴于此,本研究作了要紧做了以下工作:首先介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特征及分类,接着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三方主体存在的风险及风险产生的缘故,最后提出了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 The Brief Analysi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s Risk Guard

Student:Lu Yinzhi Tutor:Liu Yan (Ori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128) Abstract: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business field between seller and buyer.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i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most universal use payment pattern,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one kind.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as the intermediary type of trading has provided the credit foundation take middle man , simplified the payment procedure. In view of this, this research did has mainly done the following work: First in introduced may transfer letter of credit's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classification, then analyzed has been possible to transfer the reason which letter of credit's tripartite main body existence's risk and the risk produced, finally proposed might transfer the letter of credit risk the measure. Key word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measure; risk 一、绪论 (一)研究意义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一、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的依据。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买方可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所需的物品和服务,而卖方如果履行了信用证项下的义务,提交正确的单据便可以从银行得到偿付。信用证业务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帮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得到资金融通。 二、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5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 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品、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存在与否。”这一规定为不法商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 (3)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长期发展的产物,它是指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请求,保证对受益人即出口商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须承兑和付款的书面文件。其目的在于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为出口商安全收汇、进口商安全收货提供保障,所以在我国信用证的比例高达80%多。但是信用证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支付方式,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试图探讨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 1.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核单据而不管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若出口商资信不好,以劣货代替好货,但单据上却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要付款,但进口商却遭受损失。 另外,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根据这条规定,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是否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审查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和信用证的规定是否一致,因为银行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并不是货物交易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无法知道,也不具备相关的技能,所以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反映的货物,这样就给资信不好的出口商以行骗的机会。 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单据的真假不负责,如UCP500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该条款说明对于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是否纯系伪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是否蓄意欺诈等,银行都没有义务予以审查。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有时会出现开证行按规定支付了货款,但进口商拿到提单后却提不到货,经调查后发现出口商所提交的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船通知等单据纯属伪造,事实上出口商根本就没有发货,而是以假单据来骗取货款。 2.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存在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置信用证的受益人于不利地位,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的特点优缺点应用流程以及风险的规避

一.国际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在国际结算的研究领域中,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以及国际结算惯例。其中,国际结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所谓国际结算方式是指收付货币的手段和渠道,同时,国际结算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 二.国际结算的常见方式 1.汇款 2.托收 3.信用证 即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三.信用证的特点 从定义可以看出信用证具有以下特点: 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的特点是一个原则,两个凭证?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尬两个凭证就是 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开证行支付方式是由银行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是说出口商在没有付款的时候,开证行要将款项先打给进口商。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 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中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条款改变不一定合同就要有类似的改变。 3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文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如果相符,久付款。而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进口方可凭有关的单据和合同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只凭单据,不管货物. 四.种类 根据是否提供单据有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有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信用方法有议付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 根据有关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有无保兑信用证和保兑信用证; 根据付款情况有:即期信用证和延期信用证; 根据使用目的有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旅行信用证; 根据特殊性质有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五.内容(插一张信用证的图) 一.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 二.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 三.货运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提单、其它单据。 四.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 五.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六.保兑、保付条款 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 (插一张流程图)流程六.

远期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远期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远期信用证因其是出口商及其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所以很受进口商的青睐,客户对远期信用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由于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时间较长、国家风险、资信风险、市场状况等不易预测,银行一旦承兑了汇票,那么它的责任就由信用证项下单证一致付款责任转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这就使得远期信用证比即期信用证具有更高的风险性。中国人民银行也正是出于这种高风险性的考虑,于1997年专门下发文件对各商业银行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规避其风险。那么远期信用证潜在风险体现在何处呢? (一)套资诈骗风险。 一些企业和公司在通过正当途径无法得到银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把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作为骗取银行资金的主要途径和手段之一,其作案手段多种多样。如用假合同、假单据伪造贸易背景,国内开证申请人和国外受益人联手诈骗银行。当国内申请人利用假合同欺骗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后,国外受益人通过交单行交来与该证相符的假单据。由于他们的目的是骗取银行资金,所以不管单据真伪,有无不符点,申请人都接受单据,催促开证行承兑。一旦开证行承兑后,那么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就变成了无条件的到期付款责任。交单行收到开证行的承兑后,就应受益人的请求做了贴现,这样,受益人就从银行套取了资金。还有的伪造虚构转口贸易背景,有的以买卖仓单方式虚假转口贸易背景,有的以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虚构贸易背景,这些手段虽各不相同,但最终目的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利用银行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做贴现套取资金。这些资金到期时不能得到偿还,导致银行巨额垫款。这也是人民银行严禁各商业银行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的原因所在。 (二)挪用资金风险。 在远期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将货物销售出去,收回货款,在付款日期未到时,他很可能会把这笔资金继续周转或挪作它用。假如进口商挪用到固定资产投资上面,那么信用证到期日,固定投资一般不能立刻产生效益,没有现金回流也就无法支付到期的应付账款,到期拖欠,开证行只好垫款。还有的进口商为追求高额利润,挪用货款,炒股票、期货,也迫使银行垫款。进口商占用、挪用资金的通常做法是超越合理开证期限。在远期信用证业务中,通常信用证的付款时间为90天,最多不超过180天。其合理期多依据进口产品资金回收周期而定。一些单位无论进口什么总是时间越长越好,很多进口商要求360天远期付款,目的是想尽量长时间地占用银行资金。 (三)市场风险。 这里主要指进口热门敏感商品带来的风险。这类商品是指某一阶段,某一时期的热门商品。80年代以来,这些商品主要集中在木材、三合板、造纸用木浆、钢材、食用油、白糖、化肥;90年代又出现了诸如化工原料、化纤、钢材和成品油等商品。由于是热门敏感商品,那么商品的价格波动也就很大,很难预测价格的升跌,若为即期付款,货到付款赎单,银行风险相对较小;而远期付款,进口商通常会以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款来偿付远期信用证项下货款或银行的备用贷款,银行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品价格一旦下跌,销售不畅,到期资金不能收回,使得进口商无法按时偿付进口商品货款,银行被迫垫付资金,形成不良垫款。 (四)进口商违规风险。 进口商为了能骗取银行信任,总是想方设法隐瞒对其不利的方面,如逃汇、骗汇、违反外汇政策、进口不核销,甚至走私等,进口商受到处罚,往往会导致开证行用自己的资金对外垫付。进口商如果不能归还开证行的垫款,就导致开证行形成不良资产。 一方面企业对远期证业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另一方面远期证又潜藏着比即期证更大的风险。因此,只有严于防范,才有利于远期信用证的健康发展。

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

1 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猛推进,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各种支付手段的广泛应用,其中最主要的支付手段就是信用证支付。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多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信用证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资金流通和利用效率,促进生产国际化和资本国际化,并且为迅速、便捷的贸易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自其诞生以来,日益受到各国贸易商的青睐,甚至被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一去干预会令血液无法畅通即会对国际贸易带来无可估计的损害。然而,由于金融管理机制及信用证机制本身的漏洞,极大地增加了外贸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风险,而且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在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从而给一些不法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以致信用证诈骗现象遍及全球,世界各国深受其害。 我国由于法制不健全,银行业务人员水平不高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管等诸多原因,我国已成为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受害国。例如1984年我国有关部门与外商签订进口钢材合同,并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船东签发假提单诈骗,给我国造成1400万美元的损失。1993年李文凯化名高桥秀雄在海外黑势力操纵下,诈骗我国国内多家单位信用证开证费、手续费2300万元。而同年又发生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该案虽经多方努力,未造成对外支付,但为此已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触目惊心,危害极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进行综合分析,来探寻我们防范之法。 2 信用证结算欺诈内涵界定 19世纪末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货物开始大量长途跨国运输,但由于买卖双方分居两地,对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不甚了解,因此往往不信任对方,不愿意把货物或货款先交给对方,害怕一旦对方违约,将使自己钱货两空。同时,在货物买卖中,卖方希望在发货后立即得到货

分析跟单信用证潜在风险与防范

浅析跟单信用证潜在风险与防范 姓名:邓焕丹学号:1151301324 班级:国际经济与贸易双学位指导老师:熊珍琴 摘要:实务界由于对信用证审单原则和单证一致有不同的理解和观点,导致单证不符被拒付屡见不鲜这给信用证项下的企业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妨碍了信用证业务的有效开展。本文将对严格的相符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借鉴国际惯例,提出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跟单信用证风险防范 国际银行界提供的跟单信用证这种服务形式,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跟单信用证的发展削弱了货主的风险的,但也不是像银行本票那样基本无风险。要厘清跟单信用证潜在风险及如何防范,我们首先要了解跟单信用证的特点及其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跟单信用证的特点 (一)跟单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是开证行出面对出口商承担付款责任。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在符合信用证以及国际惯例的条件下的单据提供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指定人进行承付或议付。(二)跟单信用证的开立以买买合同为依据。但是,信用证有个特点:只要开出就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是独立存在的一种法律文件。开证银行及其有关此业务的银行只要符合跟单信用证的规定就行。(三)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买。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官方所处理得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

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 二、跟单信用证风险利害关系人各自面临的风险 对于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的使用过程中,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都有可能面临着不同的风险 (一)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1、卖方伪造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在审单时,如认为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即履行付款,而对单据是否伪造则可不予过问,不发出口商利用这一缺陷,不发货,然后提交伪造的提单等,骗取贷款。伪造提单有两种情况:遗失以根本不存在的所谓某船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二是冒充某船公司的名义签发提单。不发出口商伪造提单后,一并伪造相应的商业发票、保险单及其它单据,全套提交银行,银行审单认为其表面与信用证相符即履行付款责任,结果是进口商承担风险,进口商付款后,拿到的提单却提不到货。由于此种提单是伪造的,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货物未上船的索赔,进口商无法要求赔偿损失。 2、卖方虚假清洁单。由于英航和进口商一般不接受清洁单提单,因此有些出口商在货物表面或包装有事常会向承运人出具赔偿保证书,请其不要再提单上加不良批注,以利于安全收汇。这种做法出口商显然掩盖了装船时货物及其包装缺陷的实施,会使进口商面临收到受损货物的风险。 3、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根据国际贸易法和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与防范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与防范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比较安全可靠的贸易结算方式已被广泛使用。然而,信用证被广泛应用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最安全的。信用证支付方式给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但由于信用证存在的缺陷,也为那些不法商人提供了利用其缺陷进行欺诈的机会,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各方当事人都面临着一些潜在的风险。本文首先分析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然后,提出了防范风险所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出口商;信用证;风险;防范 信用证结算方式在现今国际贸易中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占日常国际贸易的70%以上。然而信用证欺诈却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出口商受信用证欺诈造成的垫款数达数十亿美元。因此,分析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中所面临的风险,掌握相关规避和防范风险的措施,这对于保证顺利安全收汇,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结算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收款风险。而这种风险又主要来自信用证本身、进口商和银行三方面。 (一)来自信用证本身的风险 风险主要产生于信用证业务应遵循的“独立抽象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独立抽象原则”是指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只对相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向出口商付款。“严格相符原则”指的是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这种“表面上符合”不能有任何差异,即“单证一致”。同时银行还要求单据与单据之间也应一致,即“单单一致”。按照UCP500第13条规定:“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如果不能满足“严格相符原则”,银行就可以拒付,进口方因此也无须付款赎单。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办理付款、承兑等是以单据为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单据内容的复杂、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不清以及各国法律规范、文字含义、贸易习惯等的不同,造成“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信用证拒付,严重影响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近年来的调查表明,大约50%的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因与信用证不符或表面不符而被拒收[4]。(二)来自进口商方面的风险 第一,进口商延迟开证或拒绝开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因国际市场上价格看跌,进口商筹资不利等原因,进口商延迟开证或拒绝开证,或是开证后对进口商提交的单据故意找不符点拒付的风险。有时进口商虽然向进口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但开证太迟甚至已经占用了出口商的交货期,这就使出口商发生交货困难而造成损失。而进口商在产品价格下跌时拒绝开证也使出口商面临货物贬值的风险,若出口商已经备货,则会造成大量的库存和大额仓储费用,从而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第二,进口商开出的信用证不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进口商没有严格依照买卖合同开立信用证,从而导致出口商对销售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和争议,使得出口商遭受额外的损失。比如说,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进口国的法律规定或部门规章相矛盾,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上的规定就得不到实现。 第三,进口商开立“软条款”信用证。所谓的“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人要求开证行开出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信用证中有暂不生效条款:如:信用证要等买方申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要等复样确认好之后才能生效。或者规定商品必须在进口国进行检验,要是不符合进口国的标准就拒付。其次,信用证规定一些单据必须由进口商或其指定的出口商不熟悉的机构出具,或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必须经过其他人的会签,并由开证行核实是否与其存档的签字样本相符。再次,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日期、装运港、承运人、船名及船龄等须得到进口商的指示,并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通知,而进口商却迟迟不予安排或给予指示,使出口商无法按合同规定交货和议付货款。

简述信用证特点及风险防范

简述信用证特点及风险防范 姓名:林文强 专业:物流工程 学号:11432032

简述信用证特点及风险防范 目录 一、信用证的定义和特点 (3) 二、我国目前信用证的发展现状 (3) 三、信用证风险的类型 1.进口商提供假的信用证 2.进口商设置“软条款”信用证 3.出口商提供虚假货物 四、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4) 1.银行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了解 2.银行对货物的确定和了解 3.进(出)口方选择信用比较好的出(进)口商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4. 加强网络防范 5. 推进公共防范 6.自我保护条款 7.业务人员的素质培养 8.“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 五、结语 (5) 参考文献 (5)

简述信用证特点及风险防范 摘要:目前,国际贸易中主要有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支付方式,而其中信用证应用最为广泛,也是最为重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作为一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为远隔重洋的进出口商提供了交易的保障。出口商在货物出运以后可以凭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快速、安全地结汇,进口商也可在银行信用的保证下,顺利的收取货物。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被进出口商人广泛地接受,成为一种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但是,目前信用证风险的不断发生,使信用证这种传统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招来了大量的质疑。所以信用证的何去何从成为了商业界、银行界、法律界等人士争议的焦点。本文正是基于此背景,试图通过对信用证风险的研究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找合适的办法,趋利避害,恢复并增强信用证的生命力。本文首先从信用证入手,解释了信用证的概念,结算原理,并对信用证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理论分析,证明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理论合理性。其次,从信用证的实践出发,在对信用证风险理解的基础上,分析了信用证风险的现状、特点,并指出了研究信用证风险的现实意义。又通过对信用证风险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和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归纳出信用证业务中主要当事人(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所面临的操作性风险、欺诈性风险和环境风险,并总结出信用证风险形成的原因及风险对信用证结算方式本身、进出口商、银行和整个国际贸易的影响。 关键词:信用证、风险、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 特点:

使用信用证的主要风险及预防措施

使用信用证的主要风险及预防措施 信用证方式虽比较能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所固有的独特的性质(特别是它的机械的"严格一致"原则,)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客观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从出口贸易业务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 买卖合同,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7f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二.进口商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照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CHARTEREDBANKITD.BIRMINGHAM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WESTLMBVSTERBANKLTD.LONDON)。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中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诈骗。 四.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王冬丽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贸易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结算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在商业银行结算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银行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过程中, 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尤为重要。一方面,进出口贸易商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进出口贸易商们会千方百计地化解风险,其中包括向银行转嫁风险,以避免自身遭 受损失;另一方面,由于金融产品的创新,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加之外部市场环境的改变以及同业竞 争的日趋激烈,均给银行管理和规避国际结算业务风险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我们有必要系统地梳理 风险点,分析风险引起的原因,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以规范操作,减少纠纷,规避风险,保障银 行资金的安全。 跟单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国际贸易货物的购销需要跨越国界,交 易双方很难充分了解到对方的资金及信誉情况,银行的介入,解决了货物和资金交换时交易双方互不信 任的问题。进口商只有在同意付款的前提下才可能获得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明等提货、 报关必需的单据,而出口商若想获得付款保障就必须按信用证的要求发货、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将相 关单据交给银行。对买卖双方都有保障是跟单信用证所独有的特征。 一、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点及主要防范措施 进口商的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银行处理进口信用证单证业务时的流程主要包 括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到单、付款/承兑/承诺延期付款/拒付等。下面我们将按进口信用证的流程依序 分析该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一)风险点一:进出口商联手假造贸易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或由于贸易合同 市场基础的不充分,影响了申请人履约的意愿,从而造成开证行的资金损失 真实的贸易背景和坚实的贸易合同基础是进口商履行信用证意愿的前提。首先,在存在真实贸易背 景的前提下,进出口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形成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进出口 双方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无法协商解决的重大分歧,进口商愿意接受货物,进口商都会选择通 过合同约定好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支付货款,不会轻易拒付。真实的贸易背景是保证信用证结算正常 进行,尽量避免结算纠纷的前提。因此在受理开证业务时,务必要核实信用证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其次,如果贸易合同履约意愿不充分,开证行向申请人提示单据时,申请人会千方百计提出拒付要求, 甚至拒不履行付款责任,同样会给开证行造成资金损失。 (二)防范措施:在受理开证申请环节,开证银行要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 1.审核进出口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确认贸易合同上的买卖双方、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货物品质、

信用证风险及真假

一、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买卖合同 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7f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二、进口商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照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CHARTEREDBANKITD.BIRMINGHAM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WESTLMBVSTERBANKLTD.LONDON)。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中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诈骗。 四、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如:信用证规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检局出具品质和数量和价格检验证明的条款,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的规定,商检局只能出具品质和数量的检验证明,但不能出具价格的检验证明。因此,非卖方所能获得,应及时要求买方通过银行修改,取消有关价格检验的词句。又如:我国对国外出口的陶瓷、散装矿石等,信用证规定瓷管需装单舱、散装矿石要求装单舱或不准装深柜,必须在提单上加注"不准装深柜"。在实际工作中固然应适当考虑收货人的要求,但不能作为一条规定列入信用证内,因为:(1)配舱是属船方的权力范围,只要承运人对货物不违反适当地、谨慎地装船配载原则,货主是不能干涉的;(2)船方配货是根据全船货物全盘考虑的,不可能由货主分别指定部位装船。 五、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或有关部门规章不一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国贸实务第一次个人作业 题目: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姓名: 班级: 学号: 指导老师: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摘要:由于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要比其它的结算方式如汇付和托收等安全的多,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所以信用证被认为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结算方式,是十九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但在国际贸易中, 屡屡有中国的外贸企业在采用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后, 而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而近些年来,信用证使用比率也在逐年下降。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究竟有什么样风险及如何防范呢?本文将就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 关键词:信用证支付手段风险措施 一、信用证概况及特点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由于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要,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由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作用主要有安全保证和资金融通。信用证的付款人是银行,银行拥有高于付款人为进口商的信用,因此比较其他支付方式,信用证安全可靠。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信用证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二、信用证风险概述 理应指出,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绝不是完美无缺的。例如,买方不按时开证、不按合同规定条件开证或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履行交货、交单后因不符合信用证规定被拒付而使出口人遭受损失。而且无论是申请开证,还是审证、审单,技术性均较强,稍有疏漏差错都会造成损失。 1、对进口商而言的风险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的特点优缺点应用流程以及风险的规避

国际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在国际结算的研究领域中,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工具、国际 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以及国际结算惯例。其中,国际结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 所谓国际结算方式是指收付货币的手段和渠道,同时,国际结算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 一。 二.国际结算的常见方式 1.汇款 2.托收 3. 信用证即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三.信用证的特点从定义可以看出信用证具有以下特点: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的特点是"一个原则,两个凭证"." 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两个凭证"就是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开证行支付方式是由银行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第一性的付 款责任.就是说出口商在没有付款的时候,开证行要将款项先打给进口商。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 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中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条款改变不一定合同就要有类似的改变。 3 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文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如果相符,久付款。而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进口方可凭有关的单据和合同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 要求. 只凭单据,不管货物. 四.种类根据是否提供单据有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根据开证行的责任有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根据信用方法有议付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根据有关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有无保兑信用证和保兑信用证;根据付款情况有:即期信用证和延期信用证;根据使用目的有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旅行信用证;根据特殊性质有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对开信用证。五.内容(插一张信用证的图)一.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 二.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 三.货运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提单、其它单据。 四.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 五.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六. 保兑、保付条款 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 六.流程(插一张流程图) 1、进出口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进口方申请开证 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出口方所在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 4、通知行通知出口方 5、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审核无误后交单议付(即:出口方提交信用证提及的全套单据给通知行或其他银行,该行支付款项) 6议付行寄单索偿(即:付款给出口方的银行凭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向开证行或其他银行请求偿付货款,付款行付款后获得该全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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