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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员工结社自由程序

COC-员工结社自由程序
COC-员工结社自由程序

ABC有限公司

ABC CO.,LTD.

管理程序文件

文件名称:员工结社自由程序文件编号:HR-009

制订部门:人力资源部

文件版本:01

文件页数:Page 1

ABC有限公司

文件制/修订履历表

受控文件,严禁私自复印!第 1 页,共 1页

06.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管理控制程序(SAB06)

文件制(修)订记录

1 目的 为切实落实社会责任管理手册要求,尊重员工的自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员工依法享有自由组织或参加工会,参与集体协商权利的一切行为。 3 职责 3.1 行政人事部负责依据本程序监督和记录公司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等权利的实施。 3.2 各部门负责依据本程序确保员工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等权利。 4 程序 4.1 公司工会是员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员工的利益,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不分种族、民族、社会出身、社会阶层、血统、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政见、年龄或其他方面,都有依法组织或参加工会的权利。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介入这种工人组织或集体谈判的建立、运行或管理。 4.2 公司应尊重员工的自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可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自由结社、参加或不参加工会,寻求工会或选举员工代表、参加工会委员会和进行集体协商。员工不会因此而有任何不良后果或受到公司的报复。 4.3 行政人事部应编制《员工代表选举办法》,作为员工合法选举员工代表的支持文件。 4.4 员工依法通过自由选举选出员工代表的过程应记录在《员工代表选举计票统计表》中提交公司工会。 4.5 公司应保证员工代表在任何工作环境中都能够接触到员工,并让他们对集体协商的内容能相互沟通。公司为集体协商的员工代表和员工提供场地和时间上的便利。 4.6 公司应尊重员工代表和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告、建议或意见的员工,绝不会进行打击报复及歧视。 4.7 管理者代表应与员工代表定期召开会议,时刻掌握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员工代表或员工以书面形式的报告、建议或意见等,由管理者代表在15天内给予回复,并应将回复情况公布于众,行政人事部应记录整个过程。 4.8 如果自由结社和集体协商权利受到法律限制时,员工可以通过员工代表或以书面形式与管理者代表进行沟通,公司协助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自由结社和集体协商的权利。 5 支持文件

TH-WI-XZ-024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管理规定

四川天鸿印务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TH-WI-XZ-024 版本/次: A/0 生效日期:2015年03月1日 受控类型: 发放编号:

1、目的 工人与管理层之间公开直接的沟通是解决工作场所问题和薪酬问题的最有效方法。为依法尊重工人的自由结社权利,包括参加或不参加工会、寻求代表、参加工人委员会,为保障员工的集体谈判权利,规范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社会责任和客户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依法享有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本程序的实施和监督 3.2员工代表由全体员工自由选举产生,公司提供会议场所和协助发布选举结果,不负责组织选举活动 3.3员工代表负责收集员工意见与管理层沟通,并代表员工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 4、程序 4.1员工可以依法组织或参加工会、选举员工代表,召开员工代表会议,代表员工和管理层进行集体谈判。 4.2公司尊重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公司支持并协助员工成立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公司管理者代表应定期联系员工代表,定期就员工所关注的问题进行对话。 4.3 员工代表或员工所递交的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有管理者代表或其委托人按总经理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书面形式作出回答并公布,且保存记录。 4.4 工人和员工代表能够公开地就工作条件和管理问题与管理层沟通,公司保护员工及员工代表的权益,尊重员工及员工代表以及所提报告、建议及意见书,不会因员工及员工代表行使其权利时而受到打击报复。公司严禁报复、威胁或骚扰向公司反映问题或意见的员工或员工代表。 4.5公司支持员工代表在任何工作环境中都能够接触到员工,以收集员工意见并向员工反馈与管理层谈判的结果或进展。 4.6为保证员工代表的独立性,公司管理层及其亲属不得担任员工代表。 5、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工人具有结社自由权利的规定

关于工人具有结社自由权利的规定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之权利。 ?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公司应协助所有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自由结社以及谈判的权利。 ?公司应保证此类员工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结社自由权包括组织工会的权利、成立国内劳工联盟的权利以及参与国际劳工同盟组织的权利。组织工会权及集体谈判权也属于国际人权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中组织工权不仅包括工会组织免于雇主干涉及歧视的权利,也包括发起工会的成员不被解雇及报复的权利。自由结社权是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石,国际劳工组织一向特别强调对工人自由结社权利的保护。 公司应充分尊重工人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允许工人自由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组织。公司不得干涉和限制工人自由结社的权利,也不得因工人参加工会而被处罚或歧视他们,如拒绝雇用、威胁开除、限制晋升职务、限制提升工资、限制加班或安排过多加班、或者调往工作条件差的岗位以示惩罚。 公司可以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劳资纠纷的机制,成立有工人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并公布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和方法,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工人的投诉和申诉。 公司可以提供必要的培训,解释工会和工人代表的性质、功能、权利、选举方法、与公司管理代表的沟通方式等等,公司还可以提供合适的场地、资金、设备和工作时间,方便工人代表履行其职责。 工会充分代表工人利益,工人代表可以充分接触工人,并就工人关心的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和安全卫生等劳工问题与公司管理代表进行有效的协商,争取工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公司供了合理的支持,才可能符合标准的要求。 杭州盛源家俱有限公司

员工手册(完整版,超实用)

文档名称: 员 工 手 册

手册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理念 第三章员工权益行为准则 第四章人才甄选与任用 第五章考勤制度 第六章薪资制度 第七章奖惩条例 第八章生活管理 第九章员工行为规范 第十章员工福利政策 第十一章环境卫生、工业安全与消防常识第十二章申诉与协调

第一章总则 本着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稳定劳动生产力之目标,本公司制定员工手册以规范管辖部门与所属员工之各项权利与义务,除明定企业对员工之责任外,亦为员工建立工作与生活之守则方针,协助员工明确地了解劳动目标与公司制度规范,教育员工加强企业共识,增加向心力,促进公司拥有身心健康,具有竞争力和专业知识之人力资源,最终达到劳资同心,共存双赢的目的。 1.1本工作手册针对员工的招聘、任用、考核、奖惩、薪资福利、员工代表工会组织等相关规定有详细说明,旨在给予员工一套行为与生活标准。员工于任职期间除享有公司提供之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之劳动者权利,同时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之义务。 1.2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为本手册施行之依据,员工任职后即与公司形成合同约束关系,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本员工手册规范之权利义务属企业与员工双方之责任,违反之员工依本手册之奖惩办法处置,倘有疑问亦应依循规定之申诉流程诉请处理。 1.3本手册所称之员工,系指受所有雇于本公司从事工作获取报酬并与公司形成劳资关系之人员。 1.4本员工手册以最新颁布版本为准,本册版本为:2019-11-28

全员参与,不断改善 第二章经营理念 ※公司简介※ 广东XX科技有限公司,是以生产益智玩具、塑胶配件等塑胶制品为主的香港独资企业,产品远销欧美、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 公司除以生产为要务,力行提升竞争力,同时更以创造就业机会、重视环保、照顾员工、回馈社会为经营责任。公司努力为员工提供一个和谐温馨的生活空间和积极向上的内部晋升、激励机制。 公司以“全员参与,持续改善”为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寻找任何机会使本公司业务不断提升并追求利润的不断增加。 专注成果以客户为向导,专注对客户的承诺,取消与达成这些成果不相干的行为,任何部门和员工从观念上要从客户需要出发,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需求为目标,努力通过各种先进的工作方式达成客户需求,力求用最简捷、最经济的方式和方法达成,追求以高投入创造效益,以完美的品质与最佳成本相结合,有效利用公司资源达到最理想的结果与成绩。 本公司强化全员参与之团队合作精神,成员要有锲而不舍、不达到目的不罢休的意志;要有追求丰厚回报、更高目标、更好效益之企图心,主动积极是共同奋斗之体现,我们会创造一个开放,支持多元化的工作环境,满足能力提升的学习机会及自我发展的职业生涯空间。 我们追求完美的品质与最佳的成本,不断提高公司获利水平,这要求公司人

自由加入工会及集体谈判的权利管理程序

自由加入工会及集体谈判的权利管理程序 1、目的 建立并维持公司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的政策或程序,尊重员工自由结社、参加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确保公司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社会责任体系的标准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受聘于本公司各职能范围内的员工 3、职责 3.1文控负责《自由加入工会及集体谈判的权利管理程 序》 3.2总经理为工会或员工代表的选举产生及其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源 3.3行政部协助员工组建工会,支持员工选举员工代表和集体谈判的建立、运行或管理,并为工会与员工代表的活动提供场所与相关便利条件,而不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介入其活动4、程序 4.1 公司确保任何参与组织工人的工会成员、员工代表和员工不会因为作为工会成员或参与工会活动而受歧视、骚扰、胁迫或报复,员工代表可以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4.2所有员工可以按自已的意愿自由依法组织或参与工会和

进行集体谈判,公司应尊重员工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不得阻扰员工结社或其他组织 4.3任何情况下,员工代表都不应被视为是工会代表的替代,员工代表可以独立进行活动,员工代表可以参加工会,得到工会认可。 4.4公司确保员工代表有权就社会责任相关事宜作出表达促进与管理层之间沟通,并把这种沟通视为是社会责任的关键组成部分。公司保护员工及员工代表的基本利益,尊重员工及员工代表以及所提报告、建议及意见书 4.5公司建立并维持与员工代表定期对话的制度,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对话,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支持并协助员工成立工会,管理代表应定期联系员工代表,定期就员工所关注的问题进行对话,当集体谈判受到法律法规限制时,员工可以通过职工代表或以书面形式与管理者代表进行沟通。 4.6员工代表或员工所递交的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由管理代表或其委托人按总经理意见在 15工作日对所有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书面形式作出回答并公布且保存记录。 4.7为避免语言或肢体上的冲突,公司资方及其亲属,私人代表不得参加工会。 4.8公司为集体谈判的员工代表或员工提供场所和时间上的

论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

论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

论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 【原文出处】法商研究 【原刊地名】武汉 【原刊期号】20063 【原刊页号】3~11 【分类号】D411 【分类名】宪法学、行政法学 【复印期号】200608 【作者】郭殊 【作者简介】郭殊,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102) 【内容提要】当前中国农村出现了许多农民自发筹建的组织,但尚缺乏理应承担起维护和争取农民利益重任的法制意义上的农会组织。当前成立农会具有现实需要性与可行性,也是农民结社自由的体现。结社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因而农民的结社自由应当受到保护,其中最基本的表现就是成立农会的权利。但仅有宪法保障是不够的,中国还需要制定“农会法”,建立农会制度,成立全国性农会组织进行自治管

理,并在司法上保障农民的结社自由。 【摘要题】理论探讨 【关键词】农民/农会/结社自由/公民权利/农会法 【责任编辑】汪再祥 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重大历史时期。一方面,在农村出现了许多农民自发形成的组织,如“减负会”、“维权会”、“减负上访代表”等,为当地农民维护和争取利益,然而却往往被视为“非法组织”而遭到压制;另一方面,理应承担起维护和争取农民利益重任的正式化农会组织在中国却尚付阙如。究其根本,原因是缺乏法制意义上的农会制度。而结社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①农民的结社自由应当受到保护,其中最基本的表现就是成立农会的权利。因此,笔者将以农会问题为出发点,探究农民的结社自由及其保障,以就教于方家。 一、当前农村社会现实中的农会问题

QMS-W-02-06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管理程序6

发斯特精密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管理程序 (ISO9001:2008) 修订记录 项次申请单 编号 修订 日期 修订 页次 修改内容 修改后 版本 适用部门会签 ■营销中心■技术部■模具部■财务中心■行政中心■ ISO事务所 ■品质部■生产部■PMC课■采购课■外协课■仓库课■压铸课■冲压课■研磨课■高光课■包装课■知识产权组 注:请于适用部门方格内涂“■”,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 文件编号QMS-W-02-06 版本A/0 印章处: 此文件盖有红色“受控文件”制定部门行政中心总页数6页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核准日期

1.0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特制定本程序。 2.0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体员工。 3.0责任 3.1人事部负责执行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 记录相关事件。 3.2公司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代表、总经理: 负责接收有关的投诉内容, 与工人代表进行沟通。 3.1工人代表: 了解投诉内容,进行分析, 与公司管理层沟通。 4.0定义:无 5.0参考文件 5.1《劳动法》 5.2《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6.0程序 6.1工司应尊重所有员工信仰, 组建和参加工会或工人组织的自由以及集体谈判之权利。 6.2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公司协助所有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 自由结社以及谈判。 6.3公司保证工人组织的成员、工人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6.4当员工结社自由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总经理反映,由总经理亲自处理, 并将结果公布于众,人事部应记录整个过程。 6.5 劳资双方可以通过定期协商的形式进行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的结果和过程应予以详细记 录。集体谈判的协议对全体员工有效。 6.6 如发生员工集体罢工事件和比较大的劳资纠纷,人事部必须立即向公司高层报告,并在需 要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劳动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劳资双方谈判,以使事件得到及时平息。 6.7事件之后,公司高层管理层必须要求人事部协同各部门主管开会检讨公司政策、管理制度 上的缺少、执行上的问题以及分析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注意收集员工的意见或建议,尊重员工的诉求和解决问题。 6.7对于不满本公司惩罚或其他管理规定的员工,可以透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或通过员工代表向 总经理或人事部提出投诉,也可通过员工意见箱反映。 6.8 总经理或人事部应协助投诉的员工进行沟通,了解投诉的内容细节;如需要,收集有关证 据并做出分析, 并以口头或书面向投诉员工回应。 6.9所有投诉应由人事部保留书面记录。 7.0参考文件 7.1《员工代表选举管理程序》 7.2《员工代表选举结果》 8.0记录 8.1投诉处理记录

马伯里诉麦迪逊与法国自由结社法和德国西南重组案的分析比较

(一)“结社自由案”与马伯里案的相似性 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建国后不久的Hylton v. United Stated案中明确地对联邦法律的合宪性进行了审查[23],大部分的宪法学者还都普遍认为大法官马歇尔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它标志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正式确立。正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的基本模式,并对于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都产生了重要的示范效力,包括法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宪法发展都受到了美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影响。因此,对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考察和研究总是无法摆脱美国模式的影响,其分散性的审查模式和附带性审查的实践曾经被很多国家的制宪者和行宪者奉为圭臬,很多国家的研究者和理论家甚至唯美国违宪审查模式是瞻。也正是这个原因,在宪法比较研究中,鉴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标志着美国违宪审查实践的新纪元,而“结社自由案”则开创了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的新时代,一些法国和英、美国家的学者想当然地将法国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与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相提并论,甚至简单地将前者称为“法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事实上,如果我们将两个案件进行分析,我们的确可以看到两个案件之间是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的。 首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和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都是在特定的政治背景下发生的,都是将政治问题纳入到宪法轨道来加以解决的一种尝试。两个案件的发生都为两个国家的政治生态和宪政体制重大的改变提供了契机。马伯里案发生的基本政治背景是两大政治力量的对抗,“反联邦党人”获取了总统的职位,联邦党人从政治舞台的中心退守到司法防线。政治上的考量使得法院不敢完全支持同党马伯里等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大法官马歇尔却巧妙地迂回并向纵深发展,趁机宣告“本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进而攫取到了违宪审查权,从而使得司法与立

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

XXXXXX有限公司发文编号﹕MS-WI-09 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发文日期﹕2012年08月31日 1.一. 目的 认识并尊重雇员行使合法的自由集会和集体谈判权利。 2.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3.工作程序 3.1.工厂不歧视员工参加合法的结社和集体谈判。歧视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工资惩罚 闲置 解雇 不要不合法的歧视选择不参加结社或集体谈判的员工 不要歧视曾经参加合法自由结社或集体谈判的雇工-如:用黑名单的方式或面谈提问。 3.2.员工在休息时间可以自由运动,除非这种运动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 3.3.没有正常的安全理由,应允许员工离开工厂。 3.4.工厂委派合格人员负责沟通、实施、监督有效的实施工厂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政策。 负责人: XXX 职务:人事主任 工作职责: ●培训全部相关员工,包括负责监管工人的干部关于工厂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政策, 尊重合法的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 ●负责调查和解决呈报上来的歧视曾经参加合法自由结社或集体谈判的雇工的案例。制表:批准:

XXXXXX有限公司发文编号﹕MS-WI-09 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发文日期﹕2012年08月31日协助员工选举员工代表。 3.5.培训全部相关员工,包括负责监管工人的干部关于工厂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政策。 工厂将保存详细的培训内容,如课程日期,受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 3.6.负责人将转达工厂关于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政策。 工厂将保留传达的详细资料:如日期、方式、员工姓名或班组或部门名单、内容,和方式以确保每个员工都知晓。工厂保留一份传达记录以供审核。 制表:批准:

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管理

1.目的 保障员工结社自由,更好地促进公司与员工就工作或生活上存在问题和改善建议进行沟通与交流,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在职正式员工(以下简称“员工”)正常结社、集体谈判和和平集会行为。 3. 职责 3.1. 行政部 3.1.1. 负责本制度的归口管理。 3.1.2. 负责受理、协调员工组织集体谈判相关事宜。 3.2. 安全部 3.2.1. 负责受理、协调员工和平集会相关事宜,以及集会现场的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 3.3. 员工组织代表 3.3.2. 代表员工组织行使权力。 3.3.3. 负责处理员工组织与公司的沟通、协调等事务。 4.程序和要求 4.1. 公司尊重员工自由结成自己的合法组织,依法与公司进行集体谈判、行使和平集会的权利。 4.2. 严禁组织非法团伙、非法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员工自由结社和公司谈判或集会时,应 维护正常的经营生产秩序,不得发生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4.3. 员工结成的组织,应关注、收集或监督公司在童工、强迫劳动、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工作 环境、质量效率、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等各方面是否依法依章,有无损害社会利益、员工利益和其他方利益,并就此派代表向公司管理层进行平等的谈判或沟通。 4.4. 集体谈判 4.4.1. 集体谈判可采取面谈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 4.4.2. 面谈形式的集体谈判,员工组织的代表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行政部提交书面申请。行政 部根据员工组织的诉求,确定参与谈判的公司高管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由员工组织派代表向公司发表意见或诉求。 4.4.3. 书面报告形式的集体谈判,员工组织的代表可以将投诉书、建议书、意见书等书面报告直接 提交行政部,由行政部转交公司高管层。 4.4.4. 公司听取员工组织的诉求后,在15天内(最多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做出回答。 4.5. 和平集会

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属性定位

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属性定位 摘要:结社自由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属于自由权范畴,并与其他基本自由权、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属性和内容上存在一定的交叉与竞合,因而结社自由具有复合属性之特点。从法律文本以及宪法理论考察,结社自由是一种独立的自由权类型,而非全然为表达自由或政治权利所吸收。厘清结社自由的权利属性定位,对于结社自由的实现、尤其是非政治性结社行为的保障,以及对于结社自由限制措施的合宪性审查和其他相关基本权利之法律救济均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结社自由;基本权利体系;独立性;复合属性;权利保障 结社自由是指人们为了一定的宗旨和目的自愿地结成一定的社会团体或组织并采取团体行动的自由与权利。结社自由不仅是人在社会群体生活中所拥有的应然自由与权利,同时也是一种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并保障的实然的基本权利,并已成为现代社会各国宪法理论和实践上的共识。我国《宪法》和法律对结社自由亦有规定和保障,而且目前正在对与之相关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进行修订。然而,我国宪法文本及理论中对结社自由的权利属性定位尚有不足,并影响到对结社自由的全方位保障。本文以基本权利基本类型为切入点,以多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文本与实践为视

角,指出结社自由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独立性和复合属性之特征。对这种独立性和复合属性的深入认识有助于加强对结社自由以及其他基本权利的法律保障。 一、结社自由的自由权属性 (一)结社自由是自由权 自由权是第一代人权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其他基本权利如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的基础。自由的基本含义是指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妨碍,而自由权是指个人要求他人不干预自己行为的权利。[1](p169)结社自由是不同个体在意志和行为上的社会性和群体性地结合,一方面作为人之为人、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所应有的基本自由,另一方面具有消极自由——即不受国家和他人强迫与干涉的特征,因而符合自由权的一般属性要求。此外,从多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文本中基本权利体系安排进行考察,可以发现结社自由亦作为自由权来加以保障。 多数现代国家宪法文本和国际人权公约已就基本权利形成了一 个完整的体系,包括结社自由在内的基本权利系统化地成为宪法和公约文本组成部分。德国《基本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采取“独立列举”立法模式,第9条“结社自由”被安排在第8条“集会自由”和第10条“邮政和电信秘密”之间。《日本国宪法》与之相似,其第21条规定“结社之自由保障之”,而第20、22条则分别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和迁徙自由。以体系解释之方法,可以认为德

自由结社政策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自由结社政策 生效日期:2016-01-04 KRF-034-00 版次/修订:A/0 第 1 页 共 1 页 1. 目的: 建立并维持公司员工自由结社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公司相关活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范围:武汉长锐服装有限公司 根据法律要求,员工有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之权利。员工可选取员工代表,由其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管理层代表进行沟通,相互交换意见及建议。公司重视并关注员工代表反馈的信息,以达到劳资同心,共同推动公司发展之目的。 3.政策及规定 3.1员工代表的选举产生办法: 3.1.1自愿提名,由该部门员工自行选举,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最多者当选:每个部门至少选一至两名。 3.1.2员工代表任期满一年后,由所属部门员工重新选举员工代表。如员工代表离职或动辞去员工代表工作的,部门应重新选举。 3.2员工代表的工作职责: 3.2.1员工代表应关注、收集员工在关于童工,歧视、强迫性劳动、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工作环境及安全,厂内外环境、生活状况(食、宿、及生产安排、品质及效率提等各个方面的建议,并将收集的信息提交管理层,定期参加员工代表会议。如情况紧急,也可直接找管理层所映。对于员工代表反映的意见,经管理层与员工代表协商后,当场无法解决的,事后委派专人跟踪解决。从接到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员工一个答复。 3.2.2员工代表有责任将公司的政策、制度向员工传达,讲解;有责任调解员工之间的纠纷, 帮助部门管理维持良好的生产及生活秩序。另外,在执行厂规时,员工代表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 3.2.3员工代表可根据个人特长开展工作,以广泛接触,收集员工的意见,以下工作方法可供员工代表参考: 3.2.3.1学会善于发现问题,如仔细聆听员工的交谈,从中收集员工的信息。 3.2.3.2在休息时间及共同生活中,主动去向员工询问,说明自己的职责,可代表员工向公司反映情况等。 3.2.3.3可在部门或宿舍交往几位善于沟通的工友,可由她们协助,以便广泛收集员 工意见。 3.2.3.4设立员工代表意见箱,便于收集不善交谈的员工的意见。 4、支持性文件 《工会法》

论结社自由权

法国著名的思想家托克维尔在他的著作《论美国的民主》中曾指出:结社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但他同时指出,政治方面的结社自由又是一切自由中最后获得人民支持的自由。托克维尔所揭示的近乎于悖论的现象乍看起来令人费解,但从结社权的历史发展,尤其是从本世纪它在英美的发展历程看,它正反映了结社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矛盾发展的丰富内涵。本文拟从结社权的宪法地位,对结社权的保障与限制;结社权与不结社权、以及结社权中自由的两重性,建构结社自由权理论。 一、结社自由权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 社会团体是指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建立的不违反法律的政党、工会和其他公民联合组织。近代特别是本世纪以来,结社逐渐演化为公民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托克维尔对此有极好评价:“结社权是基本人权,破坏结社权就会损害社会本身;结社自由是反对专制政治的重要保障;结社可能会带来暂时的政治不稳定,但从长远看有利于社会稳定”[1]。因此说,结社权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同时也是民主政治的保障。世界各国多把结社权这一基本权利纳入宪法之中,以此来显示其宪法的民主精神,证明其政权的合法性。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民主宪政意义上社团的国家。但在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幼年时代,结社仅仅是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特权,而对工人来说,结社是不可思议的。从14世纪起到1825年废除禁止结社法止,英国工人结社一直被认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大致说来,社团是在20世纪合法地登上政治舞台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大多都有结社权的规定。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9条规定:“所有德国人都有结成社团和团体的权利”;《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18条规定:“所有公民均有不经许可而自由结合之权利”;《西班牙宪法》第16条规定:“西班牙人民依合法宗旨并根据法律规定,自由地集会结社”。英国具有普通法传统,没有专门的社团立法。同其他权利一样,只要法律不加禁止,人们就可自由的加以运用。美国虽然有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但其中却无结社权的明文规定。但是宪法第1条修正案和第14条修正案所暗含的结社自由权已基本为美国法学界和司法界所接受[2]。195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为了信仰和思想的提高而从事于结社自由,是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自由’的一种不可分割的方面”[3]。此外,在许多国际性法律文件中,对结社权也作了规定。在国际人权宪章和《欧洲人权公约》中都有结社权的规定。不仅如此,国际社会还专门制定了《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1948年)。 但是,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含有结社权的规定是一码事,而结社权能否受到司法保护则是另一码事。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包括结社权在内的基本权利从来就是司法判断的依据,因此,结社权能够得到具体落实,而不是形同虚设。在二战前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宪法基本权利不具有直接司法效力,结社权等宪法基本权利只有在经过立法后才能取得司法效力,因此,宪法中所规定的结社权等基本权利多流于形式。二战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法英美法系,赋予了宪法基本权利以直接司法效力。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明确规定:“下列基本权利作为可直接实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承担义务”。《瑞士宪法》第113条第3款规定:“联邦法院可直接受理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诉讼”。西班牙1978年宪法第24条、第53条规定了宪法诉讼制度。按欧共体有关法律,欧共体成员国公民基本权利受损害,还可诉诸欧洲人权法院。因此说,欧共体成员国的宪法基本权利实际上受到双重司法保护。在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以说结社自由已在宪法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对结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

结社自由简论

结社自由简论 作者:王四新 结社自由作为现代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的是个体基于不同的原因,比如信仰、职业、爱好和追求等而与他人结成名称、规模、宗旨和目标等各不相同的组织的权利。人权条约和宪法性法律承认和保护结社自由,意味着政府和其他私主体不应当随意对人们结社和以社团的方式开展的活动予以地无端的限制或干预。 作为一项政治权利,结社自由在现代民主政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们只有在能够与他人联合(成为一个政党、利益团体、行业组织或其他追求特定公共利益的社团)的条件下,才能克服个体在能力、影响力等方面存在的局限,组织化地、规模化地在不断变革的社会当中有效地提出并实施自己或自己所钟情的政治主张,开展各种有益于组织成员,同时也有益于社会的活动。 具有类似想法的人也可以为了经济原因而建立或加入某个既存的社团,并通过持续的社团活动,追求社团成员共同追求的经济利益,改变他们在经济上所处的不利地位。从这个角度来讲,结社自由还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权利。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组成的工会,曾经成功地利用结社这一武器,有效地改变了他们的经济状况,促成了更公平的社会制度的创建。 因此,探讨结社自由和与之相关的各种问题,比如其概念、功能和法律如何对之进行保护等问题,便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由于结社与言论出版等自由共同规定在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即表达自由条款,因此,本文还在最后一部分,重点讨论了结社自由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 一、什么是结社自由? 在现代社会的公共和私人生活中,除政府和与政府有直接关系的各类团体外,还存在着各种性质、规模和宗旨等各不相同的由民众自己结成的社团。这些社团可能是因为意识形态的原因而成立的,也可能是因为宗教的、政治的、经济的、劳工的、社会的、文化的、运动的或其他目的而成立的。商业组织、工会、农会、职业协会、政党、宗教团体、教育组织和文化群体等,都是比较常见的社团形式。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承认和保护结社自由,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没有制定专门调整社团的法律,国务院1998年制定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是目前中国调整社团活动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按照该条例第二条的规

经济法学(9.5.3)--习题作业答案——第九章第5讲集体谈判与集体劳动关系

习题作业答案——第一章 第5讲 集体谈判与集体劳动关系 一、名词解释 1.三权通常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三种权利,第一种叫团结权,第二种权利是结社以后与对方进行集体交涉的权利,叫做集体谈判权;第三种权利是集体争议权,集体谈判谈不成,要通过集体争议这种压力机制、压力手段,去迫使对方再次坐到谈判桌前,或者迫使对方做出必要的、合理的妥协让步。 2.权又称劳工组织权或劳工结社权,是市场经济下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是指劳动者成立工会并通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等手段来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一般包括组织工会权、集体谈判权和劳动争议权。狭义的团结权则专指劳动者为实现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之基本目的,而结成暂时的或永久的团体,并使其运作的权利,即劳动者组织工会并参加其活动的权利。团结权是集体谈判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团结权,劳动者就无法行使团体交涉权。 3.结合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154号)规定,集体谈判的定义为以雇主或雇主组织为一方,以工人组织为另一方之间就确立劳动和就业条件,解决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解决雇主或其组织同工人组织的关系为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 4.集体劳动关系是在个别劳动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劳动关系,它指劳动者集体通过工会组织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之间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在集体劳动关系中,工会组织与雇主或雇主组织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且独立的,集体劳动关系体现出的是团体化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二、简答题 1.答:劳动三权的内涵:劳动三权通常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三种权利,第一种叫团结权,第二种权利是结社以后与对方进行集体交涉的权利,叫做集体谈判权;第三种权利是集体争议权,集体谈判谈不成,要通过集体争议这种压力机制、压力手段,去迫使对方再次坐到谈判桌前,或者迫使对方做出必要的、合理的妥协让步。 (1)团结权 (2)集体谈判权 (3)集体争议权 劳动三权的法律依据:(1)国际法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宪章》(1919)、国际劳工大会《费城宣言》(1944)、《世界人权宣言》(1948)、《结社自由与保障组织权利公约》(ILO 第87号)、《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公约》(ILO第98号)、《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1966)、《促进集体谈判公约》(1981)。(2)国内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 2.答: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确认了劳动者的结社自由权,并对组织权利做出保护性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权是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石,国际劳工组织一向特别强调对工人自由结社权利的保护。结社自由权包括组织工会的权利、成立国内劳工联盟的权利以及参与国际劳工同盟组织的权利。其一,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第2条规定:“工人和雇主没有任何区别,应有权建立和仅根据有关组织的规则加入各自选择的组织,且不须事先批准。”对工人和雇主的平等地位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同时规定劳动者结社权的内容,即劳动者有权自己选择建立劳工组织或者加入已成立的劳工组织。其二,该公约第3条规定“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应有权制订各自的章程和规则,完全自由地选举其代表,组织其行政管理和活动,制定其计划。政府当局不得从事限制这种权利和阻碍合法行使这种权利的任何干预行为。”则进一

员工自由结社政策

文件编号:LS-COC-03 编制日期:2011-5-18 版本号:00 第1页/共1页 XXXXXXXX公司 员工自由结社政策 1.0目的 根据COC标准要求,员工有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之权利。员工可选取员工代表,由其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管理层代表进行沟通,相互交换意见及建议。公司重视、关注员工代表反馈的信息,以达到劳资同心,共同推动公司发展之目的。 2.0员工代表的选举产生方法: 2.1自愿提名,由该部门员工自行选举,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最多者当选。每个部门至少选一名。 2.2员工代表任期满一年后,由所属部门员工重新选举员工代表。如员工代表离职或主动辞去员工代表工作的,部门应重新选举。 3.0员工代表的工作职责: 3.1员工代表应关注、收集员工在关于童工、歧视、强迫性劳动、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工作环境及安全,厂内外环境、生活状况(食、宿)、及生产安排、品质及效率提升等各个方面的建议,并将收集的信息于每月20日前提交管理层,于每月25日左右参加员工代表会议,向管理层如实反映。如情况紧急,也可直接找管理层反映。对于员工代表反映的意见,经管理层与员工代表协商后,当场无法解决的,事后委派专人跟踪。从接到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员工一个答复。 3.2员工代表有责任将公司的政策、制度向员工传达,讲解;有责任调解员工之间的纠纷,帮助部门管理维持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另外,在执行厂规时,员工代表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 4.0员工代表可根据个人特长开展工作,以广泛接触,收集员工的意见,以下工作方法可供员工代表参考: 4.1学会善于发现问题,如仔细聆听员工的交谈,从中收集员工的信息。 4.2在休息时间及共同生活中,主动去向员工询问,说明自己的职责,可代表员工向公司反映情况等。 4.3可在部门或宿舍中交往几位善于沟通的工友,可由他(她)们协助,以便广泛收集员工的意见。 4.4设立员工代表意见箱,便于收集不善交谈的员工的意见。 制定:批准:

社会责任符合性规范(员工手册)

公司应符合下列之社会责任规定 1. 童工 1.1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 1.2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1.3 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 1.4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2. 强迫性劳动 2.1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 或寄存身份证件。 3. 健康与安全 3.1公司出于对普遍行业危险和任何具体危险的了解,应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 3.2公司应指定一高层管理代表为全体员工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并且负责落实本标准有关健康与安全的各项规定。 3.3公司应保证所有员工经常接受健康与安全培训,并应记录在案,还应给新进及调职员工重新进行培训。 3.4公司应该建立起一种机制来检测、防范及应付可能危害任何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 3.5公司应给所有员工提供干净的厕所、可饮用的水,在可能情况下为员工提供储藏食品的卫生设施。 3.6公司如果提供员工宿舍,应保证宿舍设施干净、安全且能满足员工基本需要。 4.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 4.1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之权利。 4.2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公司应协助所有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自由结社以及谈判的权利。 4.3公司应保证此类员工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5. 歧视 5.1在涉及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事项上,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基于种族、社会等级、国籍、宗教、身体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政治归属或年龄之上的歧视。 页码:1

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管理程序

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及和平集会管理程序 1、目的 加强社会责任,尊重员工自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適用範圍 适用于员工依法自由结社和参加工会、参与集体谈判、和平集会相关事宜的管理。 3.1 人事部负责制定和推行劳资合作管理制度,负责安排管理者代表同工人代表进行协商和沟通。 3.2 工人代表及其工会组织依法组织集会和与资方代表谈判。 3.3 總廠负责保障员工享有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平集会的权利。 4、工作程序 4.1 员工可以依法组建、参加和组织工会,并代表他们自己和公司进行集体谈判。公司应尊重员工的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平集会权利,不得干涉、限制或强迫。公司应向工人、现场主管、管理层提供相关培训,包括年度加强培训。 4.2 公司应支持并协助员工成立工会,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组建工会组织。按照选举管理程序,包括:自由提名候选人,自主进行竞选活动,选举投票且投票诚实可信,投票计数诚实可信以及选举结果公开;保留选举记录。 4.3 员工按照自愿的原则加入工会。如果工人在入职时自动加入工会或其他组织,应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4.3 公司应保证参加工会组织的人员及工人代表不会因为工会成员或参与工会、集体谈判、和平集会而歧视、骚扰、胁迫或报复。 4.4 工人代表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公司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影响工人代表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4.5 人事部应每季度安排管理者代表与工人代表就员工所关注的问题进行对话,保留《会议记录》。当集体谈判受到法律法规限制时,员工可以通过工人代表或以书面形式与管理者代表进行沟通。 4.6 工人代表或员工所递交的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由管理者代表或主管部门通报總廠,并在15 工作日对所有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书面形式做出回答并公布且保存记录。 4.7 公司保护员工及工人代表的基本利益,尊重员工及工人代表以及所提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确保不会因员工及工人代表行使其权利时而受到打击报复。 4.8 保证工人代表在任何工作环境中都能够接触到员工并让他们对谈判的内容能相互沟通。执行《員工溝通管理規范》。 4.9 公司与工人代表、工会组织任何形式的沟通、协商应在平等、尊重、和谐的氛围下进行,避免任何激烈语言或肢体上的冲突。 4.10 公司资方及其亲属,私人代表不得担任工人代表。 4.11 公司不得直接/间接提供经济支持或实物津贴给向任何员工组织或工会。 5、相关文件 5.1《員工溝通管理規范》 6、相关记录 6.1《会议记录》

保障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

保障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对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作出如下规定: 一、定义: 结社自由及谈判权利:工厂不干涉工人下班后的任何结社自由权和集体谈判权 二、权责: 1、集体谈判:对本厂有关管理制度,及时向工人解释宣传,并将工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给工厂高层管理者。 2、高层管理者权责:定期组织召开与雇员代表进行沟通的会议,并妥善处理员工的来信来访等。 三、运作程序如下: 1、本厂全体员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有雇员代表必须是自愿为员工服务。 2、雇员代表由员工自己投票产生,不得由管理人员指定,根据选票得票数的多少,决定具体人员。 3、为确保雇员代表的全面性,能真正代表全体员工的心声,以部门为单位,选举产生雇员代表候选人,再民主选举雇员代表。 4、雇员代表可直接将员工的任何意见(书面形式、投意见箱、当面沟通等)反映给工会或工厂高层管理者。 5、工厂高层管理者要确保对每一份意见或建议书进行有效的回复,并每月举行一次沟通会议,妥善公开处理员工的来信来访。 6、工厂高层管理者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召开沟通会议,可委托其代理人主持会议。

7、经沟通会议后形成的有关规章制度,雇员代表应及时向全体员工进行解释宣传。 8、本厂有关的员工生活环境卫生、员工福利待遇、生产工作条件等各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均可提出。 9、对好的意见及建议均会接受和采纳,并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议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10、对有任何种族、民族、宗教信仰等歧视现象,也不能接受囚犯进厂工作,经查出不予录用,并接受全体员工和雇员代表的监督。 11、不定期举办雇员代表培训,让其明白工厂所推行或制定新的相关政策法规、新标准、新工艺等,让雇员代表及时向全体员工进行解释宣传,并有记录。 12、雇员代表在工资、福利等方面应与其它员工享有平等的待遇,不得搞特殊化。雇员代表所针对的任何问题及提出的任何事项,工厂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工厂也不应当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贿赂雇员代表。 13、表离职按上述程序重新选举或在选举时,增加几名候补人员,以便日后当职雇员代表离职后,方便继任。 14、员工可自由成立、加入或退出工会组织或类似合法组织。 15、可以选出员工代表与管理层就工作条件、工资及其他相关政策进行谈判。 16、工厂尊重职工行使他们自由结视及集体谈判的合法权利,包括参加或不参加任何社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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