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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2023年,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方面,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土地征用需求不断增加,加之政府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行政征用补偿的标准、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浮现;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政策难以充分照顾公众利益,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做到公正、合理、透明。因此,本文将结合实际问题,分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一、行政征用补偿标准不公平、不合理

我国的行政征用补偿标准主要由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制定,在标准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由于政府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补偿标准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在实际中不断浮现。例如,对于同一地区内的不同征地对象,在补偿标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补偿标准颁布后,补偿不到位、未能及时支付等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表现不仅让受征地户在补偿过程中感受到了不公平,也引发了其对政府的不信任。

为改变现有问题,应该逐步推行市场化价值取向,采用土地出让收益与市场价格成为“参考”或“依据”,确保土地资源的优质回报和结构性安排。同时,完善国家层面关于农村土地征迁补偿标准的统一规定,规范各省、市、县的征迁补偿标准。如果需要对标准进行调整,必须依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受征地户的合法权益,秉承公

开、公正、公平和持续性原则,确保受征地户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二、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不透明

我国实施的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以及程序中涉及的具体步骤,由政府部门独立作出决策。这样的决策方式,存在一定的不透明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受征地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足够的保护,审批程序也常常需要消耗较长的时间,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此外,在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中,由于涉及多个部门,体制之间的协作也不够互动,规范化程度不高,加上业务操作人员不够专业,导致程序执行效率低下,时间成本居高不下。

为改善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不透明的状况,政府部门应该加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针对征迁补偿程序中查询合法权益和相关补偿标准的难题,应该充分应用新技术,得以进行公开的网上查询,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完整性。另外,在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中应设立专门的功能部门,以保障受征地户的权益。该部门应该由专业人员负责相关事务,并向受征地户进行可靠的信息披露。这样可以确保过程的公开、公正,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促进征迁补偿程序运作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三、行政征用补偿标准缺少细节界定

我国的征迁补偿标准在设计时,往往只公示标准性内容,而忽略了详细的实施细则。这种情况下,容易引发补偿标准的解读差异,甚至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偿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受征地户的利益。同时,土地细节信息的缺失和层次结构不够清晰,尤其是涉及到宅基地

等特殊性质的土地征用,规定性和操作性也不够明确,导致补偿标准缺乏细节界定。

要加强行政征用补偿标准的细节界定,政府部门应该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土地产权性质,建立不同的征迁补偿标准,并且要详细界定其实施细则,以确保标准的执行与权宜性相互协作。同时,应该在实际操作中,加大对各方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力度,让他们能够有效理解和执行标准,并将其转化为清晰而实际可操作的细节,从而推进征迁补偿标准的统一管理。

综上所述,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存在着不少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不是不可解决的。政府部门应该以市场化价值为导向,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设有专门的功能部门,进行合法权益的保障;建立不同的征迁补偿标准,详细界定细节规则,让他们能够有效理解和执行标准,并将其转化为清晰而实际可操作的细节。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实现征迁补偿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保障各方利益,培育土地资源的精细化管理模式,促进和谐可持续的城乡部署。

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紧缺,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国家大面积征收了农村集体土地,由于相关法律缺失,实际操作中轻法律规范重规章政策,再加上利益的驱使以及其它一些因素的影响,在当前形式下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土地征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而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不是很完善、土地征收在立法上也有很大的缺陷。 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 由于片面的追求政绩,以及部分地方领导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加之土地征收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特点。部分地方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没有全部依照甚至完全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此外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截留征地补偿款、以租代征、越权审批、占地过程中滥用公检法部门等现象也非常严重。 1、缺乏征地目的的评估阶段。这种程序的简化,使得在土地征收中缺乏对征地用途的严格审查,导致土地审批部门较少考虑征地用途的公共利益性,而主要考虑政府的利益或征地申请人的利益,极易损害被征收者的利益。 2、欠缺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程序。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只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土地征收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任何审查认定程序,这一重要程序的欠缺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权经常被滥用的重要原因。 3、征收程序中土地权利人参与程度不够。如在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环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公告在土地征收中是一种后置程序,只作为附属程序置于批准之后,目的也只用于权利登记,不是与农民协商,对征收并不起监督作用。“听取意见”只是流于形式。即使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也是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决定权始终在行政机关手中。 4、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关于争议解决的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虽然均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但是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现在我国绝大部分省(市)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而且这种由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一方面,由于批准征地及裁决征地争议是同一级政府(机构),难免有失公平;另一方面也容易使政府陷入征地纠纷,争议裁决的旷日持久战中,政府的职能发生了错位。最后,没有将司法救济这一方式引入,在某些程度上否定了司法的最终裁决权,轻视司法权威。 第二、公共利益模糊 在征地的过程中必然遇到以下问题:什么是公共利益?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该条第2款接着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法律规定上看,何谓“公共利益”,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明。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2023年,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方面,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土地征用需求不断增加,加之政府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行政征用补偿的标准、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浮现;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政策难以充分照顾公众利益,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做到公正、合理、透明。因此,本文将结合实际问题,分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一、行政征用补偿标准不公平、不合理 我国的行政征用补偿标准主要由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制定,在标准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由于政府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补偿标准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在实际中不断浮现。例如,对于同一地区内的不同征地对象,在补偿标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补偿标准颁布后,补偿不到位、未能及时支付等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表现不仅让受征地户在补偿过程中感受到了不公平,也引发了其对政府的不信任。 为改变现有问题,应该逐步推行市场化价值取向,采用土地出让收益与市场价格成为“参考”或“依据”,确保土地资源的优质回报和结构性安排。同时,完善国家层面关于农村土地征迁补偿标准的统一规定,规范各省、市、县的征迁补偿标准。如果需要对标准进行调整,必须依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受征地户的合法权益,秉承公

开、公正、公平和持续性原则,确保受征地户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二、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不透明 我国实施的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以及程序中涉及的具体步骤,由政府部门独立作出决策。这样的决策方式,存在一定的不透明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受征地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足够的保护,审批程序也常常需要消耗较长的时间,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此外,在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中,由于涉及多个部门,体制之间的协作也不够互动,规范化程度不高,加上业务操作人员不够专业,导致程序执行效率低下,时间成本居高不下。 为改善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不透明的状况,政府部门应该加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针对征迁补偿程序中查询合法权益和相关补偿标准的难题,应该充分应用新技术,得以进行公开的网上查询,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完整性。另外,在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中应设立专门的功能部门,以保障受征地户的权益。该部门应该由专业人员负责相关事务,并向受征地户进行可靠的信息披露。这样可以确保过程的公开、公正,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促进征迁补偿程序运作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三、行政征用补偿标准缺少细节界定 我国的征迁补偿标准在设计时,往往只公示标准性内容,而忽略了详细的实施细则。这种情况下,容易引发补偿标准的解读差异,甚至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偿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受征地户的利益。同时,土地细节信息的缺失和层次结构不够清晰,尤其是涉及到宅基地

关于完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土地的愈加稀缺,行政征用成为了一种不得不选择的行政强制手段。虽然在行政征用过程中,国家对征用方进行了补偿,但是在补偿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行完善。本文就对完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几点建议进行探讨。 一、补偿标准应该更加公平合理 在土地征用中,补偿标准不仅仅是征收双方之间的事,也关系到社会各界对政府的信任。因此,补偿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应该严格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才能够使补偿结果更具有说服力。当然,对于农民和许多不太懂市场价值的人来说,指定一个较为公正的估价部门,在征收时给予合理补偿十分关键。 二、补偿应该更加有力地震慑行政征用 补偿不足会严重打击被征收方的利益,导致被征收方失去信任感,使其对征收方产生抵触情绪。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征用补偿制度需要加强强制执行力度。 应该加强监督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审计制度,在征收过程中对补偿进行审计,确保各项补偿合法合理。现在,很多征收补偿的问题经常存在不被合理处理、不及时处理等问题,这导致

了很多群众的不满情绪。 三、加强征收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纷争 行政征用的程序和补偿金额应该尽可能地公开透明,让群众能够了解到征收方的补偿规定和程序,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同时,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尽可能减少被征收方和征收方之间的争端,不断提升社会的满意度。 四、强化农民权益保护 在征收过程中,应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很多“苦主”因为在征收过程中无法得到应有的权益保护,而导致在应对生活成本上的问题时,面临困难。 政府应该承担保护农民的职责,事前必须进行很好的沟通,对征收方应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使之有所减少。如果被征收方的农民遭受到侵害,必须在严格遵循法律的同时,注重变通,谋求寻找具体解决办法。 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进先进化的技术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的需求量逐日增加。如果要解决越来越多的土地问题,必须加强国际经验的借鉴,推进先进技术和理念的应用。先进的技术和理念能够大大提升征收的效率和质量。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问题分析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问题分析 近些年,国内现代化城市发展势头良好,建设规模不断地扩大,各种各样公众用地的需求不断的提升,而在进行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会经常发生一些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容易引发一些法律纠纷问题。而当前比较突出的一项问题就是房屋征收拆迁补偿问题,在进行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和征收人都会站在各自的立场、角度上看待征收工作,导致了征收拆迁工作不能够顺利的进行,其中最重要就是对于征收补偿问题,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不能够达成一致,所以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要加强对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的了解,从而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标签: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制度 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各地各部门在认真贯彻实施的基础上,都在积极探索与创新。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房屋征收模式创新,提升房屋征收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已成为房屋征收领域的重大课题。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件分析 1.1 满足公共利益征收的条件 在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必须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核心,依法保障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要注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 1.2 公共利益范围的细化 关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已对此作出三个层次的界定:概括性功能界定、5种具体情形和兜底条款。第九条在第八条的基础上,从另外一个角度进一步明确征收房屋的前提和要求。只有符合上述公共利益范围的要求,政府才可以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从而在法律上规范了政府的征收行为,各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1.3 做好社会风险评估工作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所以各级政府部门在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之前,应该要对征收之后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只有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会影响到社会稳定,才能够进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我国征地制度问题与改革建议

一、当前征地冲突的主要表现与根源 (一)主要表现: 1、征收土地易发群体性事件。 新华社的《瞭望》新闻周刊引述官方统计说,2006年中国爆发的群体性事件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揭露了“社会底层积累的民怨不容小视”。针对2009年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新形势,《瞭望》新闻周刊专门邀请长期在一线采访群体性事件,素有研究的3位记者,请他们进行预测,分析形势。他们认为:2009年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年份。但是没有提出因土地征收引发群体性案件的预测,事实上2009年上半年我受理的土地案件共计85件,其中属于群体性案件的高达53件,占办案总数的62%。如大广高速河北段、河南段发生土地群体性案件高达数十起,青铜峡市城中村改造、黑河市外环东延工程均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引发土地群体性事件中,有两个主要表现:一是中国农民的权利生长方式发生了变化。如果说,在改革前,以及改革后的相当时期里,农民的权利是从外部赋予的话,那么现在,农民对权利的需求更多来自自身。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土地的物权属性已经成为农民对土地个人财产性的意识生成。有了财产意识就需要对财产保护,并进而发展成对民主、公平、公开的参与需求。二是互联网的兴起,为这种参与提供了技术手段,并进一步催生了农民维权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发展。现在很多群体性事件都带有互联网的影子或影响。 要想有效解决土地群体性事件,就必须痛下决心,改变、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以化解执政者在处理土地群体性事件上所表现出来的“制度性迟钝”。有些地方政府在征地中,主动邀请律师和农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有效地解决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土地利益冲突。但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还涉及政府的职能和观念转变问题,必须限制和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和利益,实现政府利益与农民利益的统一,同时强化对官员的问责制度。 2、动用警力实施征地已成常态。

浅析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加快,其范围和规模也日益扩大。在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村土地被占用。由于我国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以及政府在实践过程中的行为弊端,使得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相关社会问题屡见不鲜。这不仅造成农民生存环境的恶化,也将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本文就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城市化农村农民土地征收权益 Abstract: With China’s rapid e conomic development, urbanization has been quickened, its scope and scale are also increasing.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 large number of rural land is occupied. As China’s current deficiencies in the system of collective land expropriation and government behavior in practice disadvantages, making farmers in the land acquisition process rights have been infringed, a number of related social problems are common. This not only causes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living environment of farmers, but also for social stabili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have a significant negative impact. In this paper, the current process of land acquisition problems start, propose appropriate solutions. Keywords: urbanization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nterests of farmers 一、土地征收制度及其特点 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作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土地所有权也相应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而所谓的土地征收制度就是指国家和农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是国家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下,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一定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收是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为了保证社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而实行的一项重要举措。不管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保障日后的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都存在土地征收机制。 对于土地征收制度,它有着自身的特点。首先,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依法享有国家建设所需征用土地的权利。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不是民事行为,而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行政行为,无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是命令性质的,具有强制性。再次,土地征收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有偿地强制性行为,必须给予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最后,土地征收必须建立在国家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例如,兴办国防建设、公用事业、交通、水利、国家机关建设用地等等。 二、土地征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对个人或单位的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征用其财产用于公共建设或公共利益事业,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被征用的财产进行补偿的一种制度。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个人财产权利、政府合法行政权力等法律关系,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是国家管理财产拥有权利的重要法律手段。国家在行使征用权时,应保障征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补偿的合理性。征用应该在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征用的决定应该是公平合理的,不得超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要求。补偿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征用后财产市价的相关标准进行,以维护个人或单位的财产权益。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可以对国家的财产管理力度起规范作用,保障国家管理财产权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国家实行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可以有效引导资本资源的集中和有效配置,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征用的财产往往都是用于国家重大公共建设或重要公共利益的实现,如铁路建设、公路建设、机场建设等,这些公共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无论从国家战略发展的角度还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行政征用补偿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机制。 再次,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对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征用涉及到公益性事业建设,具有非常特殊的性质和重要意义。国家在征用前应当充分听取和调查当地居民的意见,并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如合理补偿被征用人财产损失和劳动力所产生的损失等。合理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能够在征用中保护民众的利益,保障人民在征用过程中不受不当损失影响,增强公众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综上所述,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是国家管理财产拥有权利的重要法律手段,能够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然,需要提醒的是,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在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方面存在争议,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明确。更重要的是,未来需要更加注重征用决策的透明和公众参与,以保障公众利益的权益,并提高全民对征用决策的认知和理解。一、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问题 1. 补偿标准不够公正合理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是国家管理财产拥有权利的重要法律手段,也是维护个人或单位的财产权益的一种方式。但是,目前在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中,征用补偿标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补偿额度有时缺乏科学评估和准确计算,限制了被征用人的权益。此外,由于各个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不一致,导致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不公正性。 2. 补偿程序不够透明公开

关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5419302015.html, 关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者:李莉 来源:《农家科技下旬刊》2017年第03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一幢幢高楼大厦建起来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 土地征收的问题,高频率的城镇建设征收了大量集体土地,由土地征收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严重,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已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必须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土地征收;问题;对策 土地征收是有偿征收活动,哪一个环节协调不好就有可能造成阻碍。“土地征收”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归国有,并对其进行一定补偿的行政行为。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征收目的、范围界定不够明确,征收补偿标准设计存有缺陷,征收程序不尽合理等突出问题,可以通过科学界定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构建相对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的相关程序等措施加以解决。 一、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规模失衡 虽然我国地大物博,但是可以征收的土地资源有限,超过一定限度就会打破生产平衡,甚至给整个经济链造成难以想象的影响。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用地量也在逐步加大,在经济全力前进的同时,我国大量耕地变成了建设用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凡是进行建设需占用集体土地的必须进行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实施,而对政府的征地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各级政府不仅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教育文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等方面大规模征用农民耕地,而且征用农民土地进行招商引资,用于开发区、房地产等商业性项目建设,这就需要大量的征地,而把大量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同时,大量农民失地、失业,失地农民人口数呈逐年上升态势。 (二)征地程序不规范 网络上层出不穷的因土地征收问题发生争执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在执行过程中缺少规范,现行的土地征收,在决策层面一般由用地单位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不会邀请当事农民参与,这使得被征地农民的参与十分有限,其知情权未能得到有效满足。尽管在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具体方案正式实施前已制定了“两公告”制度,但并未规定征地报批前的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定价事宜,与之相关的先行协商事项及程序也难觅踪影。我国1986年公布的《土地管理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面临的困难 1、征收补偿方式存在问题。按照新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有不少因“低估”而产生的矛盾。有时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政府的安置政策做得不够到位,征收与补偿不合理,这些都会引起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矛盾。关于安置和补偿等问题,被征收人的某些行为也会产生矛盾,例如:有的人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当作是难得的发财机会,于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不达到目的誓不罢休。 2、评估机制不健全。由于征收与补偿矛盾的核心问题是补偿金额的多少,而评估是确定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补偿金额与评估直接相关。因此,城市房屋价值评估已经成为当前征收与补偿矛盾的焦点。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非市场化的评估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制定补偿标准,干预评估过程;2)未根据城市房价变化及时调整基准价格,造成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3)评估混乱无序,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缺乏有效的调查处理机制。 3、征收与补偿工作需要进一步严格依法按程序操作。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需要始终坚持“二公告、三征求意见、四公布”的“阳光拆迁"理念:即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争议房屋补偿决定;制定征收规划、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要征求公众意见;征收补偿方案、房屋产权登记确认情况、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费用审计情况要全面公布结果。防止个别被征收户为获得更多的补偿费,通过多种渠道得到特殊待遇.要牢牢把握“依法按程序运作”工作基调,严格统一标准,禁止暗箱操作。在整个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各项程序规范,充分尊重民意,实施阳光操作,让广大群众全过程参与其中,争取被征收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减少对抗与抵制。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现行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尽管较前几年有了提高,但仍与飞涨的房价颇有差距,甚至严重偏离了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的期望和安置补偿标准相差甚远已成为征收纠纷中双方的根本性矛盾。要解决征收纠纷中的诸多问题,当务之急就是提高现在明显偏低的安置补偿标准。建议政府应当以市场手段来解决安置补偿问题,而不是代之以行政手段,安置补偿要体现市场价格。 2、城市房屋征收的政策和程序应当更加公开透明,全面体现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的决策过程中应有被征收人参与的机会,在征收过程中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旧城区房屋搬迁范围的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与冲突愈演愈烈,房屋征收工作中出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面的问题更是不容忽视。基于此,本文主要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探讨。 标签: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存在问题;对策 1、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越来越突显,甚至会出现土地使用权价值远远超过房屋本身价值的现象。国家对房屋进行征收,其实质性目的不在于房屋本身,而在于房屋附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资金渠道难明确,安置房建设滞后,项目启动困难 随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计划量的扩大,使得资金需求量急剧增加,目前房屋征收工作大部分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和公益项目征收。由于近两年国家对棚户区改造政策的不断调整,使部分省市区棚改项目国开行贷款停止办理,项目因只征不拆不具备发行棚改专项债的条件,棚改融资渠道不明确而导致棚改项目暂缓,最终项目不能按计划启动和完成。 很多被征收房屋的居民对征收补偿方案中产权调换安置条件不满意,使得征收项目启动困难推动缓慢。安置房建设则因建设资金、建设周期等要素,很难与征收工作保持一致使得项目进展相对滞后,同时有的安置房因区域位置欠佳远离市区,导致生活不便利使得居民不满。再者,项目政策统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普遍采取分档选择面积的方式,不能根据被征收人意愿随意选择。也有很多安置项目居民在外过渡周期在36個月甚至更长,这也会影响我国房屋征收工作的推进和发展。 2.2未登记建筑认定复杂,房屋价格波动大,项目推动困难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普遍存在未登记建筑和违章建筑,有些被征收企业的土地无证、产权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于这些未登记建筑认定,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安置过渡补助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多复杂情况,个别因历史遗留问题需捆绑解决但操作过程中无政策抓手,政府征收部门若想项目顺利开展将会突破征收政策从而存在较大隐患。面对时间紧任务重的现状,各征收项目情况复杂,特殊事宜还需各级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并逐级研究报告才能确定,也会造成项目推动缓慢。另外,房屋征收部门在开展征收工作过程中,如遇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评估机构在房屋价格评估过程中也

我国征地制度缺陷及解决

我国征地制度缺陷及解决

我国征地制度的缺陷及解决的途径 摘要:本文结合征地的理论基础——公共利益、补偿及土地发展权分析了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1.公共利益界限不明确;2.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并且土地所有权不完整;3.征地补偿不合理;4.土地征收程序的透明度较低;5.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针对缺陷提出了改革建议:1.明确公共利益范围;2.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以及其完整的土地所有 权;3.扩大征地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进行多元化补偿;4.完善征地程序,建立征地补偿的司法救济程序。 关键词:征地制度;征地补偿;征地理论;征地改革 一、引言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建设用地为主的土地资源消费需求急剧扩张。在单一

的政府土地征用制度下,农村土地尤其是耕地被大量占用,由此引发的征地纠纷和违法占用土地问题及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 和学术讨论的热点。本文结合征地的理论基础,分析了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及其造成问题,就征地改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二、征地理论基础 土地征用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显然,政府的征地行为实际上是建立在两个基础上,即为公共利益需要和给予补偿。所以公共利益和补偿是土地征用的理论基础。公共利益日益受重视导致了产权由最初的绝对性向社会性转变,从而催生了政府的征用权。而宪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障由决定了补偿是征用实施的要件之一。 另外还有一个理论基础即土地发展权。土地发展权是土地变更为不同性质使用之权。狭义的土地发展权主要指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之权利。在我国,国家拥有狭义的土地发展权,即农地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权利。因为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镇土地国有制。农地改变为城市建

浅谈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武汉市为例

浅谈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武汉市为例 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国家对集体土地征收愈来愈多,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踊跃作用,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展,其中的缺点就日趋凸现,集体土地征收中的一些做法,严峻损害了农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许多社会矛盾,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固。因此,土地征收模式研究被提上了日程,它既为当前土地科学理论研究的核心,也是土地管理实际工作中的一项迫切任务。 本文通过调查研究湖北省土地征收现状,了解有关土地征收的程序、法律法规、征地补偿标准,发觉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探讨合理的土地征收模式。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实证研究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法、比较分析法等方式调查研究湖北省土地征收现状发觉了诸如公共利益范围被扩大、征地补偿补偿内容不全、安置方式不尽合理、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等问题。并运用上述方式针对发觉的问题提出了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运用多种手腕补偿安置失地农人、完善失地农人安置补偿制度、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的对策。 论文主要分四部份,第一在引言中论述了国内外土地征收研究的背景,和研究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目的及意义。其后,正文第一部份介绍了土地征收的概念、特征等情形;在第二部份简述了我国土地征收的现状,并具体的介绍了湖北地域的土地征收现状;在第三部份中具体论述湖北省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在最后一

个部份中,针对湖北省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范围征地补偿失地农人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accelerated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the state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collective land acquisition. Chinese current land acquisition procedure plays an active role in guaranteeing the national construction, however, of which the shortcomings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appar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Some practices of the collective land acquisition seriously harm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farmers, caused many social contradictions, and influence the social stability. Therefore, the research of land acquisition mode has been put on the agenda. It is the focus of the land science theory research, as well as a very pressing task in actual practice of land management. This paper find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land acquisition and discusses the rational land acquisition mode through investigat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and acquisition in Hubei province, understanding the relevant procedure, laws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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