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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一、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涵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

我国法律关于隐私权没有直接的规定,但在宪法第38条、39条、40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与秘密不受侵犯,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认定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关于隐私权在我国的学者中没有统一的解释,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一、隐私权也称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以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二、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三、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总的来说,隐私权就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的秘密不受非法监视、窥探、收集、披露等权利,它是人身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的精神自由权,是与公民的身体自由权相对的一种对世权。公民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决定个人私事。不受他人约束、限制和阻碍。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

(二)新闻自由的概念

新闻自由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收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相关作品的自由性状态。在我国宪法32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是这一规定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新闻自由是宪法赋予新闻媒体有依法自由从事采访、写作、出版新闻作品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保障新闻自由就为公民提供了发表自己个人观点,批评社会不公之事,没有过多负担畅所欲言的民主环境。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所有的民主国家规定的一项基本自由,其在保障人民监督政府,政府听取民意、凝聚民智,保障和促进民主制度的发展,保障个人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1]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原因分析

隐私权侧重保护个人的私密信息,避免其他主体的干涉和侵犯。新闻自由体现的知情权则重[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群众出版社, 1997。

在让社会公众了解社会的各种信息,这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冲突和矛盾。这两种权利都是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但任何一方的行使都会或多或少的侵犯到另一方的权利的实现。

(一)新闻自由对隐私权侵犯的主要情形

1、新闻采集时的侵犯

在社会生活中侵害公民隐私权大多是因为新闻媒体采制、刊播有关他人隐私内容发生过的。一般来说,有以下侵犯隐私的行为:

(1)非法闯入和强行采访。未经被采访者的同意就偷偷进入甚至强行闯入进行采访,这无疑是对公民住宅的的侵犯。

(2)监听、监视。这两种行为本是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时才可以使用的方法,而且,这两种行为还需要严格的程序进行审批。但是,现在一些新闻记者当他们不能进入被访者的私人空间对其进行直接采访时,就采取使用电子偷拍,偷录的方法,记录他人的隐私。更多的时候就是跟踪被采访者寸步不离,时时刻刻都跟在其后,给被采访者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和心理上的压力。

(3)窃取他人个人资料。这是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是违反法律的,所以,案例并不多。

(4)隐性采访,俗称“暗访”,是指记者不暴露自己的身份和真实目的,以偷拍偷录和亲身感受的方式对事件进行采访,而被采访的对象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采访。我们大家现在看到有很多电视节目采用这种方式。对于“暗访”它存在积极和消极这两方面,积极的地方是在揭露违法犯罪活动时,以及在对公权运作的监督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当这种手段用于普通采访中,使被采访者的隐私权很容易就被侵犯。在国外,就有很多国家禁止未经同意的谈话录音,包括电话谈话和当面交谈。在我国虽然无相关的规定,但是,也应该对暗访这种形式进行规范,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使之既发挥作用,又不会侵犯他人隐私。

2、新闻报道中的侵犯

(1)未经同意,对有关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家庭婚姻生活和生理缺陷、疾病的报道。一般来说,这些信息都是普通人不愿意让大家知道的隐密信息,新闻报道是不能轻易披露的。但是现在涉及这些私密的信息报道的数量相当多。比如,在报道一些人是如何感动中国,如何如何的生活艰辛却没有放弃希望,在此基础上有的还继续帮助他人的时候,为了凸显他个人精神,就将其父母有病,配偶去世或也是身患重大疾病,孩子要上学而且十分努力等把这些事情如实报道。使其不愿大家知晓的事情被众人所知而且作为饭后的谈资。

(2)未经被采访者同意公开其不光彩的经历。不光彩的经历主要是指公民的违法经历。有些当事人年轻时不懂法,在经历牢狱之灾后,改过自新奋发努力生活。当初的不光彩经历可能已无人知晓,但是,新闻媒体将他的“旧事”再次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不但会使当事人感到痛苦,给其家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还会导致不好的社会影响。这无疑不是对当事人的侵害,对于真心悔过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3)报道性侵犯的案件时使他人可以辨认被害人特征。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凡是涉及性侵害的案件均有规定,即对于被害人的相关信息都应该予以保密。因为如果公开被害人的相关隐私,可能导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以及社会上的一些不公平的评价,会使其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同时对被害人的家人也带来伤害。

(二)冲突原因分析

1、冲突原因

其一,社会原因。经过改革开放20年,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时期,经济主体的多元化,贫富差距的拉大,导致有这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地位的人有着自己的价值观,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所以不同利益需求的人对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含义理解皆不相同。大多都是站在自己利益的一边来理解对权利的追求。从事新闻行业的人普遍认为新闻需要极大的自由,越自由越好;然而,其他人特别是对生活隐私十分重视的人如明星、社会名流则希望自己的隐私权能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

不同的社会,不同经济条件的国家,它们有着各自不同的历史、文化、宗教、风俗背景,有着不同的道德素质层次,这些因素就使得人们对于同一个法律现象有不同的认识,从而产生不同的价值判断。在中国人的眼中为国家的利益献出自己的生命是很正常的,但在外国人的观念中认为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很多法律都体现了人本主义,以人为本,不同的是在我国法律基本上是为了社会大局存在的,所以很容易就会忽视个人利益。比如在西方人的年龄一般被认为是隐私,不是熟识的人一般不会问,因为会显得没有礼貌,但我国则这样不认为。

笔者认为事物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当然地,人也是在不断的变化中,对于同一个事情人在不同的时期阶段都有自己不同的认识,或者是当人处于不同的利益需求的情况下,原先的对于权利的认识就会改变。以前是记者的时候,可能会极力宣扬新闻自由的好处;后来成为了政府官员,就可能极力的去批评新闻的过于自由所带来的社会的不安定之类的坏处。

其二,立法原因。法律通过设立各种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但作为立法者,他的能力是有其局限性的,立法技术也不完善;同时,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多变性,在对一个社会关系做出界定的时候,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将其完全理清,由此,导致设置的法律存在漏洞。从而在两种权利产生冲突的时候,法律不能当然的使这两种权利完全不受到侵害,所以,总是必须使其中之一受到损害,或者是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具体说来,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之所以会产生冲突,就是因为新闻媒介的活动侵入了生活中的个人空间,但因为人是群体生物,所以人不可能是完全独立的,由此,在人们个人生活同社会公共生活存在交叉地域时,不易分清二者的时候,新闻在对公共信息进行报道的时候随之侵犯到了个人的隐私,因此,冲突也就产生了。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二者交融处的明确界限的划定,所以,冲突也就无法避免了。

2、冲突本质

新闻自由作为作为一种权利,是媒体和广大的民众共同享有的权利,代表了表达自由。但是不同的主体使用该项权利时所追求的目的是不尽相同的,想要实现的利益也是不一样的。不过总的说,基本可以将这么多的利益归纳成两类:一是,公共利益;二是,个人利益。表达自由一般追求的是前者即公共利益,而,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它所追求则是个人利益。因此,当主体不同时,对同一个客体主张的利益取向不同;利益取向不同,就必然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造成不同权利间的冲突即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法律协调

世界已经进入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时代,在当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社会里,社会民众感兴趣的或是说想知道的事情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容易。但这并不就意味着新闻媒体可以因大众喜好而随意采集、传播相应的信息。如果没有限制的任意猎奇,就是对新闻自由这项权利的滥用。与此同时,随着人们素质的提高,思想观念的变化,大家越来越重视对自己隐私权的保护。虽然说要积极保护隐私权,但并不是所有的关于个人的信息都是在隐私的范围内。另外,因为权利冲突必然产生冲突成本,造成权利的低效益,最终导致一项或者是所有权利的被迫放弃,所以作为调解社会关系的法律,就应该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这二者的冲突进行协调,达到利益的平衡,使冲突在得到解决的同时,损失最小,而且各方面实现最优权利效益。

法律对新闻自由的保护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一个强健而自由的新闻机构是对官方掩

饰和虚假报道的一种聪明的限制。制宪者的最基本的意图是创立一个各权力机构之间互相平衡制约的制度;在对新闻界的错误得到有限制性赦免的情况下,新闻的政治作用看来是

那一个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新闻本身具有灵活性和独特的范围以及主观能动性去发现和报道秘密的行政部门的不法行为。

但在新闻自由与各种利益相冲突时,它可能构成侵权,由于被侵权的对象不同,侵权的成立标准也就不同,法律调整的方式亦相应地有所差别。

(一)现在我国立法对解决该问题的现状与不足

1、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1]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里的“人格尊严”应当包括公民的隐私尊严;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宁居权;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

2、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民法的重点保护,但遗憾的是我国的民事立法对隐私权尚无明文规定,而是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弥补,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是用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的间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隐私权作了具有突破性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人们认为,“这是我国法律文件第一次明文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予以保护。”

(二)法律协调完善的建议

1、平衡冲突当事人间的利益冲突。当新闻自由同隐私权之间产生冲突的时候,以公共利益作为这两种权利间的平衡点,即如果其中一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另一方就应该得到公众的支持,不视为对该权利的侵犯。当然,在这两者都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当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发生冲突的时候,由于相对新闻媒体来说,一般的公民出于弱势的地位,因此本

着对人权的尊重,法律应倾向于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在我国诉讼法中对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都体现出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侧重保护。因此,在媒体对普通公民的私人事项甚至是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报道时,应对其隐私给予更多的尊重。但由于隐私权对于某些特定人群的限制特别是明星和官员,所以,新闻媒体在报道相关信息时,应把握好尺度,避免侵害隐私权的情况的发生。

2、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要完善对隐私权的立法。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使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可以做到有明确的保护依据。已经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就增加了隐私权的内容,并将其列为一章。在草案的第7章25条就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另外,应该加快对新闻的立法。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权限,新闻媒体报道的界限。使新闻得到真正的法律意义上自由,在实现舆论监督的基础上,不会侵犯到其他的权益。这是十分重要的,可以有效地解决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3、建立健全的新闻行业,从整体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与法律素质。第一,制定新闻道德或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准则。[1]现今,我国有关媒体自律的行为规定,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等。所以,关键的是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使相关内容得到落实,不会使之成为一纸空文,在贯彻的基础上使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自律意识得到提高。第二,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媒体自律组织。集中处理社会关于新闻报道的投诉,加强对新闻行业的监管同时维护新闻界的声誉。第三,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同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的法律知识的普及,使之懂法,从而做到遵守法律。所以,一方面要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另一方面要通过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来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尽量避免在新闻活动中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4、依据新闻活动的途径区分,对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保护也应区别对待

这主要体现在隐性采访问题上。旨在维护公共利益、揭露不道德或不法行为的隐性采访。能更能强有力地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舆论监督。但是,仅仅是出于猎奇心理、为追求经济利

[1]徐江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社会科学论坛, 2008,18.

益而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进行的窥视性的隐性采访,就不应该保护,甚至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打击,要求该媒体对于采访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特殊问题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

(一)公众人物的概念

公众人物指的是在社会生活中因其取得的成就、从事的职业、特殊的经历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为公众所知悉。主要包括体育明星、影视歌星、著名科学家、作家、政府高级官员以及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

(二)公众人物在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中的特殊性

公众人物自身的价值冲突表现为,一方面他们需要新闻媒体给予足够的关注,以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甚至有时会通过制造所谓的花边新闻进行炒作,增加自己的“曝光率”,以引起大众的关注,正如著名导演张艺谋所说的,“演员成名要靠绯闻加演技”,其中虽有调侃成分,倒也不失为一种深刻的概括;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想媒体过多地干预其私人生活,给其造成不良影响。这样的一种矛盾心态,使公众人物在对待新闻媒体对自己的隐私进行曝光时往往采取双重标准:需要扩大影响度时允许甚至鼓励媒体对自己的隐私进行报道,希望减少干扰时反对媒体公开自己的隐私。

(三)完善建议

1、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自愿的公众人物,即在主观上直接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具体又可分为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人物。

其一,对于社会公众人物,尤其是体育界、文艺界的明星。首先,明星是体育、娱乐文化产业的组成部分,因为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一般都与公众生活相关,社会公众人物应当接受人们的监督。其次,那些明星获利于人民,也就应该受制于人民,如果一个人借助媒体享有比他人更多的利益和好处,他也应当因此对新闻媒体有更大的宽容度和容忍度。[3]正如最近发生的章子怡“捐款门”事件,因为当时为汶川地震的时候她凭借捐款做了正面的宣传,大家有理由知道她说真的捐款,是真的想为汶川人民做点自己力所能及的事,还是仅仅只是为了炒作。但是,这绝不是说为了公众的兴趣就可以牺牲公众人物的个人利益,媒体可以侵犯到明星的个人隐私。前几年,在“艳照门”之前女主角之一的阿娇就被小报记者拍到

其换衣服全过程的照片,并刊登出来大量发行,这种行为就已经不在可以被公众知晓的信息范围内了。

其二,对于政府官员,[4]恩格斯曾经说过:“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因此,对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应本着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对新闻自由给予倾向性的保护。另外,政治公众人物的行为保持一定的“透明度”接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限制其隐私权,防止国家官员在隐私权的借口下滥用权力,损害百姓的利益。但并非说政府官员就毫无隐私可言,他们的隐私权比如: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私生活不受监听监视;通信秘密与自由,夫妻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与社会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物仍受法律保护。

2、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是指往往没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结果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的发生,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的与这些事件有联系或牵连的人。对非自愿的公众人物,依据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应对其隐私权予以部分限制,限制程度较自愿的公众人物轻。

非公众人物成为公众兴趣所在,是因为与公共利益相关,因此对其与公共生活发生联系的隐私权予以适当限制。例如:彩票中奖者对其姓氏、性别可以公开,但当事人的住所、家庭等详细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为避免其受到不必要的麻烦,则不应该公开。而且如果非自愿的公众人物主观上希望淡出,法律应对其隐私权予以倾向性的保护,而对主观上借机炒作的人,法律则应倾向性地限制其隐私权。

小结

由于隐私权在近几年才逐步被大多数人所重视,所以现在的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就相对引人注目。但是由于我国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导致新闻自由及隐私权的界限界定不明,这就使得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急需解决,保护新闻自由和公民隐私权实现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是随着民主社会的发展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二者会不断涌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因此我认为不但要从立法上明确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司法,而且在实践中法官应以公共利益为原则把握好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区别各种情况然后判案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谢词

在上二学位的两年中,我有幸能够接触到这些不仅传授我知识、学问,而且从更高层次指导我的人生与价值追求的良师。他们使我坚定了人生的方向,获得了追求的动力,留下了大学生活的美好回忆。在此,我真诚地向我尊敬的老师们和母校表达我深深的谢意。

这篇论文是在我的导师胡晓莉教授的多次指导下完成的。从论文的选题到结构安排,从内容到文字润饰,都凝聚了他大量的心血。在这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胡晓莉老师不辞辛劳,多次与我就论文中许多核心问题作深入细致地探讨,给我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性建议,并细心全面地修改了我的论文。胡老师这种一丝不苟的负责精神,使我深受感动。她常教导我要志存高远,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以后的继续深造打好坚实的基础。在此,请允许我向尊敬的胡晓莉老师表示真挚的谢意!

最后,再次感谢为我们默默地无私奉献自己的各位老师,老师们辛苦了!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群众出版社, 1997.

[2] 徐江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社会科学论坛, 2008,18.

[3] 朱颖,郑舒. 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平衡新论,东南传播, 2008, 8.

[4] 赵双阁, 韩啸.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06,3.

[5] 曹瑞林, 新闻媒介侵权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 354 .

[6] 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7] 张芮侨. 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A],黑龙江社会科学, 2007,5.

[8] 刘永春. 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洛阳大学学报, 2 0 0 2,3.

[9] 赵双阁, 韩啸.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06,3.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

论新闻自由是民主的基石

论新闻自由是民主的基石 总是说:“人民有监督权。”那么人民的监督权从哪里来?我想,监督的前提是知情,那么人民的知情权又从哪里来呢?我想有两点是很重要的,一是要有多种信息来源。信息来源就是指民众可以从媒体(包括电视媒体和平面媒体得到有效真实的信息)。二是要有表达意见的自由。并且民众的合理意见也可以通过媒体进行公开,宣传。 从本质上说,大众传播是民主性的传播手段。不过它本身并不必然带来民主,它只是具有潜在的民主功能。大众传播越是发展,越是展示出其威力,越是促使不同的政治力量力图实现对它的控制。拿破仑已经看到,“三张敌对报纸比一千把刺刀更可怕”。所以他极力实现对报纸的控制,使其为己所用。而面对由政府控制的法国报纸,德国政治家梅特涅曾感叹说:“法国的报刊值拿破仑的30万大军。” 同样,那些曾为民主理想而奋斗的政治思想家都认识到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基石。民主制度以公民和各种社会集团自由平等地参与为基础,在各种政治力量的公平竞争和妥协中形成政治决策。它信奉多数决定、保护少数的原则。新闻自由是民主价值观在传播领域的表现。这可能就是为什么每一只中国军队除了有将军还要有政委。 民主制度和它在法律上保障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大众传播事业发展的精神摇篮。鼓励大家自由发言,才能促进社会民主的发展。比如百家争鸣的时期,社会一片繁荣,充满合理的变革景象,而焚书坑儒的秦朝注定长久不了。而现代的大众传播媒介具有这种惊人的威力,它能够使每个公民在家里就看到遥远的首都发生的事情或国内和世界上任何地方发生的事情,并且有身临其境之感。它使政治事务不再遥远、陌生,更没有任何神秘可言。自由的大众传播媒介承担着至关重要的民主功能,是联系公众和政府的重要纽带。良好的新闻自由,给了大众良好的知情渠道和知情权。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新闻自由主要体现在所有公民都有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来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指出: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自由包括人们有权持有任何观点而不被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各种媒介搜寻、接收和传递信息的自由……这一自由不受国界的约束。” 在法律和民意的支持下,新闻自由在今天有了更好的发展。 但是,今天,很多人在上了几年的新闻传播学院、读了一批新闻传播学论著后,反而搞不清新闻学的核心任务是干什么的?记者究竟是干什么的?许多新闻院系的毕业生把在媒体上发表讽刺杂文、抒情散文、甚至长篇评论文章,以引起公众对他个人观点的关注和争论作为他最求的核心目标。很多新闻传播系的学生把脱口秀节目当成媒体的核心。而,今天的脱口秀和谈话节目不是在引导受众参与有实质性问题的讨论,而是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的空谈。特别是请一些政治上不成熟、业务不精的年轻漂亮的人来主持节目。 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新闻频道总裁Michael Gartner在讨论新闻媒体与公众和社区的关系时说,“报纸的职责是向社区做出解释,而不是召集社区开会;新闻记者的职责是调查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报纸的职责是揭露坏事,但不是发动批判运动;记者和编辑的职责不是起草法规或领导一场运动或展开一场道德审判。”记者是新闻是公众的信托,记者是公众的托管人。“新闻是公共服务,新闻媒体归属于公众”新闻的职责是“促进民主建设、滋补公共生活、为公共问题寻找答案”。许多人都相信,新闻传播学的存在价值应该是为办好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提供专业、专业技能和专业人才。媒体的首要作用是确保一个现代社会的民主制度的健全。因此,为了建设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我们需要认清媒体与新闻自由的如下关系与矛盾。

海德格尔自由观

海德格尔自由观 海德格尔认为,存在是存在者得以存在的存在,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终极本体。只有存在本身才使那种摆脱了任何限制的自由成为现实,而在他之前所有的哲学都只是存在者意义上的存在,都是受限制的、处于“遮蔽”状态的存在者,而不是存在意义上的、绝对的存在,无法实现绝对的自由。也就是说,在他之前所有的哲学都不能解决存在的问题,从而也就谈不上解决自由的问题。任何存在者都只是一种受限制的存在,只有“存在”本身才是没有限制的真正本体意义上(也就是他所谓的存在意义)的自由存在。他于是从“存在”的无限性推出了“自由”的绝对性。 但是,“存在”这一绝对的、没有任何限制的本体的假设必然会导致一种虚无主义的错误。也就是说,那种没有任何限制、自己决定自己的最终实体是不存在的。因为所谓没有任何外在限制的存在,也就是没有任何外在关系的存在,而关系就是属性,也就是本质的外在表现。那么,没有任何外在关系的限制,也就是没有任何属性和没有任何本质的存在,而没有本质及属性就是不存在!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时空总是关系的时空,任何的存在总是一定关系中的时空存在,关系既时空,关系外的存在也必然是时空外的存在,而时空之外的存在也就是不存在。没有联系就没有本质,也就没有物的存在,更谈不上什么物的自由了。这显然是一种存在和自由的悖论。 何况,关系既差异,差异也就是关系。那种自我同一的绝对本体,因为与外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也就意味着它与外部没有任何的差异,那么,内在的本体就是外在的现象,没有任何差异的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也就是自身绝对同一的、没有任何关系的一片树叶。一方面,绝无限制的存在就是世界本身,另一方面,存在和世界又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差异。这就是绝对本体的悖论。这或许是绝对本体论者所不愿看见的,然而,这却是一个逻辑事实。本体与外在世界的区别于是就变得毫无意义。 海德格尔否定了在他之前几千年哲学的本体(存在),但他忽略了这一点,既当他把在他之前的存在(本体)存在者化的时候,也就是把存在者存在(本体)化。从这个作为自己逻辑前提的悖论出发,海德格而终其一生,也没有找到自己所苦苦追寻的“存在”究竟在那儿,他最后只能承认,自己所有的工作只是一条没有终点的“探索存在的路”。 因此,绝对自由赖以为基础的绝对本体“存在”,只是一个逻辑的虚构,以此虚无本体为基础,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诡辩——自由就是虚无,就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无。绝对的自由的大厦因此也就轰然倒塌。 而且,作为最抽象的思辨哲学家之一,海德格尔这一个迂回曲折的关于存在意义上的自由思想,也似乎没有超过最感性的经验哲学家休谟多少。早在《存在与时间》(1927年)出版187年以前的1740年,休谟就在自己的《人性论》中认为,任何的存在者,无论如何自由自在地发展,无论如何自己决定自己,但由于受制于自己的存在(内在必然的本质),因而这种自由发展本质上都是不自由的。他说:“每一个物体向什么方向发展以及发展到什么样的程度,取决于一种绝对的必然性,而事物不仅无法把自己改变成一个天使、灵魂或者是任何的超自然的存在,甚至不能丝毫偏离他自己正在运行于其中的、被精确设计的路线。”[①]他认为这种受制于必然性的物体本质上仍然是一种“限制”,根本无自由可言,那么,他所谓

西方新闻自由发展的历史及其价值(定稿)

论西方新闻自由的历史发展及其价值 ——理性主义视阈下的传媒业思考 彭海星 (西南政法大学全球新闻与传播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 所谓价值者,其内在已经假设主体对其目标有明确认识,客体价值的论述即是它与这一目标关系的展开。所以欲探讨西方新闻自由历史发展的价值,势必先要探求时代对于传媒业发展前景所达成的共识,历史发展的价值应当在与这一共识的比较中加以把握。此外,对于“西方新闻自由发展史”,应包括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然而文化理论的形成和转型,常常作为历史发展其他方面的总结或起点,因而笔者欲将这一历史置于新闻自由理论范式的形成与转型中加以透视。 [关键词] 价值; 新闻自由; 理性; 群体认知原理 一、中国语境下的现代传媒 “理性”与“传媒发展”几乎勾勒了现代传媒业形成的全部历史。 在理性主义兴起的过程中,知识首先被笛卡尔—康德的现代哲学定义为人类认知的先天结构形式与经验相结合的产物,而伴随科学取得的种种成就,它也被定义为坚信人类将不断进步的信心。 正是此种建基于理性基础上的信心,加之同样建基于理性基础上的进化理论,构成了西方文明扩张的两块基石。对于近代中国而言,它具体在严复在《天演论》中表述为,一国文明中如不能结出理性的果实,则它将为世界诸民族的进步所淘汰。正因如此,近代中国寻求

现代化的合理性,现实地源于“帝国—中国”,“文明竞争”的叙事当中。 这种动机使得现代性的紧张,具体而言是理性主义内部的紧张,成为一个退居其次的问题。而现代传媒业与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互构性联系,使其不可避免地成为现代国家理想的一部分。正因如此,帝国—中国的叙事乃是把握现代传媒必要性的起点。 与此同时,在帝国—中国叙事开启的现代化进程中,其理论已内在地含有国家—公民这一叙事,它同时成为传统文化本身寻求理性主义合理性的一种叙事。 综上,构建现代传媒,对于时下对抗和联系着的两种主流叙事,即帝国—中国、国家—公民均具有合理性。在此意义上,理性主义视域下的传媒业即是时代对于传媒发展的共识。 二、理性视域下的传媒图景 任何一种文化的向度都以其所欲塑造的个人为表征。 当包括近代中国在内的非西方文明面临着“不理性即淘汰”的局面,理性主义事实上已经规定了诸文化的任务:以探求真理为前提,以改造自然为进步。循着这一任务,个人的使命被无可避免地规定为认识世界。 这便证明了,理性主义在将世界改造得更适于人的同时,也在界定人的内涵。当人的使命被理性主义规定为认识世界,人的内涵即被界定为现代哲学认识论主体的形象。 巴雷特对此评论道:在现代哲学(笛卡尔以来的哲学)中,人已

浅析“张金柱案”中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析“张金柱案”中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组员:王华、马田予、郑和 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消息大意为: 晚9时40分许,夜幕下的郑州市街头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到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 送院后,内脏破碎、颅内严重受创的小苏磊死亡。苏东海被皇冠车拖拉得几乎体无完肤,从头到脚,伤痕深深。头发被鲜血浸透,右臂皮肤被摩擦殆尽。近凌晨1时,记者在事故处理部门被告知,肇事车司机已经接受讯问。 8月27日,肇事者被刑拘后,身份才被披露:张金柱,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此后的一个半月,有关报道都是:“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10月13日,《焦点访谈》披露了这一血案,激起全社会的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张金柱死刑,媒体也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10月16日,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王民义表态:张金柱恶性汽车肇事案是近几年我省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10月17日下午,郑州市公安局公布了对张金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警衔的决定。12月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消息传出,近万人自发来到郑州中院门口。法院在门口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 检方认为,张金柱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张金柱撞人后还能驾车回到顺行道上,并在围追堵截的情况下驶过一座桥、一个十字路口、三个丁字路口,能在障碍物前主动停车,在被打了一耳光后说,犯了法也不应该挨打,所有这些都表明:他是有清醒意识的,应当知道车底下拖着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理人称,从张金柱供述的材料所反映的思维活动中也可以判定,他“感觉震了一下”、“想往右拐”等。此外,张金柱具有33年驾龄,车底盘很低,车

新闻自由:积极的自由还是消极的自由

新闻自由:积极的自由还是消极的自由 一、自由和新闻自由 自由是为人人所向往的东西: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下,无论是大至国家和民族的战争,小至个人的反抗斗争,往往与争取自由权利密不可分。而自由本身的概念和内涵,也随着时代的前进、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丰富和延伸:在内容上,人们经常提到经济自由、社会自由、政治自由、道德自由与形而上学的自由等等,它们有共同之处,但具体内涵则有很大的不同;在时间上,19世纪的自由主要是指社会的自由与政治的自由,而在20世纪自由则变得更加复杂,这是因为经济的发展使各种事物变得复杂,再加上我们对历史与自由的认识和理解有了发展,所以,没有人能够准确界定“自由“一词的涵义。这样一来,“正如‘幸福’、‘善’、‘自然’、‘实相’一样,‘自由’这个名词的意义也很模糊。 “新闻自由”同样如此。从历史上看,新闻自由缘起于欧美等国对出版自由的争取,以约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为起始,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从传统到新颖,逐渐发展出完整的体系。西方主流的新闻学术界认为新闻自由的传统理论基础包括天赋人权理论、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及民主促进理论,较新的新闻自由理论基础则为第四权理论。“新闻自由”这一概念本身的内涵也随着其理论基础的演变,不断地得到发展。其中,关于新闻自由应当属于“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的争论,至今仍是学术界的关注的焦点。 二、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 1.概念 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的概念,是被誉为当代自由主义一代宗师的伊赛亚·柏林最为人所知的思想贡献,对于人们理想自由的实质具有重大的意义。 伊赛亚·柏林在他的著作《两种自由概念》中提出:“消极自由”乃是相对于“积极自由”而言。我们可以将消极自由理解为一种“保留区”的自由,它划定个人的某一范围为外人,社会,法律及其他因素不加以干涉的保留区,不管这一不加干涉的保留区是依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是自然法、自然权利也好,或是功利原则或绝对命令也罢,抑或是社会契约的绝对不可侵犯性,或是任何其他人们用以阐明论证其信念的概念,反正在这种意义上,自由意味着“免于”的自由,意味着在一个虽然变动不居却总是可以加以确认的界限之类不受干涉。与此不同,积极自由是“去做”的自由,是按一种已经规定好,认为正确的生活方式生活的自由。自然,这种“已经规定好的方式”意味着也是不受干扰。但这种干扰不是一种“被动范围”内的不受干扰,而是“我希望只是自己的意志而非任何他人意志的行动手段。”简单来说,所谓“消极的自由”,和针对以下这个问题所提出的解答有关,亦即:“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在这种意义下,自由就是“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强制)。不受别人干涉的范围愈大,我所享有的自由也就愈广。而“积极的自由”,则和以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在这种意义下,自由是“去做……的自由(LIBERTY TO…)”。 2.在新闻自由上的体现 两种自由的概念,在新闻自由上体现为两种不同的传播理论。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中对这两种理论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即:自由主义报刊理论(天赋人权论)和社会责任报刊理论(社会责任论)。 (1)自由主义报刊理论

新闻自由观的历史

第一章新闻自由观的历史 新闻自由作为公民民主权利的一部分,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一项积极成果,列宁就曾称赞出版自由是一个"伟大的口号"。 按照人们对新闻自由的一般理解,新闻自由的基本内涵在于,强调人们有获取各种新闻信息和表达自己思想观点的自由,媒体有根据受众的需要传播新闻信息和发表公众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任意限制和剥夺公民和媒体的这些新闻自由权利。 例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新闻自由体现的是为私有制条件下的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服务的明显特征。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新闻自由体现的则是为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服务的明显特征。 从现今的认识出发,我们可以为新闻自由作如下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民主权利的一种,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内的体现。它是指“收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报刊的出版自由、电台与电视的播放自由、新闻采访与报道的自由,以及发表新闻评论的自由”等。 1、这个定义切合着国际新闻自由协会(International Press Institute IPI)为新闻自由提出的四条标准。但新闻自由思想的发展,却是有着经300多年的漫长历史的,总

体上可以分为争取出版自由、争取言论自由、争取采访自由和争取公众新闻自由四个大阶段。 新闻自由是从西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争取新闻业的自主权开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的斗争中提出的“伟大口号”。新闻自由的口号最早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17世纪40年代,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国会取代皇家掌握了政权,但原有的对出版的管制与特许出版制度仍未废除。1644年11月,英国诗人、资产阶级政论家约翰〃弥尔顿向议会发表了《出版自由请愿书》的长篇演讲,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出版自由”的口号。根据“主权在民”和“天赋人权”的思想,对封建专制制度对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的压制进行了犀利的揭露和批判,并提出出版自由是人的与生俱来的权利,限制人民的出版自由就等于压制真理,因为真理只有在“自由而公开的斗争”中,才能战胜谬误,证明自己的真理性;他认为,“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象;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破坏了瞳仁中的上帝圣象。” 2、因此,对出版的查禁与特许,实际上就是伤害真理本身。弥尔顿的这些思想,为自由主义新闻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他所首倡的出版自由观念,以及从中引导出的“观念

论新闻自由背后的媒体责任文献综述.doc

论新闻自由背后的媒体责任 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提出的背景 新闻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背负着自由的梦想前行。新闻是自由的,其自由背后其实是媒体无可推卸的媒体责任和媒体义务。在媒体责任基础之上的,其在长久的发展历程中不断深化和延展了这种媒体的自由性和媒体责任的关系。新闻自由的历史阶段性,拓展了媒体社会责任的社会历史意义;同时,新闻媒体社会责任的表现,也随着新闻自由的扩大而不断向外延伸拓展。如何看待新闻自由背后的媒体责任?需要站在时代和历史的角度去深入探索研究,站在独特的时代背景之下从社会、历史的角度综合评定。 (二)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传媒业的快速发展,新闻业的竞争日益激烈,新闻传媒社会责任的缺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引起了很多学者的研究。当前新闻界对新闻传媒责任缺失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闻传媒社会责任的重要性、社会责任缺失的现状分析,与提高新闻传媒社会责任的对策等这些课题。现择其要者,可以概括这类研究的核心内容如下: 1.新闻传媒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领域出现了一系列伦理问题,随着人们对新闻自由研究的系统化理论化科学化,逐渐形成了新闻自由学。新闻自由不仅局限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或者职业伦理。新闻自由是新闻事业整体、新闻媒介实体和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价值取向、道德表现与日常行为品德规范等的总和。

宋钰菡在《浅议新闻媒体的伦理道德问题》一文,介绍媒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业,既要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又绝对不能忽视社会责任。现代中国传媒无疑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而这种发展给予了公众的日常生活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的影响,使他们对大众媒介及其产业不断产生新渴望。 鄢玫,吴昌林在《论新闻媒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社会重任》一文,论述了党中央在构建和谐社会纲领中,对新闻媒体提出了七项要求,勾画出了和谐社会新闻工作理论的基本框架。同时党中央对新闻媒体首次提出“要增强社会责任感”的要求,这是党对新闻工作指导思想上的又一次理论创新;在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今天,这对新闻媒体加强自觉、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新闻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 付俊龙,王旭在《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一文指出,随着新闻业的快速发展,为了引起受众的关注,媚俗现象日益严重,炒作明星绯闻、追踪明星私生活、宣扬色情暴力等等方面内容,已经成为了现在一些报刊、图书、电视、网站中的重要内容,似乎变成了人们生活中正常的一部分。但这种宣传的负面作用已经逐渐体现出来,它反应出新闻传媒社会责任严重缺失。 沈继成,王东在《恶性案件报道引发的社会心理问题——兼论新闻媒体的责任》一文,说明近年来我国的新闻媒体对突发恶性事件的新闻报道逐渐增多,报道也越来越深入、越来越细化,越来越密集。但是,新闻媒体在报道恶性突发事件的同时,是否考虑到由此而引发的社会心理问题和进而产生的负面效应,这就生出了新闻媒体所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是什么的问题。 3.提高新闻传媒的社会责任

浅谈《自由论》

浅谈《自由论》 摘要:freedom或liberty的政治含义中的第一种,遵从许多先例称作“消极自由”,表现为:“主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第二种含义称作“积极自由”,表现为:“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 前言:以赛亚·伯林(1909—1997),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史家,二十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之一。《自由论》是以赛亚·伯林最重要著作《自由四论》的修订与扩充版。 强制某人即是剥夺他的自由。但剥夺他的什么自由?人类历史上的几乎所有道德家都称赞自由。同幸福与善、自然与实在一样,自由是一个意义漏洞百出以至于没有任何解释能够站得住脚的词。我既不想讨论这个变化多端的词的历史,也不想讨论观念史家记录的有关这个词的两百多种定义。我只想考察这些含义中的两种,却是核心性的两种;我敢说,在这两种含义的背后,有着丰富的人类历史,而且我敢说,仍将会有丰富的人类历史。freedom或liberty(我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这两个词)的政治含义中的第一种,(遵从许多先例)我将称作“消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第二种含义我将称作“积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这两个问题是明显不同的,尽管对它们的回答有可能是重叠的。 伯林自由观主要体现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种自由论”。伯林用“Negative Liberty”、“Positive Liberty”只是想说,这两种自由,一种是从反面理解的自由,一种是从正面理解的自由;一个是从否定的角度理解的自由,一是从肯定的角度理解的自由。当然,此处所谓“反面”、“正面”和“否定”、“肯定”也与汉语日常的含义略有不同,它们不包含任何价值上的负与正的评价,“反面”、“否定”与坏的、无益的无关,“正面”、“肯定”与好的、有益的无关。最典型的证据是,众所周知,伯林更偏爱“Negative Liberty”而不是“Positive Liberty”。我认为,伯林用“Negative Liberty”、“Positive Liberty”是想说存在两种自由,一种是从“不是什么”的角度理解的,一种是从“是什么”的角度来理解的。 一.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的确是从“消极”(即反面、否定方面)入手的,涉及的首先是个人的行动是否受到阻碍和受到阻碍的程度如何。当我通常说我是自由的时候,基本意思是说我没有受到任何别的东西的干预。假如我被捆起来了,我就是不自由的,因为我被绳索限制了。为了强调“消极自由”的“消极”一面的重要性,伯林甚至说,这种自由不需要“积极”面,因为它指的只是“行动机会”即“有多少门向我敞开”或“有多少路向我开放”,不一定涉及行动本身。伯林说,带了枷锁就是不自由的,没带枷锁就是自由的,并不需要加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样的正面规定。因此,伯林否认“消极自由”等于不受阻碍的“自愿”行为。他认为,某些“自愿”行为,某些非强迫性行为不属于真正的自由。比如,自愿服从权威,自愿断绝欲望,等等,对伯林而言不属于“消极自由”范畴。“消极自由”之所以为“消极”即反面的自由,实际上不是指普通的不受阻碍,而主要

浅议中西方新闻自由及对我国的启示

浅议中西方新闻自由及对我国的启示 新闻自由思潮理论虽然不像西方其他社会思潮一样已然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有关新闻自由的讨论却也是由来已久。多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和地区在标榜本国新闻“绝对自由”的同时,不断指责中国新闻出版行业的不自由。加之近年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各种新媒体纷纷涌现,进一步促进了大众传媒的繁荣,因此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新闻自由的本质、把握好新闻自由的“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新闻自由。 标签:新闻自由;国家安全;新闻真实性;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虽然有关新闻自由的定义到目前还没有定论,但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新闻自由是指媒体人搜集、发布、传播、出版新闻的自由。《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的解释是:“新闻自由,亦即出版自由,属公民民主权利中的一种,是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1]从广义上看,新闻自由也应当包括公众的言论自由。由此可见,新闻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试从分析当今中西方新闻自由发展的现状出发,找出当前新闻自由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寻求发展新闻自由的路径,从而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应有之义。 一、新闻自由的缘起 新闻自由的思想由来已久,1644年,约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一书中就指出: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有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像。而禁止好书的出版,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2] 。《论出版自由》的出版标志着新闻自由思想在世界上首次提出。美国著名思想家托马斯·杰斐逊说:“我们相信最终会证明,人是可以受理性和真理支配的。因此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给人打开所有通向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找到的最好的办法是新闻自由。”马克思也曾说过:“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3]201同时,新闻传播面向大众的特征,也就决定了新闻自由并不只与新闻工作者关系密切,也与大众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二、中西方新闻自由发展的现状 在西方,这里主要以美国为例,标榜自己的国家是真正拥有新闻自由的国度。“西方国家从总体上讲,历来有尊重新闻自由的传统,比较重视以法律的形式来处理涉及新闻自由的问题。在近20年中,尤其在冷战之后,西方国家在倡导新闻自由的同时已带上明显的政治目的,开始作为影响和干涉他国的一种手段。”[4]而中国经历过相当漫长的封建时期,社会主义历史仅有六十余年,新闻自由存在着诸多有待进一步解决和改善的地方。中国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虽然新闻自由的发展有待进一步提高,但实行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最终目标是不会改变的。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高原 【关键词】新闻自由藐视法庭媒体审判陪审 一、引论 新闻报道对于人民了解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的和残缺不全的。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是言论自由一种必要的表达方式和延伸。世界各国宪法都把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也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联合国1948年12月10日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的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1]而联合国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也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2]当然,以上只是从公民个体的角度来对言论自由进行的说明,新闻自由并不等于而是远远大于公民个人言论自由的范畴。对于本文而言我认为是比较重要的,因为新闻媒体在对司法过程进行报道的同时可能会存在着大量的评介、质疑、批评,如果我不把这些观点当作是“某一抽象的群体”(即某一新闻组织)的观点、而是当作某一个具体的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时,显得更加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我在本文中将不去追寻这些权利是如何取得并得到发展与保护的,也不去讨论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和内涵,而仅仅只是对当

论新闻自由在中国的必要性

中国传媒大学2013 学年第 2 学期 国际新闻理论课程 题目《论中国实行新闻自由的必要性》 学生姓名王雨桐 学号201202353010 班级12级葡萄牙语 所属学院外国语学院 任课教师金勇 成绩 论中国实行新闻自由的必要性

以有独立之民族,始有独立之国家,有独立之国家,始有独立之言论。再推而言之,有独立之言论,始产生独立之民权,有独立之民权,始能卫其独立之国家。言论也,民权也,国家也,相依为命,此伤则彼亏,彼倾则此不能独立者也。 ——于右任【序言】在政治控制与经济自由化的中国,在夹缝中生存的新闻媒体,其收集信息,材料和表达意见,观点的过程中,权利不可避免的受到侵害。随着国家经济和文化的开放程度不断增加,人民公民意识不断增强,对新闻自由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不断提高的呼声并没有促进新闻自由改革的脚步,中国的新闻自由依然是一个可以被绕过的敏感话题。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过于激进的新闻自由给西方新闻界带来的后果,面对极度呼吁改革的时代,我们应该怎样对待中国的新闻自由成为了一个呼之欲出的话题。 【目录】一.新闻自由的意义 二.中国需要新闻自由 【正文】 一.新闻自由的意义 (一)定义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 新闻自由源起于欧美等国对于出版自由的争取,随着社会演进,新闻自由理论基础从传统到新颖,新闻与出版的自由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逐渐发展出完整的权利体系。目前许多民主国家均承认新闻自由的重要性,许多非政府组织(如无国界记者)每年针对世界各国作出新闻自由程度评鉴。随着科技进步,新闻媒体逐渐突破来自政府的压力,但也有更多大企业给予新闻业带来新的挑战。 新闻自由这一概念是从近代政治经济学和新闻学中衍生出来的。西方主流的新闻学学术界认为新闻自由的传统理论基础包括天赋人权理论、观点市场理论及民主促进理论,较新的新闻自由理论基础则为第四权理论。 (二).具体内涵 中华民国大法官林子仪(专研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指出,倘若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为第四权理论,其具体内容即应视为了达成宪法所赋予的监督功能需要而定。他认为在此前提下,最低程度的新闻自由应该包括:①设立新闻媒体事业的权利;②搜集资讯的权利;③不揭露资讯来源的权利;④编辑权利;⑤传播散发资讯的权利。(林子仪,1992) 依照C?爱德恩?贝克(C. Edwin Baker)教授的区分,美国司法实务界跟法学者理论所曾论及的新闻自由具体内涵,大致可分为以下八项,但并非全部均为美国最高法院所认可: a)新闻媒体应有取得政府所控制的资讯或是进入政府所掌控管理的设施, 以获取其所需资讯的权利。例如:进入监狱采访人犯或进入刑事法庭旁 听之权。 b)新闻记者为获取资讯或为报道某事件,有时得不受某些法律规范之权。 例如:禁止侵入他人住居的规范,在某些状况下,记者可以不必遵守的 权利。

新闻自由与新闻控制

新闻自由与新闻控制 尚自强 新闻自由 1、新闻自由的定义:新闻自由,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等的自由权利,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不受干扰的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 2、新闻自由口号的由来:“新闻自由”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提出的口号。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高潮中,1644年,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代表人物、政论家约翰?弥尔顿在国会发表了一个演说,抨击政府对新闻出版的专制统治,要求给予人民以言论出版自由。弥尔顿在这篇演说里阐述了三个基本思想:第一,人的理性高于一切,言论出版自由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因此,人人都有不受限制地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第二,应该允许存在一个“观点的自由市场”,在这个市场上,各种各样的学说(包括正确的也包括错误的)都可以流行,通过自由竞争,正确的观点会保留下来,错误的观点会自行消亡;第三,在不同观点的争论中,政府应保持中立,不要去协助任何一方。这个演说后来作为小册子正式出版,名为《论出版自由》。弥尔顿因此成为第一个提出“新闻自由”口号的政治家,英国也因此成为资产阶级新闻自由思想的发源地。 3、新闻自由的实质:新闻自由的实质就是通过传播和接受新闻而实现的一种民主权利,它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 4、资本主义新闻自由的本质:(1)资产阶级新闻自由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是依靠资本家钱袋的自由,是金钱和资本的自由。(2)资产阶级新闻自由是垄断报团相互竞争、兼并的自由。(3)资本主义新闻媒体的自由被限定在不能侵犯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严格界限内,资产阶级新闻自由是以不损害资产阶级根本利益为前提的自由。(4)资产阶级政党和政府极力操纵新闻媒介,资产阶级新闻自由是受资产阶级全面控制的自由。 5、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特点:(1)社会主义新闻自由是摆脱了“资本的奴役”的自由,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自由,新闻媒体归全体人民所有。(2)社会主义新闻自由是绝大多数人享有的自由,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3)社会主义新闻自由是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的自由。(4)社会主义新闻自由是处在发展过程的自由,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新闻自由仍然是一项重要任务。 6、资产阶级新闻自由观:记者是“无冕之王”,可以为所欲为,想发表什么就发表什么,新闻媒体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不受任何约束,想传播什么就传播什么。 7、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1)新闻自由是公民的一种民主权利。(2)新闻自由是相对的、具体的,而不是绝对的、抽象的。(3)新闻自由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并不是亘古不变的。(4)新闻自由始终伴随着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新闻控制 1、新闻控制的实质:新闻控制的实质,是按新闻资产所有者的意志对传播行为加以规范,用以防止新闻自由和媒介权力的滥用。 2、新闻控制的目标:给予新闻传播一定的自由度,使传播行为与社会规范保持一致,不违背施控者的利益和主张。显然,新闻控制的目标是新闻自由与行为规范的统一。

自由论

自由论 孟瑜 卢梭从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说过:“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而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对自由的定义为——绝对的自由在理论上可能存在,但由于社会是由人与人所组成,自由不仅是个人的议题,而是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因此有人认为个人的自由受制于他人的同等的自由,进而有人认为自由与责任相关,有相关之自由即应负相关之责任。 我们有很多的先哲无数次地定义着自由的涵义和精神,如孙中山多次在演讲指出,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范围,便是不自由。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 表达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重申了这四大自由的精神。 20世纪下半叶,以赛亚·伯林开始用“两种自由”的概念来划分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他认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这种自由是“去做某事的自由”。而消极

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 但是仅仅停留在对含义和精神零散的描述,不对自由做一个完善的实质性的定义,这样自由的精神就会不断地受到质疑,扭曲和践踏,缺少自卫的理论力量。如西方由资产阶级组成的政治团体,以及自由意志主义者认同的自由是消极自由。他们认为,积极自由实际上会去干涉他人的消极自由。因此自由的底线和原则,是保护每一个个体的消极自由,而不是去推崇积极自由。他们保护公民的私人劳动所得财产不受侵犯,非法财产可以由人民共同决定起草的法律来解决。应该保证公民人权不受侵犯,他们主张包括法西斯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在内被看作不益于西方社会稳定的政治团体在西方的人权,游行集会权也应该得到保障。这些人的核心思想是“人权高于主权”,即“爱自己就等于爱国家”,坚持人文主义,以人为本,现在已经是西方的主流思潮。 西方的一些其他在野政治团体,如当代马克思主义者,社会主义者以及纳粹主义者,则批评消极自由过分强调个人的权利,忽视社会权利,忽视平等。他们更倾向于积极自由,认为社会的积极干预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平等。而在干预的过程中,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个人的自由被抹杀。权利与自由集中到了统治者的手中。被普遍认为是极权主义。同时,这些人在过去过于强调所谓的“领袖”的作用,导致个人崇拜泛滥,其实质是旧时代“皇帝”权威的复制。他们为了抵制自由观念,把自由的观念绝对化,认为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所以,

西方新闻自由的发展历史及其价值

论西方新闻自由的历史发展及其价值 研究路径概述 所谓价值者,其内在已经假设主体对其目标有明确认识,客体价值的论述即是它与这一目标关系的展开。故而欲探讨西方新闻自由历史发展的价值,势必先要探求时代对于传媒业发展前景所达成的共识,历史发展之价值则应当在与这一共识的比较中加以把握。此外,对于“西方新闻自由发展史”,应当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然而文化理论的形成和转型,常常作为历史发展其他方面的总结或起点,故而笔者欲将这一历史置于新闻自由理论范式的形成与转型中加以透视。 现代传媒的必要性 “理性”与“传媒发展”几乎勾勒了现代传媒业形成的全部历史。 在理性主义兴起的过程中,知识首先被笛卡尔—康德的现代哲学定义为人类认知的先天结构形式与经验相结合的产物,而伴随科学取得的种种成就,它也被定义为坚信人类将不断进步的信心。 正是此种建基于理性基础上的信心,加之同样建基于理性基础上的进化理论,构成了西方文明扩张的两块基石。对于近代中国而言,它具体在严复在《天演论》中表述为,一国文明中如不能结出理性的果实,则它将为世界诸民族的进步所淘汰。正因如此,近代中国寻求现代化的合理性,现实地源于“帝国—中国”,“文明竞争”的叙事当中。 这种动机使得现代性的紧张,具体而言是理性主义内部的紧张,成为一个退居其次的问题。而现代传媒业与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互构性联系,使其不可避免地成为现代国家理想的一部分。正因如此,帝国—中国的叙事乃是把握现代传媒必要性的起点。 与此同时,在帝国—中国叙事开启的现代化进程中,其理论已内在地含有国家—公民这一叙事,它同时成为传统文化本身寻求理性主义合理性的一种叙事。 综上,构建现代传媒,对于时下对抗和联系着的两种主流叙事,即帝国—中国、国家—公民均具有合理性。在此意义上,理性主义视域下的传媒业即是时代对于传媒发展的共识。 理性主义视域下的现代传媒图景 任何一种文化都以它所将塑造的个人形象作为表征。 当包括近代中国在内的非西方文明面临着“不理性即淘汰”的局面,理性主义事实上已经规定了诸文化的任务:以探求真理为前提,以改造自然为进步。循着这一任务,个人的使命被无可避免地规定为认识世界。 这便证明了,理性主义在将世界改造得更适于人的同时,也在界定人的内涵。当人的使命被理性主义规定为认识世界,人的内涵即被界定为现代哲学认识论主体的形象。 对此,巴雷特评论道:“在现代哲学(笛卡尔以来的哲学)中,人已经完全扮演了一个认识论主体——作为一个有理智的人记录感觉材料,提出命题,进行推理,确定知识,而不是当作一个在这一切现象低下,出生、受苦、死亡的人。” 以此为背景,经过“思想自由市场”这一命题的转化,个体的认知使命得以与传媒的认知使命接轨,传媒的认知使命又与文化的认知使命接轨。因此,理性主义视域下的传媒文化是作为群体认知的实践而存在的,它被具体反映为真实性和客观性等报道原则。于事实层面,现代传媒人秉持着与科学类似的工作原理,后者以物作为客体,前者则与社会学家、历史学家一同构成“事实”的认知链条。 因此,现代传媒文化与理性主义本身相同,都以求真为己任,以塑造认识论主体式的个人作为表征。这便解释了李普曼描绘下现代传媒人呈现的形象:“我们以由表及里、由近及

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一辩稿

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认为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首先明确一下辩题,新闻出版署《征求意见稿》中是这样界定新闻自由的:“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取各种信息,发表意见,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而任何自由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今天我们说高度的新闻自由就是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大大减少。而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就中国的司法现状而言,将新闻自由的限制大大放宽之后,能不能完善司法的现状以及解决现有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当今的现状,分析一下问题出在哪里,当今社会中无论是司法本身还是新闻舆论的监督都存在种种的问题,而新闻媒体的监督效果也有待改善,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司法机关存在司法独立性脆弱的弊端,在新闻媒体大肆报道一些案件引起舆论高压后,难免会引发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冲突,导致现今我国司法采取对新闻媒体的排斥态度,加上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使得监督效果不尽人意,影响司法公正,所以,当今司法监督效果并不是很好的原因并不是新闻自由度不够高,而是司法本身的排斥态度。 今天的关键不在新闻自由度高不高,而是高度的自由不但起不了什么作用,并且本身的弊端十分严重,不利于司法公正。新闻自由对司法公正具有天然的侵犯性,高度的新闻自由更会加强这种侵犯性。首先,由于媒体逐步市场化,其工作性质要求抓住公众的心理,追求新闻的社会轰动效应,致使一些媒体职业者选择大事、奇事、容易激起民愤之事进行报道, 这些往往不可避免地造成内容的倾向性和夸大性,现实中一些媒体职业者为哗众取宠,故意煽动公众情绪,从而给法官判案带来极大的压力,进而妨碍或影响司法权的正当行使,甚至有些媒体以为 自己拥有高度的新闻自由,在监督过程中没有掌控好监督尺度,出现了新闻舆论凌驾于司法之上的现象,最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其次,当事人向媒体诉说有关案情不必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夸大的成分在所难免,尽管从法律上说,新闻报道应尊重客观事实,但是这种限制是宽泛的,使得新闻媒体中未经严格审查的有关案件信息远远达不到法庭中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要求。而法律明确规定,任何证据不经过当庭质证、认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有学者曾尖锐指出“媒体的本质,不是维护正义的组织而是传播信息的组织。换言之,正义不是媒体的目的,信息才是它的目的。”现阶段,我国媒体在犯罪新闻报道时“越位”现象普遍,而媒体越位的直接后果就是可能错误地引导公众舆论,产生消极后果。此外,新闻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而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不合时宜的报道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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